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申报全国阳光计生行动示范单位的通知
2024年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重点工作总结(二篇)
2024年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重点工作总结人口监测是一项重要的社会政策工作,其目的是为了解社会人口状况、掌握人口变化趋势、优化人口结构,为制定相关政策和规划提供科学依据。
而家庭发展科作为人口监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关注和促进家庭的健康发展。
在过去一段时间的工作中,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在以下几个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和成绩。
首先,人口监测和家庭发展科在数据收集和分析方面取得了显著进展。
通过建立完善的人口信息统计系统,及时准确地收集了人口数据,包括人口数量、人口结构、人口流动等相关指标。
并通过数据分析,深入了解人口问题的本质、原因和趋势,并提供科学的参考依据。
同时,家庭发展科还对家庭状况、家庭结构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调查和分析,为家庭政策的制定和家庭服务的提供提供了支撑。
其次,人口监测和家庭发展科在制定人口政策和家庭政策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过去的工作中,人口监测和家庭发展科根据人口数据和家庭分析的结果,积极参与制定相关的人口政策和家庭政策。
例如,在人口老龄化问题上,科学地预测了人口老龄化的趋势和影响,并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
而在家庭发展方面,也提出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如支持家庭教育、保障妇女权益等,促进家庭健康发展。
第三,人口监测和家庭发展科在倡导和推动社会关注家庭发展方面表现突出。
为了唤起社会对家庭问题的关注,人口监测和家庭发展科积极组织开展了一系列的宣传和教育活动,如发布家庭发展报告,举办家庭发展研讨会等。
通过这些活动,引导社会各界对家庭问题的关注,激发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到家庭发展中来,形成社会共识和共同行动。
最后,在专业人才培养方面,人口监测和家庭发展科也取得了可喜的进展。
通过建立人才培养机制,培养了一大批专业人才,他们具备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人口监测和家庭发展方面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这些专业人才的培养为人口监测和家庭发展科提供了强大的后备力量,为人口政策和家庭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丰富的人才资源。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为第一批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示范乡镇(街道)授牌的决定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为第一批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示范乡镇(街道)授牌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2.01.21•【文号】人口政法[2012]12号•【施行日期】2012.0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为第一批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示范乡镇(街道)授牌的决定(人口政法〔2012〕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深入推进人口计生依法行政工作,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开展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示范乡镇(街道)创建活动的通知》(人口政法[2011]48号)和实施方案,国家人口计生委在全国开展了人口计生依法行政示范乡镇(街道)创建活动。
各地认真制定实施方案,扎实开展创建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
根据创建活动要求,经各级层层申报和审核把关,在组织书面审查、实地抽查验收,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国家人口计生委决定授予北京市海淀区东升乡等548个乡镇(街道)为“第一批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示范乡镇(街道)”。
各示范乡镇(街道)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再接再厉,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为推进全国人口计生依法行政工作作出表率。
各地要认真学习示范乡镇(街道)好经验、好做法,加大创建力度,提高创建水平,继续深入开展人口计生依法行政示范乡镇(街道)创建活动,逐步建立人口计生依法行政长效工作机制,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国家人口计生委二○一二年一月二十一日第一批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示范乡镇(街道)名单北京市:海淀区东升乡东城区天坛街道办事处丰台区丰台街道办事处昌平区阳坊镇大兴区西红门镇顺义区北石槽镇平谷区山东庄镇延庆县沈家营镇天津市:河北区江都路街道办事处滨海新区海滨街道办事处东丽区金钟街道办事处津南区辛庄镇武清区大王古庄镇蓟县渔阳镇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建通街道办事处石家庄市新华区北苑街道办事处石家庄市晋州市马于镇石家庄市正定县正定镇承德市平泉县小寺沟镇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土城镇承德市兴隆县平安堡镇张家口市怀来县东花园镇张家口市涿鹿县张家堡镇张家口市尚义县满井镇秦皇岛市抚宁县榆关镇秦皇岛市卢龙县双望镇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祖山镇唐山市滦南县南堡镇唐山市迁西县金厂峪镇唐山市乐亭县庞各庄乡唐山市丰南区黄各庄镇廊坊市香河县刘宋镇廊坊市安次区杨税务乡廊坊市文安县兴隆宫镇保定市高碑店市和平办事处保定市高阳县西演镇保定市满城县石井乡保定市易县桥头乡沧州市东光县东光镇沧州市青县清州镇沧州市任丘市于村乡衡水市冀州市小寨乡衡水市武强县街关镇衡水市安平县安平镇邢台市内丘县官庄镇邢台市临城县赵庄乡邢台市邢台县晏家屯镇邯郸市涉县更乐镇邯郸市临漳县临漳镇邯郸市成安县北乡义乡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郝庄镇大同市城区南关街道办事处朔州市右玉县威远镇忻州市忻府区庄磨镇吕梁市汾阳市西河乡吕梁市中阳县张子山乡晋中市榆次区乌金山镇晋中市介休市城关乡阳泉市盂县秀水镇阳泉市郊区荫营镇长治市长治县荫城镇长治市潞城市黄牛蹄乡晋城市城区东街街道办事处临汾市侯马市新田乡临汾市翼城县唐兴镇运城市夏县南大里乡运城市绛县安峪镇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街道办事处包头市昆都仑区市府东路街道办事处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向阳办事处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额尔格图镇通辽市开鲁县开鲁街道办事处赤峰市喀喇沁旗西桥镇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巴拉嘎尔高勒镇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中旗广益隆镇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伊金霍洛镇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大佘太镇乌海市海南区巴音陶亥镇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南环街道办事处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朱剪炉街道办事处沈阳市铁西区保工街道办事处沈阳市浑南新区五三街道办事处大连市甘井子区营城子街道办事处大连市金州新区站前街道办事处鞍山市铁东区常青街道办事处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木奇镇本溪市南芬区下马塘镇丹东市东港市长山镇锦州市凌河区铁新街道办事处营口市盖州市太阳升街道办事处阜新市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泡子镇辽阳市辽阳县唐马寨镇铁岭市西丰县西丰镇朝阳市北票市台吉镇盘锦市双台子区化工街道办事处葫芦岛市龙港区龙湾街道办事处绥中县西甸子镇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