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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学良、王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田学良、王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田学良、王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02【案件字号】(2020)冀06民终191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克伟康珍惠王明生【审理法官】刘克伟康珍惠王明生【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田学良;王海军;杨伯武【当事人】田学良王海军杨伯武【当事人-个人】田学良王海军杨伯武【代理律师/律所】某某河北杜新月律师事务所;张冰玉河北尚言律师事务所;于卫斌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张银巍河北保嘉律师事务所;孙国腾河北汉级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某某河北杜新月律师事务所张冰玉河北尚言律师事务所于卫斌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张银巍河北保嘉律师事务所孙国腾河北汉级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某某张冰玉于卫斌张银巍孙国腾【代理律所】河北杜新月律师事务所河北尚言律师事务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河北保嘉律师事务所河北汉级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田学良;王海军【被告】杨伯武【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判对于基本事实尚未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二、本案发回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田学良、王海军各自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658元,均予以退还。

【更新时间】2022-07-23 09:01:59【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2009年6月23日,智睿公司作为甲方,丁明作为乙方,与童键作为丙方签订了一份《协议书》。

主要约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智睿公司[自由星空]商品房项目建设等有关问题达成协议。

协议第三条约定:智睿公司[自由星空]商品房项目由甲、乙双方负责建设,所需资金由甲、乙双方负责落实。

陈建喜、贾树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建喜、贾树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建喜、贾树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29【案件字号】(2021)冀06民终21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雅莉赵孟臣胡振营【审理法官】杨雅莉赵孟臣胡振营【文书类型】判决书【代理律师/律所】李丹河北平恒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丹河北平恒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丹【代理律所】河北平恒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关于上诉人阳光保险主张扣除15%非医保用药,伙食费每天50元的请求,阳光保险未提交证据说明具体用药项目及数额,且未提交其对商业三者险中非医保用药免赔条款尽到了提示及说明义务的证据,伙食费每天50元的请求亦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侵权合同约定书证鉴定意见关联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综合分析认定如下:被上诉人陈建喜已向一审法院提交定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发放的王保琴证号为13xxx730128376353的残疾人证,该证裁明王保琴为智力残疾,残疾等级叁级。

陈建喜向本院提交的三份证明不能证实王保琴的劳动能力,本院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阳光保险主张扣除15%非医保用药,伙食费每天50元的请求,阳光保险未提交证据说明具体用药项目及数额,且未提交其对商业三者险中非医保用药免赔条款尽到了提示及说明义务的证据,伙食费每天50元的请求亦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

上诉人主张“三期”过高问题,结合被上诉人受伤情况及对生产生活造成的影响,参照经定州法院委托保定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一审法院认定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上限均至伤残评定前一日,即共计424天并无不当。

被上诉人陈建喜之妻王保琴系三级智力残疾,没有经济来源,综合其家庭实际情况,原审判令支付其生活费本院亦予支持。

符某、三河市第三中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符某、三河市第三中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符某、三河市第三中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8【案件字号】(2020)冀10民终218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樊清维盖秀红韩静威【审理法官】樊清维盖秀红韩静威【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符某;三河市第三中学【当事人】符某三河市第三中学【当事人-个人】符某【当事人-公司】三河市第三中学【代理律师/律所】张志伟河北金派律师事务所;张春英河北朝鼎律师事务所;方海霞河北朝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志伟河北金派律师事务所张春英河北朝鼎律师事务所方海霞河北朝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志伟张春英方海霞【代理律所】河北金派律师事务所河北朝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被告】三河市第三中学【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权责关键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显失公平撤销合同过错鉴定意见自认新证据质证维持原判证据保全【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一审查明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首先,虽然被上诉人提交的学生手册等证据能够证明被上诉人对学生尽到了相应的教育职责,但上诉人发生本次意外事故时是在教室早读期间,根据被上诉人的陈述及部分同学在公安机关所做的询问笔录可以看出,在早读期间,学生们在教室内仍随意走动、教室内无教师进行管理,应认定为学校有未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形。

