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农商银行同业存单业务管理办法
存款证明业务管理办法
附件1: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证明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存款证明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根据《储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存款证明是指为存款人出具的证明存款人在本行存款情况的书面文书。
存款证明分为时点存款证明和时段存款证明。
时点存款证明是指证明存款人某一日在本行存款情况的书面文书。
时段存款证明是指证明存款人某一时段在本行存款情况的书面文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人民币存款证明业务。
第二章出具存款证明的对象、条件第四条出具存款证明的对象为在本行开立账户的个人、企事业单位客户。
第五条开具存款证明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时点存款证明在本行存有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定活两便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
(二)时段存款证明1.在本行存有定期存款(如活期存款必须转为定期存款);2.在被证明存款的起止日期内不得提前支取(客户在被证明存款的起止日期内退回存款证明原件除外);3.存款证明申请人应与存款人户名一致。
第六条下列存款不得对外出具存款证明:(一)已被县级及以上司法机关冻结止付的存款;(二)已被挂失的存款;(三)存款人死亡,申请人未按法律程序办理继承过户手续的存款。
第三章存款证明办理程序第七条存款证明由各支行(处)对外出具,由柜员受理、会计主管审批。
第八条申请出具存款证明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由代理人代为办理的,则须同时提供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二)个人提供本行的储蓄存折(单)、借记卡;(三)企事业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存款证实书等;(三)提交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存款证明申请书。
第九条经办柜员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认真审核以下要素:(一)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有效身份证件上姓名与存款人姓名是否一致;(二)通过综合业务处理系统核实存款人名称、存款金额、存款期限是否与申请书上填写的内容一致;(三)确认存款是否属于本办法规定的不得对外出具存款证明的范围;(四)“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开立存款证明申请书”中“申请人(签字)”是否经申请人签字认可。
银行同业存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同业存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银行)同业存款业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防范操作风险,根据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同业存款业务,是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
同业存款业务按照期限、业务关系和用途分为结算性同业存款和非结算性同业存款,按照币种分为人民币同业存款和外币同业存款。
第三条同业存款相关款项在同业存放和存放同业会计科目核算。
第四条同业存款业务应遵循“分级管理、开户审批、防范风险、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业务管理第五条同业存款业务实行前、中、后台岗位设置。
前台人员负责业务营销、经办和协议的签订;中台人员负责业务审核及风险控制,对同业存款业务实行全流程监控;后台人员负责会计账务处理、开户证实书保管、资金汇划等工作。
第六条同业存款业务前、中、后台岗位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原则上,前台由财务部人员担任,中台由风险部人员担任,后台由营业部会计人员担任。
人民币结算性同业存款业务由营业部及清算中心专人办理。
第七条财务部根据资金状况需要选择办理同业存款业务,其中同业定期存款应合理选择存期,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八条办理现金领缴业务的存放同业款项利率不得低于人民银行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其他存放同业款项利率不得低于同档次上存资金利率。
办理现金领缴业务的同业存放款项利率不得高于人民银行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其他同业存放款项(发起行及相同发起行的村镇银行除外)利率不得高于同档次上存资金利率。
第九条开户金融机构出具的存款开户证实书、单位定期存单等要作为有价单证管理,纳入表外科目核算,并定期进行核对。
第十条营业部及清算中心需加强对存放同业存款账户预留印鉴和购入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坚持证印分管、印鉴分持的原则。
第十一条营业部及清算中心对同业存款账户的利息收入(支出)要按照规定核对无误后,及时纳入账内核算,严禁截留、挪用。
银行同业存单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同业存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同业存单的发行、投资和交易,加强业务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20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同业存单,是指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不含财务公司)在银行间市场上面向金融同业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是一种货币市场工具。
第三条本办法属于管理办法,适用于总行本部及分支机构。
第二章组织与分工第四条总行专门委员会及职能部门职责(一)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1.负责制定同业存单的年度发行计划,并于每年首只同业存单发行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2.根据全行资产负债管理需要,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同业存单发行的时机、金额、期限、利率水平等重要发行要素;3.根据全行流动性管理需要,拟定同业存单投资计划,对同业存单投资实行额度管理。