城西镇长春市农安县龙王乡吉林市桦甸市常山镇吉林市磐石市明城镇四平市公主岭市秦家屯镇辽源市西安区灯塔镇通化市通化县大安镇白山市抚松县抚松镇松原市扶余县弓棚子镇白城市镇赉县建平乡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龙市头道镇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金龙山镇哈尔滨市南岗区燎原街道办事处齐齐哈尔市甘南县中兴乡牡丹江市穆棱市河西镇佳木斯市桦南县孟家岗镇大庆市让胡路区银浪街道办事处鸡西市密山市杨木乡双鸭山市宝清县七星泡镇伊春市铁力市桃山镇鹤岗市萝北县名山镇七台河市新兴区红旗镇绥化市绥棱县四海店镇黑河市嫩江县海江镇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加格达奇区东山街道办事处农垦总局建三江管理局前进农场绥芬河市绥芬河镇上海市:黄浦区小东门街道办事处徐汇区龙华街道办事处嘉定区安亭镇宝山区大场镇金山区朱泾镇青浦区赵巷镇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锁金村街道办事处南京市六合区西厂门街道办事处无锡市江阴市顾山镇无锡市宜兴市丁蜀镇徐州市沛县沛城镇徐州市铜山区铜山镇常州市金坛市金城镇常州市新北区新桥镇苏州市金阊区白洋湾街道办事处苏州市昆山市花桥镇南通市海安县角斜镇南通市如东县掘港镇连云港市赣榆县罗阳镇淮安市金湖县金南镇盐城市阜宁县益林镇扬州市邗江区李典镇扬州市仪征市新集镇镇江市丹阳市界牌镇泰州市海陵区苏陈镇泰州市高港区永安洲镇宿迁市沭阳县北丁集乡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办事处杭州市富阳市鹿山街道办事处杭州市桐庐县分水镇宁波市海曙区月湖街道办事处宁波市慈溪市掌起镇宁波市象山县丹东街道办事处温州市鹿城区南门街道办事处温州市瑞安市汀田街道办事处湖州市德清县新市镇湖州市长兴县和平镇嘉兴市秀洲区高照街道办事处嘉兴市嘉善县陶庄镇绍兴市绍兴县钱清镇绍兴市诸暨市暨阳街道办事处金华市磐安县玉山镇衢州市江山市双塔街道办事处舟山市定海区环南街道办事处台州市温岭市泽国镇丽水市遂昌县三仁畲族乡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杏花村街道办事处合肥市庐江县汤池镇芜湖市鸠江区裕溪口街道办事处宣城市宣州区双桥街道办事处宣城市泾县茂林镇黄山市屯溪区新潭镇黄山市黄山区汤口镇安庆市岳西县姚河乡滁州市天长市新街镇阜阳市颍泉区中市街道办事处淮北市杜集区高岳街道办事处淮南市凤台县桂集镇宿州市埇桥区西关街道办事处蚌埠市淮上区小蚌埠镇六安市霍山县诸佛庵镇亳州市谯城区十八里镇马鞍山市当涂县太白镇池州市贵池区唐田镇铜陵市铜陵县钟鸣镇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马尾镇福州市长乐市吴航街道办事处厦门市同安区新民镇厦门市思明区开元街道办事处泉州市丰泽区东湖街道办事处泉州市鲤城区鲤中街道办事处漳州市龙海市港尾镇漳州市云霄县陈岱镇三明市永安市贡川镇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南平市建阳市黄坑镇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宁德市福鼎市秦屿镇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百花洲街道办事处南昌市青山湖区扬子洲镇九江市德安县宝塔乡九江市庐山区海会镇景德镇市珠山区新村街道办事处上饶市婺源县江湾镇上饶市横峰县司铺乡鹰潭市贵溪市文坊镇新余市分宜县钤山镇新余市渝水区良山镇宜春市上高县锦江镇宜春市宜丰县新庄镇萍乡市安源区高坑镇赣州市章贡区沙河镇赣州市兴国县潋江镇抚州市宜黄县凤冈镇抚州市南城县株良镇吉安市遂川县营盘圩乡吉安市万安县五丰镇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董家镇济南市章丘市明水街道办事处青岛市李沧区九水路街道办事处青岛市胶州市北关街道办事处淄博市张店区房镇镇淄博市周村区北郊镇枣庄市薛城区陶庄镇枣庄市滕州市木石镇东营市广饶县广饶街道办事处烟台市莱山区滨海路街道办事处烟台市龙口市龙港街道办事处潍坊市奎文区东关街道办事处潍坊市安丘市大盛镇济宁市兖州市新兖镇济宁市曲阜市小雪街道办事处泰安市肥城市老城街道办事处泰安市新泰市小协镇威海市荣成市虎山镇威海市文登市龙山街道办事处日照市五莲县街头镇莱芜市莱城区高庄街道办事处临沂市莒南县道口乡临沂市沂水县夏蔚镇德州市齐河县宣章屯镇德州市武城县武城镇聊城市高唐县人和街道办事处聊城市东阿县大桥镇滨州市经济开发区沙河街道办事处滨州市邹平县好生镇菏泽市定陶县仿山镇菏泽市牡丹区吴店镇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白沙镇郑州市新郑市和庄镇开封市通许县冯庄乡洛阳市宜阳县香鹿山镇洛阳市洛龙区安乐镇洛阳市孟津县平乐镇平顶山市舞钢市尹集镇平顶山市卫东区光华路街道办事处安阳市安阳县水冶镇安阳市龙安区龙泉镇鹤壁市淇滨区上峪乡新乡市卫辉市后河镇新乡市辉县市常村镇焦作市修武县七贤镇焦作市孟州市会昌街道办事处濮阳市南乐县韩张镇许昌市禹州市神垕镇漯河市舞阳县孟寨镇三门峡市渑池县仰韶镇南阳市镇平县涅阳街道办事处南阳市方城县赵河镇南阳市淅川县上集镇商丘市睢阳区新城街道办事处商丘市夏邑县车站镇商丘市睢县城郊乡周口市项城市范集镇周口市扶沟县江村镇周口市淮阳县新站镇驻马店市上蔡县东洪镇驻马店市西平县五沟营镇驻马店市遂平县沈寨乡信阳市浉河区东双河镇信阳市息县曹黄林乡信阳市商城县李集乡济源市天坛街道办事处巩义市大峪沟镇滑县道口镇长垣县魏庄镇鹿邑县卫真办事处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四唯街道办事处黄石市大冶市陈贵镇襄阳市枣阳市吴店镇荆州市沙市区立新乡宜昌市宜都市红花套镇十堰市郧西县安家乡孝感市应城市杨河镇荆门市钟祥市胡集镇鄂州市古楼街道办事处黄冈市英山县石头咀镇咸宁市赤壁市黄盖湖镇随州市曾都区府河镇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鹤峰县五里乡潜江市浩口镇天门市皂市镇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青园街道办事处长沙市望城区黄金镇长沙市长沙县安沙镇株洲市攸县网岭镇湘潭市韶山市韶山乡衡阳市珠晖区和平乡衡阳市石鼓区松木乡衡阳市常宁市兰江乡邵阳市北塔区田江乡邵阳市邵阳县金称市镇邵阳市新宁县黄龙镇岳阳市岳阳楼区岳阳楼街道办事处岳阳市汨罗市新市镇常德市澧县大堰垱镇常德市安乡县安丰乡常德市桃源县漆河镇张家界市桑植县芭茅溪乡益阳市沅江市琼湖街道办事处郴州市苏仙区良田镇郴州市资兴市州门司镇郴州市北湖区郴江镇永州市江永县夏层铺镇永州市祁阳县长虹街道办事处怀化市洪江市托口镇怀化市会同县坪村镇怀化市新晃侗族自治县米贝苗族自治乡娄底市娄星区乐坪街道办事处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保靖县大妥乡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花垣县团结镇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道办事处广州市天河区天园街道办事处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街道办事处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办事处珠海市香洲区翠香街道办事处汕头市金平区海安街道办事处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办事处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办事处韶关市浈江区东河街道办事处河源市和平县合水镇梅州市梅县雁洋镇惠州市惠东县大岭镇汕尾市海丰县城东镇东莞市莞城街道办事处中山市南头镇江门市蓬江区北街街道办事处阳江市江城区岗列街道办事处湛江市霞山区爱国街道办事处茂名市高州市宝光街道办事处肇庆市端州区城西街道办事处清远市清城区东城街道办事处潮州市湘桥区太平街道办事处揭阳市揭东县曲溪街道办事处云浮市罗定市罗城街道办事处云浮市新兴县新城镇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福建园街道办事处柳州市鹿寨县寨沙镇桂林市荔浦县茶城乡桂林市灵川县潮田乡梧州市蒙山县西河镇北海市海城区海角街道办事处防城港市港口区公车镇钦州市灵山县灵城镇贵港市覃塘区三里镇玉林市北流市北流镇百色市田阳县百育镇贺州市钟山县公安镇河池市宜州市庆远镇来宾市象州县寺村镇崇左市大新县恩城乡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白沙街道办事处三亚市天涯镇文昌市龙楼镇重庆市:万州区长滩镇黔江区正阳街道办事处江北区观音桥街道办事处九龙坡区陶家镇北碚区施家梁镇渝北区回兴街道办事处巴南区二圣镇铜梁县安居镇大足区龙水镇荣昌县广顺街道办事处璧山县正兴镇巫溪县文峰镇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机投桥街道办事处成都市成华区龙潭街道办事处成都市青白江区姚渡镇成都市都江堰市聚源镇成都市彭州市九尺镇成都市邛崃市临邛镇成都市金堂县赵家镇自贡市贡井区五宝镇自贡市富顺县板桥镇攀枝花市东区炳草岗街道办事处攀枝花市西区河门口街道办事处泸州市江阳区蓝田街道办事处泸州市龙马潭区石洞镇泸州市泸县方洞镇德阳市旌阳区德新镇德阳市什邡市元石镇德阳市绵竹市九龙镇绵阳市游仙区游仙镇绵阳市江油市武都镇绵阳市江油市中坝镇绵阳市盐亭县富驿镇广元市利州区东坝街道办事处广元市朝天区中子镇广元市旺苍县普济镇广元市剑阁县长岭乡遂宁市大英县卓筒井镇遂宁市安居区三家镇遂宁市射洪县金华镇内江市东兴区高桥镇内江市资中县重龙镇内江市威远县连界镇乐山市市中区罗汉镇乐山市五通桥区竹根镇乐山市峨眉山市胜利镇南充市嘉陵区大通镇南充市营山县城南镇南充市仪陇县双胜镇宜宾市珙县巡场镇宜宾市屏山县龙溪乡宜宾市江安县水清镇广安市武胜县白坪乡广安