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行政事业单位房屋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03•【字号】三府[2011]31号•【施行日期】2011.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三府〔2011〕31号)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逐步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单位要迅速把思想统一到国办发〔2011〕1号文件精神上来,从关注民生、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建设三亚国际热带滨海旅游城市出发,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加快推进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继续增加土地有效供给,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落实各镇、区管委会和各有关单位的责任,促进民生改善和经济发展。
二、做好住房价格调控工作和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一)严格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积极采取有效调控措施,切实将我市2011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涨幅控制在合理水平,并于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二)建立考核问责机制。
成立市房地产市场调控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住建局、市国土局、市统计局、市规划局、市银监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单位领导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具体负责房地产市场调控日常工作。
实行市人民政府对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负总责,各镇、区管委会和各有关单位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将房地产调控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中共三亚市委、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共三亚市委、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28•【字号】三发[2010]6号•【施行日期】201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三亚市委、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三发〔2010〕6号)各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区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三亚市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三亚市委三亚市人民政府2010年6月28日三亚市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海南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市党委机关、行政机关、群众团体机关(以下统称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编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编办)是市编委的常设办事机构,在市委、市政府和市编委领导下负责全市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的日常工作,列入市委机构序列。
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牌子挂在市编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第四条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应当按照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适应全面履行职能的需要,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根据本市人口、地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的供养能力等因素设置机构和核定编制。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21•【字号】三府办[2007]34号•【施行日期】2007.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三府办〔2007〕34号)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三亚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一日三亚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工作,确保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及时足额上缴市财政,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号、36号令)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运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出租、出借的行政事业单位、党的机关、市人大机关、市政协机关、司法部门及社会团体(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收益,具体包括:(一)运用行政事业资产自营所取得的收益;(二)运用行政事业资产通过出租、出借等行为所取得的收益;(三)行政事业单位出售资产所取得的收益;(四)行政事业资产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益;(五)其他按规定应上缴市财政的行政事业资产收益。
第四条行政事业资产收益主要用于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维护和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将行政事业资产用于出租、出借等用途的,应办理有关报批手续:行政事业单位将资产用于出租、出借等活动的,按规定先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未经批准,不得将单位的资产用于出租、出借等赢利用途。
三亚同心家园项目(花了一天业余时间搜集到的资料)
三亚同心家园项目(花了一天业余时间搜集到的资料)一、声明本文全部内容来自互联网复制粘贴,仅做简单排版,不对数据、原文做任何修改,不发表个人意见,不对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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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8.13二、百度百科保障性住房百科名片保障性住房是与商品性住房相对应的一个概念,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一般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构成。
我国定义社会保障性住房是我国城镇住宅建设中较具特殊性的一种类型住宅,它通常是指根据国家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政府统一规划、统筹,提供给特定的人群使用,并且对该类住房的建造标准和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给予限定,起社会保障作用的住房。
[4]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经济适用房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双重特点。
