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迟交房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给大家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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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仲裁委员会

裁决书

(2011)台仲裁字第号申请人,男,196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城关镇。

委托代理人翁孝杯(特别授权),浙江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东方大道8号临海市建设大楼9楼。

法定代表人金序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宏伟(特别授权),浙江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红月(特别授权),浙江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浙江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1年10月28日向本会申请仲裁,本会于2011年10月31日受理,并向被申请人发送应裁通知书。后发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仲裁条款,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在签订仲裁协议后本会方可依法处理,为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1年11月8日签订仲裁协议,同意把本案争议事项提交本会处理。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本

会仲裁规则的有关规定,由申请人选定的仲裁员陈文通、被申请人选定的仲裁员汪俊杰和本会主任指定的首席仲裁员周显根组成仲裁庭。仲裁庭于2011年12月6日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翁孝杯、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李宏伟到庭参加仲裁活动。本案现已仲裁完结。

申请人申请称:2009年5月8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其中《商品房买卖合同》第8条约定,被申请人应于2009年11月30日前,将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给申请人使用,因被申请人资金短缺等原因,被申请人未按期向申请人交付商品房;后在申请人不断要求下,被申请人才通知申请人于2010年2月21日可以交付商品房,逾期交付商品房时间达83天。为解决逾期交付商品房事宜,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0年8月5日签订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一份,协议书载明:一、原由申请人自行交付的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所需契税等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二、申请人同意在被申请人承担办理权属证书所需费用后,不再向被申请人主张因逾期交房产生的违约责任并自愿放弃该项主张。但被申请人在协议书签订后再次违反约定,经申请人催告仍未履行,故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已付购房款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因双方协商未果,据此向本会提出如下仲裁请求:一、要求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0年8月5日签订的协议书;

二、要求被申请人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36606元人民币;三、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辩称:一、对申请人购买被申请人商品房及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无异议;因商品房逾期交付双方之间曾于2010年8月5日签订协议书无异议;二、鉴于双方已就逾期交房问题达成赔偿协议,则被申请人因逾期交房产生的违约责任应按该协议书规定赔偿;即便被申请人存在违约,申请人要求解除协议书也不能成立,故被申请人同意按双方于2010年8月5日签订的协议书承担责任;三、退一步说要求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商品房买卖合同规定的违约金比例过高,要求降低。

申请人为支持自己的仲裁请求主张,向本庭提交下列证据:

证据一、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拟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及申请人付款时间、被申请人交房时间及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等。经质证,被申请人无异议。本庭认为,因双方对证据三性均予认可,依法确认作为本案证据予以使用。

证据二、收款收据;拟证明申请人按约支付商品房购房款。经质证,被申请人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并确认申请人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商品房购房款。本庭认为,因双方对证据三性均予认可,依法确认作为本案证据予以使用。

证据三、房屋交付(入户)通知书一份;拟证明被申请人于2010年2月12日通知申请人于2010年2月21日可以交付商品房,根据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期限,被申请人逾期交付商品房时间为83天。经质证,被申请人对证据本身无异议。本庭认为,因双方对证据三性均予认可,依法确认作为本案证据予以使用。

证据四、协议书一份;拟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逾期交房一事,在2010年8月5日达成协议,该协议书载明申请人放弃逾期交房违约金是附条件的即被申请人承担人理权属证书契税等费,现被申请人没有承担,申请人仍有权提出逾期交房违约金的主张。经质证,被申请人对该协议书无异议。本庭认为,因双方对证据三性均予认可,依法确认作为本案证据予以使用。

证据五、催付办证费用紧急函、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邮件投递凭证单,拟证明申请人在协议书签订后,已催告被申请人支付办证费用,因被申请人未及时支付办证费用导致其未及时取得权属证书的事实。经质证,被申请人认为自己没有收到申请人寄送的催付办证费用紧急函,对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上签字有异议,对邮件投递凭证所涉的申请人寄送邮件已投妥无异议。本庭认为,因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邮件已投妥事实无异议,且无相反证据证明该邮件已退还给申请人,故本庭确认该份邮件已送达给被申请人,可作为本案证据予以使用。

被申请人未提供相应证据佐证其庭审中的答辩意见。

本庭经审理,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2009年5月8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第3条约定申请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幢号18、房号1-501,建筑面积为139.60平方米;库房一间,位于18号楼地下室11号,建筑面积为19.36平方米;汽车车位一个,位于A005号;第4条约定申请人购买前述商品房房款合计人民币882080元;第6条约定付款方

式及期限为申请人按按揭贷款方式付款;第8条约定商品房交付期限为被申请人应当在2009年11月30日前,将经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给申请人使用;第9条约定被申请人逾期交付商品房的违约责任为逾期超过30日以后,申请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被申请人应自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申请人已交付购房价款的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等内容。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已按约支付商品房购房款882080元人民币;但被申请人未按期交付商品房。2010年2月12日,被申请人通知申请人于2010年2月21日可以交付商品房,按合同约定的被申请人商品房交付期限,被申请人逾期交付商品房达83天。2010年8月5日签订协议书一份,协议书载明:一、原由申请人自行交付的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所需契税等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二、申请人同意在被申请人承担办理权属证书所需费用后,不再向被申请人主张因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和任何费用,并自愿放弃该项主张。2011年8月27日和9月8日,申请人会同其他购房户向被申请人寄送催付办证费用的紧急函,分别要求被申请人于2011年9月5日前、9月15日前向申请人等各购房户支付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所需的费用,否则按商品房买卖合同追究其逾期交房违约责任。庭审中,被申请人自认公司目前经营状况不良、无法支付购房户所需的办证费用。因被申请人未按购房户要求支付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所需的费用,申请人据此向本会提出仲裁申请。

另查明,至庭审前,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交付其所购的商品房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向其支付购房款的金额,双方均无异议。

本庭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仲裁申请及辩驳意见,归纳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一、本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0年8月5日签订的协议可否解除?二、逾期交房违约金数额及违约金比例是否过高问题?

