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浪涛刑法思维图下
刑法框架 刑法总论 知识结构思维导图 期末重点
定义概念形式:1 刑法典(刑法修正案) 2 单行刑法或特别法 3 附属刑法特征:广泛性,特殊性,连续性目的: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刑法概述目的和任务任务:保卫国体政体,保护经济基础,保护公民基本权利体系:编、章、节、条、款、项立法解释体系和解释效力司法解释解释学理解释导方法文理解释论论理解释罪刑法定原则刑法基本原则刑法适用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空间效力原则:属地为主,属人、保护、普遍管辖为补充属地管辖权特殊:1外交特权 2自治地方3港澳台刑法的效力范围生效时间时间效力失效时间溯及力:从旧兼从轻犯罪概念一章略概念: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内容意义基本的犯罪构成形态方面修正的犯罪构成分类标准的犯罪构成社会危害程度修正的犯罪构成犯罪构成概念:犯罪活动所侵害的,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犯罪客体种类: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简单客体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复杂客体概述:必要要素——危害行为危害行为:作为,不作为客观方面危害结果:广泛性因果关系构成要件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司法解释)犯罪主体自然人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盲,聋哑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单位犯罪主体:双罚制为原则,单罚制为例外故意:直接、间接主观方面过失:过于自信、疏忽大意无罪过事件:意外事件、不可抗力认识错误:法律认识错误、事实认识错误概念标准犯罪既遂形态:结果犯、危险犯、行为犯处罚:按分则条文定罪量刑概念: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人有主观意图犯罪预备特征客观上进行了预备活动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处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故意概念: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犯罪已经着手(与预备区别的标志)的特征犯罪没有得逞停止犯罪未遂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形态分类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处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概念: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形态在犯罪过程中犯罪中止特点自动放弃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彻底放弃本质特征:自动性预备阶段的中止分类实行阶段的中止实行终了的中止未实行终了的中止处罚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概念: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主体:两个以上(自然人或单位)年龄不到,不构成共犯构成特征客观方面:共同犯罪行为(实行、帮助、组织、教唆、共谋行为)主观方面:相同的故意心态,有意思联络认定不构成共犯的情况:过失、间接正犯、事后的帮助行为、过限行为、同时犯(片面共犯)必要共犯和任意共犯形式事前通谋的共犯和事前无通谋的共犯简单共犯和复杂共犯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种类 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共同犯罪主犯 2.在犯罪集团或者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刑事责任1.按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2.按所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罪行处罚从犯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共同犯罪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人的种类胁从犯被胁迫参加犯罪及其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刑事责任教唆他人犯罪而自己不参加犯罪的实施教唆犯刑事责任按作用处罚被教唆的人未实行,独自构成犯罪,可从、减教唆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重共同犯罪与犯罪的停止形态:一部行为,全部负责概述概念判断标准:犯罪构成说禁止重复评价法条竞合关系及法条竞合犯概念: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处于连续状态一个行为特征作用于同一对象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存在持有型犯罪继续犯类型不作为犯罪{持续犯} 