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养殖场瘦肉精检测制度》的通知
生猪定点屠宰“瘦肉精”监督抽检技术要求
生猪定点屠宰“瘦肉精”监督抽检技术要求一、职责分工2014年生猪定点屠宰“瘦肉精”监督抽检工作在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项目单位承担的同时,农业部有关单位继续对重点省份开展监督抽检。
(一)省级监督抽检。
县级项目承担单位在监督抽检过程中筛选出阳性样品时,要及时向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并送至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指定的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确证检测。
各确证检测机构应及时将确证检测结果反馈送样单位并报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经确证检测判定为阳性的样品,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开展溯源调查,并将涉嫌犯罪的相关人员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二)部级监督抽检。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分别承担河北、江苏、福建、广东等四省和辽宁、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陕西等十省生猪屠宰“瘦肉精”监督抽检工作。
每省至少选择30家生猪定点屠宰场作为采样点,总采样检测量不低于1500份。
请上述各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协助做好采样工作。
二、检测范围(一)快速检测。
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以省为单位选择生猪定点屠宰企业,采样点要涵盖自营、代宰、混合经营等不同经营模式的屠宰企业。
现场快速检测可采集待宰生猪尿样或在屠宰线上采集生猪膀胱尿样。
(二)确证检测。
现场快速检测为阳性或疑似阳性的,经再次检测仍为同样结果时,检测单位应当将样本送至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确证检测。
三、检测品种每份样品(猪尿或猪肝)检测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和沙丁胺醇等三种“瘦肉精”类物质。
各省使用的“瘦肉精”快速检测试纸条/盒可从农业部备案产品中选择,也可根据各省组织的试纸条/盒比对试验结果,从中选择优质产品。
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将本省中标的试纸条/盒厂家名单和中标数量报农业部兽医局。
四、样品采集(一)样品采集人员:驻场官方兽医负责样品采集,且不少于2人。
采集样品后,填写《“瘦肉精”监督检测抽样单》(见附表1),填写信息应完整、齐全,并做好留样。
(瘦肉精)检测制度.
第十节屠宰企业违禁药物 (瘦肉精检测制度 (适用实行瘦肉精企
业自检的地区
一、为规范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待宰生猪尿样违禁药物“ 瘦肉精” 的日常检验工作 , 制定本制度。
二、定点屠宰厂(场必须有满足日常
检测需要的工作场所及实验室 , 并应保持光线充足 , 通风良好 , 室内
环境整洁 , 基本设施齐全。
实验室必须配备能满足检测工作需要的检测人员和审核人员。
三、检测人员必须经过有关单位的培训 ,能独立操作 , 包括样本的采取和检测。
四、定点屠宰厂 (场必须建立瘦肉精检测台帐 , 并建立人员岗位
责任制 , 所有检测设施、器材、记录等都要专人妥善保管。
五、严格执行省政府的有关要求 ,生猪宰前必须进行瘦肉精检测 , 并实行每批必检制度 (一个检疫证号为一批。
六、检测结果应在屠宰厂(场内固定场所以醒目方式对外公示。
七、若检测出现阳性结果 ,屠宰厂(场必须将检测结果立即报送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处理。
八、检测方法按照《动物组织中盐酸克伦特罗的测定气相色谱 /质谱法》 NY/T 468-2006的规定执行。
九、屠宰厂(场应自觉接受屠宰管理机构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
检测工作开展监督检查、指导。
(瘦肉精)检测制度
第十节屠宰企业违禁药物(瘦肉精)检测制度(适用实行瘦肉精企业自检的地区)
一、为规范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待宰生猪尿样违禁药物“瘦肉精”的日常检验工作,制定本制度。
二、定点屠宰厂(场)必须有满足日常检测需要的工作场所及实验室,并应保持光线充足,通风良好,室内环境整洁,基本设施齐全。
实验室必须配备能满足检测工作需要的检测人员和审核人员。
三、检测人员必须经过有关单位的培训,能独立操作,包括样本的采取和检测。
四、定点屠宰厂(场)必须建立瘦肉精检测台帐,并建立人员岗位责任制,所有检测设施、器材、记录等都要专人妥善保管。
五、严格执行省政府的有关要求,生猪宰前必须进行瘦肉精检测,并实行每批必检制度(一个检疫证号为一批)。
六、检测结果应在屠宰厂(场)内固定场所以醒目方式对外公示。
七、若检测出现阳性结果,屠宰厂(场)必须将检测结果立即报送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处理。
八、检测方法按照《动物组织中盐酸克伦特罗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NY/T 468-2006的规定执行。
九、屠宰厂(场)应自觉接受屠宰管理机构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检测工作开展监督检查、指导。
农业部、公安部等关于印发《“瘦肉精”涉案线索移送与案件督办工作机制》的通知(农质发【2011】10号)
农业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瘦肉精”涉案线索移送与案件督办工作机制》的通知农质发【2011】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畜牧兽医)、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卫生、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厅(局、委、办),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为持续深入推进“瘦肉精”监管工作,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严厉打击“瘦肉精”违法犯罪行为,农业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等8部(局)共同制定了《“瘦肉精”涉案线索移送与案件督办工作机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瘦肉精”涉案线索移送与案件督办工作机制为贯彻落实《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意见》精神,持续深入推进“瘦肉精”监管工作,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做好案件的督办工作,加大对“瘦肉精”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特制定本机制。
