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解读--合同编--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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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及效力是什么(二)

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及效力是什么(二)

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及效力是什么(二)在前一篇文章中,我们已经讨论了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以及其效力的相关问题。

本文将继续探讨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及效力的进一步内容。

一、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出租方)向租赁人(承租方)提供某一特定标的物的占有,并将租赁期内应支付的租金分期收取,租赁期满后,租赁人享有买取该标的物的权利。

1.标的物的选择权:租赁人具有选择标的物的权利,也即租赁人在合同成立前或者合同有效期内在出租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处选择标的物。

2.提供标的物的出租人:出租人具有供应标的物的能力和意愿,并向租赁人提供租赁标的物。

3.租金的支付方式:租赁人以分期支付的方式支付租金。

4.对标的物的占有与使用:租赁人取得标的物的占有,并享有在租赁期内合法使用标的物的权利。

二、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融资租赁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类型,其效力与其他合同有所不同。

1.对出租人而言,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表现为其对标的物的所有权的转让。

在融资租赁合同成立后,出租人将标的物出租给租赁人,并接收租金作为报酬。

在租赁期履行完毕后,出租人将标的物的所有权彻底转让给租赁人。

2.对租赁人而言,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表现为其在租赁期内享有对标的物的占有和使用权。

租赁人在付清所有租金并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后,具备买取标的物的权利。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融资租赁合同作为一种法律上认可的合同形式,其效力受到法律保护并具有强制执行力。

当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时,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实际操作中,为了保护租赁人的权益,常常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诸多保护性条款,如提前终止合同的条件和方式、标的物的保险责任、租金的调整机制等。

这些约定可以进一步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总结起来,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及其效力是指根据法律上的规定和实际操作中的约定,判断一份合同的性质是否为融资租赁合同以及该合同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法典合同编解读之融资租赁合同

民法典合同编解读之融资租赁合同
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的,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 法律关系处理。(《融资租赁合同解释》1)
1. 有无租赁物
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737增)
2. 租赁物价值与租金之关联
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 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746)
之 融
民 法 典
资合
租同
赁编
合解
同读
壹 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及效力
目 录
贰 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 叁 出租人所有权的公示 肆 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
伍 租赁期满后租赁物的归属

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及效力
(一)融资租赁性质的认定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 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735)。
裁判要旨:甲租赁公司与乙公司之间构成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 法律关系(甲借给乙300万)。第一,融资租赁合同无效(737)。第 二,甲租赁公司是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无权从事经营性贷款业 务,根据借贷合同相关规则认定效力,如果职业放贷/非自有资金,甲、 乙公司之间的借贷行为无效。
例2:最高院(2016)最高法民终286号 甲公司与乙公司、丙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乙公司将其拥有真实所 有权并有处分权的租赁物转让给甲公司,再由甲公司将租赁物出租给乙公司和丙公司 使用,甲公司支付转让款后,依法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租期内由承租人占有和保管租 赁物。但《融资租赁合同》所附的《所有权转移证书》并未载明租赁物的具体名称、 型号。《租赁物清单》也仅列明了租赁物的供货商、租赁物名称、入账金额入账时间、 已提折旧及账面净值。
(三)经营资质与合同效力

民法典对于融资租赁的定义

民法典对于融资租赁的定义

民法典对于融资租赁的定义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特定财产的使用权,并在租赁期满后,按照预定的价款转让该财产的所有权,以实现出租人获得租金和资本回收的一种合同关系。

在民法典中,融资租赁属于租赁合同的范畴,但是与普通租赁不同的是,融资租赁是具有特定融资作用的一种租赁形式。

民法典明确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出租人应当有所租财产的所有权或者拥有租赁权;二是承租人应当选择所租财产的使用方式和该财产的购置方,且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租金和其他费用;三是出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后,将所租财产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人或者由承租人行使购置权。

此外,民法典还对融资租赁中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如未支付租金的后果、未按合同约定行使购置权的后果等。

对于融资租赁的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民法典中对于融资租赁的规定,遵守合同约定,以免引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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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2篇)

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2篇)

第1篇一、引言融资租赁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在我国市场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融资租赁合同是指融资租赁公司为满足企业或个人的融资需求,将自有或购买的设备出租给承租人,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租赁期满后,承租人有权选择购买或续租的合同。

