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同业存单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同业存款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同业存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同业存款业务管理,提高资金营运收益,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和《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40号)的要求,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同业存款业务是指金融机构在我行开立账户并办理人民币存款的业务。
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
同业存款业务按照期限、业务关系和用途分为结算性同业存款和非结算性同业存款。
第三条我行开展同业存款业务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安全性原则,开展同业存款业务要保证同业机构的存款安全和我行的投资安全。
(二) 盈利性原则,通过对同业存款运作提高我行盈利水平,增强同业竞争能力。
(三)流动性原则,吸收同业存款的期限和投资期限要匹配,保证存款到期及时兑付,有利于流动性指标的调整。
(四) 资本筹划原则,同业存款的投资要符合资本约束要求,要在我行资本达标规划的范围内开展业务。
第二章业务规定第四条总行授权金融市场部负责同业存款业务经营,并制定同业存款业务流程对全行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吸收同业存款要在对我行授信的银行金融机构之间进行,同业业务授信由金融市场部集中统一组织。
第六条同业存款利率由金融市场部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shibor利率,根据金融市场资金的供求情况制定,每天按发布流程发布上存同业存款的利率。
第七条同业存款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八条同业存款资金余额不得超过我行负债总额的三分之一。
第三章部门分工第九条同业存款业务由金融市场部发起,分、支行可以对同业存款进行询价、项目发起和客户关系维护,营销单笔同业存款原则上不低于3000万元(含)。
金融市场部在授权范围内对交易对手、金额、期限、定价进行逐笔审查,签发审批单。
第十条总行金融市场部按照授权统一对外签订合同。
第十一条总行计划财务部清算中心按照审批单批准的同业存款利率,对上存资金进行授权处理,单独核算,并负责日常对账。
银行存放同业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存放同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存放同业资产管理,规范存放同业资产业务流程和会计核算,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同业,包括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用社等银行机构,以及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其他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存放同业资产,是指我行存放在境内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资金。
第四条存放同业资产按资金性质可分为存放同业结算性资金和存放同业非结算性资金。
存放同业资产中的结算性资金主要用于与其他银行同业之间因票据、现金等日常结算业务往来而在相关金融机构开立银行账户的存放同业业务。
非结算性资金主要用于为加强与同业合作、扩大资产规模、获取存放资金收益而主动办理的存放同业业务以及因总行资金流动性管理需要与相关金融机构开展的存放同业业务。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各业务发起单位指我行在地区以外设立的分行及总行各业务经营部门;总、分行所属县域支行、以及吉利区支行按分行模式管理。
第二章存放同业账户管理第六条存放同业账户遵循“先审批,后开立”的原则。
第七条在同一地区,各分行原则上只能在一个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开立一个存放同业结算性账户,原则上不允许各分行开立存放同业非结算性账户;总、分行所属城区支行不允许开立存放同业账户。
第八条为了减少风险资产的占用,各业务发起单位在开立存放同业账户时,原则上应选择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开立存放同业账户。
第九条为加强存放同业账户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存放同业账户的账务应按季度办理对账。
第三章部门职责第十条总行授信评审部是全行存放同业资产的授信管理部门,总行授信评审部根据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信誉状况等因素审查并报贷款审查委员会确定我行存放同业资产的金融机构范围及其授信额度。
第十一条总行计划财务部是存放同业资产的主管部门,负责存放同业的开户审批工作,核定存放同业非结算性资产的期限、利率等,根据全行资金流动性状况,对存放同业资产进行统一调配。
银行同业存款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同业存款业务管理办法模版1.引言银行同业存款是指银行之间展开的资金往来,不但可以满足银行之间资金的互相支持,还可以更好地避免银行流动性的问题。
在银行同业存款的业务管理上,必须遵循严格的规范性操作程序,提高业务管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程度,来更好地保障存款双方的权益,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在此,本文将围绕银行同业存款的业务管理制度,从基本定义、业务管理要求、操作程序、风险管理等方面进行详细的阐述和论述。
2.基本定义同业存款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在规定利率、期限和条件下进行的存款业务。
同业存款可以分为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两种,活期存款即随时可以取出的存款,定期存款则是存款期限一般较长,需要经过一定的提前通知才能取出。
银行同业存款是指银行之间互相开立的同业存款账户,为节省成本和提高效率,银行之间以大额同业存款进行资金往来。
3.业务管理要求银行同业存款是一项涉及大量财务资金往来的业务,在进行同业存款业务时,必须遵循一系列的规范性操作要求,以保障银行的利益和出入账项的正确性。