一、本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0年8月5日签订的协议可否解除问题。

本庭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0年8月5日签订的协议符合解除条件,其依据:1、被申请人未按协议书要求支付购房户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所需的费用,且在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发出催付办证费用紧急函后,被申请人也未在合理时间内予以缴付,其行为已构成根本性违约;2、被申请人在庭审中自认公司目前经营状况不良、且无法支付购房户所需的办证费用,在此情况下,本庭确认双方继续履行协议书已无必要。故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第3款、第4款规定,申请人提出解除双方于2010年8月5日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据,依法应予支持。

二、关于逾期交房违约金数额及违约金比例是否过高问题。

(一)关于违约金比例是否过高问题。本庭认为,申请人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9条规定,要求被申请人按日向其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不属过高,因为:1、逾期交房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既包括利息损失,也包括因逾期交房给申请人造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年限减少等损失;本案仅就利息损失而言,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按日向其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没有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故此,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比例

合理。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7条规定:违约金是否过高,以违约造成的损失为基准,综合衡量合同履行程度、当事人过错、预期利益、当事人缔约地位强弱、是否适用格式合同等多项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予以权衡;结合本案,因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格式合同,合同约定的逾期交房违约责任内容是被申请人确定后交付给申请人签署,且逾期交房完全是被申请人过错所致,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也应按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规定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同时,在本案中,被申请人没有对自己提出的违约金约定过高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实。

(二)根据被申请人认可的逾期交房83天事实,结合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9条规定,被申请人应付申请人逾期交房违约金为36606.32元(计算公式为申请人已付购房款882080元人民币乘逾期交房时间83天乘日万分之五违约金比例),鉴于申请人仅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36606元,对其余部分未予主张,本庭予以支持。

本庭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应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因被申请人未按合同约定如期向申请人交付商品房,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且双方就被申请人逾期交房如何处理达成协议后,被申请人也未按协议书规定予以履行,被申请人的行为再次构成违约,故申请人向本会提出要求解除协议书并要求被申请人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的仲裁请求,合理有据,本庭依法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第三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解除申请人李星与被申请人浙江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5日签订的协议书。

二、被申请人浙江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天内支付给申请人李星逾期交房违约金36606元人民币。

当事人如未按本裁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仲裁受理费1703元,处理费300元,合计2003元(申请人已向本会预交),由被申请人浙江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首席仲裁员

仲裁员

仲裁员

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代书记员徐登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书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签订的编号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该合同”)及附件之未尽事宜,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订立本补充条款如下: 第一条商品房交付后,若该房屋的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和公共分摊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的套内建筑面积和公共分摊建筑面积误差比值均在±3%(含3%)之内的,双方据实结算房价款。 若该房屋的实测套内建筑面积或公共分摊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的套内建筑面积或公共 分摊建筑面积误差比值超过±3%(不含3%)时,则买受人有权退房。(1)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返还乙方已付房价款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并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的违约金。(2)买受人不退房的,实测套内建筑面积或公共分摊建筑面积超出合同约定的套内建筑面积或公共分摊建筑面积+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实测套内建筑面积或公共分摊建筑面积超过合同约定的套内建筑面积或公共分摊建筑面积 -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第二条根据该合同及补充协议规定,若甲方应返还乙方面积差价款的,甲方应于收到房屋土地测绘部门实测面积数据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返还面积差价款。甲方逾期返还面积差价款的,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逾期一日,违约金为差价总款的万分之)。 第三条甲方因不可抗力逾期交房的,甲方应自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30日内告知乙方

并向乙方提供政府有关部门不可抗力证明后方可凭此免责。 第四条甲方应当在该商品房交付使用后日内(即在年月日前)代理乙方到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完毕该商品房产权变更登记过户手续,且申领取得该商品房房地产权属证件。 否则:(1)乙方有权单方解除该合同及补充协议,甲方应自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退还乙方已付房价款及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并向乙方支付总房价款%的违约金。(2)若乙方不退房的,甲方应自乙方提出继续履行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支付总房价款%的违约金,并继续履行该合同及本补充协议。 第五条甲方按照该合同第八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向乙方交付房屋时,甲方应向乙方出示并提供《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测绘部门该商品房实测面积数据及该合同规定的其他法律文件,并经乙方签字验收确认该房屋达到该合同第十四条及所有附件规定标准后,双方共同签署房屋验收交接单。否则,甲方交付房屋不符合上述规定或不能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乙方有权拒绝接受房屋,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违约责任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详见该合同第九条规定)。 第六条甲方应保证其向乙方做出以下承诺的合法性及真实性,并作为该契约附件组成部分: 1、该商品房建筑、装修、装饰、空气质量等标准符合国家、市及有关部门环保要求,否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按照合同有关规定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2、。 3、。

