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浪涛刑法笔记
刑法柏浪涛2023背诵卷
![刑法柏浪涛2023背诵卷](https://img.taocdn.com/s3/m/6833f09877eeaeaad1f34693daef5ef7bb0d1248.png)
刑法柏浪涛2023背诵卷刑法柏浪涛学习笔记笔记一: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指刑法规定的罪名和刑罚应当明确、明白,对违法犯罪行为给出明确的界定和相应的惩罚。
刑法柏浪涛深入研究和背诵了罪刑法定原则,对于该原则的理解和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笔记二: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构成要件是指构成某一罪名所需要的必要条件。
刑法柏浪涛系统学习了各类犯罪构成要件,并通过案例分析加深理解。
他明确记住了犯罪构成要件的核心要点,为之后的实务操作做好充分准备。
笔记三:刑法应用原则刑法应用原则是在具体刑事案件中适用刑法的基本准则,包括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原则、有利于社会稳定的不利原则、有利于刑罚温和的严格解释原则等。
刑法柏浪涛充分了解并准确遵守刑法应用原则,对于公正、公平地处理刑事案件起到了重要作用。
笔记四:刑事责任与刑法认定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人在法律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刑法柏浪涛深入研究了刑事责任的性质、刑事责任的界定和刑事责任的免除等内容,准确判断并认定了不同情况下的刑事责任。
笔记五:刑罚与刑罚执行刑罚是对犯罪行为人进行惩罚和教育改造的手段,刑罚执行则是刑罚的具体实施过程。
刑法柏浪涛详细学习了刑罚的种类、刑罚的确定和刑罚执行的要求与程序,能够准确运用刑罚制度,确保刑罚执行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笔记六:修订与解释的适用刑法的修订和解释对于法律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刑法柏浪涛了解了刑法的修订过程和解释的适用原则,能够及时掌握刑法的最新修订内容,并对有争议的解释有独立、准确的判断。
结语刑法柏浪涛2023背诵卷中,他详细整理了刑法学习的重点内容,并通过背诵和案例分析确保对于刑法知识的准确掌握。
他凭借对刑法的深入研究和准确理解,为今后从事相关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刑法柏浪涛在他的学习笔记中展现了他对于刑法的热爱和执着,相信他会在未来的学习和实践中取得更大的成就。
法考笔记精华总结(五):22法考柏浪涛精讲
![法考笔记精华总结(五):22法考柏浪涛精讲](https://img.taocdn.com/s3/m/b3af1994d1d233d4b14e852458fb770bf78a3b09.png)
法考笔记精华总结(五):22法考柏浪涛精讲第四讲客观要件二、行为第三节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更多笔记参见本人微信公众号【不器法考】,分享更多法考笔记和讲义资料,为大家搭建法考学习、律师实习经验分享平台。
成立公示:负有作为义务—具有作为可能性—不履行该义务—与相应作为犯罪具有等价性一、负有作为义务【应为】前提认识:只有行为人对危险源具有监管义务、对法益对象具有保护义务的时候,才涉及刑法上的作为义务。
(实质的二分说:作为义务的实质根据)(一)对危险源的监管义务1.对危险物的监管包括危险动物、危险物品、危险设施等2.对他人危险行为的监管如父母对年幼子女危险行为的监管义务,防止其伤人;成年兄弟姐妹之间、夫妻之间没有监管义务3、对自己先行行为的监管*** 前提:先行行为对法益创设了危险举例:甲在黑夜的高速路停车,不采取措施防止后车追尾,导致车辆相撞。
甲对受伤司机负有救助义务1)降低危险:不产生作为义务2)被害人自陷风险、自己负责,行为人没有作为义务3)客观排除事由:正当防卫产生作为义务的条件是防卫行为会导致过当结果,防卫人有义务避免过当结果发生4)犯罪行为:A、故意犯罪(注意罪数):甲盗伐林木,树木倒下砸晕乙,甲不救助离去,乙死亡。
甲构成盗伐林木罪和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侵害不同性质的法益)(二)对法益对象的保护义务1、特定关系1)法律规范产生的保护义务,即法律将某项法益的保护设定给特定行为人;如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注意区分:①自己的熊孩子大人——对危险源的监管义务②自己的孩子被人家打——对法益对象的保护义务夫妻之间的救助义务①妻子非自愿陷入险境,丈夫有救助义务②妻子自己决定陷入险境——多数观点:有救助义务;少数观点:没有义务2)基于职务、业务产生的保护义务3)基于合同契约产生的保护义务4)基于自愿接受行为产生的保护义务A、【条件】:行为人自愿保护陷入危险的法益对象,且对法益的保护与行为人形成依赖关系,行为人有继续保护的义务。
柏浪涛刑法考点的几个总结二
![柏浪涛刑法考点的几个总结二](https://img.taocdn.com/s3/m/28de741c79563c1ec5da7179.png)
柏浪涛刑法考点的几个总结二总结5:假币犯罪的罪数。
(1)串联关系,只定前行为。
a.伪造+使用=伪造;b.购买+使用=购买。
(2)并联关系,并罚。
a.出售+使用,并罚。
b.运输+使用,并罚。
总结6:公开盗窃的行为类型:(1)貌似抢劫:甲伤害乙,致乙重伤无法反抗但清醒,忽看到乙的钱包掉地上,拿走(注意与司法解释的情形不同)。
(2)貌似抢夺:乙遛狗,无狗绳。
甲跑过来当着乙面,迅速抱走小狗。
(3)貌似侵占:新娘让伴娘帮拿着戒指,一会仪式要用。
伴娘在新娘眼皮底下拿跑。
总结7:财产罪中的“多次”。
共四个:(1)作为犯罪成立条件的有三个:多次盗窃,多次抢夺,多次敲诈勒索。
(2)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的有一个:多次抢劫。
注意:诈骗罪、侵占罪中没有多次规定。
总结8:诈骗、盗窃、侵占的四种类型:(1)一开始有非法占有目的:a.甲欲非法占有乙手机,骗乙临时借打个电话就还,乙借给,甲拿到手就跑了。
甲是盗窃。
b.甲欲非法占有乙手机,骗乙借用两天,乙借给,甲到手两天后不还。
甲是诈骗,名为借、实为骗。
(2)拿到手后才有非法占有目的。
a.甲临时借打一下乙的手机,乙递给,甲拿到手后产生非法占有目的,拿跑了。
甲是盗窃。
b.甲提出借乙手机用两天,乙借给,甲拿到手后产生不法所有目的,两天后不还。
甲是侵占。
总结9:观点展示的考点。
(1)偶然防卫:乙要杀丙时,甲杀死乙,救了丙,但甲没意识到自己制止了一起不法侵害,只想杀乙。
关于对甲的处理。
观点一: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观点二:无罪,成立正当防卫(结果好,行为就好)。
观点三: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坏行为偶然制造了好结果)。
偶然避险也有类似三种观点。
总结10:观点展示(2):正当防卫伤及无辜:乙伤害甲,甲防卫,向乙扔砖块,击中附近丙。
甲对丙构成?观点一:正当防卫,因为甲的行为就是对乙的正当防卫行为。
观点二:假想防卫,因为事实上丙没有实施不法侵害。
观点三:紧急避险,因为紧急避险就是伤害无辜第三人。
总结11:观点展示(3):打击错误。
《柏浪涛讲刑法》笔记
![《柏浪涛讲刑法》笔记](https://img.taocdn.com/s3/m/eaf9e301ce84b9d528ea81c758f5f61fb636287a.png)
