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然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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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然防卫的法律后果(3篇)

偶然防卫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偶然防卫是指在不具有防卫意识的情况下,由于某种原因,偶然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进行了阻止或反击,从而保护了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刑法中,偶然防卫的法律后果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

本文将从偶然防卫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偶然防卫的概念及构成要件1. 概念偶然防卫是指在不具有防卫意识的情况下,由于某种原因,偶然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进行了阻止或反击,从而保护了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2. 构成要件(1)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这是偶然防卫的前提条件,如果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或者尚未开始,就不能构成偶然防卫。

(2)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且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3)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在偶然防卫的情况下,防卫行为仍然要符合刑法规定的必要限度。

(4)防卫人主观上不具有防卫意识:这是偶然防卫与正当防卫的关键区别,偶然防卫的主观上并不具有防卫意识。

三、偶然防卫的法律后果1. 无罪或免除处罚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偶然防卫,如果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且防卫人主观上不具有防卫意识,则可以认定为无罪或免除处罚。

这是对偶然防卫的法律后果的基本规定。

2. 轻微伤害的民事赔偿如果偶然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轻微伤害,防卫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这是对偶然防卫行为造成损害后果的一种补偿方式。

3. 责任追究与从轻处罚在特定情况下,如果偶然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且防卫人具有明显过错的,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轻处罚。

这是对偶然防卫行为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一种处罚方式。

4. 自首与立功对于偶然防卫行为,如果防卫人主动投案自首或提供重要线索,协助司法机关侦破案件,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案例分析案例:甲在与乙发生争执的过程中,乙突然拿出匕首刺向甲,甲在慌乱中抓起一把椅子砸向乙,乙倒地不起。

事后,甲发现乙已死亡。

偶然防卫的学说

偶然防卫的学说

偶然防卫的学说
偶然防卫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法益的行为,符合了正当防卫的情况,客观上起到了人身防卫的效果。

关于偶然防卫有以下两种学说:
- 结果无价值论:认为一个行为是好是坏取决于其客观结果,如果客观上制造了好的结果,那么这个行为就是好的,不是犯罪。

在丙的案件中,丙并不知道甲在杀人,但其杀人行为客观上救了乙一命,制造了好的结果,其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应为无罪。

- 行为无价值论:认为一个行为是好是坏不在于结果,而在于行为本身,不能以成败论英雄,行为好坏在于它有没有制造法益侵害性。

在丙的案件中,丙只是为了杀甲,其行为是坏行为,不成立正当防卫,应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偶然防卫的认定可能存在差异,如果在现实生活中遇到相关案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法官。

偶然防卫下的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的分析

偶然防卫下的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的分析

偶然防卫下的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的分析摘要:在偶然防卫中,防卫意思是否必要的争论背后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的争论。

法益观及对违法性认识的不同是行为无价值和结果无价值争论的重点。

对比两者的刑法目的认识及所持的价值观,行为无价值论更符合我国的刑法实践,具有合理性。

关键词:行为不价值;结果无价值;偶然防卫;违法性一、防卫意思必要说和防卫意思不要说所谓偶然防卫,是指行为人在客观上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了防卫的行为,但在主观上并没有防卫的意识。

在教学案例中我们对于偶然防卫这一问题进行讨论时,通常是以如下案例作为标准来进行讨论:“甲故意杀害了丙,但事实上丙当时正在故意杀害乙,甲的行为保护了乙的生命,但甲对于丙正在杀害乙的情况并不知晓。

”基于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出,甲虽然在客观上作出了保护乙的行为,但其主观上不具有防卫的意图。

也就是甲不具备正当防卫构成要件中的意志因素。

针对以上案例,是否可以成立正当防卫的争论点就在于是仅仅存在客观上属于防卫的行为即可,还是必须存在防卫的意图和动机。

由此也就出现了当前的两种观点,即防卫意思必要说和防卫意思不要说。

(一)防卫意思必要说防卫意识必要说强调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相统一。

在发生不法行为时,行为人应当对行为及可能造成的客观结果有所认识。

即违法性判断要同时判断行为(包括主观违法要素)和结果。

故意和过失是主观违法要素。

与之相对应,阻却违法事由,同样需要主观阻却违法要素。

因此正当防卫的成立需要具有防卫意识。

(二)防卫意思不要说防卫意识不要说认为,违法性实质是法益的侵害。

没有侵害或者危险的行为,即使内心为恶,不具违法性,刑法也不处罚。

防卫者无需具备防卫意识,只需要观察是否对不法侵害进行防卫即可。

以上可以看出,防卫意思说强调规则的重要性,而防卫意思不要说更注重对于法益的保护。

从两者的区别我们可以看出,是出于对违法性和刑法的目的的不同。

事实上,对于防卫意思必要说和防卫意思不必说的争论,背后更是行为无价值于结果无价值的争论。

偶然防卫是否构成犯罪

偶然防卫是否构成犯罪

偶然防卫是否构成犯罪一、基本案情案例一,甲乙共谋抢劫丙,丙反抗,三人发生争斗。

甲抱住丙,乙拿刀捅丙,结果丙一闪捅到了甲,甲死亡。

案例二,张某李某两人有仇,张某计划杀李某。

一日夜间张某看见一个背影确认为李某,后开枪杀李某并将其击毙。

而此时李某正在对一夜间下班的女青年实施强奸。

二、分歧意见案发后,对上述两个犯罪嫌疑人丙伤害甲的行为和张某杀害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以行为无价值为中心理解违法性实质,主张防卫意识必要说的人认为,偶然方位行为没有防卫意识,事实上也发生了结果,故成立犯罪既遂。

即丙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即遂,张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即遂。

第二种意见主张违法性的依据不仅在于行为无价值而且在于结果无价值的人认为,在偶然防卫的场合,虽然具有行为无价值(行为人具有恶的故意),但由于其结果是正当的,因而缺乏结果无价值,只能成立犯罪未遂。