一、关于“瘦肉精”涉案线索移送(一)涉案线索范围1.检测发现的线索。
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养殖、收购贩运、屠宰、加工、销售、餐饮和出口等环节,在肉及肉制品、畜产品、饲料产品和尿样中检出“瘦肉精”的。
2.检查发现的线索。
在日常检查和巡查中发现涉嫌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的。
3.举报发现的线索。
各地、各部门接到群众关于“瘦肉精”的举报信息并经初步核实的。
4.国外通报的线索。
国外政府主管部门通报的进口我国肉及肉制品检出“瘦肉精”的。
5.新闻媒体曝光的线索。
新闻媒体曝光涉嫌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的。
(二)移送程序与要求1.各承担检测任务的单位和开展检验的生产经营企业,在检测过程中,发现样品含有“瘦肉精”的,应当立即向样品归属地的主管部门报告或通报。
2.各有关部门接到有关单位检出“瘦肉精”的报告或通报,或在检查中发现有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的情况,或接到群众有关“瘦肉精”的举报并经初步核实,涉嫌犯罪的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同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瘦肉精”牵头监管部门,并报告当地政府。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畜禽屠宰企业实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电子出证的公告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畜禽屠宰企业实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电子出证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20.11.04•【字号】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告〔2020〕103号•【施行日期】2020.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畜禽屠宰企业实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电子出证的公告为贯彻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发[2019]19号)》有关规定,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印发的《全省畜禽屠宰企业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电子出证工作方案》(鲁牧屠管发〔2020〕1号)要求,2020年9月30日前,全省畜禽屠宰企业(包括猪、牛、羊、鸡、鸭、鹅、兔、驴)全部实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电子出证,分割品、冻品包装上加施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粘贴标志。
山东省畜禽屠宰企业实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电子出证,是山东省委、省政府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保障食品安全做出的重大决策,《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从法规层面对屠宰企业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畜禽产品出厂前须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进行了规定。
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电子出证能够更好地保证畜禽产品进入流通领域的识别查验,保护合法畜禽屠宰企业正常经营秩序,实现肉品质量安全可溯,保障人民群众肉品消费安全。
为更好地发挥生产经营者、消费者以及社会舆论监督作用,请省内外畜牧监管部门、农业执法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加强对山东省畜禽屠宰企业出具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查验核对,没有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屠宰企业属于违规行为。
现向全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并接受监督。
监督电话:*************、87198882特此公告。
附件: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和粘贴标志样式山东省畜牧兽医局2020年11月4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标准化创建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标准化创建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18.07.10•【字号】鲁牧屠管发〔2018〕7号•【施行日期】2018.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标准化创建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畜牧兽医局:为切实提升屠宰标准化水平,提高肉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全面推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
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生猪屠宰标准化创建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8〕26号)要求,省畜牧兽医局决定在去年开展畜禽屠宰企业标准化建设的基础上,继续开展省级生猪屠宰标准化厂、国家生猪屠宰标准化示范厂创建工作。