《柏浪涛讲刑法》笔记【刑法总论】一、刑法论(一)刑法的功能1.保护法益﹣保障人权2.事实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二)刑法的解释1.解释技巧:类推解释——扩大解释2.解释理由:文理解释(符合词意)、体系解释(一词多义、多词一义)、当然解释(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目的解释(保护法益)(三)刑法的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法无禁止皆可为):保护国民预测可能性(不溯及既往、不类推)2.罪刑相适应原则:法益侵害性(客观)、可谴责性(主观)、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四)刑法的效力1.空间效力: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普遍管辖2.时间效力:从轻兼从旧(适用未决犯,事发、判决时间点)(司法解释有特殊)二、犯罪构成(一)定罪标准:两阶层犯罪构成体系1.客观要件﹣客观阻却事由行为主体、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2.主观要件——主观阻却事由犯罪故意、犯罪过失、无罪过事件、事实认识错误责任年龄、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期待可能性3.共犯问题(满足客观要见即可认定为阶段性的"犯罪")(二)定罪方法:三段论1.大前提: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2.小前提:案件事实3.结论(一个行为触犯多个罪名:想象竞合犯,应当择一重罪论处)(三)客观要件一:行为主体1.个人真正身份犯(定罪身份)、不真正身份犯。
(量刑身份)、国家工作人员(公务)2.单位(1)主体资格:私营须有法人资格,其他不需要。
例:子公司(有资格)、分公司(无资格,特例:以分公司名义、为分公司谋利)(2)主观条件:成立主要目的是犯罪或主要从事活动是犯罪的只构成个人犯罪。
3.个人与单位(1)只有单位意志+单位利益才是单位犯罪。
(2)如果单位实施了只能由个人承担的罪名(故意杀人、贷款诈骗罪),则认为单位主要责任人的个人犯罪。
4.处罚(1)单位消失,追究主要责任人责任。
(2)单位合并,仍追究原单位责任。
(四)客观要件二:行为1.危害行为(1)特征:有体性、有意性、有害性。
柏浪涛刑法知识点总结
![柏浪涛刑法知识点总结](https://img.taocdn.com/s3/m/2d2942b3f605cc1755270722192e453611665b15.png)
柏浪涛刑法知识点总结一、刑法概述刑法是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规范和处罚的一种法律制度。
刑法的基本任务是保护社会秩序和人民利益,维护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实现社会公正和保障人民安全。
刑法规定了各种犯罪行为和相应的处罚,确立了刑责与法责的关系,保障了每个公民的法律权益。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1. 法律原则:刑法的制定和适用必须依法进行,任何违反法律的刑法规定都是无效的。
2. 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指任何刑事责任和处罚都必须有法律规定,而且这个规定必须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前就已经存在。
也就是说,不能因为某个行为有害于社会而要求对其追究刑事责任,而必须有法律规定这种行为构成犯罪才能追究刑事责任。
3. 无罪推定原则:即被告人在未经法院裁决前,被认为是无罪的。
这一原则体现了刑法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
4. 最有利原则:在适用刑法时, 应当在保障人权的基础上, 对被告人采取具体的适用方式,对被告人显著超越其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程度的处罚情节,或者对被告人采取导致其逃避刑事责任的适用方式, 依法予以改正。
5. 法无规则不可究原则:只有法规定了具体的行为为犯罪行为,才能进行刑事责任的追究。
6. 法条适用原则:对涉嫌犯罪的人员的审判,必须依法实行。
7. 公平正义原则:刑法的适用要坚持公平和正义的原则,不能歧视任何个人或群体。
8. 限制原则:刑法必须合理使用,不能滥用,对被告人只能限制其犯罪行为,而不能限制其应有的基本权利。
9. 适用人权公约原则:刑法的适用要遵循人权公约的规定,保护人民的基本权利。
10. 文明原则:刑法适用要以人类文明的共同价值为基础,保护人类文明的进步和发展。
三、刑法的基本内容刑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犯罪的认定:刑法中规定了各种不同类型的犯罪行为,包括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等。
同时,刑法还规定了犯罪构成要件、犯罪的数罪数罚原则和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
2. 刑事责任的承担:刑法规定了当事人对于自己的犯罪行为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包括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刑事责任。
法考柏浪涛刑法案例总结第二波
![法考柏浪涛刑法案例总结第二波](https://img.taocdn.com/s3/m/c8bef3f4988fcc22bcd126fff705cc1755275feb.png)
法考柏浪涛刑法案例总结第二波1、肖昌勇案:肖昌勇为逃离传销窝点,在遭受连续拘禁与暴力殴打时,持刀向对方乱捅,造成1 人死亡,1 人重伤得后果。
法院认为肖构成防卫过当。
如何评价法院判决?如何处理本案?解析:防卫行为就是否过当得判断标准有两个,一个就是必要性原则,只要就是制止不法侵害得必要手段,就不过当。
一个就是相当性原则,就就是比例原则,衡量不法侵害得程度与防卫行为得程度.必要性原则就是第一位得原则.肖昌勇被非法拘禁,被多人虐待暴力殴打,在此处境下,要想突围逃出去,只有实施严重得暴力行为。
这种手段就是逃亡出去得必要手段,因此并不过当.2、案例:日本实务案例:甲高速开小轿车不慎撞到行人丙,丙得身体被撞得翻滚到车顶,甲没有注意到丙在车顶,仍继续往前开,坐在后排得朋友乙瞧到了,伸手将丙拉下来。
对乙得行为,甲不知情。
十分钟后,交警赶到,发现丙已经死亡,但无法查明,丙被甲撞死得,还就是乙拉下来摔死得.如何处理本案?解析:针对无法查明得情形,只有两种可能情形。
第一就是甲撞死了丙.此时乙与丙得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第二就是乙拉下来摔死得丙。
乙与丙得死亡有因果关系.但还要考察此时甲与丙得死亡有无因果关系?这时候乙得行为就属于介入因素。
根据介入因素三标准,甲得行为对死亡作用很大;乙得行为很异常;乙得行为对死亡作用很大。
综合判断,甲得行为与丙得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将这两种可能得情形汇总以后,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死亡结果都不能归属于甲与乙。
接下来探讨甲乙得罪名问题。
甲涉嫌得罪名就是交通肇事罪,由于死亡结果无法归属于甲,所以甲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乙涉嫌得罪名就是故意杀人罪与故意毁坏尸体罪。
如果乙有杀人得故意,根据上述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就认为乙当时在杀一具尸体,接下来得问题就就是对象不能犯还就是故意杀人罪得未遂,对此需要根据辩证得眼光来判断有没有侵犯丙得生命得危险性,即使丙当时在车顶已经死亡,但也就是属于刚刚死亡,所以有侵犯丙得生命得危险性、可能性,因此乙构成故意杀人罪得未遂。
2021年刑法攻略柏浪涛笔记(含法条)