张某、郝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郝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郝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7.29【案件字号】(2021)冀04民终406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梁国华武运红白燕【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某;郝某;郝某1【当事人】张某郝某1【当事人-个人】张某郝某郝某1【代理律师/律所】孙丹娜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孙丹娜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孙丹娜【代理律所】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本院观点】张某与郝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权责关键词】代理实际履行合同约定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24 02:34:38张某、郝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冀04民终4062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丹娜,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郝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郝某1。

审理经过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郝某、郝某1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2021)冀0427民初4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张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丹娜,被上诉人郝某、郝某1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张某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请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二、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张某与郝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已解除,与郝某1签订的买卖合同成立,与事实不符。

实际房款金额是按照张某与郝某签订的买卖合同的45万元进行交易的,郝某1与张某签订的买卖合同交易金额是35万元,不是实际交易金额,且在与郝某1签订买卖合同之前,房屋就已经实际交付给了郝某,购房款的大部分均是由郝某支付的,仅有尾款是郝某1支付,证明张某和郝某之间存在实际房屋买卖关系,和郝某1之间不存在买卖关系。

杨某、河北省石家庄市燕赵公证处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杨某、河北省石家庄市燕赵公证处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杨某、河北省石家庄市燕赵公证处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其他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9【案件字号】(2020)冀01民终1253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靖李祥高瑞江【审理法官】王靖李祥高瑞江【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杨玫瑰;河北省石家庄市燕赵公证处【当事人】杨玫瑰河北省石家庄市燕赵公证处【当事人-个人】杨玫瑰【当事人-公司】河北省石家庄市燕赵公证处【代理律师/律所】王桂书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贾帅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桂书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贾帅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桂书贾帅【代理律所】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杨玫瑰【被告】河北省石家庄市燕赵公证处【本院观点】2015年10月20日,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冀警院司鉴中心[2015]物鉴字第20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燕赵公证处出具的(2009)冀石燕证民字第509号委托公证书中2009年3月4日《委托书》上的委托人签名笔迹“杨玫瑰”与杨玫瑰样本材料笔迹为同一人所书写。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转委托违约金过错书证物证鉴定意见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不予受理一事不再理法院调解驳回起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诉讼标的【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2015年10月20日,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冀警院司鉴中心[2015]物鉴字第20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燕赵公证处出具的(2009)冀石燕证民字第509号委托公证书中2009年3月4日《委托书》上的委托人签名笔迹“杨玫瑰”与杨玫瑰样本材料笔迹为同一人所书写。

盐山县交通运输局、高某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盐山县交通运输局、高某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盐山县交通运输局、高某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10【案件字号】(2020)冀09民终530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常秀良李霞付毅【审理法官】常秀良李霞付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盐山县交通运输局;高某1;李海冈【当事人】盐山县交通运输局高某1李海冈【当事人-个人】高某1李海冈【当事人-公司】盐山县交通运输局【代理律师/律所】刘国峥河北馨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国峥河北馨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国峥【代理律所】河北馨铁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盐山县交通运输局【被告】李海冈【本院观点】关于案涉伤残赔偿金的计算标准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法定代理合同侵权法定代理人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法律援助【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案涉伤残赔偿金的计算标准问题。

首先,一审庭审中,高某1为证明其一家在城镇居住,系城镇居民,提供了购房合同等相关证据,交通局质证对上述证据均不持异议。

其次,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等因素确定。

本案高某1系未成年人,其现在的生活、学习均靠父母供养,而其父母在城镇务工或经商,并在城镇购买商品住 5 房,全家的生活成本、生活消费支出与城镇居民无异,只是户口尚在农村,在高某1遭受人身损害时,如仍按其户籍性质,以农村居民收入水平的标准予以赔偿伤残赔偿金,显然不符合公平原则。

基于以上的事实与理由,本院认为一审法院适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案涉伤残赔偿金,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

另,案涉交通事故发生于2019年10月18日,2019年11月19日高某1提起本案民事诉讼,2019年11月20日一审法院予以受理,2020年4月1日高某1的损伤被评定为十级伤残。