本文旨在探讨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以期为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法律保障。

二、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性质融资租赁合同具有以下法律性质:1. 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属于租赁合同范畴,具有租赁合同的一般特征,如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租金支付等。

2. 融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实质上是一种融资行为,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出租设备,为承租人提供融资服务。

3. 买卖合同:在租赁期满后,承租人有权选择购买租赁物,因此,融资租赁合同也具有买卖合同的性质。

三、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1. 合同成立的效力(1)合同主体合格: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即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具备合法的融资租赁业务资质,承租人应当具备合法的承租资格。

(2)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当事人应真实表达其意思,不得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3)合同内容合法: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2. 合同履行的效力(1)融资租赁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将设备出租给承租人,并保证设备的品质和性能。

(2)承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并按照约定使用、维护设备。

(3)租赁期满后,承租人有权选择购买或续租设备。

3. 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效力(1)合同变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双方可协商一致变更合同内容,但变更后的合同仍应具备法律效力。

(2)合同解除:在以下情况下,合同可被解除:①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②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③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4. 违约责任(1)融资租赁公司违约:融资租赁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设备或提供设备不符合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2024融资租赁合同时效民法典是怎么规定的2024

2024融资租赁合同时效民法典是怎么规定的2024

2024融资租赁合同时效民法典是怎么规定的(二)引言在2020年的新增民法典中,融资租赁合同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购买特定的标的物,并在约定期限内将其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可以根据约定的还款方式支付租金,以获得使用权。

本文将继续探讨2024年融资租赁合同时效民法典的规定。

现将从三个方面进行阐述:融资租赁合同的成立、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以及融资租赁合同的终止。

融资租赁合同的成立首先,当事人之间应当达成合意。

合意是指出租人同意将标的物出租给承租人,并承诺在合同期满时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其次,融资租赁合同应当就标的物明确约定,并约定承租人有权占有和使用标的物。

第三,融资租赁合同应当约定明确的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

此外,合同需要符合法律的强制规定和禁止性规定。

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根据2024年民法典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并具有法律约束力。

融资租赁合同的生效意味着合同当事人必须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出租人要将标的物出租给承租人,并保证承租人按时收到租金;承租人要按时支付租金,并按照约定使用标的物。

在合同生效期间,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不得变更,除非合同双方经过协商一致并签订了补充协议。

如果需要向第三方转让租赁权利或义务,则还需获得相关人的同意。

融资租赁合同的终止融资租赁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终止,即合同终止后,出租人不再出租标的物,承租人不再支付租金。

首先,合同到期。

融资租赁合同一般在约定的期限届满时终止,出租人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其次,合同解除。

在特定情况下,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可能需要支付违约金或其他约定的费用。

第三,合同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

在不可抗力情况下,例如自然灾害、战争等情况,合同的履行可能会受到阻碍,合同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

最后,合同由于违约导致终止。

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了合同条款,使得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学习二十一:2024年融资租赁合同详解

