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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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制度

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制度

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制度一、概述乡镇畜牧兽医站是负责本乡镇畜牧生产技术服务和兽医卫生监督管理的机构。

为了加强对乡镇畜牧兽医站的管理,制定本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和工作流程。

二、管理职责1. 乡镇兽医卫生监督管理乡镇畜牧兽医站负责对本乡镇的畜禽养殖场、屠宰场和肉菜市场等进行兽医卫生监督管理,负责相关检查工作,随时掌握兽医卫生情况,及时开展预防性卫生监督。

2. 畜牧生产服务乡镇畜牧兽医站负责为本乡镇的畜禽养殖户提供技术指导和畜牧生产服务。

及时向养殖户传递畜牧科技和动植物疫病预防等技术,协助屠宰场加强畜禽养殖管理,提高农民的养殖技术水平。

3. 兽医人员培训乡镇畜牧兽医站负责对本乡镇兽医人员进行培训,并定期开展现场培训,提高兽医机构检查工作的专业性和监督执法水平。

同时,还要开展安全教育和卫生防护知识培训,确保兽医人员遵照检查工作规则和规章制度开展活动,保证检查工作的安全和效果。

4. 日常行政管理乡镇畜牧兽医站负责本单位的日常行政管理,包括统计和管理工作人员,做好业务档案、财务管理和投资决算等行政管理工作。

义务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岗位责任制和纪律,做好与单位管理相关的各项工作。

三、工作流程1. 兽医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流程(1)动植物卫生检查定期对各大养殖场、屠宰场等动物场所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防止动物疫病传播。

(2)畜禽集中屠宰检查对每个屠宰场和屠宰点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屠宰条件符合要求,屠宰过程符合卫生规范。

(3)处理动物疫病发现动物感染疫病,应及时采取隔离措施,避免疫病扩散和传染。

(4)兽医工作记录对兽医检查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做到案档齐全和信息及时性。

2. 畜牧生产服务工作流程(1)调查研究和信息查询做好市场、行业数据调查,广泛咨询群众,了解群众需求,及时提供专业技术指导和服务。

(2)技术指导和顾问服务协助养殖户提高畜禽养殖技术水平,处理技术难题和高发病症情况,开展规范化养殖和生态养殖模式,减少畜禽养殖危害环境。

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办法

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办法

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办法(1993年2月6日农业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乡镇畜牧兽医站(以下简称乡镇站)的管理和建设,增强其推广服务功能,促进畜牧业发展,保护人民身体健康,推动农村经济进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乡镇站是国家在基层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

接受县畜牧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双重领导。

第三条乡镇站的基本职责是:宣传贯彻发展畜牧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协助乡镇政府搞好牧政管理工作;开展畜牧业产前、产中、产后各项服务;培训指导村级服务人员、科技示范户和广大农牧民;推广科技成果和实用技术;组织农牧民发展商品生产。

第四条鼓励乡镇站开展有偿服务,兴办经济实体,不断增强自身经济实力。

第五条乡镇站应面向农村,面向生产,面向农牧民,以服务为宗旨,以发展畜牧业为目的,不断捉高服务质量,推动当地畜牧业向专业化、商品化、现代化转化。

第六条县和县以上畜牧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乡镇站的管理,协调各方关系,解决存在问题,为乡镇站建设与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人员第七条乡镇站实行条块结合,双重领导。

县畜牧主管部门重点负责业务、财务、人事工作的管理,乡镇政府主要负责行政管理工作。

县乡既要分工,又要协作。

第八条乡镇站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由畜牧、人事、编制主管部门根据农业部、人事部[1992]农(人)字第1号文件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编制和补充人员由县畜牧主管部门管理。

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编制。

第九条编制内人员由录用制干部和聘用制干部组成。

乡镇站应安排好未进编的在岗集体人员、农民技术员的工作,可允许其留在站内从事服务或经营性工作,与编内人员统一管理、统一报酬。

经费主要靠服务创收解决。

第十条乡镇站编制应主要用于安排从事技术和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十一条乡镇站的技术人员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水平,或经过专业培训达到相当水平。

第十二条乡镇站站长由县畜牧主管部门和所在乡镇政府协调后,由县畜牧主管部门任命。

要保持乡镇站人员的相对稳定,保证他们从事技术工作的时间,人员安排调动由县畜牧主管部门负责,但要征求所在乡镇政府意见。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最新)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最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7号《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1月4日农业部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孙政才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乡村兽医从业管理,提高乡村兽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保障乡村兽医合法权益,保护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乡村兽医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乡村兽医,是指尚未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经登记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人员。

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乡村兽医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兽医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兽医监督执法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兽医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鼓励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的人员到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

第六条国家实行乡村兽医登记制度。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兽医登记:(一)取得中等以上兽医、畜牧(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或水产养殖专业学历的;(二)取得中级以上动物疫病防治员、水生动物病害防治员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三)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连续5年以上的;(四)经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

第七条申请乡村兽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乡村兽医登记申请表;(二)学历证明、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或者乡镇畜牧兽医站出具的从业年限证明;(三)申请人身份证明和复印件。

第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并颁发乡村兽医登记证;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乡村兽医登记证应当载明乡村兽医姓名、从业区域、有效期等事项。

