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重大事项、案件会商(审)制度
重大事项会商制度
重大事项会商制度重大事项会商制度,也称为重大决策事项会商制度,是指在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相关部门和相关方之间进行协商、沟通和交流的一种制度安排。
它是在解决重大事项决策中权力过度集中、信息不对称、决策效率低下等问题的基础上形成的。
通过制定和实施重大事项会商制度,可以确保重大事项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重大事项涉及的范围广泛,包括国家经济发展战略、重大政策、重大投资项目等。
这些事项的决策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决策的结果将对整个社会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为了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各国政府和组织都积极探索和建立重大事项会商制度。
重大事项会商制度的主要目的是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通过多方参与、广泛征求意见和专家评估等方式,可以获取更多的信息和意见,从而对事项的各个方面进行全面、客观的分析和评估。
同时,在会商过程中可以进行充分的讨论和辩论,促进各方面的共识和理解,避免片面性和偏见的影响。
最终达成的决策将更加科学、合理、可行。
另外,重大事项会商制度还可以提高决策的透明度和合法性。
在会商制度中,相关部门和相关方都可以充分了解决策的背景、目的和原因,对事项的决策过程进行监督和评估。
会商过程中的交流和协商也可以使决策更加公开和公正。
这样,决策的合法性将得到提高,各方对决策的认同度也会增加。
重大事项会商制度还可以加强各部门和相关方之间的协作和协调。
事项涉及的部门通常来自不同的领域和利益集团,拥有不同的权力和资源。
通过会商制度,可以促进各部门之间的合作和沟通,避免信息壁垒和利益冲突,形成合力解决问题。
这样,决策的执行效果将得到提高,各方的参与度和责任感也会增强。
实施重大事项会商制度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和程序。
首先,决策的目的和原则必须明确,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道德准则。
其次,会商的参与方应该广泛、充分,包括相关的部门、专家、利益集团等。
决策过程中应该充分征求各方的意见和建议,进行积极的交流和辩论。
最后,决策的结果和过程应该公开、透明,接受各方的监督和评价。
所重大事项案件会商制度
所重大事项案件会商制度所重大事项、案件会商制度是指在国家行政管理中,对于重大事项和案件,在决策和执行过程中进行集体研究和讨论,形成共识和决策的制度安排。
这一制度可以提高政府的决策科学性、公正性和民主性,避免个人利益和腐败现象的干扰,保障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所重大事项、案件会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内部管理和决策科学性,提高政府的决策质量和效果。
通过集体研究和讨论,可以避免决策者个人主观偏见的影响,减少错误和决策失误的风险,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同时,也能够提高政府决策的民主性和透明度,确保民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增强政府与民众的互动和沟通。
所重大事项、案件会商制度的参与主体包括相关政府部门、专家学者、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
这些参与主体可以根据自身专业知识和经验,提供决策过程中所需的信息和建议。
政府部门作为最终的决策者,可以根据会商结果和各方意见,制定具体的政策和措施,推动事项或案件的顺利进行。
所重大事项、案件会商制度的实施过程包括信息收集、问题分析、方案比较和意见沟通等环节。
首先,政府部门需要搜集相关信息和数据,了解事项或案件的背景和影响。
然后,对于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和研究,找出解决问题的可能方案和措施。
在比较不同方案的优劣之后,政府部门需要将会商结果和意见向参与主体进行沟通和反馈,形成共识和决策。
所重大事项、案件会商制度的实施有一系列的要求和原则。
首先,要坚持依法决策,确保对于涉及法律法规和法规执行的事项或案件,遵循法律程序和程序要求。
其次,要注重专业性和科学性,在会商过程中,专家学者应当提供专业性的知识和建议,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另外,要注重透明度和公开性,政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会商过程和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所重大事项、案件会商制度在实践中取得了重要成果。
通过会商制度,政府部门能够更好地了解社会需求和民众期望,提高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同时,会商制度也促进了政府内部部门之间的合作和协调,减少了信息孤岛和利益冲突的问题,提高了政府的综合治理能力和效果。
重大疑难案件会商制度模板
重大疑难案件会商制度模板一、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我国XX领域重大疑难案件的合法、合规、及时查处,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正当权利,维护我国XX部门的合法利益,根据法律、法规,参考相关单位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疑难案件是指案情性质重大并具有一定影响,法律关系复杂又难以把握的案件。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XX部门、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由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安排的违反XX法规的各项活动,以及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案件承办人难以把握的案件。
