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然防卫是否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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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然防卫的法律后果(3篇)

偶然防卫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偶然防卫是指在不具有防卫意识的情况下,由于某种原因,偶然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进行了阻止或反击,从而保护了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刑法中,偶然防卫的法律后果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

本文将从偶然防卫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偶然防卫的概念及构成要件1. 概念偶然防卫是指在不具有防卫意识的情况下,由于某种原因,偶然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进行了阻止或反击,从而保护了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2. 构成要件(1)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这是偶然防卫的前提条件,如果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或者尚未开始,就不能构成偶然防卫。

(2)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且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3)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在偶然防卫的情况下,防卫行为仍然要符合刑法规定的必要限度。

(4)防卫人主观上不具有防卫意识:这是偶然防卫与正当防卫的关键区别,偶然防卫的主观上并不具有防卫意识。

三、偶然防卫的法律后果1. 无罪或免除处罚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偶然防卫,如果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且防卫人主观上不具有防卫意识,则可以认定为无罪或免除处罚。

这是对偶然防卫的法律后果的基本规定。

2. 轻微伤害的民事赔偿如果偶然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轻微伤害,防卫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这是对偶然防卫行为造成损害后果的一种补偿方式。

3. 责任追究与从轻处罚在特定情况下,如果偶然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且防卫人具有明显过错的,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轻处罚。

这是对偶然防卫行为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一种处罚方式。

4. 自首与立功对于偶然防卫行为,如果防卫人主动投案自首或提供重要线索,协助司法机关侦破案件,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案例分析案例:甲在与乙发生争执的过程中,乙突然拿出匕首刺向甲,甲在慌乱中抓起一把椅子砸向乙,乙倒地不起。

事后,甲发现乙已死亡。

偶然防卫的学说

偶然防卫的学说

偶然防卫的学说
偶然防卫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法益的行为,符合了正当防卫的情况,客观上起到了人身防卫的效果。

关于偶然防卫有以下两种学说:
- 结果无价值论:认为一个行为是好是坏取决于其客观结果,如果客观上制造了好的结果,那么这个行为就是好的,不是犯罪。

在丙的案件中,丙并不知道甲在杀人,但其杀人行为客观上救了乙一命,制造了好的结果,其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应为无罪。

- 行为无价值论:认为一个行为是好是坏不在于结果,而在于行为本身,不能以成败论英雄,行为好坏在于它有没有制造法益侵害性。

在丙的案件中,丙只是为了杀甲,其行为是坏行为,不成立正当防卫,应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偶然防卫的认定可能存在差异,如果在现实生活中遇到相关案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法官。

法考偶然防卫的观点

法考偶然防卫的观点

法考偶然防卫的观点法律中规定了防卫的情节,其中包括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偶然防卫。

而偶然防卫是指在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时发生的意外结果,这种情况下的防卫行为并不构成犯罪。

下面将对偶然防卫的观点进行探讨,以期对相关法规提供理解和指导。

首先,偶然防卫在法律上被认为是合法的一种行为。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当人们面临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时,由于情况紧急或者无法预见,可能发生的意外结果不会被追究其刑事责任。

这意味着在不构成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人们有权利采取合理的手段来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其次,偶然防卫主要基于现场的紧急情况。

当遇到突发事件或危险时,人们常常无法事先预测和计划自己的行动。

在这种情况下,人们的反应往往是本能的,根据周围环境和状况来决定采取何种防卫措施。

偶然防卫正是基于这种情况下的行为结果,并不对其产生法律处罚。

此外,偶然防卫需要在必要和合理的范围内进行。

虽然偶然防卫是被法律认可的,但也不意味着人们可以任意采取任何手段来进行防卫。

作为一种合法防卫行为,它仍然必须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并且不能超出必要的程度。

这意味着在防卫行动中,应尽量避免过度使用暴力或危害他人的安全。

最后,偶然防卫的审判标准是合理性和必要性。

当法律界评判一个防卫行为是否属于偶然防卫时,主要考虑的是行为人在紧急情况下的合理反应和行动是否符合必要性原则。

这包括了行为人在情况紧急时的理性判断、防卫手段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等方面。

只有在这些标准下,才能确保偶然防卫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总结来说,偶然防卫作为法律上的一种行为,被视为合法的防卫行为。

然而,它仍然需要在紧急情况下,在必要和合理范围内进行,并且符合法律对其合理性和必要性的要求。

只有在这些条件下,偶然防卫才能真正符合法律的规定,保护人们在面临危险时的合法权益。

论偶然防卫

论偶然防卫

论偶然防卫文章概述了偶然防卫的概念及特点,论证了偶然防卫性质,论述了偶然防卫的分类,对偶然防卫处断提出个人见解:笔者赞成对于偶然防卫的处断应该分情况而定,即按照偶然防卫的不同情况进行区分性处理。

标签:偶然防卫;偶然防卫的处断一、偶然防卫的概念及特点1、偶然防卫是指“行为人故意对他人实施犯罪时,巧遇对方正在进行可以成为正当防卫起因的不法侵害,其行为客观上制止了他人的不法侵害的情况”。

[1]2、偶然防卫是指“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法益的行为,但行为在客观上发生了防卫效果的情况”。

[2]3、偶然防卫是指“行为人出于一定的犯罪故意实施其行为,但行为在客观上发生了防卫效果的情形”。

[3]4、偶然防卫是指“故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巧合了正当防卫的客观条件”。

[4]5、偶然防卫是指“行为人不知道他人正在实施不法侵害,而故意对其实施侵害的行为,结果正好制止了不法侵害,并且防卫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5]6、偶然防卫是指“行为人故意对他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巧遇他人正在进行不法侵害,其行为客观上制止了他人的不法侵害的情况”。

[6]综上六种观点所述,我国刑法学界虽然对偶然防卫存在一定的分歧,同时又是相互重叠交叉的,总结起来就是只要侵害人的不法侵害客观现实存在,主观上未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具有现实发生的不法侵害,与此同时侵害人在客观上又阻却了被侵害人的不法侵害行为从而保护了其他法益,就符合了我国刑法学界对偶然防卫的基本认识。