即丙与张某分别构成故意伤害的未遂和故意伤人的未遂。

第三种意见重视结果无价值的人认为,偶然防卫如同将尸体当做活人进行射击,虽然具有故意,也存在法益侵害的危险,但没有“违法的结果”,故只能成立犯罪未遂。

第四种意见中坚持结果无价值的观点认为,偶然防卫缺乏结果无价值(结果是正当的),因为缺乏违法性,所以不成立犯罪。

三、笔者的观点笔者认为,认定上述犯罪嫌疑人能否构成犯罪即解决偶然防卫是否能构成犯罪。

根据大陆法系刑法理论,偶然防卫是指“紧迫不正的侵害虽然现实存在,但不知侵害存在而实施侵害行为,结果产生与正当防卫相同的情形的场合”。

依据这一定义,偶然防卫的构成要件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客观上存在“紧迫不正”的侵害。

这是构成偶然防卫的首要条件。

如果客观上并不存在紧迫不正的侵害,行为人故意加害或者误以为存在紧迫不正的侵害而加以“反击”的,则分别成立故意犯罪和假想防卫。

第二,主观上并没有意识到“紧迫不正”的侵害。

这是构成偶然防卫的主观要件。

如果行为人认识到了“紧迫不正”的侵害而反击的,则可成立正当防卫。

刑法偶然犯罪

刑法偶然犯罪

刑法学课程期末作业论文题目:浅析偶然防卫任课教师:张秀玲(副教授)学院名称:法学院专业名称:诉讼法学学生学号:31004029学生姓名:李杰完成时间:2013年6月18日目录摘要 (1)前言 (2)一、偶然防卫的概念 (2)二、偶然防卫的性质 (3)(一)防卫意识必要说 (3)(二)防卫意识不要说 (3)三、偶然防卫处断之界定 (3)(一) 偶然防卫的处断问题在德日刑法学界中的分歧 (3)(二)偶然防卫处断问题在我国刑法学界的争论 (4)(三)本文观点 (5)四、结语 (5)参考文献: (6)浅析偶然防卫摘要偶然防卫理论是刑法学中的一个重要理论,对其正确定性,有助于对相关理论的掌握,同时对于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难题也能提供相应的理论依据。

本文将以结果无价值为视角,对偶然防卫的概念、性质及处断进行分析,个人最终认为偶然防卫不能简单的认定为正当防卫或犯罪既遂,因视具体情况具体定性。

关键词:正当防卫、偶然防卫、结果无价值、性质、处断前言正当防卫不具有刑事违法性,这已经得到学界的一致认可,但对于防卫意识的必要性,目前学界存在争议。

这一争议直接影响到对正当防卫相关问题的研究,其中就包括偶然防卫,所以分析偶然防卫的概念、性质,确定其如何定性及处罚,有助于正确理解和认识正当防卫。

以下,本文将对偶然防卫的相关问题展开分析:一、偶然防卫的概念偶然防卫,顾名思义在外观上和正当防卫相似,客观上都表现为防卫行为,即针对侵害的防卫行为,但这种所谓的防卫行为则是偶然的。

对偶然防卫的定义理论界存在争议,争议集中在偶然防卫是否包含过失的主观心态,有学者认为,“偶然防卫是指行为人故意对他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巧遇对方正在进行可以成为正当防卫起因的不法侵害,其行为客观上制止了他人的不法侵害的情况”①。

另有学着认为,“偶然防卫是指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法益的行为,符合了正当防卫客观条件的情况”。

②本文认为,偶然防卫是指“行为人在对他人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没有防卫意识的情况下,故意或者过失地对不法侵害人实施了侵害行为,其行为在客观上恰好制止了不法侵害人的加害行为。

公务员《判断推理》通关试题每日练(2020年05月24日-6244) - 判断推理

公务员《判断推理》通关试题每日练(2020年05月24日-6244) - 判断推理

公务员《判断推理》通关试题每日练(2020年05月24日-6244) -判断推理---------------------------------------1:偶然防卫是指在客观上被害人正在或即将对被告人或他人的人身进行不法侵害,但被告人主观上没有认识到这一点,出于非法侵害的目的而对被害人使用了武力,客观上起到了人身防卫的效果。

根据上述定义,下列行为不属于偶然防卫的一项是()。

单项选择题A、甲正准备枪杀乙时,丙在后面对甲先开了一枪,将其打死。

而丙在开枪时并不知道甲正准备杀乙,纯粹是出于报复泄愤的目的杀甲,结果是保护了乙的生命B、甲与乙积怨很深,某日发生冲突后,甲回家拿了手枪打算去杀乙,两人在路上正好碰上,甲先开枪杀死了乙,但开枪时不知乙的右手抓住口袋中的手枪正准备对其射击C、甲身穿警服带着电警棍,冒充警察去“抓赌”,甲抓住乙搜身时,乙将甲打伤后逃离,甲未能得手D、甲与乙醉酒后发生激烈冲突,两人相互厮打至马路上,正当甲要捡起路边砖头击打乙时,围观人群中有人喊“警察来啦”,甲受惊吓不慎跌落路边河沟溺水身亡,乙安全无事2:大多数人都熟悉安徒生童话《皇帝的新衣》,故事中有两个裁缝告诉皇帝,他们缝制出的衣服有一种奇异的功能:凡是不称职的人或者愚蠢的人都看不见这衣服。

以下各项陈述都可以从裁缝的断言中逻辑地推出,除了()。

单项选择题A、凡是不称职的人都看不见这衣服B、有些称职的人能够看见这衣服C、凡是能看见这衣服的人都是称职的人或者不愚蠢的人D、凡是看不见这衣服的人都是不称职的人或者愚蠢的人3:从所给的四个选项中,选择最合适的一个填入问号处,使之呈现一定的规律性。

()单项选择题A、B、alt=\C、/>D、E、alt=\4:文学批评,是文艺科学一个具有独立性的重要内容。

是对作家作品进行系统地、科学地、深入地分析研究,即阐释作品的意义,评定其价值,以发挥作品的社会作用,又帮助作者总结创作经验,指导读者文学欣赏,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和针对性。

法考偶然防卫的观点

法考偶然防卫的观点

法考偶然防卫的观点法律中规定了防卫的情节,其中包括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偶然防卫。

而偶然防卫是指在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时发生的意外结果,这种情况下的防卫行为并不构成犯罪。

下面将对偶然防卫的观点进行探讨,以期对相关法规提供理解和指导。

首先,偶然防卫在法律上被认为是合法的一种行为。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当人们面临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时,由于情况紧急或者无法预见,可能发生的意外结果不会被追究其刑事责任。