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特点:相对状态犯、即成犯而言追诉时效的起算时间推后,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意义犯罪继续期间,其他人加入的可以成立共犯实质正当防卫时机的处断原则:以一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一罪想象概念: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在表面上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一竞合犯特征实施了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数个罪名罪处断原则:从一重处断与概念: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的行为,发生重结果数结果造成了额外的结果罪加重犯特征分则条文规定了较重的法定刑行为有故意或过失处断原则:以一罪处罚(适用较重法定刑)概念:行为人基于同一或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犯罪行为,触犯相同罪名的犯罪实施数个犯罪行为连续犯特征数个犯罪行为具有连续性处于同一或者概括的故意数行为触犯相同罪名处断原则:按一罪从重处罚概念:实施一个犯罪行为,方法和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处断有一个最终犯罪目的的牵连犯特征有两个以上犯罪行为一罪触犯了两个以上不同罪名两个以上犯罪之间有牵连关系处断原则:从一重罪处罚概念:数个犯罪行为之间有依附关系,以罪名被另一罪名吸收有数个犯罪行为犯数罪特征犯不同种数罪吸收犯一行为吸收其他行为属于实际的数罪,处断的一罪吸收组成部分的行为形式吸收必经阶段的行为吸收当然结果的行为处断原则:按吸收之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概念: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实施侵害的人所采取的合理的防卫行为起因条件:不法侵害行为发生成立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假想防卫、防卫不适时:事前、事后)条件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主观条件: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正当防卫特别防卫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的防卫行为防卫过当基本特征:客观上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主观上有罪过概念(略)时间条件:危险正在发生成立对象条件:原则上是针对无辜第三人,利益较小条件主观条件:保护合法利益紧急限度条件: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避险限制条件:出于迫不得已与正当防卫同:目的、前提、责任的异同异:危害来源、行为对象、限制条件、限度要求、主体限定概念: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避险过当基本特征:客观上超限、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刑事责任: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适用条件:罪行极其严重适用对象:不适用的犯罪时不满18周岁死刑的限制性规定(死缓也不能)审判时怀孕的妇女适用程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制度:死缓条件:罪该处死,不是必须立即执行判决极其核准无故意犯罪:2年后减无期执行期满后的处理确有重大立功表现: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故意犯罪:执行死刑执行期间的计算:2年不计算在内概念和特征(略)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区别:适用对象、严厉程度、适用机关、适用根据、实用程序、法律后果(不同)目的改造、教育罪犯,预防犯罪(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种类适用方式:选处、单处、并处、并处或单处刑罚的罚金数额的确定:数额大、情节重的,金额多概念执行:一次缴纳、分期缴纳、强制缴纳、随时缴纳、减免缴纳和种类概念: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与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内容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位的权利剥夺适用范围与危害国家安全附政治适用对象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加权利死刑、无期徒刑刑独立适用或有期徒刑、拘役附加:1年-5年期限管制附加:与管制刑期相等死刑、无期徒刑:终身死刑、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改为3年-10年执行:公安机关概念: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强制无偿的收归国有没收财产使用方式:并处(应当)、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范围:保留必要生活费用,正当债务执行:人民法院驱逐出境:犯罪的外国人概念:功能和特征(略)原则: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量刑情节的概念、特征、种类(法定情节、酌定情节)概念、意义(略)主观条件:前后故意犯罪分类和刑度条件:前后有期徒刑以上累犯构成时间条件:后罪在前罪完毕或赦免后5年内条件特别累犯前后均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前后无刑种、时间限制和再犯的区别:主观条件、刑度条件、时间条件量刑刑事责任:1 必须从重2 不得适用缓刑 3 