经济性是指住宅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比较适中,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适用性是指在住房设计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使用效果,而非建筑标准。
廉租房介绍廉租房是政府或机构拥有,用政府核定的低租金租赁给低收入家庭。
低收入家庭对廉租住房没有产权,是非产权的保障性住房。
廉租房只租不售,出租给城镇居民中最低收入者。
在房价疯涨、经济适用房走入困境、百姓居住难的背景下,廉租房便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能成为了低收入家庭住房的“救命草”。
公共租赁房指通过政府或政府委托的机构,按照市场租价向中低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可租赁的住房,同时,政府对承租家庭按月支付相应标准的租房补贴。
其目的是解决家庭收入高于享受廉租房标准而又无力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这个概念正好被定格在新出炉的“租赁型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房以租代售,可以说是将经济适用房变成“扩大版的廉租房”。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保障性住房申报审核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保障性住房申报审核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三府办[2010]55号【发布部门】三亚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3.19【实施日期】2010.03.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保障性住房申报审核工作方案的通知(三府办〔2010〕55号)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三亚市保障性住房申报审核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三月十九日三亚市保障性住房申报审核工作方案为及时摸清我市保障性住房的需求,合理规划、开发建设保障性住房,真正做到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海南省城镇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琼府〔2007〕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切实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及行政单位、企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困难问题。
二、工作原则本次申报工作实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的工作机制,采取“统一表格、统一审核、统一公开、统一标准”的方式实施。
村(居)委会或申报人所在单位具体负责保障性住房申报资格的初审工作;区管委会、镇政府、市国资委、市属主管单位负责对村(居)委会、市属国有企业、下属单位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市住建局、市民政局和市民宗委负责对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房和简易房改造申报资格进行终审。
三、申报对象下列家庭户,可以申报保障性住房:(一)符合租赁廉租房的低收入家庭户。
(二)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中低收入家庭户。
(三)市属国有企业无住房的困难职工家庭户。
(四)符合申报条件的市属事业单位干部职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垦区建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垦区建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正文:----------------------------------------------------------------------------------------------------------------------------------------------------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垦区建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三亚市垦区建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21年10月28日七届市政府第1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2021年11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用地规划和实施要求第三章个人建房第四章集中建房第五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此件主动公开)三亚市垦区建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三亚市域范围内垦区职工、居民建房的行为,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垦区国有土地资源,保障垦区企业、职工及居民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海南省垦区建房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垦区职工、户籍在垦区的居民改建、重建和新建自住住房的管理。
垦区职工、居民在生产用地自建的生产管理用房不在本实施细则管理范畴。
第三条垦区建房包括集中建房和个人建房。
集中建房是指海南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垦集团)及其二级企业组织职工、居民集中建设保障性住房的行为。
个人建房是指垦区职工、居民建造唯一自住住房的行为。
第四条垦区建房以集中建房为主,个人建房为辅。
除了符合我市国土空间规划的原址改建、重建和新建住房以外,垦区原则上实行集中统一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
个人新建住房仅限于并场队、难侨队的职工和居民。
第五条垦区建房应当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原则,应集约节约用地、注重防灾减灾,体现地域特色的原则。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23•【字号】三府[2011]109号•【施行日期】2011.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三府[2011]109号)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单位:《三亚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五届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三亚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实行租售并举,多渠道满足部分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7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通知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10〕19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住房的意见》(琼府〔2010〕64号)及《海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市人民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通过政府组织建设、企事业单位自建和开发企业等社会机构建设等方式建设(筹集)的各类政策性租赁住房,包括集体宿舍、农民工公寓、青年公寓、教师公寓、人才公寓、周转房等。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政府支持、市场运作;多方建设、统一管理;公平公开、严格监管。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组织、管理、协调、督办等日常工作。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海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2月27日海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合理配置和节约集约使用,保障正常办公,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规划、权属、配置、建设、使用、维修、处置等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是指党政机关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机关资产的,为保障党政机关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