二、组织机构第四条 XX部门应成立重大疑难案件会商委员会,委员会负责重大疑难案件会商制度实施的各项事宜。
会商委员会主要由XX部门领导、相关科室负责人、专业人员组成,XX部门领导担任主任。
第五条会商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XX部门。
三、会商程序第六条重大疑难案件发生后,案件承办部门应立即进行初步调查,并提交初步调查报告。
第七条办公室负责收集与案件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等资料,并对案件进行初步分析。
第八条会商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对重大疑难案件进行会商。
会商会议邀请相关部门、专家、学者参加,形成会商意见。
第九条案件承办部门根据会商意见,修改完善案件处理方案,并将处理方案提交会商委员会审批。
第十条会商委员会对案件处理方案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
案件承办部门根据审查意见进行案件处理。
四、会商内容第十一条会商内容主要包括案件事实、法律适用、证据收集与固定、案件处理措施、案件处理结果等方面。
第十二条会商委员会对案件事实进行核实,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第十三条会商委员会对案件涉及的法律适用进行讨论,确保案件处理符合法律规定。
第十四条会商委员会对案件证据进行收集与固定,确保案件证据合法、有效。
第十五条会商委员会对案件处理措施进行研究,确保案件处理措施得当、有效。
第十六条会商委员会对案件处理结果进行评估,确保案件处理结果公正、合理。
五、会商结果第十七条会商委员会形成的会商意见、审查意见作为案件处理的参考依据。
会商制度_精品文档
会商制度1. 简介会商制度是指在组织内部或组织之间进行讨论、协商和决策的一种制度。
通过会商制度,各方可以就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交流和沟通,以达到共识和合作的目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会商制度的定义、目的、流程和实施方法。
2. 目的会商制度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几点:1.促进信息共享:各方通过会商制度可以共享各自的意见、观点和信息,提高沟通交流的效率。
2.解决问题:会商制度提供了一个集思广益的平台,各方可以共同讨论和解决问题,减少决策中的盲区和偏差。
3.增进合作:通过会商制度,各方可以加强互相之间的了解和信任,提高合作的效果和质量。
3. 流程会商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流程:1.发起会商:会商可以由任一参与方主动发起,也可以根据特定情况和需要由上级组织指定。
2.确定参与方:在会商开始之前,需要确定参与方,包括相关利益方、专家或相关部门等。
3.提供信息:各方准备好相关资料和信息,并提前共享给其他参与方,以便大家在会商中能够基于同一基础进行讨论。
4.召开会商:会商可以通过线上或线下的方式进行,可以是面对面会议、电话会议或视频会议等形式。
5.进行讨论和决策:各方在会商中可以自由发言,提出自己的观点和建议,并就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深入讨论。
最终通过协商和表决等方式做出决策。
6.实施决策:会商制度最终的目的是为了有效落实和执行决策,各方需要在决策后积极行动,完成相应的任务和工作。
4. 实施方法会商制度的实施方法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改进,下面是一些常见的实施方法:1.立案制度:组织内部可以建立专门的会商立案制度,通过正式的程序和要求来指导和管理会商的发起、组织和实施。
2.定期会商:可以根据需要和情况,设立定期的会商机制,例如每月、每季度或每年召开一次会商,以确保各方之间的沟通和交流。
3.专项会商:针对特定的问题和项目,可以召开专项会商,邀请相关专家或利益方共同讨论和解决问题。
4.多元参与:会商应充分考虑各方的利益和意见,尽可能包括各方的代表和代表机构,做到多元参与和平等协商。
重大事项集团部门会商制度
重大事项集团部门会商制度一、目的和意义重大事项集团部门会商制度旨在加强集团内部各部门的协作与沟通,确保在重大事项决策上达成一致,提高决策效率和执行力。
该制度对于保障集团整体利益、预防决策风险、提升集团综合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参与部门和人员参与部门:集团董事会、总裁办、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市场部、技术部、生产部、采购部、法务部等相关部门。
参与人员:各部门负责人、专项事务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
三、会商内容重大经营决策:包括投资决策、并购计划、资产处置等。
重要人事任免:如高管层任免、关键岗位人员任免等。
重大风险事项:如重大诉讼、重大违约、重大亏损等。
其他需要集体讨论的事项:如集团战略规划、企业文化建设等。
四、会商流程发起申请:相关部门或人员根据需要提出会商申请,经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确定会商议题。
准备资料:各参与部门根据会商议题,提前收集和分析相关资料,制定本部门的建议方案。
会商讨论:在主管领导的主持下,各参与部门代表按照顺序发言,对各项建议方案进行讨论和交流。
达成共识:经过充分讨论和交流,达成一致意见,形成决策方案。
如有需要,可邀请外部专家或顾问提供专业意见。
决策执行:按照决策方案,各参与部门分工合作,确保决策的有效执行。
监督评估: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调整和完善方案,确保决策取得预期效果。
五、会商时间和地点时间:根据需要安排会商时间,原则上应在重要事项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召开会议。
地点:会商地点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原则上应在集团会议室或会议中心等适宜开展讨论的场所进行。
六、会商记录和报告每次会商应由专人负责记录会议内容、讨论要点和达成的一致意见。
记录应详尽清晰,包括与会人员名单、发言内容、建议方案等。
会商记录应于会后2个工作日内整理成书面报告,报送给集团领导及相关部门。
报告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名单、讨论议题及达成的一致意见等。