乡村兽医登记证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申请续展。

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制度_规章制度_

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制度_规章制度_

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制度下面是提供的制度文章供您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动物防疫法》、《草原法》、《种畜禽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农业部《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加强我区乡镇畜牧兽医站(以下简称乡镇站)的管理,促进畜牧业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乡镇站包括行政区划调整后的11个乡镇站和区动物防疫检疫站(即市场检疫站)。

第三条乡镇站是国家设置在基层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站长负责制,经济上自收自支,独立核算。

第四条乡镇站的工作职能是: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发展畜牧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协助区畜牧主管部门搞好牧政管理;在区主管部门和当地党政的领导下搞好动物的疫病防治工作;开展辖区内的畜牧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推广畜牧科技成果和实用技术;扶持、帮助、指导龙头企业和专合经济组织、畜牧科技示范户和畜禽养殖大户发展畜牧生产;引导组织广大农户大力发展畜禽商品生产。

第五条乡镇站应积极开展有偿技术服务,不断地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鼓励科技人员领办、兴办各类经济实体,增强基层畜牧兽医站的经济实力。

第六条乡镇站的主要业务工作:一、协助乡镇政府制定发展畜牧业的规划、计划,搞好畜牧业生产调查、统计,制定和实施畜牧科技推广方案。

二、认真宣传、贯彻、实施畜牧“二法”、“三条例”,完成区畜牧主管部门委托在辖区内的动物防疫、检疫、消毒和动物卫生管理工作,管理好兽药、饲料市场,加强对种畜禽的鉴定、发证管理和种畜禽更新换代的引种工作,使畜牧生产发展迈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三、积极引进和推广优良畜禽品种,加速畜禽品种改良步伐,积极引进优质饲料和推广优质牧草新品种,推广、普及新兽药和牧医新技术。

四、夯实乡镇站的经济基础,为畜牧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提供有利保障。

五、开展业务技术培训,做好技术咨询和信息沟通工作。

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办法

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办法

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乡镇畜牧兽医站的管理和建设~促进全市畜牧业生产和动物卫生事业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靖江市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靖政发[2007]18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乡镇畜牧兽医站是国家设臵在乡镇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属市农委领导~实行站长负责制~经济独立核算。

第三条乡镇畜牧兽医站的主要工作职能是: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畜牧业生产发展、动物防疫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具体承担辖区内动物防疫和技术推广服务等职能,同时承担上级部门和当地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人员管理第四条乡镇畜牧兽医站按市行政区划设臵~全市设***个镇,园区、街道办,畜牧兽医站。

第五条乡镇畜牧兽医站人、财、物三权统一归市农委管理~并接受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

第六条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根据辖区畜牧业生产发展和动物防疫工作的需要配备~人员编制数以市农委和人事部门核定的基数为准~不得超编。

第七条乡镇畜牧兽医站编制人员的缺额配备和自然减员补充按carried out;4) for spring hangers (included simple spring, hangers and constant support hangers) it should also be recognized as setting and locking of loads. 5) check the surface quality, folded layering and without cracks, rust and other defects. 5) after completion of the test and controldrawing number one by one, by series baled. Color alloy steel parts, the parts marking installation location and rotation about the direction you want. 7.3.14. hangers installation 7.3.14.1 hanger layout a. a clear design of hanger should be installed strictl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drawings and designs shall not be installed wrong, missing, etc. B. own arrangement of piping support and hanger set and selection should be based on comprehensive analysis of general layout of piping systems;cold installation of steam pipe with particular attention reserved for compensation of thermal expansion displacement and orientation. C. support systems should be rational to withstand pipe loads, static load and incidental load; reasonable piping displacement; guaranteed under various conditions, stress are within the allowed range. Strength, stiffness, and meet requirements to prevent vibration and soothing water, without affecting the adjacent equipment maintenance and other piping installation and expansion. D. equipment connected to the interface to meet pipeline thrust (torque) limit requirements; increase the stability of piping systems to prevent pipeline ... C. welding elbow should be not less than 1.5 times the pipe diameter. D. Press elbow should be not smaller than the outside diameter of the pipe.有关规定~按程序聘用。

畜牧兽医站管理制度

畜牧兽医站管理制度

畜牧兽医站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畜牧兽医站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畜牧兽医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畜牧兽医站是指专业提供畜牧兽医服务的场所,包括畜牧业生产管理、诊疗治疗、预防控制和技术指导等内容。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畜牧兽医站的所有管理和服务。

第三条畜牧兽医站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管理,保障服务质量安全。

第四条畜牧兽医站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内部管理。

第五条畜牧兽医站应当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和服务质量,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六条畜牧兽医站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考核机制,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技术能力,满足客户需求。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畜牧兽医站应当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包括管理部门、技术部门、综合行政部门等,明确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畜牧兽医站应当设立相应的内部管理领导小组,明确各项业务的责任人和技术负责人,确保工作有序进行。

第九条畜牧兽医站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工作流程和业务操作步骤,确保各项业务有序进行。

第十条畜牧兽医站应当设立相应的财务管理部门,建立财务预算和审计制度,定期进行财务汇总和分析。

第三章资质条件第十一条畜牧兽医站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包括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等,并依法进行注册登记。