![2021年刑法攻略柏浪涛笔记(含法条)](https://img.taocdn.com/s3/m/3ea75d025022aaea998f0ff0.png)
2021年刑法攻略柏浪涛笔记(含法条)2021年刑法攻略柏浪涛笔记��刑法论:刑法概说,刑法解释,刑法基本原则,刑法的效力��总论犯罪论行为主体危害行为客观要件危害结果因果关系正当防卫客观阻却事由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犯罪故意主观要件犯罪过失无罪过事件事实认识错误责任年龄主要阻却事由责任能力违法可能性认识期待可能性犯罪既遂犯罪未遂犯罪形态犯罪中止犯罪预备共同犯罪成立共同行为条件共同故意理论分论(正犯、共犯)法定分类(主犯,从犯,胁从犯)特殊问题(共犯与身份犯,共犯与认识错误,共犯与犯罪形态)罪数行为单数行为复数数罪- 1 -��刑罚论:1、刑罚论体系:主刑,附加刑2、刑罚的裁量:量刑情节,累犯,自首,立功,数罪并罚,缓刑3、刑罚的执行与消灭:减刑,假释,追诉时效,赦免��分论侵犯个人法益人身犯罪:生命,身体,自由,名誉,民主权利,婚姻家庭权利财产犯罪:夺取型: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支付型: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侵占型: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型: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毁弃型: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侵犯社会法益: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罪侵犯国家法益:侵害国家职能犯罪:贪污受贿罪,渎职犯罪危害国家存立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国防利益罪,军人违反职责罪第一讲刑法论��刑法=犯罪+刑罚(如何定罪,量刑)��刑法机能:法益保护、人权保障、规制功能(行为规范,裁判规范)。
��刑法渊源(表现形式):刑法典(包括8个修正案)、单行刑法(1个)、附属刑法(非刑事法律中的罪行规范)。
��刑法解释效力: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由高至低排) ��刑法解释态度:主观解释(司考采用)、客观解释��刑法解释技巧:平义解释、扩大解释(扩张解释)、缩小解释(限制解释)、反义解释(反对解释)、补正解释、类推解释(禁止)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区别:①前者未超过国民预测可能性,后者相反②前者得出结论超过用语范围,后者相反③后者- 2 -未提升概念位阶,前者相反④前者是事实类比,后者是对规范的逻辑解释。
柏浪涛分则中常考罪名行为结构和公式汇总
![柏浪涛分则中常考罪名行为结构和公式汇总](https://img.taocdn.com/s3/m/498c8745854769eae009581b6bd97f192279bff8.png)
柏浪涛分则中常考罪名行为结构和公式汇总一、概述柏浪涛分则是一个涉及经济犯罪的法律条款,其规定了在经济活动中所犯下的违法行为和相应的惩罚。
在司法实践中,柏浪涛分则中的罪名行为结构和公式是审判和裁决案件时的重要依据。
本文旨在对柏浪涛分则中常考的罪名行为结构和公式进行汇总和分析。
二、柏浪涛分则中常考的罪名行为结构和公式1. 职务侵占罪柏浪涛分则中规定了职务侵占罪的罪名行为结构和公式,通常包括以下要素:(1)行为人具有管理权限或财务权限的职务;(2)滥用职权,使公司或单位的财产损失或遭受侵害;(3)涉及的财产金额达到一定的数额。
公式:职务侵占罪=行为人职务+滥用职权+损失或侵害+财产金额。
2. 挪用公款罪柏浪涛分则中针对挪用公款罪也有详细的罪名行为结构和公式规定:(1)行为人以个人名义或虚构的名义挪用公款;(2)挪用行为造成国家或集体经济损失;(3)涉及的挪用金额达到一定的数额。
公式:挪用公款罪=个人名义挪用+国家或集体损失+挪用金额。
3. 诈骗罪在柏浪涛分则中,对诈骗罪也有详细的罪名行为结构和公式规定,一般包括以下要素:(1)行为人使用虚假的事实、隐藏真实情况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2)被骗者因被骗行为而造成财产损失;(3)造成的损失金额达到一定的数额。
公式:诈骗罪=使用欺骗手段+被骗者损失+诈骗金额。
4. 贪污罪柏浪涛分则中贪污罪的罪名行为结构和公式一般包括:(1)行为人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2)行为造成了国家或单位利益的损失;(3)涉及的贪污金额达到一定的数额。
公式:贪污罪=利用职权+国家或单位损失+贪污金额。
三、结论柏浪涛分则中常考的罪名行为结构和公式对于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了解和掌握这些罪名的结构和公式,有助于法官和律师在审判和辩护时更加准确地把握案件的实质,确保司法公正和法律适用。
希望本文能够为相关法律专业人士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帮助。
柏浪涛分则中的罪名行为结构和相应的公式是司法实践中的重要依据,但也存在一些灰色地带和争议。
刑法法考 柏浪涛知识点总结2023
![刑法法考 柏浪涛知识点总结2023](https://img.taocdn.com/s3/m/a132a79b77eeaeaad1f34693daef5ef7bb0d1246.png)
刑法法考柏浪涛知识点总结2023摘要:一、刑法法考简介二、柏浪涛知识点总结1.刑法基本原则2.犯罪构成要件3.犯罪形态4.共同犯罪5.正当防卫6.犯罪排除事由7.刑事责任三、备考建议正文:刑法法考是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考察对刑法知识的掌握和运用能力。
为了帮助考生备考,本文对柏浪涛刑法知识点进行总结,并给出一些建议。
一、刑法法考简介刑法法考主要测试考生对刑法基本理论、制度和实践的理解。
考试内容包括刑法总则和分则两部分。
总则主要考察刑法的基本原则、犯罪构成要件、犯罪形态等;分则主要考察具体犯罪的构成和刑事责任。
二、柏浪涛知识点总结1.刑法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原则、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人道主义原则。
掌握这些原则,有助于判断刑法适用是否合法。
2.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
了解这些要件,有助于分析行为的性质和刑事责任。
3.犯罪形态犯罪形态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和犯罪既遂。
熟悉这些形态,有助于判断犯罪过程和刑事责任。
4.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了解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分工和刑事责任,有助于审理相关案件。
5.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侵害行为采取适当的对抗行为。
掌握正当防卫的条件和限度,有助于判断防卫行为是否合法。
6.犯罪排除事由犯罪排除事由包括:紧急避险、职务行为、正当业务行为等。
了解这些排除事由,有助于判断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7.刑事责任刑事责任包括:主刑(如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和附加刑(如罚金、剥夺政治权利等)。
了解刑事责任的种类和适用原则,有助于判处合适的刑罚。
三、备考建议1.系统学习刑法基础知识,加强对刑法原理的理解。
2.针对法考题型,进行大量练习,提高解题速度和准确率。