市岳池县顾县镇达州市通川区西外镇达州市达县百节镇达州市大竹县石河镇达州市渠县土溪镇巴中市通江县广纳镇巴中市平昌县坦溪镇雅安市荥经县荥河乡雅安市汉源县九襄镇眉山市东坡区太和镇眉山市仁寿县彰加镇资阳市安岳县石桥铺镇资阳市乐至县孔雀乡资阳市雁江区松涛镇甘孜藏族自治州泸定县杵坭乡凉山彝族自治州宁南县披砂镇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黔灵镇贵阳市乌当区高新路街道办事处贵阳市息烽县小寨坝镇遵义市赤水市元厚镇遵义市遵义县三岔镇遵义市余庆县大乌江镇六盘水市钟山区凤凰街道办事处安顺市平坝县乐平乡安顺市普定县猫洞苗族仡佬族乡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好花红乡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福泉市凤山镇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施秉县城关镇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麻江县杏山镇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马岭镇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安龙县普坪镇毕节地区金沙县桂花乡毕节地区黔西县五里布衣族苗族乡铜仁地区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天堂镇铜仁地区松桃苗族自治县普觉镇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鼓楼街道办事处昆明市官渡区吴井街道办事处玉溪市江川县江城镇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鹿城镇曲靖市会泽县火红乡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云南驿镇昭通市水富县向家坝镇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市雨过铺镇普洱市景东彝族自治县锦屏镇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打洛镇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街道办事处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东山彝族乡临沧市永德县大雪山彝族拉祜族傣族乡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勐嘎镇丽江市华坪县荣将镇迪庆藏族自治州德钦县佛山乡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泸水县上江乡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等驾坡街道办事处西安市碑林区柏树林街道办事处西安市高陵县鹿苑镇宝鸡市陈仓区阳平镇宝鸡市岐山县蔡家坡镇咸阳市渭城区渭城街道办事处咸阳市秦都区吴家堡街道办事处咸阳市乾县阳洪镇铜川市王益区黄堡镇渭南市临渭区辛市镇渭南市韩城市昝村镇榆林市神木县大柳塔镇榆林市绥德县白家硷乡汉中市南郑县大河坎镇汉中市洋县戚氏镇汉中市宁强县广坪镇安康市平利县八仙镇安康市石泉县池河镇商洛市商州区北宽坪镇商洛市商南县金丝峡镇杨凌区李台街道办事处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秀川街道办事处兰州市城关区渭源路街道办事处天水市秦州区太京镇天水市张家川回族自治县马鹿乡平凉市灵台县蒲莴乡平凉市华亭县砚峡乡酒泉市肃州区总寨镇张掖市高台县新坝乡金昌市永昌县城关镇嘉峪关市长城区新城镇武威市天祝藏族自治县抓喜秀龙乡定西市安定区内官营镇白银市白银区强湾乡陇南市成县鸡峰镇庆阳市西峰区西街街道办事处临夏回族自治州临夏市折桥镇甘南藏族自治州卓尼县木耳镇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虎台街道办事处西宁市湟中县上新庄镇海东地区乐都县城台乡海东地区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新民乡海北藏族自治州刚察县哈尔盖镇海南藏族自治州共和县石乃亥乡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德令哈市火车站街道办事处黄南藏族自治州尖扎县康扬镇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解放西街街道办事处银川市灵武市临河镇石嘴山市惠农区尾闸镇吴忠市青铜峡市瞿靖镇固原市彭阳县城阳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碱泉街道办事处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昭苏县夏特柯尔克孜民族乡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温泉县哈日布呼镇哈密地区哈密市花园乡吐鲁番地区托克逊县夏乡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哈拉玉宫乡阿克苏地区温宿县托乎拉乡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图什市幸福街道办事处喀什地区疏附县阿瓦提乡和田地区于田县托格日尕孜乡塔城地区乌苏市新市区街道办事处阿勒泰地区青河县萨尔托海乡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胜利路街道办事处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呼图壁镇。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命名2018-2020年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命名2018-2020年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1.18•【文号】国卫人口发〔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1.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命名2018-2020年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2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党的十九大以来,各地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以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为主线,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广泛深入地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创建活动,把创建活动作为推动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全面工作的有力抓手,各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不断增强。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国卫人口函〔2020〕268号),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认真组织创优工作,严格标准,好中选优,经过县级主创、市级推荐、省级评审,向国家卫生健康委推荐上报了2018年以来在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工作中重点突出、成效明显、群众满意,能够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426个候选单位。
按照有关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通过政府网站等渠道,对候选单位进行了公示,接受社会评议和监督。
国家卫生健康委决定授予北京市朝阳区等426个县(市、区)“2018-2020年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希望先进单位发挥好示范引领作用,开拓进取,再创佳绩。
各地要认真学习和借鉴先进单位的好经验、好做法,不断探索新时期做好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工作的方式方法,持续改善管理,提升服务能力,完善支持生育的家庭发展政策,为建设健康中国、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李天太副主任在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李天太副主任在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发布日期:2011-04-27(2011年4月19日)同志们:“十一五”以来,特别是2006年全省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形势分析会以来,我省各级人口计生部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计生为目标,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各项依法行政工作的部署,不断完善地方立法,深化普法宣传,强化监督检查,规范执法行为,加快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转变,稳步推进依法行政,执法水平不断提升,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取得了明显成效,为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十一五”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主要进展(一)加快推进法制体系建设。
