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资金会计核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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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资金会计核算办法

(2003年10月17日国家林业局林计发[2003]193号)

一、总说明

1、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国家林业局有关林业重点工程实施方案及相关规划,结合林业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会计核算单位要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核算要求,并依据国家下达的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批准的工程实施方案(含作业设计)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违者严格按照《会计法》、《林业重点工程资金违规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3、本办法按照工程建设资金专户存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按相关规定执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的原则制定。

4、本办法的制定是以《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为主体,同时参照了《企业会计制度》和《国有林场与苗圃会计制度》。

5、项目实施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应根据《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和本办法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6、本办法规定的总账科目,项目单位在不违反财务制度、工程概(预)算设计要求,不影响会计核算的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必要的增加、减少和合并。

对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办法已有规定外,项目单位在不违反财务制度规定和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行设置。

本办法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各项目单位不得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使用。

7、本办法适用于实施全国林业重点工程建设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企事业单位下属的林场、所(工段)为项目具体实施单位,按规定在项目单位报账。

项目单位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能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8、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9、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10、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实行。

(二)会计科目容及核算

第101号科目营造林工程支出

1、本科目核算项目单位当年发生的天然林保护工程、退耕还林工程、三北防护林等工程项目建设成本支出。

2、本科目应设置“天然林保护工程支出”、“退耕还林工程支出”、“三北防护林工程支出”、“长江中下游防护林工程支出”、“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支出”、“野生动植物保护工程支出”、“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支出”、“其它营造林工程支出”等明细科目。

3、发生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4、人工造林项目以后年度幼林抚育费用,采用预提的方法,通过“预提费用”科目核算。

5、年末结转时贷记本科目,形成资产部分借记“其他投资”科目,如:人工造林、种苗设备设施、营林道路、防火设备设施等。不能形成资产的部分按规定应予核销的贷记本科目,借记“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如:补助群众造林、飞播造林、封山育林、退耕还林还草等。

6、年末本科目无余额。

第102号科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l、本科目核算项目单位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但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及按照合同规定预付给施工企业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2、本科目应设置“建筑工程投资”和“安装工程投资”两个明细科目。

3、项目单位根据施工企业提出的“工程价款结算账单”承付的工程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科目。

4、工程竣工,办妥竣工验收交接手续交付使用单位时,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第103号科目设备投资

1、木科目核算项目单位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包括交付安装的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

2、本科目应设置“在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工具及器具”三个明细科目。

3、发生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4、需要安装设备安装完毕办理竣工验收或不需要安装设备交付使用时,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第104号科目待摊投资

1、本科目核算项目单位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按照规定应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成本的各项费用支出。

等明细科目。

2、本科目应设置“项目单位管理费”、“勘察设计费”、“可行性研究费”等明细科目。

3、发生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4、工程交付使用时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第105号科目其他投资

1、本科目核算项目单位当年发生的林业重点工程项目形成资产的成本支出。

2、本科目应设置“天然林保护工程支出”、“退耕还林工程支出”、“三北防护林工程支出”、“长江中下游防护林工程支出”、“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支出”、“野生动植物保护工程支出”、“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艾出”、“其它造林工程支出”明细科目。

3、项目办理交付后贷记本科目,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

4、年末本科目余额为尚未交付的“天然林保护工程支出”、“退耕还林工程支出”、“三北防护林工程支出”、“长江中下游防护林工程支出”、“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支出”、“野生动植物保护工程支出”、“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支出”、“其它

造林工程支出”。

第106号科目待核销基建支出

1、本科目反映项目单位结转当年完成的林业重点工程项目中不能形成资产而应予核销的成本文出。包括:“天然林保护工程支出”、“退耕还林工程支出”、“三北防护林工程支出”、“长江中下游防护林工程支出”、“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支出”、“野生动植物保护工程支出”、“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支出”、“其它造林工程支出”中不能形成资产的“封山育林”、“补助群众造林”、“飞播造林”、“科技支撑”、“病虫害防治”、“防沙治沙”、“退耕还林还草”等。

2、本科目使用方法:年中,项目单位根据林业重点工程不形成资产的成本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营造林工程支出”科目。项目办理交付使用后,借记“基建拨款-以前年度拨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特殊情况不能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第二年根据年度财务决算批复,做相应的财务处理。

第111号科目交付使用资产

1、本科目核算项目单位形成资产部分的实际成本支出。

2、项目竣工后,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竣工决算,办理竣工验收和资产交接手续,并编制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等竣工决算附件,其中一份交由使用单位作为资产入账依据,另一份由项目单位作为本科目的记账依据。

3、己经办理验收手续的交付使用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其他投资”等科目。

4、第二年建立新账时,借记“基建拨款-以前年度拨款”,贷记本科目。使用基建投资借款的,借记“待冲基建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第214号科目库存材料

1、本科目核算项目单位库存用于林业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物资材料、燃料以及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低值易耗品等。项目单位随买随用的零星办公用品可在购进时直接列作支出,不适用本科目。

2、购入材料、燃料并已验收入库的,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领用材、燃料时,借记有关工程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3、项目单位的材料,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发生盘盈、盘亏等情况,属于正常的溢出或损耗,按照实际成本,作增加或减少材料处理。

4、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为项目材料、燃料的实际库存余额。

5、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性摊销。

6、材料按实际采购成本核算。

7、本科目应按照材料的保管地点、材料的种类和规格设置明细账,并根据材料的收、发凭证逐笔登记。

第221号科目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

1、本科目是实行投资借款的项目单位的专用科目,核算项目单位应向生产单位收回的用基建投资借款购建并交付使用的资产价值。

2、项目单位将购建完成的资产,交付生产单位使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冲基建支出”科目,同时受到生产单位归还的基建投资借款通知或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予以豁免时,借记“基建投资借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第232号科目银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项目单位按规定存入银行的林业重点工程建设资金。

2、项目单位将款项存入银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项目单位的银行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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