3.关注历年真题,总结规律,把握考试重点。
4.制定合理的学习计划,确保充足的学习时间。
23法考柏浪涛刑法笔记
![23法考柏浪涛刑法笔记](https://img.taocdn.com/s3/m/6f940858a200a6c30c22590102020740bf1ecd11.png)
23法考柏浪涛刑法笔记一、柏浪涛刑法介绍柏浪涛是著名的刑法专家,其刑法笔记在法考界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他的刑法笔记以简洁明了、重点突出、逻辑清晰为特点,能够帮助考生快速掌握刑法知识,提高考试成绩。
二、刑法笔记内容1. 刑法总论刑法总论是刑法的总则,主要介绍了刑法的概述、犯罪构成、刑事责任、刑罚制度等基本概念和制度。
柏浪涛刑法笔记对刑法总论进行了详细的梳理和总结,重点强调了犯罪构成、刑事责任、刑罚制度等关键知识点,并对相似概念进行了比较和辨析。
2. 刑法分论刑法分论是刑法的分则,主要介绍了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刑事责任和刑罚适用等。
柏浪涛刑法笔记对刑法分论进行了分类整理,按照侵犯人身权利、侵犯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不同类型,对各种犯罪进行了详细的梳理和总结。
同时,对于一些重点罪名,如故意杀人罪、盗窃罪、抢劫罪等,进行了深入的解析和比较。
3. 刑法案例分析柏浪涛刑法笔记还包含了一些经典的刑法案例分析,这些案例主要是为了帮助考生深入理解刑法知识,提高实际应用能力。
每个案例都包括了案件事实、法律问题、法律分析和结论等部分,对于考生掌握刑法知识具有很好的指导作用。
三、刑法笔记特点1. 简洁明了:柏浪涛刑法笔记语言简洁明了,不拖沓冗长,方便考生阅读和理解。
每个知识点都以简明扼要的语言进行描述和总结,让考生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掌握关键信息。
2. 重点突出:柏浪涛刑法笔记将刑法知识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和总结,重点知识点突出显示,方便考生进行备考。
同时,对于一些易混淆的概念和制度进行了比较和辨析,帮助考生准确掌握知识点。
3. 逻辑清晰:柏浪涛刑法笔记的逻辑非常清晰,从总论到分论再到案例分析,层层递进,让考生能够逐步深入理解刑法知识。
同时,笔记对于各个章节的标题和内容进行了精心的设计和安排,使得整个笔记结构清晰明了。
4. 实战性强:柏浪涛刑法笔记不仅注重理论知识的梳理和总结,还注重实战应用能力的提升。
通过对于经典案例的分析和解读,考生能够更好地理解刑法知识在实际案例中的应用和处理方式。
柏浪涛刑法笔记
![柏浪涛刑法笔记](https://img.taocdn.com/s3/m/9bf97ddd360cba1aa811da95.png)
扩大解释是允许的,不违反刑法定原则。
类推解释是不允许的,违反罪刑法定原则解释后的含义是否明显超出国民预测可能性。
Eg:把自动取款机解释为银行机构。
解释后的含义是否在原来文义的射程范围之内。
缩小解释是正当的缩小,eg为境外方法提供情报罪。
情报指关于国家安全的情报当然解释(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补正解释:减轻处罚是法定刑以下刑罚(不包括本数)属于刑法中的例外。
反对解释:已满十八岁的从轻处罚,不满十岁的不从轻处罚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要贯彻罪刑法定原则,要赋予国民充分的预测可能性。
刑法要保持谦抑性。
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均衡原则)第5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刑罚的尺度 == 客观危害性 + 主观罪过性 + 人身危险性。
犯罪概念的阶层化理解受贿罪也是真正身份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构成贪污罪的实行犯真正身份犯:定罪身份不真正身份犯:量刑身份单位犯罪是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为少数人谋取利益的为个人犯罪处罚:原则双罚,例外单罚(只罚领导,不罚单位)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因果关系判断既遂未遂的标准介入因素(自然事件,被害人自身行为,第三人的行为)介入因素三标准:判断先前行为与最终结果有无因果关系,存在介入因素时,先前行为—→介入因素—— =>结果,判断标准是:(1)先前行为对结果发生所起的作用大小。
作用大者,先前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反之无。
(2)介入因素异常性的大小。
过于异常,先前行为与结果无因果关系;反之有。
(3)介入因素本身对结果发生所起的作用大小。
作用大者,先前行为与结果无因果关系;反之有。
上述三点需综合判断,根据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得出最终结论。
正当防卫1. 不法侵害性和现实性:(1)过失的不法侵害(2)动物侵害问题,(3)假想防卫问题。
2.适时性和紧迫性:(1)财产犯罪的特例,(追击过程)(2)设立防卫装置问题,(3)事后防卫。
3. 防卫意识:防卫挑拨,相互斗殴,偶然防卫(螳螂捕蝉黄雀在后)4. 必要性和相当性:防卫过当。
《柏浪涛讲刑法》笔记
![《柏浪涛讲刑法》笔记](https://img.taocdn.com/s3/m/0ef21f9df424ccbff121dd36a32d7375a517c674.png)
《柏浪涛讲刑法》笔记(最新版)目录1.刑法的定义与作用2.刑法的基本原则3.刑法的适用范围4.刑法的构成要件5.刑法的法律责任与处罚正文《柏浪涛讲刑法》是一本深入浅出地介绍刑法的著作,通过详细解读刑法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构成要件以及法律责任与处罚等内容,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刑法。
首先,刑法是指国家制定的用以规范犯罪行为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
刑法具有强烈的国家意志性,它的制定和实施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权益。
在刑法中,有几个基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等。
这些原则是刑法的基石,也是司法实践中必须遵循的原则。
其次,刑法的适用范围主要针对的是犯罪行为。
在我国,犯罪行为是指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事处罚性三个特征。
对于犯罪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刑法有着严格的规定,只有在符合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犯罪行为,进而适用刑法进行处罚。
再次,刑法的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
只有这四个方面都满足的情况下,才能构成犯罪。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这四个方面的认定有着严格的标准和程序,以确保公正、公平、公开地审理案件。
最后,刑法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是刑法的重要内容。
刑法规定了各种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附加刑包括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等。