这意味着在不构成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人们有权利采取合理的手段来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其次,偶然防卫主要基于现场的紧急情况。

当遇到突发事件或危险时,人们常常无法事先预测和计划自己的行动。

在这种情况下,人们的反应往往是本能的,根据周围环境和状况来决定采取何种防卫措施。

偶然防卫正是基于这种情况下的行为结果,并不对其产生法律处罚。

此外,偶然防卫需要在必要和合理的范围内进行。

虽然偶然防卫是被法律认可的,但也不意味着人们可以任意采取任何手段来进行防卫。

作为一种合法防卫行为,它仍然必须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并且不能超出必要的程度。

这意味着在防卫行动中,应尽量避免过度使用暴力或危害他人的安全。

最后,偶然防卫的审判标准是合理性和必要性。

当法律界评判一个防卫行为是否属于偶然防卫时,主要考虑的是行为人在紧急情况下的合理反应和行动是否符合必要性原则。

这包括了行为人在情况紧急时的理性判断、防卫手段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等方面。

只有在这些标准下,才能确保偶然防卫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总结来说,偶然防卫作为法律上的一种行为,被视为合法的防卫行为。

然而,它仍然需要在紧急情况下,在必要和合理范围内进行,并且符合法律对其合理性和必要性的要求。

只有在这些条件下,偶然防卫才能真正符合法律的规定,保护人们在面临危险时的合法权益。

论偶然防卫

论偶然防卫

论偶然防卫文章概述了偶然防卫的概念及特点,论证了偶然防卫性质,论述了偶然防卫的分类,对偶然防卫处断提出个人见解:笔者赞成对于偶然防卫的处断应该分情况而定,即按照偶然防卫的不同情况进行区分性处理。

标签:偶然防卫;偶然防卫的处断一、偶然防卫的概念及特点1、偶然防卫是指“行为人故意对他人实施犯罪时,巧遇对方正在进行可以成为正当防卫起因的不法侵害,其行为客观上制止了他人的不法侵害的情况”。

[1]2、偶然防卫是指“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法益的行为,但行为在客观上发生了防卫效果的情况”。

[2]3、偶然防卫是指“行为人出于一定的犯罪故意实施其行为,但行为在客观上发生了防卫效果的情形”。

[3]4、偶然防卫是指“故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巧合了正当防卫的客观条件”。

[4]5、偶然防卫是指“行为人不知道他人正在实施不法侵害,而故意对其实施侵害的行为,结果正好制止了不法侵害,并且防卫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5]6、偶然防卫是指“行为人故意对他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巧遇他人正在进行不法侵害,其行为客观上制止了他人的不法侵害的情况”。

[6]综上六种观点所述,我国刑法学界虽然对偶然防卫存在一定的分歧,同时又是相互重叠交叉的,总结起来就是只要侵害人的不法侵害客观现实存在,主观上未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具有现实发生的不法侵害,与此同时侵害人在客观上又阻却了被侵害人的不法侵害行为从而保护了其他法益,就符合了我国刑法学界对偶然防卫的基本认识。

笔者认为:侵害人不具有防卫的意图而对正在实施不法侵害的被侵害人实施了加害行为从而在客观上终止了该不法侵害的发生就是偶然防卫。

基于此偶然防卫有以下特点:1、不法侵害正在发生,如果一个不法侵害不处于正在发生的情况时,则行为人就属于刑法上的故意犯罪或者过失犯罪,同时也意味着行为人会认为存在了不法侵害,而此时对不存在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就成立了假想防卫。

因而,偶然防卫必然要求不法侵害行为正在发生。

2、行为人缺乏防卫意图,所谓防卫意图,是指行为人是否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发生,因此防卫意图是否存在直接影响到行为人是否构成偶然防卫。

偶然防卫案例

偶然防卫案例

偶然防卫案例在日常生活中,偶然防卫案例时有发生,而人们对于偶然防卫的认识和理解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偶然防卫是指在紧急情况下,为了制止正在侵害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的不法侵害行为,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但由于紧急情况的特殊性,导致其行为超出了正常的防卫限度。

那么,在法律上,对于偶然防卫行为又是如何规定的呢?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偶然防卫行为,法律是予以一定程度的宽容和保护的。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制止不法侵害行为,采取的防卫行为超出了正常的防卫限度,但是其行为仍然符合正当防卫的要求,即是为了制止正在侵害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的不法侵害行为,采取的防卫行为是必要的,并且是在紧急情况下做出的。

因此,法律对于偶然防卫行为是予以一定程度的宽容和保护的。

其次,对于偶然防卫行为,法律也规定了其在刑事责任上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偶然防卫行为,如果其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要求,即是为了制止正在侵害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的不法侵害行为,采取的防卫行为是必要的,并且是在紧急情况下做出的,那么,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

但是,如果偶然防卫行为超出了正常的防卫限度,即是其防卫行为明显过当,且不符合正当防卫的要求,那么,其行为就构成过当防卫,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最后,对于偶然防卫行为,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也需要有正确的认识和理解。

在面对紧急情况时,我们可以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我们的防卫行为要符合正当防卫的要求,即是为了制止正在侵害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的不法侵害行为,采取的防卫行为是必要的,并且是在紧急情况下做出的。

在行使防卫权利的同时,我们也要注意不要超出正常的防卫限度,以免构成过当防卫,承担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偶然防卫是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必要防卫行为,法律对其予以一定程度的宽容和保护。

但是,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也需要正确理解和认识偶然防卫行为,避免超出正常的防卫限度,以免承担刑事责任。

偶然防卫论(一)解析

偶然防卫论(一)解析

偶然防卫论(一)【摘要】偶然防卫理论是刑法学中的一个重要理论,对其正确定性,不仅对于完善刑法相关理论有着重要的意义,同时,对于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难题也能提供相应的理论依据。

本文将从行为无价值为视角,对偶然防卫的概念、性质以及如何出发展开分析,并提出相应观点,以期能够该问题的研究尽绵薄之力。

【关键词】偶然防卫;行为无价值;性质;处罚【正文】引言各国刑事立法当中都有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并将其作为阻却违法或责任的事由。

