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存在问题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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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存在问题与建议
一、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方面
1、企业认识不到位。大部分扣缴单位认为,只要扣缴并申报缴纳了税款,就万事大吉,没必要再进行这样繁琐的工作,认为只增加工作量不增加税款。
2、工作简单化。对于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各级都有考核指标,对于申报数量和质量方面都有明确的要求,在这项工作的开展中,对于申报量的要求是首要的。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有一些单位申报人数与实际用工并发放工资人数不一致,但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正确。
3、配合不积极。企业如果要做好全员全额申报,事实上确实相当繁杂,办税会计有抵触情绪。一是要及时掌握企业员工变动情况;二是要收集职工的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三是要随时汇总工资奖金补贴及加班费等工资性收入;四是要进行申报软件相应功能的升级和数据的录入,为此扣缴单位及会计认为增加了工作量,是额外的工作,配合不积极。
4、企业少代扣代缴税款现象严重。①、是申报人数不足,达不到免征额的通常不进行扣缴申报,超过免征额标准的,为达到不扣缴税目的,又通常故意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②、是为套取现金或分解工资收入不纳税,存在虚列职工人数,虚假进行扣缴申报。这里又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投资者虚列职工人数套取现金放入自己口袋,并能达到虚增企业成本少缴企业所得税目的;另一种情况是分解收入,达到不扣缴个人所得税目的。③、是把职工工资收入化为企业费用支出,达到少代扣代缴税款目的。
税务部门存在:1、上述风险点无法识别和推送,如果上面不布置或下任务,很少有人去企业核实并取证,进行处理。2、查处取证难。3、个人所得税的工资性支出与企业所得税的扣除关联性不大。进行了全员全额申报的工资性支出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没有法规依据。
建议:主要是税务部门如何加强个人工资性收入的合理性判断。一是加强对企业工资合理性的认定,在市局层面实现内部确定合理性标准;二是加强对企业的日常巡查,实地查看企业用工状况及工资结算状况;三是建立横向的分行业人均产值指标和纵向的企业本身连续三年人均产值指标。
二、个人股权转让方面
1、股权转让价格的真实性难以核实。
在股权转让交易中,若交易双方均为自然人股东,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受让方应当履行扣缴义务。现实情况是股权转让行为具有较大的隐蔽性,作为合同之外的第三方的税务机关通常无法准确获知股权交易双
方的价款支付情况。工商部门也不会主动把股权变更信息传递给税务部门。
因此,虽然从理论上说自然人股东于股权转让生效时已然产生了纳税义务,但因价款支付缺乏公示性,实际上转让双方如果不主动申报纳税,税务机关很难知晓。
在具体实践中,大部分股权转让协议价格都是平价转让,不容易确定是否为虚假的转让协议,地税部门很难确定转让股权的真实计税依据。按照国税函[2009]285号的规定,对申报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且没有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进
行核定,这项规定对于股权转让行为个人所得税的征管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对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情形只列举了平价或低价转让。这里并没有考虑企业潜在价值和成长性,也就是没有考虑溢价情况。
2、对股权转让价格偏低缺乏有效的核定手段。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7号)规定,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
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以上公告只是说:“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
这里面存在两个问题,一是谁委托中介机构?二是中介机构采取何种方法评估上述资产。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就碰到几起房地产企业涉及个人股权转让需要评估非流动资产的,让房地产企业自己去找中介机构评估,结果评估出来的非流动资产价值还没有企业账面价值大,原来中介机构采用的价格标准是重置成本。对于自然人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的,税务机关仍缺乏有效的核定征收手段。纳税人维权意识的增强,侵犯到他的利益,税务机关就会面临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压力,让税务机关核定征收的工作举步维艰。为了维护自身利益,纳税人又会打税收政策的擦边球,钻政策漏洞,或者直接向政府要政策。
建议:
1、请政府协调,建立股权转让税收前置。
目前,我们分局已与姜堰镇、开发区政府初步商定,纳税人转让股权需要办理变更股权登记的,动员企业凭地税部门出具的税收证明变更变更登记。通过与工商部门协作,从而对自然人股权转让形成税收前置。
2、引入中介评估鉴定,建立信誉好的中介机构名册。
税务机关应该适当引入资质好、信誉高的中介评估机构,以公允价值确认个人股权转让所得,这样既合理合法又比较容易被各方接受和认可,从而有效减少税务机关的执法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