对于犯罪行为的处罚,刑法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即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相适应。
柏浪涛刑法考点的几个总结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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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浪涛刑法考点的几个总结三
总结12:观点展示(4):结果的推迟发生(事前故意):甲杀乙,致乙休克,以为乙死,抛“尸”河里,乙溺亡。
观点一:甲构成杀人未遂和过失致死罪,并罚。
理由,杀人行为的危险流被溺水阻断,死亡结果不是杀人行为的危险的现实化,而是弱水而亡。
观点二:甲构成杀人既遂,杀人行为与死亡有因果关系。
总结13:观点展示(5):共同犯罪的共同标准。
甲乙相约共同向草丛开枪打兔,打死小孩,无法查明致命一枪谁打的。
观点一:部分共同说及刑法规定,共同过失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二人无罪。
观点二:行为共同说,共同过失犯罪构成共同犯罪,主观上只要求二人有意思联络。
二人构成过失致死罪的共同犯罪。
总结14:观点展示(6):共犯与正犯关系。
甲教唆或帮助乙犯罪,乙实际上未实施犯罪。
观点一:共犯独立性说:甲构成教唆犯或帮助犯未遂。
观点二:共犯从属性说:实行者无罪,教唆者、帮助者也无罪,理由,实行行为对法益的侵害具有直接性,教唆、帮助行为对法益的侵害具有间接性。
总结15:观点展示(7):自杀。
甲教唆、帮助乙自杀,乙自杀身亡,乙成年、精神正常、意思表示真实。
观点一:甲无罪,理由:依共犯从属性,实行者乙无罪,教唆、帮助者甲也无罪。
观点二:甲有罪,理由:生命需要绝对保护。
另:若乙未成年、精神不正常、意思表示不真实,甲是杀人的间接正犯。
2023年法考主观题之柏浪涛刑法十题考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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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法考主观题之柏浪涛刑法十题考点总结2023年法考主观题之柏浪涛刑法十题考点总结一、序言2023年的法考,柏浪涛刑法十题考点备受关注。
柏浪涛刑法是指当前学术界公认的最新刑法解释版本。
在这十个考点中,我们将深入探讨刑法的重要概念和理论,在对相关案例和法律规定进行全面解读的基础上,结合个人观点和理解,撰写这篇有价值的文章。
二、正文1. 主观方面的认定在刑法的实践中,被告人的主观故意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判断标准。
柏浪涛刑法中对于主观方面的认定,特别是涉及犯罪意图和主观上的行为特征的认定,在很多案例中都有重要地位。
在故意犯罪中如何认定被告人是否有主观意图,以及在犯罪共同犯罪时如何区分各自的主观故意等问题,需要深入分析和探讨。
2. 主观故意的证据问题在刑法的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证据不足或证据矛盾的问题。
在柏浪涛刑法中,对于主观故意的认定需要依法采纳的证据,对于不同证据的权重认定与应用都有明确的规定。
在案例中,很多时候主观故意的认定是由法官根据证据综合判断而得出的,因此在实践中需要深入理解和应用相关规定。
3. 犯罪构成要件和主观方面的关系在研究刑法的过程中,犯罪构成要件和主观方面的关系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柏浪涛刑法中对于犯罪构成要件和主观方面的认定是有明确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的成立需要有不同的主观故意支撑,而主观故意认定的不同也会影响犯罪构成要件的认定。
4. 主观方面的变证、谎报和招供问题在刑法实践中,主观方面的变证、谎报和招供问题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在柏浪涛刑法中,对于这些问题都有着明确的规定。
如何认定变证、谎报和招供的主观故意、如何区分不同行为主观方面的认定等问题都需要深入研究和理解。
5. 主观方面的累犯问题在刑法实践中,主观方面的累犯问题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在柏浪涛刑法中,对于累犯的认定和主观方面有明确的规定。
如何认定累犯的主观故意,如何区分不同行为主观方面的认定等问题都需要深入研究和理解。
6. 主观方面的犯罪情节问题在刑法实践中,主观方面的犯罪情节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柏浪涛讲刑法》笔记
![《柏浪涛讲刑法》笔记](https://img.taocdn.com/s3/m/852b9b092a160b4e767f5acfa1c7aa00b52a9de9.png)
《柏浪涛讲刑法》笔记摘要:一、柏浪涛讲刑法背景及作者简介二、刑法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2.平等适用刑法原则3.罪刑相适应原则三、刑法的功能与目的四、刑法的体系与具体规定五、案例分析与思考1.盗窃罪2.抢劫罪3.故意伤害罪六、刑法学习方法与建议正文:【柏浪涛讲刑法背景及作者简介】柏浪涛,我国著名刑法学家,长期从事刑法研究与教学工作。
他的《柏浪涛讲刑法》是一部深入浅出地讲解刑法基本原理与实践应用的著作,深受广大学习者的喜爱。
作者以丰富的教学经验与深厚的理论功底,通过生动的案例分析,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刑法知识。
【刑法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刑法制定与适用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
柏浪涛在书中详细讲解了三个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规定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
这一原则旨在保障公民权益,防止滥用刑罚权。
2.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即对于相同犯罪行为,应当适用相同的法律规定,体现法律的公正与平等。
3.罪刑相适应原则: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既要保证犯罪的惩处,又要防止过重或过轻的刑罚。
【刑法的功能与目的】刑法作为一部法律,其主要功能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国家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刑法的目的在于预防和惩治犯罪行为,教育、感化犯罪分子,使其改过自新,成为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刑法的体系与具体规定】我国刑法分为总则与分则两部分。
总则主要规定了刑法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刑事责任等内容;分则则按照犯罪的性质与危害程度,对各类犯罪行为进行了详细规定。
柏浪涛在书中对刑法的体系进行了梳理,并重点解读了盗窃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等常见犯罪的具体规定。
【案例分析与思考】为了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刑法知识,柏浪涛在书中提供了丰富的案例分析。
例如,在盗窃罪部分,作者通过对比不同情况下盗窃行为的性质与处罚,让读者明确罪与非罪的界限;在抢劫罪部分,作者详细解析了抢劫罪与盗窃罪的区别,以及加重情节的认定;在故意伤害罪部分,作者讨论了伤害程度与刑事责任的关系,提醒读者注意行为的后果。