第十二条畜牧兽医站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从业人员,包括兽医、兽药师、技术人员等,并具备相应的职业素养和技术能力。

第十三条畜牧兽医站应当拥有一定数量和质量的设备和药品,保障畜牧兽医服务的正常进行。

第十四条畜牧兽医站应当具备安全卫生管理条件,做好日常清洁和卫生防疫工作,确保从业人员和畜牧动物的健康安全。

第四章服务内容第十五条畜牧兽医站应当做好畜牧兽医服务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供相关政策咨询和技术指导,加强畜牧兽医科普知识的宣传。

第十六条畜牧兽医站应当提供诊疗治疗服务,包括疾病诊断、治疗方案制定、手术治疗等,并提供相关的药品和器械。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规范》和《江西省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规范》和《江西省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规范》和《江西省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08.09.17•【字号】赣农字[2008]91号•【施行日期】2008.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规范》和《江西省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农字【2008】91号)各市县(区)农业(畜牧兽医、畜牧水产)局:为进一步加强乡镇畜牧兽医站规范化建设和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以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6]1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西省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规范》和《江西省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江西省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规范》2、《江西省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七日附件1:江西省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规范一、总则(一)为加强乡镇畜牧兽医站(以下简称乡镇站)规范化建设与管理,确保其各项职责全面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以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6]1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二)本规范为乡镇站机构建设和管理的基本准则,适用于乡镇站机构建设与管理的全程活动。

二、组织机构与人员(一)乡镇站应经具有管理权的县级编制部门或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为县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

1、应按乡镇(含涉农街道、乡镇建制农场等)或地理区域合理设置,原则上每个乡镇设一个站。

2、应根据乡镇大小每个站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2至4名,区域性中心站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增加人员编制。

2021年兽医站安全生产制度

2021年兽医站安全生产制度

Many things in life are not that we can't do it, but that we don't believe it can be done.(WORD文档/A4打印/可编辑/页眉可删)兽医站安全生产制度为更好地体现南川乡镇畜牧兽医服务体系改革与建设后的效能,加强畜牧兽医站管理,不断推进该市畜牧业发展和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确保动物源性的食品安全,南川制定了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办法。

一、基层畜牧兽医站的管理机构及职能基层畜牧兽医站的管理职能由南川市畜牧发展中心承担。

其具体职能是:㈠组织并实施对基层畜牧兽医站工作人员、畜牧兽医业务、工作经费的统一管理,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㈡负责对拟任站长的考察、考核及办理相关的报批手续,并负责对副站长职务的任命;㈢根据工作需要负责对全系统畜牧兽医人员的调动;㈣负责对基层畜牧兽医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职称申报、评定、调资、晋级、退休等的管理、报批;㈤根据“动物防疫法”、“畜牧法”、“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并指导基层畜牧兽医站全面履行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动物食品安全及畜牧业发展的职能;㈥组织并指导基层畜牧兽医站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重庆、市政府及南川、市政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认真组织和全面完成、政府及当地党委、政府的年度工作目标;㈦完成地方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畜牧兽医站管理畜牧兽医站作为市畜牧主管部门派出机构,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实行双重管理。

人员、业务、经费归口市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组织由所在地乡镇、办事处党委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按辖区原则负责动物疫病防控及畜牧业生产,技术推广的组织、协调工作,具体为:㈠人员管理畜牧兽医站人员归口市畜牧主管部门管理,包括人员的调动、调资、晋级、职称申报及评定、档案、保险等。

拟任站长和副站长职务必须征求当地党(工)委的意见,站长由主管部门报组织部批准任命,副站长由畜牧兽医管理部门任命,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办法(试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办法(试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乡镇畜牧兽医站(以下简称乡镇站)的管理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自治区关于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乡镇站是国家在基层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肩负着动物防疫、品种改良和畜牧兽医技术推广等工作,由县(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第三条乡镇站的主要工作职责:宣传贯彻发展畜牧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普及工作;依法承担辖区内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动物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情监测;做好辖区内动物免疫实施工作;负责辖区内与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等有关的技术服务和监督等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培训、指导辖区内村级动物防疫员(以下简称村级防疫员)做好动物强制免疫和计划免疫工作;承担辖区内畜禽品种改良实施和监督等相关工作;负责辖区配种员和技术员的管理,推广优良种畜禽,指导专业户、规模养殖场、配种站搞好畜牧生产,开展技术培训,提高科学饲养管理水平;负责建立辖区内畜禽养殖(或免疫)档案;负责辖区内畜牧业生产情况数据资料统计;承上级主管部门布置的其它工作任务。

1第四条乡镇站应该把公益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逐步分开并剥离,进一步加强公益性职能。

公益性职能主要体现在加强对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落实好动物免疫的各项措施,加强对动物防疫和兽药使用方面的监督管理;建立畜禽养殖(或免疫)档案,做好辖区内畜牧业生产情况数据、资料的统计;加强村级防疫员、配种员、技术员的管理,加强品种改良工作的实施和监管,开展好技术培训工作。

