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情同意告知制度(4)
医院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医院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一、总则1.1 为了保障患者权益,确保医疗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医院所有临床科室及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对患者进行的知情同意告知工作。
1.3 医院应贯彻“患者至上、尊重人权、全面告知、确保理解”的知情同意告知原则。
二、知情同意告知内容2.1 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应对患者进行全面的病情告知、治疗方案告知、风险和可能的后果告知。
2.2 告知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诊断结果、治疗方案、手术风险、药物副作用、检查和治疗费用等。
三、知情同意告知程序3.1 医务人员在实施诊疗前,应主动向患者提供所需的信息,并确保患者充分理解。
3.2 医务人员应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采用易于理解的语言和方式进行告知。
3.3 患者有权询问和了解诊疗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医务人员应耐心解答。
四、特殊情况下的知情同意告知4.1 对于意识不清、无法表达意愿的患者,医务人员应向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进行知情同意告知。
4.2 对于未成年人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医务人员应向其法定代理人进行知情同意告知。
五、知情同意文件的记录与保存5.1 医务人员应将患者的知情同意过程进行详细记录,并保存相关文件。
5.2 知情同意文件应包括患者或法定代理人的签名、日期等,并进行归档保存。
六、违反知情同意告知制度的处理6.1 医务人员违反本制度,未进行充分告知或未取得患者同意进行诊疗的,一经查实,将按照医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6.2 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七、附则7.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7.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医院医务部门。
7.3 医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和补充。
医院知情告知制度
医院知情告知制度认真履行知情同意手续既是法律赋予患者的权利,也是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正确处理患者知情同意权与医务人员告知义务的关系,是密切医患关系、防范医疗纠纷、提高医疗质量、保证医疗安全的必要条件。
一、告知原则: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如实告知患者。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直接告知患者的,应当告知患者近亲属或患者委托的被告知人。
医务人员应当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对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告知应当力求全面而准确,避免因告知不当而导致的医疗纠纷。
二、告知对象:1、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患者,应当直接告知患者的监护人。
2、神志清楚的18周岁及以上患者,可以直接告知患者本人,也可以告知患者委托(签署委托书)的其他被告知人。
3、前款患者因患恶性肿瘤等疾病,告知患者本人可能产生不利后果的,可以告知患者近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或患者委托的其他被告知人。
4、因患病等原因导致无法正确表达自己意愿的患者,可以告知患者的监护人或其他近亲属,但对患者无法正确表达自己意愿的情况应当作记录,并由患者监护人或其他近亲属签字认可。
5、对于必须紧急采取高风险的抢救性医疗措施的患者,患者本人无法进行意愿表达或为未成年人,且无亲属或与亲属无法联系的,在采取抢救措施的同时应当汇报主管职能部门。
三、告知方式:有口头告知、书面告知和录音录像告知三种。
1、口头告知适用于医院诊疗程序等一般性情况的告知。
2、书面告知包括门诊告示、急诊告示、留观须知、住院须知、病历记录等医院单方面出具的书面告知内容及有患者及其亲属签字的各种医疗法律文书。
对医疗诊治措施及其风险以书面告知为主。
3、录音录像告知是指针对可能发生医疗纠纷或需要进行重大医疗活动的患者,在医院规定的专门办公室内进行录音录像,并履行相关告知义务。
四、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有义务告知患者的主要内容:1、患者入院时,床位医师应向患方告知其病情、诊断和可能的预后。
知情同意告知制度_
知情同意告知制度_知情同意告知制度(Informed Consent)是指在进行医疗、科研等活动中,医生、研究人员等提供详尽信息给予病患、被试者或患者家属,让其明确了解将要进行的程序、治疗或研究的目的、风险、效益等内容,并在完全理解并同意后签署相关文件,表示自愿参与。