柏浪涛刑法考点的几个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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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浪涛刑法考点的几个
总结
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
柏浪涛刑法考点的几个总结
根据新的司法解释,倒卖文物罪的“倒卖”不要求买进加卖出,只要求卖出。
所以,盗窃文物后卖出,应定盗窃罪和倒卖文物罪,并罚。
总结1:(1)盗窃普通财物,然后出卖,只定盗窃罪,出卖属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2)盗窃违禁品(枪支、假币、毒品、淫秽物品、文物),然后出卖,先定盗窃罪,出卖行为侵犯了新的法益,构成各自出卖类犯罪(买卖枪支罪、出售假币罪、贩卖毒品罪、贩卖淫秽物品罪、倒卖文物罪),然后并罚。
总结2-结合犯1:前罪+后罪=前罪,后罪成为前罪法定刑升格条件。
(1)绑架+杀人=绑架罪。
(2)拐卖+强奸=拐卖。
(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妨害公务罪=前面这个毒品罪;组织、运送偷越国边境罪+妨害公务罪=前面这个罪。
这些结合是因法律规定而导致。
若无法律规定,依原则,两个行为犯两个罪应并罚。
总结3-结合犯2:前罪+后罪=后罪。
(1)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罪。
(2)拐骗儿童罪+拐卖儿童罪=拐卖儿童罪。
总结4:刑九修改的罪数问题:(1)删除结果加重犯:绑架罪致人死亡。
以后遇到,绑架行为同时过失致死,属想象竞合犯,择一重,定绑架罪。
(2)删除结合犯:强奸罪+强迫卖淫罪=强迫卖淫罪,修订为数罪并罚。
建议收藏!22法考柏浪涛刑法笔记总结(四):危害行为与不作为犯
![建议收藏!22法考柏浪涛刑法笔记总结(四):危害行为与不作为犯](https://img.taocdn.com/s3/m/78c4a7eff80f76c66137ee06eff9aef8941e487c.png)
建议收藏!22法考柏浪涛刑法笔记总结(四):危害行为与不作为犯第四讲客观要件二、行为第一节危害行为上一讲,我们整理了“行为主体”,行为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自然人主要掌握真正身份犯与不真正身份犯;单位犯罪注意把握单位犯罪的成立要件、掌握单位实施纯正自然人犯罪的处理方法即可。
本节笔记笔整理的是客观要件的第二个要件“行为”,行为制造法律不允许的危险才属于刑法上的危害行为。
其中行为又可分为作为和不作为,后面的不作为犯的判断是本节的重要知识点。
笔记对本节笔记做了详细梳理,更多笔记内容参照本人公众号“不器法考”,欢迎大家关注,助力大家顺利通过法考。
具体讲解可参考视频内容:视频加载中...一、特征:1、有体性:危害行为是积极举动或消极静止的身体活动2、有意性:人有意识实施的3、有害性:具有法益侵害性二、判断(一)生活行为不是危害行为:区分标准——行为对法益制造了危险(二)降低危险与替代危险1、降低危险的行为不是危害行为:甲看到落石砸到乙,甲将乙推一把,乙受轻伤。
2、替代危险:属于危害行为(开创新危险),如甲将发生火灾的房间中的婴儿从窗户扔出,造成其重伤。
但可根据紧急避险或推定的被害人承诺阻却违法性。
(三)被害人自陷风险情形一被害人是危险的实行者、支配者,行为人教唆/帮助被害人自陷风险被害人负责——主观上:被害人对危险有认识能力+客观上:对危险有控制能力【案例】甲想烧死乙,点火烧乙的房子,屋里只有一婴儿,乙回家奋不顾身冲进去被烧死。
乙是死亡结果的实行者,对危害结果有认识能力但没有控制能力,死亡结果由甲负责。
(如果抢救财物被烧死属于被害人自陷风险)情形二行为人是危险的实行者、支配者,被害人同意行为人的危险行为行为人负责——主观上对危险有认识能力+客观上对危险有控制能力【案例】甲女让醉酒的男朋友乙开车送自己回家,乙不愿意,甲以分手相逼,乙答应,途中出车祸,甲被撞死。
第二节不作为犯的基础知识一、概念分类: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不作为分为真正不作为和不真正不作为行为作为:违反刑法禁止性规定的行为不作为:违反刑法义务性规定的行为不作为真正不作为: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不真正不作为:既可由作为构成也可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二、真正不作为犯的判断1、判断标准:以核心行为对象看→刑法给该罪名设立的规范是否为义务性规范2、举例说明:丢失枪支不报罪的核心行为是“不报告”,因此属于真正不作为犯;而侵占罪的核心行为是“据为己有”,既可以以作为方式据为己有,也可以不作为方式(拒不退还)据为己有,因此属于不真正不作为犯。
2023年柏浪涛刑法讲义笔记总结
![2023年柏浪涛刑法讲义笔记总结](https://img.taocdn.com/s3/m/f1e8cba9112de2bd960590c69ec3d5bbfc0ada72.png)
2023年柏浪涛刑法讲义笔记总结一、前言在2023年,柏浪涛教授的刑法讲义成为了热门话题。
他以其丰富的学识和深厚的学术造诣,为广大学生们带来了一场深入浅出的刑法学习盛宴。
在本文中,我将综合柏浪涛教授的讲义内容,对其进行全面评估,并撰写一篇有价值的文章,以便读者能更深入地了解这一话题。
二、柏浪涛刑法讲义概述柏浪涛教授的刑法讲义内容极为丰富,涵盖了刑法的基本理论、实践案例分析、对刑法条文的解读等多个方面。
他以浅显易懂的语言,系统地阐述了刑法学的基本概念和内涵,使得学生能够轻松理解并掌握这一学科的要点。
在讲义中,柏浪涛教授还提到了刑法的发展历程和未来趋势,对学生们的学术研究和未来发展提出了深远的思考和建议。
他认为,刑法学不仅仅是一门学科,更是一种价值观和社会责任感的体现,只有将其内化为自己的思维方式和行为规范,才能真正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律从业者。
三、深入探讨柏浪涛刑法讲义的重点内容1. 刑法的理论基础:柏浪涛教授在讲义中强调了刑法的理论基础对刑法实践和适用的重要性。
他指出,只有深入理解刑法的基本原理和理论,才能在实践中做出准确的判断和决策。
学生们需要对刑法学的理论知识进行深入学习和思考,才能在未来的法律实践中游刃有余。
2. 刑法案例分析:柏浪涛教授在讲义中还通过大量的案例分析,帮助学生们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刑法知识。
他深入剖析了各种不同类型的刑事案件,并提出了自己独到的见解和观点。
这些案例不仅使学生们对刑法知识有了直观的认识,同时也培养了他们的案件分析和逻辑推理能力。
3. 刑法条文解读:在讲义的柏浪涛教授对一些常见的刑法条文进行了逐条解读,通过具体的案例和实践操作,帮助学生们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刑法条文的适用和解释。
这为学生们将来在处理刑法案件时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指导。
四、总结和回顾通过对柏浪涛教授的刑法讲义内容的深入学习和思考,我深刻地认识到了刑法学作为一门学科的重要性和深远意义。
学习刑法不仅仅是为了通过考试,更是为了能够正确判断和处理各种刑事案件,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刑法柏浪涛——学生版(每天复习6小时左右)
![刑法柏浪涛——学生版(每天复习6小时左右)](https://img.taocdn.com/s3/m/e95cb693ed3a87c24028915f804d2b160b4e8639.png)
强调和说明:1、去年有出教做笔记视频,不会做笔记的同学在微信订阅号(司考411)后台回复“笔记”【如下图】,或者在腾讯视频搜索“蒋四金”,找一下笔记视频。