在特殊情况下,如有需要,可采取录音或录像等方式对会商过程进行记录保存。
扫黑除恶案件会商制度
扫黑除恶案件会商工作制度
一、为提高扫黑除恶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准确判断案情,依法、客观、有效查办和处理涉黑涉恶违法案件,防范执法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二、扫黑除恶案件会商工作职责是指由市扫黑办专业人员对案件查办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进行集中讨论,形成指导性意见、建议的一种工作形式。
三、扫黑除恶案件会商的范围包括:对重大涉黑涉恶案件侦查方向、侦查重点等方面的综合分析;在案件查处过程中遇到的政策法规性难题;案件查办过程中的执法程序上的疑难问题;案件定性证据收集、固定等方面存在重大分歧的;主要解决案件涉及多个单位、多个环节,对案件事实认定,适用法律存在分歧的事项。
四、案件会商程序由办案单位提请,区扫黑办组织实施。
五、参加会商的人员一般由公、检、法、司分管领导、案件侦办人员和需会商案件主审人员组成。
必要时,根据案件特点和案情需要可以增加相关专业人员参加。
六、案件会商的主要形式是采取讨论的方式进行,会议由市扫黑办主要领导主持。
七、凡是参加会商会议的人员以及根据案情需要临时确定应参加的人员,不得无故缺席。
法院刑事案件会商工作制度
法院刑事案件会商工作制度是指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为了提高审判质量、效率和公正性,针对案件审理中的重大、复杂或者疑难问题,通过召开会商会议的方式,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共同研究、协商,形成共识,从而指导案件审理的一种制度。
一、会商工作制度的意义1. 提高审判质量。
会商工作制度能够充分调动审判人员、辩护人、代理人、证人等各方面的积极性,凝聚智慧,形成共识,从而提高案件审理的质量。
2. 提高审判效率。
通过会商,可以迅速解决案件审理中的重大、复杂或者疑难问题,避免审判过程中的重复劳动,提高审判效率。
3. 促进公正司法。
会商工作制度有助于法院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确保审判工作的公正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强化审判管理。
会商工作制度有助于法院对案件审理进行全面掌控,确保案件审理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防止出现程序错误。
5. 提升司法形象。
会商工作制度体现了法院公开、透明、公正的审判理念,有助于提升法院的司法形象和公信力。
二、会商工作制度的主要内容1. 会商主体。
会商主体包括法院内部相关部门和人员,如刑事审判庭、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等,以及外部相关部门和人员,如公安、检察、辩护人、代理人等。
2. 会商对象。
会商对象主要包括案件审理中的重大、复杂或者疑难问题,如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量刑情节等。
3. 会商会议的组织。
会商会议由法院刑事审判庭负责组织,审判长或者承办法官担任会议主持人。
会商会议应当邀请相关人员进行参加,确保会议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4. 会商会议的议程。
会商会议议程主要包括:介绍案件基本情况,分析案件审理中的重大、复杂或者疑难问题,讨论解决方案,形成共识等。
5. 会商结果的运用。
会商结果作为案件审理的参考,但不具有法律效力。
法院应当依据会商结果,结合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独立作出裁判。
6. 会商工作的监督。
会商工作应当纳入法院审判管理范围,法院审判委员会对会商工作进行监督,确保会商工作的公正、透明和规范。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 重大事项会商制度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重大事项会商制度【--入党程序】
第一条为了认真高效地解决农廉网公开监督过程中群众反映
的重大事项,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事项会商由农廉中心组织召集,参会单位为镇直有关涉农部门、镇及有关站所的 __。
第三条会商议题由农廉中心根据收集梳理农廉监督信息后拟定,报同级农廉领导组或党委、政府批准后确定,
第四条重大事项会商由农廉中心主持召开,围绕确定的议题发表意见和看法,并形成书面处理意见,报同级农廉领导组或党委、政府同意。
第五条重大事项会商研究的处理意见,经农廉领导组或党委、政府批准后,由农廉中心指定专人进行督办,主办单位负责限期落实,协办单位必须予以配合。
第六条重大事项会商不能做出决定的,提请政府办 __或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
本文:
内容仅供参考。
纪检组会商制度模板范文
纪检组会商制度模板范文一、前言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高监督执纪问责水平,确保纪律审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本会商制度。
二、会商范围1. 涉及重大案件、复杂问题、疑难事项的纪律审查案件;2. 涉及多个部门、领域或地区的重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问题;3. 需要多个部门协同解决的问题;4. 其他需要会商的重大事项。
三、会商主体1. 会商主持人:纪检组长或其委托的副组长;2. 会商参与人员:相关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学者等。
四、会商程序1. 提交会商议题:相关部门在发现需要会商的问题后,应向纪检组长办公室提交会商议题,包括问题背景、现状、需要会商的事项等;2. 确定会商时间:纪检组长办公室根据议题重要性、紧急程度等因素,确定会商时间;3. 发送会商通知:纪检组长办公室提前向会商参与人员发送会商通知,明确会商时间、地点、议题等;4. 会商会议:会商参与人员按时参加会商会议,对会商议题进行讨论、分析、论证,形成会商意见;5. 会商意见汇总:纪检组长办公室对会商意见进行汇总,形成会商结论;6. 会商结论运用:相关部门根据会商结论,采取相应措施,解决问题,推进工作。
