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投资者保护救济制度特点及其对我们的启示
投资者保护制度对资本市场韧性的影响——基于国际资本市场的经验证据
投资者保护制度对资本市场韧性的影响——基于国际资本市场的经验证据投资者保护制度对资本市场韧性的影响——基于国际资本市场的经验证据摘要:资本市场韧性作为衡量市场稳定性和恢复能力的重要指标,直接影响着整个经济体系的稳定运行。
投资者保护制度作为保护投资者权益和提高市场透明度的重要机制之一,对资本市场韧性具有重要影响。
本文通过对国际资本市场的经验证据进行分析,探讨了投资者保护制度在提升资本市场韧性方面的影响,并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
一、引言资本市场作为经济体系中重要的资源配置和融资渠道,其稳定运行对整个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
然而,由于市场参与者的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等问题,资本市场常常面临着不确定性和波动性。
为了提高市场的稳定性和韧性,各国纷纷建立了投资者保护制度。
本文旨在通过对国际资本市场的经验证据进行分析,探讨投资者保护制度对资本市场韧性的影响。
二、国际资本市场的投资者保护制度现状不同国家在投资者保护制度方面的设立和实施程度存在差异。
以美国为例,其资本市场法规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健全,包括证券法、公司法等一系列法律规定,为投资者提供了较强的法律保障。
相比之下,某些新兴市场国家的投资者保护制度相对薄弱,存在信息披露不透明、执法不力等问题。
三、投资者保护制度对资本市场韧性的理论基础1. 提升市场透明度:投资者保护制度要求上市公司及其他市场参与者进行信息披露,使市场参与者能够全面了解市场情况,减少不确定性,提高市场透明度,增强市场的韧性。
2. 降低投资风险:投资者保护制度规定了合理的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如投资者救济机制和监管机构的设立,降低了投资风险,提高了投资者信心,促进了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
3. 减少投资者损失:投资者保护制度可以有效监管证券市场中的不正当行为,减少投资者损失,提高市场的韧性。
四、国际资本市场实证研究通过对国际资本市场的实证研究,我们可以得出一些结论:1. 投资者保护制度与资本市场韧性呈正相关关系:研究发现,投资者保护制度较为完善的国家往往能够更好地应对金融危机和市场波动,资本市场韧性较高。
各国经济救济措施对国际贸易和中国的影响及启示
3 .% 4 2 。据英 国海 关与消费税局统计 ,2 1年 1 月,英国 0 0 ~8
货 物 进 出 口 比 上 年 同期 增 长 1 .% 其 中 , 出 口增 长 84 。 2 .% 12 ;进 口增 长 l. % 贸 易逆 差 1 9 . 亿 美 元 , 增 长 65, 065
了。一般地 说一 国总 是针对 自己直接 、强劲 的竞争对 手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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竺里
对国际贸易和中国的影响及启示
曾 滢
( 北京 师范 大学,北京 1 0 0 ) 0 0 0
摘
要 :2 0 年 的 国际金 融危机 爆发 两年 多来 ,世 界上主要 国家都 采取 了相应的救 市措 施和 产业振 兴 计划 ,而 大多数 国 08
家为缓和 本 国就业 矛盾 、降低进 出口赤 字 ,恢 复本 国经 济 ,在 已经 出台和拟 定的刺 激经济政 策 中,都 隐含 着贸 易限制措 施 ,具有 明显 的 自顾性 ,全球 贸 易摩擦 日益加剧 。 虽然到 了后金 融危机 时代 ,但世界 经济依 旧十分脆 弱,新 国际贸易保 护主 义盛行 ,这 对世界 经济的 复苏构成 了严 重威胁 。
机 以来 的情 况正激 发 了各 国的贸 易保 护主义情 绪 。保护 贸 易 政策是指 政府采 取各种措 施 限制 商品和服 务的进 口, 以 保护 本 国的产业和 市场不受 或少受外 国的竞争 。 同时 ,政
救助计 划 ,将 以第一 轮金融 救援计划 相 同的方式帮 助法 国
收稿 日期 :2 1一 9 1 修 回 日 :2 1— 0 0 01O— 4 期 0 1 1— 5 基金项 目:重庆户籍改革下农民意愿度探究 。 作者简介:曾滢 ,本科 ,曾参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支持的D B R 教材资料 收集和初步 编写工作。
英国金融申诉专员服务制度之述评
英国金融申诉专员服务制度之述评
英国金融申诉专员服务制度是英国金融行业推出的一个独立、免费、快速且有效的客户申诉机制,旨在帮助客户在遇到银行、保险、投资等金融服务时解决争议。
该制度由英国金融行业监管局(FCA)承认的金融申诉专员服务(FOS)提供。
优点: 1、客户可以免费使用,并且不需要担心律师费用。
2、处理过程快速有效,可以帮助客户尽快解决争议,减少客户的损失。
3、申诉专员服务拥有强大的法律权威性,能够公正、公平地处理客户的争议。
缺点: 1、只能处理小额的申诉,超过500,000英镑的申诉无法处理。
2、处理结果由申诉专员服务提供,没有法院的判决,客户难以拿到公正的裁决结果。
西方保险监管制度的比较及其启示
业 的规 范 运 作 和 健 康 发 展 ,提 高 保 险业 整 体 素 质 。我 国 尚未 建 立 完 善 的 、全 国性 的保 险 自律 组 织 系统 , 北京 、 仅 上海 、 大连 建 立 了地方类 似机构 , 其它地方 基 本上 忽视 了这 种 自律 组 织 的建设 。保 险 自律组织 的缺乏对 我 国建 立统 一 、规 范 的保 险
强。
2. 美国保险监管制度 。 美国对保险业实行联
邦 政 府 和州政 府 双 重监 管 制度 ,联 邦政 府 和州政 府 拥 有 各 自独 立 的保 险立 法 权 利 管 理 权 。联 邦 保
险局 负责 联邦 洪 水保 险 、 邦农作 物保 险 、 邦犯 联 联
罪 保 险 等 特定 义 务 。美 国各 州 有 自己 的保 险 法 , 各 州保 险局 在州 管辖 范 围 内行使保 险监管权 ,以
一 、 方 国家主要保 险监管 制 度 西
1. 英 国保险监管制度 。 国的保险监管制度 英 采用 “ 公开性 自由” 原则 , 实行 由议会立法 、 贸工部 全 面监 督 管理 和保 险 同业 公 会 自我 管理 相结 合 的
管 理 体 制 。 英 国 保 险 业 以 高 度 的 行 业 自律 为 特 色 ,保 险业 自律 组 织 负 责 各 自不 同 的 管 理 范 围 。 行 业 自律 的 主要 机 构 有 : 劳 合 社 理 事 会 、 国经 纪 英
市场 ,与国际保险市场接轨起 到了一定 的制约作
用。
3. 加 强 行业 自律 。 国保 监会 应 主动协 助保 我 险业 界成立 包 括外 资保 险机 构在 内的全 国性 的保 险 自律 组织 。 借鉴 国外 经验 , 保监会 可授 予 其某些 监 管权 , 以提 高其 权 威性 , 发挥 行业 自律 、 自我 管 理 的作 用 。 此 , 议授 予保 险 自律组 织 以下监 管 对 建
