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陈村镇二龙股份合作经济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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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区陈村镇二龙股份合作经济社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完善本股份合作经济社组织管理,规范集体经济的收益分配,保障集体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和《广东省农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和股份合作经济社示范章程(试行)》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股份社的全称: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绀现村二龙股份合作经济社。

名称缩写:二龙股份社。

本股份社地址:陈村镇绀现村绀村大路3号。

第三条本股份合作经济社(以下简称“股份社”)在镇党委、村党组织的领导下,自觉接受镇政府、村委会的指导、监督和服务。

第四条本股份社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股分红。

第二章组织职责

第五条股份社履行下列职责:

(一)经营管理属于本股份社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资产;

(二)经营管理依法确定由本股份社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源性资产及其他资产;

(三)管理政府拨给的补助资金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资产和资金;

(四)办理集体土地承包、流转及其他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事项;

(五)为家庭承包经营提供服务;

(六)为本股份社股东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

(七)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股份社享有下列权利:

(一)集体土地和其他集体资产的所有权;

(二)由本股份社经营管理的国家所有的资产的使用权、经营权和收益权;

(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管理内部事务;

(四)拒绝不合法的收费、摊派或者集资;

(五)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股份社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组织章程;

(二)保护集体所有的依法确定由集体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产;

(三)接受各级人民政府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四)实行资产与财务公开制度,接受农村集体经济审计部门(或

社会中介组织)的审计,接受组织成员的监督;

(五)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八条本股份社设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理事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

第九条股东大会是股份社的最高权力机构,凡涉及股东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由理事会提出方案,“两委”联席会议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决定。

第十条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通过和修改本股份社章程;

(二)审议、决定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未明确的情况特殊的公民是否具备本股份社股东的资格;

(三)审议、决定股份配置、宅基地分配、征地及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和其他涉及股东切身利益重大事项的方案;

(四)审议、决定1/10以上有选举权股东对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有异议的的事项;

(五)决定本股份社的合并、分立、解散及重大集体资产处置等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股东大会实行“一人一票制”或“一户一票制”(即股东户代表)的表决方式,由具有选举权的股东的半数以上参加或2/3以上的股东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留用地处置方案、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有资源流转方案,以及其自用地的农用地转用或征收土地方案的表决,需经本组织2/3以上村居股东表决通过,相关方案及表决结果应在本组织范围内公示15日。

股东大会由理事会召集,需要时,一般每年不少于一次。经1/10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提议,可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十二条股东代表会议由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29名股东代表组成。

第十三条股东代表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修改章程之外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在股东大会闭会期间,补选或罢免理事会和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的成员;

(三)审议集体资产处置、投资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事项;

(四)审议本股份社经济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

(五)审议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土地承包、物业租赁和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的方案;

(七)审议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八)审议理事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的工作报告;

(九)审议理事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的报酬和本股份社其他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人选、资格、任期和报酬。

(十)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可以由股东代表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十四条股东代表会议由理事会召集,本股份社2/3以上的股东代表参加,所作决定经到会代表2/3以上通过有效;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公示5 天;公示期内,1/10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提出异议的,必须提交股东大会重新表决。

股东代表会议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股东代表任职期间无正当理由3次不参加股东代表会议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5日内召开临时股东代表会议:(一)1/3以上股东代表提议;

(二)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提议;

(三)理事会认为必要的。

理事会在30 日内没有正当理由不主持召开临时股东代表会议的,财务监督小组可以在之后30 日内主持召开临时股东代表会议。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本股份社的常务决策和管理机构,由 3 人组成,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 名,理事1 名。

理事会成员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股份社理事会应当自新一届股份社理事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交接由股份社换届选举工作小组主持,镇人民政府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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