在正当防卫理论研究中,往往会遇到的一个相关联的概念就是偶然防卫。

那么,什么是偶然防卫,它具有怎样的性质,是否该对这种行为进行处罚以及如何进行处罚就是必须要明确的。

以下,本文将对偶然防卫的相关问题展开分析。

一、偶然防卫的概念关于偶然防卫的概念,面前我国刑法学界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偶然防卫是指“行为人故意对他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巧遇对方正在进行可以成为正当防卫起因的不法侵害,其行为客观上制止了他人的不法侵害的情况”。

[1]第二,偶然防卫是指“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法益的行为,符合了正当防卫客观条件的情况”。

[2]第三,偶然防卫是指“行为人出于一定的犯罪故意实施其行为,但该行为在客观上发生了防卫效果的情形”。

[3]第四,偶然防卫是指“故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巧合了正当防卫的客观条件”。

[4]第五,偶然防卫是指“行为人不知他人正在实行不法侵害,而故意对其实施侵害行为,结果正好制止了其不法侵害,并且没有超过防卫的必要限度的情形”。

[5]第六,偶然防卫是指“行为人故意对他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巧遇他人正在进行不法侵害,其行为客观上制止了他人的不法侵害的情况”。

[6]综合上述观点,我们可以看到学界对于偶然防卫概念的界定有以下共同之处:(一)存在着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如果没有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而行为人出于故意或者过失对他人实施侵害行为,对于偶然防卫问题就没有讨论的必要,而应该以故意犯罪或者假想防卫进行处理。

偶然防卫的概念

偶然防卫的概念

偶然防卫的概念
偶然防卫是指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而采取的自卫行为。

这种防卫行为通常是在无法预见的情况下发生的,因此被称为“偶然防卫”。

偶然防卫的概念源于古代的法律制度,当时人们普遍认为,当一个人面临生命威胁时,他有权利采取任何必要的手段来保护自己或他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这种观念在现代社会仍然存在,并被广泛接受和应用。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完善,对于偶然防卫的定义和适用范围也发生了变化。

现代法律通常要求人们在采取自卫行为时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和限制,以确保其合法性和合理性。

首先,偶然防卫必须是在紧急情况下发生的。

这意味着只有在面临直接的生命威胁或其他严重危险的情况下,才能采取自卫行为。

如果情况并不危急或者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解决,那么采取自卫行为就是不合适的。

其次,偶然防卫必须是必要的。

这意味着只有在没有其他选择的情况下,才能采取自卫行为。

如果存在其他可行的解决方案,那么采取自卫行为就是不必要的。

最后,偶然防卫必须是合理的。

这意味着采取的自卫行为必须是适当的、合理的和合法的。

如果采取的行为过于激烈或者超
出了必要的范围,那么就可能被认为是过度防卫或者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

总之,偶然防卫是一种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自卫行为,其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然而,在采取自卫行为时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和限制,以确保其合法性和合理性。

只有在符合这些条件和限制的情况下,才能被认为是正当的偶然防卫行为。

法考与司法考试刑法学习笔记之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下

法考与司法考试刑法学习笔记之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下

重点知识点正当防卫★★★★★(考察10次)(一级考点)01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1.防卫限度2.防卫过当3.不具备防卫主观条件的情形——偶然防卫【注意】通说观点:偶然防卫在不法层面上属正当防。

亦即,对于造成不法侵害人损害的结果,在不法层面上属正当防卫,是合法行为,不构成犯罪。

当然,如有造成其他法益侵害的可能性,对于其他危害结果可能构成不法。

【总结】偶然防卫与假想防卫。

相同点:在“制止不法侵害”这一句上,二者都没有做到主客观相一致。

区别在于:偶然防卫是,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主观上没有认识到这一点。

假想防卫是,客观上不存在不法侵害,主观上以为在制止不法侵害。

4.不具备防卫主观条件的情形——防卫挑拨真题与解析1(单选题)刘某持西瓜刀闯进超市抢劫,超市员工陈某反击。

二人扭打中,陈某夺下刀然后扔掉,碰巧砸中旁边的王某头部,致其重伤。

刘某未取得财物,见状逃跑,出了超市后骑自行车逃跑。

陈某追上,扑上前去,将刘某连人带车摔倒在地,刘某摔伤(轻伤),陈某也摔伤(重伤)。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刘某对王某的受伤负刑事责任B.陈某致王某受伤,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C.陈某致王某受伤,属于防卫过当D.刘某对陈某的重伤不负刑事责任,不构成抢劫罪致人重伤答案及解析【答案】D【考点】正当防卫、防卫过当、扭送【解析】刘某的抢劫行为与王某的重伤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刘某对王某的受伤不负刑责,A错误。

陈某造成无辜的王某受重伤的行为,属于对王某的误伤,这种误伤并非在防卫意图的支配下,因此,不属于正当防卫,也不具有防卫性质。

故BC项错误。

虽然司法解释规定,在财产犯罪中,不法侵害人虽已取得财物,但通过追赶、阻击等措施能够追回财物的,可视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

但本案中,不法侵害人刘某未取得财物而逃跑,此时陈某追赶,不存在夺回财物的问题,不是正当防卫,属于公民的扭送行为。

刘某单纯的逃跑导致扭送人受伤,该结果不能归属于刘某,因为刘某的逃跑行为本身不具有法益侵害性。

司法考试:偶然防卫专辑

司法考试:偶然防卫专辑

偶然防卫专辑一、概念偶然防卫,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没有维护合法利益免受不法侵害的主观意图,出于非法侵害的目的而对加害人使用了武力,然而其行为在客观上起到了人身防卫的效果。

即:行为人客观上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了防卫行为,但主观上没有防卫意识。

二、偶然防卫的类型总体上可以把偶然防卫分为两种类型:(一)保护他人利益的偶然防卫即偶然防卫在客观上产生了保护他人利益的效果。

例如,甲正准备枪杀乙时,丙在后面对甲先开了一枪,将其打死。

而丙在开枪时并不知道甲正准备杀乙,纯粹是出于报复泄愤的目的杀甲,结果却起到了保护乙的生命的作用。

(二)保护本人利益的偶然防卫也就是偶然防卫在客观上起到了保护本人利益的作用。

这又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误以为他人的非法行为是合法执行公务的行为而进行抵抗,结果正好起到了保护本人利益的作用。