催交房款通知书

催交房款通知书 【篇一:催缴通知书】 夏家冬: 您于2016年3月6日购买我公司开发的悦圣湾.梓园85#楼号1单元301室住宅一套,于2016年6月3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为45万元; 2016年7月14日,完成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预告登记证》的领取。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四条第3款约定,您应于2016年8月29日前将公积金贷款入帐。截止2016年9月19日,尚有房款15万元未付。 今我公司正式通知您:请于2016年9月24日前付清以上欠款,如逾期未付,我公司将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六条约定处理。 特此通知 通辽希望(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16年9月19日 催缴通知书 郭明丽: 您于2016年4月22日购买我公司开发的悦圣湾.梓园93#楼号2单元702室住宅一套,于2016年6月3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为35万元;您于2016年6月27日领取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告登记证》。 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四条第3款约定,您应于2016年8月11日前将公积金贷款入帐。截止2016年9月19日,尚有房款9万元未付。 今我公司正式通知您:请于2016年9月24日前付清以上欠款,如逾期未付,我公司将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六条约定处理。 特此通知 通辽希望(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16年9月19日 催缴通知书 师晓成: 您于2016年3月6日购买我公司开发的悦圣湾.梓园78#楼号1单元602室住宅一套,房款总额994260.96元,约定付款方式为按揭贷款。截止2016年9月19日,该房屋尚有15万元房款未付。

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W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依法向南通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涉外案件的当事人自愿选择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受理。 第三条下列争议和纠纷仲裁委员会依法不能仲裁: (一)劳动争议; (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三)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四)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第二章仲裁协议 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当事人协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即视为同意按照

本规则进行仲裁。 第五条仲裁协议包括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仲裁委员会的意思表示。 第六条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第七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就仲裁协议的效力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仲裁委员会作出书面决定后,当事人不得再就仲裁协议的效力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第八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当事人未依照前款规定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该仲裁协议的效力。

交房通知书

交房通知书 尊敬的颐和家园业主: 你好,非常荣幸的通知您,您所购买的伊和家园物业已通过了工程竣工验收,符合物业使用要求,达到物业接受条件,我司定于2008年11月?日正式办理物业移交手续。 为了向您提供更好的服务,以便顺利办理交房手续,请您详细阅读《颐和家园交房通知书》,成都中泽置业有限公司,成都物业有限公司将竭诚为您服务。 届时,因前来办理接房手续的业主较多,为避免您长时间等候,我司建议您按以下时间安排您的接房日程: 1.办理地点:颐和家园交房处 2.办理时间:9:00-17:00 3.所需资料详见:《客户携带资料说明》 4.所需相关费用详见:《房屋交付需交纳款项的明细》 5.咨询电话: 84362118(售楼部) ?????(安特物业服务企业) 成都中泽置业有限公司 2008年10月

交房流程图

携带资料说明 在办理交房时请务必携带以下资料: 1.业主本人带身份证、军官证或护照原件; 1)若业主为已婚:夫妻双方带结婚证件、身份证件、共同到场; 2)若业主为未婚:带身份证(如果业主为未成年人,请法定监护人携带户口本及本人身份证原件); 2.若房屋为多人共有,请全体共有人同时到场,并参照第一条所述要求携带相关资料; 3.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4.银行按揭合同原件(此项为按揭付款客户准备); 5.购房款收据或购房首付款收据,购房发票; 6.请尚未开据发票的客户带好收据现场更换发票; 7.携带此交房通知书。

房屋交付需交纳款项的明细 根据您与我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约定,我司将协助您办理分户产权证。为使我公司能顺利地协助您办理分户产权,请您在办理交房手续的同时,向我司交付办理产权所需的全部相关资料及全部相关款项。 一、收退房款:套内建筑面积差异×套内合同单价 二、我公司代收费用:

付款逾期补充协议范本

付款逾期补充协议范本 甲方:__________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____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 本协议中的所有术语,除非另有说明,否则其定义与双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签订的《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协议》(下称"原协议")中的定义相同。鉴于:甲方和乙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共同签署了《________________合同/协议》,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_______________合同/协议》中未尽事项特订立以下补充协议。合同内容补充部分:_____ 其它事项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协议生效: 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_______________合同/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_______________合同/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除本协议中明确所作修改的条款之外,原协议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人代表法定人代表 (或授权代表):(或授权代表):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银行帐号: 通讯地址:通讯地址: 联系人:联系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传真:传真: 出卖方(甲方):______________购买方(乙方):______________甲方及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为明确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协商一致,于__年___月__日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以下称"该合同"),并同意根据该合同之有关规定签订本协议,以补充该合同未尽善之部分,共同遵守。 1.甲方依据《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第____号将在____市区____路____号的____单元____层____号的商品房(以下称"该商品房")出售给乙方。 2.土地使用期限自____________起____________止。 3.该________之建筑材料及设备以附录________为标准。 4.甲、乙双方同意按附录所列之该商品房售价及付款办法付款。对交款日期及付款方式,乙方必须严格遵守。 5.如乙方未能根据附录____之规定期限依时交付楼价款者,由滞付之日起计算直至付款之日止,乙方每日须按该合同第____条向甲方支付该合同所列出之滞纳金。同时甲方还可以书面方式催乙方付款。如乙方逾期七日仍未依时支付楼价欠款及/或滞纳金,甲方有权视乙方违约而作中途退房处理并有权终止该合同及本协议。甲方可以书面通知乙方解除该合同及本协议,并报知_______市房地产管理机关备案后另行出售。乙方已付之楼价款由甲方按该合同第八条之规定扣除违约金及/

