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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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律通论】第六章债权法总论

【经济法律通论】第六章债权法总论
但钱已经被取光,他说:“我感到非常失望,因为一些人仅仅 排队40分钟,便将他们所有银行卡内的存款全部取出,并且获
得了双倍资金。而我们则完全失去了这个大好机会。然而,现
场的气氛非常热闹,所有人都沉浸在狂欢宴会似的气氛中。” 报道称银行表示要努力追回那些被多取的钱。

《每日邮报》对此事的整个报道,“给人一种喜剧的感觉
【例3】甲(18岁)和乙(16岁)在外玩耍,甲让乙用 石头砸狗,狗暴起咬伤路人丙 问:以上两个案例是否承担连带之债?
【例4】甲在大楼下被来源不明的烟灰缸砸成植物人 问:大楼的全体住户是否承担连带之债?
两人侵权引发的债的种类
《民法通则》第130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
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事
先效力 物权没有期限性
4. “债”的本质可以理解为“可期待的信用”。
“债”首先确认让渡商品和实现价值存在时间差距的 合理性,确认经济利益暂时不平衡的合理性,同时保证这 种差距可以消除。
商 业 信 用
银 行 信 用








■ 中美贸易和人民币“汇率”:国家的信用
低廉的商品
外汇盈余
先借钞票花,然后用贬了值的钞票还。美国出现政府预 算和经常账户的“双赤”。
《民法通则意见》第31条: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 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 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案例】17.送奶人误将王某订的牛奶放人其邻居张某家的奶 箱中,张不明所以,取而弃之。张某行为的性质应如何应定?
A. 构成不当得利 B.构成侵权行为 C.构成无权代理 D.并无不当
4.某甲向银行取款时,银行工作人员因点钞失误多 付给1万元。甲以这1万元作本钱经商,获利5千 元,其中2干元为其劳务管理费用成本。一个月后 银行发现了多付款的事实,要求甲退回,甲不同 意。下列有关该案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最新债权法课堂笔记整理

最新债权法课堂笔记整理

债权法课堂笔记整理授课教师:王文军上篇债法总论第一章债的一般原理第一节债与债权法一、债的概念(《民通》84th):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一)作为+不作为=给付注:给付是指债的关系上特定人之间有权请求的特定行为。

(包括行为和结果两部分,不以财产价值为限)(1)包含给付的行为和给付的结果。

(2)某些情况下不要求结果的发生。

(3)标的≠标的物(二)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结合关系,是特定当事人之间有权请求一定给付的法律关系。

(三)债的关系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1、广义:除了个别的给付关系(如合同),还包括危险的告知等。

(结构复杂,随时间不断变化)注:合同履行后,可以说广义债的关系消灭,但它仍作为当事人保有各自给付的法律上的原因。

2、狭义:一方享有债权,另一方负担相应的债务。

二、债权的性质(一)债权不是对债务人人身、行为和给付标的物的支配。

(二)债权的本质是有效地受领债务人的给付。

三、债权的法律特征(一)债权是请求权:债权与请求权:(1)债权是目的(实质性权利),请求权是手段。

(2)请求权不仅仅会因为债权产生,也可由其他权利(物权、人格权等请求权)产生。

(二)债权是相对权:例外:买卖不破租赁、涉他合同、预告登记等。

(三)债权具有相容性(相对于物权排他性):在同一个标的物上,可以有数个内容相同的债权。

例:甲同时将某物卖给5个人,并签订买卖合同,则5个合同均成立并生效,甲同时对5个人负有债务。

例外:《买卖合同司法解释》9th——普通动产一物数卖(四)债权具有平等性:请求不分先后。

1、数个债权同时对一个标的物发生时,无论债权关系成立的先后,其地位一律平等。

2、企业破产时,债权人根据职工工资>国家利益>普通债权的原则按比例受偿。

3、未破产时,债务人有偿还债务的自由。

(五)债权具有期限性:罗马法把债权称作“法锁”,若永久存在,会限制债务人交易的自由,债权具有死亡的因素,目的达到了债权就消灭。

民法典中的债权法

民法典中的债权法

民法典中的债权法债权法作为民法典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债权关系的形成、变化以及实现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本文将从债权定义、债权种类、债权的设立与变更、债权的行使与保护等几个方面进行论述,以便更好地认识和理解民法典中的债权法。

