Ⅹ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银行公司章程(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银行的组织与行为,保障本银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银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银行名称: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银行”)。
第三条本银行住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
第四条本银行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五条本银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亿元。
第六条本银行为股份有限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行长负责制。
第七条本章程为本银行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准则。
第二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八条本银行股东为持有本银行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可以行使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股东大会是本银行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本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银行公司章程
银行公司章程1. 引言本章程旨在规定银行公司的组织结构、业务范围、管理制度以及内部控制等方面的内容,为银行公司的正常运营提供指导和依据。
本章程适用于所有银行公司的全体成员,并应严格遵守。
2. 公司名称和注册资本2.1 公司名称:本公司正式注册名称为[银行公司名称],简称[银行简称]。
2.2注册资本: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注册资本金额]。
3. 组织结构与权力分配3.1 董事会:本公司设立董事会,负责决策重大事项,并对高级管理层进行监督。
董事会由不少于[董事人数]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至少[独立董事人数]名独立董事。
3.2 监事会:本公司设立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的行为,并对其进行合规审查。
监事会由不少于[监事人数]名监事组成。
3.3 高级管理层:由首席执行官(CEO)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和业务决策。
4. 业务范围4.1 存款业务:本公司接受个人和企业的存款,并提供相应的存款利率和服务。
4.2 贷款业务:本公司向符合条件的个人和企业提供贷款,并按照相关规定收取利息。
4.3 外汇业务:本公司可进行外汇兑换、跨境资金转移等外汇业务。
4.4 理财产品:本公司可为客户提供各类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保险等。
4.5信用卡业务:本公司可发行信用卡并提供相应的信用卡服务。
5. 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5.1 内部控制制度:本公司将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各项业务活动的合规性和风险可控性。
5.2 风险管理机构:本公司设立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各类风险进行评估、监测和管理。
5.3 风险分级与防范:根据不同类型的风险,本公司将采取相应的风险分级与防范措施,确保风险可控。
5.4 内部审计:本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各项业务进行内部审计,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6. 资本充足与财务管理6.1 资本充足率:本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维持适当的资本充足率,确保公司的稳健运营。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05年9月26日股东大会通过。
2008年5月5日2008年度股东大会修订。
2009年12月18日更名。
2011年8月26日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
2012年6月10日2012年度股东大会修订。
2013年9月5日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
2015年5月13日2015年度股东大会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东、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等,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本行系依照《公司法》、《商业银行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本行于1997年12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营业执照。
第三条本行注册名称:中文全称: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XXX银行;英文全称:BANK OF JIAXING CO.,LTD,简称:BANK OF JIAXING。
第四条本行住所:XXX市昌盛南路1001号,邮编:314001。
第五条本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421,385,000元,本行注册资本为实收资本。
第六条董事长为本行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本行股份总额为壹拾肆亿贰仟壹佰叁拾捌万伍仟,每股面值为人民币壹元。
本行全部注册资本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行承担责任,本行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本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股东作为本行的所有者,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合法权益,本行应建立能够确保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的公司治理结构。
第九条本行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行的组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十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层是指总行行长、副行长、财务负责人及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银行公司章程
银行公司章程第一章公司名称与注册资本第一条本银行名称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银行”)。
第二条本银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亿元,由发起人认购并全部缴足。
第二章目标和业务范围第三条本银行宗旨是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四条本银行主要业务范围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等,以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组织结构与职权第五条本银行设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机构。
第六条董事会是本银行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经营方针、选举和罢免董事、决定重大事项等。
第七条监事会负责监督本银行的财务和管理情况,保障股东权益。
第八条高级管理层负责执行董事会决议,主持本银行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四章治理机制与决策第九条本银行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行长负责制,行长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
第十条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决策应遵循法律、法规、本章程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维护本银行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风险管理政策第十一条本银行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识别、评估、监控和处置等环节,确保业务经营的稳健性和持续性。
第十二条本银行应遵循国家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并执行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第六章内部控制与审计第十三条本银行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保障业务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第十四条本银行应设立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进行定期审计和评估。
第七章财务管理与报告第十五条本银行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行为,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六条本银行应按照国家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并向监管部门和股东披露。
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股份 (3)第三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4)第一节股东 (4)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6)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8)第四节股东大会表决和决议 (11)第四章董事会 (13)第一节董事 (13)第二节独立董事 (16)第三节董事会的一般规定 (18)第四节董事长 (20)第五节董事会会议 (21)第六节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 (23)第七节董事会秘书 (24)第五章高级管理层 (25)第一节高级管理层和行长 (25)第二节高级管理人员 (27)第六章监事会 (28)第一节监事及外部监事 (28)第二节监事会及专门委员会 (29)第七章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管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32)第八章激励约束机制 (37)第九章利益相关者 (38)第十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8)第十一章通知、公告和信息披露 (39)第十二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40)第十三章附则 (4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东、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和中国银监会关于公司治理的有关监管要求,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行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本行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于2005年12月31日在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三条本行注册名称中文全称为: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晋城银行;英文全称:JINCHENG BANK Co., LTD;英文简称:JINCHENG BANK。
本行住所地为:山西省晋城市文昌西街1669号,邮政编码:048000。
第四条本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681349560元。
第五条董事长为本行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本行经营范围以营业执照载明的范围为准。
某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以下简称“本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行系依照《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平阳农信联社”)整体改制,以境企业法人、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发起设立的,服务于“三农”、社区、中小企业和地方经济的股份制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为长期存续的股份。
第三条本行注册名称:中文全称: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中文简称:平阳农商银行英文全称:英文简称:或第四条本行住所:省平阳县鳌江镇吉祥路号。
邮政编码:。
第五条本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
第六条本行董事长是本行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本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本行下设的支行、分理处等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各分支机构在本行授权围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本行承担。
