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合格投资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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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的合格投资者认定标准

(一)、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机构投资者可认定为合格投资者

1、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

2、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

3、集合信托计划、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以及由金融机构或者相关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或资产。

4、不满足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条件,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发布前(2013年2月8日以前)已参与挂牌公司买卖交易的机构投资者。

(二)、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自热人投资者可认定为合格投资者

1、证券类资产市值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交易经验达到2年以上的个人客户;

2、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且证券类资产市值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个人客户。

(三)特殊情形可参与挂牌公司报价转让买卖交易的投资者。

(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发布前(2013年2月8日以前)已参与挂牌公司买卖交易的自然人投资者,不满足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条件的;

(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发布前(2013年2月8日以前)的挂牌公司股东;

(3)通过定向发行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不满足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条件的;

(4)因继承或司法裁决等原因持有挂牌公司股份的股东,不满足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条件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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