第三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科学规划、规范配置、有效利用、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规划、统一权属、统一配置、统一建设、统一维修、统一处置。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省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指导市县办公用房管理工作。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新建住宅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新建住宅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3.21•【字号】三府〔2015〕38号•【施行日期】2015.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新建住宅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2015〕38号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三亚市新建住宅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六届市委常委会第56次会议、六届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2015年3月21日三亚市新建住宅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缓解土地资源紧张,多渠道筹措保障性住房房源,规范在我市商品住宅建设项目中配建保障性住房的行为,充分发挥规划、土地、金融、税收等政策的支持作用,鼓励和引导房地产企业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根据保障性住房建设相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配建,指三亚市范围内通过招、拍、挂和协议出让土地的新建商品住房开发项目,按要求配建一定比例保障性住房作为土地出让条件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分为五类: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拆迁安置住房。
(一)配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时,相对应的土地办理到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名下。
(二)配建限价商品住房和拆迁安置住房时,配建住房由市政府限定价格指定对象进行购买。
第四条本办法未具体说明部分均按照《海南省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它保障性住房管理规定执行。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配建的建设、运营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配建条件及要求第五条开发企业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通过招、拍、挂等方式竞得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本办法所指配建面积均为住宅建筑面积,开发企业应按项目整体标准为保障性住房配套建设相应的公共设施及服务性设施,但不得以公共设施或其它面积抵扣配建面积。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23•【字号】三府[2011]106号•【施行日期】2011.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2011〕106号)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单位:《三亚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五届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三亚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以及《海南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市人民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本市城镇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本市行政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严格交易、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组织、管理、协调、督办等日常工作。
市财政、民政、国土、规划、监察、国资委、发改、物价、审计、统计、河东区、河西区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协助做好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开发建设第六条坚持市政府总揽、合理布局、综合开发、规范运作的原则,通过集中、分散、配建等方式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
第七条集中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市政府根据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非赢利机构或以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建设方式。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申报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公告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申报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02•【字号】•【施行日期】2008.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申报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公告为了解决本市城镇居民低收入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中共三亚市委第五届市委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三亚市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方案》,我市从今年起将分批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并实施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为了做好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申报工作,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住房保障管理体系,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经济适用房的申报(一)申报条件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应同时具备:申购人具有三亚市市区居民户口,家庭成员中至少一名取得本市区居民户口5年以上;家庭收入符合本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无住房或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以下(含16平方米)。