笔者认为:侵害人不具有防卫的意图而对正在实施不法侵害的被侵害人实施了加害行为从而在客观上终止了该不法侵害的发生就是偶然防卫。

基于此偶然防卫有以下特点:1、不法侵害正在发生,如果一个不法侵害不处于正在发生的情况时,则行为人就属于刑法上的故意犯罪或者过失犯罪,同时也意味着行为人会认为存在了不法侵害,而此时对不存在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就成立了假想防卫。

因而,偶然防卫必然要求不法侵害行为正在发生。

2、行为人缺乏防卫意图,所谓防卫意图,是指行为人是否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发生,因此防卫意图是否存在直接影响到行为人是否构成偶然防卫。

偶然防卫案例

偶然防卫案例

偶然防卫案例在日常生活中,偶然防卫案例时有发生,而人们对于偶然防卫的认识和理解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偶然防卫是指在紧急情况下,为了制止正在侵害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的不法侵害行为,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但由于紧急情况的特殊性,导致其行为超出了正常的防卫限度。

那么,在法律上,对于偶然防卫行为又是如何规定的呢?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偶然防卫行为,法律是予以一定程度的宽容和保护的。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制止不法侵害行为,采取的防卫行为超出了正常的防卫限度,但是其行为仍然符合正当防卫的要求,即是为了制止正在侵害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的不法侵害行为,采取的防卫行为是必要的,并且是在紧急情况下做出的。

因此,法律对于偶然防卫行为是予以一定程度的宽容和保护的。

其次,对于偶然防卫行为,法律也规定了其在刑事责任上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偶然防卫行为,如果其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要求,即是为了制止正在侵害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的不法侵害行为,采取的防卫行为是必要的,并且是在紧急情况下做出的,那么,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

但是,如果偶然防卫行为超出了正常的防卫限度,即是其防卫行为明显过当,且不符合正当防卫的要求,那么,其行为就构成过当防卫,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最后,对于偶然防卫行为,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也需要有正确的认识和理解。

在面对紧急情况时,我们可以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我们的防卫行为要符合正当防卫的要求,即是为了制止正在侵害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的不法侵害行为,采取的防卫行为是必要的,并且是在紧急情况下做出的。

在行使防卫权利的同时,我们也要注意不要超出正常的防卫限度,以免构成过当防卫,承担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偶然防卫是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必要防卫行为,法律对其予以一定程度的宽容和保护。

但是,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也需要正确理解和认识偶然防卫行为,避免超出正常的防卫限度,以免承担刑事责任。

偶然防卫论(一)解析

偶然防卫论(一)解析

偶然防卫论(一)【摘要】偶然防卫理论是刑法学中的一个重要理论,对其正确定性,不仅对于完善刑法相关理论有着重要的意义,同时,对于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难题也能提供相应的理论依据。

本文将从行为无价值为视角,对偶然防卫的概念、性质以及如何出发展开分析,并提出相应观点,以期能够该问题的研究尽绵薄之力。

【关键词】偶然防卫;行为无价值;性质;处罚【正文】引言各国刑事立法当中都有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并将其作为阻却违法或责任的事由。

在正当防卫理论研究中,往往会遇到的一个相关联的概念就是偶然防卫。

那么,什么是偶然防卫,它具有怎样的性质,是否该对这种行为进行处罚以及如何进行处罚就是必须要明确的。

以下,本文将对偶然防卫的相关问题展开分析。

一、偶然防卫的概念关于偶然防卫的概念,面前我国刑法学界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偶然防卫是指“行为人故意对他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巧遇对方正在进行可以成为正当防卫起因的不法侵害,其行为客观上制止了他人的不法侵害的情况”。

[1]第二,偶然防卫是指“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法益的行为,符合了正当防卫客观条件的情况”。

[2]第三,偶然防卫是指“行为人出于一定的犯罪故意实施其行为,但该行为在客观上发生了防卫效果的情形”。

[3]第四,偶然防卫是指“故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巧合了正当防卫的客观条件”。

[4]第五,偶然防卫是指“行为人不知他人正在实行不法侵害,而故意对其实施侵害行为,结果正好制止了其不法侵害,并且没有超过防卫的必要限度的情形”。

[5]第六,偶然防卫是指“行为人故意对他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巧遇他人正在进行不法侵害,其行为客观上制止了他人的不法侵害的情况”。

[6]综合上述观点,我们可以看到学界对于偶然防卫概念的界定有以下共同之处:(一)存在着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如果没有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而行为人出于故意或者过失对他人实施侵害行为,对于偶然防卫问题就没有讨论的必要,而应该以故意犯罪或者假想防卫进行处理。

防卫过当法律后果(3篇)

防卫过当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防卫过当是指在合法防卫的前提下,由于主观或客观原因,防卫行为超越了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明确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文旨在探讨防卫过当的法律后果,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防卫过当的法律特征1. 防卫过当的成立条件(1)防卫起因: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

(2)防卫时间: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3)防卫对象: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

(4)防卫目的: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者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

(5)防卫手段:采取必要手段制止不法侵害。

2. 防卫过当的法律特征(1)防卫行为超越了必要限度。

(2)防卫行为造成重大损害。

(3)防卫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防卫过当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1)承担刑事责任:防卫过当者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2)减轻或免除处罚: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防卫过当者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 民事责任(1)承担民事责任:防卫过当者可能因防卫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而承担民事责任。

(2)减轻或免除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防卫过当者在防卫过程中,因正当防卫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3. 行政责任(1)承担行政责任:防卫过当者可能因防卫行为违反行政管理规定而承担行政责任。

(2)减轻或免除责任: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防卫过当者在防卫过程中,因正当防卫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1. 必要限度原则防卫行为是否超越必要限度,是判断防卫过当的关键。

必要限度是指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相当,足以制止不法侵害。

2. 重大损害标准防卫行为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防卫行为对不法侵害者或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3. 因果关系认定防卫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指防卫行为是导致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

五、防卫过当的辩护与证明1. 防卫过当的辩护(1)证明防卫行为未超越必要限度。

偶然防卫不可罚说存在的疑问

偶然防卫不可罚说存在的疑问
( 二 )未 遂说
要说 会得 出 既 遂说 、 未遂说、 不可罚说 、 两 分 说 等 不 同 的结 论 。近年 来 , 不 可罚 说 的观点 逐 渐 有力 。 但是 , 不可 罚说 在偶 然 防卫概 念 、 论 证 思路 上 存 在
疑问, 而且 采 取 极 端 的 不 可 罚 说会 在 认定 具 体 案