一是逐步完善地方法律法规体系。
今年2月24日,《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正案顺利通过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审议,自3月15日起施行。
本次《条例》)修改,在稳定现行生育政策的前提下,适当放宽再婚生育政策,取消3年生育间隔,提高独生子女保健费标准,完善计划生育职工退休奖励政策及相关奖励优惠政策,明确奖励优惠政策落实渠道和兑现责任主体,强化了政府责任,同时简化了社会抚养费征收方式,取消了预征社会抚养费制度,完善了违反计划生育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
《条例》修改体现了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时代特征,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对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将产生极大的促进作用。
“十一五”期间,围绕国家“一法三规”和省《条例》,我们还相继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一票否决”制度的意见》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初步构建了人口计生政策法规体系,为推进人口计生事业健康发展奠定了良好的法制基础。
二是逐步完善利益导向政策体系。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5年卫生计生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5年卫生计生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1.14•【文号】国卫办发〔2015〕3号•【施行日期】2015.01.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计划生育正文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5年卫生计生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卫办发〔201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司局,委直属和联系单位:《2015年卫生计生工作要点》已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第43次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本司局和本单位的工作要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强化督促督办和考核问责,确保完成各项任务。
国家卫生计生委2015年1月14日2015年卫生计生工作要点2015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一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是全面完成“十二五”规划的收官之年,也是推动卫生计生事业改革发展的重要一年。
卫生计生工作总的要求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和重大疾病防控,推进单独两孩政策稳妥扎实有序实施,加强顶层设计和规划引领,加强依法行政和优质服务,着力提高卫生计生治理能力,加快建设人民满意的卫生计生事业。
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全面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坚持用中国式办法解决医改这个世界性难题,坚持问题导向,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在巩固完善保基本、强基层成果的基础上,更加突出建机制,迎难而上,敢啃硬骨头,打好深化医改攻坚战。
(一)全力推进公立医院改革。
公职人员违法生育整治通知
公职人员违法生育整治通知随着“四清理六落实”专项活动力度的加大,举报、投诉国家公职人员违法生育的信访案件明显增多。
为进一步规范生育行为,整顿生育秩序,维护计划生育国策的严肃性,根据《省共产党员、国家公职人员和名人富人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人口发号),现就我县进一步开展国家公职人员违法生育专项整治活动具体工作布置如下:一、整治对象及范围本次集中整治的重点对象是年9月1日以来违法生育的国家公职人员(在我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的行政、事业、工勤编制在编人员,国有企业、厂矿工作人员)。
年9月1日以前违法生育的国家公职人员也在清查之列。
二、整治时间及步骤整治工作从年7月20日开始至10月31日结束。
具体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7月20日—8月9日)。
一是各乡镇、各单位要广泛宣传发动,认真排查所辖干部计划生育工作情况,按要求把整治活动贯彻落实好,做到早安排、早部署,确保整治工作思想认识到位。
二是各乡镇、各单位要召开专题会议,认真学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宣传贯彻本《通知》精神,在全县营造国家公职人员违反计划生育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浓厚氛围,发动党员干部积极参与,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第二阶段:自查自纠阶段(8月10日-9月20日)。
各乡镇、各单位要对各所辖干部,重点是对年9月1日以来干部违反计划生育行为进行自查核实、汇总后统一上报,督促有违反政策生育的干部主动申报,为本单位(部门)的干部职工争取从轻处罚的机会。
自查自纠阶段结束后,各乡镇、各单位于9月25日之前将自查登记表报县国家公职人员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人口计生委)。
第三阶段:集中处理阶段(9月21日—10月20日)。
自查自纠阶段结束后,县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将对主动申报人员张榜公布,对群众举报的干部违反政策生育的行为进行核查,一经查实将从严进行处理。
县人口计生委阳光计生举报第四阶段:总结通报阶段(10月21日—10月31日)。
北京市计划生育协会关于申报全国计生协先进单位和个人的通知
北京市计划生育协会关于申报全国计生协先进单位和个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计划生育协会•【公布日期】2015.11.17•【字号】京计生协发〔2015〕11号•【施行日期】2015.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计划生育协会关于申报全国计生协先进单位和个人的通知京计生协发〔2015〕11号各区县卫生计生委、计划生育协会:中国计生协第七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以来,全国各级计生协和广大计生协干部、会员、志愿者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以及中央党的群团工作会议精神要求,紧紧围绕国家人口计生工作大局和中国计生协“一三四”工作思路,按照“三个服务”工作定位,爱岗敬业、真抓实干、开拓创新、无私奉献,为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人口均衡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个人。
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振奋精神,凝心聚力,更好地发挥计生协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切实保持和增强计生协组织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根据《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关于评比表彰全国计生协先进单位和个人的通知》(国计生协〔2015〕43号)精神,中国计生协将表彰第七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以来,计生协协先进单位和个人。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评选标准(一)先进单位评选条件1.政治坚定。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央党的群团工作会议精神,坚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业绩突出。