知情同意告知制度是现代医疗和科研伦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重要性也日益受到重视。
首先,知情同意告知制度保障了病患、被试者或患者家属的合法权益。
它要求医生、研究人员与病患、被试者或患者家属坦诚沟通,将医疗、科研、治疗等活动的重要信息以易懂的方式传达给他们。
通过这种交流,个人可以全面了解其参与的风险、效益等因素,作出自主、理性的决策。
这种信息对称性的管控方式避免了专业知识与权力不对等的情况发生,确保个人自主决策的权利。
其次,知情同意告知制度提升了医学和科研的质量和可信度。
在知情同意告知制度下,病患、被试者或患者家属可以充分询问,理解治疗或研究的程序、方法和预期结果。
同时,他们也有权拒绝参与或终止已经参与的活动。
这种机制确保了个体参与医学或科研活动的真实意愿,使得研究结果具有可信度和可复制性。
再次,知情同意告知制度可以增强医患间的信任。
医患关系是以信任为基础的关系。
通过知情同意告知制度,医生能够将他们的建议与信息完全透明地传达给患者。
患者能够理解医生的治疗方案、方法及风险,并自主决策是否接受。
这种平等和互信的沟通过程使得患者更加愿意接受医生的意见,而医生也更加明确了解患者对于治疗方案的意见和态度。
这种双方的开放性和互动性有助于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
最后,知情同意告知制度也有助于全社会对医学科研的监督和评价。
医学科研涉及到广大公众的切身利益。
仅仅依靠医生、研究人员的自律,不足以保证其广告、宣传、纪录等工作的透明和按规定运作。
而通过知情同意告知制度,公众可以充分了解研究项目的内容、目的和结果,可以对研究活动的合规性、伦理性等进行监督和评价。
这种方式有助于加强对研究者的责任感和义务感,并提高科学研究的透明度和诚信度。
医院告知制度(知情同意制度)
医院告知制度(知情同意制度)患者在入院就诊时,患者及其家属对患者病情、诊断、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等享有知情权和选择权,全院医护人员为充分尊重患者及其家属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应履行告知医务。
一、告知对象(一)患者、患者近亲属、法定监护人及其法定委托代理人。
(二)患者意识清楚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一般情况下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也可委托其近亲属签署知情同意书(患者签署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顺序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兄弟姐妹,没有近亲属的,亦可委托其关系人签署。
(三)患者未满18周岁,或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法定监护人签署知情同意书,监护人亦可委托患者近亲属签署知情同意书(患者监护人签署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顺序同上。
(四)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正常班时间由医务部主任签字,非正常班时间由总值班签字,特殊情况下由主管院长签字。
(五)如果涉及到保护性医疗制度,可以先向其近亲属解释,请其近亲属决定是否向患者讲清楚病情及检查、用药方法,如果患者近亲属不同意告知患者,须由患者签署委托近亲属代理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二、告知时间(一)入院前告知门诊医师在接诊患者时,应根据患者的既往病史、现病史、体格检查、辅助检查等对疾病作出初步诊断,拟定初步诊疗方案,同时将诊断结果和诊疗方案告诉患方。
(二)入院时告知病房管床医师在接收患者入院时,应在首次病程记录完成时即与患者或家属进行疾病告知。
平诊患者的首次病程记录,应于患者入院后8小时内完成;急诊患者入院后,管床医师根据疾病严重程度、综合客观检查对疾病作出诊断,在患者入院后2小时内与患者或患者家属进行正式告知。
(三)入院3天内告知医护人员在患者入院3天内必须与患者进行正式告知。
医护人员应向患者或家属介绍患者的疾病诊断情况、主要治疗措施以及下一步治疗方案等,同时回答患者提出的有关问题。
(四)住院期间告知内容包括患者病情变化时的随时告知;有创检查及有风险处置前的告知:变更治疗方案时的告知:贵重药品和高值耗材使用前的告知;发生欠费且影响患者治疗时的告知:急、危、重症患者随疾病的转归及时告知:术前告知:术中改变术式告知;麻醉前告知(应由麻醉师完成);输血前告知以及医保目录以外的诊疗项目或药品前的告知等。
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全
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全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是指医疗机构应当在诊疗活动中向患者提供必要的医学信息,同时得到患者的自由意愿和真实授权,确保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过程中具有知情、选择和参与的权利。
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是医疗伦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医患关系的稳定。