催接房通知书

催接房通知书 尊敬的先生/女士: 您好! 热忱欢迎您入住 ! 您所购买的住宅,经有关建设职能部门验收合格,已按照合同约定于年月日具备交付条件。我公司已于年___月___ 日通知您前来接房,而您至今仍未到我公司办理接房手续,对此现特再次书面通知您办理接房手续。现就相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请您于_年__月_ 日前至郴州金科●钻石山管理处客服中心办理接房手续(温馨提示:请您事先至金科钻石山销售中心完善地产相关手续,咨询电话 二、接房时,请您作好准备并携带以下资料及费用:1.购房合同原件;已缴纳款项的全部收据、发票原件; 2.采用按揭方式付款的,还需携带借款合同、抵押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按揭贷款银行上账回单原件; 3.能够证明您身份和关系的相关资料:您的身份证或护照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如果您是外籍或港澳台人士,请携带入境签证护照(免签证的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书),或者港澳台回乡证或身份证件;如果您是单位或公司的,请携带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代表授权书原件及公章;如果购房人是未成年人的,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其法定代理人需携带身份证或护照原件以及户口簿(户口簿的户主必须是未成年人的父母亲,户口簿需包含户口增减页、户主户口页、配偶户口页、该未成年产权人户口页,如户口簿不符合前述要求的,还需提供独生子女证明、医学出生证明、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监护证明等原件或复印件)、未成年人父母亲结婚证或离婚证明等原件或复印件; 4.您和家庭居住成员1寸彩色照片各二张; 我的手机2019-05-15 16:58:45 5.按购房合同约定,在房屋交付时您应缴纳相关费用,包括房屋结算尾款、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契税等费用以及预存六个月全价物业服务费,请携带前述费用并在办理接房时缴纳,截止年月应缴纳的物业费为______元( 最终金额以合同等相关约定为准);

交房通知书

交付通知书 尊敬的先生/女士(身份证号码:): 感谢您对我公司的信任与支持,我们热忱欢迎您成为小区的业主,并对您及全家即将入住本小区表示祝贺!希望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共建您理想的家园。 该物业已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特通知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后 于年月日携带有效资料前往本项目物业公司/项目现场办理房屋交付手续,详情您可以致电售楼处(电话):或致电物业管理服务中心(电话):咨询,以便于我们为您提供更周到、便利的服务。建议您按照《交付通知书》载明的时间办理入住手续,按合同约定,物业服务费自合同约定的交房之日起开始计收,逾期办理收房手续,物业服务费计收起始日期不变。 一、办理入住的先决条件 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已经结清全部款项方可办理领取钥匙手续。 二、办理入住时需携带以下资料及费用 1.商品房交付通知书原件(本通知); 2.《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3.已付房款发票(收据)原件(办理入住手续时核对实测面积、结清房款后换取全额发票); 4.购房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买卖合同上所有人员身份证); 5.购房人(买卖合同上所有人员)一寸免冠照片1张。 三、办理入住要求 为确保入住手续的有效性及合法性,务必买受人本人(若是公司购买请出具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前来办理入住手续。如买受人确实无法到场,请委托人出示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与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无有效委托手续的,概不能办理入住手续。买受人为多人的,共有人一并至收房现场并携带完整手续。 四、办理入住流程

1.销售部审核业主身份; 2.销售部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如实测面积与预售面积有差异); 3.财务部办理面积补差款、开具购房款发票(如需)等事项; 4.售楼处交付工作人员签发《入住手续会签单》; 5.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办理物业管理相关文件的签署(如有); 6.至物业部交纳首期公共服务费等相关入住费用; 7.在物业处领取钥匙、验房,并签署《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交接单》 8.至销售部领取精美交付礼品一份(仅限前名业主) 感谢您的支持与配合! 签署时间:年月日 公司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仲裁裁决书

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 (2010)宁裁字第370-13号申请人:周兵男汉族1972年9月生,系南京同舟知识产权事务所职员 被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虎踞路59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晓蒙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帆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虎踞路81号 负责人:周隽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南京 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帆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周兵与被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移动江苏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南京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根据与被申请人移动南京分公司签订的《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移动电话客户办理国际长途、国际漫游业务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于2010年7月15日向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提出仲裁申请。本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四条及《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七条之规定,于当日受理此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及《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因双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共同选定独任仲裁员,本会主任指定郝海兵为独任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审理本

案。 仲裁庭于2010年8月20日、9月2日在本会开庭审理本案。申请人周兵、两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杨帆到庭参加了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仲裁请求与答辩 被申请人辩称:被申请人已经严格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了相应的义务,也尽到了相应的提示义务,不存在违约的行为。因此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二、举证、质证与认证 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了以下证据: 证据1、2009年7月5日双方签订的《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移动电话客户办理国际长途、国际漫游业务协议》一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服务合同关系,协议明确约定了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约定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在2009年7月7日-2009年7月14日期间开通国际长途和国际漫游,并且约定了双方争议的解决方式。 证据2、2009年7月5日业务受理单一份,证明申请人按照被申请人的要求办理了开通相应业务的手续。 证据4、申请人出入境记录和登机牌一份,证明申请人原定行程是2009年7月7日-2009年7月12日,因手机在韩国不能使用,提前于2009年7月9日回国。 证据5、被申请人发给申请人的信息记录一份,证明申请人因手机国际漫游不能使用而提前回国,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反映的问题后,于2009年7月9日承认其存在问题,并表示已在积极处理,但是此后申请人未得到任何的回复和处理意见。证据6、江苏省省属企业服务业定额发票两张、购买手机、手机卡发票各一张,证明被申请人的行为导致申请人的损失,其中到工商局查档费人民币100元,购买被申请人要求的手机为韩元105000元及购买手机卡韩元31830元。