浅析中外社会救助制度的比较与启示
浅析中外社会救助制度的比较与启示作者:程琳来源:《活力》2016年第02期社会救助是国家和政府为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居民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与公共服务的一种制度安排。
目前,我国的社会救助制度仍处于起步阶段,存在诸多的问题与不足,若要完善该制度还需要借鉴先进的经验与模式。
本文将美国的生活救助、英国的医疗救助及日本的灾害救助与我国的相应制度进行对比,以期对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完善起到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中美生活救助制度的比较与分析生活救助是为保障弱势群体在衣、食、住、行等方面的基本需求而提供一定的现金或服务的救助项目。
美国的生活救助的项目主要包括:食品券、贫困家庭临时救助、补充保障收入等。
食品券是美国联邦政府为穷人提供的一种用于购买食物的票券。
这种票券只能在政府指定的商铺里购买食物,不能调换成非食品类的物品,也不能出卖。
可接受食品券的人群必须要接受经济调查。
一般家庭的毛收入不能超过贫困线的130%,家庭资产不超过2000~ 3000美元;“贫困家庭临时救助”旨在帮助那些单亲家庭或是父母双方当中有一人无劳动能力或是长期失业的家庭。
其经费由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共同承担,一般来说联邦政府的支出能占到总投入的50%-80%;“补充保障收入”是一项针对特殊人群的救助项目。
它是由政府出资,给那些年龄在65岁以上的老年人、残疾人、盲人等提供基本的生活服务的救助项目。
其经费来源于联邦政府的拨款。
各州可以根据实际的操作需要进行一定的增补。
目前,我国统一性的基本生活救助项目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及农村的“五保”供养制度。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目标群体是那些没有劳动能力、生活来源的贫困群体,以及那些虽有一定的经济收入,但是人均收入标准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家庭。
农村五保供养制度是国家对农村中的缺乏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没有依靠的老、弱、孤、寡以及残疾人员,在生产和生活上给予适当的安排和照顾,保证他们的吃、穿和柴火供应,保证年幼的受到教育和年老的死后有所安葬。
英国混合经济模式的概况和对我国的启示借鉴
英国混合经济模式的概况和对我国的启示借鉴【摘要】混合经济的迅速发展,股份制在经济生活中的突出作用,成为搞活国有企业的重要途径,要充分认识混合经济本质和特征。
发展混合经济是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和国企改革的重要出路,有利于国企和私营经济的优势互补。
本文主要分析英国的混合经济模式,并结合我国的实际,对我国现行经济体制的改革及其发展提出看法和措施,在此基础上来提高我国的经济快速,有效和平稳的发展。
关键词:混合 经济模式 福利制度 启示借鉴引言众所周知,经济全球化已成为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它带动了建立在地区经济合作基础上的区域经济集团化的发展。
各国、各地区经济联系日益密切,经济依存日益加深。
然而,现有的经济体制中存在着市场饱和,经济增长动力不足,以及经济结构不均衡等现象,原有的经济模式已很难满足在全球一体化进程迅速加快下的现代经济增长的需求,这势必要求各国家和地区进行产业结构调整。
因此借鉴国外的一些先进体制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已显得尤为必要,通过加强经济合作,规避经济发展中的劣势,这将在很大程度上对我国的现有体制改革提供帮助,使我们少走弯路。
以切实有效的方式带动我国经济的长足发展,甚至带动整个世界经济的前进。
一、 混合经济的概述1、混合经济的由来混合经济的最早提法出现在西方社会,主要是指企业股权的混合状态,即多种所有制经济能够融为一体,形成以股份制为主要形式的混合所有制形式。
当今,它已成为市场经济国家企业非常重要的组成形式,相当具有生命力。
那么,什么是混合经济呢?所谓混合经济,就是在所有制上,实行公有制与私有制混合;在分配制度上,实行按劳分配和按资分配混合;在经济运行方式上,实行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经济混合。
其中,最核心的是所有制的混合,因为,只有做到了所有制混合,才有可能做到分配制度与经济运行方式的混合。
具体来说,混合经济就是国有企业或者集体企业改制成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或上市公司,这是一种资本社会化、产权多元化的企业组织形态。
西方国家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比较及启示(精)
西方国家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比较及启示□游桂云张连勤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在我国起步比较晚,而在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环境责任保险业务和保险制度已经进入较为成熟的阶段,并成为各国通过社会化途径解决环境损害赔偿问题的主要方式之一。
本文介绍了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并进一步分析了这些国家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趋势,以便对我国环境保险责任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供借鉴经验。
一、西方主要国家环境责任保险发展状况环境责任保险是指在发生环境污染和破坏事故时,保险人基于责任保险合同的约定,代被保险人向受损害的第三人支付赔偿金的保险。
西方国家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是由"公众责任保险"发展而来,它随着环境恶化的严峻形势逐步确立。
世界范围内的环境责任保险出现在20世纪60年代以后。
70年代,公民环境权理论出现以后极大地推动了环境侵权理论的发展。
环境责任保险的内容涉及环境权的各项权能,如清洁空气权、宁静权、安居权、清洁水权等。
目前,在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和保险制度已经进入较为成熟的阶段,并成为各国通过社会化途径解决环境损害赔偿问题的主要方式之一。
美国的环境责任保险业走在了世界的前列,它最早于20世纪70年代末推出了环境责任保险。