具体要求如下:(1)开立同业存款专用账户,所有银行同业存款均必须纳入专门账户中进行监管。
(2)完成各项业务凭证的备案和归档工作,确保业务凭证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3)坚持实名制原则,即对每个存款人进行核实并登记。
同时,要对每笔同业存款进行具体的审批,确保资金来源合法、稳健。
(4)严格遵循业务流程,确保手续依法依规办理,减少错误和遗漏的风险。
(5)在工作中,要保障银行机密信息的安全,全面加强机密信息保护工作。
4.操作程序(1)签订同业存款协议:两家银行在开户前,必须先进行协议签订,约定存款金额、期限、利率等相关要求。
(2)开设同业存款专用账户:按照规定程序,填写开户手续并进行系统登记,建立银行同业存款专用的记账账户。
(3)存款和取款手续:银行之间进行存款和取款时,需依据签订的协议约定规定,填写好各种凭证,并通过相关系统进行记账。
(4)获得利息和维护费:存款方在银行存款时,需支付维护费。
银行人民币同业存单业务会计核算办法模版
xx银行办法为规范我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及《xx银行人民币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行人民币同业存单业务开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业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人民币同业存单(以下简称同业存单),是指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是一种货币市场工具。
本办法所称的人民币同业存单发行,是指我行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面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类产品发行同业存单。
本办法所称的人民币同业存单投资、交易做市,是指我行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投资或买卖其它存款类金融机构发行的同业存单。
二、科目设置(一)设置“254发行同业存单”科目,用于核算和反映我行发行同业存单的情况。
本科目下子目设置如下:1.“01同业存单面值”,用于核算和反映我行发行同业存单的面值情况。
本子目属于负债类科目,按内部账核算,余额反映在贷方,在资产负债表中归属于“已发行债务凭证”项目。
2.“02同业存单折溢价”,用于核算和反映我行发行同业存单的面值与实际发行价格(不包含利息)之间的差额及其摊销情况。
本子目属于负债类科目,按内部账核算,余额借贷双向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归属于“已发行债务凭证”项目。
(二)设置“271-07应付同业存单利息”子目,用于核算和反映我行匡计的分次付息一次还本同业存单的应付利息情况。
本子目属于负债类科目,按内部账核算,余额反映在贷方,在资产负债表中归属于“应付利息”项目。
(三)设置“457-04同业存单利息支出”子目,用于核算和反映我行发行同业存单所发生的利息支出情况。
本子目属于损益类科目,按内部账核算,余额反映在借方,在损益表中归属于“利息支出”项目。
三、基本规定(一)我行发行的同业存单,应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初始确认计量,并按照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其终止确认及摊销折溢价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应计入当期损益(利息收支)。
(二)我行通过同业存单投资、交易做市所持有的同业存单,应按持有目的划分为可供出售类同业存单、持有至到期类同业存单及交易类同业存单,并按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同业存单业务管理办法
同业存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下称“本行”)同业存单发行和交易业务,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促进业务依法合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银行间市场同业存单发行交易规程》和《资金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开展的同业存单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同业存单是指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是一种货币市场工具。
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四条同业存单业务是指同业存单发行业务和同业存单交易业务。
同业存单发行业务是指本行作为发行人,采取招标发行或报价发行方式,面向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发行同业存单的业务。
同业存单交易业务是指本行作为投资人,在一级市场认购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所发行的同业存单,以及在二级市场进行同业存单交易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买卖、回购以及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种。
第五条本行同业存单业务决策审批流程视情况分别执行普通决策审批流程和特殊决策审批流程。
其中同业存单交易及当年发行注册额度内每期同业存单发行业务执行普通决策审批流程;同业存单年度发行计划执行特殊决策审批流程,需经资金业务审查小组三分之二(含)以上成员同意后方可实施。
总行行长对同业存单发行业务有一票否决权。
第二章组织及职责第六条同业存单业务组织角色定位和主要职责(一)总行高级管理层。
是同业存单业务的决策人,负责审批年度同业存单发行计划和同业存单交易业务。
(二)总行资金业务部是同业存单业务的主办部门。
负责:1、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本行同业存单年度发行计划;2、制定和完善同业存单业务相关的内控规章;3、与同业拆借中心“同业存单发行系统”联网、发行条款设臵、维护及操作;4、同业存单业务交易的具体实施;5、同业存单发行前、后信息披露工作以及存续期内重大事件信息披露;6、同业存单业务客户的维护和拓展;7、建立同业存单业务台账;8、归集保管由本部管理的同业存单档案资料;9、定期与计划财务部门开展对账工作;10、其他涉及同业存单业务的协调沟通工作。
银行存放同业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存放同业管理办法模版同业存款是指一家银行向另一家银行存放资金,以获取相应利息收益的一种业务行为。