经营性职能主要是开展配种、疫病诊疗、兽药经营等有偿技术服务,不断增强自身经济实力。

第五条乡镇站应面向农村,面向生产,面向农牧民,保证畜牧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畜产品安全,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根据地理位置、辖区大小和畜禽饲养量的多少等情况,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乡镇站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合并组建成为一个中心站。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建议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建议

对 乡村兽医的诊所有所要求 ,任其在庭院内从事畜 禽诊 疗 活动 , 显然也 是 不妥 的 。而参 照 动物诊疗 机 构
对 场 所 的要求 , 似 乎又 有些严 格 , 不太适 用 。
1 现 状 自2 0 1 0年省市部署 乡村兽 医登记管理工作 以 来 ,我县 目前 已有 1 2 5人领 取 了 《 乡村兽 医登记
当有 固定 的从 业 场所 ”,但 至 今 尚未 有相 应 的要 求 , 如 乡 村兽 医 的从 业 场 所 应 达 到什 么条 件 ,选 址 、 布
诊疗许可不明确。从 《 办法 》 整篇 内容及 《 乡村 兽医申请登记表 》 、 《 乡村兽医登记证 》 上所载明的 信息来看 , 《 乡村兽医登记证 》 应该既是对乡村兽医 在 乡 村从 事诊 疗 服务 活 动应具 有 的 资格 的认 可 ( 相 当于 执业 兽 医 的 执业 资格 证 ) , 又 是 诊疗 许 可 ( 相 当 于执业兽 医的注册证 ) 。但 《 办法 》 却未对此做 明确
执 法 与 监 督
《 乡村兽 医管理 办法 》 执行 过程 中存在 的 问题及其建议
陈 秀梅 武爱香 ( 河南省安阳 县畜牧局 河南安阳 4 5 5 0 0 0 )
自农业部 2 0 0 8 年颁发 的 《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 》 ( 以下简称 《 办法 》) 出台以来 , 我 国乡村兽 医的业
证》 ,其 中约三分之一是大中型养殖场 中的技术人 员, 约三 分 之二 是 原来 乡 镇兽 医站 的 职工 , 也 有 少 数
原来经营兽药现在又想从事诊疗服务活动的人员 ,
兽药经营权 限模糊。在 2 0 0 1 年修订 的《 兽药管
理条 例 》中曾 规 定 , “ 为方 便 农 牧 民 购买 兽 药 , 兽 医

基层畜牧兽医技术管理体制改革的创新策略

基层畜牧兽医技术管理体制改革的创新策略

基层畜牧兽医技术管理体制改革的创新策略畜牧业是我国传统工业中的一个重要产业,它直接关系到地区的经济发展和肉类产品的供给。

如何有效地促进畜牧业的发展,如何建立健全的技术管理体系,一直是政府和科研工作者所关心的问题。

本文对当前基层畜牧兽医技术管理制度的改革和对策进行了剖析,供借鉴。

1 建立和推广基层畜牧兽医技术体系的重要意义科技是第一生产力。

随着工业化的不断推进,传统的畜牧业必须向现代化的畜牧业转型,许多畜产品的生产都要依靠产业化。

建立健全的畜牧兽医技术制度,是确保畜产品生产经营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

在政府的大力扶持和保障下,我国的畜牧兽医技术体系日趋完善,更加合理,对畜产品的生产、消费的监管和保障也会越来越强。

2 存在的问题2.1 技术管理体制分工不明确当前,我国基层畜牧兽医技术管理工作存在着技术、管理制度不健全、责任分工不清、工作重复等问题。

在基层畜牧兽医的管理制度中,存在着多个部门联合管理、工作积极性低、分工不清等问题。

同时,一旦发生了问题,很难找出第一个责任人,既不能确保工作的高效性,又会造成严重的安全隐患,进而严重影响畜牧业的发展。

2.2 技能水平低基层畜牧兽医的技术管理不仅要有技术技能,更要提高交流技能,为其提供一定的人力资源支持。

当前,通过对基层畜牧工作现状的分析,发现管理工作人员相对薄弱,制约了基层兽医技术的发展。

另外,在缺乏好的工作环境下,许多职业人士大多产生了“逃避”的心态。

2.3 工作落实力度不足我国目前虽有许多有关的法律、法规,但由于基层基础设施较差,难以将其具体实施。

随着我国畜牧业的持续发展,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我国的畜牧业也面临着多种形式的体制变革。

当前,部分企业的发展规划与发展程度较高,但这只在大城市中有所体现,而在基层,执行起来仍较为困难。

比如,基层畜牧兽医医疗器械相对匮乏,与城市兽医医疗器械存在着很大的差距。

而在基层,大部分都是以饲养为主,缺乏系统的管理,很难将先进的理念运用到农业生产中。

乡级畜牧站管理制度

乡级畜牧站管理制度

乡级畜牧站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乡级畜牧站的管理工作,提高养殖业发展水平,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乡级畜牧站是指乡级政府直接管理的畜牧养殖机构,主要负责本乡区内畜牧业的发展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乡级畜牧站遵循依法管理、严格执行、勤勉尽责、规范运作的原则,努力发展畜牧业,保障农民收入。