五、会商内容1. 分析问题:对会商议题进行深入分析,找出问题的根源、特点和趋势;2. 探讨解决方案:针对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和改进措施;3. 评估风险:对解决方案可能带来的风险进行评估,确保风险可控;4. 形成会商意见:综合各方意见,形成会商结论。
六、会商纪律1. 会商参与人员应严格遵守会议纪律,按时参加会商会议,不得无故缺席;2. 会商参与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会商内容和结论;3. 会商参与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不得发表与事实不符、不负责任的言论;4. 会商主持人应对会商过程进行严格把控,确保会商秩序和效果。
会商制度
重大事项会商制度第一条为有效推进重大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局系统重要事项、重大支出、重点人员安排等方面的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提交集体会商会议的内容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要求。
第三条局成立重大事项集体会商小组,会商小组由全体班子成员、责任科室、单位负责人和相关科室、单位负责人组成,局长为会商小组组长。
局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
第四条会商内容和程序一、重要事项(一)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会商内容:(1)对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2)对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查封、扣押的;(3)对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按日计罚的;(4)对企业违反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的环境违法行为责令停产停业的;(5)对企业超标排污、超总量排污的环境违法行为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的;(6)对企业涉嫌环境污染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的;(7)当事人逾期未履行行政处罚义务,且在法定期间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起诉讼的,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会商程序:环监局、各分局负责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各项证据的搜集并提出处罚意见,经分管监察的领导审核同意后交法宣科,法宣科对材料审查把关后报分管法制的领导,由分管法制的领导与相关分管领导沟通把关后,报局长决定提交会商小组会商。
(二)排污费征收会商内容:(1)对重点排污单位依据排污事实与申报数据的准确性、适用法律法规的合理性、排污费计算的精准性,最终审核排污费征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2)对相关单位提出的排污费的减、缓、免申请进行审核。
会商程序:(1)环监局、各分局在企业排污申报的基础上依据适用法律法规对企业的年度征收排污费的额度及依据提交分管领导,在分管领导审核的基础上提交局长决定会商小组集体会商;(2)对相关单位提出的减、缓、免申请,监察局、各分局进行摸底调查,将调查情况报分管领导审核并由分管领导报局长决定提交会商小组集体会商。
机关单位“三重一大”制度流程
机关单位“三重一大”制度流程三重一大”议事决策制度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推动领导班子民主决策、规范决策,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一)重大事项决策凡涉及本办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关系工作人员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的研究、贯彻和落实;2.机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工会活动、政治研究、业务培训、廉政建设等工作;3.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置;4.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的处理;5.机关各项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调整;6.财务年度决算、预算的申报和调整;7.工资待遇、医疗等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8.领导班子成员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
二)重要人事任免1干部的任免;2.副科级后备干部的推荐和选拔;3.干部的轮岗交流。
三)重要项目安排1.大宗物资及设备采购等;2.经上级批准的重大活动的支出;3.重大项目的安排和调整;4.年度计划义务的分解下达。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年度预算经费和专项经费,未列入预算、单项支出在5千元以上(含5千元)的资金款项的支出,应提交主任办公会讨论研究决定。
2、集体决策的机制和步伐一)集体决策机制和分工实行主任负责制,对重大问题通过主任办公会讨论决定。
二)参与集体决策的范围根据工作的需要,在召开主任办公会时,可以邀请有关股室负责同志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三)民主决策程序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主任办公会决策之前,要经过必要的民主步伐论证。
干部的任免,要严厉按拍照关规定中肯定的步伐执行。
其它“三重一大”事项,在主任办公会决策之前,要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规定的程序,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意见,深入进行论证和协调。