一、告知义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义务向患者提供必要的医学信息,包括患者的疾病情况、诊疗方法、治疗目的、预后情况、风险和可能出现的并发症等。
医务人员应简明扼要、准确清晰地告知患者,确保其理解。
二、患者同意患者同意是指患者在知悉所接受医疗服务的情况下,自主决定接受治疗并签署同意书或口头表示同意的行为。
患者对是否接受治疗有权做出最终决定,医务人员必须尊重患者意愿。
同意必须是自愿的、没有强迫和欺骗的。
三、告知和同意的程序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确保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得到及时、准确、全面的医学信息。
告知的方式可以是口头告知、书面告知或使用其他有效的方式告知患者,并留下相关的记录。
医务人员应当耐心、尊重地与患者进行交流,了解其状况、需求和意愿。
同时,医生应将医学专业知识以患者能理解的方式告知患者,帮助患者做出决策。
患者在理解情况后,有权拒绝或接受医疗干预,必要时可以征求亲友的意见。
如果患者不满十八周岁或者不能正确判断自己的行为能力,医务人员还应征得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重大手术、器官移植、试验性治疗等涉及高风险的医疗服务,医务人员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患者和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告知,并要求签署知情同意书。
四、知情同意的限制患者的知情同意可以是有条件的,但条件必须是合理的,不能违背法律和道德准则。
例如,在紧急情况下患者无法自主决定、危及公共安全和国家利益的情况下医务人员可以不需要患者的明确同意。
同时,患者的知情同意不免除医务人员的责任,医务人员仍然要遵守医学伦理和职业道德,履行自己的职责。
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保障了患者的知情权和决策权,增加了医疗服务的透明度和医患关系的信任度。
医院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医院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一、背景介绍为了保障患者的知情权和自主权,提高医疗服务的透明度和质量,我公司制定了医院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本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医生和医院向患者充分、准确、清楚地告知医疗服务所涉及的风险、利益、可选择方案等相关信息,让患者能够理解并自主决策是否接受医疗服务。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有就诊患者,在医院进行诊疗、手术、治疗或参与其他医疗服务的过程中。
三、管理标准1.医生知情告知责任–医生在与患者进行初诊、诊断、治疗计划制定等环节,应当及时进行知情告知。
告知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疾病的性质、诊断结果、治疗方案、可能的风险和不良反应等;•非手术治疗方案的利弊、效果、费用等;•手术治疗方案的手术目的、手术方法、手术风险、手术后康复等。
–医生应尊重患者的意愿和决策,对于患者拒绝某种治疗方案的,医生应给予充分尊重和回应。
2.医院知情告知责任–医院应当建立健全以患者为中心的知情告知制度,明确知情告知的流程和责任主体。
–医院应当加强对医生的培训,提高其知情告知的能力和水平。
–医院应当建立知情告知的记录制度,记录患者签署的知情同意书、告知书以及医生与患者的知情告知对话内容。
3.患者知情同意责任–患者有责任主动向医生提出问题,增加自己对医疗服务的了解。
–医生就诊过程中的知情告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患者进行,患者应仔细阅读并确保其理解其内容后签署同意书,确保知情同意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4.知情告知的时机–对于预约就诊的患者,医生应当提前告知患者所需准备的相关信息。
–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医生应当在关键环节向患者进行知情告知,确保患者能够及时了解相关信息。
四、考核标准1.医生知情告知考核–医院将定期对医生的知情告知能力进行考核,包括考察其对重要的疾病、手术的风险和利益的知晓程度,是否能够准确、清楚地向患者进行告知。
–医生应当取得相应的知情告知资质,否则将影响其绩效考核等方面。
2.医院知情告知考核–医院将定期对医院的知情告知制度进行考核,包括考察其制度的完备性、流程的规范性、执法的有效性等方面。
告知知情同意签字制度
告知、知情同意签字制度(一)医师告知义务是指医师在其执行医疗行为过程中,将其诊疗的对象即病人的有关疾病诊断、治疗措施以及疾病发展和诊疗措施所面临的风险向病人或其家属交代的义务,患者有知情同意权利。
这是一种法定义务和权利,也是医务人员必须履行的义务。
(二)一般知情同意:在一般性检查、治疗的诊疗工作施行中,有关病人的病情诊断、转归、治疗用药等措施都应及时向病人及家属作相关告知并征得同意,记入病程记录和医患沟通本。
(三)特殊知情同意:各级医师在施行外科手术(含门诊手术)麻醉、输血、介入诊疗、实验性临床治疗、器官移植、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整形(医学)美容、CT增强检查、各类穿刺术、化疗放疗、内窥镜检查等各种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前必须履行告知义务,并做好相关记录和病人知情同意书的知情同意签名。