民法典学习二十一:2024年融资租赁合同详解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民法典学习二十一:2024年融资租赁合同详解本合同目录一览1. 第一条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及适用范围1.1 第二条融资租赁合同的订立1.1.1 第二条第一节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资格条件1.1.2 第二条第二节租赁物的选择与交付1.1.3 第二条第三节租赁期限和租金的确定1.2 第三条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1.2.1 第三条第一节出租人的义务1.2.2 第三条第二节承租人的义务1.2.3 第三条第三节租金的支付方式及期限1.3 第四条融资租赁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3.1 第四条第一节合同变更的条件和程序1.3.2 第四条第二节合同解除的条件和后果2. 第五条融资租赁合同的违约责任2.1 第五条第一节出租人的违约责任2.2 第五条第二节承租人的违约责任2.3 第五条第三节违约与侵权竞合时的处理3. 第六条融资租赁合同的争议解决3.1 第六条第一节协商解决3.2 第六条第二节调解解决3.3 第六条第三节仲裁解决3.4 第六条第四节诉讼解决4. 第七条融资租赁合同的终止和解除4.1 第七条第一节合同终止的条件4.2 第七条第二节合同解除的程序及后果5. 第八条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5.1 第八条第一节合同生效的条件5.2 第八条第二节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解除的后果6. 第九条融资租赁合同的税收政策6.1 第九条第一节出租人和承租人的税收责任6.2 第九条第二节税收优惠政策7. 第十条融资租赁合同的信息披露和保密7.1 第十条第一节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方式7.2 第十条第二节保密义务及例外情况8. 第十一条融资租赁合同的第三方担保8.1 第十一条第一节担保的设立8.2 第十一条第二节担保的解除和终止9. 第十二条融资租赁合同的国际法律适用9.1 第十二条第一节国际惯例的适用9.2 第十二条第二节冲突法的选择10. 第十三条融资租赁合同的监管政策和法规遵守10.1 第十三条第一节监管政策的遵守10.2 第十三条第二节法律法规的更新及合同调整11. 第十四条融资租赁合同的附件11.1 第十四条第一节附件的构成和效力11.2 第十四条第二节附件的补充和修改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及适用范围1.1 本合同是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就租赁物的选择、租赁期限、租金支付等事项达成的一致协议,是双方共同遵守的法律文件。

2024年度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及效力是什么(带目录)

2024年度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及效力是什么(带目录)

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及效力是什么合同编号:___________甲方(出租人):___________乙方(承租人):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租赁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将其拥有所有权的租赁物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支付租金等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合同目的甲方根据乙方的需求,将其拥有所有权的租赁物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支付租金。

第二条租赁物1.租赁物名称:___________。

2.租赁物数量:___________。

3.租赁物规格:___________。

4.租赁物质量:___________。

5.租赁物交付日期:___________。

6.租赁物交付地点:___________。

第三条租赁期限1.本合同租赁期限为____年,自租赁物交付之日起计算。

2.租赁期满后,如乙方需继续使用租赁物,应于租赁期满前____日内向甲方提出续租申请,经甲方同意后,双方另行签订续租合同。

第四条租金及支付方式1.租金总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元整(小写):¥__ _________元。

2.租金支付方式:乙方按___________(季/月)支付租金,每期租金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__元。

3.租金支付日期:乙方应于每期租金到期日前____日内支付当期租金。

4.甲方在收到乙方支付的首期租金后,将租赁物交付给乙方。

第五条租赁物的所有权及使用权1.租赁期间,租赁物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享有租赁物的使用权。

2.租赁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租赁物转让、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

3.租赁期满,乙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租金及其他相关费用后,甲方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乙方。

第六条租赁物的维修与保养1.租赁期间,乙方应按照甲方提供的租赁物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并负责租赁物的日常维修与保养。

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及效力是什么

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及效力是什么

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及效力是什么融资租赁合同认定及效力甲方(出租人):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愿意出租,乙方愿意承租甲方拥有所有权的租赁物,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融资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合同目的本合同的目的在于明确双方在融资租赁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租赁物能够按照约定的方式使用,并保证甲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第二条租赁物1. 甲方同意将以下物品出租给乙方:(1)设备名称:________________(2)设备型号:________________(3)设备数量:________________(4)设备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2.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首期租金,并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方式支付租金。

第三条租赁期限1. 本合同租赁期限为____年,自首期租金支付之日起计算。

2. 租赁期满后,乙方有权选择按照甲方规定的价格购买租赁物,或者将租赁物退还给甲方。

第四条租金及支付方式1. 租金总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_______元。

2. 租金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如按月支付、按季支付等)。

3.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及时足额支付租金,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条租赁物的使用和维护1. 乙方应按照甲方提供的操作规程使用租赁物,确保租赁物的正常使用和保养。

2. 乙方在使用租赁物过程中如发生故障,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维修。

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但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故障,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租赁物的保险1. 乙方应在租赁期间为租赁物办理保险,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

2. 如租赁物发生保险事故,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办理理赔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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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及效力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735)。

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的,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
处理。

(《融资租赁合同解释》1)
(一)融资租赁性质的认定
1.有无租赁物
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737增)
2.租赁物价值与租金之关联
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