例如,甲身穿警服带着电警棍,冒充警察去“抓赌”,甲抓住乙搜身时,乙将甲打伤后逃离。

乙的行为正好起到了制止不法侵害,保护本人利益的作用。

但他并不知甲是冒充警察进行抢劫的犯罪分子,也不是出于防卫意图进行反击的。

另一种情形是不知他人正在对自己实行不法侵害而出于犯罪目的对其实行侵害,但恰好制止了其不法侵害,保护了本人的利益。

例如,甲与乙积怨很深,某日发生激烈冲突后,甲回家拿了手枪打算去杀乙,两人在路上正好碰上,甲先开枪杀死乙但开枪时不知乙的右手已抓住口袋中的枪机正准备对其射击。

甲的偶然防卫行为正好保住了本人的生命。

另外,偶然防卫并不限于所谓故意的情形,而且还包括所谓的过失(或意外)的情形。

后者又为分两种类型:其一,丙正在非法杀丁时,在附近擦猎枪的乙因为疏忽(或者意外),枪支走火打中了丙,保护了丁的生命。

其二,甲因为疏忽(或者意外)误以为受到野兽的袭击而开枪,实际上袭击甲的不是野兽,而是人。

根据结果无价值论的无罪说,甲、乙的行为虽不属于正当防卫,但也不成立犯罪。

三、偶然防卫的定性总之,偶然防卫,因不具有防卫的意识,因此肯定不构成正当防卫。

论偶然防卫

论偶然防卫

论偶然防卫[摘要]偶然防卫作为正当防卫制度研究中的重要课题,是存在较大争议的。

偶然防卫的定性涉及到很多相关问题,本文尝试就这些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偶然防卫;结果无价值;行为无价值一、偶然防卫的概念偶然防卫,顾名思义,外观上和正当防卫一样,客观上都表现为防卫行为,即针对侵害的防卫行为,但这种所谓的防卫行为则是偶然的,即行为人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针对的是不法侵害,而是出于基于犯罪意思实施侵犯他人的行为,行为不经意间却有正当防卫的效果。

综上,所谓偶然防卫,是指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法益的行为,符合了正当防卫客观条件的情况。

比如甲故意枪击乙,乙刚好正在持枪瞄准丙实施故意杀人行为,但甲对乙的行为一无所知[1]。

下面分两方面具体予以阐述:一方面,行为人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实施了侵害他人法益的行为。

行为人基于其自由意志,在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的性质以及后果的基础上,在意志的控制下,选择了实施不法侵害行为。

从主观方面来看,完全符合犯罪的主观方面的特征。

另一方面,行为人的行为符合了正当防卫的客观条件。

就是说,行为人虽出于犯罪的意思实施了侵害行为,但是行为在客观上取得了制止他人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的效果。

二、有关偶然防卫性质的争议国外刑法理论关于这一问题有如下几种观点:以行为无价值理解违法性的实质,主张防卫意思必要说的人认为,偶然防卫行为人没有防卫意思,事实上发生了结果,成立犯罪既遂(观点一);主张违法性的根据不仅在于行为无价值而且在于结果无价值的人认为,在偶然防卫的场合,虽然具有行为无价值(行为人具有恶的故意),但是由于结果是正当的,因而缺乏结果无价值,只能成立犯罪未遂(观点二);重视结果无价值的部分人认为,偶然防卫如同将尸体当作活人进行射击,虽然具有杀人的故意,也存在法益侵害的危险,但没有“违法的结果”,故只能成立犯罪未遂(观点三);坚持结果无价值论的观点人认为,偶然防卫缺乏结果无价值(结果是正当的),因而缺乏违法性,所以不成立犯罪(观点四)[2]。

偶然防卫未遂处理

偶然防卫未遂处理

偶然防卫未遂处理第一种观点认为偶然防卫是指不知道他人正在实施不法侵害行为,故意对他人实施侵害行为,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起到了正当防卫的效果。

主观上有侵害他人的意思,只是发生了另外一种防卫效果,客观上起到了预防的作用,但是并没有对防卫的限度限制。

第二种观点认为偶然防卫是指行为人不知他人正在实行不法侵害,而故意对其实施侵害行为,结果正好制止了其不法侵害,并且没有超过防卫的必要限度的情形。

第二种观点相比第一种观点而言,加了一个没有超出必要限度这个要件。

第三种观点认为偶尔防卫构成正当防卫,具备正当防卫的要件形式,也即偶尔防卫里存在实际的不法侵害,而且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的行为正在进行当中,针对的对象是不法侵害人的行为,并没有涉及第三人的行为。

偶尔防卫同时具备这些条件,则构成正当防卫,称为违法阻却事由。

根据以上几种观点的解释,偶然防卫的处断可以分为既遂、未遂、无罪三种情况。

而笔者认为偶然防卫按照未遂处断比较合适。

偶然防卫按照未遂处理最典型的例子,甲持枪准备杀乙,不知情的丙将甲杀死,避免了乙被杀害。

在这个案例当中,对于丙将甲杀死的行为,是具有故意性质,只是相对于乙来说,又起到一个偶尔的防卫作用,但是丙并不是有意识地去避免乙被伤害,而仅仅是一种巧合。

因此,不能认为是正当防卫,而应该按照犯罪未遂处理。

偶然防卫可以说是千年难得一遇,但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刑法条文没有明文规定该如何处理,如果真有这种情况出现,岂不束手无策?虽然,对如何定论偶然防卫,在我国的刑法理论界存在了不同的观点,但是理论研究并不太多。

(二)偶然防卫应当具有下列构成特征基于以上的论述,偶然防卫应该具有下列特征:1.偶然防卫人对不法侵害人有侵害的故意,而不是过失,过失不构成偶然防卫,只是在客观上起到了正当防卫的效果。

2.不法侵害人也有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第三者行为存在,这与正当防卫的特征是一致的3.偶然防卫人在故意对被害人实施不法侵害时,并不知道不法侵害人正在侵害第三人。