(四)各种知情同意的基本内容1. 检查和治疗可能给病人带来的负面影响和可能产生的难以避免的并发症及不良后果等有一定的危险性。
2. 由于病人体质特殊或病情危笃,可能对病人产生不良后果和应当注意的问题。
3. 临床试验性治疗和特殊检查的医学效果评价,必须详细告知病人此类治疗和检查除存在危险性和不良后果外,还应将诊断率,疗效不确定因素,可能存在漏诊、误诊及疗效不佳等情况详细告知。
4. 因特殊检查、治疗可能对病人造成较大经济负担,如不属于医保药品、医疗器械等,需告知病人并签字。
(五)按照有关规定需取得病人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如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输血、麻醉、实验性临床医疗等应当有病人签署病情知情同意书,或由病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字,但病人必须在病情知情委托书上签字。
(六)病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病人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近亲属签字,没有近亲属的由其关系人签字。
为抢救病人,在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名的情况下,可报医务处、院总值班签字备案。
(七)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病人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病人近亲属并由病人签署病情知情委托书,再由病人委托人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及时记录。
医院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医院知情同意告知制度第一条患者在医院就诊、检查、治疗享有知情同意权。
医务人员应尊重患者的合法权益,执行本制度。
第二条在接诊后应向患者进行病情的一般告知,内容有:需要进行的检查、诊断、治疗方案、治疗中可能的不良反应、疾病的转归等。
告知情况应在病程记录中体现,也可履行书面知情同意手续。
第三条对于患者需要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较大费用开支等情况应严格履行书面告知程序,在取得患者的知情同意并履行签字手续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如果患者对检查、治疗有疑虑,应当向患者解释,并向上级医师或科主任报告,做出进一步解释。
如果患者执意不同意接受应该施行的检查或治疗,则不可施行,但应由患者、监护人或委托代理人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表达意见。
第五条在实施各类手术、有创诊疗前,操作者必须亲自与患者或其亲属详细交待病情、检查治疗的目的、可能发生的并发症等情况,经患者本人或其亲属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医患双方应当履行知情同意签字手续,方可实施操作。
第六条实施麻醉前,麻醉医师必须亲自与患者或其亲属详细交待麻醉的方式,可能发生的麻醉并发症及意外情况等,医患双方知情同意并履行签字手续后,方可实施麻醉。
第七条使用血液及血液制品前,经治医师必须对患者或其亲属详细交待使用血液及血液制品可能发生血源传播性疾病、输血反应等情况,经医患双方知情同意并履行签字手续后,方可安排使用血液及血液制品。
第八条在开展临床实验性治疗时,治疗负责人要如实向患者或其亲属告知所进行的治疗属于临床实验性治疗。
在患者或其亲属知情的情况下,履行相关书面知情同意签字手续,方可进行。
第九条所有死亡患者(尤其对死因有异议的)均应由医务人员向患方提出尸检建议,履行尸检知情同意手续;拒绝尸检的应由患方在病历上签署意见;拒绝尸检又不签字者,经办医师应将谈话内容、时间、地点及参加人员记录在病历上。
第十条各种专项诊疗知情同意书应由病案管理委员会统制订格式及内容,或由专业科室制订格式及内容,由病案管理委员会确认并备案。
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1.目的:规范医疗行为,维护患者合法权益,保障诊疗活动有序进行。
2.使用范围:各临床、医技科室3.定义:患者知情同意即是患者对病情、诊疗(手术)方案、风险益处、费用开支、临床试验等真实情况有了解与被告知的权利,患者在知情的情况下有选择、接受与拒绝的权利。
4.内容:4.1 认真履行知情同意手续,既是法律赋予患者的权利,也是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正确处理患者知情同意权与医务人员告知义务的关系,是密切医患关系、防范医疗纠纷、提高医疗质量、保证医疗安全的必要条件。
4.2 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有义务告知患者的主要内容包括:4.2.1 医院的基本情况、主要医务人员的职称、学术专长等;4.2.2 医院规章制度中与患者诊疗工作有利益关系的内容;4.2.3 疾病诊断,可能的病因,病情程度及发展情况,需要采取何种治疗措施及相应的后果等。
4.2.4 诊疗措施,诊疗方法的准确性,有无副作用,检查结果对诊断的必要性、作用等。
4.2.5 手术的目的、方法、成功率、预期效果以及术中可能预料的后果、潜在危险等。
4.2.6 预计需支付的费用。
4.2.7 出现医疗纠纷的解决程序。