现将《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标准化创建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联系人:伏丽萍、赵志耕电话:*************、87198972(传真)?邮箱:**************山东省畜牧兽医局2018年7月10日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标准化创建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深入推进生猪屠宰标准化创建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8]26号)的要求,加强生猪屠宰监督管理,规范生猪屠宰行为,实现新旧动能转换,促进屠宰行业转型升级和持续健康发展,确保人民群众吃上“健康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标准化创建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创建目标(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部署,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要求及有关技术标准,以生猪定点屠宰厂标准化创建为抓手,全面提升生猪屠宰企业规模化、标准化、机械化、智能化水平,有效落实政府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在全省开展生猪屠宰厂标准化创建工作。
同时,以引导生猪屠宰企业产加销融合发展,推动制度创新、机制创新、技术创新、示范引领为着力点,在全省生猪屠宰企业标准化创建企业中择优向农业部推荐“国家生猪屠宰标准化示范厂”。
农业部、公安部等关于印发《“瘦肉精”涉案线索移送与案件督办工作机制》的通知(农质发【2011】10号)
农业部、公安部等关于印发《“瘦肉精”涉案线索移送与案件督办工作机制》的通知(农质发【2011】10号)农业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瘦肉精”涉案线索移送与案件督办工作机制》的通知农质发【2011】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畜牧兽医)、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卫生、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厅(局、委、办),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为持续深入推进“瘦肉精”监管工作,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严厉打击“瘦肉精”违法犯罪行为,农业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等8部(局)共同制定了《“瘦肉精”涉案线索移送与案件督办工作机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瘦肉精”涉案线索移送与案件督办工作机制为贯彻落实《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意见》精神,持续深入推进“瘦肉精”监管工作,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做好案件的督办工作,加大对“瘦肉精”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特制定本机制。
一、关于“瘦肉精”涉案线索移送(一)涉案线索范围1.检测发现的线索。
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养殖、收购贩运、屠宰、加工、销售、餐饮和出口等环节,在肉及肉制品、畜产品、饲料产品和尿样中检出“瘦肉精”的。
2.检查发现的线索。
在日常检查和巡查中发现涉嫌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的。
3.举报发现的线索。
各地、各部门接到群众关于“瘦肉精”的举报信息并经初步核实的。
4.国外通报的线索。
国外政府主管部门通报的进口我国肉及肉制品检出“瘦肉精”的。
5.新闻媒体曝光的线索。
新闻媒体曝光涉嫌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的。
(二)移送程序与要求1.各承担检测任务的单位和开展检验的生产经营企业,在检测过程中,发现样品含有“瘦肉精”的,应当立即向样品归属地的主管部门报告或通报。
2024年“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2024年‘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1.行动背景近年来,瘦肉精事件频发,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和身体健康。
为了让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我们必须严厉打击瘦肉精违法行为,保障食品安全。
2.行动目标(1)全面排查瘦肉精生产、销售、使用环节,确保不留死角。
(2)严厉打击瘦肉精违法行为,严肃查处违法犯罪分子。
(3)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长效机制。
3.行动步骤(1)宣传发动阶段在这个阶段,我们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瘦肉精的危害性,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
同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形成合力。
(2)排查整治阶段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全面排查瘦肉精生产、销售、使用环节,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具体措施如下:①对饲料生产企业进行排查,严查瘦肉精添加行为。
②对养殖场进行排查,严查瘦肉精使用情况。
③对肉品销售市场进行排查,严查瘦肉精残留。
(3)打击处理阶段在这个阶段,我们要对发现的瘦肉精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严肃查处违法犯罪分子。
具体措施如下:①对涉及瘦肉精生产、销售、使用的企业和个人进行严厉处罚。
②对涉及瘦肉精违法行为的公职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③对涉及瘦肉精违法行为的养殖场,依法吊销相关证照。