河北八千飞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郭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北八千飞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郭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北八千飞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郭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08【案件字号】(2020)冀06民终297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道忠于纪芳张力【审理法官】陈道忠于纪芳张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河北八千飞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郭旭;郭子豪;郭某;张玉梅;保定市艺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河北八千飞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郭旭郭子豪郭某张玉梅保定市艺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郭旭郭子豪郭某张玉梅【当事人-公司】河北八千飞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保定市艺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宋子恒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马梦雪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刘刚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宋子恒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马梦雪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刘刚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宋子恒马梦雪刘刚【代理律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河北八千飞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被告】郭旭;郭子豪;张玉梅;保定市艺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本院观点】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是存在过错,上诉人作为酒店承接了艺学教育在此培训的业务,培训的对象为中学生,众所周知中学生活泼生性好动,上诉人作为上课的场地提供者,理应考虑到中学生该方面的年龄性格特征。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撤销法定代理合同过错无过错意外事件法定代理人鉴定意见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是存在过错,上诉人作为酒店承接了艺学教育在此培训的业务,培训的对象为中学生,众所周知中学生活泼生性好动,上诉人作为上课的场地提供者,理应考虑到中学生该方面的年龄性格特征。

刘洋、郭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洋、郭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洋、郭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02【案件字号】(2020)冀05民终12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许易然乔鹏刘素娟【审理法官】许易然乔鹏刘素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洋;郭锋;张国宁;王晓霞;蒋东君【当事人】刘洋郭锋张国宁王晓霞蒋东君【当事人-个人】刘洋郭锋张国宁王晓霞蒋东君【代理律师/律所】范立霞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石烁河北鑫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范立霞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石烁河北鑫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范立霞石烁【代理律所】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河北鑫旺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刘洋【被告】郭锋;张国宁;王晓霞;蒋东君【本院观点】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情况,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本案是否应当中止审理;二、能否认定郭锋为职业放贷人,刘洋是否应当对本案诉争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权责关键词】无效代理违约金物证自认诉讼请求中止审理维持原判诉讼标的【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情况,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本案是否应当中止审理;二、能否认定郭锋为职业放贷人,刘洋是否应当对本案诉争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关于焦点一,刘洋提交的受案回执不是刑事立案通知书,只能代表公安机关受理了刘洋的报案,不能证明公安机关已经立案调查,因此刘洋申请案件中止审理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本院对该申请不予准许。

关于焦点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九民纪要),民事案件中职业放贷人的认定标准由各省高院制定,目前我省高院尚未制定该标准,只能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处理,而目前本案查明的事实不足以认定郭锋为职业放贷人,也不能证明张国宁、郭锋诈骗。

郝小枝、张记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郝小枝、张记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郝小枝、张记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5【案件字号】(2020)冀05民终55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小双梁兵解宝成【审理法官】赵小双梁兵解宝成【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郝小枝;张记新;郭延江;王金龙;张小三【当事人】郝小枝张记新郭延江王金龙张小三【当事人-个人】郝小枝张记新郭延江王金龙张小三【代理律师/律所】王德权河北凯华律师事务所;郭忠良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南川梅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德权河北凯华律师事务所郭忠良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南川梅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德权郭忠良南川梅【代理律所】河北凯华律师事务所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郝小枝;张记新【被告】郭延江;王金龙;张小三【本院观点】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张小三在本次事故中存在过错,故原告郝小枝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无法支持。

从该涉案建筑的面积、楼层及用途来看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农民自建住宅,该拆除行为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范建设工程法律、法规的调整,据此,张小三应将该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过错第三人鉴定意见新证据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涉案楼房建筑面积计2000多平方米,共三层,该建筑南边为2层,北边为3层,建造时间三年以前,使用用途为养殖,归张小三所有,现为了复耕而进行拆除。

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从该涉案建筑的面积、楼层及用途来看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农民自建住宅,该拆除行为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范建设工程法律、法规的调整,据此,张小三应将该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姜春云、孙建卫、武红文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姜春云、孙建卫、武红文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姜春云、孙建卫、武红文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3【案件字号】(2021)冀04民终106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田保俊陈志明胡海军【审理法官】田保俊陈志明胡海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姜某某;孙建卫;武红文【当事人】姜某某孙建卫武红文【当事人-个人】姜某某孙建卫武红文【代理律师/律所】王丹丹河北正照律师事务所;王军利河北文源律师事务所;侯雪飞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丹丹河北正照律师事务所王军利河北文源律师事务所侯雪飞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丹丹王军利侯雪飞【代理律所】河北正照律师事务所河北文源律师事务所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孙建卫【被告】武红文【本院观点】在该份录音中可以看出,赵建波是不愿作证,极力回避本案的事实。