4.3 告知时间:4.3.1 进行特殊的检查时;4.3.2 应用新的治疗方法或进行实验治疗时;4.3.3 输血时;4.3.4 进行麻醉手术时;4.3.5 术中改变术式时;4.3.6 拟切除脏器或截肢时;4.3.7 存在多种治疗方法,各方法间取舍困难时;4.3.8本院治疗条件不充分,医生指示患者转院时;4.3.9 其他可能出现不良后果时;4.4 对操作简单、无严重并发症、或并发症发生率低的有创检查、治疗,向患者交代检查、治疗的意义并征得同意后,可以不履行书面告知手续,如周围静脉穿刺、肌肉注射等。
4.5 操作过程较为复杂、有可能发生严重并发症、或并发症发生率较高以及治疗后果难以准确判定的有创检查、治疗,必须履行书面知情同意手续,主要包括:4.5.1 手术同意书:必须由术者或第一助手亲自向患者和家属告知并签字,其中甲类手术、部分乙类手术及疑难手术必须由副主任医师(含)以上人员向患者和家属告知并签字。
医院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医院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1、患者知情同意即是患者对病情、诊疗(手术)方案、风险益处、费用开支、临床试验等真实情况有了解与被告知的权利,患者在知情的情况下有选择、接受与拒绝的权利。
2、履行患者知情同意可根据操作难易程度、可能发生并发症的风险与后果等情况,决定是口头告知或是同时履行书面同意手续。
3、由患者本人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行使知情同意权,对不能完全具备自主行为能力的患者,应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人代为行使知情同意权。
4、告知内容由主管医师用以患者易懂的方式和语言充分告知患者,并履行签字同意手续。
5、对急诊、危重患者,需实施抢救性手术、有创诊疗、输血、血液制品、麻醉时,在患者无法履行知情同意手续又无法与家属联系或无法在短时间内到达,病情可能危及患者生命安全时,应紧急请示报告科主任、医务部,院总值班批准。
6、临床医师在对病人初步诊断后要向病人进行告知疾病特点及检查、治疗方法、治疗的后果、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等,对于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应在取得病人的理解同意后,方可实施。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指具有一定创伤和风险的检查、治疗,如各种内镜检查、各种造影检查、各种穿刺(胸穿、腰穿、骨穿、肾脏穿刺、甲状腺穿刺、深静脉穿刺、淋巴结穿刺、上颌窦穿刺等等)、有创性的治疗、淋巴结活检、治疗方案的更改、椎间盘吸切、各种封闭、关节腔内注射、切开引流、静脉切开等。
7、如果病人对检查、治疗有疑虑,拒绝接受医嘱或处理,主管医师应在病程录中作详细记录,向病人做出进一步的解释,病人仍拒绝接受处理等情况,也应在病程记录中说明,并向上级医师或科主任报告。
8、如果病人执意不同意接受应该施行的检查或治疗,则不可实行,但应告知可能产生的后果,由病人或委托人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
9、手术、麻醉前必须签署手术、麻醉知情同意书。
主管医师应告知病人拟施手术、麻醉的相关情况,由病人或家属签署同意手术、麻醉的意见。
10、进行临床试验、药品试验、医疗器械试验、输血以及其他特殊检查或治疗前必须签署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知情同意书。
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是指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向患者详细介绍诊疗方案、治疗风险、预后等多项信息,以确保患者在接受诊疗之前充分知晓治疗内容,并在自愿、有知情权的情况下作出决策的一种制度。
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患者的知情权和自主权,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当患者需要接受医疗服务时,医生应当向患者提供足够的信息,包括诊断结果、治疗目的、治疗方法、可能的风险和预后等,以使患者能够理解与治疗相关的一切内容。
只有在患者全面了解和清楚同意的情况下,医生才能开始治疗。
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的实施可有效防止医疗纠纷的发生。
患者作为诊疗的主体,有权选择是否接受治疗,并与医生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
通过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患者能够充分了解治疗的风险和不确定性,从而减少对医生的不合理期望和过度要求,降低医患矛盾的发生。
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的实施对医生来说也有重要意义。
医生在接受患者的知情同意后,可以更加自信和专注地进行治疗,有利于提高治疗效果和医疗质量。
同时,医生在告知过程中也能够更加深入地了解患者的需求和意愿,以便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进行个体化的诊疗方案制定。
然而,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的实施也存在一些困难和挑战。
首先,有些患者可能缺乏专业医学知识和理解能力,对医疗信息理解有限。
医生需要根据患者的情况,采用简单易懂的语言向患者解释诊疗方案,确保患者真正理解。
其次,有些治疗方案可能存在风险和不确定性,对患者来说可能是一个艰难的抉择。
医生需要耐心倾听患者的意见和需求,尊重患者的决策。
