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纠正公职人员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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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从政行为,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谋取私利的问题,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按照我市学习贯彻《廉政准则》实施意见以及把学习与解决突出问题相结合的要求,结合周口实际,现对我市清理纠正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制订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为目标,认真开展清理纠正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与民争利、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突出问题,为构建和谐周口、实现追赶跨越发展创造更加优良的市场环境。
二、清理纠正的依据
此次清理纠正的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关于“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行为”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一章第二条关于“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规定,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
三、清理纠正的对象
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包括离职或者退休不满3年的领导干部,以及由财政发放工资福利的机关内部工勤人员,自2009年1月1日以来,仍违反规定直接或间接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均属此次清理纠正的对象。
四、清理纠正的内容
1.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2.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3.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4.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5.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6.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五、清理纠正活动的时间、方式和步骤
此次清理纠正活动从2010年4月1开始,9月20日结束。清理纠正活动主要采取自查自纠、组织核查和分类纠正的方式进行,具体分以下四个阶段: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0年4月1日-4月15日)
各级各单位要召开全体干部职工动员大会,加大对清理纠正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宣传教育力度,组织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认真学习《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等,使广大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深刻领会清理纠正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的重要意义,认清违规行为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提高自查自纠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0年4月16日-5月25日)
各级各单位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要高度负责,认真组织本单位或管辖内的所有清理对象进行自查,填写《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情况报告表》,并汇总情况形成本单位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情况公示报告,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一周后由主管部门负责于4月30日前报市纪委廉自办备案。各级工商、税务
等部门要对本辖区内所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全面清理登记,甄别疑似公务人员或其亲属的身份,上报同级纪委,以备查验。
(三)组织核查阶段(2010年5月26日-8月10日)
在组织核查阶段,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核查组深入到各单位,采取座谈、走访、个别谈话等形式对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核查,重点核查是否存在漏报和瞒报情况。同时,核查组深入到工商、税务等部门查验自2009年1月1日以来办理的相关证照、证件,并深入到相关企业、证券公司、经济实体、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等进行核查,从中筛选出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