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可以使用融资租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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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领域可以使用融资租赁吗

随着融资租赁被越来越多的产业认识,特别是其所有权和使用权独特的分离方式,对于商品的销售有积极的促进因素,因此房地产领域开始有很多人关注和使用这个手段。但这个领域是否可以使用融资租赁这个问题,目前还有争论。在现阶段可以肯定地说是可以操作的,但07年《融资租赁法》出台以后是否能得到法律保护就很难说了。

按照租赁的规律,我们还是从法律、税收、监管、会计准则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从法律上看房地产融资租赁交易的合法性

房地产租赁首先要看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对于不属于自己产权的的物件,是没有资格用来做融资租赁的。融资租赁是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如果只有租赁合同,而没有采购租赁物件的购买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是不成立了。采购合同决定了产权的归属。用在房地产上面的融资租赁有两个目的:一是新房的信用销售,二是已有房的回租,可能还有第三个目的就是财务处理,但在法律上是否能行的通就另行别论。

我国的土地归国家所有,企业或个人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因此土地的权证不能当作租赁物件使用,只能转让使用权。而使用权是无形资产,不在融资租赁法的保护下,因此地产的融资租赁就不讨论了。除非租赁物成为土地的附着物或已经嵌入土地内,或许还可以经营,否则不受法律保护的租赁模式没有太大的研究必要。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出台后,可以用使用权、用益权来解决地产租赁的问题。

房产因为具有可交易的产权,因此做租赁物件目前还没有什么法律限制。房产(厂房、商用楼)本身不能直接产生有交换价值物品的产值,有些还是消费品(住宅)。尽管有折旧资源,并属于固定资产,但由于其本身价值的不确定性和大部分时间是在升值的特性。许多国家都不把融资租赁的政策给予房地产领域。中国也是这样。

融资租赁的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加速折旧上,目的是要给那些能创造价值,本身技术更新和贬值很快的产业,不仅能增加税源,还增加了就业。而房产总的来说还是一种消费(耗)而不是创造性商品,尤其是民用住宅,本身也不存在折旧问题,享受不到融资租赁政策的好处。真正为了融资而做房屋融资租赁的企业相信不会太多。以贷款为目的做租赁,不如直接做贷款更能省去许多不合理的费用负担。

已经出台的《融资租赁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把融资租赁物件锁定在“动产”方面。如果不做重大修改,《融资租赁法》正式出台后,房地产这种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融资租赁就不再受到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司法解释虽然还没有出台,但草案中已经明确规定:以不动产为租赁物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但租赁物成为土地的附着物或已经嵌入土地内不在此限。这个动向值得注意,至少说明目前法律的司法实践中是这样执行的。

房产融资租赁不适合经营的另外一个原因是房屋的价格不稳定,风险非常大,赶上升值时,升值的好处不会给租赁公司,赶上暴跌的时候,房屋的价格可以瞬间跌到50%以下,风险全部加载到租赁公司身上,属于风险非可控的,不受法律保护的租赁项目。日本最大的融资租赁公司——日本租赁公司就是因为经营房地产租赁而破产的。这个历史经验值得注意。

总的来看,法律上并不鼓励房地产行业采用融资租赁的方式搞信用销售。

从监管上看房地产融资租赁交易的可操作性

融资租赁的焦点都在融资方面,因此对租赁物件的融资租赁属性,监管部门似乎关心的并不太多,但在相关文件中还是有一定的规则。

银监会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可租赁物件是固定资产,对于企业来说,房产是可提取折旧固定资产,因此做租赁应该没有问题。目前这个管理办法正酝酿这修改,

随着《融资租赁法》草案的出台,这部分是否需要调整,还要看最终结果。在此之前,还没有见到明确允许房地产可以做融资租赁的文件。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法定经营物件是:(一)生产设备、通信设备、医疗设备、科研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工程机械设备、办公设备等各类动产;(二)飞机、汽车、船舶等各类交通工具;(三)本条(一)、(二)项所述动产和交通工具附带的软件、技术等无形资产,但附带的无形资产价值不得超过租赁财产价值的二分之一。

按照这个条件房地产是不可以经营的。

国内企业融资租赁试点单位目前还没有具体的管理办法,因为主要由商务部管,因此应该套用商务部的政策、法规,而不是套用银监会的政策、法规。因此也应该不允许做房地产。

为了防止金融机构借助融资租赁的方式投资房产,扩大投资比例,逃避投资监管和税收监管。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中规定:银行、信用社不得以融资租赁的方式租入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性质的固定资产,也不得以融资租赁的方式租出固定资产。

我国过去的政策是企业要“依法”经营,法律规定的才可以做,法律没有规定的不可以做。国务院非公36条出台后,企业的经营范围从“依法”经营到只要国家的法律、法规没有限制的都可以经营。这种从大陆法系向海洋法系体系的转变,体现了法律、法规的政策要适应新经济发展的时代要求。对于没有明确政策的的项目需要慎重考虑,因为随时都有可能出现限制性政策。

虽然各监管部门对房地产融资租赁有不同的说法,因政出多门,不能做到绝对地限制,暂时还是有机会可以做的,以后可以肯定地说不会受到法律保护。

从会计准则上看房地产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

会计准则只注重实际,不注重表面形式。虽然会计准则不会对房地产经营有什么限制条款,但在会计处理上有它自己的原则和规定。许多融资租赁公司也知道房地产融资租赁的弊病,他们本身并不想做,也没有能力做。但为什么房地产租赁又成为一个热门话题呢?主要原因是租赁公司大都以委托租赁+经营租赁的方式帮企业改善会计报表,解决税务方面的问题。这里面没有任何的买卖行为,只是一种形式上的租赁。

房产租赁到底采用那种租赁方式更能满足节税方面的需求,这就涉及到采用什么样的会计处理方式,能给承、租双方带来什么好处。按照会计准则的标准。对于融资租赁来说,由承租人提取折旧,承租人只有折旧和利息部分可以摊入成本。对于经营租赁来说,由出租人提取折旧,承租人的租金可以全部摊入成本。如何确定租赁方式,怎样符合自己利益最大化就很重要了。

会计准则是这样划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区别。

对于融资租赁的判定标准,只要满足下列条款之一的就可以判定是融资租赁:(1)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价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3)租赁期占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但是,如果租赁资产在开始租赁前已使用年限超过该资产全新时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则该项标准不适用。(4)就承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就出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但是,如果租赁资产在开始租赁前已使用年限超过该资产全新时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则该项标准不适用。(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修整,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对于经营租赁的判定标准:除了融资租赁以外其他租赁都是经营租赁:注意,这里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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