(二)金融市场部金融市场部为我行同业存单的发行、投资及交易部门。
主要负责:1. 牵头制定并组织实施同业存单业务管理的相关制度;2. 根据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要求,完成我行同业存单银行间市场承销发行工作,并根据监管要求进行发行额度注册;3. 根据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要求,在银行间市场开展同业存单发行与投资交易;4.牵头组织或配合同业存单客户的营销与维护,共同做好同业存单的发行工作;5. 根据监管要求进行发行信息披露工作;6. 其他同业存单相关的管理工作。
(三)计划财务部1.负责制定同业存单发行及投资交易的相关核算办法,开设相关会计科目;2.在规定时间内配合金融市场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做好披露本行财务报表等信息工作;3.负责同业存单的付息兑付工作。
(四)运营管理部1.负责落实同业存单发行及投资交易的会计核算工作并做好账务处理;2.负责同业存单的登记托管及清算结算相关工作。
(五)风险管理部负责牵头同业存单业务的风险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分行职责配合总行做好客户推荐和营销工作,确保本行同业存单的顺利发行和客户资金的稳定。
银行存放同业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存放同业管理办法模版同业存款是指一家银行向另一家银行存放资金,以获取相应利息收益的一种业务行为。
对于银行而言,同业存款除了可以获取一定的利息收益外,还可以增强其资金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拓宽其资金来源渠道。
但同时,同业存款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需要银行严格实施同业存放管理办法,以保证风险可控、合规经营。
一、同业存放管理基本原则1.合法合规原则:银行应当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开展同业存放业务,不得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2.风险可控原则:银行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合理控制同业存放规模,避免风险集中和资金流动性风险。
3.利益平衡原则:银行应当在对同业存放方进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规定合理的存款利率,保证存款人合理回报。
4.信息透明原则:银行应当及时向监管机构、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公开同业存放业务的基本情况和风险状况。
二、同业存放管理主要内容1.风险评估:银行应当对同业存放方进行综合风险评估,包括评估其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应当根据不同的风险等级,确定不同的存款利率。
2.业务规模:银行应当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业务水平,合理控制同业存放规模。
应当考虑到同业存放的稳健性和可继续性,避免资金集中和流动性风险。
3.业务流程: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业务流程,规范同业存放业务的办理手续、系统维护和风险控制等。
同时,要严格执行业务流程,确保同业存放业务的合规和安全。
4.风险预警:银行应当建立稳健的风险管理体系,实施定期或不定期的风险评估和风险预警。
对发现的风险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避免风险潜在化。
5.信息披露:银行应当及时公开同业存放业务的基本情况和风险状况,包括业务规模、同业存放方情况、存款利率等。
与此同时,要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信息透明、真实、准确。
三、同业存放管理的实施程序银行实施同业存放管理的程序应当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业务立项:银行应当通过同业联络会、自行拓展和委托拓展等方式开展同业存放业务。
农村商业银行金融同业授信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金融同业授信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金融同业授信业务的管理,防范和控制信用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规章,结合本行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金融同业授信是本行对外授信业务的一部分。
(一)本行金融市场部是同业业务的经营部门;
(二)本行贷款审查委员会是金融同业授信的审批部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指本行对金融同业核定承担其信用风险的综合额度和分项额度的管理行为。
本行同业授信范围包括资金、票据、投资等。
本行金融同业授信实施统一授信管理,实行授信额度控制下的分类交易额度控制。
第四条任何部门和岗位不得超越授权权限、超额度或无额度办理同业用信业务。
未确定授信额度的,不得对其办理相关业务。
第二章授信对象、条件及准入名单制管理第五条授信对象为依法成立的境内外金融机构,包括但不
1。
银行存放同业资产管理办法
银行存放同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企业银行”)存放同业资产管理,确保支付,防范风险,提高效益,结合实际操作经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银行人民币及外币存放同业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存放同业资产管理的目标是:确保支付、防范风险、提高效益。
确保支付是指总行及各分支机构应在保证我行拥有正常支付能力的前提下,保持账户中留存有合理备付头寸,防止账户透支。
防范风险是指全行资金管理部门应加强存放同业资金的流动情况监管,发现异常资金流动应及时报告。
提高效益是指在保证支付能力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无息和低息资金头寸,对资金头寸进行灵活调度,提高资金效益。
第二章人民币存放同业资产管理
第四条总行及各分行在人民银行开立的账户为总行及各分支机构的人民币主账户。
第五条因信贷、结算以及费用支出等业务需要,总行及各分支机构可以在其他商业银行开立人民币辅助账户。
第六条人民币存放同业资产账户按资金性质分为结算性账户和非结算性账户。
结算性账户指企业银行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办理人民币资金收付结算的活期存款账户,除此之外的为非结算性账户。
第七条风险管理部是全行存放同业资产的授信管理部门,总行风险管理部根据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信誉状况等因素审查并报信贷审批委员会审批确定企业银行存放同业资产的金融机构范围。