关 于偶 然 防 卫 定性 的 相关 学说
认为 , 违法 性 的 评 价 由行 为 无 价 值 与 结 果 无 价值 两部 分组成 , 偶 然 防卫 欠 缺结 果无 价 值 , 但 是 具 有 行 为无 价值 , 即偶 然 防卫 的结果 是 不 被禁 止 的 , 但 偶 然 防卫 的行 为 是 被 禁 止 的 ; l 4 偏 向 于结 果 无 价 值 论 的观点 认 为 , 尽 管 偶 然 防卫 行 为 没 有 造 成危 害结果 , 但是 其行 为依 然具 有侵 害 法益 的危 险 , 因 而应 当构成 未遂 , “ 能够 认定 可能 并非 是基 于正 当
收 稿 日期 : 2 0 1 3—0 6—1 7 作者 简介: 车 剑锋 ( 1 9 8 7一) , 男, 天 津人 , 博士生 , 主要从 事中国刑 法学、 比较刑法学研究。
果 无 价 值 论 的两 分 说 和 结 果 无 价 值 论 的 不 可 罚 说 。第 二种 { 根 据对偶 然 防卫 的处 理 结论 , 偶 然 防 卫定性 的学 说 可 以分 为既 遂说 、 未遂说、 不可 罚 说
三类 。本文 并 非 以刑法 学 派 之客 观地 造成 了正 当 防卫 的效 果 , 第二 , 主 观上 应 当欠 缺 防卫意 思 。正 当防卫 的成立 是 否 要 求 主 观 的正 当化 要 素 , 根 据 采 取 结 果 无 价 值 论 或 者 行 为无 价值 论 的基 本 立 场 , 会 得 出不 同 的 结 论 。 因 此, 尽管 真实 的偶 然 防卫案 件 极少 遇 到 , 但从 理 论 上说, 对偶 然 防卫 的处 理结 论 , 是判 断 一 位学 者 是 行 为 无 价 值 论 者 还 是 结 果 无 价 值 论 者 的 试 金 石。 在偶 然 防卫 处理 问题 上 , 采取 结果 无 价值 论

偶然防卫的概念

偶然防卫的概念

偶然防卫的概念
偶然防卫是指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而采取的自卫行为。

这种防卫行为通常是在无法预见的情况下发生的,因此被称为“偶然防卫”。

偶然防卫的概念源于古代的法律制度,当时人们普遍认为,当一个人面临生命威胁时,他有权利采取任何必要的手段来保护自己或他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这种观念在现代社会仍然存在,并被广泛接受和应用。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完善,对于偶然防卫的定义和适用范围也发生了变化。

现代法律通常要求人们在采取自卫行为时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和限制,以确保其合法性和合理性。

首先,偶然防卫必须是在紧急情况下发生的。

这意味着只有在面临直接的生命威胁或其他严重危险的情况下,才能采取自卫行为。

如果情况并不危急或者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解决,那么采取自卫行为就是不合适的。

其次,偶然防卫必须是必要的。

这意味着只有在没有其他选择的情况下,才能采取自卫行为。

如果存在其他可行的解决方案,那么采取自卫行为就是不必要的。

最后,偶然防卫必须是合理的。

这意味着采取的自卫行为必须是适当的、合理的和合法的。

如果采取的行为过于激烈或者超
出了必要的范围,那么就可能被认为是过度防卫或者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

总之,偶然防卫是一种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自卫行为,其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然而,在采取自卫行为时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和限制,以确保其合法性和合理性。

只有在符合这些条件和限制的情况下,才能被认为是正当的偶然防卫行为。

法考与司法考试刑法学习笔记之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下

法考与司法考试刑法学习笔记之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下

重点知识点正当防卫★★★★★(考察10次)(一级考点)01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1.防卫限度2.防卫过当3.不具备防卫主观条件的情形——偶然防卫【注意】通说观点:偶然防卫在不法层面上属正当防。

亦即,对于造成不法侵害人损害的结果,在不法层面上属正当防卫,是合法行为,不构成犯罪。

当然,如有造成其他法益侵害的可能性,对于其他危害结果可能构成不法。

【总结】偶然防卫与假想防卫。

相同点:在“制止不法侵害”这一句上,二者都没有做到主客观相一致。

区别在于:偶然防卫是,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主观上没有认识到这一点。

假想防卫是,客观上不存在不法侵害,主观上以为在制止不法侵害。

4.不具备防卫主观条件的情形——防卫挑拨真题与解析1(单选题)刘某持西瓜刀闯进超市抢劫,超市员工陈某反击。

二人扭打中,陈某夺下刀然后扔掉,碰巧砸中旁边的王某头部,致其重伤。

刘某未取得财物,见状逃跑,出了超市后骑自行车逃跑。

陈某追上,扑上前去,将刘某连人带车摔倒在地,刘某摔伤(轻伤),陈某也摔伤(重伤)。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刘某对王某的受伤负刑事责任B.陈某致王某受伤,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C.陈某致王某受伤,属于防卫过当D.刘某对陈某的重伤不负刑事责任,不构成抢劫罪致人重伤答案及解析【答案】D【考点】正当防卫、防卫过当、扭送【解析】刘某的抢劫行为与王某的重伤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刘某对王某的受伤不负刑责,A错误。

陈某造成无辜的王某受重伤的行为,属于对王某的误伤,这种误伤并非在防卫意图的支配下,因此,不属于正当防卫,也不具有防卫性质。

故BC项错误。

虽然司法解释规定,在财产犯罪中,不法侵害人虽已取得财物,但通过追赶、阻击等措施能够追回财物的,可视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