随后英国、瑞典、德国、意大利、芬兰等国也纷纷以不同模式迅速发展环境责任保险制度。
二、西方国家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比较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污染的产生方式等各不相同,西方国家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立法模式也各异。
西方国家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模式,大体分为强制责任保险和任意责任保险两种。
两种制度在投保自由、盈利性、道德风险等方面都不相同,如表1所示。
表1强制责任保险与任意责任保险的区别区别强制责任保险任意责任保险投保自由无投保自由有投保自由盈利性无盈利性有盈利性道德风险较高较低逆选择较低较高资料来源:陈慈阳.《环境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修订版,P401具体来讲,目前西方国家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一强制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以美国和瑞典为典型美国采用专门承保机构承保环境责任保险,其强制保险制度主要适用于有毒物质和废弃物的处理、处置可能引发的损害赔偿责任。
投资者保护的法律与制度保障
效的救济途径。
加强监管力度,提升执法水平
强化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力
明确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力,加强其对市场的监管力度,确保市 场公平、公正、透明。
提升执法水平和效率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执法水平,确保法 律法规得到有效执行。
加强跨部门协作和信息共享
加强各监管部门之间的协作和信息共享,形成监管合力,共同维护 市场秩序和投资者权益。
投资者分类
根据投资主体的不同,投资者可分为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 者两大类。个人投资者是以自然人身份进行投资,而机构投 资者则是以法人或其他组织身份进行投资,如证券公司、基 金公司、保险公司等。
投资者保护重要性
01
02
03
维护市场公平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确 保市场公平、公正、公开 ,防止各种欺诈和不当行 为的发生。
责任。
行政监管措施及处罚
证券监管机构可以采取多种行政监管措施,如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 ,对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对于严重违法的行为,证券监管机构还可以采取更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如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业务许可证等。
行政监管措施和处罚不仅可以惩罚违法行为人,还可以起到警示和威慑作用,保护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国外投资者保护现状
许多发达国家在投资者保护方面有着较为成熟的法律制度和实践经验。例如,美国通过《证券法》、《证券交易 法》等法律为投资者提供全面保护;英国则通过金融服务监管局(FSA)等机构对金融市场进行有效监管;德国 则建立了完善的投资者赔偿机制。
02
投资者保护法律制度
证券法相关规定
信息披露制度
03
投资者保护制度保障
信息披露制度
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在ICSID仲裁机制中的适用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在ICSID仲裁机制中的适用及其对中国的启示【摘要】本文围绕着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在ICSID仲裁机制中的适用及其对中国的启示展开讨论。
在我们将分别介绍研究背景、研究意义和研究目的。
在首先探讨了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在ICSID仲裁机制中的实际运用情况,以及其在保护投资者权益和维护国家主权方面的重要性。
接着,我们将分析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对中国的启示,包括在国际投资纠纷解决中的应用及对中国的投资环境和法律体系的影响。
在我们将对本文进行总结,并展望未来在这一领域的研究方向。
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为相关领域的学术研究和实践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和启示。
【关键词】ICSID, 用尽当地救济原则, 仲裁机制, 中国, 启示, 研究背景, 研究意义, 研究目的, 总结与展望.1. 引言1.1 研究背景当地救济原则是国际投资仲裁中一个重要的原则,旨在确保投资人在涉外投资纠纷中先通过国内司法程序进行救济,避免绕过当地法院直接向国际仲裁机构提起诉讼。
国际仲裁法庭通常要求投资人在起诉外国政府时必须先尝试通过国内司法程序解决争议,以保证尊重当地主权和法律体系的独立性。
在国际中心仲裁机构(ICSI)中,当地救济原则被广泛应用于对涉外投资纠纷的裁决。
投资人必须证明已经尽力通过当地司法程序解决争议,才能获得仲裁庭的裁决。
此原则的适用影响到了国际投资仲裁的程序和结果,也引发了对国际仲裁制度的探讨和完善。
1.2 研究意义当地救济原则是国际仲裁机制中一个重要的原则,其对于保障仲裁公正性、提高仲裁效率、减少仲裁滥用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在国际仲裁实践中,当地救济原则的适用情况直接影响到仲裁结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因此对其进行深入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特别是在ICSID仲裁机制中,作为最主要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构,对当地救济的适用情况直接关系到国际投资者和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
深入研究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在ICSID仲裁机制中的适用情况,对于进一步完善ICSID仲裁机制、提高仲裁效率和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