2、民法的教材1月份之后才会出,等书出了之后才会推荐,用错了不好,现在大家先不用关心民法的问题。
刑法1、刑法第一轮任务:刑法带读听完+做题一遍(刑法带读第一个阶段的音频有18个左右,第一遍学总则(不学刑罚章节)+分则(人身犯罪、财产犯罪及贪污贿赂章节),学完以后再去做真题对应的部分。
其他部分暂时不学【具体带读课第一个音频会讲授学习方法,去听课就知道】原因:1、第一遍学的部分占刑法分值的百分之70+,重点难点都在了!2、刑法真题很多是总则分则一起考察,几乎每个题都是跨越章节的,所以要学点分则,才能做题。
3、刑罚部分和分则其他章节都是记忆的,很碎,很杂,如果第一遍就学会扰乱体系搭建,导致重点不明确,效果很差,得不偿失!这些章节的内容一次学多了根本记不住,不如不学。
后面会安排时间学,不用担心!2、时间进度:在校学生:(1)学习时间:每天学习时间至少6小时甚至更多。
一般建议白天3小时,晚上学3小时。
【每天看1、2小时太零碎,无法形成体系,不如不学!】(2)听课+做题8-10天时间,【建议要学就集中学,这样前后知识点能联起来,不要断开,断开久了,前面学的就忘记了】,可以学完这个阶段刑法,休息一下,但不要学一会,休息一会,导致学的时间太长!3、重要提示:(1)第一遍刑法带读快速的过一遍,只要求在书上勾画圈点,不用单独用本子整理笔记(腾讯视频的初阶笔记视频有教怎么做这个阶段的笔记)。
因为很多都不懂,记笔记就是抄书,没必要,后面懂了再来单独整理归纳。
第一遍也不要求你研究,所以不懂的标记好即可,不要钻牛角尖,往往前面总则学不懂的,学完分则一回顾就懂了,不要停下来钻研!【钻牛角尖是第一轮的大忌,第一轮不能耽误太久!】不懂的部分标记好,后面学完再回过来看,这时候大部分也就懂了,还不懂得后面听老师18年强化课来解决,同时我也会针对难点章节录制一些专题讲座(例如罪数、共同犯罪、认识错误等难点章节)(2)学完第一阶段所有课程后,再去做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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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解释是允许的,不违反刑法定原则。
类推解释是不允许的,违反罪刑法定原则解释后的含义是否明显超出国民预测可能性。
Eg:把自动取款机解释为银行机构。
解释后的含义是否在原来文义的射程范围之内。
缩小解释是正当的缩小,eg为境外方法提供情报罪。
情报指关于国家安全的情报当然解释(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补正解释:减轻处罚是法定刑以下刑罚(不包括本数)属于刑法中的例外。
反对解释:已满十八岁的从轻处罚,不满十岁的不从轻处罚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要贯彻罪刑法定原则,要赋予国民充分的预测可能性。
刑法要保持谦抑性。
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均衡原则)第5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刑罚的尺度 == 客观危害性 + 主观罪过性 + 人身危险性。
犯罪概念的阶层化理解受贿罪也是真正身份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构成贪污罪的实行犯真正身份犯:定罪身份不真正身份犯:量刑身份单位犯罪是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为少数人谋取利益的为个人犯罪处罚:原则双罚,例外单罚(只罚领导,不罚单位)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因果关系判断既遂未遂的标准介入因素(自然事件,被害人自身行为,第三人的行为)介入因素三标准:判断先前行为与最终结果有无因果关系,存在介入因素时,先前行为—→介入因素—— =>结果,判断标准是:(1)先前行为对结果发生所起的作用大小。
作用大者,先前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反之无。
(2)介入因素异常性的大小。
过于异常,先前行为与结果无因果关系;反之有。
(3)介入因素本身对结果发生所起的作用大小。
作用大者,先前行为与结果无因果关系;反之有。
上述三点需综合判断,根据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得出最终结论。
正当防卫1. 不法侵害性和现实性:(1)过失的不法侵害(2)动物侵害问题,(3)假想防卫问题。
2.适时性和紧迫性:(1)财产犯罪的特例,(追击过程)(2)设立防卫装置问题,(3)事后防卫。
3. 防卫意识:防卫挑拨,相互斗殴,偶然防卫(螳螂捕蝉黄雀在后)4. 必要性和相当性:防卫过当。
(法益侵害的紧迫性和严重性判断)动物被饲主唆使侵害他人的,其侵害属于不法侵害;但动物对人的自发侵害,不是不法侵害(因为不法侵害只能针对人的行为)罪过形式的区分对象错误不影响直接故意的成立2.甲欲杀乙,向乙开枪,但未瞄准,子弹从乙身边穿过打中丙,致丙死亡。
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08年.四川卷二.53题)ABA.根据具体符合说,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罪,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B.根据法定符合说,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罪,对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罪(官方立场,司法考试的观点即是法定符合说)75岁以上老人故意犯罪,可以从宽处罚,过失犯罪的,应该从宽处罚违法性认识错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未遂与预备的区分。
“着手”的判断标准:行为对法益是否造成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
教唆犯(1)教唆的故意(2)教唆的行为(3)独立罪名。
煽动分裂国家罪(第103条第2款);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5条第2款);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第373条);妨害作证罪(第307条)。
引诱、教唆他人吸毒罪(第353条);注意:引诱、教唆未成年吸毒,不是独立罪名,而是引诱、教唆他人吸毒罪的从重处罚情节。
引诱卖淫罪(第359条);引诱幼女卖淫罪(第359条第2款);注意:引诱幼女卖淫是独立罪名,不是引诱卖淫罪的从重处罚情节。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第301条第2款);注意:引诱未成年聚众淫乱是独立罪名,不是聚众淫乱罪的从重处罚情节。
但在给行为人定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后,在量刑时,应比照聚众淫乱罪从重处罚。
5.帮助犯(1)帮助的故意(2)帮助的行为(3)独立罪名资助恐怖活动罪(第120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第229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第306条);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第307条第2款);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第320条);协助组织卖淫罪(第358条第3款);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第405条第2款);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第407条);放纵走私罪(第411条);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第414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第417条)。