第四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乡级畜牧站内部管理,对乡级畜牧站工作人员具有指导性和约束性。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乡级畜牧站设站长、副站长、科长等职务,设财务、计划、畜牧养殖、兽医卫生、宣传等职能科室。

第六条站长是乡级畜牧站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畜牧站的管理工作,领导畜牧站各部门协同合作,推动畜牧业的发展。

第七条副站长根据站长分工,协助站长管理畜牧站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站长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八条科长是各职能科室的负责人,负责本科室的管理和工作任务的落实。

第九条财务科主要负责财务收支情况的统计和核算,制定财务预算及年度报告。

第十条计划科主要负责制定畜牧发展规划,控制畜牧生产指标,进行市场情况调查及分析。

第十一条畜牧养殖科主要负责畜牧养殖工作,指导农户畜牧生产技术,推广养殖业新技术。

第十二条兽医卫生科主要负责畜牧站兽医保健工作,防疫接种工作及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第十三条宣传科主要负责宣传畜牧业政策法规,传播先进养殖技术,增强农户养殖意识。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十四条乡级畜牧站要按照政府要求,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预算,按照计划推动畜牧产业发展。

第十五条畜牧站要建立健全畜牧生产档案,保障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确保畜牧业可持续发展。

第十六条畜牧站要加强对兽医卫生和防疫工作的管理,提高畜禽的健康水平,保障畜牧产品的质量安全。

第十七条畜牧站要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开展养殖产品销售,促进畜牧产品的增值。

第十八条畜牧站要加强与农户的合作,推广先进的养殖技术,提高畜牧业生产效益。

第十九条畜牧站要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帮助农户了解政策法规,引导农民规范养殖,保护环境。

乡镇兽医站规章制度

乡镇兽医站规章制度

乡镇兽医站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乡村家畜兽医卫生工作的管理,规范兽医站的运营行为,保障农村兽医卫生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乡镇兽医站的建设、管理和运营工作。

第三条乡镇兽医站是乡村兽医基层实施单位,是政府提供基本兽医服务和兽药供应的窗口,是农村兽医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乡镇兽医站的主要任务是为农户提供家畜兽医卫生保健服务、兽药供应和技术指导,预防和控制家畜疾病传播,维护畜禽生产健康和农村环境卫生。

第五条乡镇兽医站的管理原则是依法管理、规范运作、保障质量、提供服务。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乡镇兽医站设站长一名,其他工作人员若干名,具体人数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七条乡镇兽医站应当设立办公室、诊疗室、药品库房等工作场所。

第八条乡镇兽医站工作人员应当配备合格的兽医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具备相关资格证书和工作经验。

第九条乡镇兽医站应当建立健全的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

第十条乡镇兽医站应当建立党支部或党小组,加强党的建设,做好自身建设工作。

第三章工作内容第十一条乡镇兽医站主要工作内容包括:(一)家畜兽医卫生保健服务:为农户提供兽医诊疗服务,帮助预防和治疗家畜疾病,保障家畜健康。

(二)兽药供应:提供兽药销售服务,做好兽药管理和监督工作。

(三)技术指导:为农户提供家畜养殖、饲料配制、防疫措施等方面的技术指导,帮助提高家畜养殖水平。

(四)疫病防控:做好疫病预防工作,加强家畜兽医卫生监测和报告工作,保障农村兽医卫生安全。

第十二条乡镇兽医站应当建立健全家畜档案管理制度,做好家畜养殖户信息搜集和记录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

第十三条乡镇兽医站应当定期开展家畜兽医健康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家畜兽医健康知识,提高农户兽医意识和兽医卫生水平。

第四章工作要求第十四条乡镇兽医站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恪守职业操守,热爱兽医事业,秉承为农民服务宗旨,努力提高服务水平。

南江县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办法

南江县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办法

南江县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县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以争创“明星”技术员、打造“星级”畜牧兽医站为目标,着力建设一支政治可靠、技术精良、作风过硬的畜牧兽医队伍,促进全县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农业部关于深化乡镇畜牧兽医站改革的意见》和《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乡镇畜牧兽医站,即:按照全县乡镇行政区域设立的48个乡镇畜牧兽医站。

第三条乡镇畜牧兽医站为县畜牧食品局派驻到乡镇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站长负责制,经济上独立核算。

其人事、业务、财务由县局统一管理,并接受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撤销片区工作站,设立片区督导员(原则上兼任片区所在地畜牧兽医站站长),协助县局对所辖区域乡镇畜牧兽医站的管理。

第五条成立南江县畜牧业协会,各片区成立分会,负责组织乡镇畜牧兽医站经营性人员从事畜牧兽医经营服务工作。

其经营管理按照协会章程运作。

第三章人事管理第六条乡镇畜牧兽医站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用制,聘任期为3年。

工作人员与站长签订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

聘用合同经县人事部门鉴证,报县局备案。

聘用合同期满需续签的,由当事人一方提出书面申请,按照规定程序在聘用合同期满前30日内办理续订聘用合同。

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受聘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

受聘人员的工作时间、休假、工资、医疗、培训、退休退职、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等,按照法律、法规、政策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乡镇畜牧兽医站设站长、会计各一名,5人以上(含5人)设副站长1名,并按照公益性岗位各项工作职责落实专兼职工作人员,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性。