4.组织保障(1)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行动顺利进行。
(2)加强协调配合。
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执法协作机制,形成合力。
(3)加强执法力量。
充实执法队伍,提高执法能力,确保行动取得实效。
5.实施时间本次专项整治行动从2024年1月1日开始,至2024年12月31日结束。
6.工作要求(1)高度重视。
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瘦肉精问题的严重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2)严密排查。
对瘦肉精生产、销售、使用环节进行全面排查,确保不留死角。
(3)严厉打击。
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严厉查处。
好了,这就是我的2024年“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希望这次行动能够取得圆满成功,让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为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做出贡献。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审查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审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21.11.09•【字号】鲁牧屠管发〔2021〕2号•【施行日期】2021.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审查办法》的通知鲁牧屠管发〔2021〕2号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有关市畜牧兽医中心:根据工作需要,我局对《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审查办法》(鲁牧屠管发〔2020〕4号),进行了修订完善,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2021年11月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条件第三章审查发证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审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审查,有效保障肉类产品质量安全,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2号)、《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28号)、国家发改委修订发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国家发改委令第29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2021〕6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应当达到年屠宰生猪15万头以上的设计能力,具有有效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排污许可证》,以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负责全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资格条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进行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办理机构实施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办理。
市、县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审查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省畜牧兽医局负责建立全省统一的屠宰行业专家库。
瘦肉精检测制度
瘦肉精检测制度瘦肉精是一种常用的禁用药物,被非法添加到肉类中以提高肉的瘦肉率。
长期摄入瘦肉精会对人体健康产生潜在风险,包括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和生殖系统等各方面的损害。
因此,为了确保公众的食品安全和身体健康,各国都制定了针对瘦肉精的检测制度。
瘦肉精检测制度是指对肉制品进行检测,以确保其中不含有瘦肉精成分。
在执行过程中,主要包括检测方法的选择和标准的设定。
首先,选择适用的瘦肉精检测方法非常重要。
传统的瘦肉精检测方法包括高效液相色谱-质谱联用(LC-MS/MS)和气相色谱质谱(GC-MS)等。
这些方法能够快速、准确地检测出瘦肉精的存在。
此外,还可以利用基因检测技术,通过检测动物体内的基因片段来判断是否被添加了瘦肉精。
选择合适的检测方法,可以提高检测的准确性和效率。
其次,制定合理的瘦肉精检测标准也是十分重要的。
检测标准应该根据科学研究和临床实践,确定瘦肉精的安全摄入量。
标准的设定应综合考虑国内外相关标准、法规和行业规定,并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查和确认。
标准的设定应该科学、公正、合理,以保障公众的权益和食品安全。
瘦肉精检测制度的执行需要依赖于精密的检测设备和专业的检测人员。
各国通常会设立独立的食品安全检测机构,负责瘦肉精的检测工作。
检测机构需要采集样品,并进行实验室测试。
同时,为了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通常还需要进行复核检测,确保结果的可靠性。
另外,瘦肉精检测制度还需要建立完善的监测和处罚机制。
一旦发现违法添加瘦肉精的行为,必须迅速采取行动,保障公众的健康和食品安全。
监管部门应该加强对养殖和加工企业的监督,定期抽检,并进行例行检查。
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进行认定和处罚,并进行公开通报,增加打击违法者的威慑力,防止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
总之,瘦肉精检测制度的设立和执行对于确保食品安全和公众健康至关重要。
通过选择适用的检测方法、制定科学的检测标准,以及建立完善的监测和处罚机制,可以有效地预防和打击违法添加瘦肉精的行为,保障公众的权益和食品安全。
瘦肉精专项治理措施
瘦肉精专项治理措施一、治理重点(一)生猪规模饲养场和养猪专业户。
督促生猪规模饲养场和养猪专业户建立健全养殖档案,规范生猪养殖行为,自觉抵制“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使用。
