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线桥隧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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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目录
1 基本要求 2 线路、桥梁及隧道设备
一、基本要求 限界 第13条 一切建筑物、设备,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侵入铁路的 建筑接近限界。与机车、车辆有直接互相作用的设备,在使用 中不得超过规定的侵入范围。
在设计建筑物或设备时,距钢轨顶面的尺寸应附加钢轨顶面标 高可能的变动量(路基沉落、加厚道床、更换重轨等)。
线路 桥梁
隧道设备
2、线路、桥梁及隧道设备 第25条 为了保证线路、桥隧的质量,应设工务段和大型养路 机械段,线路、桥隧大修队。 工务段管辖正线长度,应根据单线或双线、平原或山区等条 件确定。在工务段管辖范围内有枢纽或编组站时,应适当缩 短正线管辖长度。 铁路局应设工务修配厂;根据需要和条件,设供铁路专用的 采石场和林场。
2、线路、桥梁及隧道设备 第26条 工务段、大型养路机械段、大修队应有检修机具的车 间、线路和车库,配件修理、辅助加工等厂房,动力、机修、 起重、试验等设备,以及轻、重型轨道车和汽车等运输工具。 线路大修队还应有轨排作业的施工基地、施工机械及运输、 辅设轨排的专用车辆。桥隧大修队根据需要配备桥隧施工机。 大 型 养 路 机 械 段 还 应 有 配 套 大 型 养 路 机 械 。 工务修配厂应有养路机械及内燃机的修理、配件制造和旧轨、 道岔整修等车间或班组。
2、线路、桥梁及隧道设备 第36条 轨道由道床、轨枕、钢轨、联结零件、防爬设备及道 岔组成。 为提高轨道结构强度,应积极发展无缝线路、新型轨下基础 及弹性扣件。
2、线路、桥梁及隧道设备 第37条 轨距是钢轨头部顶面下16毫米范围内两股钢轨作用 边之间的最小距离。直线轨距标准规定为1435毫米。曲线轨 距按规定加宽。
凡进行变更线路平面及纵断面的工作,于竣工后,应由施工 单位立即检查,并标记于竣工图内,移交负责维修和使用单 位。
一、基本要求 第19条 有关部门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检查: 2、铁路局每季度用轨道检查车对正线检查一次。工务段段长、 领工员每月登乘机车或旅客列车尾部全面检查一次。
2、线路、桥梁及隧道设备
2、线路、桥梁及隧道设备 第35条 桥梁、隧道应按规定设置人行道、避车台、避车洞、 电缆沟(槽)及必要的检查和防火设备。木结构部分还要防 止腐朽及燃烧。 车站内桥梁及区间的大、中桥人行道的宽度,应考虑养路机 械化的需要。 蒸汽机车牵引区段,单线1.5公里及其以上、双线3公里及 其以上的隧道,内燃机车牵引区段,单线2公里及其以上、双 线4公里及其以上的隧道,以及有害气体超过规定浓度或自然 通风不良的隧道,均须有通风设备。
2、线路、桥梁及隧道设备
第31条 对路基宽度,应考虑远期发展的铁路等级、维修和机械化作业 等变化,并根据路拱断面、轨道类型、道床标准形式及尺寸和路肩宽 度计算确定。 路肩宽度,Ⅰ、Ⅱ级铁路,路堤时不得小于0.6米,路堑时不得小于 0.4米;Ⅲ级铁路,均不得小于0.4米。为适应养路机械化作业的需 要,每隔500米应设置停放养路机械的平台。 牵出线的中心线至路肩边缘的宽度,不得小于3.5米。 路基应避免高堤深堑。路肩边线最低标高,为计算洪水位加波浪最高 高度再加0.5米。 路基两侧应留有足够宽度的铁路用地,以保护路基、养护维修取土和 植树造林。
பைடு நூலகம்
2、线路、桥梁及隧道设备 第27条 铁路线路分为正线、站线、段管线、岔线及特别用途 线。 正线是指连接车站并贯穿或直股伸入车站的线路。 站线是指到发线、调车线、牵出线、货物线及站内指定用途 的其他线路。 段管线是指机务、车辆、工务、电务等段专用并由其管理的 线路。 岔线是指在区间或站内接轨,通向路内外单位的专用线路。 特别用途线是指安全线和避难线。
靠近铁路线路修建各种建筑物及电线路时,应经铁路局批准。 机车、车辆无论空重状态,均不得超出机车车辆限界。
一、基本要求 第19条 有关部门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检查:
1、铁路局对重要线路的平面及纵断面复测、限界检查,技术 复杂及重要的桥梁、隧道鉴定,每五年至少一次;对其他线 路、桥梁、隧道,每十年至少一次。对牵出线、驼峰及峰下 线路的纵断面,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2、线路、桥梁及隧道设备 第33条 铁路桥梁、涵洞及隧道,均应修建为永久性结构,其 限界应根据规划考虑发展电气化的需要。桥涵的载重能力, 要符合规定的技术要求,并根据载重能力及技术状态,制定 运用条件。 对全长100米及其以上的钢桥、木桥,500米及其以上的隧道, 以及其他重要或结构薄弱的桥梁、隧道,须进行巡守和监视, 并根据需要设照明设备和电话,必要时设安全警报装置。
2、线路、桥梁及隧道设备 第30条 对线路平面及纵断面,应经常保持原有标准状态。区 间线路变动时,须经铁路局批准,但曲线半径不得小于该区 间规定的最小半径,坡度不得大于该区间的最大限制坡度。 进站信号机外制动距离内,如有变动时,必须及时通知有关 单位。 在任何情况下,线路平面及纵断面的变动,不得影响限界。
2、线路、桥梁及隧道设备 第34条 桥梁、涵洞孔径及净空,应能保证设计的最大洪水正 常通过,并应保证流水、泥石流、漂浮物和通航、筏运的必 要高度。 墩台基础应有足够深度。当桥隧建筑物及其附近有超过设计 容许的冲刷可能时,应设置防护设备。 禁止在影响桥隧建筑物稳定的范围内挖沟、引水、耕种、取 土和开采砂石。 对桥梁、涵洞应考虑排洪和灌溉的综合利用。靠近市区村镇 时,应尽可能兼顾行人、牲畜及车辆的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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