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刑法辅导:案例 犯罪未遂、犯罪中止
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浅析
中 , 何判 断犯 罪未遂 与犯罪 中止 的问题 具体 到案 件 中则极 易混 如
、
所谓 实行犯 罪 , 是实 施符 合刑法 分 则所 规定 的某种 具 体犯 就
后根 据两 人供 述 , 方 顺藤 摸瓜将 刘 世敏 抓获 。然 而 , 警 出人
罪构 成要 件 的行为 , 谓着 手 , 是 开始 实行 刑法 分 则所 规定 的 意料 的是, 所 就 警方 当场并没 有从他们 身上搜 出真正 的“ 品海 洛 因” 毒 。 某 一 犯罪 构 成要 件 的行 为。犯 罪 构 成要 件 的 行为 是 由刑 法分 则 经 鉴 定 , 世敏 、 启店 、 家 学合伙 运输 、 卖 的 毒品可 疑物 其 刘 黄 吴 贩 规定的, 因此确 定某 种行 为是 否属 于某 一 犯 罪构 成要 件 的行 为 , 应 当 以刑 法 分则 为依 据 。但 由于刑 法 的规 定只 是 抽象 的 、原 则 实并 不是“ 品海洛 因 ”而 是威 力 巨大 的 毒 , 炸药。 后 人 民法 院对此案 作 出 了一 审判 决: 刘世 敏等 三人 有裁判 比多次 不平 的举 动 为祸 尤烈 。 “
坏 了。 ”
1 行为 人本 身 以外 的实 际障碍 , . 如被 害人 的 反抗 、 三人 的 第
2 行为 人本 身缺 乏完 成犯 罪 的能 力 , 体力 不济 、 验不 足 . 如 经
因为这 些 不平 的举动 不过 弄脏 了水流 , 不公 的裁 判则把 水源 败 阻止 、 而 自然 力 的阻碍 等 。 目前 , 无论 是在 司法实 践 中还是在 法 律职 业准 入 的司法考 试 等 。 3 行 为人对 客观 事 实 的认识 错误 。如 果认 为危 害结 果 已经 . 淆, 因而如 何 正确 区分 犯罪 未遂 与犯 罪 中止 , 对行 为 进行 正确 地 发 生 而离 开现 场 , 际 上危 害结 果并 未发 生等 。 实 定性和 量 刑 , 司法 实 践 中具有 十分 重 要 的意义 。 在 例 如 : 0 6 3 , 池 人刘世 敏 在云 南省 购买 20克 “ 20 年 月 河 0 毒 犯 罪 未遂 浅析 品海洛 因” , 同吴 家 学于 5月底 送 到都 安瑶族 自治县 澄江 乡 后 伙 我 国刑法 中的犯 罪未遂 , 指 已经 着 手具 体犯 罪构 成 的实行 百地村 , 以每 克 2 0 的价格 交给黄 启店 寻 找买 家 , 黄启 店 是 并 6元 而 约定 以每 克 2 0 的价 格交 易 。 9元 行为, 由于 犯罪分 子意 志 以外 的原因而 未 能完 成犯 罪的 一种犯 罪 通 过 中 间人 联 系到 买主 梁老 板 , 停 止 形态 。刑 法第 2 3条规 定 : 已经 着 手实 行犯 罪 , “ 由于 犯罪 分 在 约定 的交 易 日, 吴家 学与黄 启店 带毒 品前往 金城 江区某 宾馆 一 两人 正在 门 口敲 门时 , 已暗 中布 控 的公安 人员冲 上来 , 早 当 子意志 以外 的原因而未得 逞 的, 是犯罪 未遂 ”必 须具 备如下 条件 : 房 间, , 场 从 吴家 学的夹 克 口袋 里 查获 一块 20克 的毒 品海洛 因可疑 物 。 0 ( ) 一 已经着手 实行 犯 罪
如何区分犯罪未遂,犯罪既遂,犯罪中止等犯罪状态
如何区分犯罪未遂,犯罪既遂,犯罪中止等犯罪状态我国对于有三种规定,,,。
很多人并不能分清楚这三种犯罪状态,那么要如何区分这三种犯罪状态呢?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如何区分犯罪未遂,犯罪既遂,犯罪中止等犯罪状态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如何区分犯罪未遂,犯罪既遂,犯罪中止等犯罪状态?犯罪形态要区别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我们首先要了解犯罪的四种形态,即:、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
1、犯罪预备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情形。
犯罪预备的特征:(1)、主观上为了犯罪。
为了犯罪是指为了自己实行犯罪和为了他人实行犯罪。
(2)、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
犯罪预备行为包括准备实行犯罪工具与制造一切为实行犯罪的条件(3)、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未能着手实行犯罪,包括预备行为没有完成而不可能着手实行犯罪和预备行为虽已完成,但由于某种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两种情况。
(4)、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如果行为人自动放弃预备行为或者自动不着手实行犯罪,则不成立犯罪预备,而成立犯罪中止。
我国《刑法》第22条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情形。
犯罪中止具有:中止的时间性、中止的自动性、中止的客观性和中止的有效性四个特征。
(1)、中止的时间性;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犯罪中止既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犯罪实行阶段;犯罪还没有形成结局,既不是未遂,也不是既遂。
犯罪既遂后自动恢复原状的,不成立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后也不可能出现犯罪中止。
(2)、中止的自动性;即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但自愿放弃原来的犯罪犯罪意图。
(3)、中止的客观性(4)、中止的有效性。
犯罪中止,必须是没有发生作为既遂的犯罪结果,否则就不成立犯罪中止。
法律硕士刑法案例题库(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题1. 案例背景:被告人张某,男,35岁,无业。
因生活所迫,张某产生了盗窃他人财物的念头。
一日,张某在夜晚潜入邻居李某家中,盗走现金5000元。
得手后,张某将赃款挥霍一空。
问题:(1)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2)张某的犯罪情节如何?(3)对张某应如何处罚?2. 案例背景:被告人王某,男,28岁,已婚。
王某因与妻子感情不和,心生报复之意。
一日,王某持刀闯入妻子单位,当众将妻子刺成重伤。
经鉴定,妻子伤势为重伤二级。
问题:(1)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王某的犯罪动机是什么?(3)对王某应如何处罚?3. 案例背景:被告人李某,男,45岁,有固定工作。