本案争议的焦点:一是原判认定武红文与姜某某之间系雇佣关系是否正确;二是原判对当事人各方责任划分是否适当;三是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按城镇标准计算是否正确。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代理过错回避鉴定意见证据不足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同一审。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一是原判认定武红文与姜某某之间系雇佣关系是否正确;二是原判对当事人各方责任划分是否适当;三是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按城镇标准计算是否正确。

关于争议的第一个焦点问题受害人武红文与他人长期跟随姜某某在多地干活工资一天300元由姜某某给其发工资二人之间的关系符合雇佣关系的特征。

本案中姜某某带领武红文等人流动于保定、石家庄等地,做外墙真石漆活。

案涉工程虽是孙建卫给姜某某介绍,但没有证据证明是孙建卫承包了该工程,故姜某某上诉所提和武红文等人共同给孙建卫打工,孙建卫系雇主的理由证据不足。

田学良、王海军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田学良、王海军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田学良、王海军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16【案件字号】(2021)冀06民终339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克伟康珍惠万丙申【审理法官】刘克伟康珍惠万丙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田学良;王海军;杨伯武【当事人】田学良王海军杨伯武【当事人-个人】田学良王海军杨伯武【代理律师/律所】李某某河北杜新月律师事务所;于卫斌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张银巍河北保嘉律师事务所;李凌娜河北保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某某河北杜新月律师事务所于卫斌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张银巍河北保嘉律师事务所李凌娜河北保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某某于卫斌张银巍李凌娜【代理律所】河北杜新月律师事务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河北保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改判【原告】田学良;王海军【被告】杨伯武【本院观点】本案的焦点为杨伯武称其与田学良就1701959元款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这一主张的事实及法律依据是否充分。

【权责关键词】无效部分无效撤销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当事人的陈述证据不足证据交换自认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为杨伯武称其与田学良就1701959元款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这一主张的事实及法律依据是否充分。

即杨伯武于2017年12月22日将1531763元和170196元两笔款项汇至田学良账户,田学良于当日向杨伯武的儿媳韩薇账户付款100万元和642390元,向杨伯武的银行账户付款59569元,这一行为的性质认定问题。

首先,杨伯武称1701959元借款的形成系“借新还旧”,即1701959元借款系双方对2015年12月31日270万元借款已还本息结算后,于2017年12月22日就仍欠付的借款本息形成的新的借贷关系。

