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投资模式及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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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投资模式及特点
随着天然气分布式能源技术的日渐成熟以及国家智能电网建设战略的全面推进,天然气分布式能源以其低能耗、低排放、高效率、高节能收益等优点逐渐在我国能源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为政府机关、大型商务区、医院、数据中心等重要负荷提供不间断供电、供热和制冷,保证了能源供应的可靠性和灵活性,对我国未来能源的可持续发展发挥着着重要意义。
为总结归纳天然气分布式能源投资的主要模式,在充分发挥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安全性的基础上,体现天然气分布式能源投资的盈利性,本文从分布式能源投建和工程管理两个方面汇总并分析了分布式能源投资模式,最后讨论了天然气分布式能源投资模式的实际操作。
1.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的投资特点
天然气分布式能源作为一种新型的供能系统,在我国尚未形成产业化和规模化,发电设备主要依赖进口,成本较高。主设备投资在总投资中占据了最大比重。发电、供热、制冷三套系统相互匹配融合难度较高,施工、控制等环节的投入也相对高于传统供能方式。
根据天然气分布式能源投建阶段的主要工作和相关市场主体的分析,天然气分布式能源投建阶段的投资模式大致可分为独立投资模式和合作投资模式两种。独立投资模式下,单一投资主体进行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的独立投建工作。该种模式对投资主体的资金、建设能力要求较为严格,独立投资主体一般为资金充裕的节能服务公司或工程建设公司。而合作投资模式,投资主体间可采取两个或两个以上主体间的合作,投资主体可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相互联合共同投建分布式能源系统。这种模式投资主体间在投建过程中的存在大量协调配合问题,但减轻了各投资主体的资金压力。一般具有某一方面优势的相关投资主体会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合适的合作投资模式。
2.天然气分布式能源投资模式简介
2.1 BOOT(建设-拥有-经营-移交)
目前运用最普遍的投资模式。投资主体建设分布式能源中心,拥有能源中心设施所有权,并负责运行管理。项目营合同期满后,投资主体可将能源中心按协
议价格转让给用户或第三方。转让后的运行管理可以由受让方自行管理,也可委托转让方继续经营管理,并交纳一定的服务管理费。
2.1.1 独立投资型
能源服务公司投资建设能源中心,并负责运行管理。在合同期内,用户支付运行管理费用和能源使用费。
2.1.2 合作投资型
用户与能源服务公司合资建设能源中心,各自拥有投资范围内的产权,能源服务公司负责建设期项目管理及建成后运行管理。在合同期内,客户仅支付相对优惠的能源使用费。
2.1.3 多方投资型
能源服务公司与用户及其他公司(可由客户推荐)合资建设能源中心,各自拥有投资范围内的产权。能源服务公司负责建设期项目管理及建成后运行管理。在合同期内,所有投资方按投资比例共同分享收益。
2.2 BOT(建设-运营-移交)
建筑业主通过契约授予能源服务公司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建设和经营能源中心,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能源费用以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能源中心无偿移交给项目业主。
2.3 BOO(建设-拥有-运营)
能源服务公司根据业主赋予的特许权,建设并经营能源中心,但是不将此项目移交用户
2.4 BLT(建设-租赁-移交)
能源服务公司投资建设能源中心,并在一定期限内将能源中心以一定的租金出租给建筑业主(或终端用户),由建筑业主(或终端用户)经营,通过租赁分期付款方式收回工程投资和投资收益,授权期满后,将能源中心资产转让给建筑业主(或终端用户)。
2.5 ROT(重整-经营-转让)
能源服务公司在获得业主特许授予专营权的基础上,对过时、陈旧的项目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更新;在此基础上由能源服务公司经营若干年后再转让给业主。
2.6 TOT(转让-运行-移交)
出资收购能源中心产权或经营权,或租赁经营,在合同期内运营管理,合同期满后全套设备无偿移交业主。
2.7 EMC(合同能源管理)
合同能源管理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成本的一种市场化运作的节能机制。能源服务公司与用户签订能源管理合同,为用户提供节能方案设计、融资、建设(或改造)等服务,并以节能效益分享方式回收投资和获得合理利润。主要分为:效益分享型、节能效益支付型、节能量保证型和运行服务型。
3. 不同投资模式的分析
3.1 不同投资模式的特点
从能源服务公司的角度来讲,采用BOOT模式可以使能源服务公司在项目运营过程中逐步积累运营管理经验,深化与客户的合作关系,通过建设、运营、管理完整的分布式能源项目来提高公司的市场地位。对于用户来说,最大的好处是节省锅炉、电制冷等能源设备的投资,减轻设备招标、安装、施工的压力,通过专业化的公司实现系统、设备的最优化配置。
BOT模式与BOOT类似,区别主要有两点,一是在于所有权,BOT方式,项目建成后,投资主体只拥有能源中心的经营权;而BOOT方式,在能源中心建成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投资主体既有经营权,也有所有权。
BOO模式与BOOT模式都同为BOT模式的市场化变体,该模式最大的特点在于,能源中心建设完成后,作为投资主体的能源服务公司有权不受任何时间限制地拥有并经营项目设施,不需要将所有权向业主进行移交。
BLT模式是金融租赁业务与节能服务结合产生的投资模式,通过租赁分期付款的方式,既能解决用户建设资金不足的困难,又能保证能源服务公司在经营期间的获益权和对供能设施的最终所有权。
ROT模式和TOT模式与其他投资模式相比,最大的特点在于没有了能源中心的建设过程,而是基于对现有已建能源中心进行收购后进一步经营,有利于将老旧或盈利能力无法充分发挥的能源中心项目重新盘活。
采用EMC模式,能源服务公司在获得节能收益的同时还能享受到可观的国家政策性补贴和相应的税收减免。而用户则不需要承担节能实施的资金、技术及风
险,并且可以降低能源成本,获得节能所带来的收益,并可以获取能源服务公司提供的设备。
3.2 不同投资模式的适用范围
BOT、BOOT、BOO、BLT四种模式适用于新建分布式能源中心项目,适用对象为资金较为充裕的能源服务公司,其中BOT模式适合由政府主导的市政设施类的能源中心建设工程。ROT和TOT模式适用于具有一定盈利潜力的老旧分布式能源中心改造项目和新建分布式能源中心收购项目。EMC模式适用于能源浪费严重,运营管理不科学或设备老化的集中供热、制冷项目。
4. BOOT投资模式实务操作
4.1 项目案例分析
下面以某医院项目为例,本项目由业主委托能源服务公司采用BOOT模式建设,若由能源服务公司单独出资建设则经济性较差,最终双方决定采取增量投资模式,即能源服务公司先期垫付项目全部投资,业主参考“燃气锅炉+电空调”的常规系统方案对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建设投资增量部分予以补偿:业主每年向能源服务公司返还初投资,共支付15年,能源服务公司将该项资金计入投资回报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