最后,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需要医生具备良好的沟通和解释能力,以便能够与患者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
总之,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是保护患者权益、预防医疗纠纷的重要制度。
通过充分告知患者,使其了解治疗方案和风险,能够更好地与医生进行沟通和决策。
为了实施好这一制度,医生需要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患者需要积极主动地了解和参与治疗过程,医患之间需要建立互信和谐的合作关系。
知情同意书管理制度模版(四篇)
知情同意书管理制度模版1、病人在医院就诊、检查、治疗,享有知情同意权,医务人员应尊重病人的合法权益,执行本制度。
2、履行知情同意签字手续的应为具有我院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
病人在门诊、住院期间,接受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等之前,经治医师必须向病人本人或直系家属充分解释说明各种处理的必要性、可能后果等情况,征得病人或家属签字同意后方可进行。
住院病人应在病程记录中做相应记录。
3、知情同意书应由病人本人签字,本人不能签字时,应由其委托的直系亲属和按相关法律程序规定的相关人员签字方能生效。
患者委托代理人时,应由患者本人和被委托代理人共同签署《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应向医师出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作为证明资料附在《授权委托书》上。
如遇紧急手术或抢救前无法征得病人或亲属签名同意治疗、手术时(如病人神志不清时),必须在病案中写明治疗、手术的必要性,由本院的两位医师签名,并报请医务科或院总值班批准。
4、各种专项诊疗知情同意书由医务科统一制定格式,专业科室决定其内容,报医务科备案。
5、所有死亡患者(尤其对死因有异议的)均应由医务人员向患者履行“死亡(尸体解剖)告知”手续,患方拒绝尸检时需在尸检意见书上签字,拒绝尸检又不愿意签字的,经治医师需上报医务科或总值班。
7、如病人拒绝接受医嘱(检查及治疗)或处理(包括要求提早出院等),经治医师应告知不接受处理可能会产生的后果,将上述情况向病人充分说明后病人仍拒绝接受时,应要求病人在“拒绝或放弃医学治疗告知书”上签署理由及姓名,并在病程中记录。
9、患者因病情需要使用自备药品时,需认真执行“关于患者自备药品使用规定”,并签署“自备药品使用知情告知单”。
10、新闻媒体部门需了解病人情况时,必须通过医院负责公共关系的部门,并征得病人或亲属同意后予以安排。
任何人不得擅自将病人的情况通报给新闻部门。
11、除“病案书写和管理制度”内规定可以查阅病案的人员外,其它人员如需查阅或使用病案内的资料,首先必须征得病人或其家属的书面使用血液及血液制品前,经治医师必须对患者及其家属详细交待使用血液及血液制品可能发生血源传播性疾病、输血反应等情况,经医患双方知情同意后并履行签字手续后方可使用血液及血液制品。
医疗措施知情同意制度
医疗措施知情同意制度1.制度背景为保障患者的知情权、个人权益,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果,医院特订立本《医疗措施知情同意制度》,加强患者与医务人员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全部科室、医务人员与患者之间的医疗措施知情同意事宜。
3.定义3.1 医疗措施:指医务人员为患者供应的各类医疗服务、治疗方案、手术等具体行为或操作。
3.2 知情同意:患者在充分理解医疗措施的风险、效果、可能的并发症和替代方案等信息的基础上,自主做出知情、自己乐意的决议,并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向医务人员表达同意。
4.知情同意程序4.1 义务告知: (1)医务人员应在患者接受医疗服务之前充分向患者及其法定代理人供应相关医疗措施的风险、效果、可能的并发症、治疗方案及替代方案等信息,确保患者全面了解。
(2)医务人员应以简单明白的语言向患者说明上述信息,避开使用医学术语和多而杂的专业知识。
(3)医务人员应耐性回答患者和其家属的相关问题,解决他们的疑虑和担心。
4.2 知情同意书签署: (1)医务人员应将相关信息以书面形式呈现给患者,包含医疗措施的名称、目的、风险、效果等认真内容。
患者及其法定代理人应在充分了解并自己乐意同意之后,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确认。
(2)如患者无法签署知情同意书(如未成年人、精神疾病患者等),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签署,同时应注明代签理由,并盖章确认。
(3)无论是否签署知情同意书,医务人员应及时、准确地记录患者与其家属的知情同意情况。
4.3 后续确认(1)医务人员在执行医疗措施之前,应再次与患者核实其是否仍然同意执行该项措施。
(2)如患者在医疗过程中需要转变医疗措施或有其他特殊情况,医务人员应重新向患者告知,并取得新的知情同意。
5.免责声明5.1 医务人员应妥当保管患者的知情同意书,确保未经患者或其代理人同意,不得泄露、窜改或随便处理。
5.2 医务人员在尽职过程中如因过失或疏忽造成患者意外损害时,应承当相应责任。
知情同意告知制度及程序
知情同意告知制度及程序一、知情同意告知制度的意义知情同意告知制度是医学伦理学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尊重个体人权的体现。
它确保个体能够了解自己接受的治疗、科研或教育活动的性质、目的、方法、风险和利益,并在理解的基础上自主决策是否参与。