第八条总行资金部门负责审批分、支行营业部门上报的人民币结算性存放同业资产的开户对象、业务合规性及结算业务量等。
第九条总行资金部负责审批分、支行资金部上报的人民币非结算性存放同业资产的开户对象、业务量、期限及利率等。
- 1 -。
存放同业业务管理办法
存放同业业务管理办法江西省农村信⽤社(农商银⾏)存放同业业务管理办法第⼀条为规范江西省农村信⽤社(农商银⾏)存放同业⾏为,防范资⾦风险,提⾼资⾦效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相关制度及《江西省农村信⽤社资⾦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指存放同业业务是指省联社及辖内成员⾏社资⾦富余时,根据资产配置的需要或因办理⽀付结算等业务需要,在符合相关规定和确保资⾦安全的前提下,在其他⾦融机构开⽴账户,协议存⼊相应款项的业务。
第三条协议存放同业业务应遵循⾃愿、平等互利、诚实信⽤的原则。
第四条开展存放同业业务需符合以下要求:(⼀)接受存款⾏原则上是具有办理存放同业业务资格的政策性银⾏、国有商业银⾏、股份制商业银⾏。
(⼆)必须与接受存款⾏签订正式的存放同业协议。
(三)成员⾏社办理存放同业业务,除符合以上要求外,接受存款⾏必须同时具有其上级⾏同意办理资⾦存放业务的批准⽂件,且存放同业协议利率原则上应明显⾼于系统内约期存款的实际利率。
第五条利⽤全国⾦融机构间债券市场以回购等⽅式融⼊外部资⾦的,根据资⾦融⼊成本,可开展有效益且安全的协议存放同业业务。
第六条严禁以存放同业的形式购买理财产品等。
第七条辖内成员⾏社开展存放同业业务,实⾏事前报备咨询制度。
第⼋条成员⾏社事前报备咨询时,需提供以下材料:(⼀)江西省农村信⽤社(农商银⾏)存放同业业务报备申请表。
(⼆)江西省农村信⽤社存放同业款项协议书。
(三)接受存款⾏的上级⾏对存放同业业务利率、期限及⾦额的授权书。
(四)其他要求报送的材料。
第九条辖内各成员⾏社应制定相应的授权授信制度,防范资⾦风险。
第⼗条本办法由省联社负责解释、修订。
第⼗⼀条本办法⾃下发之⽇起施⾏。
附件:、江西省农村信⽤社(农商银⾏)存放同业业务操作流程、江西省农村信⽤社农商银⾏存放同业报备咨询业务操作流程、⾦融机构定期同业存放协议、⾦融机构活期同业存放协议、江西省农村信⽤社(农商银⾏)存放同业业务报备申请表、江西省农村信⽤社存放同业业务审批表、江西省农村信⽤社(农商银⾏)存放同业报备咨询回复书。
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通知存款管理办法 模版
xx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通知存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金融服务,满足存款客户需求,加强通知存款的管理,规范业务行为,防范操作风险,维护存款客户及xx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利益,根据《储蓄管理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通知存款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通知存款,是指客户在农村信用社存入款项时约定存期,支取时提前通知,按实际存期和规定的利率计付利息,利随本清的一种定期类存款。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到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和自助渠道上(如网上银行、ATM自助柜员机、多媒体自助终端)申请开办通知存款业务。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x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及辖内成员行社。
第二章通知存款的种类、金额限定第五条通知存款不论实际存期多长,按通知的期限长短,分为一天通知存款和七天通知存款两个品种。
第六条按客户对象分,通知存款分为个人通知存款和单位通知存款两种。
第七条按开户币种分,通知存款分为人民币通知存款和外币通知存款两种。
外币通知存款只设七天通知存款一个品种。
第八条通知存款的最低起存金额(系统参数设置,并适时变化):个人5万元,单位50万元;最低支取金额:个人5万元,单位10万元。
存款需一次性存入,可以一次或分次支取。
第三章通知存款的开户第九条个人通知存款开户(一)个人开户存入通知存款,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如属他人代理,应同时提供存款人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营业网点经办柜员审核存款人及代理人身份证件真实性,进行联网核查,核查通过后,审核存款金额是否符合起存金额规定,核对现金款项是否一致、是否留密等,无误后为客户开户。
第十条单位通知存款开户(一)凡符合开立人民币存款账户条件的企业、事业、机关、部队、社会团体、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均可申请开立单位通知存款。
银行存款证明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xx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款证明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存款证明业务操作,加强存款证明业务风险防范,依据《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xx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人民币个人存款账户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存款证明,是指xx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根据客户申请,开具的某一时点或某一时段客户在农村信用社的存款情况证明。
第三条存款证明分时点证明和时段证明两种。
时点存款证明是农村信用社为客户当前时点或当日前的某日日终存款余额所出具的证明。
时段存款证明是农村信用社为客户某一时段内的存款情况所出具的证明。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x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及所辖成员行社。
第二章存款证明的范围、用途第五条客户合法取得的xx农村信用社存单(折、卡)、开户证实书、凭证式国债等存款凭证,均可用于办理存款证明。
第六条存款证明不能流通,不能用于质押,不能挂失,不能代替存单(折、卡)、开户证实书办理取款、转存、续存,不得作为贷款支付及交易往来的信用凭证。
第七条下列存款不得对外出具存款证明:(一)违规发放贷款形成的存款。
(二)已被司法机关等有权机构冻结的存款。
(三)已被挂失的存款。
(四)已质押的存款。
(五)存款人死亡,申请人未按法定程序办理继承过户手续的存款。
(六)除上述情况以外的其他非正常状态的存款。
第八条办理存款证明业务的用途包括:出国留学、探亲、旅游、移民定居、工作、经商、账户验资、企业招投标等有关事项。
第九条同一存款的时段证明只能用于一种用途,不得因不同用途增开存款证明。
同一存款的时点证明可以用于多种用途。