投资条约保护伞条款的解释及其启示_结合晚近投资仲裁实践的分析_赵红梅
种解释趋势: 即宽泛的解释已成为主流, 限制性解释退居其次, 仲裁庭更愿意从保护伞条款的文本含义来 广义地解释保护伞条款的基本效力 。 ( 四) 评析 笔者认为, 对保护伞条款进行宽泛的解释更加接近该条款产生和存在的真实意图 。 其理由如下: ( 1 ) 在 20 世纪 50 年代民族解放运动的背景下, 不少国家取得了经济和政治的独立 , 投资者无法继续谋求传统 殖民大国惯用的炮舰政策和以经济 、 政治甚至军事实力为后盾的外交保护, 为此投资者开始寻求特殊保 护。( 2 ) 在性质上, 东道国与投资者签订的具体的投资合同通常会被视为国内合同 , 东道国对这种合同的 , , 违反 投资者不能轻易寻求国际法上的救济手段 唯一可合法求助的通常只能是东道国国内法 。而对于这 些新兴国家的国内法制, 投资者及其母国充满偏见和不信任 。投资者期待创造一种途径, 以便他们与东道 瑤 瑐 国之间的投资合同及与之相关的其他权利得到文明社会的国际法保护 。 ( 3 ) 20 世纪 50 年代未开始, 西 方国家开始与发展中国家广泛签订现代意义上的投资条约以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 , 而保护伞条款和国际 投资争端解决条款成为制度创新的代表 。因此, 保护伞条款的目的从一开始就是为投资者提供一种特别 的保护或特权, 使其与东道国签订的投资合同能够得到特别的保护 , 使东道国受国际法的监督。一旦发生 。“通用 纠纷, 投资者即可借助保护伞条款顺利架空东道国国内法程序 , 直接进入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程序 : “将第 11 条 ( 保护伞条款 ) 解读为对合同争议有管辖权是为 仲裁庭的意见即为例证 公证行诉巴拉圭案” 了满足保护伞条款之目的并使之发挥效用 。缔约国设定保护伞条款的基本意图是为了给投资者以充分的 保护, 使其在合同和东道国国内法中赋予的权利都能够得到实现 。如果否定仲裁庭的管辖权, 那么保护伞 ” 条款的目的根本无法实现。 仲裁庭出于扩大自身管辖权和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目的对保护伞条款进行符 在理论上符合逻辑, 在实践中得到了支持。但是, 这种趋势将使得东道国面临巨大风 合设立初衷的解释, 险, 即将东道国的合同义务转化为国际法义务 , 东道国对投资合同的违反产生了违反国际法的后果 。
英美日社会救助模式及其对中国的启示-社会救助论文-社会学论文
英美日社会救助模式及其对中国的启示-社会救助论文-社会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社会救助对转型时期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践和谐社会理念的意义尤其重大。
但是,当前我国社会救助在思想理论层面、法律制度层面和政策实践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要解决好这些问题,建立适合我国阶段国情的社会救助体系和有效机制,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尤其是英国、美国和日本三国在社会救助方面的实践经验必不可少。
一、英美日社会救助模式(一)英国社会救助模式英国的社会救助制度最终确立于20 世纪初期。
英国社会救助模式其特点主要体现出两个特性:一是社会救助制度的嵌入性。
英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又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专项津贴三个部分,这三个部分的制度联系紧密,相互渗透,形成一种嵌入式的关系,共同构成英国社会保障制度体系。
一是社会救助制度嵌入社会保险制度,一是社会救助制度嵌入专项津贴制度。
二是社会救助体制的集中性。
一方面,中央政府制定社会救助的政策和法令,对社会救助实施的范围、对象、条件、标准、基金来源、管理办法等方面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做出规定,并对这些政策和法令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另一方面,社会保障部负责对社会救助进行管理。
(二)美国社会救助模式美国的现代社会救助制度开始于1935 年的《社会保障法》,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在1990 年代形成了当前美国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
美国社会救助模式主要体现三个特性:一是社会救助项目的复杂多样性。
美国是世界上社会救助方案最为复杂的国家之一,在所有具体实施的社会保障项目中,仅由联邦政府推出的社会救助项目就有100 多个。
主要的社会救助项目包括六个方面:(1)抚养未成年儿童家庭补助;(2)补充保障收入;(3)医疗救助;(4)食品券;(5)住房救助;(6)其他救助项目。
二是资产调查制度的严格性。
在美国,针对不同的社会救助项目,联邦政府、州政府、市政府和救助机构都有不同程度的资产调查职责。
了解投资者保护的权益与机制
了解投资者保护的权益与机制投资者保护的权益与机制投资者保护是金融市场中的重要问题,它涉及到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的公平和透明,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本文将介绍投资者保护的权益以及相关的机制。
一、投资者保护的权益1.信息公开和透明投资者有权要求获得准确、完整和及时的信息,以便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金融机构和上市公司应当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风险信息等,确保投资者能够了解其所投资的对象。
2.合法权益保护投资者享有根据法律法规获得的合法权益,包括股权收益、投票权等。
金融机构和上市公司应当尊重投资者的权益,不得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风险揭示和警示投资者有权获得与所投资产品或项目相关的风险揭示和警示信息。
金融机构和上市公司应当向投资者提供充分的风险揭示,帮助投资者全面了解风险,并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4.投诉和救济渠道投资者有权通过投诉和救济渠道维护自己的权益。
金融机构和市场监管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的投诉处理和救济机制,保障投资者能够及时得到处理和补偿。
二、投资者保护的机制1.法律法规制度各国都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金融市场的运作规则,强调投资者的保护和维权,对于违反规则的行为进行惩罚。
