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养殖场瘦肉精检测制度》的通知

泰安市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养殖场瘦肉精检测制度》的通知
泰安市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养殖场瘦肉精检测制度》的通知

泰安市畜牧兽医局文件

泰牧生发…2012?10号

关于印发《养殖场瘦肉精检测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畜牧兽医局、泰安高新区经济发展局、泰山景区农林局:

为进一步强化“瘦肉精”监管力度,做好养殖环节“瘦肉精”监管工作,现将《养殖场瘦肉精检测制度》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切实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

附件:养殖场瘦肉精检测制度

养殖场瘦肉精检测制度

为强动物养殖环节“瘦肉精”监管工作,按照生猪的生长特点,严把动物出栏关,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农业部《关于深入推进“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以及省、市相关部署要求,特制定养殖场“瘦肉精”检测制度:

1、场内所饲养的育肥猪超过50kg后,每换一次饲料,在换料2-3天后,做一次瘦肉精检测。检测的育肥猪须具有代表性,检测数量和比例根据国家要求,按育肥猪饲养量的3-5%。整个检测过程驻场监管兽医必须全程监督,检测结果须经养殖场检测人员及驻场监管兽医签字确认。

2、检测“瘦肉精”类型:根据当前要求,主要检测盐酸克伦特罗、盐酸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等。

3、检测主要方法:接取育肥猪的尿液,使用有合法资质的生产企业生产的快速检测卡进行检测,检测步骤严

格按照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操作。

4、本场的瘦肉精检测,如果出现疑似阳性,驻场监管人员应立即对场内的本批育肥猪严格监控,禁止移动或销售,同时上报县畜牧兽医局做出处理。

5、要建立饲料留样制度,对每一批次的饲料做日后质量追踪管理,保存期限不低于保质期后2个月。

6、要建立“瘦肉精”检测记录档案,随时记录,及时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二0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做好当前畜牧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做好当前畜牧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兽医兽药 【发文字号】鲁牧生字[2006]17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发布日期】2006.06.08 【实施日期】2006.06.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做好当前畜牧工作的通知 (鲁牧生字〔2006〕17号) 各市畜牧局(办): 去年四季度以来,受国内外畜禽重大疫病发生、畜产品供求关系变化、生产成本上升等多种因素的影响,生猪、家禽及其产品市场持续低迷、价格不断下跌、养殖出现亏损,整个行业处于多年来最困难的时期。这不仅对当前畜牧生产造成严重冲击,而且对畜牧业现代化和农民增收产生了极大的不利影响。为尽快恢复畜牧业生产,切实做好特殊时期的畜牧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 一、加大正面宣传力度,积极引导扩大畜产品消费。城乡居民消费信心受挫、畜产品消费数量下降,是限制畜牧业恢复发展的根本。我省既是畜牧生产大省,又是畜产品消

费大省,只有先把省内市场启动起来,才能奠定畜牧业回升的基础。各市要安排专门力量,协调宣传、教育、卫生、工会、妇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调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网络等新闻媒体的力量,采取现场活动、广电播报、权威发布、消费论坛、专家咨询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畜产品消费宣传活动。要向广大消费者系统宣传产品营养、健康养殖、安全生产、合理选购、科学消费的有关知识,逐步消除人们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猪链球菌病的误解和错误认识,恢复消费信心,扩大消费数量。要把学校、工厂、部队作为宣传引导的重点,结合其它方面的措施,尽快使集体单位对肉鸡、肉鸭、鸡蛋等畜禽的消费恢复起来。在此基础上,要组织生产加工企业与集体消费单位、超市等经营单位进行对接,推动连锁经营向农村延伸,为畜产品消费提供有力支撑和服务。 二、大力发展草食家畜,加快推进畜牧业结构调整。在抓好恢复发展生猪、家禽业的同时,要集中力量推动奶牛、肉牛、肉羊、家兔和特种养殖的发展。首先,要努力扩大草食家畜和特种畜禽养殖的生产规模。各地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自然养猪法关键技术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自然养猪法关键技术研讨会会 议纪要》的通知 【法规类别】兽医兽药 【发文字号】鲁牧畜科发[2008]10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发布日期】2008.08.27 【实施日期】2008.08.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自然养猪法关键技术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鲁牧畜科发〔2008〕10号) 各市畜牧兽医局: 2008年8月6日,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张洪本副局长在济南市主持召开了“自然养猪法关键技术研讨会”,会议就当前自然养猪法推广应用、关键技术配套情况进行了交流,对《山东省自然养猪法实施意见》进行了讨论,并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现将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自然养猪法关键技术研讨会会议纪要 二○○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件: 自然养猪法关键技术研讨会会议纪要 2008年8月6日,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张洪本副局长主持召开了“自然养猪法关键技术研讨会”,参加会议的有山东省自然养猪法专家组成员与临沂、枣庄、泰安、烟台、潍坊、济宁、东营等市自然养猪法技术负责人、部分规模猪场户代表30余人,会议就当前自然养猪法推广应用、关键技术配套情况进行了交流,讨论修改了《山东省自然养猪法实施意见》,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现将会议情况纪要如下: 一、自然养猪法推广应用情况 会议认为,我省引入自然养猪法后,经过两年多的试验推广,在垫料发酵菌种、系列猪舍、垫料选择规律、饲养工艺等关键技术和配套技术方面都取得了重大突破,初步形成了具有山东特色的技术模式,走出了山东生态养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规范羊肉及其制品屠宰和生产经营行为的通告 【法规类别】食品卫生 【发文字号】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通告2015年第26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发布日期】2015.11.25 【实施日期】2015.11.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规范羊肉及其制品 屠宰和生产经营行为的通告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通告2015年第26 号) 为保障全省羊肉及其制品食品安全质量,加强羊肉及其制品监管,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等相关规定,现就规范羊肉及其制品屠宰和生产经营行为通告如下: 一、严格规范企业(业户)行为。涉及羊肉及其制品的屠宰、生产经营企业(业户)须依法守信经营,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切实履行主体责任。