善于抓住机遇,主动工作,在协助政府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服务好广大育龄群众和计生家庭,在组织建设、宣传、服务、维权等方面成效显著,得到群众认可。
51号文
县人口计生发[2011]51号乌鲁木齐县关于开展人口计生阳光统计示范单位活动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为适应人口计生工作改革发展的需要,维护人口计生统计公信力,提升人口计生统计工作水平,国家、自治区和市分别启动了人口计生阳光统计示范单位活动。
现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全县实际,就开展好人口计生阳光统计示范单位活动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开展人口计生阳光统计示范单位活动,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关于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的指导意见》(人口发规[2011]27号)、《自治区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人口计生统计数据质量信得过活动方案的通知》(新人口发[2011]71号)和《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人口计生统计数据质量信得过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乌人口计生委[2011]91号)的重要举措,是人口计生系统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具体实践,对于提升全县人口计生统计工作水平,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充分发挥统计工作在人口计生事业的基础性、导向性作用,构建“诚信计生”、“阳光计生”和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因此,各乡镇要以对人口计生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深刻认识开展人口计生阳光统计示范单位活动的重要意义,克服种种困难和压力,努力把这项活动开展得扎实有效。
二、目标任务(一)活动目标通过开展人口计生阳光统计示范单位活动,力争到“十二五”末,基本建立起与新时期统筹人口均衡发展相适应的人口计生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制度,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显著提高,统计数据、统计分析基本适应和满足新时期人口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基层人口计生统计条件和环境明显改善,人口计生统计队伍进一步加强稳定,相关人员的统计业务能力和信息化操作技能明显增强。
(二)示范单位标准1、组织机构及人员配备。
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设置统计岗位,配备统计人员;村级要选配1名业务精、能力强、素质高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专职人员负责统计工作。
2、工作条件。
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重点工作总结
人口监测与家庭进展科重点工作总结2020年,人口监测和家庭进展工作,紧紧围绕新时期打算生育工作重点,聚焦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不断完善配套措施,统筹推动服务管理改革,提升基层服务力量,完善利益导向,构建支持生育的政策体系,乐观推动母婴设施标准化建设和3岁以下婴幼照护服务工作。
现将工作总结汇报如下:一、人口信息指标完成状况统计年度全区总人口706362人,其中育龄妇女180597人,已婚育龄妇女127386人,总诞生人口8220人,其中:一孩诞生3918人,二孩诞生3924人,多孩诞生378人(政策外多孩125人),较去年同期少诞生1590人。
总性别比103.92,诞生率11.64‰,死亡率2.87‰,自然增长率10‰,综合节育措施率95.7%,政策外多孩比2%。
(一)加强人口监测,提升数据质量。
认真落实人口监测统计调查制度,动态核查更新全员人口数据库。
不定期随机抽取街镇、大社区,对人口基础信息、诞生错漏报、孕情删除、业务卡片规律审核错误,以及医院、公安、民政比对信息等,是否精确准时更新进行督查,针对督查的问题,现场指导解决,将督查结果进行全区通报,召开业务培训会要求整改落实。
每月与公安、民政、妇计中心进行数据联通,准时下发街镇、大社区,不断完善全员数据质量。
准时处理流淌已婚育龄妇女的基本信息、妊娠、诞生等信息,流淌平台报表每日监控,特别数据查找缘由,落实到人,确保流淌人口均等化服务落到实处。
(二)提升基层工作力量,深化“互联网”服务。
全面落实两孩政策,加强政策宣扬力度,提升计生服务水平。
一是认真落实生育登记制度,严格打算生育证件办理流程、简化办证手续,削减办证投诉,全面推行网上微信办证服务,并实行全程代理,送证上门或快递送达。
二是落实“一次登记全程服务”,对符合条件的人群赐予发放市健康家庭一卡通手册和告知单,为宽敞育龄群众生育全程赐予贴心指导,实现个人信息一次性登记、多部门共享,落实生育登记全程服务。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10.29•【文号】国卫办监督发〔2015〕52号•【施行日期】2015.10.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5〕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监督中心: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要求,我委组织制定了《开展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2015年10月29日开展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部署和要求,创新政府管理方式,规范卫生计生监督行政执法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精神,现就卫生计生综合监督领域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总体原则坚持依法监管原则。
严格执行卫生计生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事中事后监管,落实监管责任,确保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有序进行,推进随机抽查制度化、规范化。
坚持公正高效原则。
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监管效能,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优化市场环境。
坚持公开透明原则。
实施随机抽查事项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实行“阳光执法”,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坚持循序推进原则。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确定第一批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单位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确定第一批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单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民政部•【公布日期】2016.06.16•【文号】国卫办家庭函〔2016〕644号•【施行日期】2016.06.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关于确定第一批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单位的通知国卫办家庭函〔2016〕6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民政厅(局):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关于遴选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单位的通知》(国卫办家庭函〔2016〕511号)要求,经各省(区、市)卫生计生部门和民政部门推荐,现确定北京市东城区等50个市(区)作为第一批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单位。
各试点单位要结合实际,统筹各方资源,全面落实医养结合工作重点任务;要在各省级卫生计生部门和民政部门的指导下,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建立部门协作、经费保障和人员保障机制,加强管理,确保试点取得积极进展,收到良好社会效果。