重大事项内部会审制度范文(四篇)
重大事项内部会审制度范文一、目的与原则:为了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规范内部会审的程序和方式,保证重大事项的决策不受个人主观意志的影响,确保公司的利益最大化,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进行会审的各个环节。
三、会审组成:会审组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组成,包括公司总经理、部门负责人及相关职能部门的代表等。
四、会审程序:(一)确定会审事项: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事项的重要性和紧急程度,确定需要进行会审的重大事项。
(二)制定会审计划:会审组根据所确定的会审事项,制定会审计划,明确会审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员及会议议程等内容。
(三)会审准备:会审组成员应提前准备好相关资料,保证会审的顺利进行。
(四)会审过程:1. 主持人宣布会审开始,并介绍会审事项的背景和目的。
2. 由报告人对会审事项进行详细介绍,包括事项的内容、影响因素、风险评估等。
3. 与会人员对会审事项提出问题和建议,进行充分讨论。
4. 按照事项的重要程度和影响范围,逐一作出决策。
5. 主持人总结会审结果,明确下一步的工作安排。
(五)会审记录:会审组需对会审过程进行记录,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员、会议内容、决策结果等。
并将会审记录归档保存。
五、会审决策的效力:会审决策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作为重大事项的决策依据,并需及时落实到各个相关部门和人员,以确保决策的执行。
六、会审的监督与评估:(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会审过程进行监督,确保会审的公正性和合规性。
(二)公司定期对会审制度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必要的修订。
七、附则: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有,如有需要,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组织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
以上为重大事项内部会审制度的范文,旨在提供一个参考框架,具体制度内容可根据公司内部实际情况进行添加和修改。
重大事项内部会审制度范文(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公司内部会审制度,规范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维护公司决策的合法性、科学性和公正性,提高公司决策的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园区安全生产事故及重大事项报告和处理制度(7篇范文)
园区安全生产事故及重大事项报告和处理制度(7篇范文)【第1篇】园区安全生产事故及重大事项报告和处理制度(一)为建立健全高效灵敏的信息反应机制,及时了解掌握园区安全生产动态情况,采取相应对策,处置已发生的和可能发生的各类险情,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事项包括:1、导致死亡1人以上(含1人)或重伤3人以上(含3人)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
2、已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险情。
3、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其他突发性事件。
4、可能导致重大事故或重大险情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隐患。
5、本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遇到的需要相关职能部门联合执法的重要事项。
6、其他涉及安全生产的重要事项。
(三)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事项报告处置程序:1、园区管委会安全生产办公室接到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事项报告后,应迅速作出相应处置,并立即报市相关部门。
2、市相关部门在掌握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事项信息后,应迅速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1)较大事故、重大险情、重大突发性事件应迅速报告市委、市政府,并通知相关职能部门迅速赶赴现场。
(2)其他事故、险情、突发性事件应提出相应处置措施并落实责任部门予以处置。
(3)需多个部门协调处理的重要事项,应及时召开专题工作会议,会商研究对策,落实责任部门予以处置。
3、辖区内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园区管委会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企业发生一次重伤1人以上事故的,园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必须立即赶赴现场;企事业单位发生死亡或重伤2人以上事故的,园区管委会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必须立即赶赴现场。
4、园区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完整的事故档案,认真填写并上报《园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月报表》。
5、园区管委会应对辖区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作定期的全面分析,从中摸索事故发生规律,制定防范措施,并认真贯彻执行,以遏制和杜绝重伤以上事故的发生。
(四)报送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事项信息必须情况准确、要素齐备,既要报发生的情况,也要报发生情况后采取的措施;特别紧急的可先电话报告,再尽快补报书面材料。