李某因怀疑妻子出轨,心生报复之意。
一日,李某在家中将其妻子毒死。
后李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问题:(1)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2)李某的犯罪情节如何?(3)对李某应如何处罚?4. 案例背景:被告人赵某,男,22岁,大学在读。
赵某因沉迷网络游戏,欠下巨额债务。
一日,赵某在网络游戏中认识了一女网友,两人相约见面。
见面后,赵某发现该女网友实为一名男子。
在分手时,赵某因怀疑该男子欺骗自己,将其残忍杀害。
问题:(1)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2)赵某的犯罪动机是什么?(3)对赵某应如何处罚?5. 案例背景:被告人钱某,男,30岁,已婚。
钱某因妻子与情人发生争执,心生报复之意。
一日,钱某持刀闯入情人住所,将其刺成重伤。
后钱某主动投案自首。
问题:(1)钱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钱某的犯罪动机是什么?(3)对钱某应如何处罚?二、选择题1. 下列哪种行为构成盗窃罪?A. 未经他人同意,秘密窃取他人财物B. 强行占有他人财物C. 暴力抢夺他人财物D. 挪用他人财物2. 下列哪种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A. 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B. 打伤他人,经鉴定为轻伤C. 打伤他人,经鉴定为重伤D. 打伤他人,经鉴定为轻伤以上3. 下列哪种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A. 投毒杀害他人B. 殴打他人,造成死亡C. 打伤他人,经鉴定为轻伤D. 打伤他人,经鉴定为轻伤以上4. 下列哪种行为构成强奸罪?A. 强行与女性发生性关系B. 与女性发生性关系,但未使用暴力C. 与女性发生性关系,但未使用胁迫手段D. 与女性发生性关系,但未使用暴力、胁迫手段5. 下列哪种行为构成抢劫罪?A. 使用暴力抢夺他人财物B. 使用胁迫手段抢夺他人财物C. 使用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D. 持刀抢劫他人财物三、简答题1. 简述盗窃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司法考试刑法重点知识详解之犯罪中止
司法考试刑法重点知识详解之犯罪中止刑法在国家司法考试中所占比例较大,是较难的科目之一。
难就难在刑法中的知识点较多并且较难掌握,各个知识点之间容易相互混淆。
因此,要掌握好刑法中的相关内容,必须要抓住各知识点之间区别的关键,甄别相关知识点的异同。
对此,我们可以从历年司法考试的真题和案例入手,以犯罪中止为例,略作说明。
从我国历年的司法考试试题来看,犯罪中止基本上属于国家司法考试的必考知识点之一。
在有的年份,犯罪中止的分值甚至有 2 - 3 分。
这说明,犯罪中止是国家司法考试十分关注的问题。
考生掌握犯罪中止问题,重点要掌握的就是犯罪中止不同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既遂的几个特征,核心是掌握犯罪中止的“犯罪过程中”和犯罪中止的“自动”。
这两个问题掌握好了,不仅掌握住了犯罪中止问题,而且掌握住了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的相关问题。
其次应掌握犯罪中止的有效性等。
1. ( 2003-2-2 )甲携带凶器拦路抢劫,黑夜中遇到乙便实施暴力,乙发现是自己的熟人甲,便喊甲的名字,甲一听便住手,还向乙道歉说:“对不起,认错人了。
”甲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一种情形?()A. 实行终了的犯罪未遂B. 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C. 未实行终了的犯罪未遂D. 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答案: D解析:这道题考查的是有关犯罪中止的两个知识点:一是甲的放弃抢劫的行为是属于“自动放弃”还是属于“被动放弃”;二是甲的行为是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还是发生在犯罪实行阶段。
甲的行为是属于“自动放弃”还是属于“被动放弃”决定着甲的行为是否属于犯罪中止,因为在我国刑法中,法律明确规定犯罪中止的行为必须是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自动性是犯罪中止的根本属性。
至于如何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自动”,一般采取的标准是“能达目的而不欲”,即行为人主观上认为自己的行为能够达到犯罪目的但不想实施而放弃。
本题中,甲放弃犯罪的原因是因为乙认出了自己,而这一事实是不足以阻止甲实施自己的行为,甲之所以不继续实施抢劫,是因为甲不想实施。
法律硕士刑法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男,28岁,大学毕业后一直从事网络营销工作。
乙,女,25岁,甲的女友,也是一名网络营销从业者。
2020年,甲乙二人共同策划并实施了一起网络诈骗案件。
1. 犯罪手段:甲乙二人通过在网络上发布虚假招聘信息,吸引求职者投递简历。
随后,以收取报名费、培训费等名义,骗取求职者的钱财。
2. 犯罪过程:- 甲负责在网上发布虚假招聘信息,并建立多个诈骗网站。
- 乙负责筛选简历,对有意向的求职者进行初步的诈骗活动。
- 甲乙二人共同制定诈骗方案,包括诈骗金额、诈骗时间等。
3. 犯罪结果:在短短三个月内,甲乙二人共骗取了500多名求职者的钱财,涉案金额达200余万元。
二、法律问题1. 甲乙二人的犯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2. 甲乙二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3. 甲乙二人应当承担何种刑事责任?三、案例分析1. 甲乙二人的犯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本案中,甲乙二人通过诈骗手段,共骗取了500多名求职者的钱财,涉案金额达200余万元,属于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2. 甲乙二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在本案中,甲乙二人共同策划、实施诈骗活动,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犯罪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共同犯罪。