交房通知书(终审稿)

交房通知书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交房通知书 尊敬的先生/女士: 您所购买的路弄号房屋已具备交房条件,实训面积现为㎡,为了减少您在交房时的麻烦并减少您等候的时间,谨在此向您介绍交房须知事项和有关程序。请您仔细阅读本《通知书》内容,如有不详之处,请您拨打咨询电话:。 一、交房时间、地点 您在接到本《通知书》后,请按本通知预约时间前来办理交房手续。如您需要调整交房时间,请您事先与我们联系,为您办理交房手续的截止日期是 年月日,若逾期未来办理,则按预售合同有关约定办理。 ▲ 为您安排的时间:年月日(接待时间:8∶30-16∶30) ▲办理地点:售楼处及物业管理处 二、交房时您所需携带的物件 1、业主本人亲临现场交房,请携带: ①交房通知书 ②业主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③《预售合同》; ④已支付房款的所有收据; ⑤应备款项(详见附件的《业主入住收费一览表》)。 2、如您委托他人代理交房,交房时除携带上述物件外,还应提供:

①业主的授权委托书; ②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业主交房程序 业主交房,将按以下程序办理手续: 1、售楼处 业主先到售楼处,与销售代表对接,办理内容: (1)验证 需验清的如下: ①交房通知书; ②《预售合同》; ③业主身份证明或代理人身份证明、业主委托书; ④已支付款项的所有凭证。 (2)收费 业主需在售楼处交纳《业主入住收费一览表》所列第项,并获得各项收费之凭证,房款全部付清的住户由开发有限公司部开具统一发票。以上手续办理完毕后,将发给业主《入住通知书》及“两书”到现场接待处办理房屋验收及交钥匙手续。 2、现场物业管理接待处: 业主出示《入住通知书》给物业管理处人员进行核对。 办理内容: A、签收文件 ①《业主使用管理公约》

仲裁裁决书 实例

重庆仲裁委员会 裁决书 2006渝裁(房)字第432号 申请人石平,男,汉族,1972年8月23日生,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横街2号附6号3单元4号。 委托代理人凌忠实,重庆原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市九龙坡区房地产管理局杨家坪房管所,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13号银都大厦13楼。 法定代表人沈正富,所长。 委托代理人曹伟,重庆钧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04年11月9日签订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于2006年12月1日受理了本案。 根据《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的规定,本会向被申请人送达了参加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木、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和仲裁员选指定书等材料。被申请人未向本会提交书面答辩。 根据仲裁规则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委托,本会主任依法指定胡廷非担任本案独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仲裁庭于2007年1月18日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申请人石平和申请人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凌忠实,被申请人的特别授权代理人曹伟到庭陈述了自已的主张及意见。双方对本案的事实和证据进行了核对和质证,并回答了仲裁庭的提问,双方进行了辩论,并作了最后陈述。 仲裁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予以裁块。 一、仲裁请求与答辩 申请人提出的案件事实,理由和仲裁请求如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04年11月9日签订了《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分三次付款225,772元购买位于九龙坡区石坪桥正街36号负一楼197号商铺,合同补充条款约定:“若交房后360天内出卖人不能给买受人办理其购买摊位/商铺的《房屋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则买受人可以选择退房,出卖人在30天内退还买受人交纳的房款并按国家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违约金”。申请人如数交清了购房款225,772元,并于2004年12月23日向海潮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缴纳了11,412元地产税。被申请人于2005年4月8日与申请人办理了交房验收手续。现在距交房之日已经超过了360天,被申请人却不能为申请人办理两证,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提出退房要求被拒绝。申请人认为,由于当时就是看重能够办理两证,自已的产权有保障,才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缴纳了购房款,但是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致使申请人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属于严重违约行为。根据合同补充条款的约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3条、94条的规定,申请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退款以及由被申请人承担违约金。根据仲裁规则第68条的规定,申请人合理支出的律师费也应当由被申请人补偿。据此,申请人提出如下仲裁请求: 1、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04午11月9日签订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2、由申请人退还给被申请人位于九龙坡区石坪桥正街36号负一楼 197号商铺;由被申请人退还给申请人购房款225,772元,退还其他费用11,412元,并按合同约承担违约金; 3、由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为办理仲裁案件所支出的合理的律师费2,000元。 被申请人在庭审中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申请人所述买卖商铺的情况属实。2004年11月9日双方签订购房合同,2005年4月8日交付商铺,申请人此后一直正常对外租赁使用。廷迟办证没有影响申请人对该房屋的正常使用,也没有对其实现购房协议的意图造成损害。被申请人

延期交货协议书

篇一:交货延期补充协议 交货延期补充协议 供方:河南汇通甲醇有限公司 需方:苏州兰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编号:htx-2013092314381x 经双方友好协商,苏州兰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河南汇通甲醇有限公司于合同(htx-2013092314381x)项下1000吨国产甲醇,交货时间变更为2013年10月8日至2013年10月18日。原合同约定其它条款不变以原订合同为准,双方盖章确认,传真件有效。 河南汇通甲醇有限公司 苏州兰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2013年9月30日 篇二:延期交货条款 延期交货条款 供方:北京宝钢北方经贸有限公司 需方: 合同编:x140200242 1. 合同约定交货日期:2014.3.31 2. 供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需方有权向供方收取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如下: 1) 迟交的第一周违约金按合同总款的5%; 2) 迟交的第二周违约金按合同总款的10%; 不满一周按一周计算. 2014.3.31 篇三:延期交货索赔谈判方案书 延期交货索赔谈判方案书 一、谈判时间: 谈判地点:红牡丹