所重大事项、案件会商(审)制度
所重大事项、案件会商(审)制度为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增强集体决策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严格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工作流程,确保重大事项、案件的公开、公平、公正,有效预防违法和不适当的行政行为,经研究决定建立所重大事项、案件会商(审)制度。
一、会商会审方式会商会审会一般由所长负责主持召开,重大事项由支委扩大会研究;重大案件由法制员、案件承办人和副所长参加。
主持人应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并综合大多数人员意见形成方案。
会商会审会讨论决定的有关事项,由专人负责记录并进行整理,经主要负责人确认后,以文字形式存档,作为内部办理有关业务事项的执行依据。
二、会商会审内容应提请会商会审的事项如下:1、重大的人事安排、大额的财务支出等重大事项。
2、网格责任人职责范围内无法解决,需要所领导或上级领导协调解决的涉政府及相关部门如消防、文化、卫生、环保、食药监等疑难问题;3、需要几个部门协同解决的问题;4、遗留问题,如登记发照、执照注销、吊销;5、目前还没有相关政策或法律可以参考解决的问题;6、可能造成恶劣影响的重大问题;7、突发事件的应对及处理问题;8、其他需要会商会审的问题。
三、会商会审程序1、所领导决定召开会商会审时间,并提前一天通知主要有关人员做好准备。
2、会商会审分三个步骤:第一步,有关人员提交介绍会商会审的有关事项的基本情况,让会审人员对研究的事项有比较清楚的认识和了解。
第二步:针对事项的情况,会审人员充分酝酿和考虑,并依据事实和理由发表自己的意见和观点。
通过共同讨论,集思广益,找出解决问题的统一方法和有效途径,以达到共识。
第三步:对会审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由会议主持人进行集中和筛选。
对意见一致,且事实清楚、理由充分、符合政策法律法规的,应当予以采纳;对意见虽然一致,但事实不清,理由不充足,以及缺乏法律依据的,不予采纳;对意见不一致或者因问题比较复杂,一时难以做出决定的,可待下一次会审会再审,也可另行召开会审会再审。
重大事项会商制度
重大事项会商制度一、制度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企业内部重大事项的决策过程和会商程序,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合法性和合规性,有效降低企业经营风险,保障企业的持续发展。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涉及重大事项的决策和会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1.公司重大投资项目;2.重大人事任免;3.重大合同签订及变更;4.重大债务融资和资本运作;5.重大法律诉讼和仲裁;6.重大信息披露。
三、决策程序1.重大事项提出:相关部门或职能人员如发现重大事项,应书面提出并向企业法务部门汇报。
2.预备会商:企业法务部门收到重大事项提出后,应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或人员进行预备会商,对重大事项进行初步评估和论证。
3.决策会商:在预备会商的基础上,企业法务部门依据重大事项的性质和范围,确定相关参会人员,并召集决策会商。
–一般决策会商:由企业法务部门、财务部门、相关业务部门及其他相应部门的负责人参加;–特定决策会商:根据需要邀请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专家学者等参加。
4.会商内容:–提出重大事项的相关部门或人员应向与会人员详细介绍重大事项的背景、目的、影响和可行性等方面的情况;–与会人员就重大事项进行充分的讨论、研究和评估,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企业法务部门负责将各方意见综合汇总,形成会商意见,并起草决策建议书。
5.决策结果:由企业法务部门负责整理决策建议书,提交公司领导班子审议。
公司领导班子根据会商意见和实际情况,最终做出决策。
6.决策通知:企业法务部门应及时将决策结果通知到相关部门或人员,并落实后续工作。
四、考核标准1.决策程序的合规性和科学性;2.会商程序的规范性和公正性;3.各方意见的充分发表和被采纳程度;4.决策结果的及时性和有效性;5.决策通知的准确和及时性;五、违规处理对于违反重大事项会商制度的行为,企业将采取适当的纪律处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停职检查、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
六、附则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如有需要修改,应经公司领导班子讨论并由法务部门提出修订方案,经核准后方可生效。
疑难案件会商工作制度
疑难案件会商工作制度首先,疑难案件会商工作制度需要明确会商目的和范围。
会商目的是明确问题的性质、原因和解决办法,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妥善处理。
会商的范围是确定那些部门、单位或个人需要参与会商,并明确各自的职责和义务。
其次,会商工作制度需要建立规范的会商程序。
对于每个疑难案件,都应该有明确的会商调查程序,包括案件信息的搜集、分析和评估,以及问题研究和解决方案的制定。
在会商工作中,应该注重客观、公正和独立性,采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进行分析、评估和决策。
会商过程中的会议纪要和决议应加以保存,方便查阅。
再次,会商工作制度需要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每个参与会商的部门、单位或个人都应明确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并按照会商程序和要求,主动参与会商工作,履行职责。
同时,还需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确保各方能够协同合作,共同解决问题。
最后,会商工作制度需要建立评估和改进机制。
在会商工作结束后,需要对会商的效果进行评估,并总结经验和教训。
对于问题解决不完全的,还需要制定改进方案,以提高会商工作的效率和效果。
疑难案件会商工作制度的实施可以带来多方面的好处。