站长实行双向选择、竞争上岗、择优聘用,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征求当地党政意见后,由县局任免。

畜牧兽医站管理制度范文

畜牧兽医站管理制度范文

畜牧兽医站管理制度范文畜牧兽医站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畜牧兽医站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畜牧兽医站是指专门从事畜牧兽医服务的机构,目的是为畜牧业提供科技支持,保障畜牧养殖的健康与发展。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的目的是规范畜牧兽医站的管理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确保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 1. 畜牧兽医站设置站长,由负责畜牧业的地方政府或农业主管部门任命。

2. 站长对畜牧兽医站的运营负责,并对其他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五条畜牧兽医站设立科研、技术、服务和管理等多个部门,各个部门负责不同的业务。

第六条畜牧兽医站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确保各个部门的协调运作。

第三章规章制度第七条 1. 畜牧兽医站应当建立和完善各种内部规章制度,包括工作纪律、安全规范和服务规范等。

2. 人员应当遵守内部规章制度,不得违规行为。

第八条 1. 畜牧兽医站应当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服务质量。

2. 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目标、质量责任、质量评估等。

第九条 1. 畜牧兽医站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工作环境的安全。

2. 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办公区域的安全、实验室的安全、设备的安全等。

第十条畜牧兽医站应当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自己的科研成果和技术。

第四章业务管理第十一条畜牧兽医站应当建立和完善科研管理制度,进行科学研究和创新。

科研管理包括研究项目的申报、实施和成果转化等。

第十二条畜牧兽医站应当建立和完善技术服务管理制度,提供兽医诊疗、药品销售等服务。

第十三条畜牧兽医站应当建立和完善项目管理制度,对项目实施进行计划和监督。

第十四条畜牧兽医站应当建立和完善数据管理制度,确保数据的安全和完整。

第十五条畜牧兽医站应当建立和完善评价体系,对各项业务进行评估和表彰。

第五章绩效管理第十六条畜牧兽医站应当建立绩效考核体系,根据工作量、工作质量、工作效益等进行评估。

第十七条畜牧兽医站应当建立激励机制,对表现优秀的人员进行奖励和晋升。

乡镇畜禽站管理制度

乡镇畜禽站管理制度

乡镇畜禽站管理制度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乡镇畜禽站的管理,确保畜禽养殖业的安全、健康和良性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乡镇畜禽站的管理工作,保证畜禽的饲养、生长、检疫、销售等活动的规范进行。

第三条乡镇畜禽站应当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科学养殖、绿色养殖,保证畜禽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乡镇畜禽站应当加强与居民、农户的沟通与合作,共同维护畜禽的健康和安全。

第五条乡镇畜禽站应当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切实履行相关责任,落实各项规章制度,确保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二部分组织机构第六条乡镇畜禽站应当设立站长一人,具体负责畜禽站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乡镇畜禽站应当设立兽医、药剂师、管理员等专业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配置相关人员。

第八条乡镇畜禽站应当建立畜禽卫生安全委员会,负责畜禽卫生安全监督及管理工作。

第九条乡镇畜禽站应当建立相关部门和岗位,健全完善的管理机构。

第十条乡镇畜禽站应当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畜禽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并建立相关档案。

第三部分畜禽管理第十一条乡镇畜禽站应当建立畜禽台账,并定期进行统计和清点。

第十二条乡镇畜禽站应当对畜禽的饲养场所、设施进行定期清洁和消毒,确保环境卫生。

第十三条乡镇畜禽站应当建立畜禽的防疫档案,定期进行疫苗注射和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隔离处理。

第十四条乡镇畜禽站应当建立畜禽的饲养管理制度,合理配置饲料,保证畜禽的饮食和生长。

第十五条乡镇畜禽站应当建立畜禽的销售制度,对畜禽产品进行检测和质量控制,保证产品的安全。

第四部分管理措施第十六条乡镇畜禽站应当建立畜禽安全预警制度,对畜禽疫病、环境变化等情况进行预警和应对。

第十七条乡镇畜禽站应当建立畜禽安全应急预案,对突发事件进行及时处置和应急措施,确保畜禽的安全。

第十八条乡镇畜禽站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居民和农户的畜禽管理意识,促进健康养殖。

第十九条乡镇畜禽站应当建立畜禽市场监督制度,加强对市场的监管和管理,遏制不法经营和生产。

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制度

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制度

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制度1. 综述为了规范乡镇畜牧兽医站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2. 管理岗位职责2.1 站长1.负责全面领导和管理乡镇畜牧兽医站,制定工作计划和年度预算,并组织实施;2.负责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并对工作效果负主要责任;3.监督和检查站内各项工作的开展情况,并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4.督促和指导工作人员做好各项工作,做到严格按照规程和程序进行管理和服务;5.负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2 兽医1.负责兽医诊疗、预防工作及动物防疫稽查、监管、检疫工作;2.负责制订和实施兽医诊疗、预防工作和动物防疫、监管、检疫工作的实施方案,建立和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和标准,并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处理;3.监督和检查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积极参与本站其他工作。