本行全部资产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行承担责任,本行以全部资产为限对本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本行的组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对本行、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九条本行业务经营与管理应符合《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布的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
本行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本行可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业务围第十一条本行的经营宗旨是: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依法合规,稳健经营,努力为“三农”、中小企业和区域经济发展提供高效优质的金融服务,促进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行注册中文全称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英文全称: *************(缩写:******)本行注册地址:**********邮政编码:*********第三条本行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依照《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共同发起设立的永久存续的股份制银行业金融机构。
实行一级法人、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授权经营的管理体制。
本行设立后,原建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行终止,其全部资产负债和各项业务由本行承继。
第四条本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第五条董事长为本行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本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投资入股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并以全部法人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行财产、合法权益及依法经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第七条本行下设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在本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本行承担。
第八条本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第九条本行股东按其所持股份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行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行的组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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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司名称公司全称为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XXX银行。
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地为XXX市。
第二条经营范围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外结算;(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五)发行金融债券;(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八)从事同业拆借;(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十)从事银行卡业务;(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十四)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条注册资本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亿元。
第四条股东大会公司设立股东大会,股东大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股东大会(一)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和股东证。
(二)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1. 修改公司章程;2. 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3. 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4.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7.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8. 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9. 修改公司章程中的重要事项;10.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董事会(一)董事会由董事组成,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二)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若干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三)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1. 召集股东大会;2.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3. 制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 制订公司内部管理制度;7.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重大投资计划;8.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 决定公司员工的聘任和解聘;10. 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11.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x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x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已由x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通过。
现予公布。
xx年11月10日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三章股份第一节股份募集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三节股份转让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第二节股东大会第三节股东大会提案第四节股东大会的召集和通知第五节股东大会决议第五章董事会第一节董事第二节独立董事第三节董事会第四节董事会秘书第六章监事会第一节监事第二节监事会第三节监事会决议第七章行长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和利润分配第九章通知与公告第十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第十一章修改章程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x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本行注册中文全称为:x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文简称:xx农村商业银行2.机构英文名称:英文全称:x英文简称: x英文缩写: x法定住所:x本行电话:x第三条本行是以原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基础,由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共同发起设立的股份制地方性金融机构。
第四条本行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本行在xx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
第五条本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贰亿伍仟壹佰伍拾万元整。
第六条本行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董事长为本行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本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行财产、合法权益及依法经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本行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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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银行定名为“XX银行”,简称为“XX银行”。
第四条XX银行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金融政策,为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XX银行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
第六条董事会是XX银行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银行的管理方针、发展战略和重大决策事项。
董事会由不少于7名、不多于15名董事组成,董事会主席由行长兼任。
第七条监事会是对XX银行进行监督的机构,由不少于5名、不多于11名监事组成,监事会主席由董事会任命。
第八条管理层由行长、副行长和总经理等组成,行长由董事会任命。
第九条XX银行的董事、监事和管理层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专业能力和管理经验。
第十条XX银行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负责对银行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审计等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三章业务范围第十一条XX银行的业务范围包括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外汇业务、金融市场业务等。
第十二条XX银行办理的各项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确保业务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十三条XX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有效防范和控制各类风险,确保银行的稳健经营。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四条XX银行应当建立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五条XX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并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财务信息。
第十六条XX银行应当合理配置资金资源,确保金融风险的可控性,保障客户资金的安全和稳健的发展。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七条XX银行应当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业务检查和现场检查。
第十八条XX银行应当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向其报告有关业务和财务信息,定期进行自查自纠。