首先,可以利用各方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提高案件的分析和决策质量。
其次,可以促进各方之间的沟通和合作,增加协同办案的机会。
最后,可以提升案件的科学性、公正性和规范性,增强公众对案件处理的信任感。
综上所述,疑难案件会商工作制度是一种重要的工作机制,能够有效提高疑难案件的办理水平。
通过建立规范的会商程序,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并建立评估和改进机制,能够发挥多方智慧和协同作用,提高案件办理的效率和效果。
案件会商研判机制范文
案件会商研判机制范文一、引言案件会商研判机制是指在处理涉及重大案件时,由相关法律、公安、检察院、法院、行政机关等执法部门以及专业技术鉴定机构等各方共同参与,通过集思广益、整合资源、共同研判案情、评估风险、制定行动方案和追踪实施过程的一种合作机制。
本文将从案件会商的背景和意义、机制运作的内容和流程、机制的优势和改进方向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案件会商的背景和意义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犯罪形式的不断变化,各类重大案件呈现出多发、复杂、瞬息万变等特点,传统的部门独立作案破案机制已经无法适应当前的需求。
案件会商作为一种新型的协同解决问题方式,可以更好地整合各方资源,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
案件会商的背景和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整合资源,提高效率:案件会商可以将各方的专业知识和资源充分整合起来,通过信息共享、沟通协调等方式,避免资源的重复利用,提高办案效率。
2.研判案情,制定方案:通过案件会商,相关部门可以全面了解案件的情况,分析案件可行性,评估风险,并根据专家的意见制定相应的行动方案,确保整个办案过程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3.加强合作,推动:案件会商机制可以促进各执法部门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增进互信,充分发挥各方的职能作用,推动执法工作的和创新。
三、案件会商机制的内容和流程案件会商机制主要包括信息共享、案情研判、风险评估、行动方案制定和实施跟踪等环节。
下面将对每个环节进行详细介绍。
1.信息共享:各执法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共享相关信息,包括案件经过、证据材料、技术鉴定结果等,促进各方之间的交流与协作,确保案件办理的透明和公正。
2.案情研判:各方参与案件会商的成员应共同研判案情,包括案件的犯罪形式、作案动机、作案手段等,通过专家的意见,分析案件的破案困难和可行性,为后续工作提供指导。
3.风险评估:根据案情研判的结果,相关专家可以对案件的风险进行评估,包括社会影响、威胁程度等,为后续的行动方案制定提供参考依据。
公检法会商实施方案
公检法会商实施方案为了更好地加强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之间的协作,提高办案效率,保障司法公正,特制定公检法会商实施方案。
一、会商机制建立。
公安、检察、法院三方建立会商机制,定期召开会商会议,就案件侦办、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进行沟通协调,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形成合力,提高工作效率。
二、信息共享。
建立公安、检察、法院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息互通共享,提高对案件的全面了解和分析,为案件侦办、审查起诉、审判执行提供更加准确的依据。
三、案件会商。
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建立案件会商制度,由公安、检察、法院负责人主持召开案件会商会议,就案件侦办、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和讨论,形成共识,统一行动,确保案件侦办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协作机制。
建立公安、检察、法院协作机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动案件侦办、审查起诉、审判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案件督办。
建立案件督办制度,对于办理时间较长、进展缓慢的案件,由公安、检察、法院负责人进行督办,加快案件办理进度,确保案件侦办、审查起诉、审判执行工作的及时有效进行。
六、责任追究。
建立公检法会商责任追究制度,对于会商中出现的工作失误、疏漏、不作为等问题,进行责任追究,确保公安、检察、法院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共同维护司法公正。
七、宣传推广。
加强公检法会商工作的宣传推广,通过各种形式宣传会商工作的重要性和成效,树立良好的司法形象,提高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度和满意度。
八、监督检查。
建立公检法会商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度,对会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公检法会商工作的顺利进行。
以上就是公检法会商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希望各部门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共同推动公检法会商工作向更高水平迈进,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司法公正作出更大的贡献。
警务室会商制度范本
警务室会商制度范本一、目的为进一步提高警务室工作效率,加强警务室内部管理,充分发挥警务室在维护社会治安、服务群众等方面的作用,制定本制度。
二、会商范围1. 警务室日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要决策;2. 群众反映强烈的治安问题、案件处理;3. 警务室与其他部门、单位之间的协作事项;4. 警务室内部人员管理、培训、考核等事项;5. 其他需要会商的重大事项。