一、债权的定义债权是指债权人依法享有向债务人要求履行债务的权利。

债权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重要内容,涉及到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债权的主要特征包括对债务人的要求权、绝对权、相对权和财产权等。

二、债权的种类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多种债权形式,包括合同债权、侵权债权、不当得利债权等。

其中合同债权是最为常见、最重要的一种形式。

合同债权是指在合同关系中产生的债权,例如购买合同、租赁合同、劳动合同等。

侵权债权是指在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上发生侵害时,受害人要求侵权人给予赔偿的债权。

侵权债权通常需要证明侵权人的过错、损害和因果关系。

不当得利债权是指债权人要求不当得利人返还其无因取得的利益的债权。

主要目的是保护权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不正当的利益侵害。

三、债权的设立与变更债权的设立通常依赖于相应的法律事实,如合同的订立、担保物的提供、侵权行为的发生等。

在这些法律事实的基础上,债权人才能获得相应的债权。

债权的设立一般需要符合四要素,即主体、客体、原因和目的。

债权的变更主要体现在债权的转让、债权的内容修改、债权的消灭等方面。

债权的转让是指债权人将其债权权利全部或部分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可以通过合同转让、继承等方式进行。

债权的内容修改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对债权的权利义务进行变更。

而债权的消灭,则是指债权关系因债权的履行、债权的放弃、债权的转换等原因而终止。

四、债权的行使与保护债权行使是指债权人依法主张债权的权利,通过诉讼、仲裁等手段实现对债务人的要求。

在行使债权时,债权人应当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需要履行相应的义务。

债权的保护是指国家法律对债权进行的保护与维护,主要包括法律法规的制定、法院的审判和执行机关的执行等。

债权法总结

债权法总结

1、概念:债为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2、内涵:【1】债是一种法律关系【2】债发生于特定的当事人之间【3】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4】债的关系依照合同或法律规定而产生二、债权的特征(一)特征1、债权为请求权2、债权为相对权3、债权具有相容性4、债权具有平等性5、债权的设定多具任意性6、债权具有期限性(二)区别债权与物权1、债权为请求权,物权为支配权2、债权的设定除法定之债外,合同之债的设定采任意主义,物权的设定为法定主义3、债的发生,可由不法行为引起,物权的发生,只能由合法行为或事实引起。

4、债权为相对权,物权为绝对权债权又可称对人权,物权又可称对世权4、效力不同:【1】物权具有排他性,债权具有相容性【2】物权与债权同时存在于一物上时,物权具有优先效力。

【3】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债权无5、债权具有期限性,物权无(三)债权与物权的联系——债权的物权化1、租赁权的物权化2、预告登记1、给付请求权——“请求力”2、给付受领权——“保持力”3、债权保护请求权——“强制执行力”1、法定之债:指债的发生及内容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债。

2、意定之债: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完全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而决定的债。

3、主债:指两个并存的债中,居于主要地位,并能够决定债的命运的债。

4、从债:指在两个并存的债中,效力上居于从属地位的债。

5、特定之债:指于债成立之时,标的物即已特定的债。

不可替代【1】债务人负有交付特定标的物的义务,债权人也只能请求债务人交付该标的物。

【2】标的物若灭失,当然发生履行不能。

若灭失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债务人,其给付义务归于消灭。

若可归责于债务人,则交付特定物的债务即转化为损害赔偿债务。

【3】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债,若当事人约定自债成立时所有权即移转于债权人的,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债成立时即移转于债权人。

6、种类之债:指债成立时以未加以特定的种类物为给付的标的物的债。

可替代【1】即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随交付发生转移。

新民法典债权法的重要变化

新民法典债权法的重要变化

新民法典债权法的重要变化随着我国新民法典的正式施行,债权法作为其中的一部法律,经历了一系列重要变化。

债权法是调整债权关系的法律规范,其变化对于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新民法典债权法的重要变化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债权主体的界定和保护新民法典债权法对于债权主体的界定和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新债权法,债权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这一变化相对于旧债权法,将债权主体范围拓展了,为各类主体享受债权提供了法律保障。

同时,新债权法还加强了对债务人的保护,明确规定债务人享有平等权利和受救济的权益。

二、债权的成立和转让新民法典债权法对债权的成立和转让进行了一系列的变化。

首先,新债权法对债权的成立要求做了明确规定,强调债权的成立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且要求债权的内容和方式应当确定。