2.监管机构监管机构负责监督金融市场的运行,维护投资者的权益。
监管机构定期检查金融机构和上市公司的运营情况,加强信息披露的监管,对于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3.投资者教育投资者教育是投资者保护的一种重要手段。
通过加强对投资者的培训和教育,提高投资者的金融素养和风险意识,帮助投资者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4.媒体监督媒体的参与可以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督和舆论监督,揭露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媒体在报道中应当客观、准确地反映金融市场的情况,向投资者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和分析。
5.投资者协会和组织投资者协会和组织是为了维护投资者的权益而设立的非营利性机构。
它们通过提供咨询、投资者教育和维权服务等方式,帮助投资者解决问题,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在ICSID仲裁机制中的适用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在ICSID仲裁机制中的适用及其对中国的启示1. 引言1.1 背景介绍国际中心仲裁争端解决国际中心(ICSID)是一个专门解决国际投资争端的仲裁机构,其仲裁裁决得到全球范围内的普遍承认和执行。
在ICSID仲裁机制中,用尽当地救济原则被视为一个重要的法律原则,对投资仲裁的程序和结果产生着重要影响。
用尽当地救济原则要求投资人在向国际仲裁机构提起诉讼之前,先尝试在被投资国使用当地法律渠道解决争端。
这一原则的适用性与具体效果备受国际投资界和学术界的关注和争议。
在全球范围内,有越来越多的国家选择加入ICSID,以便更好地吸引外国直接投资和解决潜在的投资纠纷。
中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和重要的投资输出国,在ICSID仲裁机制中的实践经验备受关注。
中国在该机制中的表现如何,以及当地救济原则如何在中国的投资争端解决中发挥作用,对中国未来的国际投资战略和对外经济关系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1.2 研究目的本文旨在探讨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在ICSID仲裁机制中的适用性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通过对当地救济原则的深入分析,结合中国在ICSID仲裁机制中的实践经验,探讨其在中国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的实际运用情况。
借鉴国际商事仲裁和ICSID仲裁机制中的最新发展趋势,对中国未来参与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的路径和方向进行展望。
通过本研究,旨在为中国政府、企业和律师界提供有益的启示,促进中国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领域的更高水平和更广泛的参与,提高国际声誉和国际投资者对中国法治环境的信任度。
2. 正文2.1 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在ICSID仲裁机制中的适用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在ICSID仲裁机制中的适用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原则。
该原则要求投资人在启动国际仲裁程序前,必须先通过当地司法程序寻求解决争端的途径。
这一要求的目的在于维护当地司法的权威和独立性,避免对国家司法制度的绕过和贬低。
在ICSID仲裁机制中,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适用通常是强制性的,投资人必须向仲裁庭证明他们已经尽力通过当地法院解决争端。
浅析英国海上救助法律制度
浅析英国海上救助法律制度作者:李秀友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12期摘要海上救助制度是海商法的一个特殊分支,其历史悠久,甚至可以追溯到数千年前。
现代英国救助法律的框架是在18、19世纪海事法院的判例基础上初步形成的。
在多年的历史发展过程中,英国海上救助法律制度确立了一些基本原则。
本文将从救助的定义、救助成立的要件、救助人与被救助人的关系,救助报酬的厘定和对救助人的救济等几个方面简要论述英国海上救助法律制度。
关键词海上救助成立要件救助关系作者简介:李秀友,烟台打捞局。
中图分类号:D913.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031-02一、引言如果一个人自愿对处于危险中的陆地财产进行施救,比如从失火的邻居家中抢救出遇险财产,在英国法下,他是无权获得报酬的。
但如果在海上进行了同样的服务,成功救助遇险财产的人将有权获得不超过获救财产价值的救助报酬。
二、救助的定义英国法律中似乎并无对救助作业的明确定义。
但根据并入英国法的《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下称89公约)第1条的规定:救助作业系指可航水域或其他任何水域中援救处于危险中的船舶或任何其他财产的行为或活动。
三、救助成立的必要条件在英国法下,救助作业成立需要具备四个必要条件:被救助的对象或救助标的必须是海上财产;救助标的必须处于危险当中;救助作业是第三方自愿施救;遇险财产被全部或部分成功救回。
(一)救助标的只有海上财产才能作为救助作业的标的而被救助。
根据89公约第1条的规定,海上财产系指非永久性和非有意地依附于岸线的任何财产,包括有风险的运费。
传统意义上的海上财产主要包括船舶、货物、燃油和运费。
根据89公约中的定义,船舶系指任何船只、艇筏或任何能够航行的构造物。
根据英国1995年商船法的规定,船舶是指用于航行目的的任何形式的船只。
根据89公约,已就位的从事海底矿物资源的勘探、开发或生产的固定式、浮动式平台或移动式近海钻井装置被排除在救助对象之外。
英国破产后失业救济如何调整
英国破产后失业救济如何调整在当今的经济环境中,破产并非罕见现象,而随之而来的失业问题更是对个人和社会产生了重大影响。
对于英国而言,当个人或企业破产导致失业时,失业救济的调整就成为了一个至关重要的议题。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英国现行的失业救济制度。
一般来说,英国的失业救济主要包括求职者津贴(Jobseeker's Allowance)和普遍信贷(Universal Credit)等。
然而,在破产的特殊情况下,这些常规的救济方式可能需要做出相应的调整。
破产后,个人的财务状况通常会急剧恶化。
可能背负着大量债务,资产被清算,甚至面临信用破产。