对于银行而言,同业存款除了可以获取一定的利息收益外,还可以增强其资金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拓宽其资金来源渠道。
但同时,同业存款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需要银行严格实施同业存放管理办法,以保证风险可控、合规经营。
一、同业存放管理基本原则1.合法合规原则:银行应当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开展同业存放业务,不得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2.风险可控原则:银行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合理控制同业存放规模,避免风险集中和资金流动性风险。
3.利益平衡原则:银行应当在对同业存放方进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规定合理的存款利率,保证存款人合理回报。
4.信息透明原则:银行应当及时向监管机构、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公开同业存放业务的基本情况和风险状况。
二、同业存放管理主要内容1.风险评估:银行应当对同业存放方进行综合风险评估,包括评估其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应当根据不同的风险等级,确定不同的存款利率。
2.业务规模:银行应当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业务水平,合理控制同业存放规模。
应当考虑到同业存放的稳健性和可继续性,避免资金集中和流动性风险。
3.业务流程: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业务流程,规范同业存放业务的办理手续、系统维护和风险控制等。
同时,要严格执行业务流程,确保同业存放业务的合规和安全。
4.风险预警:银行应当建立稳健的风险管理体系,实施定期或不定期的风险评估和风险预警。
对发现的风险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避免风险潜在化。
5.信息披露:银行应当及时公开同业存放业务的基本情况和风险状况,包括业务规模、同业存放方情况、存款利率等。
与此同时,要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信息透明、真实、准确。
三、同业存放管理的实施程序银行实施同业存放管理的程序应当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业务立项:银行应当通过同业联络会、自行拓展和委托拓展等方式开展同业存放业务。
银行同业存单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同业存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同业存单业务,确保同业存单业务的有序开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市场同业存单发行交易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同业存单是指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以下简称存款类金融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是一种货币市场工具。
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同业存单业务包括本行发行同业存单、投资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同业存单以及同业存单的质押回购业务。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总行金融市场部负责本行同业存单发行、投资和质押回购业务,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向人民银行报备本行年度同业存单发行计划;(二)负责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提交相关发行材料;(三)负责于每年首期同业存单发行前,向同业拆借中心登记当年发行备案额度;(四)负责同业存单发行相关信息披露;(五)负责确定单笔同业存单发行价格、期限等要素,并在发行系统中设置相关发行条款,确认发行结果和缴款结果。
(六)负责投资其他银行发行的同业存单,按照业务权限完成投标、认购、审批和交易,并在上海清算所系统进行托管结算确认;(七)负责同业存单投资交易完成后,在资金业务系统中录入各项交易要素;(八)负责同业存单发行、投资同业存单和同业存单质押回购业务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五条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本行同业存单发行和投资业务的账务核算,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同业存单业务相关会计科目的设置,包括发行、投资以及利息收支等科目;(二)负责同业存单发行、投资和回购业务的账务处理和确认;(三)负责同业存单投资业务资金的汇划;(四)负责其他相关账务处理事项。
第六条总行金融市场部负责依据本行年度工作计划,拟定本行同业存单发行规模和同业存单发行计划。
XX银行人民币同业存款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人民币同业存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币同业存款业务,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XX银行资金业务管理办法》《XX银行同业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币同业存款业务系指本行与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人民币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
(一)资金存入业务即同业存放业务,系指其他金融机构存放于本行的存款业务。
(二)资金存出业务即存放同业业务,系指本行存放在其他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的存款业务。
第三条同业存款的分类按照同业存款金额、业务关系和用途可将同业存款业务分为结算性同业存款和非结算性(即投融资性)同业存款。
在此两种性质的同业存款项下,按照期限又分为结算性活期同业存款、结算性定期同业存款、非结算性(即投融资性)活期同业存款和非结算性(即投融资性)定期同业存款。
(一)结算性同业存款系指用于代理现金解缴、代理支付结算等支付结算业务的同业存款。
(二)非结算性(即投融资性)同业存款系指用于投资和融资业务的同业存款。