这一变化有助于明确债权人的权益和义务,规范了债权关系的形成过程。

其次,新债权法对债权的转让进行了改革和严格管理。

根据新法规定,债权可以以合同方式进行转让,但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这一规定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了非法债权转让的情况发生。

三、债权的履行和保障新民法典债权法对债权履行和保障提出了新的要求。

根据新债权法,债权的履行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债务人应当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并且要求债务人应当以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债务履行。

这一变化强调了债务人的履约责任,促进了债权关系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为了保障债权人的权益,新债权法还对债权的保障措施进行了明确规定。

对于担保债权,新法规定了担保方式的类型和担保权益的法律地位,同时明确担保的法定范围和担保的履行义务。

这一变化为债权人提供了更加有效的保障手段,有助于降低债权风险,提高债权人的信心。

四、债权的追索和救济新民法典债权法对债权的追索和救济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

根据新债权法,债权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和诉讼等方式行使债权,对债务人进行追索。

同时,新法规定了救济的程序和方式,为债权人提供了更加便捷和公正的救济途径。

(完整)债权法简答论述题复习范围(附答案)

(完整)债权法简答论述题复习范围(附答案)

债权法简答题论述题复习范围王冬冬整理一、简答题1、债的特征;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一定给付的法律关系。

1)债为特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2)债为财产性的法律关系.3)债为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结合关系。

4)债是有存续期限的法律关系。

2、代位权的特征及成立要件;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特征:①债权人代位权属于实体法上的权利,而非诉讼法上的权利;②债权人的代位权不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请求权③债权人的代位权不是形成权,需依赖债务人的权利而行使④是债权的一种法定权能,是债权人固有的权利,而非约定权利。

成立的要件1)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且该权利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2)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3)须债务人已陷于迟延。

4)须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3、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可分为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因债务人所为行为系无偿行为或有偿行为而不同,在无偿行为场合,只需具备客观要件,在有偿行为情况下,需同时具备客观与主观要件客观要件:①债务人须于债权成立后实施行为②债务人的行为须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财产行为③须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主观要件:债务人和第三人主观上为恶意4、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只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代为履行的保证方式。

连带保证,是指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至时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的保证方式.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1)抗辩权利: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2)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保证期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在连带保证的情况下,保证期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3)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在连带保证的情况下,主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不中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两者保证债务都中断)5、债的移转的特征;债的移转,是指在债的内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债的主体发生变更。

债权法重要知识点.

债权法重要知识点.

第一章债的概述第一节债的概念、特征一、债的概念(一)债的概念1、民法上债的概念不同与民间所谓的债,也不同于中国固有法上的债:(1)民间所称之债,专指债务,尤指金钱债务。

(2)我国固有法上的债,自汉律以来,一直未曾扩大,仅指欠人财物。

2、债的概念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现代民法上债的概念源自罗马法。

罗马法的债(oblitio)既指债权债务,也指债权债务关系,其本义为“连结”,故债又称为“法锁”(juris vinculum)。

英美法上,与债相当的概念为obligation,指联系两个法律人格、赋予每个法律人格以具有法律效力的相互权利、义务的约束和纽带。

3、现代民法上债的概念与中国固有法上的债的区别:(1)近现代民法上的债不仅指债务,而且指债权;(2)不仅指金钱之债,还包括以转移权利、交付财物、提供劳务为标的,甚至以不作为形式存在的债;(3)不仅指因合同所生之债,还包括因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所生之债。

在现代,债的种类更趋扩大,连缔约上过失、单方允诺等亦都被囊括在内。

亦即现代民法上债的概念,其范围要广泛的多。

至于"欠债还钱"的那个"债",其实只是作为债的一种类型的"合同之债"中的一类,学名叫"借贷合同"。

二、债的特征1、债为民事法律关系之一种;2、债为财产性的法律关系;3、债为特定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4、债为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结合关系;5、债为当事人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

债的要素是指构成债所必须具备的因素,包括债的主体、债的内容和债的客体(债的标的)二、债的主体债的主体是指参与债的关系的当事人(一)债权人:在债的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为债权人,享有要求债务人为特定的行为或不为特定的行为的权利。

(二)债务人:在债的法律关系中,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为债务人,负有满足债权人要求的义务。

民法典中的债权法基本原则

民法典中的债权法基本原则

民法典中的债权法基本原则民法典中的债权法是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涉及到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各种债权关系。