在这种情况下,传统的失业救济金额可能无法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
因此,调整失业救济的第一步应当是重新评估申请人的财务状况。
不仅仅是考虑其当前的收入和资产,还应综合考虑破产所带来的特殊债务情况,以确定一个更为合理的救济金额。
其次,失业救济的发放期限也需要重新审视。
在正常情况下,失业救济的发放通常有一定的时间限制。
但对于因破产而失业的人群,由于他们在重新就业方面可能面临更多的困难和挑战,如信用受损导致就业机会减少等,适当延长救济的发放期限或许是必要的。
这不仅能为他们提供更多的时间来寻找合适的工作,也有助于减轻因经济压力而带来的心理负担。
再者,为了帮助破产后失业的人员尽快重新就业,失业救济制度应当与就业服务紧密结合。
这意味着提供更多针对性的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
例如,为这些人员开设专门的课程,帮助他们提升职业技能,适应市场需求的变化。
同时,建立专门的就业咨询服务,为他们提供个性化的就业建议和求职策略。
另外,对于那些有创业意愿的破产失业人员,应当给予一定的支持和鼓励。
这可以包括提供创业培训、小额贷款或者税收优惠等政策。
通过创业,他们不仅能够实现自我就业,还有可能为社会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
在调整失业救济的过程中,还需要加强监管和审核机制。
确保救济资金真正发放到需要的人手中,防止欺诈和滥用。
free trade VS protectionism全文翻译及感想
自由贸易和贸易保护主义:英国谷物法辩论每个地方的谷物法可能被比作宗教法。
人们感到自己对那些生活中的维生之道或者幸福生活的来临如此感兴趣,以至于政府必须屈从于他们的偏见,并且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建立他们赞成的体系。
基于这种考虑,或许,我们很难找到一种以这两个主要目标中的任何一个而建立的合理的制度。
——亚当斯密,国富论(1776)介绍1845年11月1日,英国首相罗伯特·皮尔爵士正准备会见他的内阁,来考虑一个的国家贸易政策的彻底改革。
潜在的问题则是废除《谷物法》,有将近二百年的历史的一系列不同方式、不同程度的保护英国农业的法令条列。
地主和实业家在这个问题上斗争激烈,几乎每个人都认为这是一项重要的决策。
可以肯定的是, 上个世纪英国工业快速发展,恰逢强大的农业保护政策。
现在的问题是这一政策的废除与否将根据其有利或损害国家利益而决定。
废除《谷物法》是否会破坏英国经济主宰,摧毁国内的地主和农民,使其整体人口严重依赖外国食物呢?或者,另外,是否会废除供给每个人的面包的低价格,从保护的束缚中解放了工业部门,保证未来更加强大的经济业绩?尽管皮尔长期支持《谷物法》(并且他本身是一个富有的地主、保守党的领袖),最近的事件促使他重新审视自己的立场。
两方的党羽告诉他说,英国的全球优势就是保持平衡,他知道在发表任何最终决定之前,回顾所有赞成的和反对的观点及《谷物法》的整个历史是必要的。
1815年以前的英国经济和《谷物法》十八世纪,常被称为世界工厂的英国开辟了第一次工业革命。
激动人心的创新,特别是纺织品,为英国提供了以生产工厂体系为中心的工业组织的重要起点。
一些最重要的创新包括詹姆斯·哈格里夫斯的纺织机(1766),理查德·阿克莱特的水框架(1768),和埃得蒙·卡特莱特的动力织布机(1784)。
与此同时,詹姆斯·瓦特改进的蒸汽机提供了使最先进的工厂最终得以运行重要的力量源泉。
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制度
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制度
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制度是指国家或地区设立的法律、规章和监管机构,旨在确保投资者的权益得到保护并提供公平、透明的投资环境。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制度:
1. 投资者保护法律: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特定的法律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例如美国的《证券法》、英国的《金融服务和市场法》等。
这些法律规定了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投资者与相关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
2. 投资者保护规章:监管机构通常发布一系列规章来指导和保护投资者。
这些规章包括披露要求、禁止操纵市场、交易所规则等,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
3. 投资者教育:为了提高投资者的金融素养和风险意识,一些国家推出了投资者教育计划,提供相关培训和教育材料,帮助投资者更好地理解投资风险和市场机制。
4. 投资者保护机构:许多国家设立了专门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如美国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SIPC)、英国的金融服务赔
偿方案(FSCS)等。
这些机构负责处理投资者的投诉和索赔,帮助投资者维护合法权益。
5. 监管机构:各国都设有独立的金融监管机构,如美国的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英国的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FCA)等。
这些机构负责监督市场行为,确保交易公平、透明,并制定规则来保护投资者利益。
6. 投资者保护基金:一些国家设立了投资者保护基金,用于赔偿因金融机构破产或其他原因造成的投资者损失。
这些基金通常由金融机构交纳保险费,并由投资者保护机构管理和分配。
综上所述,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制度是一个复杂而多层次的体系,涵盖了法律、规章、教育、机构和监管等方面,旨在确保投资者的权益得到保护并促进投资市场的健康发展。
加强对投资者保护
加强对投资者保护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金融市场的日益开放,投资者保护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维护市场的公平和透明,以及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加强对投资者保护是当务之急。
本文将针对这一问题展开讨论,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背景介绍在全球范围内,投资者保护已成为各国政府极为关注的重要议题。