第三章存款证明的开具、增开第十条存款证明由经办的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按规定开具,加盖业务公章。
第十一条个人存款证明的开具可向全省农村信用社任一营业网点柜面申请,单位存款证明的开具应向单位开户网点柜面申请。
第十二条存款证明的开具按照“客户申请→网点初审→网点审查→审核→网点出具”的流程办理(详见附件1:出具存款证明业务操作流程)。
银行人民币同业存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银行人民币同业存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模版《银行人民币同业存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以规范银行人民币同业存款业务,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人民币同业存款业务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当依据本办法的规定,严格履行自身的经营责任,积极地承担社会责任,稳妥开展人民币同业存款业务。
第四条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从事人民币同业存款业务实施监管。
第二章业务范围和业务规定第五条商业银行开展人民币同业存款业务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下列规定:(一)严格控制业务规模,合理确定同业存款利率,不得恶意竞争,不得虚报交易量、虚报利率等;(二)同业往来资金非法占用、挪用、挤占等行为均属于违法行为,商业银行应当依法依规打击,引导业务发展走---稳健发展的道路;(三)人民币同业存款业务应当以资金融通为基础,严禁以此变相转移风险,并加强对业务活动的风险监管,提高风险控制水平;(四)商业银行应当向人民银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定期报送人民币同业存款监测数据;(五)银行应当通过互联网、媒体公告等方式定期公布人民币同业存款利率水平。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行内的人民币同业存款业务管理制度,包括随机抽查、定期审计、责任追究等机制,完善内部业务再造流程、规范操作程序、加强信息系统安全,提高人民币同业存款业务管理水平。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对人民币同业存款业务的风险及时识别、评估和控制,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加强风险控制和防范,保障客户资金安全。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与人民银行、其他金融机构进行合作,共同推进同业存款业务的发展和规范,加强监管合作和信息共享。
第三章监督管理和安全防范第九条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从事人民币同业存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监督银行从事人民币同业存款的规模、利率、期限及交易方式的合规性。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做好风险管理工作。
银行同业存单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同业存单业务管理办法银行同业存单是一种短期融资工具,是银行之间进行资金融通和市场流动性管理的重要方式。
为了规范银行同业存单业务的管理和运营,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银行同业存单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是本人撰写的简要概括。
《银行同业存单业务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一、定义和分类银行同业存单是指一个银行发行债务工具,以收益率作为债券的利息支付方式,并在其到期日按照债券的数字面值偿还本金,货币政策担保和不担保同业存单。
根据担保形式和实际期限,可分为担保同业存单和不担保同业存单,承销方式可分为公开和私下。
二、对市场准入和退出的规定银行同业存单业务参照《Commercial Paper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表、经营状况和发行计划等信息,由发起行和承销商综合评估后决定是否准许发行。
在业务运营过程中,应当按时向中国金融市场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报告等资料,对业务运营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信息披露的要求发行人应按期披露发行、到期、未偿余额、不良资产、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及时向中国金融市场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人民银行报送文件和报告,对银行同业存单业务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管,保障投资人和市场的知情权益。
四、对承销和清算机构的规定为保障银行同业存单的承销和清算机构的稳定,要求承销和清算机构参加中国金融市场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同业保证金资金的交易保证金,并建立资金保释机制,同时,要求承销、清算机构应按要求设立相应的业务管理机构,制定业务操作规程和档案管理制度。
五、对风险管理的规定为减少银行同业存单业务风险,要求承销机构要对发行人进行了解和评估,并对发行人的信用评级、市场预期和行业风险情况进行分析,从而选择优质发行人进行投资。
同时,还要求承销机构建立风险管理框架和流程,制定风险管理制度和措施,实施风险控制,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营。
银行同业存款管理办法
**银行同业存款管理办法为规范同业存款管理,明确同业存款部门管理职责和流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概念和分类第一条同业存款是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信用社以及财务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在我行开立账户并办理的存款业务和我行在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的存放同业业务。
第二条按照不同的标准,同业存款分为以下几类:(一)按照用途分为同业一般存款和同业清算存款;(二)按照币种分为人民币同业存款和外币同业存款。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条同业存款的管理部门是综合计划部,财务会计部、资金营运部、国际业务部。
综合计划部负责同业存款的权限审批;财务会计部负责同业存款的账务处理;资金营运部负责人民币同业存款的头寸管理;国际业务部负责外币同业存款的头寸管理。