偶然防卫案例

偶然防卫案例

偶然防卫案例最近,有一起名为“偶然防卫”的案例引起了广泛关注。

这起案件中,一名男子在街上遭到多名不明身份的攻击者围殴,而最后他使用了防卫性的手段将其中一名攻击者打伤。

这引发了社会对于“偶然防卫”的辩论和争议。

这名男子被围殴的场景发生在一个偏僻的角落,周围没有其他人,也没有监控录像可以作为证据。

根据他的陈述,多名攻击者突然袭击了他,他感到非常危险并试图逃离,但无法成功。

在攻击者持续对他施以威胁的情况下,他不得已使用了防卫性的手段进行还击,以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

这起案件引发了人们对于“偶然防卫”的讨论。

有人认为,被攻击者使用防卫性的手段是合理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因为他面临了实际的威胁,并在尽力逃离无效后才进行还击。

这样的情况下,他的行为可以被视为是正当的自卫行为。

然而,也有人对这起案件提出了质疑。

他们认为,由于没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这名男子确实遭受了攻击,因此他的防卫行为可能是过度的。

除此之外,这起案件中涉及到多名攻击者,使用了过于激烈的手段打伤其中一名攻击者,是否符合正当防卫的要求也成了争议的焦点。

对于这起案件,我个人认为应该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判断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虽然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这名男子真的遭受了攻击,但他所描述的情况中存在实际的威胁并试图逃离无效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他使用防卫性的手段是符合合理的。

然而,他是否使用了过度的手段,是否符合正当防卫的要求,需要进一步调查和审理。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考虑到被攻击者面临的紧急情况以及他的所作所为是否符合正当防卫的要求。

正当防卫是指在具备合法防卫的情节下,对危害他人生命、健康等方面的严重侵犯进行抵抗的行为,必要的限度主要取决于被攻击者受到的实际威胁程度及避免自身遭受更严重伤害的需要。

在这起案件中,作为被攻击者的这名男子受到了多名攻击者的围殴,他没有其他选择的余地。

因此,在此情景下使用防卫性的手段是合理的。

然而,我们还应该进一步调查和审理是否他的所作所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要求,是否使用了过度的手段。

偶然防卫的处理方法

偶然防卫的处理方法

在处理偶然防卫的问题时,主要取决于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正当防卫行为不需要负刑事责任。

而偶然防卫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则需具体分析。

如果偶然防卫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那么它不需要负刑事责任。

具体来说,偶然防卫行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偶然防卫行为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2.偶然防卫行为必须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动,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

3.偶然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否则将构成防卫过当,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综上所述,在处理偶然防卫的问题时,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进行判断和处理。

同时,考虑到偶然防卫行为的特殊性,也应当鼓励人们积极采取合理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1年刑法观点汇总(必背)

21年刑法观点汇总(必背)

21刑法攻略观点展示汇总(必背)一、夫妻间的救助义务第一,妻子非自愿陷入险境,丈夫有救助义务。

例如,妻子身患重病、遇到歹徒等,丈夫有救助义务。

第二,妻子自己决定陷入险境,例如,妻子自残或自杀。

对此,丈夫有无救助义务?以前有定论,也即丈夫有救助义务。

目前变成观点展示:观点一(多数观点):有救助义务, 因为这是法律规定的义务。

观点二:没有救助义务,因为妻子作为成年人,精神正常,没有被骗、被胁迫,自己主动陷入险境,属于被害人自陷风险,不应让丈夫承担刑法义务。

二、偶然防卫1. 偶然防卫的类型。

(1)故意型偶然防卫。

例如,乙欲杀死丙,正要开枪时,被窗外的甲开枪打死。

甲没有认识到乙正要杀人,甲只有杀害乙的故意。

经事后查明,若甲当时不将乙打死,乙就会将丙打死。

(甲→乙→丙)。

甲在客观上制止了乙的不法侵害,但主观上没有认识到这一点。

甲属于偶然防卫。

甲涉嫌的罪名是故意杀人罪。

(2)过失型偶然防卫。

例如,乙欲杀死丙,正要开枪时,被附近的甲开枪打死。

甲是猎人,正坐在附近擦枪,不慎走火,打死了乙。

经事后查明,若甲当时不将乙打死,乙就会将丙打死。

甲在客观上制止了乙的不法侵害,但主观上没有认识到这一点。

甲属于偶然防卫。

甲涉嫌的罪名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2. 偶然防卫的观点展示。

(1)防卫认识不要说:成立正当防卫,只要求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不要求主观上认识到这一点。

因此,偶然防卫构成正当防卫。

其背后理由是,一个行为是好行为(正当行为)还是坏行为(违法行为),取决于其制造的客观结果,客观上制造了好结果(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那么行为就是好行为,是正当防卫。

至于行为人有没有认识到自己制造了好结果,不重要。

因此,成立正当防卫不要求防卫认识。

上述故意型偶然防卫和过失型偶然防卫中,甲制造了好结果(制止了乙的不法侵害,救了丙),其行为便是好行为(正当防卫)。

(2)防卫认识必要说:成立正当防卫,要求主客观相统一,也即不仅要求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还要求主观上认识到这一点。

刑法观点展示汇总重点讲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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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观点展示汇总【前言】近些年的司法考试,刑法问题的观点展示型题目可谓难倒了众人,在此十分感谢@粉笔司考学员@大堡同学的的建议,将刑法中命题人之间、命题人与司法解释之间的观点展示问题全部进行归纳总结!那么肯定会有人问我说:孙老师,我应该按照哪个观点答题呢???(1)不同命题人之间的不同观点的考查肯定会在选项中设计前提条件,没有谁对会错之分!(2)如果是命题人和司法解释之间的不同考查,请记住以一句话:有观点展示按照观点展示,没有观点展示按照司法解释!1、偶然防卫:(1)偶然防卫,是指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法益的行为,符合了正当防卫客观条件的情况。