3. 甲乙二人应当承担何种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在本案中,甲乙二人共同策划、实施诈骗活动,共同起到主导作用,均属于主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甲乙二人应当被追究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试论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别
目前, 如何判 断犯 罪未遂与犯 罪中止 的问题具体 到案件 中则极 易混 淆, 本文将对犯 罪未遂 与犯 罪 中止进行浅析 , 以期 对犯 罪未遂与犯罪 中止有 更深的理解。
【 关键词 】 罪未遂 ; 罪中止 ; 犯 犯 区别
犯罪 中止与犯罪未遂是 比较容易混淆 的两种犯罪形 态 . 司法界也 这种中止是行为已经终了以后 . 由于犯 罪分子采取了有效措施去 颇具争议 . 本文将对犯罪未遂与犯罪 中止进行浅析 防止犯 罪结果 的发 生 . 求不但 “ 要 自动防止 ” 而且 必须“ . 不发生犯罪结 果” 。这种终止只发生在一些 特殊情况下 . 在犯 罪终了以后 , 危害结果 1如 何 正 确 理 解 犯 罪 未 遂 与 犯 罪 中止 . 11对 犯 罪 未 遂 的 正 确 理 解 . 的发 生还需要一段 时间 . 可见 特殊 犯罪 中止 必须具有 自动性 、 采取 了 根据我 国刑 法第二十三条第 一款 的规 定 . 犯罪 未遂 . 是指 已经着 防止 结果发生措施 、 害结果不有 发生 . 危 犯罪行 为又 已终 了等条件才 手实行犯罪 . 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完成犯罪 的行为状 能构成特殊犯罪 中止 2犯 罪 中止 的 立 法本 意 . 态. 犯罪未遂的成立 . 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 () 1犯罪分子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 所谓“ 着手 ”是指 犯罪分子开始 . 从 客观归罪 到主观归罪 . 到主客观相 统一的定罪原则 . 再 人类在 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 的行为 。 从犯罪发展 刑法思 想史上 经历 了大致相 似的变 化路程 根据相对 意志 自由论 的观 的整个过程来看 . 着手不是犯罪预备行为 . 更不是预备行 为的结束 . 而 点 , 的活动是具有 自觉能动性 的, 人 但这并不等 于意志的绝对 自由. 人 是犯罪行为实行的开始 。 在实践 中, 要确定“ 着手” 是有一定的难度的 . 的认识 和活动并不是 随心所 欲 . 而是受客 观存 在和客观规律制约 . 人 应根据全 面案情 . 按照刑法分 则的有关 条文规定 的主客观要件 . 依 只有在 正确认识 和利用客观规律才获得意 志的相对 自由 并 照马克思的矛盾分析方法 . 去进行分析判断。一般应从 四个 方面来考 具 体落实到犯罪 上 . 首先 , 罪人 的犯罪行 为是根据本人 的意愿 犯 虑: 实行 的行 为必 须实际接触 或者接近犯 罪对象 . 的行为必 须对 选择 的 . 实行 这种选择使 自已立于与社会 公众相对立 的地位 . 必然会 受到 犯罪的直接客体造成了直接威胁 . 实行的行为必须能够 直接 引起危害 刑法 的否定评 价与谴 责 因此 . 犯罪人应该对本人危 害社 会的行为承 后果的发生 . 实行的行为必须能表现其犯罪的意 图 担刑事 责任 . 刑事 责任是建立在行 为的社会危 害性与行为人 的人 这种 () 2 犯罪没有得逞 。 所谓没有得逞 , 是指犯罪分子 的行为没有完成 身危 害性相统 一的基 础之上 , 这是相对 意志 自由论 的必然结论。考察 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 即没有完成犯罪 。但不能把 没有 达到犯罪 犯罪 中止与犯 罪未遂 的构成要件模 型.就行为 的社会危 害性 而言 . 两 目的或者没有产 生犯罪结果 。 一概视为 犯罪没有得逞 . 如抢劫犯 把人 者虽均未发生 构成要件所要求 的实 害结果 . 但前者较后者 多出具有正 杀 了, 绑架犯 等就 不一定达到取 钱 目的, 已属既遂 。 都 属于得逞 , 罪 当性 的中止行为 . 犯 平衡 了先前行为 之不法 . 恢复 了先前行为所否 定的 没有得 逞也不是说没有发生任何损害结果。如杀人犯将人 砍成 重伤 . 法律意思 , 故两者对法秩序 的破坏程度并不相 同。而就行 为人 的人身 重伤已属重大损害结果 . 却并没有杀人得逞。 危 险性而 言 . 一是 出于 己意而停止 . 一是 因障碍而停 止 , 主观恶性 不 () 3 犯罪没有得逞 . 由于犯罪分子意志 以外的原因 。 是 所谓意志 以 同 , 人身危险性之差 异 自不待 言 . 故刑法为 了更 好完成尊重人权 与社 外的原因 . 是指违背犯罪分子犯罪本意的其他 因素 这些 因素是多 种 会 防卫 的功 能 . 必定会对其规定不 同的待遇 。 多样的 , 客观方 面的原因是 : 害人 的发现 . 被 逃避和 反抗 : 其他人 的阻 其次 . 犯罪人 的这种犯罪意愿 的选择又是建立在一定 的社会 物质 止 ; 的障碍 ; 物 意外 情况的发生 、 自然力 的阻碍 、 受犯 罪分子本人 能力 条件之上 的。 不能脱离一定 的时空环境而存在 即是说 , 也 其犯罪行为 的限制等等 主观方面有犯 罪分子对实施的方法 . 犯罪工具 或者犯罪 部分是 由社会决定 的 . 是不可避免 的。那么 。 对于犯罪人 , 国家显 然不 对象在认识上发 生错 误 . 因而不 能按照犯罪 分子本 意去完成 : 有犯 罪 能将其完全消灭 . 而应对其进行教育改造 . 使之 自 觉遵守法律 , 日复 早 分子对 作案周 围客观情况认 识障碍等等 归社会 。 特别是对 于那些犯意不坚决 的人 . 法律更应加重手中的筹码 。 1 . 2对犯 罪中止的正确理解 令其弃 恶从善 . 归依 主流 . 这也符合 人的 自我 向善 与止于至善 的主体 依 照刑法第 二十 四条第一款 的规定 , 罪 中止 , 指犯罪分 子在 性 。而立法之所 以规定 中止犯必须减免刑罚 . 犯 是 一是 出于刑罚 目的论研 犯罪过程中 . 自动放弃犯罪或者 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 生的行为 究 : 其未 造成实害 . 无一般 预防之必要 : 其犯意 自动消失 , 无特殊 预防 状态。 中止犯罪 的的行为人是 中止犯 。 为区别于普 通的犯 罪中止 . 理论 之理 由。然而最重要 的却是 出于对刑事政策的考虑 : 以此鼓励行 为人 上人们 常称之为特殊 的犯罪 中止 悬崖勒马 .放弃正在实施 的行为或积极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 的发生 1 .普通犯罪 中止 的成立 . 