债权法作为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旨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债权关系的形成、变化和消灭。

本文将重点探讨民法典中的债权法基本原则。

一、自愿原则债权法始终坚持自愿原则,即债权关系的成立、变更和解除必须基于当事人的自愿。

这一原则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合同自由原则的坚守,保障了个体的自由意志的自主性,同时也为当事人提供了充分的自主权,让其能够根据自身需求和利益进行自由的选择和决策。

二、平等原则债权法坚持平等原则,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债权关系中地位平等,享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这一原则体现了法律对社会成员平等关系的尊重和保护,防止了权力的不对称和滥用,维护了社会公平和正义。

平等原则的坚持使债权关系更加稳定,为当事人提供了公平的交易环境。

三、公平原则债权法倡导公平原则,即在进行债权行为时,当事人应当公平交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原则。

公平原则体现了法律对契约精神的高度重视,要求当事人在交易中相互坦诚、信守承诺,不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

公平原则的坚持有助于减少交易中的不确定性和风险,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益。

四、有偿原则债权法坚持有偿原则,即债权关系是基于给付义务的。

无偿债权的存在是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例外情况,大多数情况下,当事人应当根据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给付义务。

有偿原则的坚持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合法合规原则债权法坚持合法合规原则,即债权关系必须符合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当事人在进行债权行为时,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和法规,不得违背法律的规定进行不正当行为。

合法合规原则的坚持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在民法典中,债权法的基本原则不仅具有法律约束力,也是我国法律体系的基石。

这些原则为债务关系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基本规则,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法律考试债权法考点解析

法律考试债权法考点解析

法律考试债权法考点解析债权法是法律考试中的一个重要考点,它涉及到人们日常生活中的经济交往和债务关系。

了解债权法的相关知识,对于高中学生或者他们的父母来说,具有重要的实用价值。

本文将围绕债权法考点展开解析,重点突出解题技巧和使用指导性语气。

一、债权法的基本概念债权法是指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在债权法中,债权是指债权人依法享有的对债务人要求给付款项或履行其他义务的权利;债务是指债务人依法应当履行的给付款项或其他义务。

了解债权和债务的基本概念是理解债权法考点的基础。

例如,在考试中可能会出现这样的题目:“小明向小红借款1000元,约定一个月后归还。

请问,小明在这个债权关系中扮演的角色是什么?”通过了解债权和债务的概念,我们可以得出答案:小明在这个债权关系中是债权人。

二、债权的取得方式债权的取得方式有多种,其中包括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和法律规定等。

在债权法考试中,对于不同的取得方式,我们需要了解其特点和适用条件。

例如,考试中可能会出现这样的题目:“小明在超市购买了一款电视机,但发现电视机存在质量问题。

请问,小明可以通过什么方式主张自己的债权?”通过了解债权的取得方式,我们可以得出答案:小明可以通过合同主张自己的债权。

三、债权的保护债权的保护是债权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在实际生活中,债权人常常面临债务人无力履行债务的情况。

债权法为债权人提供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以确保其合法权益。

例如,在考试中可能会出现这样的题目:“小红向小明借款,但小明一直未能按时归还。

请问,小红可以采取哪些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债权?”通过了解债权的保护措施,我们可以得出答案:小红可以通过要求履行、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请求支付违约金等方式来保护自己的债权。

四、债权的转让和债务的转移在债权法中,债权和债务可以进行转让和转移。

债权的转让是指债权人将其债权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债务的转移是指债务人将其债务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

《债权法》期末考试重点

《债权法》期末考试重点

债权法债:是指特定民事主体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

.债务:是指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债务人向债权人为特定行为的义务债的发生原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缔约过失、单方允诺、其他 (如法院判决) 。

合同:又称契约,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损害行为缔约过失: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或存在其他故意或过失行为,使合同不成立或无效或被撤销,给对方造成损害单方允诺:是指表意人向不特定的相对人(一般为社会公众)做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利益的意思表示无因管理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构成要件: 1.管理他人事务。

包括对他人财物的保存、利用、改良、处分等,以及为他人提供劳务服务。

必须不是专属于本人处理的事务 2.具有为他人利益而管理事务的意思。

管理人为他人利益的目的,并不妨碍有为自己谋一定利益的意思和结果 3.无法律上的义务包括无法定的义务和无约定的义务法律效果:管理人的权利:请求本人偿付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管理人的义务 (1) 适当管理义务。