但本案中,不法侵害人刘某未取得财物而逃跑,此时陈某追赶,不存在夺回财物的问题,不是正当防卫,属于公民的扭送行为。

刘某单纯的逃跑导致扭送人受伤,该结果不能归属于刘某,因为刘某的逃跑行为本身不具有法益侵害性。

刑法中的偶然防卫定性探讨

刑法中的偶然防卫定性探讨

刑法中的偶然防卫定性探讨作者:熊振东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7年第08期摘要:偶然防卫属于正当防卫制度系统中相对独特的概念,不同于相互斗殴及防卫挑拨,为维护非法利益进行的防卫属于缺乏防卫意识的行为,以突出在正当防卫中认定防卫意思的关键地位,和斗殴、防卫挑拨及非法权益进行的防卫存在很大的差异,偶然防卫自身比较独特,由于虽然行为人有了侵害的行为,但是从客观上却形成刑法容许导致的结果,就是所谓的“坏心给办成了好事”正是因为此种主观动机和客观效果存在的差异,偶然防卫怎样才能进行“综合评价”成为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难以回避的问题。

关键词:刑法;偶然防卫;定性探讨产生偶然防卫概念的之始,关于偶然防卫定性方面问题的争论从未停止,因为在刑法的角度及思考问题的角度具有一定的不同,在刑法的理论上对此的观点也存在一定的不同,可以说,偶然防卫定性的诸多中理论纷争充分的反映出主观与客观主义刑法上在此种问题上的融合与对立,而偶然防卫是否需要罚?是否构成犯罪?基于此,本文从偶然防卫的概念、特征以及偶然防卫种类的界定着手,分析现有的理论成果,与我国刑法的语境相结合,反思与探究偶然防卫的基本定型,最终通过查阅文献的方式获得自己对偶然防卫的观点,以期为我国刑法理论的实践提供帮助。

一、偶然防卫的概念要想彻底解决偶然防卫定性的问题,首先,应该明确怎样的行为才可以称作刑法中的偶然防卫?偶然防卫主要有何种情形,偶然防卫、假想防卫等在刑法的概念上存在怎样的区别,关于这方面与偶然防卫的概念具有一定的联系。

明确偶然防卫的概念:偶然防卫还可以被称作为偶合防卫,究竟什么是偶然防卫,在我国的刑法学界中具有不同的观点,当前,极具代表性的具体有以下几种:第一,偶然防卫指的是行为人对他人故意造成伤害的犯罪行为,正好遇到对方正在实施不法的侵害,其的行为在客观上约束了他人不法侵害的行为。

第二,具体是指①行为人在不知情他人正在进行不法行为的情况下,故意对不法侵害人进行不良侵害的行为,在客观层面上形成的防卫效果,并且以满足正当防卫约束条件下的情况。

论偶然防卫

论偶然防卫

论偶然防卫[摘要]偶然防卫作为正当防卫制度研究中的重要课题,是存在较大争议的。

偶然防卫的定性涉及到很多相关问题,本文尝试就这些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偶然防卫;结果无价值;行为无价值一、偶然防卫的概念偶然防卫,顾名思义,外观上和正当防卫一样,客观上都表现为防卫行为,即针对侵害的防卫行为,但这种所谓的防卫行为则是偶然的,即行为人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针对的是不法侵害,而是出于基于犯罪意思实施侵犯他人的行为,行为不经意间却有正当防卫的效果。

综上,所谓偶然防卫,是指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法益的行为,符合了正当防卫客观条件的情况。

比如甲故意枪击乙,乙刚好正在持枪瞄准丙实施故意杀人行为,但甲对乙的行为一无所知[1]。

下面分两方面具体予以阐述:一方面,行为人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实施了侵害他人法益的行为。

行为人基于其自由意志,在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的性质以及后果的基础上,在意志的控制下,选择了实施不法侵害行为。

从主观方面来看,完全符合犯罪的主观方面的特征。

另一方面,行为人的行为符合了正当防卫的客观条件。

就是说,行为人虽出于犯罪的意思实施了侵害行为,但是行为在客观上取得了制止他人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的效果。

二、有关偶然防卫性质的争议国外刑法理论关于这一问题有如下几种观点:以行为无价值理解违法性的实质,主张防卫意思必要说的人认为,偶然防卫行为人没有防卫意思,事实上发生了结果,成立犯罪既遂(观点一);主张违法性的根据不仅在于行为无价值而且在于结果无价值的人认为,在偶然防卫的场合,虽然具有行为无价值(行为人具有恶的故意),但是由于结果是正当的,因而缺乏结果无价值,只能成立犯罪未遂(观点二);重视结果无价值的部分人认为,偶然防卫如同将尸体当作活人进行射击,虽然具有杀人的故意,也存在法益侵害的危险,但没有“违法的结果”,故只能成立犯罪未遂(观点三);坚持结果无价值论的观点人认为,偶然防卫缺乏结果无价值(结果是正当的),因而缺乏违法性,所以不成立犯罪(观点四)[2]。

【法考】刑法通关笔记六章主观要件真题+解析(077-078)

【法考】刑法通关笔记六章主观要件真题+解析(077-078)

2019年刑法通关笔记第六章主观要件真题+解析(077-078)1.13-02-06(单选题)2010年某日,甲到乙家,发现乙家徒四壁。

见桌上一块玉坠,断定是不值钱的仿制品,甲便顺手拿走。

后甲对丙谎称玉坠乃秦代文物,值5万元,丙以3万元买下。

经鉴定乃清代玉坠,市值5000元。

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甲断定玉坠为不值钱的仿制品具有一定根据,对“数额较大”没有认识,缺乏盗窃犯罪故意,不构成盗窃罪B.甲将所盗玉坠卖给丙,具有可罚性,不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C.不应追究甲盗窃玉坠的刑事责任,但应追究甲诈骗丙的刑事责任D.甲诈骗丙的诈骗数额为5万元,其中3万元既遂,2万元未遂【参考答案】D【考点】盗窃罪;诈骗罪;犯罪故意【解析】由于本案盗窃行为发生2010年,故不能适用《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5月1日生效)的规定,即不能适用“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与“扒窃”的规定,只能适用“盗窃数额较大”、“多次盗窃”的规定。

甲客观上入户盗窃了价值数额较大(5000元)的清代玉坠,属于“盗窃数额较大的财物”;但行为时甲合理地(乙家徒四壁)认为玉坠为不值钱的仿制品,没有认识到“数额较大”,因而甲缺乏盗窃罪的犯罪故意。