同时具备 三个条件 .1 2 须 即立 法为 了更好完成 规范 、 护 、 育等功 能 , 保 教 必然对 中止犯 大加褒 及 时性 . 犯罪分 子必须在实 施犯罪预备 过程 中. 者在着手实 行 奖 , 或 为其 建起一座 “ 黄金 的回归 大桥”, 促使其迷 途知返 , 而大大 降 从 犯 罪以后 . 为又未终 了的情况下 , 时地 自动地 停止犯罪 。 能成 立 低犯罪既遂的可能性 。 行 及 才 大幅度减轻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性 。而对于未遂 普通犯 罪的普 通 中止。 自动 陛. 也就是 自动地停止犯罪 . 是犯罪分子出 犯 , 由于其犯意丝毫未变 . 不存在援救法律之意思 , 对法秩序 的破坏 程 于其本 人 自己的意志而放弃 了当时可以进 行下去的犯罪行为 自动性 度与犯罪既遂并无两样 . 唯一 的差别只是未发生犯罪构成所要求 的实 是犯罪 中止的本质特 征 . 只有犯 罪分子在主观上有 自愿放弃犯 罪的意 害结果 , 在刑法着重打击主观恶性的今天 . 显然无可倡导之处 。 故其刑 图 . 客观上又有 自动停 止犯罪 的行 为 。 不使危 害结果发生 . 在 才 任何 客 事责任远远重于 中止犯。 观上的阻碍或者 被迫放弃犯 罪 , 都不是犯罪 中止 , 在犯罪既遂 以前 . 行 无疑 。 在司法实践 中以“ 立法上是否有 值得鼓励之处” 为标准来 区 为人 自动放弃有 可能完成 的犯罪 . 是犯罪 中上 区别于犯罪预备 和犯罪 别犯罪 中止与犯罪未遂是十分便捷 有效的 然而 . 人类建立 的概念 系 未遂 的根本标 志。彻底性 , 即犯罪分子彻底 自 动停止 犯罪 , 是坚决 的、 统永远不能穷尽生活本身 , 生活的彩色与立法的灰色是一对永恒 的悖 完全 的 . 不是暂 时中断的。 而 论: 一旦规范本 身模糊 ( 与具体行 为相 比较 ) 或行为性质模 糊( 与二值 1 . 殊 犯 罪 中 止 .2特 2 规范相对照 ) 行为本身 的事实不能查 清( 或 受认识条 ( 下转第 1 7 ) 1页
司法考试法刑事诉讼法经典案例解析 犯罪未遂、犯罪中止
司法考试法刑事诉讼法经典案例解析案例1 犯罪未遂、犯罪中止【案情】被告人杨某,女,28岁,某木材加工厂女工。
被告人张某,男,30岁,某个体户老板。
被告人钱某,男,26岁,某医院司药。
杨某与张某长期通奸,为达到结合为夫妻之目的,预谋要杀害杨某的丈夫王某。
他们共同商定由张设法搞来毒药,由杨伺机下毒。
张找到在医院工作的钱某要砒霜。
钱问张干什么,张讲出真情,钱拒绝。
张便以揭发钱的隐私相要挟,钱无奈,给张一包硫酸铜(一种会引起呕吐而不会致命的药物),张将药交给了杨。
某日,杨在王的饮食中下了药,王吃后翻胃呕吐,十分痛苦,杨观察了一段,见王仍在痛苦之中,便后悔,遂急送王到医院抢救,王很快恢复了健康。
【问题】:1.被告人杨某的行为是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为什么?2.钱某在本案中处于怎样的地位?【回答】:1.杨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2.钱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分析】:l.根据刑法第23条的规定,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根据刑法第24条的规定,犯罪中止则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得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作为故意犯罪过程中的两种末完成形态其区别的关键在于犯罪未完成是否出自行为人自己的意志。
若犯罪未得呈出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即“非不愿为,实不能为也”的情形,属于犯罪未遂;反之,若犯罪未得逞是出于行为人自己的意志,即“非不能为,实不愿为也”,则属于犯罪中止。
本案中,杨某的投案杀人行为已经实施完毕,虽末发生行为人所预期的死亡结果,但这是由于行为人所采取的手段—投放的是不能致人于死命的硫酸铜所致,而非行为人所采取的送医院抢救措施。
换言之,杨某尽管主观上彻底放弃了犯罪意图。
客观上做了积极努力,但这种努力并非有效地避免预期危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即这种努力在主观上是自动的,在客观上却是无效的。
它虽然符合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条件,但却不具备中止的有效性特征。
刑法解读犯罪未遂与中止的区分
刑法解读犯罪未遂与中止的区分犯罪未遂与中止是刑法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在犯罪行为中具有不同的表现方式和后果。
本文将对犯罪未遂与中止进行解读,并对二者进行区分说明。
一、犯罪未遂的概念与特点犯罪未遂是指犯罪行为人明确形成犯罪意图,采取了实施犯罪行为的准备或部分实施行为,但由于各种原因未能达到犯罪的结果。
犯罪未遂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1. 犯罪意图明确:犯罪未遂的行为人必须明确具备犯罪意图,即有意识地打算要实施某种犯罪行为,而不是出于无意或意外。
2. 实施程度不同:与已完成的犯罪行为相比,犯罪未遂的实施程度较低,可能只是犯罪行为的准备或部分实施,尚未达到完整的犯罪过程。
3. 意图未得逞:犯罪未遂的最显著特点是犯罪意图未能成功实施,未达到犯罪结果的发生,因此并不构成犯罪。
二、犯罪中止的概念与特点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实施过程中,犯罪行为人自行放弃犯罪,或由于外部原因而停止犯罪行为,导致犯罪未能完成的情形。
犯罪中止的特点如下:1. 自愿放弃犯罪:犯罪中止是由于犯罪行为人自己的意愿而停止犯罪行为,放弃完成犯罪,不是被迫或被制约的结果。
2. 中止原因:犯罪中止可以由于犯罪行为人对犯罪后果的思考与担忧,或是遇到了突发情况、干扰因素等外部原因而中止。
3. 后果不同:与犯罪未遂不同,犯罪中止是指犯罪行为人主动中止犯罪行为,因而并不构成犯罪,不会受到法律惩罚。
三、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别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在实质上和后果上存在明显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行为结果不同:犯罪未遂是指犯罪意图未能成功实施,而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已经开始进行时自愿放弃犯罪或被外部原因打断。
2. 后果责任不同:犯罪未遂者与已完成犯罪者不同,后者构成犯罪并要负刑事责任,而犯罪未遂者因为未达到犯罪结果,不承担法律责任。