(2) 通知义务。

(3) 报告与计算义务.本人的义务(1) 偿还必要费用及利息。

(2) 清偿债务。

3)赔偿损害。

一般情况下,管理人不享有管理报酬请求权。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而取得利益,致他人受有损失的事实。

构成要件 1 、一方获得利益。

这种利益仅指财产利益,不包括精神利益等不能用金钱价值衡量的利益,包括财产利益的积极增加与消极增加。

2 他方受有损失。

包括财产的积极损失和消极损失。

3 取得利益和受有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 没有合法根据。

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或合同上的原因,这是不当得利构成的实质性条件类型:根据不当得利产生的原因不同,分为给付不当得利和非给付不当得利两种基本类型。

《债权法》教案》课件

《债权法》教案》课件

《债权法》教案一、教学目标1. 让学生了解债权的概念、特征和分类2. 掌握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内容3. 了解债权转让、债务承担和担保等制度4. 培养学生运用债权法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二、教学内容1. 债权的概念与特征2. 债权的分类3. 合同的订立4. 合同的履行5.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三、教学重点与难点1. 债权的概念与特征2. 合同的履行规则3.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条件4. 债权转让和债务承担的法律效果四、教学方法1. 案例分析法:通过案例引导学生理解债权法的具体规定2. 讨论法:组织学生就典型案例展开讨论,培养学生的思辨能力3. 比较法:比较债权法与其他法律制度的异同,加深学生对债权法的理解4. 实践教学法:安排学生参与模拟合同签订、纠纷解决等活动,提高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五、教学安排1. 第一课时:介绍债权的概念、特征和分类2. 第二课时:讲解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3. 第三课时:讲解债权转让、债务承担和担保制度4. 第四课时:分析典型案例,培养学生运用债权法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5. 第五课时:总结本章内容,进行课堂测试六、教学资源1. 教材:《债权法教程》2. 案例库:收集各类债权法案例,用于教学分析和讨论3. 课件:制作精美课件,辅助教学讲解4. 视频资料:寻找相关债权法案例的视频资料,以便更直观地展示案例过程5. 在线资源:推荐学生访问相关债权法网站和论坛,了解最新动态七、教学过程1. 导入新课:通过讲解债权的概念和特征,引导学生进入学习状态2. 讲解内容:详细讲解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规则3. 案例分析:分析典型案例,让学生了解债权法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4. 课堂讨论:组织学生就典型案例展开讨论,培养学生的思辨能力5. 总结讲解:对本次课的内容进行总结,强调重点知识点八、教学评价1. 课堂问答:通过提问了解学生对债权法的掌握程度2. 案例分析报告:布置课后案例分析作业,评估学生的分析能力3. 课堂讨论:评价学生在讨论中的表现,了解学生的参与程度4. 期末考试:设置有关债权法的试题,检验学生的学习成果九、教学反思1. 反思教学内容:根据学生的反馈,调整讲解方式和进度2. 反思教学方法:根据学生的参与程度,调整教学方法3. 反思教学资源:根据教学需要,补充或更新教学资源4. 改进教学计划:针对学生的学习情况,调整教学计划十、课后作业1. 复习本章内容,重点掌握债权的概念、特征和分类2. 学习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规则3. 分析典型案例,运用债权法解决实际问题4. 访问相关债权法网站和论坛,了解最新动态5. 准备下一章内容,提前预习债务法的相关知识十一、教学拓展1. 对比研究:将债权法与其他法律制度(如物权法、知识产权法等)进行对比研究,深化学生对债权法地位和作用的理解。