(一)屠宰环节。屠宰主体须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要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羊屠宰检疫规程》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检疫合格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施加检疫标志;检疫不合格的,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屠宰主体出售羊肉及其制品的应当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销货凭证,做好销售记录。严禁屠宰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病死、注水及注入其他物质的羊。 (二)生产加工环节。羊肉制品生产加工单位要规范羊肉等原料进货渠道,批批索取并留存《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进货凭证,进行进货查验;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做好生产过程质量控制;规范产品包装标签标注,标签应标注企业名称、产品名称、规格、成分或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生产混合肉必须显著标注成分及比例;做好出厂检验和销售记录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公布2009年生猪良种补贴项目供种猪场及品种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公布2009年生猪良种补贴项目供种猪 场及品种名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副产品 【发文字号】鲁牧畜科发[2009]63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发布日期】2009.10.12 【实施日期】2009.10.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公布2009年生猪良种补贴项目供种猪场及品种名单的通知 (鲁牧畜科发〔2009〕63号) 各市畜牧兽医局、有关种猪场: 根据《生猪良种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7〕186号)和《山东省家畜良种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农〔2005〕57号)的规定,山东海波尔六和育种有限公司等19个种猪场(见附件),是经我局审批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一级以上种猪场,有资格参与2009年国家和省级生猪良种补贴项目种猪供应,现予以公布。请各项目县(市)畜牧兽医局指导供精单位从取得项目供种资格的种猪场选购种公猪。上述种猪场在出售种猪时必须附具“三证”(种畜禽合格证、动物检疫合格证、种畜系谱证)。

附件:2009年山东省生猪良种补贴项目供种猪场及品种名单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 2009年山东省生猪良种补贴项目供种猪场及品种名单 位名称生产经营范围地址 鲁 F110101山东海波尔六和育种有限公 司 杜洛克猪、长白猪、大 约克夏猪 烟台海阳市行村镇田村 鲁 F040100牟平富海种猪场 杜洛克猪、长白猪、大 约克夏猪 牟平区大窑镇驻地 鲁 A050100山东省农科苑畜牧发展中心 杜洛克猪、长白猪、大 约克夏猪 历城区济南市工业北路 167号 鲁 F020101山东益生种畜禽股份有限公 司种猪场 杜洛克猪、长白猪、大 约克夏猪 烟台市福山区空港路南益 生路1号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规范畜禽养殖用地管理的意见

各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各市畜牧兽医局:为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业发展,规范畜禽养殖用地管理,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一、统筹规划安排畜禽养殖用地 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在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时,应当结合畜禽规模养殖发展需要和土地供给的实际情况,提出用地规模、规划布局。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根据畜牧业发展规划的用地要求,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纳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也要按照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把畜禽养殖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中。畜禽养殖要尽量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对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实行一事一议,提供用地保障。 二、明确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性质 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单位、个人)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视作农业内部生产结构调整用地,按农用地进行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审批手续,在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时应按照本文件要求,办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备案手续,并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与被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农村土地出租、转包合同,明确界定用地位置、四至范围、面积、地类、租用(或承包)年限、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三、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备案管理权限和程序 (一)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单位、个人提出项目建设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备案手续,经审核同意的予以项目备案。 (二)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单位、个人持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备案表,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等原则,具体落实项目用地选址、合理确定用地位置、范围、面积等。 (三)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单位、个人与被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农村土地出租、转包合同;占用耕地的,还应写出复耕保证书。 (四)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单位和个人持项目备案表、土地出租或转包合同、标有尺寸的平面布置图、位置图(涉及占用耕地的还应出具复耕保证书)等文件资料,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经审核同意的予以用地备案。 四、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监督管理 (一)除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外的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项目的,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地隔离带等用地,按照农用地进行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管理和生活用房、饲料储藏用房等设施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并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