这样可以保护个体的自主权、隐私权、尊严权,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不必要风险或损害。
二、知情同意告知程序1.确定知情同意告知的内容:在开始医疗、科研、教育活动之前,相关人员需要明确告知内容,包括活动的性质、目的、方法、风险和利益等,并确保信息的准确、完整、易懂。
3.个体理解知情同意告知内容:在提供信息后,相关人员需要与个体进行面对面的交流,确认个体是否理解告知的内容。
可以采用问答、回顾等方式,帮助个体理解并解答其疑虑。
4.个体作出决策:在个体理解告知内容的基础上,他们有权自主决策是否参与活动。
他们可以选择接受、拒绝或推迟参与,并且应当在不受任何压力或强制的情况下作出决策。
5.取得书面同意:如果个体决定参与活动,他们需要签署知情同意书,以确保其决策的明确性和法律效力。
这意味着个体在签署之前已充分了解活动的性质、目的、方法、风险和利益等,并同意参与。
6.告知记录和管理:相关人员需建立详细的告知记录,包括告知的时间、方式、内容、个体的理解和决策等。
同时,这些记录应当妥善保管,并且在法律要求下,确保个体的隐私和信息安全。
7.监督和评估:知情同意告知制度应得到有效执行和监督。
相关机构或组织应建立相应的监管机制,对告知的有效性和个体参与的真实性进行评估和监督,以确保知情同意制度的有效实施。
三、其他考虑因素1.特殊群体的保护:对于儿童、精神病患者、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应当在知情同意告知的基础上进行额外的保护措施,确保他们的权益和安全。
2.紧急情况下的权衡:在紧急情况下,可能无法事先进行充分的知情同意告知。
但在保护个体权益的前提下,应尽早进行信息介绍,并尽量取得事后的知情同意。
3.信息披露的风险:知情同意告知制度不仅仅是提供信息的过程,同时也存在信息披露的风险。
医院患者知情同意和医师履行告知义务制度
医院患者知情同意和医师履行告知义务制度一、医务人员应当履行告知义务按照法律法规指定的范围,向患者提供与其疾病有关的医疗信息和资料,以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实现;患者有权知道并了解自己的病情、治疗方案以及可以预见的后果,并有权作出选择;在医务服务过程中,医务人员应当保护患者隐私。
二、知情同意范围(一)实施手术、麻醉、输血及特殊治疗、检查、操作(包括侵入性诊治项目)前,医师应分别填写《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输血同意书》、《有创伤性诊断、治疗操作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自费项目/药品同意书》、《化疗知情同意书》、《放疗知情同意书》等,告知患者病情、治疗方案以及可以预见的后果,并应取得患者本人和/或患者法定代理人的亲笔签名。
(二)高危或特殊状态的知情同意:病情危重或突发变化时,医师应及时向患者家属(患者的法定代理人)告知,并发出《病危通知书》,由家属(法定代理人)签收。
《病危通知书》的“医院保存联”粘贴在病历体温单背面。
病人或家属提出放弃抢救治疗(包括不使用贵重药物或高新设备治疗)时,应在《拒绝治疗同意书》上签名。
告知时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院各种知情同意书适用于住院各环节的病情告知和保护性医疗的告知。
(三)费用的知情同意:病情需要高新或贵重仪器检查(费用>200元);病情需要使用贵重(费用>200元)或不属保险(公费)报销范围内的药物,均应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社保患者还需按社保审批程序操作),在《特殊检查、特殊治疗、自费项目/药品同意书》上应有医师告知的内容、医师签名和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的签名。
(四)需要患者参与的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项目,应填写《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知情同意书》,告知患者并取得患者签名。
科室将其纳入医疗技术项目准入管理,并报医务科。
(五)患者的授权委托人需要了解病情,医师应在病程记录上记录沟通要点,患方授权委托人签名确认。
(六)门急诊患者具备入院指征而患者不同意入院时,医师应履行告知义务,在门急诊病历作好相应记录,由患者签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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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一、患者知情同意是患者对病情、诊疗(手术)方案、风险益处、费用开支、临床实验及入出院常规事项等真实情况有了解与被告知的权利,患者在知情的情况下有选择、接受与拒绝的权利。
医院全体医务人员应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自觉履行医疗告知义务。
二、知情同意告知的基本要求
(一)告知方式有门诊告示、入院须知、各类知情同意书、病程记录、医患沟通记录、口头告知等形式,具体采用何种形式依告知的具体情况而定。
(二)进行医疗告知的人员为具有我院执业资格的医护人员及有关职能部门人员。
(三)告知对象
1.当患者本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告知的对象首先是患者本人。