董某1、董某2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董某1、董某2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董某1、董某2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28【案件字号】(2021)冀05民终107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郭宏平尚好勇杨冬梅【审理法官】郭宏平尚好勇杨冬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董某1;董某2;张灵方;马某1;巨鹿县育红实验学校【当事人】董某1董某2张灵方马某1巨鹿县育红实验学校【当事人-个人】董某1董某2张灵方马某1【当事人-公司】巨鹿县育红实验学校【代理律师/律所】董书军河北邢襄律师事务所;周迎娟河北杭天律师事务所;卢彪河北杭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董书军河北邢襄律师事务所周迎娟河北杭天律师事务所卢彪河北杭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董书军周迎娟卢彪【代理律所】河北邢襄律师事务所河北杭天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灵方【被告】巨鹿县育红实验学校【本院观点】马某1从宿舍床铺上下来时,董某1拿拖把把将马某1肛门捅伤,过失十分明显,作为董某1的监护人,对董某1所造成的马某1的损失,董某2、张灵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撤销法定代理过错被监护人意外事件法定代理人证人证言证据不足质证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对本案事实,本院与一审法院认定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马某1从宿舍床铺上下来时,董某1拿拖把把将马某1肛门捅伤,过失十分明显,作为董某1的监护人,对董某1所造成的马某1的损失,董某2、张灵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事发时,董某1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为近13周岁的限制行为能力人,董某1、董某2、张灵方上诉称,马某1的损伤系由意外事件造成,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董某1、董某2、张灵方上诉称,马某1在本案中存在过错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杨某改、刘某芳、甄某等生命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某改、刘某芳、甄某等生命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某改、刘某芳、甄某等生命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0【案件字号】(2020)冀01民终142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建国杨根山李伟【审理法官】刘建国杨根山李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某改;刘某芳;甄某;牛某堂;杨某蕊;杨某川【当事人】杨某改刘某芳甄某牛某堂杨某蕊杨某川【当事人-个人】杨某改刘某芳甄某牛某堂杨某蕊杨某川【代理律师/律所】杨东兴河北珠峰律师事务所;李树正河北汇宁律师事务所;刘成亮河北信联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东兴河北珠峰律师事务所李树正河北汇宁律师事务所刘成亮河北信联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东兴李树正刘成亮【代理律所】河北珠峰律师事务所河北汇宁律师事务所河北信联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共同聚餐者应根据客观情况对其他饮酒人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即提醒、劝阻、照顾、护送和通知义务。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效撤销代理过错意外事件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共同聚餐者应根据客观情况对其他饮酒人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即提醒、劝阻、照顾、护送和通知义务。

上诉人杨某改认可其参与了涉案饭局的饮酒,作为共同饮酒人,包括上诉人在内的聚餐人员,在明知甄某有酒后独自驾驶电动二轮车回家的情况下,没有对其进行有效的劝阻、制止,也没有对其护送或通知甄某有家人,故,上诉人参与聚餐饮酒的先行行为增加了甄某有在酒后驾驶电动二轮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危险性,是造成甄某有死亡的原因之一,原审法院据此判令包括上诉人在内的聚餐参与者共同对甄某有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赔偿被上诉人经济损失的10%,应属适当。

上诉人以与甄某有不相识、未主动劝酒为由,主张不应承担相应责任,理据不足,不予支持。

于向阳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二审行政裁定书

于向阳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二审行政裁定书

于向阳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司法行政【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3【案件字号】(2020)京行终339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曹玉乾史晓亮谷升【审理法官】曹玉乾史晓亮谷升【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于向阳【当事人】于向阳【当事人-个人】于向阳【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于向阳【本院观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行政赔偿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因此,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实行的是一级复议制度,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无权针对行政复议决定再行申请行政复议。

本案中,于向阳对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作出的(2019)第207号《东城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不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作出633号复议决定书后,于向阳又针对633号复议决定书向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不符合一级复议制度,其申请不属于司法部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司法部收到于向阳的申请后是否作出答复均对于向阳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项之规定,当事人对于对其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服而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于向阳所提涉案之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其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

保定双赢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张赫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保定双赢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张赫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保定双赢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张赫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0【案件字号】(2020)冀06民终414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克伟康珍惠杨玉龙【审理法官】刘克伟康珍惠杨玉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保定双赢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张赫【当事人】保定双赢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张赫【当事人-个人】张赫【当事人-公司】保定双赢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常山河北轩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常山河北轩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常山【代理律所】河北轩宇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保定双赢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被告】张赫【本院观点】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权责关键词】显失公平撤销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新证据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本案被上诉人张赫自2015年7月1日入职上诉人保定双赢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后,上诉人便违反合同约定未给其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损害其权益,已构成违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被上诉人张赫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019年4月30日上诉人保定双赢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赫签订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据此,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劳动关系结束日期为2019年4月30日,并无不当。

上诉人主张实际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应为2019年2月28日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据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的;",依据上述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保定双赢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给付被上诉人张赫经济补偿金于法有据,并无不当。

张金平、衡水工业新区大麻森乡人民政府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金平、衡水工业新区大麻森乡人民政府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金平、衡水工业新区大麻森乡人民政府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30【案件字号】(2021)冀11行终4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孙晓燕李淑华房军见【审理法官】孙晓燕李淑华房军见【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金平;衡水工业新区大麻森乡人民政府【当事人】张金平衡水工业新区大麻森乡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张金平【当事人-公司】衡水工业新区大麻森乡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冯凯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韩雷永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孙振泽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郭玉红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冯凯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韩雷永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孙振泽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郭玉红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冯凯韩雷永孙振泽郭玉红【代理律所】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金平【被告】衡水工业新区大麻森乡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合法违法行政赔偿管辖举证责任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确认。