公司 谈判双方:甲方:红牡丹公司乙方:白玫瑰公司 二、谈判主题 解决布料的延迟交货的索赔问题,维护双方长期合作关系,使双方合作向新的高度迈进 三、谈判团队人员组成 主谈:卜雨涵,公司谈判全权代表; 决策人:王素林,负责重大问题的决策; 技术顾问:徐浩然,负责技术问题; 法律顾问:张源,负责法律问题。 四、双方利益及优势分析 我方核心利益:1、要求对方尽早交货,并对我方进行赔偿,弥补我方的损失 2、维护双方长期合作关系。 对方核心利益: 1.、解决索赔问题,对索赔问题尽量找到最好的方法(赔偿少量 钱,尽量提早交货) 2、维持双方长期合作关系,不愿让公司名誉受损,也不愿失去 红牡丹公司这一实力较强的大客户。 我方优势:1、我方公司占有中国某类布料服装市场的三分之一的份额,而且是 国内十大服装名牌之一 2、对于我方违反合同规定,根据免责之外的条款要求我方赔偿损失 我方劣势:1、我方迫切需要布料急需布料生产,迫切需要与对方合作,否则将 会造成更大的损失 2、市场上这种布料紧缺 对方优势:1、法律优势,由于汶川地震是导致工厂不能按时交货的不可抗力 因素,法律关于不

2020年最新版催房款通知书

( 通知)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BH-018622 2020年最新版催房款通知书The latest version of house payment reminder notice in 2020

2020年最新版催房款通知书 催房款通知书范文一 尉氏县苏豫置业有限公司: 本人与贵公司于20xx年8月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本人所购商品房为贵公司开发的翡翠城小区10号楼1单元1101室,合同面积129.79平方米,合同房价款430000元(肆拾叁万元整),本人向贵公司支付首期房款130000元(拾叁万元整),剩余部分房款进行银行抵押且正常按揭。本人也已向国家缴纳房产契税8600元,房屋维修专项基金5190元。合同约定贵公司应于20xx年12月31日前向本人履行经过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手续。但你公司至今未向我依据合同约定进行交付。本来我购置你处房产,是为了孙女今年就读尉氏县明德学校,尽管已经超过90天,但你公司至今仍未通过国家相关验收,不符合交房条件,因而也没有交房。导致本人利益遭受很大损失,因你公司未能按时交房、致使本人不得已放弃孩子在明德学校读书的机会,你公司必须为此遭受道义上的谴责与经济上的补偿。为此,本人特致函你公司在接到本函告十五日内向本人进行交付,并责令你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向本人支付每日占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如不履行合同约定,本人将依照合同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解除与你公司的商品房

买卖合同,并要求退还我全部房款。如不遵守合同约定本人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保护的权利。本人同时保留向新闻媒体求助呼吁的权利,到时你公司声誉受影响,全乃咎由自取。 特此函告! 翡翠城小区10号楼1单元1101室业主:张灵芝 年3月8日 催房款通知书范文二 尊敬的***先生: 您好! 您于***年**月**日购买“*****”小区住房*** **合同备案号为: ***********,合同约定总房款为人民币************元整。合同第六条明确约定:买受人选择银行按揭付款方式,于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当日向出卖人支付购房款人民币*****元整;于***年*月**日前向出卖人支付购房款人民币*****元整;贷款金额人民币*******元整,买受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次日起***日内将按揭款放到出卖人账户。您至今仍未付清首付房款并办理贷款手续,因此按照合同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约定:逾期超过90日后,视买受人无正当理由终止合同。无正当理由终止合同的,按照合同附件四第六条约定:本合同在双方签章生效后,买受人如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合同的,须按本合同有关条款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本套房屋总房款的10%赔偿出卖人损失; 至***年*月**日您已累计一年零十七天未付款, 早已超过了双方约定之付款期限90日。现我司郑重的通知您于***年*月*日之前,将上述逾期未付货款汇入我司账号或以现金方式支付,否则我司将视为您无理由终止合同,采取付诸法律、房屋另行出售等其他必要之措施。为了双方的合作,避免造成一些不必要的影响, 请慎重考虑,务必如期办

仲裁委员会裁决书 格式要求

洛阳仲裁委员会 裁决书 (标题黑体一号加粗) (以下正文仿宋_GB2312 小三) (××××)洛仲字第×××号申请人:××××。(自然人写明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或军官证、护照、暂住证号码;法人写明全称;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或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其名称应以裁决时营业执照等注册登记文件上登记的名称或字号为准;个体工商户,在姓名栏中写明业主的姓名,以及性别、出生日期和身份证号码,有字号的,在姓名栏最后注明“系(字号)业主”。) 住所:××××××××。(如当事人变更住所但尚未进行变更登记的,原则上以裁决时其身份证、营业执照等登记注册资料记载的住所为准。但当事人各方对实际变更而尚未变更登记的住所均加以确认时,可按该确认住所为准。当事人的地址有两个以上的,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如便于履行或执行裁决)选择其一(必要时也可列两个以上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职务:×××。 委托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应在委托代理人之前写明其法定代理人姓名,并写明该法定代理人性别、出生年月日和身份证号等,以及与当事人间的身份关系。)(委托代理人如系非律师,则写明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或军官证、护照、暂住证号码。委托代理人为二人以上的,应分行列载。如代理人中有当事人单位内部和外部人员,以内部人员列前、外部人员列后为宜。内部人员需注明其在当事人内部的工作部门和职务,外部人员需列明其工作单位和职务(身份))