不得适用假释自首制度的意义种类一般自首: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特别自首主体条件:强制嫌疑人、被告人、服刑罪犯关键性条件: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自首共同犯罪自首数罪自首:只对所交待的部分以自首论认定过失犯罪自首自首与坦白的界限单位犯罪自首量刑制度处理原则:可以从轻、减轻轻:可以免除立功概念和意义(略)一般立功可以从轻、减轻种类和表现形式重大立功可以减轻、免除(自首后又有重大立功应当减轻、免除)概念、特点、意义(略)原则:以限制加重为主,以吸收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中原则数罪基本适用规则: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并科原则并罚不同条件下判决前数罪具体规则执行期间发现漏罪:“先并后减”执行期间又犯新罪:“先减后并”概念、意义(略)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条件不致再危害社会累犯例外缓刑考验期限1年≥拘役≥原判≥2个月5年≥有期≥原判≥1年考察:公安机关法律后果:1 期满2 新罪、漏罪 3 违反规定战时缓刑:战时、3年以下、犯罪军人。
刑法主观题 法考思维导图
因果关系注意一般化和具体化的区别甲乙共同向丙开枪,只有一枪致命,无法查明谁打的第一类案件:存在介入因素的案件第二类案件:无法查明的案件第 1 步:判断介入因素是否异常?第 2 步:谁的作用大?介入因素不异常,表明先前行为与介入因素具有引发关系。
结论:先前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介入因素异常,表明先前行为与介入因素是独立关系。
先前行为的作用大结论:先前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介入因素的作用大结论:介入因素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二者作用都大结论:二因一果1、危险物:自己养的狗咬人行为人是一个人行为人是两个人实施一个行为: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实施两个行为:分析所有可能情形并汇总对比: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两人构成共同犯罪:部分实行、全部负责原则两人不构成共同犯罪:分析所有可能情形并汇总对比: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甲拿走倒地不动乙的钱包,无法查明当时乙是昏迷还是死了甲杀乙,乙倒地,甲又放火,无法查明乙在放火前死还是放火后死甲不慎撞倒丙,逃逸,后乙不慎轧到丙,无法查明丙在乙轧到前死还是后死介入因素与结果如有因果关系:二因一果客观(违法)阶层:客观要件主观(责任)阶层:主观要件行为主体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客观(违法)阻却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推定)等犯罪故意犯罪过失无罪过事件事实认识错误主观(责任)阻却事由责任年龄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期待可能性放火前死:故意杀人罪既遂+放火罪放火后死:叠加-故意杀人罪既遂+放火罪轧到前死:甲构成交通肇事罪,乙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轧到后死:甲构成交通肇事罪,乙构成交通肇事罪故意过失观点展示:1、行为共同说2、 部分犯罪共同说刑法主观题 这是2021年柏浪涛刑法主观题的思维导图在结果上,甲救了丙,是个好结果。
所以甲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因为既遂结果是个坏结果。
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特殊正当防卫:行凶(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杀人、绑防卫认识必要说(结果无价值论):要求主客观一致,偶然防卫不构成正当防卫观点展示偶然避险观点展示打击错误和偶然防卫的结合没有因果关系:甲让乙吞毒药,噎死了-毒药的危险流被阻断甲杀乙,乙装死,抛尸,乙被掩死:不属于事前故意,属于后因一果,故意杀人未遂+过失致人死亡,数罪并罚着手行为的判断观点展示事实认识错误犯罪故意犯罪过失无罪过事件客观阶层无危害行为有危害行为不能犯:将稻草人当仇人开枪主观阶层缺乏犯罪故意型事实认识错误:误将小孩当做野兔开枪具有犯罪故意型事实认识错误具体的错误(目标=人)+(实际=人)抽象的错误(目标=人)+(实际=非人)对象错误:误将丙当做仇人乙开枪打击错误:甲向仇人乙开枪,误击中丙因果关系错误对象错误:误将熊猫当做仇人乙开枪打击错误:向仇人乙开枪,误击中熊猫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预设前提:客观上行为人的行为和危害结果有因果关系):想要甲A死法,实际B死法罪过区分无反对不可避免不可抗力应不应当认识到应当认识无法认识意外事件疏忽大意的过失有没有认识到会发生危害结果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的区分对实害对象及实害结果持有的心理故意(直接/间接)过失(/意外事件)行为时对实害对象的认识有误错误认识错误:对象错误无任何事实认识错误(可称为间接故意的类型)打击错误三边关系偶然防卫双边关系结果的推迟发生(事前故意):甲杀乙,乙重伤,甲以为已死,抛尸,乙被掩死结果的提前实现:多数说:多因一果,定故意杀人既遂少数说:后因一果,定故意伤人未遂过失致人死亡,数罪并罚有无着手行为有无:故意杀人罪犯罪预备,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择一重(毒酒案)有无着手故意(按多数说)有:故意杀人罪既遂(安眠药案)无:故意杀人罪犯罪预备,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择一重观点展示观点展示具体符合说(杀对了人):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定故意杀人罪未遂。