(三)同业活期存款系指存款金额与期限灵活不固定的同业存款。
(四)同业定期存款系指存款金额与期限固定的同业存款。
第四条会计科目设置(一)同业存放设置“同业存放”一级科目,按照资金性质设置“结算性同业存放”和“非结算性同业存放”二级科目,并分别在两个二级科目下设置活期和定期三级科目。
(二)存放同业设置“存放同业”一级科目,按照资金性质分为“结算性存放同业”和“非结算性存放同业”二级科目,并分别在两个二级科目下设置活期和定期子科目。
第五条按照利率是否固定,同业存款利率可分为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
(一)固定利率系指同业存款利率是固定的。
(二)浮动利率系指同业存款利率是不固定的,可以变化的。
第六条本行开展人民币同业存款业务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要求。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业存款管理办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业存款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业存款管理行为,增强其风险管理能力,保护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权益,制定本办法。
二、同业存款的范围同业存款是指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存储所需的资金。
三、同业存款的目的同业存款的目的是为金融机构提供短期流动资金,维护健康的金融市场秩序。
四、同业存款的限额1.单一金融机构向同业存款人的同业存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的50%;2.同行业务合同抵押贷款需要按短期资金模式授信,因此同业存款单笔贷款额不得超过合同抵押贷款总额的30%;3.同业存款人对单一金融机构的存款余额不超过其资本的15%。
五、同业存款的期限同业存款一般为短期存款,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超过1年存款需经相关部门批准。
六、同业存款的利率同业存款的利率由同业机构自由协商。
金融机构应当合理定价,市场公正,不得强制提高同业存款利率。
七、同业存款的保密1.对于同业存款的资金来源和去向,不得随意泄露信息。
2.在向上级监管机构提交有关同业存款的信息时,应当切实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得透露保密信息。
八、同业存款的风险管理1.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加大同业存款风险管理能力的建设和加强内部风险控制等,防范风险,维护金融机构和客户的合法权益。
2.金融机构在同业存款业务实施中,要加强对计算机系统的安全防范,防止数据泄露、网络攻击等风险。
九、违规行为1.超过存款限额将予以警告,行政处罚;2.泄露保密信息将予以行政处罚;3.其它违规行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十、附则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金融机构在开展同业存款业务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认真执行,遵守行规行约,加强风险控制。
银行同业存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同业存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银行)同业存款业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防范操作风险,根据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同业存款业务,是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
同业存款业务按照期限、业务关系和用途分为结算性同业存款和非结算性同业存款,按照币种分为人民币同业存款和外币同业存款。
第三条同业存款相关款项在同业存放和存放同业会计科目核算。
第四条同业存款业务应遵循“分级管理、开户审批、防范风险、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业务管理第五条同业存款业务实行前、中、后台岗位设置。
前台人员负责业务营销、经办和协议的签订;中台人员负责业务审核及风险控制,对同业存款业务实行全流程监控;后台人员负责会计账务处理、开户证实书保管、资金汇划等工作。
第六条同业存款业务前、中、后台岗位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原则上,前台由财务部人员担任,中台由风险部人员担任,后台由营业部会计人员担任。
人民币结算性同业存款业务由营业部及清算中心专人办理。
第七条财务部根据资金状况需要选择办理同业存款业务,其中同业定期存款应合理选择存期,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八条办理现金领缴业务的存放同业款项利率不得低于人民银行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其他存放同业款项利率不得低于同档次上存资金利率。
办理现金领缴业务的同业存放款项利率不得高于人民银行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其他同业存放款项(发起行及相同发起行的村镇银行除外)利率不得高于同档次上存资金利率。
第九条开户金融机构出具的存款开户证实书、单位定期存单等要作为有价单证管理,纳入表外科目核算,并定期进行核对。
第十条营业部及清算中心需加强对存放同业存款账户预留印鉴和购入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坚持证印分管、印鉴分持的原则。
第十一条营业部及清算中心对同业存款账户的利息收入(支出)要按照规定核对无误后,及时纳入账内核算,严禁截留、挪用。
XX银行同业存单管理办法
XX银行同业存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同业存单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2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银行间市场同业存单发行交易规程》、《XX银行债券投资交易管理办法》及有关金融法规和国际惯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同业存单系指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以下简称“存款类金融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是一种货币市场工具。
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同业存单的发行和交易业务。