被申请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职务:×××。 委托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 洛阳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于××××年××月××日签订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补充仲裁协议》)和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于××××年××月××日受理了上述合同项下的××××合同纠纷仲裁案。 根据《洛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的规定(或根据双方的约定),本案适用普通(或简易)程序。 仲裁委员会于××××年××月××日向申请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及其附件,××××年××月××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仲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其附件。 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申请人选定×××为仲裁员,选定×××为首席仲裁员,被申请人选定×××为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由于双方选定的首席仲裁员不一致,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仲裁委员会秘书长指定首席仲裁员为×××,与×××、×××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或申请人选定×××为独任仲裁员,被申请人申请人选定×××为独任仲裁员,由于双方选定的独任仲裁员不一致,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仲裁委员会秘书长指定仲裁员×××为独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担任本案仲裁秘书。 (××××年××月××日申请人(被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证据)保全申请,仲裁委员会于××××年××月××日将申请人(被申

房屋租赁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房屋租赁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2002年5月10日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于1996年12月10日签订的房产租赁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申请人于2001年12月25日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的书面仲裁申请,受理了上述合同项下的房产租赁合同争议仲裁案。本案适用仲裁委员会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 由于本案争议金额未超过人民币50万元,根据仲裁规则第64条的规定,本案适用仲裁规则规定的简易程序。 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担任本案独任仲裁员,于2002年3月14日成立仲裁庭,审理本案。 仲裁庭审阅了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被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答辩书及其附件后,于2002年4月11日在北京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人的仲裁代理人、被申请人的仲裁代理人均到庭作了口头陈述,回答了仲裁庭的提问并进行了辩论。 现本案已审理终结。仲裁庭根据现有书面材料和证据以及开庭审理查明的事实作出本裁决。现将本案案情、仲裁庭意见和裁决分述如下: 一、案情 1996年 12月1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房产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申请人出租给被申请人位于×地×室建筑面积40.93平方米的商铺,租期5 年,毛租金以年计算,根据租金回报率逐年递增,第一年按房价的10%,第二年按房价的11%,第三年按房价的12.5%,第四年按房价的14%,第五年按房价的15.5%。毛租金应包括租赁期内应分摊的管理费、管理基金、管理费保证金(押金)及其他应由业主承担的费用,租金为毛租金扣除上述费用后,申请人因出租房产应获取的税前收益。申请人因该收益所应缴纳的税款及其他行政规费均由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可代申请人代扣代交,申请人应纳税及行政规费有:房屋租赁手续费(年租金的1%,按合同的有效期限于登记时一次缴清)、印花税(年租金的0.1%,按合同的有效期限于登记时 一次缴清)、营业税(年租金的 5%,每年缴纳一次)、房产税(年租金的12%,每年缴纳一次)。

催房款通知书

催房款通知书 当房款到期逾期未交者,房东就会向其发催缴房款通知,下面WTT小雅给大家带来催房款通知书,供大家参考! 催房款通知书范文一 尉氏县苏豫置业有限公司: 本人与贵公司于20xx年8月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本人所购商品房为贵公司开发的翡翠城小区10号楼1单元1室,合同面积129.79平方米,合同房价款430000元(肆拾叁万元整),本人向贵公司支付首期房款130000元(拾叁万元整),剩余部分房款进行银行抵押且正常按揭。本人也已向国家缴纳房产契税8600元,房屋维修专项基金5190元。合同约定贵公司应于20xx年12月31日前向本人履行经过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手续。但你公司至今未向我依据合同约定进行交付。本来我购置你处房产,是为了孙女今年就读尉氏县明德学校,尽管已经超过90天,但你公司至今仍未通过国家相关验收,不符合交房条件,因而也没有交房。导致本人利益遭受很大损失,因你公司未能按时交房、致使本人不得已放弃孩子在明德学校读书的机会,你公司必须为此遭受道义上的谴责与经济上的补偿。为此,本人特致函你公司在接到本函告十五日内向本人进行交付,并责令你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向本人支付每日占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如不履行合同约定,本人将依照合同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解除与你公司的商品房买卖合

同,并要求退还我全部房款。如不遵守合同约定本人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保护的权利。本人同时保留向新闻媒体求助呼吁的权利,到时你公司声誉受影响,全乃咎由自取。 特此函告! 翡翠城小区10号楼1单元1室业主:张灵芝 年3月8日 催房款通知书范文二 尊敬的***先生: 您好! 您于***年**月**日购买“*****”小区住房*** **合同备案号为:***********,合同约定总房款为人民币 ************元整。合同第六条明确约定:买受人选择银行按揭付款方式,于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当日向出卖人支付购房款人民币*****元整;于***年*月**日前向出卖人支付购房款人民币*****元整;贷款金额人民币*******元整,买受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次日起***日内将按揭款放到出卖人账户。您至今仍未付清首付房款并办理贷款手续,因此按照合同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约定:逾期超过90日后,视买受人无正当理由终止合同。无正当理由终止合同的,按照合同附件四第六条约定:本合同在双方签章生效后,买受人如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合同的,须按本合同有关条款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本套房屋总房款的10%赔偿出卖人损失; 至***年*月**日您已累计一年零十七天未付款, 早已超过了双方约定之付款期限90日。现我司郑重的通知您于***