第四条总行资金营运部和各支行是负责人民币同业存款的营销部门,资金营运部负责区外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存款营销工作,并与各支行协调区内金融机构的人民币同业存款。
此外,资金营运部根据总行审批意见办理存放同业业务。
第五条总行国际业务部和各支行是负责外币同业存款的营销部门,国际业务部负责区外金融机构外币同业存款营销工作,并与各支行协调区内金融机构外币同业存款。
第六条同业存款开户和销户需上报综合计划部,同时向财务会计部、资金营运部(人民币同业存款)、国际业务部(外币同业存款)报备。
第三章利率管理第七条同业清算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超额存款准备金利率计息,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超额存款准备金利率做相应的调整。
第八条小额同业一般存款原则上不高于人民银行发布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利率计息,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法定存款准备金利率做相应的调整。
1000万元以上大额同业一般存款的金额、期限、利率须经总行层级审批。
第九条等额外币同业存款办理条件及流程比照人民币一般存款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条存放其他金融机构的一般存款由资金营运部发起,金额、利率、期限条款按总行审批意见执行。
第四章权限管理第十一条同业存款的权限管理按照权限级次分别是综合计划部、主管行长、行长和行长办公会议。
同业存款账户管理办法
同业存款、准备金存款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XXX(以下简称本行)同业往来账户资金和准备金存款账户资金管理,规范会计处理程序,强化内部制约机制,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会计法》、《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农村信用社会计业务基本操作规程》、《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实用于本行营业部,所辖分支机构不得开立同业存款账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同业存款账户是指本行在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机构、省内农村信用社法人社开立的人民币活期或定(约)期存款账户及其他银行在本行开立的账户。
本办法所称同业存款资金是指本行或其他行在同业存款账户中的款项。
本办法所称准备金存款是指本行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准备金比率而准备在中央银行的存款.第四条同业存款账户按照用途分为结算性和投融资性两类.结算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代理现金解缴、代理支付结算等支付结算业务的账户;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同业存款(结算性存款除外)、同业借款、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同业投资等融资和投资业务的账户.第二章同业存款账户的开立第五条同业存款账户的开立要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制度开立、管理.第六条存款银行开立投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当为开户银行二级分行及以上营业机构。
支行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得作为投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也不得为异地(跨县市)存款银行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
第七条申请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时,除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账户制度规定出具有关开户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和经营范围批准文件;非一级法人开户的,还应出具一级法人(或者一级分行)授权书原件。
第八条其他银行在本行开立的,应对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以及存款银行开户意愿真实性进行审查,对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用途超越经营范围的,应当拒绝办理。
农商银行存款尽职免责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存款尽职免责管理办法1. 介绍本文档旨在规范农商银行对客户存款的尽职免责管理措施。
农商银行承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客户的存款安全。
2. 存款尽职免责管理原则农商银行在管理客户存款时,坚持以下原则:- 充分履行信息披露和告知义务- 采取合理措施防范存款风险- 提供及时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 落实保密义务,保护客户信息安全- 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和审计机制3. 存款尽职免责管理措施为确保存款尽职免责,农商银行将采取以下管理措施:3.1. 信息披露和告知农商银行会向客户充分披露存款业务相关信息,并向客户告知存款的风险和免责事项。
3.2. 存款风险防范农商银行将采取必要的措施,防范存款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建立风险评估机制,确保合规性和风险可控性;- 设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应对风险事件;- 加强内部培训和外部合作,提高员工和客户的风险意识。
3.3. 投诉处理机制农商银行建立了快速、便捷的投诉处理机制,确保客户的投诉能够及时得到有效处理和解决。
3.4. 保密和信息安全农商银行将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保护客户的个人隐私和存款信息安全。
农商银行会采取各种措施保障信息的机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
3.5. 内部监督和审计农商银行将建立内部监督和审计机制,确保存款业务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农商银行会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和内部审计,发现问题并及时进行整改。
4. 效果评估农商银行将定期对存款尽职免责管理办法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和改进管理措施,以确保其有效性和合理性。