三、会商人员1. 警务室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会商会议;2. 警务室全体工作人员参加会商;3. 根据会商事项的需要,可邀请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或专家、学者参加。
四、会商时间1. 定期会商:每月至少开展一次;2. 临时会商:根据警务室工作需求、群众反映等问题随时召开。
五、会商程序1. 会商议题由警务室主任或副主任提出,提前通知与会人员;2. 会商时,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提出建议;3. 主持人总结会商意见,形成会商纪要;4. 会商纪要由主持人签发,相关人员执行。
六、会商纪律1. 与会人员应按时参加会商,不得无故缺席;2. 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会议纪律,不得泄露会商内容;3. 与会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与会商;4. 主持人应公正、公平、公开地组织会商,确保会商效果。
七、会商成果运用1. 会商成果作为警务室工作的重要依据,相关人员必须认真执行;2. 会商成果应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单位,促进问题解决;3. 会商成果纳入警务室工作考核,对会商成果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八、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警务室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警务室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共同努力,为维护社会治安、服务群众作出贡献。
(注:本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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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重大事项、案件会商(审)制度
为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增强集体决策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严格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工作流程,确保重大事项、案件的公开、公平、公正,有效预防违法和不适当的行政行为,经研究决定建立所重大事项、案件会商(审)制度。
一、会商会审方式
会商会审会一般由所长负责主持召开,重大事项由支委扩大会研究;重大案件由法制员、案件承办人和副所长参加。
主持人应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并综合大多数人员意见形成方案。
会商会审会讨论决定的有关事项,由专人负责记录并进行整理,经主要负责人确认后,以文字形式存档,作为内部办理有关业务事项的执行依据。
二、会商会审内容
应提请会商会审的事项如下:
1 、重大的人事安排、大额的财务支出等重大事项。
2、网格责任人职责范围内无法解决,需要所领导或上级领导协调解决的涉政府及相关部门如消防、文化、卫生、环保、食药监等疑难问题;
3、需要几个部门协同解决的问题;
4、遗留问题,如登记发照、执照注销、吊销;
5、目前还没有相关政策或法律可以参考解决的问题;
6、可能造成恶劣影响的重大问题;
7、突发事件的应对及处理问题;
8、其他需要会商会审的问题。
三、会商会审程序
1、所领导决定召开会商会审时间,并提前一天通知主要有关人员做好准备。
2、会商会审分三个步骤:第一步,有关人员提交介绍会商会审的有关事项的基本情况,让会审人员对研究的事项有比较清楚的认识和了解。
第二步:针对事项的情况,会审人员充分酝酿和考虑,并依据事实和理由发表自己的意见和观点。
通过共同讨论,集思广益,找出解决问题的统一方法和有效途径,以达到共识。
第三步:对会审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由会议主持人进行集中和筛选。
对意见一致,且事实清楚、理由充分、符合政策法律法规的,应当予以采纳;对意见虽然一致,但事实不清,理由不充足,以及缺乏法律依据的,不予采纳;对意见不一致或者因问题比较复杂,一时难以做出决定的,可待下一次会审会再审,也可另行召开会审会再审。
3、对会审形成的一致意见,在所领导予以确认后,作为集体决定以会议材料的形式,正式予以实施。
四、会商会审遵循的原则
1、依法行政原则。
对所有事项的决定,都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实事求是地依法办理。
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巧立名目,弄虚作假,为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更不得利用职权徇私舞、贪赃枉法,做出有损
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事情,确保各项审批活
动能够依法有序进行
2、公正公开原则。
对需要研究处理的事项,无论任何人和任何事情,都要平等相待、一视同仁,尽可能做到公正、公平和公开。
3、主动回避原则。
提交会审会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如与会审人员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该会审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不主动申请回避的,会议主持人应提醒其回避。
4、及时高效原则。
对提交会商会审的有关事项,会审会应当分别不同情况,及时作出处理。
该办理的尽快办理,不该办理的明确不予办理。
对情况复杂或者条件不成熟暂时不能办理的,要主动说明情况,待条件具备后再行办理。
会审事项做出决定,明确主办人和完成时限。
对于紧急情况和上级交办的重大事项,意见不一致或来不及会审,主要领导直接决策。
五、会商会审决定的执行
1、事项的主办人负责决定的落实,分管领导督办决定的执行。
2、承办人必须认真落实会议决定,如遇到困难和问题需领导再行决策,按程序提请会商会审。
3、已会商会审决定的重大事项,在取得阶段性进展或完成后,承办人必须形成书面材料,需要上报的以所名义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