刑法体系图总则--思维导图
醉酒的人:负,且无从轻、减轻
特殊犯罪主体
定罪身份(真正身份犯) 量刑身份(不真正身份犯) 无特殊身份者可构成共犯 各自利用职务便利:按主犯身份
定罪
单位犯罪主体
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 单位实施,但不构成单位犯罪的情形 单位犯罪的处罚:既有单罚,也有双罚。但单罚时只罚个人
表 1 管辖原则比较
名称 属地管辖 原则
实用标准文案
刑法总则知识体系结构图
基本原则、适用范围
基本的犯罪构成
犯罪客体 犯罪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化的
未完成形态
修正的犯罪构成
共同犯罪
犯罪
一罪与数罪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非犯罪化的
其他(自救行为、自损行为等)
管制
拘役
主刑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死刑
刑罚的种类
罚金
附加刑
剥夺政治权利 没收财产 驱逐出境
精彩文档
实用标准文案
(3)主观条件:具有
防卫人主观上必须出于正当防卫
防卫挑拨、互相侵害、偶
正当防卫意图
的目的,即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 然防卫、“黑吃黑”时,由于双
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
方都不具有正当防卫的意图,
利免受不法侵害。因此,下列四种行
因此都不属于正当防卫。符合
为不是正当防卫: (1) 防卫挑拨,即行 犯罪构成要件的, 都成立犯罪,
既是权力,又是义务。
表 2 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1.起因条件:必
须存在着具有社会危 害性和侵害紧迫性的 不法侵害行为。
( 2)时间条件: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
如何认定本条件 1.不法侵害的范围包括违法行为 和犯罪行为,但应限于具有暴力性、 破坏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 2.对下列行为不能或不宜进行防 卫: (1) 合法行为,包括依照法令的行 为、执行命令、正当业务行为等,对 此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2) 正当防卫行 为,对此不能实行反防卫; (3) 紧急避 险行为,对此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4) 对意外事件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5) 对 防卫过当、避险过当不宜进行正当防 卫;(6) 对过失犯罪和不作为犯罪不宜 进行正当防卫。但如果只有通过正当 防卫才能制止不作为犯罪的,也可以 进行正当防卫。 已经开始是指不法侵害人已经着 手直接实施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对法 律保护的权益构成了现实的威胁。关 于不法侵害的结束,通常应当以不法 侵害对合法权益所形成的现实危害是 否排除为标准。在实践中,下列情形 一般应视为不法侵害已经终止:一是 不法侵害已经完结;二是不法侵害人 自动中止侵害;三是不法侵害人已经 被制服;四是不法侵害人已经丧失继 续侵害的能力。
2 刑法概要思维导图【第二层-刑法总则】
刑法总则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立法的目的与根据 T1
刑法的任务 T2
罪刑法定原则 T3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T4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T5
属地管辖权 T6
属人管辖权 T7
保护管辖权 T8
普遍管辖原则 T9
对已被外国刑事追究的领域外犯罪的处理 T10
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T11
刑法的追溯力 T12
犯罪
犯罪和刑事责任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共同犯罪
单位犯罪
刑罚
刑罚的种类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死刑
罚金
剥夺政治权利
没收财产
刑罚的具体运用
量刑
累犯
自首和立功
数罪并罚
缓刑
减刑
假释
时效
其他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补充规定 T90
公共财产的范围 T91
公民私人所有财产 T92
国家工作人员 T93
司法工作人员 T94
重伤 T95
违反国家规定 T96
首要分子的概念 T97
告诉才处理 T98
以上、以下、以内之界定 T99
前科报告制度 T100
总则的适用 T101。
刑法总则知识体系结构图xu
刑法总则知识体系结构图(2010年)刑法概述(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解释、适用范围)犯罪客体(法益)犯罪客观方面基本的犯罪构成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构成未完成形态修正的犯罪构成共同犯罪犯罪法有明文规定的: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违法性阻却事由(客观)法无明文规定的:被害人的承诺等犯罪阻却事由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期待可能性(新)有责性阻却事由(主观)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能力罪数管制拘役主刑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刑罚的种类罚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刑罚累犯自首量刑情节立功数罪并罚缓刑假释刑罚的具体运用行刑情节减刑时效其它规定知识体系结构分图示例(犯罪主体)不满14周岁:对一切侵犯法益的行为都不负责1. 