发行业务,即本行作为发行人,采取公开发行或定向发行方式,面向全国银行间拆借市场成员、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类产品发行同业存单的业务。
交易业务,即本行作为投资人,在一级市场认购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所发行的同业存单,以及在二级市场进行同业存单交易的业务。
第四条本行同业存单在会计上单独设立科目进行核算,在统计上单独设立存单发行及投资统计指标进行反映。
第五条本行同业存单的发行由总行金融市场部统一管理和操作,总行其他部门和分行未经授权不得开办此业务。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总行金融市场部是全行同业存单业务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牵头制定并组织实施同业存单业务相关管理制度;(二)负责拟定同业存单年度发行计划,经总行计划财务部核定后,于每年首只同业存单发行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三)根据全行资产负债管理需要及市场需求状况,在每笔存单发行前,提交发行该笔同业存单的请示,按照本行现行授权管理规定,有权审批人对发行请示逐级审批;请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金额、期限、利率水平、发行对象等重要发行要素;(四)负责本行同业存单银行间市场的发行工作,并按照监管要求进行发行额度注册及发行信息披露;(五)负责拟定同业存单投资交易年度计划,将经总行计划财务部审核的年度计划报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审批;(六)负责银行间市场开展同业存单投资和交易;(七)负责同业存单客户的营销和维护工作。
61、《同业存单业务管理办法》
同业存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开展同业存单业务,合法合规操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及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同业存单是指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同业存单业务包括:一级市场申购;二级市场买、卖交易。
发行主体严格控制在年度白名单范围内。
第二章职责和流程第四条资金部负责制定方案、实施和投后跟踪等;风险管理部负责审核业务的政策合规性、提示风险点、提出风险控制要求、资产质量的分类及评估工作等;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决会”)负责对同业存单业务投资方案进行审批。
第五条业务流程(一)方案审批资金部制订业务方案,报分管资金副总经理审核同意后1提交投决会审批。
(二)业务流程1.业务审批:业务经办人员填制《业务/合同审批单》(附件1),经复合后,附投决会审核意见,提交部门负责人、分管资金副总经理、风险管理部、分管风险副总经理审核,报总经理审批;2.交易与资金支付审批:业务经办人员根据《业务/合同审批单》在本币交易系统中进行同业存单一级市场申购及二级市场交易,填制《资金支付审批单》(附件2)(一级市场认购附缴款通知书、二级市场交易附成交单),按审批流程进行付款。
财务部根据《资金支付审批单》及时足额缴纳款项。
第六条同业存单融资流程前台人员在银行间市场中寻找交易对手进行询价,将询价结果及时上报部门负责人,经批准后,填制《业务/合同审批单》,资金管理员复核,提交资金部部长、分管资金副总经理审核,报总经理审批。
融资到期时,由后台人员填制《资金支付审批单》并附成交单,按资金支付审批流程进行付款。
第七条投后管理投后管理分为:财务信息收集、走访、资产风险评估和本息清收。
(一)财务信息收集:业务经办人员定期收集存续同业存单发行机构的季度、年度财务报告或相关管理报告;(二)走访:资金部可对认购同业存单的发行机构进行走访,主要关注和了解被投方的经营财务情况;(三)资产风险评估:每季度末,根据公司《资产质量五级管理办法》的规定,参照投资类资产风险分类标准,对存续的同业存单的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将其评定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类资产,并向公司信贷评审委员会报告情况;(四)本金清收:同业存单到期时,资金部应根据同业存单发行公告,根据本金、收益率、资金占用时间等要素,复核到期本息。
银行人民币同业存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银行人民币同业存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模版《银行人民币同业存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以规范银行人民币同业存款业务,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人民币同业存款业务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当依据本办法的规定,严格履行自身的经营责任,积极地承担社会责任,稳妥开展人民币同业存款业务。
第四条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从事人民币同业存款业务实施监管。
第二章业务范围和业务规定第五条商业银行开展人民币同业存款业务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下列规定:(一)严格控制业务规模,合理确定同业存款利率,不得恶意竞争,不得虚报交易量、虚报利率等;(二)同业往来资金非法占用、挪用、挤占等行为均属于违法行为,商业银行应当依法依规打击,引导业务发展走---稳健发展的道路;(三)人民币同业存款业务应当以资金融通为基础,严禁以此变相转移风险,并加强对业务活动的风险监管,提高风险控制水平;(四)商业银行应当向人民银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定期报送人民币同业存款监测数据;(五)银行应当通过互联网、媒体公告等方式定期公布人民币同业存款利率水平。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行内的人民币同业存款业务管理制度,包括随机抽查、定期审计、责任追究等机制,完善内部业务再造流程、规范操作程序、加强信息系统安全,提高人民币同业存款业务管理水平。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对人民币同业存款业务的风险及时识别、评估和控制,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加强风险控制和防范,保障客户资金安全。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与人民银行、其他金融机构进行合作,共同推进同业存款业务的发展和规范,加强监管合作和信息共享。