(746)
租赁物低值高估、租金构成明显与出租人成本、费用及利润不符。

例1:甲租赁公司、乙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乙公司支付首期租金250万元。

同日,甲公司与乙公司、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以550万元价格向丙公司购买A机械供乙公司承租使用,同意将乙公司已支付给丙公司的550万元货款作为甲应支付的货款予以抵扣,并由甲扣划首期250万元租金后归还乙公司300万元。

后因乙公司拖欠租金,甲诉至法院。

审理查明,乙公司使用的设备系其从他人处购买并使用多年,据此认定甲租赁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三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系虚构。

裁判要旨:甲租赁公司与乙公司之间构成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法律关系(甲借给乙300万)。

第一,融资租赁合同无效(737)。

第二,甲租赁公司是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无权从事经营性贷款业务,根据借贷合同相关规则认定效力,如果职业放贷/非自有资金,甲、乙公司之间的借贷行为无效。

例2:最高院(2016)最高法民终286号
甲公司与乙公司、丙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乙公司将其拥有真实所有权并有处分权的租赁物转让给甲公司,再由甲公司将租赁物出租给乙公司和丙公司使用,甲公司支付转让款后,依法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租期内由承租人占有和保管租赁物。

但《融资租赁合同》所附的《所有权转移证书》并未载明租赁物的具体名称、型号。

《租赁物清单》也仅列明了租赁物的供货商、租赁物名称、入账金额入账时间、已提折旧及账面净值。

裁判要旨:《融资租赁合同》第三条约定,乙公司须在合同签订当日提交租赁物所有
权凭证原件、租赁物购货合同、销售发票原件、租赁物保险凭证原件;甲公司在检查完毕
上述材料后,留存复印件。

但甲公司未提交上述书面文件,也未提供甲公司取得租赁物所
有权时对租赁物进行过实物检视、租赁物的现状及存放地点以及其他能够证明特定租赁物
真实存在的证据。

故仅凭《租赁物所有权转移证书》及《租赁物清单》尚不足以证明存在
对应的特定租赁物和租赁物所有权的转移,不足以认定融资租赁合同关系,仅为借款关系。

例3 :最高院(2014)民二终字第109号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乙公司将某项目137套商品房转让给甲公司,然后回租,融资金额1亿元,租赁年利率20%……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购房款;乙公司付清租金等款项后,由乙公司按1000元名义价款留购租赁物。

乙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到期租金及其他款项时,视为违约。

同日,甲公司支付了1亿元。

后因乙公司未再支付租金或租息,引发纷争。

另查明,在合同订立前,租赁物已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超规划建设的违章建筑;在租赁期间,该项目亦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所有权不可能移转给甲公司。

裁判要旨:融资租赁具有融资和融物的双重属性,缺一不可。

如无实际租赁物或者租赁物所有权未从出卖人处转移至出租人或者租赁物的价值明显偏低无法起到对租赁债权的担保作用,应认定该类融资租赁合同没有融物属性,仅有资金空转,系以融资租赁之名行借贷之实,应属借款合同。

(二)真实售后回租之认可
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融资租赁合同解释》2)
案例:广州中院(2017)粤01民终24050号
甲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从事融资租赁,乙公司以其所有的设备采售后回租的方式与甲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了所有权转移事项、租期、租金以及租金的支付时间等。

乙公司在合同三个附件《财产清单》《财产所有权转移确认书》《承租人验收证明及租赁物件确认书》上加盖公章,确认甲公司已支付了全部购买价款,租赁物所有权已转移给甲公司。

(三)经营资质与合同效力
1.出租人不具有融资租赁业务的资质不影响合同效力
理由: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505)。

案例:衡阳中院(2016)湘04民再7号
彭某与A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由A公司融资购买B公司生产制造的施工升降机两台租赁给彭某。

经查明,A公司未取得融资租赁的资质。

再审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为由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2.对租赁物的经营使用特许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不影响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

(738增、《融资租赁合同解释》3)理由:出租人并不使用租赁物,如出租人根据医院要求购买医疗器械,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不影响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

(四)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就该情形下租赁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租赁物应当返还出租人。

但是,因承租人原因致使合同无效,出租人不请求返还或者返还后会显著降低租赁物效用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承租人,由承租人给予出租人合理补偿。

(760、《融资租赁合同解释》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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