(二)生猪贩运商。
规范生猪贩运商的行为,切断“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供应渠道和含“瘦肉精”生猪等销售渠道。
(三)定点屠宰场。
严格把握生猪宰前关和肉品上市关,杜绝含“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生猪入场屠宰。
(四)饲料和兽药生产经营企业。
主要清查饲料兽药生产企业、饲料加工点、兽药饲料经销商、企业营销员,全面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提高饲料和兽药产品质量。
(五)农贸市场、超市。
主要查猪肉经营企业(户)证照、台账等。
二、治理目标(一)饲料产品中“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检出率为零。
(二)生猪“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检出率控制在1%以下。
(三)不屠宰含“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生猪。
(四)不发生食用猪肉品因“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中毒的群体事件。
(五)不发生因“瘦肉精”等违法药品影响生猪外销的禁运事件。
三、实施步骤专项治理行动时间,分四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制定方案、宣传发动阶段。
第二阶段:为排查、抽样阶段。
第二阶段:为集中治理阶段。
第三阶段:为总结验收阶段。
四、治理措施(一)开展地毯式清查。
针对“瘦肉精”等违禁药品涉及面广、销售和使用方式隐蔽等特点,市畜牧兽医局重点对饲料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生猪养殖场(户)贩运商和屠宰场进行地毯式清查。
(二)加强监测。
加大对生猪主产乡镇的监测力度。
市畜牧兽医局在地毯式清查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抽取生猪尿样进行检测。
检测的要求是出栏猪不足30头的每户抽检1头,超过30头以上的按3%比例抽检;屠宰场待宰存栏猪按5%比例抽检。
抽检呈阳性的将原样送市检测中心进行定性检测。
五、组织保障(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确保专项治理行动依法、有序的开展,市政府成立以常务副市长为组长的瘦肉精”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二)明确分工,加强协作。
山东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通知-鲁编办[2011]28号
山东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通知(鲁编办[2011]28号)省农业厅、畜牧兽医局、商务厅、卫生厅、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检验检疫局,各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为加强生猪质量安全监管,完善体制机制,实现监管的全过程覆盖,根据中央编办关于印送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意见的函(编综函字[2011]144号),经报省编委领导同意,现将我省“瘦肉精”监管工作的职责分工通知如下。
省畜牧兽医局牵头负责“瘦肉精”监管工作,负责生猪养殖、收购、贩运、定点屠宰环节实施对“瘦肉精”的检验、认定和查处;负责生猪收购、销售和运输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省卫生厅依法负责组织制定与生猪、猪肉质量相关的安全地方标准并发布相关食品安全信息。
省工商局负责猪肉流通环节监管,查处和打击经营含“瘦肉精”等不合格猪肉的行为。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索证索票等检查工作,加大对盐酸克伦特罗等可作为“瘦肉精”原料的人用药品流通的监管力度。
省商务厅负责加强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督促屠宰企业落实质量安全管理的相关制度。
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生猪、猪肉及其他相关产品进出口质量监管工作。
省畜牧兽医局负责牵头,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强化对生猪养殖、收购、贩运、屠宰、集贸市场销售及餐饮消费等关键环节的监督管理,共同做好“瘦肉精”监管工作。
各市要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落实部门职责,切实做好“瘦肉精”监管工作。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结束——。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2024年山东省动物养殖环节“瘦肉精”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2024年山东省动物养殖环节“瘦肉精”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24.06.21•【字号】鲁牧饲药字〔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2024年山东省动物养殖环节“瘦肉精”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方案》的通知鲁牧饲药字〔2024〕3号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有关市畜牧兽医中心,有关检测机构:为加强我省动物养殖环节“瘦肉精”监管,严厉打击非法添加“瘦肉精”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源头保障水平,我局制定了《2024年山东省动物养殖环节“瘦肉精”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市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2024年6月21日2024年山东省动物养殖环节“瘦肉精”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方案一、总体安排(一)检测形式。
分动物尿液监督抽检(例行监督抽检和飞行抽检)和动物毛发风险监测两种方式。
例行监督抽检抽样由有关市、有关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承担检测单位协助做好现场监督抽样指导工作;飞行监督抽检及风险监测由省畜牧兽医局和省饲料兽药质量检验中心共同负责,有关市做好配合。