第三章监督管理和安全防范第九条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从事人民币同业存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监督银行从事人民币同业存款的规模、利率、期限及交易方式的合规性。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做好风险管理工作。
农村商业银行同业存单业务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同业存单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同业存单业务,根据人行《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市场同业存单发行交易规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同业存单是指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以下简称“存款类金融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是一种货币市场工具。
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及人银行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同业存单业务包括本行发行同业存单、他行同业存单的投资交易及回购业务。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四条金融市场部为本行同业存单发行、投资及交易部门。
主要负责:
1、牵头制定并组织实施同业存单业务管理相关制度;
2、负责拟定同业存单发行计划,监管联络及跨部门协调等工作;
3、负责联系本行同业存单银行间市场承销发行工作,在银行间市场开展同业存单发行与投资交易;
4、做好同业存单客户营销与维护;
5、根据监管要求进行发行信息披露工作。
1。
银行同业存单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同业存单业务管理办法银行同业存单是一种短期融资工具,是银行之间进行资金融通和市场流动性管理的重要方式。
为了规范银行同业存单业务的管理和运营,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银行同业存单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是本人撰写的简要概括。
《银行同业存单业务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一、定义和分类银行同业存单是指一个银行发行债务工具,以收益率作为债券的利息支付方式,并在其到期日按照债券的数字面值偿还本金,货币政策担保和不担保同业存单。
根据担保形式和实际期限,可分为担保同业存单和不担保同业存单,承销方式可分为公开和私下。
二、对市场准入和退出的规定银行同业存单业务参照《Commercial Paper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表、经营状况和发行计划等信息,由发起行和承销商综合评估后决定是否准许发行。
在业务运营过程中,应当按时向中国金融市场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报告等资料,对业务运营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信息披露的要求发行人应按期披露发行、到期、未偿余额、不良资产、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及时向中国金融市场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人民银行报送文件和报告,对银行同业存单业务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管,保障投资人和市场的知情权益。
四、对承销和清算机构的规定为保障银行同业存单的承销和清算机构的稳定,要求承销和清算机构参加中国金融市场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同业保证金资金的交易保证金,并建立资金保释机制,同时,要求承销、清算机构应按要求设立相应的业务管理机构,制定业务操作规程和档案管理制度。
五、对风险管理的规定为减少银行同业存单业务风险,要求承销机构要对发行人进行了解和评估,并对发行人的信用评级、市场预期和行业风险情况进行分析,从而选择优质发行人进行投资。
同时,还要求承销机构建立风险管理框架和流程,制定风险管理制度和措施,实施风险控制,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营。
银行同业存款管理办法
银行同业存款管理办法**银行同业存款管理办法为规范同业存款管理,明确同业存款部门管理职责和流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概念和分类第一条同业存款是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信用社以及财务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在我行开立账户并办理的存款业务和我行在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的存放同业业务。
第二条按照不同的标准,同业存款分为以下几类:(一)按照用途分为同业一般存款和同业清算存款;(二)按照币种分为人民币同业存款和外币同业存款。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条同业存款的管理部门是综合计划部,财务会计部、资金营运部、国际业务部。
综合计划部负责同业存款的权限审批;财务会计部负责同业存款的账务处理;资金营运部负责人民币同业存款的头寸管理;国际业务部负责外币同业存款的头寸管理。
第四条总行资金营运部和各支行是负责人民币同业存款的营销部门,资金营运部负责区外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存款营销工作,并与各支行协调区内金融机构的人民币同业存款。
此外,资金营运部根据总行审批意见办理存放同业业务。
第五条总行国际业务部和各支行是负责外币同业存款的营销部门,国际业务部负责区外金融机构外币同业存款营销工作,并与各支行协调区内金融机构外币同业存款。
第六条同业存款开户和销户需上报综合计划部,同时向财务会计部、资金营运部(人民币同业存款)、国际业务部(外币同业存款)报备。
第三章利率管理第七条同业清算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超额存款准备金利率计息,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超额存款准备金利率做相应的调整。