另查明,张金平曾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麻森乡政府行政行为违法。

原审法院以拆除行为未依据行政强制法有关程序规定为由作出(2018)冀1102行初209号行政判决,确认拆除行为违法。

张金平认可该判决结果,但是对于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服,上诉至本院。

本院作出(2019)冀11行终61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武某1、武某2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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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某1、武某2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30【案件字号】(2020)冀05民终13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郭宏平尚好勇杨拥军【审理法官】郭宏平尚好勇杨拥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武某1;桥东区万马便利店;武某2【当事人】武某1桥东区万马便利店武某2【当事人-个人】武某1武某2【当事人-公司】桥东区万马便利店【代理律师/律所】史建盛河北正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史建盛河北正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史建盛【代理律所】河北正杨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被告】桥东区万马便利店【本院观点】桥东区万马便利店将具有儿童投币娱乐和招揽顾客功能的可摇晃娃娃机放置在门前台阶上,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造成娃娃机倾倒、孩子受伤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

【权责关键词】法定代理过错法定代理人新证据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桥东区万马便利店将具有儿童投币娱乐和招揽顾客功能的可摇晃娃娃机放置在门前台阶上,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造成娃娃机倾倒、孩子受伤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

杨某作为孩子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放任孩子晃动娃娃机,也存在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依据《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10.2.1,本院酌定武某1护理期45日,营养期75日,即武某1护理费39947元÷365天×45天=4925元,营养费30元×75天=2250元,交通费酌定200元,检查治疗费1554元,共计8929元。

桥东区万马便利店应赔偿武某1、武某28929元×70%=6250.3元,剩余损失8929元×30%=2678.7元由武某1、武某2监护人杨某负担。

李炳信、王桂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炳信、王桂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炳信、王桂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1【案件字号】(2020)冀10民终168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欣李成佳史纪红【审理法官】张欣李成佳史纪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炳信;王桂荣【当事人】李炳信王桂荣【当事人-个人】李炳信王桂荣【代理律师/律所】边潮河北正吴律师事务所;李大海河北王文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边潮河北正吴律师事务所李大海河北王文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边潮李大海【代理律所】河北正吴律师事务所河北王文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李炳信【被告】王桂荣【本院观点】上诉人主张其对被上诉人身体损害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权责关键词】过错无过错物证证人证言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期间,当双方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主张其对被上诉人身体损害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上诉人并无证据证明被上诉人侵犯其相关权益,上诉人无故阻止被上诉人倒渣土致双方发生争执。

在公安部门的询问笔录中,上诉人认可在争执过程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一起摔倒。

上诉人主张公安机关根据案件调查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对上诉人做出不予处罚的决定书,故其不应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的规定,上诉人是否受到刑事处罚并不影响其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发生争议的起因,认定上诉人应承担被上诉人的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妥。

综上所述,李炳信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杨月亮、郝春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月亮、郝春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月亮、郝春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26【案件字号】(2021)冀07民终87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马砚生梁金前何燕芬【审理法官】马砚生梁金前何燕芬【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月亮;郝春霞【当事人】杨月亮郝春霞【当事人-个人】杨月亮郝春霞【代理律师/律所】康炜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康炜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康炜【代理律所】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杨月亮【被告】郝春霞【本院观点】郝春霞与杨月亮之间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权责关键词】胁迫代理违约金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执行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郝春霞与杨月亮之间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郝春霞作为出借人已经履行了出借义务,杨月亮作为借款人应当履行还款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案涉100000元借款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同时亦未约定借款期限,按照上述规定,郝春霞从2020年1月19日向法院主张权利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应予支持。

故杨月亮应当归还郝春霞案涉借款本金10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9日起按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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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律师于向阳
河北石家庄律师于向阳个人简介
于向阳律师,男,法学硕士。