(二)提供的材料1、家庭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2、夫妻双方结婚证复印件及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收入证明和住房证明;3、领取填写有关申报表格。
二、廉租房实物配租和住房租赁补贴(一)申报条件1、持有三亚市区户口;2、家庭收入符合目前本市最低收入(低保户)家庭收入标准;3、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13平方米以下的(人均超出13平方米以上的破旧危房特殊处理),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可办理申报。
(二)提供的材料1、夫妻、子、女户口、身份证复印件;2、夫妻双方结婚证复印件;3、市民政部门发给的低保证件复印件,孤、老、病、残者提供相关证明;4、单位或居委会提供的低保家庭住房证明;5、领取填写有关申报表格。
三、申报办法和要求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由单位或居委会根据上述规定和要求集中办理申报。
1、单位或居委会派员(持单位或居委会证明)到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领取有关资料表格,并指定专人统一填写;2、填写人要认真核定申报人的材料证件,辨别真伪,按要求完善有关意见;3、搞好个人档案登记、一户一档(装档案袋),写明单位和个人姓名,编写档案序号;4、对申报廉租住房保障的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单位或居委会要实地丈量个人住房面积,并将家庭人均住房8平方米(含8平方米)以下的,和家庭人均住房8(不含8平方米)~13平方米的个人材料分类归档;5、申报材料完善后,由单位或居委会统一将申报材料送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经审核公示无异议后,实行轮候方法申购(租)住房;6、申报办理时间:2008年4月7日至2008年4月30止,联系电话:88258191。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23•【字号】三府[2011]108号•【施行日期】2011.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2011〕108号)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单位:《三亚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已经五届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三亚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廉租住房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第162号令)以及《海南省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是指由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直接提供,并按照较低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的房屋。
其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符合政府当年规定标准的家庭。
第三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我市廉租住房的组织、管理、协调、督办等日常工作。
市财政、民政、国土、规划、监察、国资委、发改、物价、审计、统计、河东区、河西区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协助做好我市廉租住房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城镇非农业户籍常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保障方式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的保障:(一)家庭主要成员至少有1人具有三亚市市区非农业户籍3年以上,且均在本市区范围内实际居住或工作。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提出申请。
未婚或离异不带子女的人士可以单独进行申报,但年龄须在35周岁(含)以上。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和家庭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构筑物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2016〕20号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构筑物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构筑物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2016〕20号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三亚市构筑物管理办法》已经六届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2016年2月17日三亚市构筑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构筑物建设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构筑物的设置许可、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海南省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构筑物是指为某种使用目的而建造、或对主体建筑有辅助作用,人们一般不直接在其内部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工程实体或附属建筑设施。
下列工程实体或附属建筑设施属于构筑物:(一)单体立柱式广告牌、户外广告设施;(二)水塔、水池、过滤池、蓄水箱、澄清池、沼气池;(三)桥梁、堤坝、(纪念)碑、围墙、隧道、水泥杆;(四)其他构筑物工程。
本条所称的单体立柱式广告牌是指以独立基础高耸于地面的高立柱户外广告牌。
本条所称的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等设置的路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招牌、标牌、实物造型等挤占空间的设施。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构筑物的建设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构筑物建设的,由市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严控、严管的原则负责许可审批及监督检查,由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监督管理并接受市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业务指导。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2021年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2021年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3.23•【字号】三府办〔2021〕37号•【施行日期】2021.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2021年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政府,各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三亚市2021年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3月23日三亚市2021年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工作部署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2021年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琼府办函〔2021〕72号)要求,严格落实我省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维护政策的持续性、稳定性和严肃性,有效遏制房地产市场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中央“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精神,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我省“全域限购”和本地居民限购等房地产调控政策为依据,深入开展房地产市场整治工作,查漏补缺,进一步规范交易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服务好海南自贸港建设大局。