周岁的计算2. 对8种犯罪负责已满14周岁 3. 仅仅8种不满16周岁4.是指行为,而非罪名未成年人5.转化为8种的也要负责犯罪主体6.盗窃、诈骗、抢夺后实施暴力的:不转化为抢劫自16周岁以上:对一切犯罪负责(含过失)然1.不得判处死刑(含死缓)已满14周岁,人不满18周岁2.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犯犯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不负罪主精神病人体部分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负,但主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成年人犯罪主体盲聋哑人:负,但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体醉酒的人:负,且无从轻、减轻定罪身份(真正身份犯)特殊犯罪主体量刑身份(不真正身份犯)无特殊身份者可构成共犯各自利用职务便利:按主犯身份定罪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单位犯罪主体单位实施,但不构成单位犯罪的情形单位犯罪的处罚:既有单罚,也有双罚。
但单罚时只罚个人。
《刑法各论精释 下 》读书笔记思维导图
04
四、两个以 上挪用人的 共犯关系
06
六、挪用公 款罪的罪数 形态
05
五、挪用人 和使用人的 共犯关系
一、挪用公款 的数额计算
二、挪用公款 犯罪的追诉期 限
第二十四章 受 贿 罪
第二节 受贿罪的 认定
第一节 受贿罪的 构成
第三节 受贿罪的 处罚
1
一、主体
2
二、利用职务 上的便利
3
三、受贿行为
第一节 非法经营 罪的构成
第三节 非法经营 罪的处罚
一、非法经营 罪的保护法益
二、非法经营 罪的客观构成
二、非法经营罪与 其他犯罪的关系
一、适用刑法第二 百二十五条第(四)
项应注...
三、非法经营罪的 未遂认定
一、对非法出版行为 确定的数额标准
二、对非法买卖外汇 行为确定的数额标准
三、对非法经营电信 业务行为确定的数额 标准
四、对非法经营烟草 专卖品行为确定的数 额标...
第十九章 妨害公务罪
第二节 妨害公务 罪的认定
第一节 妨害公务 罪的构成
第三节 妨害公务 罪的处罚
1
一、主体
2
二、行为
3
三、客体
4
四、故意
5
五、两种特别 的行为类型
二、法条竞合
一、本罪与他罪的 界限
三、想象竞合
二、法定刑升格条 件
一、数罪并罚
第三节 交通肇事 罪的处罚
二、交通肇事行为
一、行为主体
三、过失
一、交通肇事 1
罪与非罪的界 限
二、交通肇事 2
罪与其他犯罪 的关系
3 三、交通肇事
罪中“逃逸” 情节的认定
4 四、交通肇事
刑法知识点总结框架图
刑法知识点总结框架图一、刑法基础理论(一)刑法的基本原理1. 法治原则2. 罪刑法定原则3.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4. 依法办事原则(二)犯罪与刑罚1. 犯罪的构成2. 犯罪与非法行为的关系3. 刑罚的种类与适用4. 刑罚执行的方式(三)犯罪的主体1. 犯罪的主体2. 犯罪构成的主体条件3. 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二、犯罪既遂与犯罪未遂(一)犯罪既遂1. 犯罪既遂的构成2. 犯罪既遂的刑罚(二)犯罪未遂1. 犯罪未遂的构成2. 犯罪未遂的处罚(三)犯罪中止1. 犯罪中止的构成三、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一)故意犯罪1. 故意犯罪的构成2. 故意犯罪的形式(二)过失犯罪1. 过失犯罪的构成2. 过失犯罪的形式(三)故意与过失的区别四、共同犯罪(一)从犯1. 从犯的构成2. 从犯的处罚(二)共同犯罪1. 共同犯罪的构成2. 共同犯罪的处罚五、法定刑与自由刑(一)法定刑1. 法定刑的种类2. 法定刑的适用(二)自由刑1. 自由刑的种类2. 自由刑的刑罚形式六、刑罚执行(一)刑罚的执行2. 刑事执行的程序(二)刑罚的变更1. 刑罚的变更原则2. 刑罚的变更程序七、免除刑事责任和减轻刑事责任(一)免除刑事责任1. 免除刑事责任的种类2. 免除刑事责任的适用条件(二)减轻刑事责任1. 减轻刑事责任的种类2. 减轻刑事责任的适用条件八、刑法的适用和解释(一)刑法的适用原则1. 刑法适用的一般原则2. 刑法适用的特殊原则(二)刑法的解释1. 刑法解释的种类2. 刑法解释的适用范围九、特定犯罪及其处理(一)危害国家安全罪1. 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构成2. 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处罚(二)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 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构成2. 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处罚(三)危害公共安全罪1.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2.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处罚十、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一)未成年人犯罪的构成1. 未成年人犯罪的界定2. 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征(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1. 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与矫正2. 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处罚十一、对特殊人群犯罪的处理(一)精神障碍者犯罪的处理1. 精神障碍者犯罪的鉴定2. 精神障碍者犯罪的处罚(二)累犯犯罪的处理1. 累犯犯罪的认定2. 累犯犯罪的处罚以上所述是刑法的知识点总结,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刑法体系图(总则)思维导图
