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申报全国阳光计生行动示范单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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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申报全国阳光计生行动示
范单位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2.02.20
•【文号】人口办监察[2012]8号
•【施行日期】2012.02.2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计划生育
正文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申报全国阳光计生行动示范单位
的通知
(人口办监察〔20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
2011年,国家人口计生委命名了一批“全国阳光计生行动示范单位”。各示范单位认真总结经验,创新发展,起到了较好的示范带动作用。为继续促进“阳光计生行动”规范化、全覆盖,进一步推动人口计生系统行风建设上台阶、上水平,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阳光计生行动规范(试行)〉和〈基层阳光计生行动示范单位标准〉的通知》(人口监察〔2010〕7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国家人口计生委决定命名第二批“全国阳光计生行动示范单位”。现就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2008年以来,在“阳光计生行动”工作中大胆创新、勇于实践,“阳光管理”、“阳光服务”、“阳光维权”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县(市、区)人口计生
部门。
二、申报标准
示范单位标准参照《通知》要求,即组织领导好、三项公开好、评议整改好、热线服务好、维权效果好、纪律执行好、监督评估好。各申报单位在过去三年内无因计划生育引发的重大恶性案件,在当地政府组织的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中位居前五名(或优秀)。
三、申报步骤
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按照通知要求,认真组织申报推荐工作,申报工作按照省级推荐,国家人口计生委组织材料审查与现场抽查审核的方式进行。
(一) 3月25日前,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组织申报,填写并上报有关材料。
(二) 3月26日-4月20日,国家人口计生委组织对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推荐材料进行审核,并对部分申报单位进行实地检查。
(三)5月,国家人口计生委根据材料审查和实地抽查结果,命名“全国阳光计生行动示范单位”。
四、申报要求
(一)各省人口计生委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安排,认真负责,按时完成申报推荐工作。
(二)推荐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申报标准进行。
(三)要本着以点带面、促进工作的态度,选择“阳光计生行动”工作扎实、有创新、效果好、群众满意度高、能起到示范作用的单位,认真审核,按时推荐上报。
请各地人口计生委于2012年3月25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驻国家人口计生委监察局。
联系人:驻国家人口计生委监察局曾浩凛
电话:(010)62030770
传真:(010)62030838
附件:1.2012年全国阳光计生行动示范单位名额分配表
2.2012年全国阳光计生行动示范单位申报表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备注:以2012年2月各省(区、市)的县、市、区数量为基数,按7%的比例分配示范单位名额;不足2个名额的按2个名额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