二、工作目标通过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批先售、捆绑销售及以各类名义加价销售、诱导或协助无资格购房人骗购住房等违法违规行为;整治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协助无资格人员挂靠第三方公司缴纳社保或个税等方式骗取购房资格等;打击个人规避限购政策、骗购住房等行为,解决近期房地产交易中投诉多、信访集中的突出问题,遏制房地产市场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多发势头,稳定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
海南 三亚 办公用房装修标准
海南三亚办公用房装修标准海南三亚办公用房装修标准1. 引言在海南的三亚地区,办公用房装修标准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作为中国南海岸线上的热带滨海城市,三亚以其得天独厚的自然资源和宜人的气候条件吸引着越来越多的企业和机构前来设立办公室。
然而,由于地理位置和气候特点,办公用房装修标准相对其他地区可能存在不同之处。
在本文中,我将从多个方面来探讨在海南三亚地区办公用房的装修标准。
2. 参考规范在进行办公用房装修时,首先要考虑的就是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
由于三亚地处热带海洋性气候,潮湿和高温的天气可能对建筑材料和内部装修产生一定影响。
相比较北方地区,海南三亚地区的建筑装修标准可能对湿度、防潮、防晒等方面有着更严格的要求。
建议在办公用房装修中,使用符合环保标准的材料,严格控制室内湿度,并在墙体、地面等处进行防潮处理。
3. 装修风格在选择装修风格时,要考虑到三亚的地理环境和气候特点。
由于气候炎热潮湿,建议选择清新简约的装修风格,避免过于复杂的设计和多余的装饰,以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和清爽。
考虑到三亚的旅游特色,可以在装修中融入一些本土文化元素,增加办公室的地域特色。
4. 照明与通风充足的自然采光和良好的通风是办公用房装修中不可或缺的部分。
在三亚地区,可以充分利用自然光资源,尽可能增加窗户和采用透光材料,以减少对电力照明的依赖。
另外,要确保室内通风良好,可采用智能化通风系统,保持室内空气新鲜。
5. 设备选购在选择办公用房的设备时,要考虑到三亚的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
例如空调设备的选购就应充分考虑到高温多湿的气候特点,选择适合的制冷制热设备,并加强设备的维护保养,以应对高温多湿的气候条件。
6. 内部配套除了基本的装修措施外,办公用房的内部配套也是十分重要的。
供水、排水系统、消防设施等,也要符合当地的建筑规范和环保要求。
在海南三亚地区,由于地处海滨城市,也需要考虑到台风等自然灾害的因素,因此在办公用房的装修中,要考虑到抗震、防火等特殊要求。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2009年度新建廉租住房建设计划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2009年度新建廉租住房建设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22•【字号】三府[2008]160号•【施行日期】2008.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2009年度新建廉租住房建设计划的通知(三府〔2008〕160号)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三亚市2009年度新建廉租住房建设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公布,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三亚市2009年度新建廉租住房建设计划为了逐步解决我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及海南省的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以《三亚市 2008-2012 年住房建设规划》为依据,在 2009 年住房建设计划的基础上,制定 2009 年度新建廉租住房建设计划。
一、指导思想2009年,本市的廉租住房建设计划,坚持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落实国发[2007]24号文和相关的政策法规,逐步建立与城镇低收入家庭(包括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际相吻合的住房消费模式。
从本级财政承受能力出发,确定本市廉租住房建设的规模和标准。
廉租住房供求,按分期建设分批安排的办法实施,最终达到解决本市城镇低收入群体住房困难的目的。
二、本年度住房建设供应量按照我市2008-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结合实际需求,2009年我市拟提供廉租住房 2128 套。
其中月川湿地公园“凤凰小区” 10 万平方米, 1860 套;南田农场 0.4 万平方米, 100 套;南新农场 0.24 万平方米, 48 套;南岛农场0.16 万平方米, 32 套;立才农场 0.31 万平方米, 62 套;南滨农场 0.4 万平方米, 80 套。
三、廉租住房用地供给2009年,我市廉租住房建设计划用地 48 万平方米,具体从月川湿地公园、南田农场、南新农场、南岛农场、立才农场、南滨农场地块解决,目前月川湿地公园地块正在规划报建中。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城镇职工集资建房遗留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三府办[2007]183号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城镇职工集资建房遗留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城镇职工集资建房遗留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三府办〔2007〕183号)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三亚市城镇职工集资建房遗留问题处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九月二十四日三亚市城镇职工集资建房遗留问题处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妥善处理我市城镇职工集资建房中的历史遗留问题,加快集资房的登记办证步伐,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资房,是指我市各有关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根据《三亚市城镇职工集资建房暂行办法》(市府〔1995〕216号)文件的规定,在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本市发展计划的前提下,利用单位自有土地进行集资建房,并按规定出售给单位系统职工的住房。
本办法适用于2006年12月31日之前兴建但尚未办理确权登记的集资房。
第三条未经确权并登记办证的集资房,符合下列情形的可向市房产和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房屋权总证。
1、集资房报建手续齐备,且经三亚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审批,建筑完工已入住的,可向三亚市房产管理局和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房屋权总证。