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政府法制咨询专家、河北省知识产权维权专家、石家庄学院政法学院法学讲师。

一、基本情况
于向阳律师,男,法学硕士。

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政府法制咨询专家、河北省知识产权维权专家、石家庄学院政法学院法学讲师。

二、业务领域
(一)法律顾问类
为多家单位担任法律顾问,在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期间,为顾问单位提供切实可行的法律意见,使顾问单位的问题得到妥善处理,受到顾问单位的一致好评。

鉴于律师对当事人商业秘密和隐私保护的法律义务和律师执业纪律的责任,具体顾问单位名称恕不详列。

(二)诉讼事务类
在公司并购、金融投资、房地产、合同纠纷、经济犯罪等领域有较深入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自执业以来,先后成功办理一批有重大影响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案件:
1,为河北某公司并购重组提供法律专项服务,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法律效果良好。

2,代理某集团公司与省内大型建筑企业因征地、拆迁、代建纠纷案,作为被告代理人提起反诉并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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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我们还注重与国内外律师界同仁、学术界专家及政府有关部门和专业机构保持密切的联系和良好的合作交流,现已与美国、德国、荷兰、台湾、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多家研究机构和律师实体建立了友好业务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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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称号:已连续三次被评为“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先后荣获“河北省20强律师事务所”、“AAA级信用律师事务所”、“全国法律援助先进集体”、“省直先进律师事务所”、“优秀纳税企业”等。

六、服务方案
(一)服务范围
1、房地产与建设工程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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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重组并购等法律事务。

企业设立、兼并、改制、资产重组、破产、解散、清算、拍卖等。

参与商务谈判,办理见证。

提供商务调查、出具法律意见书。

3、知识产权领域。

专利、商标、著作权、计算机软件等其它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事务。

4、证券、期货、保险等金融业务。

为顾问单位提供借贷合同、担保合同、抵押、质押合同的修改、审查,参与证券期货交易、保险、典当等金融纠纷案件诉讼与非诉讼的代理,为上市公司提供法律意见书。

5、诉讼仲裁领域。

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代理和辩护。

劳动争议和人事争议仲裁代理。

6、其他法律事务。

(二)日常法律事务
1、协助贵单位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审查、修改合同,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

2、协助贵单位完善人事管理、劳动管理及各项规章制度建设,主要寻求在制度框架内协调劳资关系,为单位营造稳定和谐良性互动的劳资环境。

3、协助贵单位完善诸如安全、消防、生产等各项制度的建设。

4、协助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为保护知识产权提供日常性、专门性法律服务。

协助完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注意寻求商业秘密与其他知识产权的合理衔接并提供相应的保护方式决策之用。

5、开展各类普法宣传、业务培训活动,强化相关人员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从而降低贵单位在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6、为贵单位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

7、以法律顾问的名义对外签发律师函。

8、参与单位谈判,并提供法律意见。

9、根据单位的需要,参加或列席重大会议,现场提供法律咨询;为贵单位经营和管理中的决策事项进行法律上的可行性分析,并提供可行性报告。

10、不定期向贵单位介绍宣传国家和地方新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提供顾问律师的法制宣传文章。

(三)非诉讼法律事务
1、为贵单位进行有关的企业资信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

2、为贵单位的法律行为和法律事实出具律师见证书。

3、为贵单位的企业设立、股权转让、增资减资、招标投标、合并分立、清算注销、资产重组等事项提供法律服务。

4、办理贵单位委托的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诉讼法律事务
1、代理贵单位进行民事、经济纠纷的调解、和解。

2、代理贵单位进行民事、刑事、经济和行政案件的诉讼。

3、代理贵单位进行经济、劳动案件的仲裁。

七、法律服务方案如:
《中高级管理人员法律服务方案》(略)
《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方案》(略)
《公司合同法律服务方案》(略)
《融资担保法律服务方案》(略)
《资本市场运作法律服务方案》(略)
《环保及新能源法律服务方案》(略)
《网络与电子商务法律服务方案》(略)
《建筑专项法律服务方案》(略)《房地产专项法律服务方案》(略)《项目融资专项法律服务方案》(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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