注意: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第363条第2款),该罪名貌似故意犯罪,实际上是过失犯罪,就更不属于帮助犯。
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要具有牵连关系。
牵连关系要具有类型化的特征。
这是指,不是任何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结合起来就构成牵连犯,只有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在实践中经常结合在一起,具有了类型化的特征,才能构成牵连犯。
例如,为了诈骗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具有类型化特征,属于牵连犯。
而为了杀人而抢劫他人的杀猪刀,不具有类型化特征,不是牵连犯。
(3)处理方法:原则上,择一重罪论处;例外的,数罪并罚。
(4)如何记忆牵连犯?实际上,我国刑法对于牵连犯大多数实行数罪并罚,而择一重罪论处的情形反倒不多。
因此应当记忆“择一重罪论处”的情形。
常考的情形:第399条第4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同时又构成本法第385条规定之罪的(受贿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注意:其他渎职犯罪同时受贿的,数罪并罚。
★法律拟制第253条第2款: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并从中窃取财物的,按照盗窃罪论处。
第273条规定的是挪用特定款物罪,第384条规定的是挪用公款罪。
第384条第2款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按照挪用公款罪论处,并从重处罚。
第285条规定的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第287条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法院《关于挪用公款问题解释》第6条规定: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按照贪污罪论处。
第355条第1款规定: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有下列两种行为的,以走私、贩卖毒品罪论处:一是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提供国家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病药品的;二是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病药品的。
最高法院《关于偷税抗税问题解释》第6条规定:“实施抗税行为,致人重伤、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第382条规定的是贪污罪,第3款规定:“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238条第2款规定: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第247条规定: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第248条规定: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第292条第2款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第333条第2款规定:非法组织卖血、强迫卖血,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故意伤害罪论处。
第289条规定: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抢劫罪论处。
第267条第2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论处。
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362条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第310条(窝藏、包庇罪)规定定罪处罚。
”绑架罪的行为结构是:实力控制人质→向第三人提出不法要求。
杀害被绑架人,指杀害行为而不是杀害结果。
财产犯罪暴力型:抢劫罪、抢夺罪、聚众哄抢罪违反被害人意志转移占有而转移占有的犯罪平和型:盗窃罪的犯罪(夺取型)欺骗型:诈骗罪取得型利用被害人有瑕疵意志犯罪而转移占有的犯罪胁迫型:敲诈勒索罪(交付型)财产具有不法所有目的:侵占罪、职务侵占罪犯罪不转移占有(侵占型)的犯罪不具有不法所有目的: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型)毁弃型犯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抢劫罪//行为结构:实施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压制对方反抗→对方因为无法反抗而放弃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论处。
抢劫罪与故意伤害罪、强奸罪、盗窃罪根据司法解释(1)先伤害、强奸,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财物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强奸罪与抢劫罪,数罪并罚。
(2)先伤害、强奸,被害人失去知觉,临时起意拿走财物,构成故意伤害罪、强奸罪与盗窃罪,数罪并罚。
抢劫罪与绑架罪(1)客观区分:三角关系还是两角关系。
抢劫罪发生在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是二者间的犯罪,被强制的人和交付财物的人是同一人,也即被害人是同一个人。
绑架罪发生在行为人、被绑架人及被勒索人之间,是三者间的犯罪,被绑架人和被勒索人不是同一个人。
(2)主观区分。
绑架罪具有两个主观要素:第一,具有利用第三人对被绑架人担忧的意思。
第二,具有向第三人勒索财物的目的。
注意:这两个主观要素不要求客观表现。
当行为人带着这两个主观要素实力控制了人质后,绑架罪便既遂了。
类似情形总结:(1)甲绑架乙,然后逼迫乙向妻子打电话,并让乙告知妻子自己被甲绑架了。
①乙告知了自己被绑架事实。
甲构成绑架罪。
②乙向妻子隐瞒了被绑架事实。
甲仍构成绑架罪,因为甲具备了绑架罪的客观行为,也具备了主观要素,而且此时绑架罪也既遂了。
(2)甲绑架乙,然后逼迫乙向妻子打电话,并让乙隐瞒自己被绑架的事实。
①乙隐瞒了被绑架事实。
甲构成抢劫罪。
因为甲不具有利用第三人担忧的意思和向第三人勒索财物的目的,实质上属于两者间犯罪。
②乙告知了自己被绑架事实,妻子很担心,或虽隐瞒了但妻子猜出来乙被绑架了,妻子很担心。
妻子按照乙的要求打钱给乙。
乙将钱给甲。
甲构成抢劫罪。
因为甲仍不具有利用第三人担忧的意思和向第三人勒索财物的目的,实质上仍属于两者间犯罪。
当然了,如果妻子很担心并直接联系了甲,甲让妻子给钱,则甲便具有利用妻子担忧的意思和勒索的目的,转化成了绑架罪。
(3)貌似三角,实为两角。
如果被绑架人和被勒索人在空间上距离很近,可以整体对待,则行为人成立抢劫罪,而非绑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