据此,甲的行为在盗窃罪的范围内主客观并不统一,此种情况下,行为人主观没有犯罪故意,因而成立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

如果属意外事件,当然不构成犯罪;即使认为行为人存在过失,由于盗窃罪没有过失犯罪,因此,甲不构成盗窃罪。

甲之前盗窃玉坠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对于甲事后处理赃物的行为无法包含在盗窃罪的评价之中,故甲的行为不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甲将所盗玉坠卖给丙时,采取了诈骗的方法,使丙产生认识错误,进而交付3万元财物,甲的行为侵犯了丙的财产(新的财产法益),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应该以诈骗罪处罚,BC正确。

同一个故意犯罪行为,其犯罪形态只有一个,不可能既是犯罪既遂,又是犯罪未遂。

对于结果的判断,应以整个犯罪行为最终的法益侵犯形态为标准进行判断。

偶然防卫未遂处理

偶然防卫未遂处理

偶然防卫未遂处理第一种观点认为偶然防卫是指不知道他人正在实施不法侵害行为,故意对他人实施侵害行为,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起到了正当防卫的效果。

主观上有侵害他人的意思,只是发生了另外一种防卫效果,客观上起到了预防的作用,但是并没有对防卫的限度限制。

第二种观点认为偶然防卫是指行为人不知他人正在实行不法侵害,而故意对其实施侵害行为,结果正好制止了其不法侵害,并且没有超过防卫的必要限度的情形。

第二种观点相比第一种观点而言,加了一个没有超出必要限度这个要件。

第三种观点认为偶尔防卫构成正当防卫,具备正当防卫的要件形式,也即偶尔防卫里存在实际的不法侵害,而且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的行为正在进行当中,针对的对象是不法侵害人的行为,并没有涉及第三人的行为。

偶尔防卫同时具备这些条件,则构成正当防卫,称为违法阻却事由。

根据以上几种观点的解释,偶然防卫的处断可以分为既遂、未遂、无罪三种情况。

而笔者认为偶然防卫按照未遂处断比较合适。

偶然防卫按照未遂处理最典型的例子,甲持枪准备杀乙,不知情的丙将甲杀死,避免了乙被杀害。

在这个案例当中,对于丙将甲杀死的行为,是具有故意性质,只是相对于乙来说,又起到一个偶尔的防卫作用,但是丙并不是有意识地去避免乙被伤害,而仅仅是一种巧合。

因此,不能认为是正当防卫,而应该按照犯罪未遂处理。

偶然防卫可以说是千年难得一遇,但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刑法条文没有明文规定该如何处理,如果真有这种情况出现,岂不束手无策?虽然,对如何定论偶然防卫,在我国的刑法理论界存在了不同的观点,但是理论研究并不太多。

(二)偶然防卫应当具有下列构成特征基于以上的论述,偶然防卫应该具有下列特征:1.偶然防卫人对不法侵害人有侵害的故意,而不是过失,过失不构成偶然防卫,只是在客观上起到了正当防卫的效果。

2.不法侵害人也有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第三者行为存在,这与正当防卫的特征是一致的3.偶然防卫人在故意对被害人实施不法侵害时,并不知道不法侵害人正在侵害第三人。

偶然防卫的处理方法

偶然防卫的处理方法

在处理偶然防卫的问题时,主要取决于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正当防卫行为不需要负刑事责任。

而偶然防卫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则需具体分析。

如果偶然防卫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那么它不需要负刑事责任。

具体来说,偶然防卫行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偶然防卫行为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2.偶然防卫行为必须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动,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

3.偶然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否则将构成防卫过当,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综上所述,在处理偶然防卫的问题时,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进行判断和处理。

同时,考虑到偶然防卫行为的特殊性,也应当鼓励人们积极采取合理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刑法观点展示汇总重点讲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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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观点展示汇总【前言】近些年的司法考试,刑法问题的观点展示型题目可谓难倒了众人,在此十分感谢@粉笔司考学员@大堡同学的的建议,将刑法中命题人之间、命题人与司法解释之间的观点展示问题全部进行归纳总结!那么肯定会有人问我说:孙老师,我应该按照哪个观点答题呢???(1)不同命题人之间的不同观点的考查肯定会在选项中设计前提条件,没有谁对会错之分!(2)如果是命题人和司法解释之间的不同考查,请记住以一句话:有观点展示按照观点展示,没有观点展示按照司法解释!1、偶然防卫:(1)偶然防卫,是指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法益的行为,符合了正当防卫客观条件的情况。

(2)偶然防卫的标准案例是“螳螂捕蝉、黄雀在后”:例如,乙欲杀死丙,正要开枪时,被窗外的甲开枪打死。

甲没有认识到乙正要杀人,甲只有杀害乙的故意。

经事后查明,若甲当时不将乙打死,乙就会将丙打死。

甲→乙→丙2、受强制的紧急避险:例如,绑架犯A绑架了B的儿子,要求B抢劫银行巨额现金,否则杀害其子。

B为了挽救儿子的生命而实施了抢劫银行的行为。

学说一:限定说主张,如果被强制者B实施了盗窃等较轻的犯罪,当然成立紧急避险,但在实施了抢劫等重大犯罪的情况下,不成立紧急避险。

该说同时认为,如果缺乏期待可能性,则阻却责任。

理由是,首先,如果认为B的行为成立紧急避险,则其行为属于合法行为。

果真如此,银行职员等反击B的行为反而不成立正当防卫,这显然不妥当。

因为银行职员并没有忍受B的抢劫行为的义务。

其次,由于A意图通过B的行为实现自己的意图,故可以认为B分担了A的不法行为。

所以,在衡量被强制者B的法益(其儿子的生命)与其侵害的法益(银行财产)时,必须考虑B分担了违法行为的事实。

学说二:非限定说主张(张明楷教授主张此说),在受强制的紧急避险的场合,虽然应当考虑被强制者B分担了不法行为的事实,但从实质上看,只有当存在紧急避险以外的保全法益的方法而B却采取了紧急避险的方法时,才能认为B分担了不法行为。

