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违法建设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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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违法建设处罚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一违法建设案件办理操作办法和处罚标准,建立健全依法行政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

违法建设处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遵循从严、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职责分工)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能分工,负责城市和镇规划区内的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

监督检查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对本辖区内出现的违法建设应当及时劝阻,对于拒

绝改正的,应当及时告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并协助进行立案调查、送达文书、

监督违法当事人执行行政决定、将当事人执行情况及时反馈给作出行政决定的部门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由镇人民政府负责查处.

国土房管、公安、工商、环境保护、卫生、文化、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和单位应当依

法协助制止和处理违法建设。

第二章违法建设的认定

第五条(违法用地与违法建设的界定)

非法占用农用地、未利用地或擅自将农用地、未利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用地及其附着建(构)筑物进行查处;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后,可予以拆除。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进行建设的行为,属于违法建设.

第六条(违法建设分类和认定)

违法建设可分为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和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两种类型。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违法建设是指建筑实体符合现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指标要求且满足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但在程序上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是程序上已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建筑实体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进行建设且符合现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指标要求和满足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的违法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除上述情形以外的违法建设,均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违法建设,由城管综合执法部门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罚款。

违法建设影响城乡规划的程度按照查处时的城乡规划予以认定。第七条(违法建设责任人的确定)违法建设法律责任原则上由实施违法建设的行为人承担。行为人不是土地使用权人或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 土地使用权人或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如果违法建

设工程权属全部或者部分发生转移,则转移部分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责任人:

(一)原违法建设责任单位已经撤销或解散的,由受让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受让人为购买商品住宅的小业主的,违法建设查处应当兼顾无过错小业主的合法权

、人

益.

(二)原违法建设责任单位未撤销或解散的,由原违法建设单位承担罚款、没收违法收入方面的法律责任;原违法建设单位发生合并或分立的,由承继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承担上述责任。受让人承担针对所受让部分作出的拆除、没收实物、停止建设和整改方面的法律责任.

(三)实施违法建设的行为人为自然人的,由该行为人承担罚款、没收违法收入方面的法律责任;该行为人死亡的,由其继承人承担上述责任。受让人承担针对所受让部分作出的拆除、没收实物、停止建设和改正方面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连带责任)违法建设责任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或个人时,对违法建设承担连带责任,但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责任人分别承担不同责任的除外。

第九条(无法确定违法建设责任人的情形及处理)

对于违法建设,无法确定其建设单位或者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通过在违法建设所在地或者新闻媒体发布

公告的形式督促违法建设单位或者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期间不得少于15 日。公告期满,仍无法确定违法建设责任单位或者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或者其拒不接受处理的,可以在报经市、区或者县级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强制拆除或者没收.

第三章违法建设的处罚标准

第十条(违法建设具体情形对应的罚款标准)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工程,对于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

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应当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限期改正,处该建设工程总造价5%—8% 的罚款,具体标准为:

1.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已取得建设工程报建审核书的, 处该建设工程总造价5% 的罚款;

2.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已获得批准的, 处该建设工程总造价5% 的罚款;

3.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设计方案审查批文,但修建性详细规划(建

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已获得批准的,处该建设工程总造价5%—6%的罚款;

4.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修建性详细规划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建筑设计方案均未获得批准的,处该建设工程总造价7%—8%的罚款。

第十一条(违法建设具体情形对应的罚款标准)

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工程,对于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应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限期

改正,处违法建设部分的建设工程造价7%—10% 的罚款,具体标准为:

1。建设工程竣工总建筑面积超出有关测量、施工误差允许值范围的,处违法建设

部分的建设工程造价7%—8%的罚款;

2。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擅自改变规划许可确定规划条件的(建设位置、间距、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建筑外观立面、使用性质、绿地率、容积率、建筑密度、配套公建和附属设施等) ,处违法建设部分的建设工程造价8%—10%的罚款。

第十二条(违法建设具体情形对应的罚款标准)

对于前述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违法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罚款后,对属于未取得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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