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光伏电站林地_土地使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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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光伏电站林地使用办法
光伏电站建设进入了2015年时代,土地资源目前已经超越了以前的社会资源成为了目前光伏电站建设的首要瓶颈。所谓的非法占用林地,一般有三种表现形式:
(1)未经批准占用林地,即未经国家土地管理机关审核,并报经人民政府批准,而擅自占用林地;
(2)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林地,即少批多占林地,其中一部分林地的占用经过合法批准,一部分林地的占用则未经批准;
(3)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林地,主要是以提供虚假文件、谎报用途或借用、盗用他人的名义申请等欺骗手段取得批准手续而占用林地。
建设需要土地,而且是大面积的土地,而国家对土地实行的是最严格的控制措施。虽然光伏电站一般选择在荒山、荒漠地区建设,但还是避免不了与土地联系在一起。
据介绍,目前情况下,建设10兆瓦的地面光伏电站,需要占用的平整土地是250亩左右,山坡地的话理想状态下缓坡在400亩左右,一般实际占用需要450亩。
与一般人印象中不同的是,专业上讲,林地是指一切长有树木的土地,包括密林、疏林、灌木林等,有时也包括完全无林但以前曾有林而现在未作他用的土地在。
在国土部门,一般区分为基本农田、非农地、建设用地等几种形式,而林业部门可能将国土中的未耕地规划为宜林地。简单地说就是,在国土部门那里是荒山未利用地,在林业部门那里可能就是宜林地。
事实上,在光伏电站建设上,遇到土地问题并不少见,业众所周知的案例就是,在就曾经有过类似情况,最后是通过土地调规,更改土地使用情况,使该项目得以合法顺利进行。
与此同时,在电站建设中,对土地的使用,国家支持的是征租结合的方式,即必需的管理用房、建筑用房等实行征用,而支撑电池板所使用的土地则采取租用模式,一般不改变原有土地的使用模式。
按道理建设光伏电站需要的土地手续相对比较严谨,一般需要土地部门和林业部门的同意才可以完成项目立项和开工建设,正泰项目早就已经开始发电,一般不会缺少这个程序,最可能的情况是,占用土地的面积和批准的面积不符合。
另一种可能是,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进行了批复,但是把控国家政策时度的掌握尺度不一,将没有树木的宜林地面作为荒地进行批复,做出的决策意见与上级管理部门不同。“也有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私自将树木砍掉,与林业政策造成冲突。”
但对于所有光伏电站来讲,占用林地想不被发现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每年国家都会对林地进行航拍,很容易发现改变林地用途的情况,正泰近1000亩的电站违规项目,根本无法逃过航拍的检查。
另外土地性质不清使得光伏电站开发用地难以解决。这是当前制约光伏产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对利用戈壁荒滩等未利用土地建设光伏发电项目的,在土地规划、计划安排时予以适度倾斜”。《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也提出,“因地制宜利用废弃土地、荒山荒坡、农业大棚、滩涂、鱼塘、湖泊等建设就地消纳的分布式光伏电站”。但在实施过程中,国土部门和林业部门对土地性质认定的规不同,相关数据库没有联网合并,导致某些项目用地在国土部门的规划中被划为“未利用地(盐碱地等)或是荒地”,而在林业部门的规划则变成“规划林地或是宜林地”,造成往往实际上贫瘠荒芜的山地滩涂,因戴上“林地”的帽子而无法得到有效开发利用,一些早已获得核准和备案的项目迟迟无法施工。甚至有些地方政府,违规“占补平衡”将荒山刷成绿色逃避航拍,改成林地和耕地。
所以在现场地勘的时候,必须一定要明确提供土地的土地性质的证明文件。
附录一:
(一)征用和占用林地的概念
征用和占用林地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不能混淆。征用林地是指全民所有制单位因勘察设计、修筑工程设施、开采矿藏等使用集体所有的林业用地,其权属由集体所有改变为全民所有;占用林地,是指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其他全民所有制单位依法使用的全民所有的林业用地,权属仍为全民所有。不论征用林地还是占用林地,按照《森林法》第十八条规定,均应当不占或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用地单位都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占用或征用林地的办理手续基本上是相同的。
(二)森林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征用或占用林地程序
1.长期占用或者征用林地
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森林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即用地单位)因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长期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按以下程序办理手续:
(1)用地单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其中,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即现在的国家林业局)审核;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目前,重点林区是指东北、国有林区的国家重点森工企业的施业区。
用地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①提交经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逐级签署审核意见的《使用林地申请表》和《使用林地现场勘验表》各一式三份;
②下列材料一套:
1)项目批准文件;
2)被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3)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4)与被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和安置补助费协议(临时占用林地安置补助费除外);
5)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制订的恢复森林植被措施文件。
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申请在所经营的林地围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应当提供1)、2)项规定的材料。
③需报国家林业局审核审批的项目,在①、②规定数量的基础上,各增加一套材料。
(2)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按规定向被占用或征用林地单位交纳林地补偿费、林木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具体补偿标准和补偿办法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进行。
(3)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4)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按照现行的《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应直接受理建设用地申请,用地单位不能直接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这里,需提醒用地单位注意的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