(2)偶然防卫的标准案例是“螳螂捕蝉、黄雀在后”:例如,乙欲杀死丙,正要开枪时,被窗外的甲开枪打死。

甲没有认识到乙正要杀人,甲只有杀害乙的故意。

经事后查明,若甲当时不将乙打死,乙就会将丙打死。

甲→乙→丙2、受强制的紧急避险:例如,绑架犯A绑架了B的儿子,要求B抢劫银行巨额现金,否则杀害其子。

B为了挽救儿子的生命而实施了抢劫银行的行为。

学说一:限定说主张,如果被强制者B实施了盗窃等较轻的犯罪,当然成立紧急避险,但在实施了抢劫等重大犯罪的情况下,不成立紧急避险。

该说同时认为,如果缺乏期待可能性,则阻却责任。

理由是,首先,如果认为B的行为成立紧急避险,则其行为属于合法行为。

果真如此,银行职员等反击B的行为反而不成立正当防卫,这显然不妥当。

因为银行职员并没有忍受B的抢劫行为的义务。

其次,由于A意图通过B的行为实现自己的意图,故可以认为B分担了A的不法行为。

所以,在衡量被强制者B的法益(其儿子的生命)与其侵害的法益(银行财产)时,必须考虑B分担了违法行为的事实。

学说二:非限定说主张(张明楷教授主张此说),在受强制的紧急避险的场合,虽然应当考虑被强制者B分担了不法行为的事实,但从实质上看,只有当存在紧急避险以外的保全法益的方法而B却采取了紧急避险的方法时,才能认为B分担了不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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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编号烟台大学学年论文偶然防卫--披着“防卫”外衣的非法行为院系:法学院专业:法学班级:法101-2学生姓名:学号:指导老师:2012年11月29日烟台大学法学院摘要:偶然防卫作为一个与正当防卫相关联的概念,其定性问题一直存在争议,目前,理论学界主要有五种观点。

结果无价值论的未遂说,存在自相矛盾的问题;结果无价值论的二分说与宪法的基本原则相悖;结果无价值论的无罪说理由有些偏颇,伦理论据不足;行为无价值论的既遂说,缺乏理论依据不可取;行为无价值论的未遂说论据有力,结论合理,充分揭示了偶然防卫的性质。

关键词:偶然防卫行为无价值论结果无价值论既遂未遂目录引言...........................................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偶然防卫概述 (1)(一)偶然防卫的概念 (1)(二)偶然防卫的特征 (1)二、偶然防卫与正当防卫 (1)三、偶然防卫的定性思考 (2)(一)结果无价值论的未遂说 (2)(二)结果无价值论二分说 (2)(三)结果无价值论的无罪说 (3)(四)行为无价值论的既遂说 (4)(五)行为无价值论的未遂说 (4)四、结语 (6)引言各国的刑事立法中,均存在正当防卫的相关规定,在正当防卫的理论研究中,往往遇到一个与其相关联的概念,即偶然防卫,偶然防卫与正当防卫关系密切,关于偶然防卫与正当防卫的关系,偶然防卫的定性问题,我国并没有明确的给予明文规定,然而偶然防卫的行为确实存在,对其定性的研究,也迫在眉睫。

对于偶然防卫的定性研究往往牵扯到行为无价值论和结果无价值论立场的问题,不同的立场,对于偶然防卫的最终性质判断有着截然不同的观点,偶然防卫的定性问题也需通过行为无价值论和结果无价值论之间的辩论得以认定。

一、偶然防卫概述(一)偶然防卫的概念所谓偶然防卫,即“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法益的行为,符合了正当防卫客观条件的情况”。

①由此可见,偶然防卫在客观上符合了正当防卫的要件,但同时偶然防卫主观上存在一定的犯罪意图。

(二)偶然防卫的特征我国学界对于偶然防卫的概念存在诸多的观点,但是,其存在共同之处,第一,偶然防卫中存在不法侵害行为,如果没有不法侵害行为,那防卫则没有必要,当然研究偶然防卫也就没有意义;第二,偶然防卫的行为人没有意识到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也就是说,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防卫的意识,不存在基于一定的防卫目的而实施防卫行为;第三,偶然防卫在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行为,造成了正当防卫的效果,起到一定的社会积极作用,这也是偶然防卫存在争议的根源所在。

二、偶然防卫与正当防卫偶然防卫在客观上完全起到了正当防卫的效果,即制止了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那偶然防卫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呢?英美法系各国和地区的刑法大多要求行为人主观上的正当防卫意图作为人身防卫的主观要件。

具体来讲,要求行为人是在保护自己或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不法侵害的正当目的支配下对不法侵害人实施一定的加害行为。

②如《加拿大刑事法典》第35条规定,行为人只有在自卫意图而不是意图故意导致死亡或严重人身伤害的意图支配下实施的行为才能成立正当防卫。

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①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年,第198页。

②赵秉志,陈志军:《英美法系刑法中正当防卫构成条件之比较研究》,《法商研究》2003年05期。

这个条款中,实施正当防卫,需要出于一定的目的,为了一定的防卫意图而实施防卫行为,因而构成防卫正当化,这里所说的防卫意图即所谓的防卫意识,由此可见,正当防卫的构成需要一定的防卫意识。

防卫意识是正当防卫的主观必要要件,是国际共识,因此防卫意识必要说的观点比较符合当代的法制现状。

偶然防卫虽然客观上符合正当防卫的要件,但是正当防卫以防卫意识为要件,偶然防卫缺乏防卫意识,则不能说其构成正当防卫。

三、偶然防卫的定性思考偶然防卫行为并不常见,具有很大的偶然性,当然它也不是零概率事件,偶然防卫行为与正当防卫关系密切,很容易被混淆,然而我国各项立法对于偶然防卫行为均没有涉及,对于偶然防卫的性质问题始终没有定论。

通过偶然防卫与正当防卫的分析,偶然防卫不构成正当防卫,则不能够适用正当防卫的相关规定,那么偶然防卫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属于既遂还是未遂,学界争议不断。

关于偶然防卫的定性,中外理论学界主要存在五种观点,一是结果无价值论的未遂说;二是结果无价值论二分说;三是结果无价值论的无罪说;四是行为无价值论的既遂说;五是行为无价值论的未遂说。

③以下将对上述观点进行分析。

(一)结果无价值论的未遂说所谓结果无价值是指行为在造成法益侵害或者引起危险时,才给予否定性评价,以凸现被侵害的法益(结果)自身的重要性。

④结果无价值论主张刑法的使命是保护法益,主要注重从客观的“结果”层面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评价,而不要求行为人的主观意识形态。

