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然防卫论解析(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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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然防卫论(一)

【摘要】偶然防卫理论是刑法学中的一个重要理论,对其正确定性,不仅对

于完善刑法相关理论有着重要的意义,同时,对于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难题也能提供相应

的理论依据。本文将从行为无价值为视角,对偶然防卫的概念、性质以及如何出发展开

分析,并提出相应观点,以期能够该问题的研究尽绵薄之力。

【关键词】偶然防卫;行为无价值;性质;处罚

【正文】

引言

各国刑事立法当中都有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并将其作为阻却违法或责任的事由。在正当防卫理论研究中,往往会遇到的一个相关联的概念就是偶然防卫。那么,什么是偶然防卫,它具有怎样的性质,是否该对这种行为进行处罚以及如何进行处罚就是必须要明确的。以下,本文将对偶然防卫的相关问题展开分析。

、偶然防卫的概念

关于偶然防卫的概念,面前我国刑法学界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

偶然防卫是指“行为人故意对他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巧遇对方正在进行可以成为正当防

卫起因的不法侵害,其行为客观上制止了他人的不法侵害的情况”。[1]

第二,偶然防卫是指“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法益的行为,符合了正当防卫客观条件的情况”。[2]

第三,偶然防卫是指“行为人出于一定的犯罪故意实施其行为,但该行为在客观上发生了防卫效果的情形”。[3]

第四,偶然防卫是指“故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巧合了正当防卫的客观条件”。

[4]

第五,偶然防卫是指“行为人不知他人正在实行不法侵害,而故意对其实施侵害行为,结果正好制止了其不法侵害,并且没有超过防卫的必要限度的情形”。[5]

第六,偶然防卫是指“行为人故意对他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巧遇他人正在进行不法侵害,其行为客观上制止了他人的不法侵害的情况”。[6]

综合上述观点,我们可以看到学界对于偶然防卫概念的界定有以下共同之处:(一)存在着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如果没有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而行为人出于故意或者过失对他人实施侵害行为,对于偶然防卫问题就没有讨论的必

要,而应该以故意犯罪或者假想防卫进行处理。(二)行为人没有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

进行。也就是说,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防卫意识。所谓防卫意识,“包括防卫认识和防卫

意志。防卫认识,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意志,是指防卫人出于保

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可有可能构成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目的。但是,防卫意识的重点在于防卫认识” [7]而这一点,“也是偶然防卫与正当防卫的主要区别所在,在正当防卫的情形下,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8](三)行为人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人的侵害行为,“偶然防卫之所以有研究的意义,就在于它有一定的积极的社会效果,行为人的行为虽是一种不法侵害行为,但其客观上却有应予以肯定评价的价值”。[9]

学界对偶然防卫概念界定的分歧之处在于:行为人对不法侵害人实施侵害行为时,主观上是基于故意还是基于过失。在该问题上,有学者认为,偶然防卫的行为人只能基于故意,过失不构成偶然防卫。[10]有学者认为,偶然防卫

的行为人既可以基于故意,也可以基于过失。[11]

在此,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其主要理由有以下几点[12]:(一)对偶然防卫进行研究,目的是明确其性质及对其如何处理的问题,即偶然防卫是否是阻却违法性事由,或者说偶然防卫是否阻却责任,这对故意的罪过形式支配下的不法侵害以及过失的罪过形式支配下的不法侵害而致的偶然防卫都有必要,如果将过失的偶然防卫排除在偶然防卫之外,这是不全面的,实际上大大缩小了偶然防卫的范围,同时也不利于实践中此类问题的解决。(二)从偶然防卫之偶然性角度而言,“偶然”强调的是行为人所造成的客观的“有利的违法结果”,即行为人对其造成的结果是出于其主观预料之外的,是偶然的。在行为人主观罪过是故意的情形下,其所造成的“有利的违法结果”是偶然的;在行为人主观罪过是过失的情形下,其所造成的“有利的违法结果”同样也是偶然的。(三)从偶然防卫之防卫性角度而言。偶然发生的客观的“有利的违法结果”从解释论的角度而言,“入罪,举轻以明重;出罪,举重以明轻”。既然在行为人主观罪过是故意的情况下,都承认其行为的防卫性,那在行为人主观罪过是过失的情况下就更没有理由来否认其行为的防卫性。

至此,笔者认为,偶然防卫是指,行为人在对他人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没有防卫意识的情况下,故意或者过失地对不法侵害人实施了侵害行为,其行为在客观上恰好制止了不法侵害人的加害行为。