5. 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作为农商银行存款业务的指导文件。
农商银行保留对本办法进行解释和调整的权利。
以上为农商银行存款尽职免责管理办法的简要内容,具体细则详见正式发布的文件。
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单位定期存款业务管理办法
ⅩⅩ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单位定期存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ⅩⅩ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以下统称银行或我行)单位定期存款业务的发展,规范单位定期存款业务的管理,根据《储蓄管理条例》及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单位定期存款是指单位客户存入存款时与银行约定存期,到期支付本息的一种存款,以获得利息为目的的投资性账户,不具备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功能。
第三条单位定期存款的期限分三个月、半年、一年、二年、三年、五年六个档次,起存金额1万元,需一次性存入,多存不限。
自动转存分本金转存和本息转存两种方式。
第四条单位通知存款属于单位定期存款的一种,是指单位客户在存入款项时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存款日期和金额方能支取的存款。
第五条单位通知存款按期限长短划分为“一天通知存款”(提前一天通知约定支取存款)和“七天通知存款”(提前七天通知约定支取存款)两个品种。
最低起存金额为50万元,最低支取金额为10万元。
存款需一次性存入,可以一次或分次支取。
分次支取的,留存部分如低于起存金额的,予以清户;不低于起存金额的重新开立证书,并从原存款开户日计算存期。
第六条业务公章与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应分管分用。
第二章单位定期(通知)存款的开立、存入第七条凡符合开立单位活期存款账户条件的企业、事业、机关、部队和社会团体等(以下简称单位)均可开立单位定期存款账户。
第八条本存款为记名式存款,开立单位定期存款账户后,客户可分次存入多笔定期存款。
第九条客户开立单位定期存款账户时,若在我行同一营业网点开立单位活期存款账户的,只需提供开户申请书和授权书、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身份证件,可不提供其他开户资料,可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共用一份开户资料;未在我行开立人民币单位活期存款账户的,还应提供《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所需的开户资料。
第十条存款人续开单位定期存款的,不需再填写开户申请书和提供开户资料,凭现金缴款单或转账凭证即可办理。
商业银行存放同业款项账户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存放同业款项账户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存放同业款项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保障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款项的安全,加强同业合作,提高资金运用的收益,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在境内其他银行开立的、与本银行或者第三方发生资金划转的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包括本行存放他行同业的人民币账户和他行同业存放我行的人民币账户。
本行存放他行同业的人民币账户分为约期存款账户和一般同业存款账户。
第三条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按照用途分为结算性和投融资性两类。
结算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代理现金解缴、代理支付结算等支付结算业务的账户;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同业存款(结算性存款除外)、同业借款、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同业投资等融资和投资业务的账户。
第二章账户开立第四条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应当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制度管理。
除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外,其他账户一律按照专用存款账户开立,有异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需要的,可以异地开立。
第五条同业存款账户由本行法人机构统一开立,由运营管理部集中管理,未经董事长或其授权人批准,各支行不得随意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或为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
第六条开立同业存款账户应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按照“资金安全、调拨灵活、提高盈利”的原则,选择资信可靠,服务质量高、有业务合作的同业机构。
第七条本行存放于他行的同业存款原则上只能在存放行开立一个账户(有其他同业合作业务的除外),开立同业存款账户应经行长办公会议研究由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审批;他行存放我行的同业存款原则上也只能开立一个账户(有其他同业合作业务的除外),他行存放我行的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应经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审批。
第八条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应当遵循银行一级法人的内部书面授权制度。
同业存款账户(包括我行存放他行同业账户、他行存放我行同业账户)一级法人应当以正式发文形式进行授权,明确分支机构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账户名称、用途以及经办人员等。
银行人民币同业存单业务会计核算办法模版
xx银行办法为规范我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及《xx银行人民币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行人民币同业存单业务开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业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人民币同业存单(以下简称同业存单),是指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是一种货币市场工具。