延迟交房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给大家看看

台州仲裁委员会 裁决书 (2011)台仲裁字第号申请人,男,196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城关镇。 委托代理人翁孝杯(特别授权),浙江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东方大道8号临海市建设大楼9楼。 法定代表人金序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宏伟(特别授权),浙江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红月(特别授权),浙江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浙江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1年10月28日向本会申请仲裁,本会于2011年10月31日受理,并向被申请人发送应裁通知书。后发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仲裁条款,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在签订仲裁协议后本会方可依法处理,为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1年11月8日签订仲裁协议,同意把本案争议事项提交本会处理。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本

会仲裁规则的有关规定,由申请人选定的仲裁员陈文通、被申请人选定的仲裁员汪俊杰和本会主任指定的首席仲裁员周显根组成仲裁庭。仲裁庭于2011年12月6日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翁孝杯、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李宏伟到庭参加仲裁活动。本案现已仲裁完结。 申请人申请称:2009年5月8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其中《商品房买卖合同》第8条约定,被申请人应于2009年11月30日前,将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给申请人使用,因被申请人资金短缺等原因,被申请人未按期向申请人交付商品房;后在申请人不断要求下,被申请人才通知申请人于2010年2月21日可以交付商品房,逾期交付商品房时间达83天。为解决逾期交付商品房事宜,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0年8月5日签订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一份,协议书载明:一、原由申请人自行交付的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所需契税等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二、申请人同意在被申请人承担办理权属证书所需费用后,不再向被申请人主张因逾期交房产生的违约责任并自愿放弃该项主张。但被申请人在协议书签订后再次违反约定,经申请人催告仍未履行,故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已付购房款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因双方协商未果,据此向本会提出如下仲裁请求:一、要求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0年8月5日签订的协议书; 二、要求被申请人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36606元人民币;三、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延期交房补充协议书

银茂新天地小区延期交房补充协议书 甲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 丙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丙方。) 由于甲方未按购房合同约定时间将符合使用条件的房屋交付乙方使用,为了维护乙方的权益,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签定本协议,由双方共同遵守。 一、本协议内容作为《银茂新天地小区购房合同》的补充协议执行,与购房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交房时间 1、甲方必须于2015 年10 月30 日前所有业主交房。 2、交房时房屋必须符合购房合同中所列的使用条件并符合商品房交付条件,验收合格。 三、证件办理

甲方应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销售所 必须的房产五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保障业主应有的合法权益,于交房时办理完毕;并 按照合同规定,于交房同时办理房产证及土地证。 四、违约赔偿 1、2015 年4 月30 日到2015 年5 月31 日的违约金按照购房合同执 行。 2、2015 年6 月1 日至2015 年10 月30 日期间的违约金,不再按购 房合同执行。购房合同上单价为3500 元/平方米以下的业主(含3500 元/平米),违约金从2015 年6 月1 日起,每天按业主所购房总房款额的万分之贰计算,购房合同上单价为3500 元/平方米以上的业主,违约金从2015 年6 月1 日起,每天按业主所购房总房款额的万分之叁计算。 3、2015 年10 月30 日未按期交房,不再按购房合同执行,违约金 从2015 年10 月31 日起,十一月份每天按业主所购房总房款额的万分之四计算,十二月份每天按业主所购房总房款额的万分之 五计算,以此类推直到交房为止。或抵扣车位使用权(使用期限 与房屋产权一致)或物业管路费用。 五、违约金支付方式

催缴房款通知书

篇一:房地产催款通知书 公函 敬的***先生: 您 好! 您于 ***年**月**日购买“*****”小区住房*** **合同备案号为:***********,合同约定总房款 为人民币************元整。 合同 第六条明确约定:买受人选择银行按揭付款方式,于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当日向出卖人支 付购房款人民币*****元整;于***年*月**日前向出卖人支付购房款人民币*****元整;贷款金 额人民币*******元整,买受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次日起***日内将按揭款放到出卖人账户。 您至 今仍未付清首付房款并办理贷款手续,因此按照合同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约定: 逾期超过90日后,视买受人无正当理由终止合同。无正当理由终止合同的,按照合同附件四 第六条约定:本合同在双方签章生效后,买受人如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合同的,须按本合同有 关条款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本套房屋总房款的10%赔偿出卖人损失; 至*** 年*月**日您已累计一年零十七天未付款, 早已超过了双方约定之付款期限90日。 现我 司郑重的通知您于***年*月*日之前,将上述逾期未付货款汇入我司账号或以现金方式支付,否 则我司将视为您无理由终止合同,采取付诸法律、房屋另行出售等其他必要之措施。为了双方 的合作,避免造成一些不必要的影响, 请慎重考虑,务必如期办理房屋相关手续,谢谢! 特此 函告!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年 *月**日 篇二:房地产催款通知、短信、告知1 通知编号催款通知 敬的(先生/女士):您好!您购买位于郓城县唐庙乡永昌置业时代广场的 物业,按合同约定,应及时补交房款。目前您已交房款元,剩余房款,请务 必在接到本通知起10天内(2012年月日前)补交房款元,达到应缴房款总额 的 %,剩余房款元,预计在2012年月日左右正式通知交房时结清, 请提前准备。 逾期 未交款,又未前来永昌置业时代广场售楼中心,与开发商达成书面解决协议的,将视为您合同 违约,我方将依照合同约定,单方面解除合约,有权将您所购房源转售他人,并按合同约定, 从您已交房款中,追罚违约金元。 郓城 永昌置业有限公司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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