第八讲 债权法

第八讲 债权法

天府学院经济法 张潇丹
第二节 侵权行为之债
一、侵权行为的概念和分类 · 概念 是指侵犯了他人的财产、人身, 是指侵犯了他人的财产、人身,应当依法承 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 分类 1、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 侵害人身权、 2 、 侵害人身权 、 财产权和知识产权的侵权 行为 3、单独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 4、积极侵权行为和消极侵权行为
第八讲 债权法
※本章重点※ 本章重点※ 债的概念和特征; 债的概念和特征; 债的发生原因; 债的发生原因; 侵权民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 侵权民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 特殊的侵权行为。 特殊的侵权行为。
天府学院经济法 张潇丹
第一节 债的一般原理 一、债的概念和特征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 规定, 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 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 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 的人是债务人。 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与物权在特征上的区别在于: 债权与物权在特征上的区别在于: 1、主体不同; 3、内容不同; 、主体不同; 、内容不同; 2、客体不同; 4、设定不同。 、客体不同; 、设定不同。
无因管理的立法价值权衡: 无因管理的立法价值权衡: 禁止干预他人事务” 鼓励互助行为” “禁止干预他人事务”与“鼓励互助行为”
天府学院经济法 张潇丹
二、“无因管理”成立的三个必备要件: 无因管理”成立的三个必备要件:
1. 管理他人的事务
管理”的含义较广; (1) “管理”的含义较广; 管理的事务”必须合法。 (2)“管理的事务”必须合法。 ① 违法行为 ② 经授权才能进行的行为
天府学院经济法 张潇丹
(二)特殊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责任
案例:1948年美国·鹧鸪案 案例:1948年美国 鹧鸪案 年美国 1、特殊侵权行为的构成:法律明文规定 特殊侵权行为的构成: 归责原则: 2、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须受害人证明责任人有过错。 无须受害人证明责任人有过错。 举证责任的承担: 3、举证责任的承担:举证责任倒置

债权法重要知识点

债权法重要知识点

第一章债的概述第一节债的概念、特征一、债的概念(一)债的概念1、民法上债的概念不同与民间所谓的债,也不同于中国固有法上的债:(1)民间所称之债,专指债务,尤指金钱债务。

(2)我国固有法上的债,自汉律以来,一直未曾扩大,仅指欠人财物。

2、债的概念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现代民法上债的概念源自罗马法。

罗马法的债(oblitio)既指债权债务,也指债权债务关系,其本义为“连结”,故债又称为“法锁”(juris vinculum)。

英美法上,与债相当的概念为obligation,指联系两个法律人格、赋予每个法律人格以具有法律效力的相互权利、义务的约束和纽带。

3、现代民法上债的概念与中国固有法上的债的区别:(1)近现代民法上的债不仅指债务,而且指债权;(2)不仅指金钱之债,还包括以转移权利、交付财物、提供劳务为标的,甚至以不作为形式存在的债;(3)不仅指因合同所生之债,还包括因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所生之债。

在现代,债的种类更趋扩大,连缔约上过失、单方允诺等亦都被囊括在内。

亦即现代民法上债的概念,其范围要广泛的多。

至于"欠债还钱"的那个"债",其实只是作为债的一种类型的"合同之债"中的一类,学名叫"借贷合同"。

二、债的特征1、债为民事法律关系之一种;2、债为财产性的法律关系;3、债为特定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4、债为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结合关系;5、债为当事人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

债的要素是指构成债所必须具备的因素,包括债的主体、债的内容和债的客体(债的标的)二、债的主体债的主体是指参与债的关系的当事人(一)债权人:在债的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为债权人,享有要求债务人为特定的行为或不为特定的行为的权利。

(二)债务人:在债的法律关系中,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为债务人,负有满足债权人要求的义务。

债权法试题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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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编债权第十八章债与债法概述一、考核要点(一)债的概念与特征1.债的概念。

2.债的特征。

3.债的要素。

4.债权的特征。

(二)债法的概念和特征1.债法的特征。

2.债法在民法中的地位。

(三)债的分类1.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

根据债的发生原因及债的内容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决定,可分为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

2.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

3.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根据债的主体双方的人数,可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单一之债是指债的双方主体都仅为一人的债。

多数人之债是指债的双方主体均为二人以上或者其中一方主体为二人以上的债。

区分的法律意义在于:两者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同。

4.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5.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6.主债与从债。

7.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根据债务人的义务是提供财物还是提供劳务,可分为财物之债和劳务之债。

财物之债是指债务人须给付金钱或实物的债。

劳务之债是指债务人须提供劳务的债。

区分的法律意义在于: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财物之债可适用强制履行方式,劳务之债则不宜适用强制执行方式。

二、自测试题及题解(一)单项选择题1.甲从乙商场购买的商品质量不合格,甲要求该商场进行修理。

甲与该商场之间存在的债是( )。

A.法定之债B.简单之债C.选择之债D.多数人之债2.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是以( )为划分标准的。

A.债的主体B.债的内容C.债的标的D.债的标的物3.区分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的法律意义在于( )。