各省(区、市)要积极探索地方医养结合的不同模式,并积极协调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2016年底前每省份至少启动1个省级试点,积累经验、逐步推开。
国家卫生计生委和民政部将会同相关部门适时组织督导调研。
国家卫生计生委家庭司联系人:郑春梅、蔡菲联系电话:************、62030599电子邮箱:*********************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联系人:孙文灿、张晓峰联系电话:************、58123258电子邮箱:******************附件: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单位名单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2016年6月16日附件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单位名单1.北京市:东城区、海淀区2.河北省:石家庄市、邯郸市3.山西省:太原市、大同市4.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鄂尔多斯市5.辽宁省:沈阳市、大连市6.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7.上海市:徐汇区、普陀区8.江苏省:苏州市、南通市9.浙江省:杭州市、嘉兴市10.安徽省:池州市、芜湖市11.福建省:厦门市、三明市12.江西省:南昌市、赣州市13.山东省:青岛市、烟台市14.河南省:郑州市、洛阳市15.湖北省:咸宁市、随州市16.湖南省:长沙市、湘潭市17.广东省:东莞市、江门市18.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贺州市19.重庆市:九龙坡区、垫江县20.四川省:雅安市、攀枝花市21.贵州省:贵阳市、铜仁市22.陕西省:安康市、铜川市23.甘肃省:兰州市、庆阳市24.青海省:西宁市、海东市2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命名全国医养结合示范县(市、区)和示范机构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命名全国医养结合示范县(市、
区)和示范机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4.01.19
•【文号】国卫老龄函〔2024〕18号
•【施行日期】2024.01.1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
正文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命名全国医养结合示范县(市、区)和
示范机构的通知
国卫老龄函〔2024〕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医养结合示范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老龄发〔2022〕14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批全国医养结合示范县(市、区)和示范机构创建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老龄函〔2022〕128号),经自评申报、省级推荐、专家评审、评估验收、网上公示和会议研究,决定命名北京市海淀区等100个县(市、区)为全国医养结合示范县(市、区),乐成老年事业投资有限公司等99个机构为全国医养结合示范机构。
希望命名的全国医养结合示范县(市、区)和示范机构不断完善医养结合政策体系,持续提升医养结合服务能力和水平,更好地满足广大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
各地要广泛宣传推广示范单位的经验做法,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形成辐射带动效应,推动医养结合工作高质量发展。
附件:1.全国医养结合示范县(市、区)名单
2.全国医养结合示范机构名单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4年1月19日。
国家免费孕前优生项目统计报表填报说明
附件3国家免费孕前优生项目统计报表填表说明一、填报单位(一)国家免费孕前优生项目统计报表由从事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县、乡级服务机构起报。
(二)从事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乡级服务机构填写统计报表后报送乡级计生(卫生计生)部门,乡级计生(卫生计生)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县级人口计生(卫生计生)部门。
(三)从事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县级服务机构填写统计报表后报送县级人口计生(卫生计生)部门。
(四)县级人口计生(卫生计生)部门审核汇总后,按月报送地(市)级人口计生(卫生计生)部门。
(五)地(市)级人口计生(卫生计生)部门审核汇总后,按月报送省级人口计生(卫生计生)部门。
(六)省级人口计生(卫生计生)部门审核汇总后,按月报送国家卫生计生委妇幼健康服务司。
二、统计期限和报送时间(一)统计期限:每月1日0时至本月最后一天24时止;(二)报送时间:县级人口计生(卫生计生)部门于每月5日前,将本地区上月统计报表报送地(市)级人口计生委(卫生计生委);地(市)级人口计生委(卫生计生委)汇总后于每月10日前,将本地区上月统计报表报送省级人口计生委(卫生计生委);省级人口计生委(卫生计生委)汇总后于每月15日前,将本省上月统计报表报送国家卫生计生委。
三、填报说明(一)表1—国家免费孕前优生项目技术服务工作月统计报表表中“农村夫妇”指符合《财政部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教〔2010〕333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可享受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的农村计划怀孕夫妇,包括流动人口中农村计划怀孕夫妇。
表中“城镇夫妇”指符合当地人口计生(卫生计生)、财政部门规定,由地方财政出资,可享受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的城镇计划怀孕夫妇。
1.“本年度计划怀孕夫妇人数(1)”指上一年10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内本地区计划怀孕夫妇人数。
一对夫妇按2人统计。
2.“检查人数(2)”指统计期限内,在优生健康教育、病史询问、孕前医学检查、咨询指导四项服务,接受其中一项及一项以上服务,并建立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技术服务家庭档案的计划怀孕夫妇人数。
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普惠托育服务发展示范项目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普惠托育服务发展示范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3.15•【文号】财办社〔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3.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普惠托育服务发展示范项目的通知财办社〔202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卫生健康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卫生健康委: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普惠托育服务重要指示精神,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现就申报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普惠托育服务发展示范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实施重点普惠托育服务属于非基本公共服务,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重在发挥引导作用,推动地方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建机制、保持续、出经验。
项目主要聚焦三个目标:一是围绕方便可及,扩大托育服务供给,缓解群众“入托难”问题。
充分发挥市场在托育服务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采取多种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提供普惠托育服务;拓展社区托育服务功能,完善社区婴幼儿活动场所和服务设施;推动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产业园区、商业楼宇等提供托育服务。
二是围绕价格可承受,降低托育服务费用,减轻群众“入托贵”负担。
落实托育服务发展税费优惠政策;盘活社区、单位、相关机构现有场地等存量资源,有效降低托育机构运营成本和服务价格;加大对农村和脱贫地区托育服务的支持。