2.3 助理兽医1.协助兽医进行兽医诊疗、预防工作及动物防疫稽查、监管、检疫工作;2.负责动物疫情的调查和报告;3.监管和检查兽药的管理和使用情况;4.负责制订相关工作的实施方案。

2.4 办事员1.负责站内物资的管理和统计,并对物资使用情况和库存情况进行报告;2.负责站内档案的维护和管理,包括建档、归档、借阅等工作;3.负责接待客户和解答客户咨询。

2.5 收费员1.负责站内兽药的销售和价格的制定;2.负责统计站内营收情况,并进行报告;3.监管和检查兽药销售和使用情况。

3. 工作流程和程序3.1 动物防疫管理3.1.1 疫病监测1.站内应当建立动物疫病监测制度,定期开展动物疫病监测;2.疫病监测主要包括体检、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等环节。

3.1.2 疫情报告1.动物防疫人员及时、准确上报该乡镇畜牧兽医站内动物的疫情报告;2.站内应当建立完善的疫情报告制度,包括接报、受理、分析、处理、防控措施等环节;3.对于疫情,应当根据疫情情况建立应急处理工作小组。

3.1.3 动物疫病的预防与控制1.确认疫情后,应当及时采取针对性的防控措施;2.动物防疫人员应当参与疫情防控工作;3.防疫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进行宣传、总结、报告、归档工作。

畜牧兽医站管理办法规章制度

畜牧兽医站管理办法规章制度

畜牧兽医站管理办法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畜牧兽医站的管理,规范畜牧兽医站的工作流程,提高畜牧兽医服务水平,促进畜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兽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畜牧兽医站,是指县级及以上畜牧兽医部门设立的专业从事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服务、管理和培训的机构。

第三条畜牧兽医站的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高效的原则,确保畜牧兽医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第四条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应当加强对畜牧兽医站的领导和监督,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提高畜牧兽医站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人员管理第五条畜牧兽医站的组织机构应当根据工作任务和地域特点进行设置,确保畜牧兽医站的工作顺利开展。

第六条畜牧兽医站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遵守职业道德,为畜牧业的发展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条畜牧兽医站应当加强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专业水平。

第三章畜牧兽医技术推广与服务第八条畜牧兽医站应当积极开展畜牧兽医技术推广工作,将新技术、新成果及时传播给养殖户。

第九条畜牧兽医站应当为养殖户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帮助养殖户解决生产中的问题。

第十条畜牧兽医站应当加强对畜牧兽医技术的培训,提高养殖户的技术水平。

第四章疫病防治与监控第十一条畜牧兽医站应当加强对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控制,严格执行疫病防治措施。

第十二条畜牧兽医站应当建立健全动物疫情报告制度,及时报告疫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第十三条畜牧兽医站应当加强对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确保畜牧业生产安全。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十四条畜牧兽医站的财务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和规定,保证财务收支平衡。

第十五条畜牧兽医站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六章考核与评价第十六条畜牧兽医站的考核与评价应当根据工作绩效和目标完成情况进行。

第十七条畜牧兽医站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接受社会监督,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内容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内容

一、畜牧兽医行政执法相关基本概念1、行政:行政是指国家行政主体依法行使国家权力,对公共事务进行组织与管理的活动。

2、行政法:行政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并用以调整拥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与不拥有行政职权的相对主体之间所发生的各种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畜牧兽医行政:畜牧兽医行政是国家行政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依法对全社会的畜牧兽医工作进行组织与管理的活动,既具有国家行政的特征又具有独自的特点。

4、畜牧兽医行政法:畜牧兽医行政法是调整畜牧兽医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职能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畜牧兽医行政主体:我国畜牧兽医管理工作的行政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的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要包括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1)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我国国务院所属的农业部,是全国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动物生产、动植物内外检疫、动物防疫、动物药品及其他畜牧兽医管理工作。

(2)地方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包括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地市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三个层次。

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之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所和草原监理站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三、畜牧兽医行政管理的范围:–种畜禽管理–草原管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动物防疫管理–生猪屠宰检疫管理–兽药药政管理–兽医医政管理第二章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学习要求1、掌握畜牧兽医行政执法的概念特征和作用。

熟悉畜牧兽医行政执法的手段和生效要件,了解畜牧兽医行政执法的部门配合。

2、掌握畜牧兽医行政许可的概念及实施程序,熟悉畜牧兽医审验、报告和技术监测。

3、掌握畜牧兽医行政处罚行为的概念、特点及基本原则。

掌握畜牧兽医行政处罚执行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熟悉畜牧兽医行政处罚的适用程序及相关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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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乡镇畜牧兽医站的管理和建设,促进全市畜牧业生产和动物卫生事业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靖江市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靖政发[2007]18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乡镇畜牧兽医站是国家设臵在乡镇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属市农委领导,实行站长负责制,经济独立核算。

第三条乡镇畜牧兽医站的主要工作职能是: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畜牧业生产发展、动物防疫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具体承担辖区内动物防疫和技术推广服务等职能,同时承担上级部门和当地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四条乡镇畜牧兽医站按市行政区划设臵,全市设***个镇(园区、街道办)畜牧兽医站。

第五条乡镇畜牧兽医站人、财、物三权统一归市农委管理,并接受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