随着金融市场的全球化发展,投资者面临的风险也越来越多。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投资者的无知和不慎进行欺诈行为,给大众投资者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因此,为了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确保其在投资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二、当前面临的挑战在加强对投资者保护的过程中,我们需要正视和应对当前面临的一些挑战。
首先,投资渠道的多样化使得投资者在选择投资产品时面临更多的风险。
其次,信息的不对称导致了投资者在做出决策时的不确定性和盲目性。
再次,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虚假宣传和捏造信息进行欺诈活动,使投资者无法真实了解投资项目的风险和回报。
三、加强投资者保护的措施为了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框架,明确投资者的权益和责任。
同时,对于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规成本,以起到威慑作用。
其次,加强投资者教育和培训,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判断能力。
此外,建立投资者保护机构,为投资者提供救济渠道和法律援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最后,加强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执法,确保市场的公平和透明。
四、国际经验借鉴在加强对投资者保护方面,我们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国际经验。
例如,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通过监管和法律手段,加强对投资者保护的工作。
同时,英国的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FCA)也通过加强市场监管和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这些国家在投资者保护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和成熟的制度,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五、结语加强对投资者保护是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只有投资者信心得到充分保护,他们才愿意积极参与市场活动,为经济的发展注入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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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投资者保护是各国金融监管部门的基本职责,虽然投资者保护涉及范围很广,但是整个投资者保护体系中最为核心的部分是设计和建立投资者保护救济制度。
所谓投资者保护救济制度,就是提供投资服务的金融企业在违规、违法、过失或疏忽行为、或者无力偿还债务而使投资者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害后,投资者可以要求金融企业或相关责任机构对受损利益进行补偿。
在英国,投资者保护救济体系由三种运行的制度构成:金融企业纠纷投诉处理制度、金融督察服务制度(FOS)和金融服务赔偿制度(FSCS)。
英国投资者保护救济制度从三个层面维护对投资者的利益保护和补偿:第一个是在金融企业层面,通过监管部门强制规定金融企业建立起投诉纠纷处理制度,争取在第一时间内妥善解决客户的投诉纠纷;第二个层面是设立带有行政仲裁性质的金融督察服务有限公司,以第三方的身份处理解决金融企业与客户之间无法解决的纠纷;第三个层面是在金融企业倒闭后,由金融服务赔偿制度有限公司对投资者予以有限的赔偿。
英国投资者保护救济制度是建立在国家法律和监管机构法规基础上,由金融监督局FSA统一监管,FSA和制度执行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和要求发挥作用,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保护救济制度的链条。
保护救济制度的实施使中小投资者树立起对金融体系的信心,让他们认为为他们服务的金融企业出现服务问题或财务问题时,他们的权益受到(至少是部分受到)监管部门一种制度上的保证。
英国投资者保护救济制度良性效应十分明显,推动了英国金融业竞争力的增强,同时也是对金融监管制度的有力补充。
当然,英国体制也有不尽人意的地方,主要是过度的保护造成过度维权的问题以及市场风险约束机制和市场竞争优胜劣汰法则效力降低的问题。
我国目前的投资者保护救济制度不够完整,只是建立了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还缺少企业投诉处理制度和诉讼外第三方纠纷处理制度这两个重要的制度链条,与此相关的法律空白还很多。
除此之外,两国在投资者保护的理解、保护救济制度的范围、赔偿制度的运行等方面也有所不同。
研究英国体制对我们带来许多启示,一是要以新的视角思考我们的投资者保护理念;二是要加紧建立健全我们的纠纷解决和补偿制度;三是要对现行的“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进一步完善。
目录前 言 (1)一、英国投资者保护救济制度概况 (2)(一)英国投资者保护救济制度的含义 (2)(二)英国投资者保护救济制度的法律依据 (4)1、建立在国家立法基础之上 (4)2、建立在监管机构行政规章基础之上 (4)(三)英国投资者救济补偿制度的基本架构 (5)1、统一的监管机构 (5)2、多层的执行机构 (5)3、保护救济机构之间的相互关系 (6)二、英国证券投资者保护救济制度的运行 (8)(一)金融企业投诉处理制度 (8)1、制定金融企业内部投诉处理制度的目的 (8)2、金融企业建立内部投诉处理制度的主要原则 (8)3、对金融企业处理投诉的程序规定 (9)4、处理投诉纠纷的责任制度 (10)5、关于投诉处理时限的规定 (10)6、对投诉者补偿的规定 (11)7、投诉处理报告制度 (11)8、投诉档案保管规定 (11)9、其它方面规定 (11)(二)英国金融督察服务有限公司(FOS) (12)1、FOS的起源和性质 (12)2、FOS的受理范围和程序 (15)3、处理案件的原则和赔偿的规定 (19)4、FOS制度的特点和运行效果 (21)(三)英国金融服务赔偿制度有限公司(FSCS) (25)1、现行赔偿制度的起源 (25)2、赔偿制度的基本规则 (27)3、赔偿的条件和范围 (30)4.FSCS工作处理程序 (32)5、FSCS的收费制度 (33)6、FSCS的债权追索政策 (36)7、欧盟国家金融企业与英国的赔偿制度 (38)8、FSCS制度的特点 (39)三、英国投资者保护救济制度的特点 (41)(一)欧盟有关投资者保护救济制度的规定 (41)1、欧盟关于解决消费服务纠纷的规定 (41)2、欧盟关于投资者赔偿制度的规定 (41)(二)欧盟成员国的保护救济制度情况 (43)1、欧盟国家关于投诉处理情况 (43)2、欧盟国家赔偿制度情况 (43)3、英国投资者保护救济制度与欧盟国家相比的特点 (44)4、对英国投资者保护救济机制功效的评价 (45)四、英国投资者保护救济制度对我们的启示 (47)(一)英国投资者保护救济制度与我国相关制度的比较 (47)1、相同性 (47)2、差异性 (47)(二)英国体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49)1、用新视角思考我们的投资者保护理念 (49)2、着手建立健全我们的纠纷解决和补偿制度 (50)3、完善现行的“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 (51)参考文献及资料来源 (54)前 言投资者保护是世界各国金融监管一个重要的话题,而投资者保护救济制度是其中最为核心的部分之一。