(二)检测批次。
全省计划抽样监测2182批,其中:动物毛发100批,动物尿液2082批。
(三)承检单位。
山东省饲料兽药质量检验中心、方圆标志检验检测(山东)有限公司、英格尔检测认证(山东)有限公司、威海德生技术检测有限公司(具体任务数量分配见附件1)。
山东省饲料兽药质量检验中心负责全部抽检结果汇总工作。
二、例行监测和风险监测(一)监测范围:济南、淄博、枣庄、东营、潍坊、济宁、泰安、日照、临沂、德州、聊城、滨州和菏泽13个市。
各市监测重点:济南市的济阳区、长清区和商河县;淄博市的临淄区和高青县;枣庄的峄城区和高新区;东营市的河口区和利津县;潍坊市的青州市、高密市和临朐县、济宁的嘉祥市和梁山县;泰安市的岱岳区和宁阳县;日照市的莒县、五莲县;临沂市的莒南县、蒙阴县和郯城县;德州市的陵城区、禹城市和临邑县;聊城市的冠县、莘县;滨州市的阳信县、无棣县和惠民县;菏泽市的曹县和郓城县。
XX县区畜牧兽医局“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报告
XX县区兽医局“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报告3月15日电视台播出专题报道《健美猪真像》,引起社会普遍关注.为依法严厉打击并彻底铲除非法使用瘦肉精等国家明令禁用药物的违法行为,消除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防止类似情况在我市发生。
我局高度重视,召开了专题会议,成立了工作专班,制定了整治方案,落实监管责任。
自3月17日起,我市全面展开“瘦肉精”等药品专项整治工作。
现将专项整治工作汇报如下:一、“瘦肉精”专项整治活动开展情况一是加强检查。
加强对兽药、饲料、养殖场等生产经营单位的进销台账、票据、用药记录和管理制度的检查。
自整治活动开展以来,我局累计出动执法检查车10台次,检查人员42人次,检查生猪养殖场86家,未查出瘦肉精等药品。
二是强化尿样检测工作。
全市目前共抽检86个生猪规模养殖场生猪尿样300份,均通过现场快速检测,未发现不合格样品。
除此之外,我局对各乡镇和市中心定点屠宰场调入生猪进行尿样抽检,按待宰存栏猪5%的比例抽检,进行了现场快速检测,共检测尿样800余份,未发现不合格尿样。
三是加强对冷鲜肉市场的监管。
全市6个超市和3个专卖店销售的冷鲜猪肉及产品均接受了监管检查。
在检查过程中,执法组除了查证验物等正常监管程序外,还要求提供瘦肉精检测报告单。
四是加大宣传力度。
印发了“瘦肉精”等药品综合整治的通告,并发放至养殖户,做到家喻户晓。
设立并公布了举报电话。
通过近期的清查工作,我市暂未发现使用“瘦肉精”等药品行为。
为切实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我局决定将“瘦肉精”等药品的监督查处工作将作为一项长期的常规工作来进行。
二、全市畜产品质量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根据省兽医局关于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相关工作要求,我市每年必须完成自行监测样品数量不少于800批次(每季度不少于200批次),规模养殖场检测覆盖率必须在70%以上,出栏每批肥猪必须实行“瘦肉精”等物抽检,抽检率为5-10%,全年检测生猪头数约为5000头;定点屠宰场检疫室抽检外调生猪约5000头。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24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等3个计划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24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等3个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4.02.04•【文号】农牧发〔2024〕10号•【施行日期】2024.02.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24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等3个计划的通知农牧发〔2024〕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各省级兽药检验机构:为加强兽药质量监管、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和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工作,维护畜牧养殖生产安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2024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2024年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2024年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以下简称“3个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任务分工(一)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以下简称“部畜牧兽医局”)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3个计划;定期通报兽药质量监督抽检结果,并根据抽检和风险监测情况适时组织部级跟踪抽检;根据3个计划实施情况和监测结果,组织分析研判兽药质量、兽药残留、动物源细菌耐药等风险形势,提出政策意见。
(二)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以下简称“中监所”)负责制定兽用生物制品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方案,报部畜牧兽医局批准后组织实施,具体承担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检验工作,并指导部分省级兽药检验机构开展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检验;按照部畜牧兽医局要求,组织实施部级跟踪抽检有关工作,承担部分非生物制品类兽药部级跟踪抽检任务的检验工作;定期收集、汇总分析、报告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结果;对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开展检测项目能力验证;负责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有关检测技术指导,定期汇总分析和报告各地抽检结果;负责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技术指导、监测数据库建设与维护、药敏试验板设计与质量控制,定期汇总分析和报告监测结果。