2、报建手续齐备,但建房当年未向三亚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申报集资建房审批,现征得上级主管部门确认属实并已经三亚市房产管理局批准补办集资建房审批手续的,可申请办理土地房屋权总证。
三亚市盘活房地产存量的若干规定-三府[1997]第27号
三亚市盘活房地产存量的若干规定正文:---------------------------------------------------------------------------------------------------------------------------------------------------- 三亚市盘活房地产存量的若干规定(三府(1997)第27号文1997年2月5日)为加强对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盘活房地产存量,促进我市的经济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控制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审批。
在近几年内,一般不再新增房地产开发用地。
房地产开发用地应尽量利用已出让的闲置土地。
第二条各类用地的基准地价,在一九九六年基础上平均下调约35%。
至今仍未交清地价款的用地单位,凡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前一次性交清地价款的,欠款部分可给予40%的优惠。
超过期限的按原合同执行,原已定为按欠款折地的用地单位,有能力按上述条件交清地价款的,可享受上述优惠。
第三条允许新增用地单位分期交纳地价款。
凡交纳地价款总额30%以上的用地单位,即可取得部分产权的土地使用权证明,余款可选择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逐年付款方式付清。
第四条建立房地产行业税费手册制度。
税费手册明确记录房地产开发经营涉及的各项税费项目和标准及征收单位。
税费手册由市政府每年编印一次。
凡是税费没有记载的项目,企业有权拒交,并向市物价部门投诉。
第五条严格执行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规定,取消不合理的项目收费。
取消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费,市政配套费减半征收。
第六条严格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海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收费,并降低收费项目的征收标准,统一按原收费标准的80%收取。
第七条各职能部门合并征收本部门的各种费用,并由一个窗口对外收费,简化办事程序。
第八条房地产交易按琼府〔1996〕122号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盘活房地产存量有关问题的通知》,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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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65
社保费征稿局
无
66「
红十字会
:无
67
残联
无
68「
爱卫办
:无
69
民政局
无
70:
市社会福利院
休闲中心
红沙欧家园
P1000
张晋龙
P04.01
10
130,000
71
总市工会
无
72—
发展改革局
房屋
河东一路21号
r168
印刷厂
:04.01.01
7年
30,000
-01
房屋
河东一路21号
46
万观土
05.07.01
10年
18,000
-021
房屋
河东一路21号
24
彭珊
06.04.30
3年
13,200
-03:
房屋
河东一路21号
10
陈奕
06.01.01
5年
4,800
-04
房屋
河东一路21号
「18
陈爱珠
04.04.01
3年
6,000
73
粮食局
房屋
解放二路
50
正德机电
07.03.01
1年9个
月
50,400
房屋
胜利路
18
祝建雄
08.01
1年
13,200
-02
房屋
胜利路
30
三亚锦昌水暖 五金店
07.10
1年
14,400
35
教育局
无
36「
河东区
:无
37
河西区
无
38:
财政局
:房屋
河西路67号
:200
黄松
:04.10.27
3年
84,000
39
审计局
粤华大厦
解放二路
299
梅耐冬
02.09.30
5年
24,000
40—
岭北新村
2520
三亚一中
05.08
3年
无
-01
综合楼
岭北新村
2356
三亚一中
05.08
3年
无
83
国土局
房屋
河东路19号
150
人防办
07.05.08
1年
60,000
84
水务局
无
85
渔政渔监处
房屋
水产码头
553
三亚添发
07.01.01
3年
24,000
86:
海洋与渔业局
:土地
胜利路和平街
:4800
三亚湾海鲜城
3年
96,000
-01
中心大楼
河东教育巷
100
三泰彩色印业
05.08.03
3年
15,600
28
科信局
无
29
口岸办
无
30「
文体局
:房屋
解放一路
;729
三亚振龙
P1992
20年40,ຫໍສະໝຸດ 0031图书馆房屋
凤凰路68号
2600
聚茗阁
03.11.15
3年
260,000
-01
房屋
凤凰路68号
250
外语学校
06.05.01
60年
10年后分成
89
农机办
土地
解放二路
600
恒盛大酒店
05.05.01
40年
115,200
90—
林业局
:无
91
国资委
1无
92
科技工业发展
1100
个人
r06.01
1年
19,800
50
人劳保局
无
51:
档案局
:无
52
社会保障事业 局
无
53
就业局
房屋
友谊122号
50
黄海
02.09
5年
14,400
-01:
:房屋
友谊122号
:250
胡昌瑶
r06.01
3年
86,400
-02
房屋
朝阳一巷
200
陈献劳
06.06
3年
21,600
54
农村养老保险
「无
局
55
鹿回头广场
:30
王四妹
:06.05「
1年
8,400
-02
场地
海月广场
200
许林燕
06.03
3年
18,000
-03「
:场地
白鹭公园
:118
牛志光
r06.04
1年
9,600
-04
场地
白鹭公园
550
三亚扬帆
06.06
3年
12,000
78—
物价局
:无
79
综合执法局
无
80—
交通局
:无
81
贸促会
无
82
房管局
A4幢
3年
54,000
-02
房屋
凤凰路68号
60
书画院
07.03.01
3年
48,000
-03
房屋
凤凰路68号
50
奥教培训
06.01.01
3年
12,000
32
群众艺术馆
:无
33
博物馆
房屋
解放一路
50
瑞金职业技术 培训中心
07.01
1年
9,600
34
业余体校
房屋
胜利路
30
林幼贤
06.12
1年
11,400
-01
三亚市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土地出租出借情况公示表
序号
单位
资产名称
地点
数量(M2
承租方
起租时间
租(借)期 限
年租金(元)
1
纪委
无
2
市委办
无
3
党校
教室
月川一环
不定
不定
4
组织部
:无
5
宣传部
:无
6
政法委
:无
7
编委办
:无
8
台办
无
9
直属机关工委
:无
10
老干局
老干局大
楼
河东路10号
50
李建红
05.05.01
3年
19,200
P06.10.01「
3年
80,000
87
农业局
房屋
河东教育巷
1540
山河宾馆
03.09
10年
36,120
88「
农机学校
房屋
凤凰羊新路
:2332
三亚二建
r04.04.01
10年
80,000
-01
土地
羊栏农贸市场
5000
三亚二建
96.03.25
50年
闲置
-02「
:土地
羊栏新农贸市场
:3600
三亚二建
04.05.16
楼
河东路10号
180
个人
07.08.16
3个月
96,000
11
人大
无
12
政协
无
13
公安局
场地
月川居委会北侧
「801
三穗汽修
05.09
3年
30,000
-01
「铺面
羊栏所
150
07.04
3年
46,800
14
司法局
「无
15
基层司法所
无
16
市中级人民法 院
房屋
金鸡岭路
5766
刘天泽
04.12.01
20年
200,000
-01
老干局大
楼
河东路10号
150
中星冲印
03.09.10
5年
50,000
-02
老干局大
楼
河东路10号
180
林丽卿
06.07.01
5年
24,000
-03
老干局大
楼
河东路10号
50
于雪峰
06.08.06
2年
24,000
-04
老干局大
楼
河东路10号
25
吴启光
07.03.06
1年
12,000
-05
老干局大
17
城郊法院
:场地
天涯镇
150
个人
临时
9,600
18
市检察院
无
19
城郊检察院
:无
20
凤凰机场公安 局
无
21
妇联
无
22
政府办
房屋
商品街89号
240
个人
06.01
1年
201,600
23
地震局
无
24
旅游局
:无
25
统计局
无
26
计生局
无
27—
计生服务中心
:中心大楼
河东教育巷
P1600
埃德瑞酒店
r05.06.01
外事办
:兴华宾馆
河东路
:2000
黎庆华
P02.01
10年
104,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