3. 原始动机有别:犯罪未遂者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受到各种因素的干扰或制约,导致未成功完成犯罪,而犯罪中止则是由于犯罪行为人自身的意愿而发生。
犯罪未遂的案例
犯罪未遂的案例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但由于各种原因未能达到预期的犯罪目的,最终未能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形。
犯罪未遂与犯罪已遂相比,在法律上的定性和认定上有所不同。
下面我们将就犯罪未遂的案例进行分析和讨论。
首先,我们要了解犯罪未遂的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未遂的构成要件包括,一是犯罪分子实施了犯罪行为;二是由于各种原因未能达到预期的犯罪目的;三是最终未能造成危害后果。
只有符合以上三个要件,才能认定为犯罪未遂。
其次,我们来看一个具体的案例。
某人因财务纠纷与他人发生争执,心生报复之念,决定实施报复性犯罪。
他事先准备好了一把刀具,准备在对方不备时实施袭击。
然而,在实施犯罪行为时,被对方及时发现并制止,最终未能达到预期的犯罪目的。
经法院审理,认定为犯罪未遂,依法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再者,我们需要分析犯罪未遂的危害程度。
虽然犯罪未遂未能造成实际的危害后果,但其危害程度并不因此而降低。
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意和犯罪行为本身已经构成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
同时,犯罪未遂也对社会秩序和安全造成了一定的威胁,不能因为未能达到预期的犯罪目的而轻视其危害性。
最后,我们要强调对犯罪未遂的法律打击。
对于犯罪未遂,法律应当给予严厉的打击和惩处,不能因为未能造成实际危害后果而减轻其处罚。
只有通过严厉的法律制裁,才能有效地遏制犯罪行为的发生,维护社会的公共安全和正常秩序。
总之,犯罪未遂是一种具有严重危害性的犯罪行为,对其应当给予严厉的法律打击和惩处。
只有通过加强对犯罪未遂的打击,才能有效地维护社会的公共安全和正常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刑法学习之犯罪中止
1、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注意】犯罪人对“能够继续犯罪”有认识错误时,按主观上的主动性与被迫性定,主观上认为自已是被追放弃犯罪的,就定未遂;主观上认为自己是主动放弃犯罪的就定中止。
也即,主观怎么想,就怎么定。
在此坚持主观说。
2、犯罪中止的两种模型3、常见的中止情形【注意】若考题仅指明犯罪分子遇到了障碍,一般可以认为这个障碍不是特别大,犯罪行为应可以继续,他停止下来的,成立犯罪中止。
如果题目特别指明了,在遇到障碍时,犯罪分子自己都明确表态“障碍太大,犯罪无法继续进行”,停止下来的,成立犯罪未遂。
4、中止的有效性: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5、犯罪中止VS犯罪未遂1.犯罪未完成是否符合行为人的意愿(1)犯罪未遂,未完成犯罪违背了行为人的意愿。
(2)犯罪中止,未完成犯罪符合行为人的意愿。
2.处罚上是否需要“嘉奖”(1)犯罪未遂:不需要“嘉奖”。
犯罪分子内心还是期待完成犯罪的,因此,从宽处罚的力度较小。
(2)犯罪中止:需要对之“嘉奖”。
犯罪分子主动放弃犯罪,迷途知返,因而需要“嘉奖”,从宽处罚的力度较大。
6、真题与解析1)(多选题)丈夫在砍杀妻子的时候,不想被年幼的女儿看到,于是放弃砍杀。
关于丈夫的行为定性,正确的是:A.如果行为人基于同情而放弃犯罪,成立犯罪中止B.如果行为人本可以继续犯罪但放弃犯罪,即使伦理上不能犯罪,也成立中止C.行为人是正常人能作出的选择则不成立中止,很异常的行为才成立中止D.如果行为人是考虑到别人的感受停止了不法侵害,成立中止答案及解析【答案】AB D【考点】犯罪中止自动性的判断可以综合采取心理说和规范回转说。
第一步,根据主观心理说,只有行为人主观上认为可以继续犯罪,但放弃犯罪的,才可能成立中止。
如果行为人主观上认为无法继续犯罪,虽然在客观上还可以继续犯罪,这显然不成立中止。
第二步,在此基础上,从规范的角度来看行为人的放弃是否在向合法秩序回归。
也即根据理性犯罪人标准,由司法人员对行为人是否有从犯罪“回转”的“合法性回归”进行规范评价。
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这三者有哪些不同
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这三者有哪些不同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这三者有哪些不同中⽌的⾃动性是犯罪中⽌的本质特征,也是它与预备犯、犯罪未遂区别的标志。
预备犯、未遂犯也属于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但是它们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由⽽未得逞的。
即不是出于犯罪分⼦本⼈意愿,⽽是由难以克服的外部障碍造成的。
所以,犯罪未遂也可称为障碍的未遂。
犯罪分⼦意志以外的原因主要有:被害⼈的反抗;第三者的阻⽌;⾃然⼒的阻碍;物质的阻碍;犯罪⼈能⼒不⾜;认识发⽣错误等等。
例如,张三意图强奸⽽使⽤暴⼒将被害妇⼥按倒,未能性交即被赶来的警察抓获,就属于因第三者的阻⽌⽽犯罪未得逞;再如李四进⼊银⾏却打不开保险柜以致⼀⽆所获,就属于物质障碍及⾃⾝能⼒不⾜的原因⽽未得逞。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1.在进⾏了犯罪准备,⽽后放弃了着⼿实⾏的,应当认定为中⽌犯。
例如,甲某准备了毒药杀害其夫,因为害怕⽽没有敢下毒,后来放弃杀⼈念头,把毒药扔掉。
因为尚未着⼿就⾃动放弃犯罪,属于在预备过程的中⽌。
2.犯罪撤退不是犯罪中⽌。
在进⾏了犯罪准备,没有着⼿实⾏的情况下,因为情况有变,主动撤退,但未放弃犯罪意图的,不是中⽌。
例如甲⼄⼆⼈预谋盗窃某银⾏,在⽩天“踩点”之后,晚上前来⾏动。
发现银⾏有很多⼈在加班,不便下⼿,便撤⾛打算改⽇再来⾏窃。
这属于犯罪撤退,不是犯罪中⽌。
因为犯罪⼈遭遇到意志以外的原因,并未放弃犯罪意图。
应当认定为犯罪预备。
再例如,律考试题:甲某携⼔⾸赴⼄家杀⼄途中,因肚⼦疼痛难忍⽽回家,属于犯罪撤退,成⽴预备犯。
3.即使客观上不能完成犯罪,但⾃认为能够完成犯罪的情况下,⾃动停⽌的,也是⾃动中⽌。
例如甲某使⽤过期失效的农药投放到⼄某杯中,意图杀⼄。
后改主意,在⼄某喝⽔之前将杯中⽔倒掉。
虽然因为农药已经失效,客观上不可能完成犯罪,但甲某并不知道,在⾃认为能完成犯罪的情况下放弃犯罪的,可成⽴犯罪中⽌。
4.在客观上能够完成犯罪,但⾏为⼈⾃认为出现意志以外的原因,不能够完成犯罪的情况下,⽽撤离的,属于犯罪撤退,不成⽴犯罪中⽌。
犯罪中止案例