本办法所称的人民币同业存单发行,是指我行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面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类产品发行同业存单。
本办法所称的人民币同业存单投资、交易做市,是指我行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投资或买卖其它存款类金融机构发行的同业存单。
二、科目设置(一)设置“254发行同业存单”科目,用于核算和反映我行发行同业存单的情况。
本科目下子目设置如下:1.“01同业存单面值”,用于核算和反映我行发行同业存单的面值情况。
本子目属于负债类科目,按内部账核算,余额反映在贷方,在资产负债表中归属于“已发行债务凭证”项目。
2.“02同业存单折溢价”,用于核算和反映我行发行同业存单的面值与实际发行价格(不包含利息)之间的差额及其摊销情况。
本子目属于负债类科目,按内部账核算,余额借贷双向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归属于“已发行债务凭证”项目。
(二)设置“271-07应付同业存单利息”子目,用于核算和反映我行匡计的分次付息一次还本同业存单的应付利息情况。
本子目属于负债类科目,按内部账核算,余额反映在贷方,在资产负债表中归属于“应付利息”项目。
(三)设置“457-04同业存单利息支出”子目,用于核算和反映我行发行同业存单所发生的利息支出情况。
本子目属于损益类科目,按内部账核算,余额反映在借方,在损益表中归属于“利息支出”项目。
三、基本规定(一)我行发行的同业存单,应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初始确认计量,并按照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其终止确认及摊销折溢价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应计入当期损益(利息收支)。
(二)我行通过同业存单投资、交易做市所持有的同业存单,应按持有目的划分为可供出售类同业存单、持有至到期类同业存单及交易类同业存单,并按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银行存放同业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存放同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存放同业资产管理,规范存放同业资产业务流程和会计核算,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同业,包括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用社等银行机构,以及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其他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存放同业资产,是指我行存放在境内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资金。
第四条存放同业资产按资金性质可分为存放同业结算性资金和存放同业非结算性资金。
存放同业资产中的结算性资金主要用于与其他银行同业之间因票据、现金等日常结算业务往来而在相关金融机构开立银行账户的存放同业业务。
非结算性资金主要用于为加强与同业合作、扩大资产规模、获取存放资金收益而主动办理的存放同业业务以及因总行资金流动性管理需要与相关金融机构开展的存放同业业务。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各业务发起单位指我行在地区以外设立的分行及总行各业务经营部门;总、分行所属县域支行、以及吉利区支行按分行模式管理。
第二章存放同业账户管理第六条存放同业账户遵循“先审批,后开立”的原则。
第七条在同一地区,各分行原则上只能在一个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开立一个存放同业结算性账户,原则上不允许各分行开立存放同业非结算性账户;总、分行所属城区支行不允许开立存放同业账户。
第八条为了减少风险资产的占用,各业务发起单位在开立存放同业账户时,原则上应选择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开立存放同业账户。
第九条为加强存放同业账户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存放同业账户的账务应按季度办理对账。
第三章部门职责第十条总行授信评审部是全行存放同业资产的授信管理部门,总行授信评审部根据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信誉状况等因素审查并报贷款审查委员会确定我行存放同业资产的金融机构范围及其授信额度。
第十一条总行计划财务部是存放同业资产的主管部门,负责存放同业的开户审批工作,核定存放同业非结算性资产的期限、利率等,根据全行资金流动性状况,对存放同业资产进行统一调配。
《农商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本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关联交易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
第三条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有关的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
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二章关联方第四条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关联自然人包括:(一)内部人;(二)主要自然人股东;(三)内部人和主要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四)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本项所指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五)对本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内部人包括本行的董事、总行和支行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本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
本办法所称主要自然人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本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自然人股东。
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与该自然人股东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合并计算。