依据结果无价值论的未遂说,防卫行为的正当化不需要防卫意识,偶然防卫没有出现法益的侵害,存在结果无价值,但是偶然防卫仍然具有未遂的可罚性。

结果无价值论主张在法益侵害时或者引起危险时才给予否定的评价,偶然防卫行为的最终结果并没有造成法益的侵害,相反保护了一定的合法法益。

另外,结果无价值论强调客观的要素,强调结果的不法性,否认主观的正当化根据。

既然防卫行为无需考虑其主观正当的,得出正当防卫的成立不需要防卫意识,那么偶然防卫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客观要件,也就是说偶然防卫属于正当防卫。

那么根据结果无价值论,偶然防卫不能构成犯罪。

既遂和未遂均属于对犯罪行为的认定,根据结果无价值论,已经得出偶然防卫不能成立犯罪,何来未遂之说,显然结果无价值未遂说理论存在自相矛盾的弊端。

(二)结果无价值论二分说结果无价值论的二分说认为,偶然防卫分为正当防卫型偶然防卫与紧急救助型偶然防卫两种类型。

正当防卫型偶然防卫是指行为人在没有意识到不法侵害人即将对自己实③张明楷:《论偶然防卫》,《清华法学》2012年第6卷第1期。

④周光权:《行为无价值论之提倡》,《比较法研究》2003年05期。

施不法侵害的情况下,出于一定的犯意对不法侵害人实施侵害,偶然状态下保全了自己的权益;紧急救助型偶然防卫是指行为人没有意识到不法侵害人即将对第三人实施不法侵害的情况下,处于一定的犯意对不法侵害行为实施侵害,偶然状态下保全了无辜第三人的权益。

曾根威彦认为,正当防卫型偶然防卫,行为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因为行为人不具有防卫意思,难以说其利益是正当利益,不符合正当防卫是“正对不正”关系的构造,不能将其作为正当防卫而正当化。

但不法侵害人的利益不是受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因而在法律评价上,与普通杀人罪不同,违法性的限度只限于未遂的程度。

相反,在紧急救助型偶然防卫中,若行为人不实施一定侵害行为,第三人就会受侵害,因此,行为人客观上有向对方实施侵害行的必要。

另外,对方意图伤害的是无辜的第三者的生命,因而对第三者生命的保护应当优先于对方。

在这里,“正对不正”的关系依旧被维持,能够成立正当行为,应认定行为人无罪。

⑤首先,曾根威彦教授关于正当防卫型偶然防卫因行为人故意犯意实施“防卫”行为构成未遂,有理有据。

但是紧急救助型的偶然防卫,行为人同样没有防卫意识,不是出于对第三人的保护,并没有意识到自己有实施一定行为保护第三人利益的必要,完全是在故意犯意的支配下实施的行为,其利益当然也不应该被正当化。

另外,二分说的理论结论显然是不协调的,对保护他人利益的偶然防卫应视为正当防卫,以无罪论处;对保护自己利益的偶然防卫则以犯罪论。

但是,同样作为自然人的利益,为他人利益的防卫是正当防卫视为无罪,为自己利益的防卫则以犯罪论处,那么保护自己的利益和保护他人的利益存在着如此之大的差别,就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相悖的理论,不可取。

(三)结果无价值论的无罪说关于偶然防卫的无罪说,存在两种观点,一种是防卫意识必要说观点下的无罪说,一种是防卫意识不要说观点下的无罪说。

1.防卫意识必要说的观点防卫意识必要说的观点认为,正当防卫需要防卫意识,偶然防卫不成立正当防卫,但是认为这并不意味着偶然防卫就一定成立犯罪。

某种行为是否成立犯罪,客观上要求行为人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侵害或者威胁了《刑法》分则各个具体犯罪所保护的法益;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侵害或者威胁法益的结果有认识。

⑥根据黎宏教授的观点,由于在偶然防卫事后的行为结果来看,偶然防卫没有造成社会危害的效果,反而拥有正当防卫的效果,从主观危害和客观危害相结合的角度来说,偶然防卫达不到犯罪的要求。

根据防卫意思必要说下的无罪说,偶然防卫不具有正当防卫所必须的防卫意识,不能构成偶然防卫,并且成立犯罪时,需主客观相统一。

这种理论既然强调犯罪行为的构⑤[日]曾根威彦:《刑法学基础》,黎宏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07页。

⑥黎宏:《论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法商研究》2007年2期。

成需要主客观相统一,对于偶然防卫而言,行为人主观上存在在一定的犯罪意图,并且在犯罪意图的支配下实施了一定行为,对于行为人来说,其所要期待的结果已经出现,就是对不法侵害人实施侵害行为。

黎宏教授只是从行为人没有造成社会危害,没有出现法律所禁止的结果,论述偶然防卫不成立犯罪,似乎太过牵强,并且刑法的严肃性也会受到冲击。

2.防卫意识不要说的观点防卫意识不要说的观点认为,正当防卫的构成不需要防卫意识,偶然防卫客观行为上符合了正当防卫的要件,具有防卫的效果,没有造成法益侵害,不构成犯罪,不应当受到刑罚处罚。

张明楷教授认为,偶然防卫人当初的杀人故意或者伤害故意,只是单纯的犯意而已,但是,单纯的犯意是不可能成立犯罪的。

⑦防卫意识不要说这一理论本身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就偶然防卫而言,客观上虽然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但行为人对此缺乏认识,完全是在故意犯罪心理驱动下实施行为的,虽然偶然防卫最终的行为没有造成法益侵害的结果,但是行为人的想要的客观效果已经达到,此种行为尽管在客观上起到了制止不法侵害的作用,但综合主客观方面的事实情况还不能排除其行为的犯罪性质。

(四)行为无价值论的既遂说行为无价值论的既遂说从“防卫意识必要说”的立场出发,认为在偶然防卫的场合,行为人不具有防卫意识,因此这种行为不能作为正当防卫被正当化,也就是不构成正当防卫。

偶然防卫中,行为人处于一定的犯罪意图实施一定的行为,期待的效果为对不法侵害人实施侵害,以此来看,行为人主观不法,客观期待不法结果出现,应当认定犯罪既遂。

偶然防卫的行为无价值论,指出偶然防卫的行为本身不值得社会所提倡,应该得到否定性评价,但是,其结果存在价值,偶然防卫人虽然在主观上出于犯罪意图,引起了其预期的结果,但其结果是刑法允许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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