第十九条XX银行应当依法向客户公开银行的有关信息,保护客户的权益和隐私。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XX银行应当严格遵守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不得违法乱纪,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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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特别规定》” )、《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必备条款》”)、证监海函[1995]1 号《关于到香港上市公司对公司章程作补充修改的意见的函》(“《证监海函》”)、《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意见》)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制定)目录第一章总则3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4第三章股份和注册资本5第四章减资和购回股份7第五章购买银行股份的财务资助8第六章股票和股东名册9第七章股份的转让12第八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13第九章股东大会17第十章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29第十一章董事会31第十二章独立董事38第十三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40第十四章董事会秘书43第十五章高级管理人员44第十六章监事会46第十七章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51第十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57第十九章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61第二十章信息披露63第二十一章劳动人事64第二十二章合并与分立65第二十三章解散与清算66第二十四章章程的修订67第二十五章争议的解决68第二十六章通知69第二十七章优先股的特别规定69第二十八章释义72第二十九章附则73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行”)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以下简称“《必备条款》”)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经国务院同意并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04]143号文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于2004年9月17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银行的营业执照号码为:100009122。
银行的发起人为: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宝钢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银行注册名称为: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简称:中国XX银行;英文全称:CHINA CONSTRUCTION BANK CORPORATION ;英文简称:CCB。
第三条银行住所:北京市金3;电话号码:(86-10)677114,传真号码:(86-1)662。
第四条银行的董事长为银行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银行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银行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银行承担责任,银行以其全部资产对银行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七条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第八条银行依据《公司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特别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银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以下简称“银行章程”或“本章程” )。
自本章程生效之日起,本章程即成为规范银行的组织与行为、银行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九条本章程对银行及其股东、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本章程提出与银行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
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银行;银行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和银行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银行的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条本章程所称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 ,系指行长、副行长、首席财务官、首席风险官、首席信息官、首席审计官、董事会秘书以及董事会确定的其他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银行可在国内外设立分支机构。
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银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接受银行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银行可以依法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三条银行的经营宗旨:稳健经营、防范风险、恪守信用、开拓创新,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为全体股东创造良好回报,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十四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机构批准,并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银行的经营范围是: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股份和注册资本第十五条银行在任何时候均设置普通股。
银行发行的普通股包括内资股和外资股。
银行根据需要,经国务院授权的审批机构批准,银行可以设置优先股等其他种类的股份。
本章程所称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股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银行利润和剩余财产,但表决权等参与银行决策管理权利受到限制如无特别说明,本章程第三章至第二十六章、第二十八章所称股份、股票指普通股股份、股票,本章程第三章至第二十六章、第二十八章所称股东为普通股股东。
第十六条银行发行的股票,均为有面值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前款所称人民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的法定货币。
第十七条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银行可以向境内投资人和境外投资人发行股票。
前款所称境外投资人是指认购银行发行股份的外国和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人;境内投资人是指认购银行发行股份的,除前述地区以外的中国境内的投资人。
第十八条银行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内资股。
内资股在境内上市的,称为境内上市股份。
银行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以外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外资股。
外资股在境外上市的,称为境外上市外资股。
前款所称外币是指国家外汇主管机构认可的,可以用来向银行缴付股款的人民币以外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定货币。
经国务院或其授权的审批机构批准可以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内资股与境外上市外资股统称为境外上市股份。
第十九条经国务院授权的审批机构核准或批准,并经银行股东大会批准,银行可以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250,010,977,486)股,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壹仟玖佰肆拾贰亿叁仟零贰拾伍万(194,230,250,000)股,占银行可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百分之柒拾柒点陆玖(77.69%)。
第二十条银行成立后发行普通股伍佰伍拾柒亿捌仟零柒拾贰万柒仟肆佰捌拾陆(55,780,727,486)股,其中境外上市外资股(包括因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而发行的境外上市外资股) 肆佰陆拾壹亿捌仟柒佰零陆万玖仟捌佰捌拾(46,187,069,880)股,占银行可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百分之拾捌点肆柒(18.47%);境内上市股份玖拾伍亿玖仟叁佰陆拾伍万柒仟陆佰零陆(9,593,657,606)股,占银行可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百分之叁点捌肆(3.84%)。
银行经前款所述股份发行后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250,010,977,486)股,其中境外上市股份贰仟肆佰零肆亿壹仟柒佰叁拾壹万玖仟捌佰捌拾(240,417,319,880) 股,占银行可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百分之玖拾陆点壹陆(96.16%);境内上市股份玖拾伍亿玖仟叁佰陆拾伍万柒仟陆佰零陆(9,593,657,606) 股,占银行可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百分之叁点捌肆(3.84%)。
第二十一条经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批准的银行发行境外上市股份和境内上市股份的计划,银行董事会可以作出分别发行的实施安排。
银行依照前款规定分别发行境外上市股份和境内上市股份的计划,可以自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批准之日起十五个月内分别实施。
第二十二条银行在发行计划确定的股份总数内,分别发行境外上市股份和境内上市股份的,应当分别一次募足;有特殊情况不能次募足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批准,也可以分次发行。
第二十三条银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250,010,977,486)元。
第二十四条银行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可以按照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批准增加资本。
银行增加资本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向非特定投资人募集新股;(二)向特定投资人募集新股;(三)向现有股东配售新股;(四)向现有股东派送新股;(五)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六)法律、法规、规章许可的其他方式。
银行增发新股,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批准后,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银行发行可转换债导致增加资本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可转换债募集说明书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减资和购回股份第二十五条根据本章程的规定,银行可以减少其注册资本。
第二十六条银行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银行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银行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银行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十七条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上市规则的前提下,银行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经本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报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购回其发行在外的股份:(一)为减少银行资本而注销股份;(二)与持有本银行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银行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银行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银行收购其股份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许可的其他情况。
银行因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银行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银行依照上述规定收购银行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被注销股份的票面总值应当从银行的注册资本中核减,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向原公司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银行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银行股份,不得超过银行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银行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二十八条银行经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二)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三)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购回;(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