刑法中偶然防卫的责任

刑法中偶然防卫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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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法 中偶 然防卫 的责任
柳 i 君
( 1 1 0 0 3 6 辽 宁大学法学院 辽宁 沈 阳 )
摘 要 :偶然 防卫是 严格 有别 于 正 当防卫 的一种 犯 罪类 型 , 的 生命 就 无 刑法 保 护 的必 要 。此 外 ,肯 定 偶然 防卫 要 求 甲在 客 本 文从 防卫 意 识 理论 、法 益 的衡 量 、 以及 社 会 实 效 方 面将 肯 定 观上 保 护 了 丙免 受 乙 的不 法侵 害 ,换 言之 ,乙 的犯 罪 行 为 未发 偶 然 防卫 刑 事 责 任 的合 理 之 处进 行 了简 单 的论 证 ,希 望 能对 我 生 实 害 结 果 。但 不 能想 当然 的就认 为 在 不 考 虑 甲参 与 的 情 况下 国刑 事 司法 实践提 供 些许 有益 借鉴 。 丙 的死 亡 就是 乙所 实 施 行 为 的必 然 逻辑 结 果 ,乙完 全 有 可 能构 关 键 词 :偶然 防卫 ;法益 ;行 为无 价值 ;结果 无价值 成 犯 罪 未遂 或 中止 ,仅 仅 依 靠 司法 机 关 的 事后 判 断 就 否定 防卫 行 为 人 甲的刑 事 责 任 ,将 乙的 生命 法 益 不 能 与丙 等 同待 之有 违 偶 然 防 卫 是 指行 为 人 故 意 或 过失 的侵 害 他 人法 益 的行 为 , 公 平 、公 正 的价 值 理念 和刑 法适 用 必 要 性 的要 求 。 生命 是 人 格 符 合 了 正 当 防卫 的客 观 情 况 。例 如 ,甲在 枪 击 乙 时 ,乙 刚 好正 的基 本 要 素 ,其 本 质是 不 可 能用 任 何 尺 度 进行 比较 的 ,法 秩 序 持 枪 对 丙实 施 故 意 杀 害 的行 为 , 甲对 此 却 一 无所 知 。偶 然 防卫 不 允许 将人 的生 命作 为实 现任 何 目的的手 段 。 相 比一般 的正 当防 卫行 为在 认 定 起来 要 复 杂 的 多 ,存 在 的 争议 另 一 方 面 , 防卫 行 为人 在 实 施 完 犯罪 活动 之 后 ,被 司法 机 也 较 多 。纯 粹 行 为无 价 值 理 论 以行 为 本 身 和行 为 人 的主 观 内容 关 进 行 侦查 和 移 送 审查 起 诉 的过程 中 ,一旦 知 晓 其 犯 罪行 为客 为评 价 中心 来理 解违 法性 实质 ,主张 防卫 意识 必要 说 的人认 为 : 观 上偶 然 的符 合 了偶 然 防卫 的成 立 条 件便 要 求 对 其 进 行无 罪 开 偶 然 防卫 缺 乏 防 卫 意识 ,事 实 上造 成 了实 害结 果 ,故 行 为人 的 释 ,司法 机 关 机械 的依 照 结果 无 价 值 理论 作 了撤 销 案件 或 不 起 偶 然 防卫 行 为 成 立 故 意犯 罪 。结 果 无 价值 理论 则 从 偶 然 防卫 缺 诉 的处 理 ,偶 然 防卫 在 这 种情 形 下 很 显然 有 被 当作 工具 使 用 的 乏结 果无 价值 ,因而缺 乏违 法性 的角 度 出发 , 不 认 为成立 犯 罪 。 嫌 疑 。刑 法 的 预 防 目的无 法 实 现 ,犯 罪行 为人 重 返 社 会 ,社 会 结 果 无价 值 论 的观 点 有 失公 允 。 在上 述 例 子 中 ,甲射 杀 乙 安定 无法 得 到保 障 。 的 行 为 因为 在 客 观 上避 免 了丙 的死 亡 而 归 于无 罪 ,是 将个 人 的 相 较 而 言 ,以 行 为无 价 值 理 论 为 中心 来 解 释偶 然 防卫 则 实 私 行为 摆 放 在 了 法 益保 护 体 系 的核 心 ,颇 有 点 以私 法 代公 法 之 有 可 圈可 点 之 处 。客 观 评 价 ,偶 然 防卫 的防 卫 行 为人 在 主 观 上 嫌 。相 反 ,肯 定 偶 然 防 卫行 为人 的客 观法 益 侵 害 事 实并 追 究 其 却 有犯 罪 故 意 ,客 观 层 面也 出现 了实 害结 果 并 且 对违 法 阻 却 事 刑事 责任 ,才 能更 好 的迎 合 国民法 的情 感 ,合 理性更 强 。 由无 认 识 上 的 可 能性 ,无 论 从 传 统 的刑 法 四要 件 理论 还 是 德 日 根据 刑 法第 2 0条 的规 定 ,正 当 防卫 是 指为 了保 护 国家 、公 刑法 的三 阶 层 理论 来 讲 ,防卫 行 为人 的行 为 完 全符 合 故 意 犯 罪 共 利 益 、本人 或他 人 的 人 身 、财 产 和其 他 合 法 权 利免 受 正 在 进 的构 成 要 件 。 至于 行 为人 主观 认 识 之外 的客 观 事 实完 全 可 作 为 行 的不 法 侵 害 ,而 采 取 的制 止 不 法 侵 害 的行 为 。 从文 义 解 释 的 其酎 隋的量刑依据来考察。 角度 来 讲 ,成 立 正 当防 卫 的前 提 是 要 具有 防卫 意 识 ,包 括 出于 肯定 偶 犯 防 卫 承担 刑 事 责 任 同样 也 是 罪 刑法 定 原 则 的 应有 保 护 国家 、公 共 利 益 、本 人 或 他 人 人 身 、财 产 权 利 的 主观 心 态 之 义 。 “ 法 无 明文 规定 不为 罪 ,法无 明文 规 定 不 处罚 。” 罪刑 作 为 防卫 意志 ;对违 法侵 害 事实 的直 接客 观感 知 当做 防卫认 识 。 法 定 要 求 定 罪处 罚 都 要 有成 文 刑 法作 为依 据 使 尉 。刑 法 总 则对 我 国 的传 统 刑 法理 论 认 为 , 只有 具有 主观 的合 法 性要 素 时 才 能 正 当防 卫 、 紧急 避 险 以及 与 其 相 关 的过 当、不 适 时 等 情 况都 有 成 立 正 当防卫 。但 出于现 实情 况 的考虑 ,为有 助 于将 出于兴 奋 、 介 绍 ,但 是偶 然 防 卫 却处 境 尴 尬 ,无 可 适 用 的 现有 法 律 条 文 , 愤 怒 等 所 进行 的 防卫 行 为也 收归 正 当 防卫 的范 畴 ,故 将 正 当 防 理 论 界 到 作 了一 些 探 讨并 形 成 了不 少有 益 借 鉴 ,却 也 存 有 激烈 卫 意 识 的 侧 重 点放 到 了防卫 认 识 上 。换 句 话 说 ,只要 行 为 人认 的争 论 。否 定 偶 然 防卫 的违 法 与有 责 性 无 疑 与罪 刑 法 定 主 义 的 识 到 自 己的行 为 是 与 正 在进 行 的 不法 侵 害 相 对抗 时就 应 认 为具 要 求 有 所 抵触 ,另 一方 面也 会 客 观挑 战 一 般公 民对 法 公 平 、正 有 防 卫 意 识 。尽 管 国外 刑 法 对 此 争论 激 烈 ,并衍 生 出防 卫 意识 义 形 象 所 形成 的法 的情 感 ,因 为一 般 人 会很 难 去 想 象 典 型 的故 不 要 说 和 必要 说 两 种 流 派观 点 ,但 纵 观 我 国刑法 理 论 界 和 实务 意 犯 罪 背后 的复 杂 法 益置 换 原 理 ,且 为 颇有 争 议 尚未 为 大众 普 界 ,现 阶段 至 少 将 具有 防卫 认识 作 为 认 定 正 当 防卫 的前 提 主观 遍 接 受 的 学术 理 论 观 点 。从 另一 层 面 来 讲 ,偶 然 防 卫严 格 有 别 合 法性 要素 是必 要 与合 理 的。 于 正 当 防 卫 ,在 现 实生 活 中的发 生 机 率 很 低 ,将 这 种低 概 率 事 同样 从 文 义解 释 的角 度 反 观偶 然 防卫 ,偶 然 防卫 的 成 立对 件 类 型 化 为违 法 阻 却事 实 与 刑 事立 法 机 理 不 相适 应 ,很难 收到 于 防 卫 行 为人 是 否 具 有 防卫 意 识 并不 作 要 求 ,事 实上 ,偶 然 防 立 法效果 与 社会 效果 的统 一 。 卫 的 防卫 行 为 人 也 确 实不 可 能 存 在 防卫 意 识 。既 然 现 阶段 我 国 参 考文 献 : 刑 法 理论 界 将 具 有 防卫 认 识 作 为正 当防 卫 成 立 的最 起 码 的 主观 【 1 ] 张明楷 . 刑 法学 . 法律 出版社 . 2 0 1 1 . 合法 性要 素 , 故应 将偶 然 防卫严 格 区别 于正 当防卫 的体 系设 置 , 作者 简 介 : 排 除 其作 为违 法 阻 却 事 由 的可 能 性 。再 者 ,防卫 过 当 、防卫 不 柳 呈君 ( 1 9 8 8 . 1 2~) , 男, 山 东聊 城 人 辽宁 大学 法学 院在 读研 适 时 虽可 依 据 行 为人 主观 上 的故 意 或 过 失 而被 认 定 为 相关 犯 罪 究 生 。 但 同 时刑 罚 适 用 上 却可 作 从 轻 、减 轻 处 罚 的酌 情 处 理 ,原 因无 不 在 于其 主观 防 卫 意 志 的存 在 。相 比之 下 ,偶 然 防 卫行 为 人 主 观 上 既无 防卫 认识 又无 防卫 意 志 ,客 观 上也 不 存 在 他 人对 其 实 施 不 法侵 害 ,很 难 说 偶 然 防卫 行 为 人 在 违法 性 与 有 责 性上 存 在 值得 减轻 或免 除 处罚 的理 由。 否认 偶 然 防卫 成 立犯 罪 的观 点 主要 来 自结 果 无 价 值论 。其 支持 者 认 为 ,虽 然 防 卫 行 为人 具 有 犯 罪 的故 意 ,但 其 客 观 行 为 却没 有 侵 犯 刑 法所 要 保 护 的 法益 。诚 然 ,犯 罪 的 实质 是 法 益 侵 害性 , 但如 何界 定这 里 所谓 的刑 法所 保护 的法 益却 存在 着 问题 。 还是 从 上 述 甲射 杀 乙从 而在 客 观 上 避免 了丙 死 亡 的偶 然 防 卫 案 例 来 说 ,丙 的生 命 是 刑法 所 要 保 护 的法 益 自无 异 议 ;但 仅 在进 行 犯 罪 的 实行 行 为 尚未 出现 实 害 结 果 的 乙 的生 命 权 如何 定 位 ? 在 甲对 客 观违 法 事 实 毫 无认 识 可 能 性 的前 提 下 ,很 难 说 此 时 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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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然防卫是否构成犯罪
一、基本案情
案例一,甲乙共谋抢劫丙,丙反抗,三人发生争斗。

