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登记疑难问题会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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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川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企业登记管理疑难问题会商制度
第一条为更好的解决登记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规范企业登记注册行为,提高登记注册质量和效率,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企业登记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县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企业登记疑难问题会商制度是指受理审查员、授权核准员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的审查、核准过程中遇有疑难问题不能做出决定时,由分管局领导主持召开有关人员参加,集体讨论企业登记疑难问题的会议制度。
第三条企业登记疑难问题会议由分管局领导主持,登记部门、法制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共同对企业登记疑难问题进行会商。
第三条疑难问题的范围:
(一)新型企业登记中遇到的新问题。
(二)认为申请材料有虚假成份,需要确定专人对其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
(三)股东出资形式较特殊,法律法规中无明确规定的。
(四)国有、集体企业改制登记中涉及变更等复杂情况及法律法规界定不清的。
(五)公司申请股权转让、合并、分立等情况较复杂和公司设立、变更登记及债权债务情况较复杂的注销登记。
(六)登记过程中对涉及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运用存在较大分歧的。
(七)企业质押登记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八)其他需要提交会商会议讨论的登记注册疑难问题。
第五条企业登记疑难问题会商会议按下列程序实施:(一)对需要通过会商会议决定的登记事项,由该事项的受理审查人员整理会商材料,由授权核准员向分管领导提出会商申请。
(二)分管局长依申请决定会商时间,召集会商小组成员参加会商,小组成员应全部参加。
(三)由承办疑难事项的受理人员和授权核准员负责汇报介绍基本情况。
(四)企业登记疑难问题会商小组各成员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充分发表意见,展开讨论,最后形成意见,受理人员须作好会商记录,会后小组成员在《企业登记疑难问题会商事项意见书》上签字。
第六条对经过会商仍不能解决的问题,应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解决,会商小组成员列席,授权核准员负责汇报情况。
第七条本规定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解释。
第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