“瘦肉精”检验合格证管理办法(试行)
“瘦肉精”检验合格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瘦肉精”检验合格证管理,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瘦肉精”检验合格证包括《动物“瘦肉精”自检合格报告书(溯源单)》和《未使用“瘦肉精”保证书(溯源单)》。
第三条“瘦肉精”检验合格证一式三联为一套,一联和检疫证明一起随出栏动物进入运输和屠宰环节,由屠宰企业在动物进场屠宰时查验、回收并保存,二联与检疫证明存根一起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保存。
三联由动物养殖场保存,保存期限为二年。
第四条“瘦肉精”检疫合格证统一编号,编号方式以河北省各设区市车辆编号方式开头,后接8位数字。
第五条“瘦肉精”检疫合格证由省畜牧兽医局统一印制,发送到市、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逐级发放,动物养殖场(小区、户)在申报检疫时,到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官方兽医处领取,每次原则上仅限一套。
第六条“瘦肉精”检疫合格证逐级发放,属地管理。
第七条达到备案规模的动物养殖场在每批动物出栏时填写《动物“瘦肉精”自检合格报告书(溯源单)》,达不到备案规模的动物养殖场在每批动物出栏时填写《未使用“瘦肉精”保证书(溯源单)》。
第八条屠宰企业(场、点)负责在动物查验《动物“瘦肉精”自检合格报告书(溯源单)》或《未使用“瘦肉精”保证书(溯源单)》,并回收保存,对无《动物“瘦肉精”自检合格报告书(溯源单)》或《未使用“瘦肉精”保证书(溯源单)》的动物不准入场,不准屠宰。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涂改、伪造“瘦肉精”检验合格证。
第十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违反本办法规范发放“瘦肉精”检验合格证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动物养殖场不按规定填写、使用“瘦肉精”检验合格证,由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
第十二条动物养殖场、动物收购贩运企业和个人、定点屠宰厂转让、涂改、伪造“瘦肉精”检验合格证,或者使用、涂改、伪造“瘦肉精”检验合格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印发《打击私屠滥宰等危害肉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公告》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印发《打击私屠滥宰等危害肉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公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24.04.02•【字号】鲁牧屠管发〔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印发《打击私屠滥宰等危害肉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公告》的通知鲁牧屠管发〔2024〕4号各市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局,有关市畜牧兽医中心:为维护全省良好的生猪屠宰市场秩序,确保生猪及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省畜牧兽医局制定了《打击私屠滥宰等危害肉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公告》,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完善举报电话,在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肉菜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村公示栏、传统大集、县域交界区、城乡结合部、农村周边隐蔽区域、已取缔的私屠滥宰点和私屠滥宰集中村镇等重点区域广泛印发张贴。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主动联合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协作配合和信息交流,加大对生猪屠宰、加工、流通、餐饮、消费各环节监管力度,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危害肉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通过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公告》涉及内容,引导广大业户守法经营,鼓励人民群众积极举报私屠滥宰等危害肉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探索建立并落实有奖举报措施。
各地落实《公告》有关情况请于4月10日前上报,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2024年4月2日打击私屠滥宰等危害肉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公告(样式)为保障全省生猪及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依法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危害肉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现公告如下:一、严格执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山东省畜牧兽局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局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20.02.22•【字号】鲁牧屠管发[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山东省畜牧兽局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有关市畜牧发展中心:《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9年12月16日省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以省政府令第328号发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