二、偶然防卫的性质

对于偶然防卫性质的确定,中外学者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以下,笔者对学界对于该问题的进行简要介绍,并进行分析。

(一)日本刑法理论。对于偶然防卫属于何种性质,日本学者有不同的认识。有学者认为,防卫意思不是正当防卫的必要条件,因此,偶然防卫仍不失为正当防卫;有学者认为,违法的本质在于结果无价值,而偶然防卫的结果保卫了合法权益,因而,不具有违法性;有学者认为,偶然防卫不是正当防卫,

不阻却行为的违法性;有学者认为,所谓的“二分说”,即对保护他人利益的

偶然防卫应视为正当防卫,以无罪论处,对保护自己利益的偶然防卫则以犯罪论。[13]

(二)域外立法规定。各国立法例中对正当防卫的规定,一般都体现了防

卫意思的必要性。例如,德国刑法第23条第4款规定:“紧急防卫是为了避免自己或者他人的现时的违法的攻击所必需的防御”。日本刑法第16条规定:“对于急迫不正之侵害为防卫自己或他人之权利而出于不得已之行为不罚”。法国刑法第112条规定:“在本人或他人面临不法侵害时,出于保护自己或他人正当防卫之必要,完成受此所迫之行为的人,不负刑事责任。”

(三)我国相关理论研究与立法实践。我国学者对偶然防卫性质的研究主

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偶然防卫是一种刑法中的错误形式,但认为其属于事实错误的范畴,而非法律错误。并且认为:“就偶然防卫而言,客观上虽然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但行为人对此缺乏认识,完全是在故意犯罪心理驱动下实施行为的,此种行为尽管在客观上起到了制止不法侵害的作用,但综合主客观方面的事实情况还不能排除其行为的犯罪性质”。[14]另一种观点认为,正当防卫是否必须具备防卫意识为出发点,他们坚持正当防卫的“防卫意识必要说”,认为由于偶然防卫中的行为人不具备防卫意识,因而不是正当防卫,而是犯罪行为。[15]反观我国现行《刑法》第20条关于正当防卫的界定,可以看出其立法精神中体现了正当防卫需要有防卫意思的倾向。

(四)本文观点。笔者认为,要认定偶然防卫行为是否属于违法行为或者

犯罪行为,有个前提问题需要明确,那就是:我们采取行为无价值立场还是结果无价值立场。一般来说,大陆法系刑法理论多采结果无价值立场,它们“秉承违法是客观的、责任是主观的理念,一般在违法性判断之前只考虑客观因素,主体的条件和主观的因素统统放在责任里予以判断,刑事违法的行为不一定是犯罪,不一定承担刑事责任。”

[16]也就是说,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看

来,违法性和犯罪性在一定程度上是分离的,而我国刑法理论,有学者认为,与大陆法系的刑法理论并不相同,“大陆法系是递进式的犯罪构成体系,即依次考虑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责任;而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是藕合式的犯罪构成,一并考虑犯罪客体要件、主体要件、客观要件、主观要件。”[17];“我国的犯罪论并没有独立的违法判断,对行为的评价是一体的,并不区分违法与责任,刑事违法性的判断就是是否构成犯罪的判断。”[18]有学者在考察了行为无价值和结果无价值的相关历史发展和基本主张之后认为[19],“结果无价值既不能给我国刑法规定的现有的犯罪做出合理的解释,如刑法规定的赌博罪、聚众淫乱罪、侮辱尸体罪等风俗犯罪;也不符合司法实践的要求,无法得到我国社会的认同”,我国刑法理论与立法“应当采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的行为评价立场,这与我国传统理论所强调犯罪认定的主客观相结合原则是一致的。”也就是说,“在违法性的判断就不应再拘泥于事实的、直观的结果的侵害(如果不将法益概念精神化理解,结果无价值所主张的结果就是因果论上的实际的侵害结果和现实的威胁),而应当从特定行为的社会容许程度来加以判断。这一判断只有结合特定社会价值观、道德观才能得出确当的结论。”

因而,笔者认为,就偶然防卫行为的性质而言,应当采二元的行为无价值

论的标准与以判断,即:(一)要考虑行为人所具有的主观恶性,也就是行为所具有的故意或者过失的罪过;(二)对刑法法益所造成侵害的客观情况;

(三)行为人自身的因素,也就是刑法理论和立法上关于行为人年龄、智力、精神状态等方面的认定。当满足相关条件时,才能被认定为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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