三是围绕质量有保障,提升托育安全水平,增强群众“托得好”信心。
坚持正确办托方向,落实立德育人要求,促进婴幼儿早期发展;以婴幼儿安全和健康为根本,加强托育机构安全监管和监督检查;依托互联网、移动客户端等渠道,提升数字化托育服务水平;强化托育机构服务能力建设,支持医疗机构和公共卫生机构加强对托育机构的指导培训。
二、中央财政资金使用正负面清单(一)正面清单。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2017年卫生计生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2017年卫生计生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1.13•【文号】国卫办函〔2016〕11号•【施行日期】2017.01.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2017年卫生计生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卫办函〔2016〕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司局,委直属和联系单位:《2017年卫生计生工作要点》已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党组第35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
请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本司局和本单位的工作要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任务清单和责任清单,严肃考核问责,确保完成各项任务。
国家卫生计生委2017年1月13日2017年卫生计生工作要点2017年卫生计生工作的总体要求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新形势下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为指引,以促进人口均衡发展、推进健康中国建设为主线,以抓落实为主旋律,持续深化医改,加快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框架,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优化生育全程服务管理,进一步提高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大力发展中医药,促进健康产业发展,全面加强党的建设,采取针对性更强、覆盖面更大、作用更直接、效果更明显的举措,努力全方位、全周期维护人民健康,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一、坚持预防为主,提升人民群众健康素质(一)大力推进健康促进。
倡导健康生活方式,继续开展全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健康中国行等品牌活动。
中共云和县委办公室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共云和县委办公室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和县创建国家级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委办〔2010〕13号2010-03-17云和县创建国家级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实施方案为全面推进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工作,实现人口计生工作稳步、健康、和谐发展,根据《国家计生委关于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市、区创建活动的通知》(国计生发〔2002〕39号、《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创建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人口厅发〔2008〕33号文件精神和省人口计生委关于深化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为核心,以加强服务体系建设为重点,以群众满意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围绕“小县大城”核心战略,按照“科学发展、和谐计生”的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提质提速,率先发展,努力让广大人民群众尽快享有高质量的计划生育优质服务。
二、目标任务在巩固省级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县的基础上,通过扎实有效的措施,达到“六个好”(领导重视好、政策引导好、依法行政好、服务质量好、民主管理好、队伍作风好的创建活动目标,稳定低生育水平,全面推进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并最终通过国家级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的评估验收。
三、重点评估指标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重点评估指标如下:(一坚持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相关部门齐抓共管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工作,各部门责任落实。
确保公民享受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落实。
(二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人均事业经费投入符合中央和省的要求。
确保免费基本服务项目及相关经常性工作经费拨付到位。
县、乡、村计生工作人员工资报酬落实率达100%。
(三县、乡级服务机构建设标准化、规范化,机构健全稳定,依法开展服务,三年无技术服务事故发生。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助产服务管理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助产服务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3.16•【文号】国卫办妇幼发〔2024〕7号•【施行日期】2024.03.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助产服务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2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助产服务是基本医疗服务,关系母婴安全健康,事关千家万户幸福。
为确保助产服务可及性,提高助产服务质量,切实保障母婴安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强化助产服务规划布局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结合编制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本行政区域内助产服务资源进行规划布局,确保助产服务供给,有效满足孕产妇需求。
推动省级和市级妇幼保健机构达到三级妇幼保健院标准,人口30万以上的县(市、区)原则上至少有2家公立医疗机构能够开展助产服务,人口30万以下的县(市、区)原则上至少有1家公立医疗机构能够开展助产服务,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的地区要保障相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具备助产服务能力。
二、主动公布助产机构名单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作出关于助产技术的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在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主动公开并及时更新本行政区域内经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名单(以下简称助产机构)、执业地址等相关信息。
省级和地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汇总公布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助产机构名单和执业地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方便群众有序就医。
三、强化助产服务质量管理助产机构要对照标准,强化设施改造、设备配置和人员配备,建立完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落实《医疗质量管理办法》,成立产科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小组,每年开展不少于2次医疗质量安全案例警示教育。