第六条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根据辖区畜牧业生产发展和动物防疫工作的需要配备,人员编制数以市农委和人事部门核定的基数为准,不得超编。

第七条乡镇畜牧兽医站编制人员的缺额配备和自然减员补充按
有关规定,按程序聘用。

在编人员的借调、辞退、自动辞职均应经市农委同意,报市人事部门批准,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乡镇畜牧兽医站设站长、副站长各一名,实行竞争上岗,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聘用,由市农委任免。

第九条乡镇畜牧兽医站必须努力提高职工的文化素质和业务素质,在职人员必须取得大专以上专业文凭,并取得规定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条乡镇畜牧兽医站职工的专业职务评聘和技术培训、考核、晋升、奖惩,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乡镇畜牧兽医站设立动物医院,为企业性质。

接受市农委及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

动物医院院长由站长兼任。

工作人员根据当地畜牧兽医工作需要配备。

第三章业务管理
第十二条乡镇畜牧兽医站主要业务工作是:
1.协助当地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畜牧业发展计划、规划,按照上级要求制定本区域动物防疫工作计划。

2.组织开展动物疫病免疫接种、检疫、消毒,开展动物流行病学调查、动物疫病监测、疫情处理等工作。

3.开展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

4.开展技术培训、讲座、信息咨询服务,承担上级下达的技术推广任务,开展技术示范与指导。

5.做好各类报表统计、上报工作。

第十三条防疫管理
乡镇畜牧兽医站按照动物防疫责任制要求开展工作。

每个工作人员划定管理责任区,下达工作任务、明确工作职责。

1.免疫管理。

实行“谁免疫、谁负责”的免疫工作责任制,按免疫计划和上级工作要求做好动物各种疫病的免疫接种工作,免疫密度和免疫质量达到规定要求。

认真实施免疫溯源工作。

2.检疫管理。

实行“谁检疫、谁负责”的检疫工作责任制。

推行检疫申报制。

规范开展产地检疫、屠宰检疫。

按标准收取检疫费,每月定期结缴检疫费。

3、动物疫情管理。

按要求开展动物流行病学调查、动物疫病抽样监测工作。

规范开展实验室工作。

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按规定及时、规范上报,不得隐瞒不报,同时规范处理疫情。

4.动物防疫物资管理。

动物防疫物资包括疫苗及其它生物制品、免疫标识、兽药、防护用品等。

各类动物防疫物资均需建帐管理。

疫苗及其它生物制品、免疫标识、兽药、防护用品统一由市牧医中心采购。

各站根据工作需要定期上报使用计划,至市牧医中心领用或购买。

第十四条动物诊疗管理
动物诊疗实行企业化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诊疗管理。

第四章站务管理
第十五条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按照省农委建设镇级畜牧兽医
站“有健全的专业队伍、有合适的工作场所、有完备的基础设施、有科学的工作机制、有稳定的经费保障”的“五有”标准,规范管理。

1.学习制度。

实行每月例会学习制度。

正常每旬半天学习交流会议。

主要内容为:汇报交流上旬工作情况,部署本旬工作;组织学习时事、政治法律法规知识及畜牧兽医专业知识。

鼓励和支持职工参加函授、培训、自学、调研和讲座等,努力提高政治业务素质。

2.工作责任制。

站所有工作人员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制定防疫、检疫、诊疗、保管等责任制。

3.议事制度。

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坚持在站长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重大事项必须经讨论形成一致意见后向农委负责人报告后批准同意方可实施。

4.民主理财制度。

做到站务公开,民主理财。

第五章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乡镇畜牧兽医站资产和财务管理按照《靖江市乡镇畜牧兽医站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乡镇畜牧兽医站资产属国有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

第十八条乡镇畜牧兽医站不设立会计,由市农委成立专门机构统一财务管理,实行分站核算,各站设立报帐员,各项支出经站长审核签字后由报账员每月按规定至市农委报销帐目。

各站资金不平调,原有债权、债务不变,当年结余资金结转下年使用,亏损由单位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乡镇畜牧兽医站实行统收统支,收支两条线。

所有收入
及时交市农委设立的专门帐户,可预借备用金作临时支出。

第二十条乡镇畜牧兽医站在编人员工资由市人事局核定。

实行绩效工资,绩效工资、福利、补贴由市农委根据考核结果审核同意发放。

第六章考核和分配办法
第二十一条市农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及业务工作要求每年年初下达各乡镇畜牧兽医站年度工作目标任务。

考核内容主要为畜牧兽医业务工作、经济工作指标。

第二十二条市农委成立乡镇畜牧兽医站考核工作小组。

每季度对各站考核一次,考核按照《乡镇畜牧兽医站目标管理考核细则》及《乡镇畜牧兽医站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进行。

第二十三条分配方法
1.在编人员工资每月发放工资构成部分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包括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考核结果按季度发放。

2.动物医院工作人员工资以工资标准的50%作为效益工资,根据考核结果按比例发放。

3.对防检等工作和人员管理实行季度百分考核。

各站负责人的绩效工资根据农委考核情况核定,按季度发放。

其他工作人员实行包干负责制,年初落实目标责任,进行考核评分,得分95分的享受全额绩效工资,考核分高于或低于95分的按比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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