A.财物之债是不特定的,而劳务之债是特定的B.财物之债转移所有权,而劳务之债转移使用权C.财物之债不履行时,可以金钱赔偿,而劳务之债不能D.财物之债可强制执行,而劳务之债一般不能强制执行4.下列属于意定之债的是( )。

A.侵权损害之债B.不当得利之债C.无因管理之债D.合同之债5.下列不属于债的要素的是( )。

A.债的主体B.债的内容C.债的标的物D.债的标的6.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A.民法上的债就是指民间所称的债B.传统民法中的债包括合同、侵权损害、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C.所有的债都必须具备三个要素D.债的客体不一定是实物7.连带债务的债权人( )。

债权法期末考试要点

债权法期末考试要点

债权一、债的概述债的概念: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享有权利的就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就是债权人。

这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债的关系。

在我国现行法中,债的概念不仅指债务,而且包括债权,表示的是以债权债务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1、债的性质1)为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2)为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结合关系;3)是有存续期间的民事法律关系;4)是特定当事人兼得请求会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5)是按合同或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法律关系;2、债的要素1) 债的主体——是指参与债的关系的当事人2) 债的内容——(1)债权:为请求权,为相对权,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具有领受性。

(2)债务(束)——是指债务人以约定或者法定应为给付的义务。

一)债务的特点:具有特定性,债务的内容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或者由法律规定。

二)债务的分类 ——完全债务和不完全债务之分——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给付义务:包括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

附随义务: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根据债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随着债的关系的发展逐渐产生的。

——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为缔约而接触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说明,告知,注意及保护等义务,违反它即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后合同义务,合同关系消灭后,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应负有某种作为或者不作为义务,以维护给付效果,或者协助对方处理合同终了善后事务。

3)债的客体——又称债的标的,是指债权债务所指向的事物。

债权债务指向的是给付。

2、债的发生原因——是指引起债产生的法律事实(1)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

基于合同产生的债的关系是合同债。

合同是产生债的最常见,最重要的原因。

(2)缔约上的过失:是指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具有过失,从而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不被追认等,是他方当事人受到损害的情况。

于此场合,具有过失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受有的损失,由此产生缔约上的过失责任。

民法分则之债权法笔记——西北政法大学·张翔教授主讲

民法分则之债权法笔记——西北政法大学·张翔教授主讲

《民法分则之债权法》——张翔西北政法大学第一部分债权法总论第一节概述(一)债的特征流转性法律关系。

主体的特定性。

以请求权与给付义务为内容。

以给付行为为客体(二)债的标的客体指向的对象是标的(物、无形财产、行为本身)(三)债权特征债权权能—请求(他人之“物”)与受领是一种请求权—对人。

是一种相对权。

具有平等、相容性。

(物权—排他性)债权创设可以具有任意性(意定、不受法定类型的约束)原则上,债权请求权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第二节债的分类一、意定之债——以当事人的意志为发生依据指的就是合同之债法定之债——以法律的规定为基础产生的债指的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和侵权之债二、单一之债——指债之两方均为一人多数人之债——指债之两方中,一方或双方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债其中多数人之债可分为:连带之债——多数债权人或债务人中的任意一人,均可对外主张或承担,本方所享有之债权或承担之债务。

包含:连带债务连带债权连带之债外部关系消灭之后内部会产生追偿权关系(按份追偿)按份之债——多数债权人或债务人中的任意一人,仅依照确定的份额对外主张或承担,本方所享有之债权或承担之债务的债。

多数人之债之于标的是否可分分为:可分之债——可以是连带之债也可以是按份之债不可分之债——只能是连带之债三、简单之债——标的只有一个选择之债——并列多个标的选择权则是履行的前提(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由债务人选择)履行不能的问题:一个选择不能履行,选择之债并不当然发生履行不能的后果任意之债——有多个标的,且有先后顺序之分的债。

与选择之债区别在于标的排列顺序。

不存在选择权问题。

履行不能的构成上,与选择之债相同。

四、财务之债——以有形或无形财务为标的之债劳务之债——以劳务为标的的债(判断:债务人的付出,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区分意义:前者具有强制执行的可能性,后者无强制执行的可能性(不能直接强制)。