第八条小额同业一般存款原则上不高于人民银行发布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利率计息,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法定存款准备金利率做相应的调整。
1000万元以上大额同业一般存款的金额、期限、利率须经总行层级审批。
第九条等额外币同业存款办理条件及流程比照人民币一般存款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条存放其他金融机构的一般存款由资金营运部发起,金额、利率、期限条款按总行审批意见执行。
第四章权限管理第十一条同业存款的权限管理按照权限级次分别是综合计划部、主管行长、行长和行长办公会议。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业存款管理办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业存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同业存款业务,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2003〕第 5 号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2014〕178 号)及《某银行同业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同业存款是本行在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的存放同业业务和其他金融机构(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信用社以及财务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在本行开立账户并办理的存款业务。
第三条同业存款业务包括同业存入和同业存出。
第四条按照不同的标准,同业存款分为以下几类:(一)按照用途分为同业一般存款和同业清算存款;(二)按照币种分为人民币同业存款和外币同业存款。
第二章职责分工及岗位设置第五条总行金融市场部为同业存款业务的前台操作部门,负责制定同业存款方案并实施,适时存入存出资金,提高资金运用效益。
第六条总行风险控制部为同业存款业务的中台监控部门,按照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事后监督和纠正为辅的原则,进行全面、独立的风险管理。
第七条总行资金清算中心和计划财务部为同业存款业务的后台结算部门,负责资金清算和账务处理。
第八条总行金融市场部设置同业存款业务前台交易岗和前台复核岗。
第九条前台交易岗负责与其他金融机构日常联络,提出业务申请,根据有权审批人的审批结果在职责权限、授信额度内进行交易。
第十条前台复核岗复核交易要素和授权授信要求,确保交易要素准确以及前台交易岗在我行授权授信额度内进行交易。
第十一条总行风险控制部设置中台监控岗,适时介入同业存款业务的环节和流程,监控前台交易员权限、交易限额等,及时警示、中止或报告越权和违规交易。
第十二条总行资金清算部后台经办岗与后台复核岗共同完成资金清算处理,确保每笔交易准确、及时完成。
第十三条总行计划财务部按照交易单据和划款凭证进行财务记账。
第三章风险控制第十四条同业存款开户和销户需经金融市场部在授权授信范围内审批。
银行人民币投融资性同业存款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附件:**银行人民币投融资性同业存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拓宽**银行(下称我行)与金融同业间的合作渠道,提高对金融同业客户的整体营销水平,促进我行投融资性同业存款业务科学、规范和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与管理规定,同时结合我行有关制度要求,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投融资性同业存款,是指用于现金解缴、支付结算等结算性业务以外,具有投融资性质的人民币同业存款,包托融资性同业存放款项和投资性存放同业款项。
金融机构在我行开立的用于现金解缴、支付结算等结算性目的的同业存款,不属于本办法规范的内容。
第二条我行投融资性同业存款业务管理实行“统一经营、授权操作、分类管理、效益优先、综合平衡”的原则。
“统一经营”是指投融资性同业存款业务由本行同业业务专营部门进行统一经营与管理,同业业务专营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和分支机构未经授权不得经营同业存款业务。
“授权操作”是指同业业务专营部门可以委托其他部门或分支机构办理同业存款业务的市场营销和询价、项目发起、客户关系维护、账户开立等事项,但是同业业务专营部门需对交易对手、金额、期限、定价、合同等进行逐笔审批。
“分类管理”是指我行对不同类别金融机构客户的投融资性同业存款实行差异化管理,对于同类金融机构客户的非结算性同业存放,我行将进一步依据产品类别、期限类别和币种类别采取不同的合作策略。
“效益优先”是指投融资性同业存放业务的发展以利润贡献为最终目标;赢利性是非结算性同业存放业务定价的主要考量因素。
“综合平衡”是指投融资性同业存款业务的发展必须综合考虑全行总体资产负债配置的需要,统筹考虑同业负债与我行总负债的协调关系。
第三条投融资性同业存款业务的管理目标(一)建立科学、高效、规范且适应利率市场化要求的投融资性同业存款业务管理体系;(二)开拓新型、灵活且具备成本比较优势的负债资金来源,在保障全行流动性的同时,为投融资业务以及资产业务的快速、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三)通过我行投融资性同业存款的产品和服务,与银行同业共享资源,建立良好的互利合作关系。
银行存放同业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存放同业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存放同业业务的健康发展,切实防范同业风险,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和《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40号)的要求,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存放同业是指以本行为存出方、将资金以定期存款方式存放于他行的资金运营行为。
第三条本行开展存放同业业务的交易对手方为境内银行机构。
第四条存放同业业务处于我行流动性管理框架之下,需按照《xx 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加强管理,控制好流动性风险。
第二章授权、授信与审批第五条总行对同业业务部进行集中统一授权,同业业务部不得进行转授权,不得办理未经授权或超授权的同业业务。
总行每年度对授权进行一次重新评估和核定。
第六条由同业业务部对表内外同业业务进行集中统一授信,报资金运营管理委员会批准,不得进行多头授信,不得办理无授信额度或超授信额度的同业业务。