如何设计和建立投资者保护救济制度,英美等发达市场较早地进行了探索和实践,为其他国家提供了可资参考的经验。
综观国内的研究状况看,对美国的制度已经有了多方面的探讨,而研究英国投资者保护救济制度的文献还鲜有所见。
英国经过近二十年的建设,建立起较为完整的英国投资者保护救济制度。
与英国制度相比,我国目前的投资者保护救济制度还不够完整,在制度理念和实践方面,两国存有许多不同。
研究英国体制对我们完善自身的保护救济制度可以带来新的视角和诸多启示,这就是本文选题的依据和意义所在。
本文是一份描述性的研究。
主要资料来自国外学者对相关课题的研究文献和国外相关机构网站,研究的重点放在对英国监管部门和相关机构的法规的分析上。
文章内容分析介绍了英国投资者保护救济制度的构成和特点、制度形成的背景以及实践过程中所取得的效果,并与我国现行的制度进行比较,试图总结出对我们有益的改进投资者保护救济制度方面的一些建议。
受资料来源、研究经验和篇幅字数所限,本文选用的与英国进行分析对比的对象较为有限,因此还不能断言英国的制度就一定具有超越其他国家的优越性。
文章在结构上分为四部分: 第一部分介绍英国投资者保护救济制度的概况;第二部分具体描述英国相关制度的基本内容和运行方式;第三部分是在欧盟背景下分析英国保护救济制度的特点;第四部分通过把英国制度与我国制度进行对比,提出改进完善我国现行投资者保护救济制度的建议。
一、英国投资者保护救济制度概况(一)英国投资者保护救济制度的含义投资者保护是各国金融监管部门的基本职责,投资者保护制度具有广泛的含义,涉及金融市场的各个方面,包括保障投资者公平获取金融证券信息;保障证券交易的公平秩序,禁止内幕交易等不法交易行为;完善公司治理制度,确保中小股东和海外投资者行使股东的基本权利;建立投资者保护救济机制,在规定范围内及时有效地补偿投资人损失;通过打击证券犯罪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等等。
虽然投资者保护涉及范围很广,但是上述制度建设中与维护投资者的利益最为直接相关的还是投资者保护救济机制,因为只有这个制度直接对投资者的受损利益给予补偿,可以有效地弥补投资人损失,直接降低投资风险,而其它制度的目的都是与预防、制止和惩戒对投资者利益的损害行为相关。
没有投资者保护救济机制这一必要的制度环节,投资者保护是一句无底的空话。
可以说,整个投资者保护体系中最为核心的部分就是设计和建立投资者保护救济制度。
何为投资者保护救济制度?就是提供投资服务的金融企业在违规、违法、过失或疏忽行为、或者无力偿还债务而使投资者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害后,投资者可以要求金融企业或相关责任机构对受损利益进行补偿。
在英国,投资者保护救济体系由三种运行的制度构成:金融企业纠纷投诉处理制度,金融督察服务制度(Financial Ombudsman Service,FOS)和金融服务赔偿制度(Financial Services Compensation Scheme,FSCS)。
这三个制度相互独立运行,从低到高,由点到面,从三个层面维护对投资者的利益保护和补偿:第一个是在金融企业层面,通过监管部门强制规定金融企业建立起投诉纠纷处理制度,争取在第一时间内妥善解决客户的投诉纠纷;第二个层面是设立带有行政仲裁性质的金融督察服务有限公司,以第三方的身份处理解决金融企业与客户之间无法解决的纠纷;第三个层面是在金融企业倒闭后,由金融服务赔偿制度有限公司对投资者予以有限的赔偿。
金融企业纠纷投诉处理制度本质上是对投诉者的救济制度,其特征为有过失的机构自我纠正并自愿给予补偿。
当然,金融企业纠纷投诉处理制度的含义和涉及范围更加广泛,包括金融机构改进服务水平等等,但最关键的内容是对投诉者的救济和补偿。
金融督察服务制度(FOS)从本质上讲也是一种救济制度,因为FOS受理投诉的前提是投诉者蒙受了实际损失,FOS干预的结果是纠正相关金融机构的过错并对投诉者给与救济和补偿。
而金融服务赔偿制度有限公司(FSCS)的赔偿救济性质更是显而易见的。
按照英国监管法规的解释,英国上述救济制度的保护对象是“金融服务消费者”。
金融服务消费者的概念含义相当广泛,范围包括了我们理解的一般意义上的投资者,因为投资者是通过金融企业即金融服务提供者为中介开展投资活动,从本质上讲他们消费了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因此通常意义上的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实际上就是金融服务消费者。
英国之所以将受益于保护救济制度的中小投资者称为“金融服务消费者”,是有其考虑的:因为救济制度的保护条件和范围是特定的,是针对作为服务提供者的金融企业的过失、疏忽或倒闭给接受服务的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予以补偿;如果提法是对投资者赔偿,在概念上难以与因市场风险或投资决策失误的损失区别开来,容易误导中小投资者。
英国目前实行金融混业制度,英国提供投资服务的金融企业范围很广,包括银行、信用社,住房信贷合作社、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银行、保险公司,保险中介公司等,几乎所有的金融机构都可以向客户提供某种或多种形式的投资活动服务,比如开立投资帐户、提供投资咨询、进行投资结算等。
英国金融企业总数有两万五千家,提供投资服务的金融企业形态规模各异,大到资产规模上千亿美元的银行、保险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中到由若干合伙人组成的投资服务公司、保险中介公司;小到由一个人组成的独立财务顾问、个体证券交易商,他们都要从金融监督局FSA申请经营许可,都被称为金融企业,而小规模的金融企业如独立财务顾问、个体证券交易商等占据了英国金融企业两万五千家数量的90%以上。
同英国金融混业经营和统一监管制度相一致,英国设立的是跨越整个金融体系的统一的保护救济制度。
虽然本文着重讨论的是投资者的保护救济制度,在英国的体制下,不太容易将投资者与其它类型的“金融消费者”区分开来讨论,所以本文涉及的是英国整个金融服务保护救济制度体系,介绍整个体制运行的特点,自然包含了对投资者的保护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