针对产后出血、新生儿窒息等常见危重症,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专项技能培训和快速反应团队急救演练,紧急剖宫产自决定手术至胎儿娩出时间(DDI)努力控制在30分钟以内并逐步缩短。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等部门关于全面开展健康家庭建设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等部门关于全面开展健康家庭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公布日期】2024.01.02•【文号】国卫办人口发〔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1.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关于全面开展健康家庭建设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2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爱卫办、民政厅(局)、体育行政部门、疾控局、团委、妇联、计生协: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重视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等重要论述和全面提高人口健康素质、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等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决定开展健康家庭建设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意见》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发挥健康家庭在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深化爱国卫生运动、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中的关键性作用,深入推进家庭健康促进行动,采取有效措施,高质量推进健康家庭建设。
二、主要目标健康家庭是指家庭成员履行自身健康第一责任,掌握必备的健康知识和技能,践行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传承优良家风家教,家庭环境卫生健康,家庭成员身体、心理和社会生活处于良好状态的家庭。
健康家庭建设要达到以下目标:——提升居民健康素养。
居民健康素养水平大幅提升,健康生活方式基本普及,到2025年,全国居民健康素养水平不低于25%;到2030年,全国居民健康素养水平不低于30%。
——培育优良家庭文化。
到2025年,优化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广泛知晓,优生优育和生殖健康知识、科学养育技能广泛普及;到2030年,注重健康的生活理念深入人心,新型婚育文化蔚然成风,生育友好的社会环境逐步形成。
河北省开启“三项制度”阳光执法新模式
【收稿 日期]201 8-06-04 作者简介 :刘 印国(1960~),男 。高级职称 。从事卫 生监 督执法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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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中 图 分 类 号 ]DF36
【文 献 标 识 码 lB
Doi:10.3969 ̄.issn.1007—6131.2018.0 4 .001
河北省开启 “三项制 度 ”阳光执法新模 式
刘 印 国 ,肖增 兵 ,包冀 强 (1河北省卫生 和计划生育 委员 会综合监督执法局 ,河北 石家庄 050071: 2河北省迁西县康力医院 ,河北 迁西 064300;3石家 庄市 卫生监督局 ,河北 石家庄 050051)
【摘 要J目的 通过开启 河北省“三项制度 ”阳光执法新模 式 ,推 进河北省 “三项 制度 ”落地 生根 。方法 公 示全透 明推进 阳光执法 、记录全 留痕 推进规 范执法 、法制 审核 全覆盖推进 公正执 法 ;建 立标准化模 板提 升制 度落实质量 、 搭建信 息化平 台保 障制度 落实效率 、构建 体 系化机 制保 障制度整体 推进 。结果 通过推进 河北省 “三项制度”的实 施 ,打造 出独具卫生计生行政执法特色 的新 亮点 ,使 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制度建设取 得明显成效。结论 通 过开启“三 项制度”阳光执法新模 式 ,检验“实战”的效果 ,确保 河北省“三项制度 ”的贯彻 落实。
中国卫生监督杂志 【文 章 编 号 ]1007-6131(2018)04—0415—06
Hebei province opens the new pattern of”three systems”sunshine law enforcement
Liu Yinguo, Xiao Zengbing, Bao Jiqiang 1 Hebei Health and Family Planning Comprehensive SuperviSion,Shijiazhuang,Heb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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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申报全国阳光计生行动示
范单位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2.02.20
•【文号】人口办监察[2012]8号
•【施行日期】2012.02.2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计划生育
正文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申报全国阳光计生行动示范单位
的通知
(人口办监察〔20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
2011年,国家人口计生委命名了一批“全国阳光计生行动示范单位”。
各示范单位认真总结经验,创新发展,起到了较好的示范带动作用。
为继续促进“阳光计生行动”规范化、全覆盖,进一步推动人口计生系统行风建设上台阶、上水平,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阳光计生行动规范(试行)〉和〈基层阳光计生行动示范单位标准〉的通知》(人口监察〔2010〕7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国家人口计生委决定命名第二批“全国阳光计生行动示范单位”。
现就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2008年以来,在“阳光计生行动”工作中大胆创新、勇于实践,“阳光管理”、“阳光服务”、“阳光维权”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县(市、区)人口计生
部门。
二、申报标准
示范单位标准参照《通知》要求,即组织领导好、三项公开好、评议整改好、热线服务好、维权效果好、纪律执行好、监督评估好。
各申报单位在过去三年内无因计划生育引发的重大恶性案件,在当地政府组织的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中位居前五名(或优秀)。
三、申报步骤
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按照通知要求,认真组织申报推荐工作,申报工作按照省级推荐,国家人口计生委组织材料审查与现场抽查审核的方式进行。
(一) 3月25日前,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组织申报,填写并上报有关材料。
(二) 3月26日-4月20日,国家人口计生委组织对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推荐材料进行审核,并对部分申报单位进行实地检查。
(三)5月,国家人口计生委根据材料审查和实地抽查结果,命名“全国阳光计生行动示范单位”。
四、申报要求
(一)各省人口计生委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安排,认真负责,按时完成申报推荐工作。
(二)推荐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申报标准进行。
(三)要本着以点带面、促进工作的态度,选择“阳光计生行动”工作扎实、有创新、效果好、群众满意度高、能起到示范作用的单位,认真审核,按时推荐上报。
请各地人口计生委于2012年3月25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驻国家人口计生委监察局。
联系人:驻国家人口计生委监察局曾浩凛
电话:(010)62030770
传真:(010)62030838
附件:1.2012年全国阳光计生行动示范单位名额分配表
2.2012年全国阳光计生行动示范单位申报表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备注:以2012年2月各省(区、市)的县、市、区数量为基数,按7%的比例分配示范单位名额;不足2个名额的按2个名额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