2.当患者本人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年满10周岁且精神正常的未成年人时,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应告知患者的法定监护人,具体顺序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其他近亲属。
3.当患者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或后果的精神患者(包括痴呆患者)时,应告知患者的法定监护人,具体顺序为:配偶,
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
4.在医疗活动中,部分患者由于疾病导致无法行使知情选择权(患者年满18周岁,处于昏迷、休克、麻醉等意识丧失状态)或是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
其知情同意权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近亲属代为行使。
(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各种原因授权他人行使其知情同意权时,患者必须签署《患者授权委托书》。
被授权人只能在授权权限范围内签署意见,非被授权人不得在相关医疗知情同意书上签署有关意见。
三、知情同意告知的时机和内容
(一)患者入院前告知
1.接诊医师应告知患者的病情、初步的诊断、住院的必要性,预计的住院时间、可能的医疗费用等;
2.分诊护士应告知办理住院的流程、病房的位置等。
(二)患者入院时告知
1.患者入院后,由值班护士接待患者,向患者介绍该病区的环境、人员及医疗组情况及签署入院告知书等;
2.主管医师及时向患者作自我介绍并详细询问病情,记录在案。
告知患者:根据他(她)现有的病情与体格检查情况所作的初步诊断(属于保护性医疗者除外);为了进一步确诊,需要做的检查,以及初步的治疗方案;如有多种替代治
疗方案,应向患者或家属讲明优劣,供患者选择。
3.应注意告知患者或家属应予配合及注意的有关事项。
(三)治疗过程中的告知
1.治疗过程中的常规告知(1)以患者或患者家属陈述的病情及医师的初步检查为依据,告知患者所患疾病的发展概况及现时所处的进程;
(2)患者所患疾病的诊断或暂不能确定的诊断,及确定某种诊断或暂不能做出诊断的根据;
(3)拟采取的治疗措施(包括药物治疗、手术治疗及其他治疗)的近期和远期后果。
包括可能出现的理想效果、某种程度的好转、可能出现的副作用及并发症,以及能够预测的后果、目的、方法及手术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和意外;如存在有多种可能的治疗措施时,应同时向患者说明几种不同措施的不同效果;
(4)如遇本院难以诊断、治疗的情况,应及时向患者或家属说明,并提供转院诊治或邀请外院医师来院会诊、治疗的建议。
2.使用自费药品、贵重药品和进行大型仪器检查前告知:事先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签署相应的知情同意书。
患者或家属若拒绝作进一步的检查或不同意目前的治疗方案,医师应将其可能发生的后果详细告诉患者,将告知内容记入病程记录,医患双方签署拒绝检查(治疗)协议;
3.病情发生变化时及时告知:患者入院后,虽经治疗病情仍持续加重,或病情突然发生变化,主管或值班医师(必要时上级医师)应及时告知家属,并向他们说明病情演变或变化的可能原因、将要采取的治疗措施和效果,要充分讲明预后,争取家属了解和理解,同时将告知的内容记入病程记录,并征得家属做知情签字;
4.输血前告知:输血属于特殊治疗,故输血应当在患者或家属同意并签字的情况下进行。
输血前,医师应向患者及其家属说明输血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输血反应,可能感染经血液传播疾病等医疗风险,以使患者或家属理解。
同意或不同意输血,均应签字为证;
5.放、化疗(第一次)前告知:告之放、化疗的必要性、效果及可能产生的副作用。
(四)创伤性操作前、后告知
1.术前、术中、术后谈话:任何手术或有创检查(无论大小)操作之前,均应征得患者或家属、授权委托人同意,由术者与患者及家属进行详细的术前谈话,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术中患者出现危急情况时,如果术者不能下台交待病情,应由一助或参加手术的高年资医师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全面准确地向患者直系亲属告知病情及改变手术方式的原因,在征得患者家属理解同意签字后方可改变手术方式,术后术者应及时在知情同意书中补签字。
手术或有创检查后,医师应
将术后或有创检查后可能发生的情况及注意事项,详细向患者或家属告知。
2.麻醉前、后谈话:手术麻醉前,麻醉医师应亲自诊视患者,向患者或家属告知拟采取的麻醉方式及依据,麻醉中或麻醉后可能出现的风险与意外,术后镇痛风险、益处和其他可供选择的方案,征得患者家属同意、签署《麻醉知情同意书》并存放于病历中。
手术后麻醉医师应在规定时限内进行麻醉术后访视并做好相关记录。
(五)有无其他可替代的诊疗方法告知,医师不仅应告知患方被推荐的检查或治疗信息,还应告知可供选择的诊治方案信息。
具体包括:
1.有无可替换的医疗措施。
2.可替代医疗措施所伴随的风险及其性质、程度及范围。
3.可替代医疗措施的治疗效果,有效程度。
4.可替代医疗措施可能引起的并发症及意外。
5.不采取此替代医疗措施的理由。
(六)改变治疗方案的告知
患者经过治疗后,由于各种原因需要改变治疗方案的,应及时向患者或家属告知,并解释改变的依据与理由,征得患者或家属的同意,并记录在案;
(七)费用方面的告知
诊断和治疗所要付出的费用,特别是医疗保险的自费项目。
如存在采取不同措施的可能,要同时说明不同措施费用的高低差异。
(九)出院告知
出院后饮食、伤口/管路护理、休息与活动、复查时间及复查项目、遵医嘱用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