第七条由总行同业业务部对交易对手进行集中统一的名单制管理,定期评估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动态调整交易对手名单。
第八条存放同业业务严格设定审批权限,做到业务授权制度化、操作流程规范化。
第九条本行与对手方拟开展存放同业业务的,应要求对手方提供以下授信资料:1、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2、营业执照复印件;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5、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本条款要求的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3—5条视对手方情况灵活掌握。
第十条交易对手在提供相关资料的同时,需填写本行的授信额度申报审批表。
授信额度将根据机构类别以及额度申报审批表中各项指标的测算结果确定,每年年初调整一次,授信有效期一年。
第十一条存放同业业务实行两级审批制度。
单笔额度2亿元(含)以下,报资金运营管理委员会审批;单笔额度2亿元以上报董事长办公会审批。
第十二条理财资金用于存放同业业务,向主要领导汇报后,由总行授权理财业务部在授信范围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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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同业存单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同业存单的发行、投资和交易,加强业务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20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同业存单,是指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不含财务公司)在银行间市场上面向金融同业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是一种货币市场工具。
第三条本办法属于管理办法,适用于总行本部及分支机构。
第二章组织与分工
第四条总行专门委员会及职能部门职责
(一)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
1.负责制定同业存单的年度发行计划,并于每年首只同业存单发行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2.根据全行资产负债管理需要,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同业存单发行的时机、金额、期限、利率水平等重要发行要素;
3.根据全行流动性管理需要,拟定同业存单投资计划,对同业存单投资实行额度管理。
(二)金融市场部
金融市场部为我行同业存单的发行、投资及交易部门。
主要负责:
1. 牵头制定并组织实施同业存单业务管理的相关制度;
2. 根据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要求,完成我行同业存单银行间市场承销发行工作,并根据监管要求进行发行额度注册;
3. 根据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要求,在银行间市场开展同业存单发行与投资交易;
4.牵头组织或配合同业存单客户的营销与维护,共同做好同业存单的发行工作;
5. 根据监管要求进行发行信息披露工作;
6. 其他同业存单相关的管理工作。
(三)计划财务部
1.负责制定同业存单发行及投资交易的相关核算办法,开设相关会计科目;
2.在规定时间内配合金融市场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做好披露本行财务报表等信息工作;
3.负责同业存单的付息兑付工作。
(四)运营管理部
1.负责落实同业存单发行及投资交易的会计核算工作并做好账务处理;
2.负责同业存单的登记托管及清算结算相关工作。
(五)风险管理部
负责牵头同业存单业务的风险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分行职责
配合总行做好客户推荐和营销工作,确保本行同业存单的顺利发行和客户资金的稳定。
第三章同业存单发行
第六条同业存单发行年度计划及具体方案应根据利率市场化推进进程、同业市场利率水平、同业客户投资需求、我行资产负债结构状况及经营管理需要等因素综合制定。
第七条同业存单发行对象根据实际发行需要可包含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信用社、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财务公司、理财产品在内的各类同业客户。
具体范围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同业存单发行采取电子化的方式,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公开发行或定向发行。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提供同业存单的发行、交易和信息服务。
同业存单根据发行方式的不同分为招标发行和报价发行。
第九条同业存单的发行利率、发行价格等以市场化方式确定。
其中,固定利率存单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具体包含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和1年,参考同期限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Shibor)定价。
浮动利率存单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Shibor)为浮动利率基准计息,期限原则上在1年以上,包括1年、2年和3年。
第十条同业存单在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清算所)登记、托管、结算。
第十一条公开发行的同业存单可以进行交易流通,并可以作为回购交易的标的物。
定向发行的同业存单只能在该只同业存单初始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
同业存单二级市场交易通过同业拆借中心的电子交易系统进行。
第十二条本行应按照同业存单发行文件,按期兑付存单本息,不得擅自变更兑付日期。
第十三条本行发行同业存单应根据《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20号)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一)网上披露。
统一在中国货币网()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