甲抱住丙,乙拿刀捅丙,结果丙一闪捅到了甲,甲死亡。

案例二,张某李某两人有仇,张某计划杀李某。

一日夜间张某看见一个背影确认为李某,后开枪杀李某并将其击毙。

而此时李某正在对一夜间下班的女青年实施强奸。

二、分歧意见
案发后,对上述两个犯罪嫌疑人丙伤害甲的行为和张某杀害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以行为无价值为中心理解违法性实质,主张防卫意识必要说的人认为,偶然方位行为没有防卫意识,事实上也发生了结果,故成立犯罪既遂。

即丙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即遂,张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即遂。

第二种意见主张违法性的依据不仅在于行为无价值而且在于结果无价值的人认为,在偶然防卫的场合,虽然具有行为无价值(行为人具有恶的故意),但由于其结果是正当的,因而缺乏结果无价值,只能成立犯罪未遂。

即丙与张某分别构成故意伤害的未遂和故意伤人的未遂。

第三种意见重视结果无价值的人认为,偶然防卫如同将尸体当做活人进行射击,虽然具有故意,也存在法益侵害的
危险,但没有“违法的结果”,故只能成立犯罪未遂。

第四种意见中坚持结果无价值的观点认为,偶然防卫缺乏结果无价值(结果是正当的),因为缺乏违法性,所以不成立犯罪。

三、笔者的观点
笔者认为,认定上述犯罪嫌疑人能否构成犯罪即解决偶然防卫是否能构成犯罪。

根据大陆法系刑法理论,偶然防卫是指“紧迫不正的侵害虽然现实存在,但不知侵害存在而实施侵害行为,结果产生与正当防卫相同的情形的场合”。

依据这一定义,偶然防卫的构成要件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客观上存在“紧迫不正”的侵害。

这是构成偶然防卫的首要条件。

如果客观上并不存在紧迫不正的侵害,行为人故意加害或者误以为存在紧迫不正的侵害而加以“反击”的,则分别成立故意犯罪和假想防卫。

第二,主观上并没有意识到“紧迫不正”的侵害。

这是构成偶然防卫的主观要件。

如果行为人认识到了“紧迫不正”的侵害而反击的,则可成立正当防卫。

也就是说,虽然客观上存在“紧迫不正”的侵害,但行为人对此一无所知。

第三,行为人所实施之行为在客观上阻止了不法侵害。

这是构成偶然防卫的结果要件。

如果行为并没有阻止不法侵害,那么就根本谈不上防卫问题,可直接认定为犯罪行为。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所谓偶然防卫,是指行为人不知道他人正在实行不法侵害行为,其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欠缺防卫意思的不法侵害行为,在客观上恰好制止了此人的不法侵害的情形。

首先,偶然防卫是一种不法侵害行为,这种不法侵害既可以是故意的,同时又可以是过失的;其次,偶然防卫欠缺防卫意思,也就是说行为人的行为并不是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其行为或是存在不法侵害的目的,或者根本没有任何目的;再次,偶然防卫还有一个条件,即行为人不知道他人正在实行不法侵害,也即行为人对行为的环境没有正确的认识,或者存在错误的认识;最后,“行为人的不法侵害行为正好制止了他人的不法侵害,偶然防卫之所以有研究的意义,就在于它有一定的积极的社会效果,行为人的行为虽是一种不法侵害行为,但其客观上却有应予以肯定评价的价值”。

对于偶然防卫到底是何种性质的行为,学者们有不同的观点。

在日本刑法理论中,第一种观点认为,防卫意思不是正当防卫的必要条件,因此,偶然防卫仍不失为正当防卫;第二种观点认为,违法的本质在于结果无价值,而偶然防卫的结果保卫了合法利益,因而不具有违法性;第三种观点认为,偶然防卫不是正当防卫,不阻却行为的违法性;第四种观点是所谓的“二分说”,即对保护他人利益的偶然防卫应视为正当防卫,以无罪论处,对保护自己利益的偶然防卫则
以犯罪论。

笔者认为,由于偶然防卫行为所造成的结果(致不法侵害人伤亡等),在客观上被法律所允许,而且事实上保护了另一种法益,故将该行为认定为犯罪即遂存在疑问。

如果考虑行为无价值,将偶然防卫行为认定为犯罪未遂,也未尝不可。

但笔者坚持结果无价值论,主张偶然防卫行为不成立犯罪。

因为虽然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但其客观行为没有侵犯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相反刑法还允许以造成损害的方式保护另一法益。

概言之,偶然防卫行为缺乏法益侵害性(类似于不可罚的不能犯)。

退一步而言,从刑法第20条的表述来看,防卫意识似乎是正当防卫的必要条件;但这并非意味着不具有防卫意识的行为必然成立犯罪。

换言之,即使认为偶然防卫不成立正当防卫,也不能因为它不是正当防卫便直接以犯罪论处。

基于同样的理由,过失行为制止了不法侵害的,也成立正当防卫。

四、偶然防卫的处理
在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基于对偶然防卫性质、正当防卫是否必须以防卫意识为必要以及违法性本质的不同认识,对如何处理偶然防卫,大体上有以下几种学说:第一,不可罚说。

此说主要基于正当防卫之防卫意识不要说或者违法的本质在于结果无价值之立场,认为偶然防卫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以及偶然防卫制止了不法侵害,保护了合法利益,
不存在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造成侵害的结果之结果无价值,认为不应该处罚偶然防卫。

第二,犯罪既遂说。

此说基于正当防卫之防卫意识必要说或者违法的本质在于行为无价值之立场,认为偶然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同时偶然防卫也发生了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因而也能肯定其结果无价值,应按既遂犯处罚。

第三,未遂说或准用未遂处罚规定说。

此说主要基于正当防卫之防卫意识必要说之立场,认为偶然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欠缺结果的违法性,而属于违法行为之“对象不能犯”,成立未遂犯,按未遂犯处理或准用未遂的处罚规定处理。

第四,二分说。

此说认为,对那种保护他人利益的偶然防卫应以无罪论处,而对保护本人利益的偶然防卫,则按未遂犯处理。

对于偶然防卫的处理问题,我国只有少数学者进行了研究。

他们从刑法规范的规定以及行为的主客观统一等方面首先论证了成立正当防卫必须以防卫意识为必要,进而认为偶然防卫由于不具有防卫意识,肯定不是正当防卫,而是具备犯罪构成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

在认定偶然防卫具备犯罪构成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基础上,他们认为,在偶然防卫的场合,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并在这种故意的支配下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行为,而且已经引起了预期的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的发生,其行为完全符合犯罪既遂的特征,因而对偶然防卫应按犯罪既遂处罚。

但是笔者认为偶然防卫刑事责任的认定应当坚持结果无价值论,即偶然防卫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以及偶然防卫制止了不法侵害,保护了合法利益,不存在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造成侵害的结果之结果无价值,认为不应该处罚偶然防卫。

综上,以上两个案例中丙伤害甲的行为和张某杀害李某的行为笔者认为不构成犯罪。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方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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