一日折抵一日
一日折抵一日
不折抵
是否适用假释制度
否
否
是
是
最低实际执行刑期
不少于1/2
不少于1/2
不少于1/2
不少于10年
说明:适用假释制度的不包括不得假释的情形。
防卫挑拨、互相侵害、偶然防卫、“黑吃黑”时,由于双方都不具有正当防卫的意图,因此都不属于正当防卫。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都成立犯罪,如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等。
(4)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
对不法侵害者的打击通常是针对其人身权的,但当不法侵害人使用自己的财产作为犯罪工具或者手段时,如果能够通过毁损其财产达到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也可以针对其财产进行正当防卫。
无特殊身份者可构成共犯
各自利用职务便利:按主犯身份
定罪
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
单位犯罪主体 单位实施,但不构成单位犯罪的情形
单位犯罪的处罚:既有单罚,也有双罚。但单罚时只罚个人
表1 管辖原则比较
名称
适用对象
★难点突破
属地管辖原则
(1)在中国境内犯罪
and(2)任何人
注意: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除外、港澳台地区除外。
(1)犯罪的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境内,就视为在我国境内;
(2)飞机、船舶无论在哪里,均视为在我国境内。
属人管辖原则
(1)在中国境外犯罪
And(2)中国人
必须是在中国境外犯罪
保护管辖原则
(1)在中国境外犯罪
And(2)外国人
And(3)对中国国家或公民犯罪
还必须(1)依据犯罪地法律和我国法律均构成犯罪;(2)法定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果误以为第三者是不法侵害人而进行防卫的,按假想防卫处理;如果故意针对第三者进行所谓“防卫”,就应按故意犯罪处理。
刑法思维导图
合理信赖原则
认定
监督过失
指犯罪人主观上通过犯罪行为所希望打到的结果
特定的目的,不是指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如希望他人死亡)
目的犯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特定目的才能成立的犯罪 间接故意犯罪也可能是目的犯
目的
区分罪与非罪
部分犯罪中区分此罪与彼罪 目的技能
影响量刑
指刺激、促使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或思想活动,犯罪人基于何种心理原因实施犯罪行为 犯罪动机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
理论意义 影响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判定
影响过失犯罪是否成立的判定
客观性 依据事物之间客观联系判断
顺序性 原因在前,结果在后,不可颠倒
特征 相对性 原因可能是其他现象的结果,结果可能是其他现象的原因
规律性 原因与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复杂性 存在多因多果现象
范围的特定性 只有引起危害结果的危害行为才是原因
罪刑法定原则
基本内容
严格的罪刑法定
合理解释刑法,禁止类推解释 明确性
确定的罪刑法定 刑法法规的适当 禁止处罚不当罚
禁止绝对不定期刑
立法解释 不是刑法法律渊源
分类 司法解释
刑法解释
学理解释 没有法律效力 目的与态度 采取客观解释论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解释理由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
文理解释 伦理解释
平义解释、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反对与补正解释 体系解释、历史解释、比较与目的解释
动机
责任要件
违法阻却事由
犯罪构成(下)
起因条件 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一般
时机条件 主观条件
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 防卫意图
正当防卫
特殊
对象条件 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
刑法分论主要罪名思维导图
交通肇事罪 危险驾驶罪 危险物品肇事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放火罪 爆炸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失火罪 破坏交通工具罪 破坏交通设施罪
集资诈骗商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销售假药罪
保险诈骗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 利、民主权利罪
故意杀人罪 故意伤害罪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强奸罪 非法拘禁罪 绑架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
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
挪用资金罪
敲诈勒索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侵犯财产罪
抢劫罪 盗窃罪 诈骗罪 抢夺罪 聚众哄抢罪
妨害公务罪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招摇撞骗罪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扰乱公共秩序罪 聚众斗殴罪