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
第六条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一)主要非自然人股东;(二)与本行同受某一企业直接、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四)其他可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本行或可对本行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业存款管理办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业存款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业存款管理行为,增强其风险管理能力,保护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权益,制定本办法。
二、同业存款的范围同业存款是指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存储所需的资金。
三、同业存款的目的同业存款的目的是为金融机构提供短期流动资金,维护健康的金融市场秩序。
四、同业存款的限额1.单一金融机构向同业存款人的同业存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的50%;2.同行业务合同抵押贷款需要按短期资金模式授信,因此同业存款单笔贷款额不得超过合同抵押贷款总额的30%;3.同业存款人对单一金融机构的存款余额不超过其资本的15%。
五、同业存款的期限同业存款一般为短期存款,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超过1年存款需经相关部门批准。
六、同业存款的利率同业存款的利率由同业机构自由协商。
金融机构应当合理定价,市场公正,不得强制提高同业存款利率。
七、同业存款的保密1.对于同业存款的资金来源和去向,不得随意泄露信息。
2.在向上级监管机构提交有关同业存款的信息时,应当切实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得透露保密信息。
八、同业存款的风险管理1.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加大同业存款风险管理能力的建设和加强内部风险控制等,防范风险,维护金融机构和客户的合法权益。
2.金融机构在同业存款业务实施中,要加强对计算机系统的安全防范,防止数据泄露、网络攻击等风险。
九、违规行为1.超过存款限额将予以警告,行政处罚;2.泄露保密信息将予以行政处罚;3.其它违规行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十、附则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金融机构在开展同业存款业务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认真执行,遵守行规行约,加强风险控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XX农商银行同业存单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同业存单业务健康发展,规范同业存单发行和交易业务运作,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根据《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银行间市场同业存单发行交易规程》及有关金融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同业存单,是指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以下简称“存款类金融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是一种货币市场工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同业存单的发行和交易业务。
发行业务,即本行作为发行人,通过同业拆借中心“同业存单发行系统”(以下简称发行系统)采取公开发行或定向发行方式,面向全国银行间拆借市场成员、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类产品发行同业存单的业务。
交易业务,即本行作为投资人,在一级市场认购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所发行的同业存单,以及在二级市场进行同业存单交易的业务。
第四条本行同业存单在会计上单独设立科目进行管理核算,在统计上单独设立存单发行及投资统计指标进行反映。
第五条同业存单业务实行前中后台职责分离,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第六条本行同业存单的发行与交易应遵循公平、诚信、自律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七条同业业务前台部门为同业存单业务实施部门,负责拟定同业存单发行计划、监管联络及跨部门协调等工作,负责同业存单发行和交易的前台系统操作、同业存单托管系统操作。
第八条同业业务中台部门负责对同业存单发行业务风险政策、风险计量政策提出建议,对同业存单涉及的市场风险实行监控。
第九条同业业务后台部门负责对同业存单发行业务计划提出意见建议,并结合全行资产负债合理配置和流动性管理需要向前台部门出具融入融出资金指令书。
总行营业部负责同业存单业务日常资金清算、会计核算等工作。
第三章发行及交易授权管理
第十条业务授权分为董事长授权和内部转授权。
第十一条董事长授权包括年度授权和阶段性业务授权。
年度授权:是指全年发行额度的业务授权和对单笔发行
及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设置。
阶段性业务授权:是指为提高资金业务运作效率,对于一些特定的要素,如需突破年度授权限制,前台部门对拟发行及交易的具体内容、可能涉及的风险和风险应对措施进行说明,董事长可以在阶段性投资方案审核中给予认定批准,作为对年度授权的补充。
第四章交易管理
第十二条公开发行的同业存单可在银行间市场进行交易流通,并可作为银行间市场回购交易的标的物。
定向发行的同业存单只能在该只同业存单初始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
第十三条本行同业存单二级市场交易应通过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达成。
第十四条本行同业存单可进行的交易品种包括买卖、回购以及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种。
第十五条本行投资单家发行人的同业存单余额需在本行对该家机构的综合授信额度内。
第十六条本行不得认购或变相认购本行发行的同业存单。
第十七条本行同业存单交易适用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则。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银行间市场同业存单发行交易规程》以及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