犯罪中止案例近些年来,我国社会治安形势不断好转,而犯罪中止案例的出现更是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了社会的进步和法治的成熟。
下面我将以一个真实的案例为例,具体分析犯罪中止案例的原因和意义。
2019年,某城市发生了一起打抢案。
案件发生在一个小巷中,作案者使用一把菜刀威胁一名中年妇女交出身上的财物。
就在作案者得手并准备逃跑的时候,附近一名年轻男子见状立即上前阻拦,并将作案者制服交给了警方。
警方对该案展开调查后,决定中止犯罪事实的认定和裁判程序。
这个案例中,犯罪中止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首先,作案者在被制服后并未对被害人造成实质性伤害,且被制服过程中也没有过分使用暴力。
其次,在被制服后,作案者没有逃逸的意图,而是主动交给了警方。
这表明作案者在获得财物之后,并没有继续犯罪的意愿,而是出于一时冲动。
再次,作案者在被制服后,没有任何消极抵抗行为,积极配合警方的调查工作。
犯罪中止的意义是多方面的。
首先,犯罪中止案例的出现,有助于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
这个案例中,年轻男子及时制止了犯罪行为,并将作案者交给了警方,展示了他对法律的尊重和敬畏。
这无疑将对其他人产生重要的示范和影响,增强人们的社会责任感和法治观念。
其次,犯罪中止案例的发生对于减少犯罪的产生也具有积极的作用。
在这个案例中,年轻男子的及时制止和警方的及时介入,使得作案者无法从容逃走,给其他潜在犯罪分子敲响了警钟,使他们对于犯罪行为更加犹豫和畏惧。
最后,犯罪中止案例的处理,可以达到既惩罚犯罪又保护社会稳定的目的。
既然作案者表现出了悔过和合作的态度,那么法律部门可以酌情宽大处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教育和处罚,以期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
在犯罪中止案例的处理中,需要权衡各方利益,确保法律的公正公平。
在判断作案者的主观恶意和犯罪危险性时,需要充分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尤其是作案者的心理状态和行为表现。
同时,也需要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及时赔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并对其心理和生活进行合理的安抚和帮助。
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区别
试论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别【摘要】培根说过:“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
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
目前,如何判断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问题具体到案件中则极易混淆,本文将对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进行浅析,以期对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有更深的理解。
【关键词】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区别作者简介:罗丽萍(1984—),女,江西赣州人,赣南医学院党委宣传部干事。
谢云天(1980—),男,江西赣州人,教育学硕士,赣南医学院院报编辑。
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是比较容易混淆的两种犯罪形态,司法界也颇具争议,本文将对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进行浅析。
1.如何正确理解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1.1对犯罪未遂的正确理解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完成犯罪的行为状态,犯罪未遂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所谓“着手”,是指犯罪分子开始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
从犯罪发展的整个过程来看,着手不是犯罪预备行为,更不是预备行为的结束,而是犯罪行为实行的开始。
在实践中,要确定“着手”是有一定的难度的,应根据全面案情,按照刑法分则的有关条文规定的主客观要件,并依照马克思的矛盾分析方法,去进行分析判断。
一般应从四个方面来考虑:实行的行为必须实际接触或者接近犯罪对象,实行的行为必须对犯罪的直接客体造成了直接威胁,实行的行为必须能够直接引起危害后果的发生,实行的行为必须能表现其犯罪的意图。
(2)犯罪没有得逞。
所谓没有得逞,是指犯罪分子的行为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即没有完成犯罪。
但不能把没有达到犯罪目的或者没有产生犯罪结果,一概视为犯罪没有得逞,如抢劫犯把人杀了,绑架犯等就不一定达到取钱目的,都已属既遂,属于得逞,犯罪没有得逞也不是说没有发生任何损害结果。
如杀人犯将人砍成重伤,重伤已属重大损害结果,却并没有杀人得逞。
【BT学院】2020年法考 刑法指导案例(第二课)
张某权、张某普抢劫、强奸案
5.张某普意图杀害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属于何种犯罪形态?应当如何 处理?
【答案】 (1)张某普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 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①张某普将含有毒剂的弓弩瞄准他人,对故意杀人罪保护的Th命权法益造成了紧迫、现 实、直接的危险,故其已经着手实施了犯罪
【答案】 (1)张某普构成强奸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 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Th的,是犯罪中止。张某普在着手实施强奸过程中,仅仅发现是同学, 而放弃强奸,这种情况阻力太小并不属于被迫放弃犯罪的情形。张某普认为自己能够顺利强 奸,却放弃了强奸行为,属于自动放弃犯罪,构成强奸罪(中止)。
6
张某权、张某普抢劫、强奸案
2.张某普抢劫出租车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属于何种犯罪形态?应当如何处 理?