办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学习宣传和贯彻《办法》的重要性、紧迫性《办法》的颁布实施,是我省畜禽屠宰行业发展史上的一项重大法制事件,是我省畜禽屠宰法治体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我省畜禽屠宰管理走上法制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轨道,对于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彰显了以人为本、高质量发展、源头防控的理念,立足山东实际,坚持问题导向,实现全程管控,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畜禽屠宰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对强化屠宰企业主体责任、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管责任的落实,建立屠宰企业分级管控和风险隐患监测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防止和减少肉类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促进全省屠宰行业健康持续稳定向好,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充分认识《办法》的重要意义,把学习宣传《办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畜牧兽医工作的重要任务,采取切实可行措施,积极主动抓好学习宣传贯彻工作,努力营造遵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
二、突出重点,深刻领会《办法》的精神实质全面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畜禽屠宰管理责任体系,是省政府出台《办法》实现畜禽屠宰治理体系的总要求。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按照《办法》明确的部门职责,要逐条核对,认真梳理,将法定责任全部落到实处,避免失职现象发生。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监管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23.08.18•【字号】鲁牧屠管发〔2023〕2号•【施行日期】2023.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监管工作的通知鲁牧屠管发〔2023〕2号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有关市畜牧兽医中心:为了保障人民群众食用肉品质量安全,针对当前畜禽屠宰监管存在的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畜禽屠宰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畜禽屠宰监管工作重要性畜禽肉类产品是重要的民生食品,肉类消费面广量大。
畜禽屠宰加工,前端引领养殖场户,后端关联广大消费者,在畜牧产业发展中处于特别重要的位置。
加强畜禽屠宰监管,不仅是新时代实施健康中国战略的要求,对于促进畜牧业全产业链健康发展、保证食品安全、保持社会和谐稳定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要深刻认识加强畜禽屠宰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监管“四个最严”的要求,切实履行畜禽屠宰监管职责,从根本上保障畜禽肉类食品质量安全,让老百姓吃得放心。
二、落实规划引领,严格准入管理(一)科学制定设置规划。
积极推动屠宰产能配置优化调整,严格控制屠宰企业数量,有序压减落后产能,稳步提高屠宰产能利用率和行业集中度;优化行业布局,引导屠宰企业向全产业链一体化方向发展,促进运活畜禽向运肉转变,推进畜禽屠宰产业转型升级。
各市生猪屠宰养殖产能匹配度(是指设计年生猪屠宰量与实际年生猪出栏量之比)高于1.2或者生猪屠宰产能利用率(是指实际年生猪屠宰量与设计年生猪屠宰量之百分比)低于50%的,屠宰监管机构、人员、经费等不能满足日常监管工作需要的,原则上不得再新增生猪屠宰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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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畜牧兽医局文件
泰牧生发…2012‟10号
关于印发《养殖场瘦肉精检测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畜牧兽医局、泰安高新区经济发展局、泰山景区农林局:
为进一步强化“瘦肉精”监管力度,做好养殖环节“瘦肉精”监管工作,现将《养殖场瘦肉精检测制度》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切实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
附件:养殖场瘦肉精检测制度
养殖场瘦肉精检测制度
为强动物养殖环节“瘦肉精”监管工作,按照生猪的生长特点,严把动物出栏关,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农业部《关于深入推进“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以及省、市相关部署要求,特制定养殖场“瘦肉精”检测制度:
1、场内所饲养的育肥猪超过50kg后,每换一次饲料,在换料2-3天后,做一次瘦肉精检测。
检测的育肥猪须具有代表性,检测数量和比例根据国家要求,按育肥猪饲养量的3-5%。
整个检测过程驻场监管兽医必须全程监督,检测结果须经养殖场检测人员及驻场监管兽医签字确认。
2、检测“瘦肉精”类型:根据当前要求,主要检测盐酸克伦特罗、盐酸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等。
3、检测主要方法:接取育肥猪的尿液,使用有合法资质的生产企业生产的快速检测卡进行检测,检测步骤严
格按照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操作。
4、本场的瘦肉精检测,如果出现疑似阳性,驻场监管人员应立即对场内的本批育肥猪严格监控,禁止移动或销售,同时上报县畜牧兽医局做出处理。
5、要建立饲料留样制度,对每一批次的饲料做日后质量追踪管理,保存期限不低于保质期后2个月。
6、要建立“瘦肉精”检测记录档案,随时记录,及时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二0一二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