寻衅滋事罪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
污染环境罪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性质性质组织罪 聚众淫乱罪
妨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害
伪证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社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罪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
倒卖文物罪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危害公共卫生罪
医疗事故罪 非法行医罪
接送不合格兵源罪
危害国防利益罪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 设施、军事通信罪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行贿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
贪污贿赂罪
贪污罪 挪用公款罪 受贿罪
徇私枉法罪 食品监管渎职罪
渎职罪
滥用职权罪 玩忽职守罪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破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对外贸易管制、关税征管制度
刑法思维导图 打印版
构成身份属于违法构成要件要素
作为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的特殊身份, 只针对该犯罪的实行犯(正犯)
构成身份(定罪身份)
内容
不真正身份犯 加减身份(量刑身份)
报复陷害罪,包屁、 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渎职犯罪
国家工作人员
自然人的特定身份
放纵走私罪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海关工作人员 税务工作人员
构成身份常见情形
国内犯
属人管辖
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无条件追究 中国公民国外犯罪
其他人最高刑3年以下,可不追究 保护管辖
国外犯
侵犯我国或公民利益
外国人危害中国及公民犯罪
最低刑3年以上 条件
刑法的溯及力
犯罪地法律认为是犯罪
从旧兼从轻原则 原则
空间效力 时间效力
刑法适用范围
即法益侵犯性 社会危害性
刑事违法性
应受刑罚处罚性
违法性 法益侵犯性
主体、行为、结果
违法阻却事由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违法构成要件
故意、过失、目的、动机
责任阻却事由 (责任能力、认识错误、期待可能性)
责任要件
典型的犯罪构成
预备
未遂 中止
未完成形态 共犯形态
特别的犯罪构成
继续犯 法条竞合
单纯一罪
连续犯
集合犯 事后不可罚
概括一罪
罪数论
想象竞合犯
结合犯 吸收犯
定刑一罪
牵连犯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查禁犯罪国家工作人员
诬告陷害罪,非法拘禁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司法工作人员
加减身份情形
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单位
柏浪涛ppt课件
04
北京京都律师 事务所合伙人
学术成就
发表多篇学术论文,涉及刑法 、刑事诉讼法等领域
出版多部学术著作,包括《刑 法分论》、《刑事诉讼法》等
主持多项国家级和省部级课题 研究,包括“中国刑法改革研 究”、“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研 究”等
02
柏浪涛的主要学说
学说一: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总结词
法律与道德相互影响,法律应当符合社会主流道德观念。
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前景
司法公开与透明度
柏浪涛认为未来的司法实践将更加注重公开和 透明,他将致力于推动司法公开的实践。
法律文书智能化
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实现法律文书的自动化生 成和智能化处理,提高司法效率。
案例指导制度的完善
柏浪涛将深入研究案例指导制度,推动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广泛应用和完善。
在法学教育中的影响前景
学说三:法律与经济的关系
总结词
法律应当保障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同时也要对市场进行规 范和引导。
详细描述
柏浪涛认为,法律与经济有着密切的联系。市场经济需要法 律的保障和规范,以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和秩序。同时,法 律也需要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对市场进行合理的引导和调 控。
学说四:法律与文化的关系
总结词
跨学科融合
01
柏浪涛认为未来的法学教育将更加注重跨学科融合,培养具有
综合素质的法律人才。
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的结合
02
柏浪涛将致力于推动法学教育与实践教学的结合,提高学生的
实际操作能力。
法学教育的国际化
03
随着全球化的加速,法学教育的国际化程度将不断提高,柏浪
涛将致力于推动法学教育的国际化发展。
THANKS
负面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