7
张某权、张某普抢劫、强奸案
2.张某普抢劫出租车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属于何种犯罪形态?应当如何处 理?
【答案】 (1)张某普构成抢劫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 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Th的,是犯罪中止。张某普在预备实施抢劫过程中,仅仅是怕被发 现,而放弃抢劫,这种情况阻力太小并不属于被迫放弃犯罪的情形。张某普认为自己能够 抢劫,却放弃了抢劫行为,属于自动放弃犯罪,构成抢劫罪(中止)。
②对故意杀人罪,应免除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张某普虽然造成轻微伤,但刑法对伤害程度要求是轻伤以上, 因此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损害,张某未造成损害,应免除处罚。
张某权、张某普抢劫、强奸案
5.张某普意图杀害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属于何种犯罪形态?应当如何 处理?
犯罪未遂的案例
犯罪未遂的案例
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明知其行为可能导致犯罪结果,但由于各种原因未能达成犯罪目的的情形。
犯罪未遂的案例在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典型的案例。
案例一,抢劫未遂。
小明为了解决赌博欠下的巨额赌债,决定抢劫一家银行。
他事先准备了假抢劫工具和逃跑路线,然而在实施抢劫时被保安发现,最终被警方抓获。
由于小明的抢劫行为未能达成目的,因此构成了抢劫未遂的犯罪行为。
案例二,谋杀未遂。
张某因与邻居发生纠纷,心生报复之念,于是准备谋杀邻居。
他在夜间潜入邻居家中,持刀企图实施谋杀,但被邻居家人发现及时报警,最终未能得逞。
张某的行为构成了谋杀未遂的犯罪行为。
案例三,诈骗未遂。
李某利用网络平台发布虚假招聘信息,骗取求职者的财物。
然而有一名求职者怀疑其真实性,及时向警方报案,李某最终未能成功骗取财物,因此构成了诈骗未遂的犯罪行为。
案例四,纵火未遂。
王某因与邻居产生矛盾,心生报复之念,准备纵火焚烧邻居家。
他在夜间悄悄潜入邻居家中,点燃了纸箱,企图引发大火,但被邻居及时发现并扑灭了火苗,最终未能实施纵火。
因此王某的行为构成了纵火未遂的犯罪行为。
以上案例表明,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虽然已经开始,但由于各种原因未能达成犯罪目的。
虽然未遂犯罪的结果并未造成实际损害,但其危害性和社
会危害性与犯罪完成相同,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
因此,对于犯罪未遂的行为,社会应当高度警惕,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潜在危险,维护社会的安宁和稳定。
刑法案例
法学2班刑法第六小组:姜凯蒂江初沙秀珍谢妍邢惟冯玖洲吴齐张颂谦陈开鑫案例讨论:1、犯罪未遂形态:12周案例1李某从沈阳站一次购买某地至北京卧铺票50张,票面总额为人民币1万元。
由于内线举报,在其一张尚未卖出的情况下即被查获。
检察院以倒卖车票罪提起公诉。
关于本案的处理,有两种观点:第一,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理由是,倒卖车票罪属于情节犯,在车票没有卖出去的情形,其行为不能认定为“情节严重”。
第二,应按倒卖车票罪(未遂)处理。
问:你赞同哪种观点?冯玖洲同意观点二,构成倒卖车票(未遂)罪。
李某买50张车票是为了倒卖,并处于实行阶段,在出卖前被查获是他(她)意志以外的原因,所以是犯罪未遂。
陈开鑫赞成第一种观点。
因为李某尚处在犯罪预备阶段,并未进入实行阶段。
吴齐我赞从第一种观点,即该行为只构成情节犯。
所谓倒卖,是指购买车票、船票后加价卖出或者为了卖出而购买车票、船票。
本罪的本质在于其目的是否通过加价卖出而获得,至于其目的是否实现则不影响其性质的认定。
本罪属情节犯,倒卖车票、船票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其罪,情节不属严重,即使有倒卖车票、船票的行为,也不能以本罪论处。
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倒卖的;因倒卖获利较大的;倒卖数额巨大的;内外勾结套购车票、船票倒卖的;造成恶劣影响的;抗拒依法进行的查问的;等等。
根据1999年9月1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或者倒卖坐席、卧铺签字号及订购车票凭证,票面数额在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千元以上的,即属情节严重。
张颂谦我赞同第二种观点。
因为李某在主观上想卖出车票赚钱,但是由于内线举报被查获,这是迫不得已的,如果没人举报,他的倒卖车票行为将继续进行下去,所以说他应该按倒卖车票(未遂)处理。
姜凯蒂赞同第二种观点,李某妄图通过倒卖50张车票而非法获利,且票面总额达到1万元,李某的行为一旦成功,其非法获利的金额符合情节严重的标准,其主观恶性比较大,对社会的危害比较大,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刑法》法考高频考点: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
4、甲以杀人故意放毒蛇咬乙,后见乙痛苦不堪,心生悔意,便开车送乙前往医院。途中等红灯时,乙声称其实自己一直想死,突然跳车逃走,三小时后死亡。后查明,只要当时送医院就不会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司考第6题)
2、关于犯罪未遂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司考卷二第53题)
A.甲以杀人故意将郝某推下过街天桥,见郝某十分痛苦,便拦下出租车将郝某送往医院。但郝某未受致命伤,即便不送医院也不 会死亡。甲属于犯罪未遂
B.乙持刀拦路抢劫周某。周某说“把刀放下,我给你钱”。乙信以为真,收起刀子,伸手要钱。周某乘乙不备,一脚踢倒乙后逃 跑。乙属于犯罪未遂
C项中,丙面对数枚金锭,慌乱之中却错拿仿制品,其行为虽然未对商场的财产法益造成显著损失,但却造成了紧迫的危险,应以盗窃未遂论处故C项正确。
D项中,若丁资助林某从事《刑法》第102条至第105条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即便林某未实施《刑法》第102条至第105条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丁也构成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既遂。若林某欲实施的和丁所资助的是《刑法》第102条至第105条之外的危害国家安全罪,则丁不能构成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遑论构成本罪未遂。故无论如何,D项错误。
1、判断犯罪预备与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的区别。
2、判断某一具体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未完成形态、构成何种未完成形态。
3、结合刑法分则中具体罪名,考查具体犯罪既遂的标准,判断是否成立犯罪未完成形态。
法律案例分析:该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认定