财务之债可分为:特定物之债——以特定物为标的的财务之债种类物之债——以种类物为标的的财务之债种类物与特定物区分:能否用他物来替代。

债权法期末整理复习资料

债权法期末整理复习资料

第13题,单选) A.甲将债权转让给丙的行为无效 B.丙将债权转让给丁的行为无效 C.乙将债务转让给戊的行为无效 D.如乙清偿10万元债务,则享有对戊的求偿权 答案:D. 三、债的概括承受 1、合同承受:必须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概括转让债权债务的协议才 能生效。 2、企业合并、分立中的债的概括承受 考点:企业分立中债务分担协议的效力――对内有效,对外无效 (连带责任) 债的消灭 一、清偿 考点1:代为清偿(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第65条)、代为受领(向 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第64条) 考点2:代为清偿与债务承担的区别(履行人、当事人;为他人、为 自己;不负违约责任、负违约责任;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需债权人同 意) 考点3:清偿费用:有约定从约定;没约定债务人负担 考点4:涉他合同第三人诉讼地位:可以列为无独三 【参考法条】 《合同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 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 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 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 违约责任。 《合同解释二》相关法条: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可以将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 五条规定的第三人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但不得依职权将其列为 该合同诉讼案件的被告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二、抵销 1、抵销的意义 2、自动债权(为抵销的债权)、被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 3、法定抵销的要件 (1)双方互负债务;
(4)抗辩权转移:次债务人得主张其对债务人的抗辩权; 【例题】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5万元债权,乙公司对丙公司享有10万 元债权。如甲公司对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则针对甲公司,丙公司的 下列哪些主张具有法律依据?(2012年卷三第59题,多选) A.有权主张乙公司对甲公司的抗辩 B.有权主张丙公司对乙公司的抗辩 C.有权主张代位权行使中对甲公司的抗辩 D.有权要求法院追加乙公司为共同被告 答案:ABC. (5)诉讼法上的效果:债权人胜诉的,①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 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②其他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参考法条】 《合同法》第73条第2款: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合同法解释一》第十九条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 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6)债务人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 的,应另行起诉;法院在代位诉讼裁决发生效力前,应依法中止。 【例题】甲企业借给乙企业20万元,期满未还。丙欠乙20万元货款 也已到期,乙曾向丙发出催收通知书。乙、丙之间的供货合同约定,若 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由Y仲裁委员会裁决。下列哪些说法不正确? (2006年卷三第54题,多选) A.甲对乙的20万元债务不合法,故甲不能行使代位权 B.乙曾向丙发出催收通知书,故甲不能行使代位权 C.甲应乙为被告、丙为第三人提起代位权诉讼 D. 乙、丙之间约定的仲裁条款不影响甲提起代位权诉讼 答案:ABC. 撤销权 1、构成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有合法、有效的债权; (2)债务人有以下行为之一:(该行为需以财产为标的,否则,如 继承放弃,赠与的拒绝不得撤销) a、放弃到期债权;债务免除 b、无偿转让财产;赠与 c、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且债务人为恶意,受让人也须为 恶意; d、恶意串通的事后抵押(《担保法解释》第6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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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法重点
第十七章债的概述
债的概念、债的性质、债权的特点、债权的权能
第十八章债的类型
连带之债
第十九章债的履行
债的履行的原则(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
第二十章债的保全与担保
债权人的代位权(概念、成立要件)
债权人的撤销权(概念、成立要件)
保证、保证的分类(先诉抗辩权)、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和期间关系(P381)定金的种类、定金的成立
第二十一章债的转移与消灭
债权让与(概念、适用条件)
债务承担(概念、适用条件)
抵销(概念、要件)
提存(概念、原因)
第二十二章合同概述(简单了解)
第二十三章合同的订立
要约(概念、要件、了解常见的要约邀请)
承诺(概念、要件)
合同的内容和解释(简单了解)
第二十四章双方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概念、构成要件)
先行履行抗辩权(概念、成立要件)
不安抗辩权(概念、成立的条件)
第二十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合同解除(概念、条件、程序、法律后果)
第二十六章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了解)
违约形态、免责条件、赔偿损失、违约赔偿责任的范围
违约金的概念、违约金与定金的区别
第二十八章无因管理之债
无因管理(概念、成立要件)
第二十九章不当得利之债
不当得利(概念、成立要件、内容)
合同分论不考
题型:单选、多选、法条填空、名词解释、简答、论述、案例(参考《合同法》有关合同总论的法条以及《担保法》有关保证和定金的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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