[案情介绍]被告人张某1983年与被害人李某结婚,婚生一子一女,婚后感情尚好。
1990年被告人张某由于外出打工与一发廊女勾搭成奸,后与其妻感情逐渐冷淡,至长期不归。
1991年11月30日被告提出离婚,被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
1992年8月张某再次提出离婚,李某以割腕相威胁,鉴于此张某撤诉,但从此再未回家。
1995年元月5日张某突然回到家中对妻儿甚是热情,次日晨5:30其妻到村旁深水井边打水,被告人趁机尾随,趁其妻低头向井里提水的一刹那,被告人张某拿起木棍对其妻背部猛击,由于用力过猛,其妻一头冲向井另一边的一堆大石块上,当即头部血流如注,被告人当时吓懵了,后将妻子送往医院,经抢救及时未死亡。
[案情分析]此案对被告人张某的犯罪行为是未遂还是中止存在三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是犯罪未遂,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必须符合3个条件;(1)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2)犯罪未得逞;(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被告人张某实施的杀人行为完全符合这3个条件,因此应定未遂犯。
第二种意见认为,是中止犯,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必须具备3个条件,(1)中止的及时性,如犯罪后主动抢救被害人;(2)中止的自动性,如被告人自己认为有可能把犯罪进行到底,由于本人意愿而自动中止犯罪,(3)中止的有效性,张某的犯罪行为实行终了,而结果尚未发生,综上,应定为中止犯。
第三种意见认为,要从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的意志因素分析判断。
1、如果被告人受意志以外的因素控制而停止犯罪即客观方面出现了使其无法实施终了的因素,如意外情况的出现等。
主观方面出现了不能使其继续实施犯罪的因素,如认识上的错误。
总之,是意志以外的因素占主导作用,使被告人被迫无法实施犯罪行为的,这种情况就是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 案例
犯罪中止案例
案例:夜晚,歹徒跟踪一女子到一僻静处,正准备行凶,女子的朋友出现,两人想谈起来,歹徒便隐身于附近,意欲等女子朋友离开后再行凶,然而直到天亮,歹徒的行凶机会失去,女子朋友仍未离开,歹徒的行凶计划遂失败。
请问这属于中止还是未遂,这里面似乎既有歹徒主观行为也有客观条件存在。
举的例子属于犯罪未遂。
刑法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从这一定义中可以看出,犯罪未遂具有三个特点:
犯罪人已着手实行犯罪
这一点是和犯罪预备行为的重要区别。
所谓着手实行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已经开始实行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的行为,例如杀人犯开枪射击的行为,投放毒药的行为等等。
如果没有外力的阻碍,有可能直接引起犯罪结果的发生。
犯罪未得逞
就是说犯罪行为没有完成某个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这一点是和犯罪即遂的主要区别。
犯罪未得逞并不是没有发生任何危害的结果,只是说没有发生犯罪分子所追求的结果。
例如,杀人犯虽没有把人杀死,却把人砍成重伤,造成残疾等等。
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这是和犯罪中止的主要区别。
犯罪未得逞是违背犯罪分子意愿的。
造成未遂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由于被害人的抵抗或是第
三人的阻止,有的是由于自然力的阻碍,如大雨把犯罪分子点的火淋熄等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被告人杨某,女,28岁,某木材加工厂女工。
被告人张某,男,30岁,某个体户老板。
被告人钱某,男,26岁,某医院司药。
杨某与张某长期通奸,为达到结合为夫妻之目的,预谋要杀害杨某的丈夫王某。他们共同商定由张设法搞来毒药,由杨伺机下毒。张找到在医院工作的钱某要砒霜。钱问张干什么,张讲出真情,钱拒绝。张便以揭发钱的隐私相要挟,钱无奈,给张一包硫酸铜(一种会引起呕吐而不会致命的药物),张将药交给了杨。某日,杨在王的饮食中下了药,王吃后翻胃呕吐,十分痛苦,杨观察了一段,见王仍在痛苦之中,便后悔,遂急送王到医院抢救,王很快恢复了健康。
2.根据我国刑法第25条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2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即共同犯罪的成立,客观上须各个行为人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主观上具备行为人之间存在着共同的犯罪故意。本案被告人钱某,在得知张某的杀人意图后,不仅未积极提供帮助,反而予从拒绝。后虽在张某揭发其隐私的要挟下提供了药物,但提供的却是不能致人死地的硫酸铜,这说明钱某自始至终均不存在与杨某、张某共同杀人的主观故意看,也未实施共杀人的客观行为,故钱某的行为不能以犯罪论处
【问题】
1.被告人杨某的行为是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为什么?
2.钱某在本案中处于怎样的地位?
答:1.杨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2.钱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审判】
l.根据刑法第23条的规定,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刑法第24条的规定,犯罪中止则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得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作为故意犯罪过程中的两种末完成形态其区别的关键在于犯罪未完成是否出自行为人自己的意志。若犯罪未得呈出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即“非不愿为,实不能为也”的情形,属于犯罪未遂;反之,若犯罪未得逞是出于行为人自己的意志,即“非不能为,实不愿为也”,则属于犯罪中止。本案中,杨某的投案杀人行为已经实施完毕,虽末发生行为人所预期的死亡结果,但这是由于行为人所采取的手段—投放的是不能致人于死命的硫酸铜所致,而非行为人所采取的送医院抢救措施。换言之,杨某尽管主观上彻底放弃了犯罪意图。客观上做了积极努力,但这种努力并非有效地避免预期危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即这种努力在主观上是自动的,在客观上却是无效的。它虽然符合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条件,但却不具备中止的有效性特征。因此、只熊以未遂犯论处,而不能以中止犯论处。当然,这种为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所作的努力,在量刑时应当作为酌定的从轻情节加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