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汽车运价及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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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交通厅关于公路客运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物价局、交通厅关于公路客运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物价局、交通厅关于公路客运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2.07.31•【字号】吉省价经字[2002]24号•【施行日期】2002.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吉林省物价局、交通厅关于公路客运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吉省价经字[2002]24号2002年7月31日)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交通局:为适应客运市场发展的要求,发挥价格机制在市场中的调节作用,进一步优化配置运输资源,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公路客运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高级客车实行浮动运价(一)高级客车运价可在高于基本运价率10%和低于基本运价率30%之间确定票价(不含客建基金及过路、桥、遂费)。

(二)实行浮动运价的经营者,必须提前15日向所在市、州运管处提出申请,经省运管局审核(加盖“吉林省运输管理局运价专用章”)、报省物价局批准后(加盖“吉林省物价局运价管理专用章”)方可实施。

(三)浮动运价经批准后,由起止地客运站负责向社会发布公告。

重新调整浮动范围的,必须重新按程序申请批准。

违反规定的,由各级物价、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卧铺客车运价卧铺客车基本运价率按同级座席车运价率的140%计算,卧铺客车必须符合交通部《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1997)的要求。

三、客运票价中过路、桥、隧通行费的计算方法客票中加收过路、桥、隧通行费的计算方法是:不分大、中、小车型,一律按通过某收费站的大型客车单程收费额除以36(即大客车平均座位数45的80%)来计算通过该收费站的旅客分担额,通过多个收费站的,将各站单程收费额相加,再除以36后取整。

四、调整高等级客车的运价档次在保持总体运价水平不变的前提下,将高级车运价率从0.12元/公里至0.22元/公里的ABCDE五档,调整为0.12元/公里至0.22元/公里的ABCDEF 六档。

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

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

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发布《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的通知颁布单位:交通部/国家计委发文字号:交公路发(1996)263号颁布时间:1996-03-18实施日期:1996-05-0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物价局(委员会):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自1996年5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

请抓紧做好《规则》施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各地对行政区内已有的汽车客运站收费办法要进行检查、清理,凡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收费项目要限期取消。

在制定《实施细则》时不得在本《规则》规定的收费项目以外增设其他费目。

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第一章总则为规范汽车客运站的收费行为,保护承运人、旅客和汽车客运站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道路运输管理和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核准经营的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适用本规则。

客运站在向承运人和旅客提供有偿服务时,必须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交通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印制、发放的票据,向承运人和旅客计收费用,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车辆站务收费客运站向承运人提供客运代理、客车发班、行包运输代理、车辆清洗清洁、车辆保温、车辆停放、车辆安全等服务项目时,可收取相应费用。

客运站为承运人代办客源组织、售票、检票、发车、运费结算等客运业务,按客运运费的一定比例,向承运人计收客运代理费。

客运代理费费率按不同站场设施、服务内容和吸引旅客能力等具体条件确定,最高不超过以下标准:一级站10%,二级站8%,三级站和三级以下站6%。

站级标准执行交通部统一规定。

客运代理费也可以按上述费率标准采取定额收费办法计收。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工作规范(试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工作规范(试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城市交通运输【发文字号】吉交发[2010]3号【发布部门】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发布日期】2010.01.29【实施日期】2010.01.2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吉交发[2010]3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吉林市公用局:现将《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工作规范(试行)2、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许可申请表(略)3、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略)4、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略)5、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略)6、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许可决定书(略)7、不予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许可决定书(略)8、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略)9、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暂停(终止)申请表(略)10、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暂停(终止)决定书(略)11、交通行政许可文书(证件)送达回证(略)12、出租汽车客运运营许可申请表(略)13、出租汽车客运运营许可决定书(略)14、不予出租汽车客运运营许可决定书(略)15、道路运输证(略)16、出租汽车车辆变更申请表(略)17、城市公共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申请表(略)18、城市公共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决定书(略)19、不予城市公共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决定书(略)20、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监督卡(略)21、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监督卡登记表(略)22、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申请表(略)23、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许可决定书(略)24、不予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许可决定书(略)25、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暂停(终止)申请表(略)26、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许可暂停(终止)决定书(略)27、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经营许可申请表(略)28、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经营许可决定书(略)29、不予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经营许可决定书(略)30、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车辆)变更申请表(略)31、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经营暂停(终止)申请表(略)32、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班线经营暂停(终止)决定(略)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九日附件1: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一、为依法履行道路运输管理职责,严格道路运输管理程序、规范出租汽车、城市公共汽(电)车管理行为,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制定本规范。

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

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

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全省汽车旅客运价计算方法,进一步加强我省汽车旅客运价管理,规范价格行为,促进我省旅客运输事业的发展,根据交通部、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汽车运价规则》(交公路发[1998]502号)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是计算汽车旅客运价的依据。

在我省境内参与营业性汽车旅客运输活动的经营者、旅客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旅客运价第一节计价标准第三条计费里程一、里程单位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进为1千米。

二、里程确定营运线路里程按交通部颁发的《中国交通营运里程图集》(新世纪版)确定;省内营运线路里程也可按省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营运里程图》确定。

里程图内未列或所列里程与实际里程不符,按当地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实测里程确定。

新的道路营运里程公布后按新确定的执行。

里程图内未列城市市区营运里程的,可按省会城市市区8千米,设区市市区4千米,县(市)城区1千米计算。

三、里程计算班车客运的计费里程按旅客乘车站至到达站的区间里程计算。

在两站之间下车的旅客,到达站按前方站(点)计算。

在两站之间上车的旅客,乘车站按后方站(点)计算。

第四条行包计费重量行包计费重量以千克为单位。

起码计费重量为10千克,超过10千克,尾数不足1千克进整为1千克。

轻泡行包按3立方分米折1千克计重。

计件行包按件折算计重(计件物品重量折算表见附表二)。

第五条运价单位一、计程运价:元/人千米。

二、行包运价:元/千克千米。

第二节计价类别第六条车辆类别一、客车按乘坐方式分为座席客车和卧铺客车。

二、客车按车身长度分为大型、中型、小型三种。

三、客车按等级划分:(一)大型客车分为:高三级、高二级、高一级、中级和普通级5个等级。

(二)中型客车分为:高二级、高一级、中级和普通级4个等级。

(三)小型客车分为:高二级、高一级、中级和普通级4个等级。

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依据为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2002),未经等级评定的营运客车一律按同车型普通级核定运价。

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

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

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发布《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的通知颁布单位:交通部/国家计委发文字号:交公路发(1996)263号颁布时间:1996-03-18实施日期:1996-05-0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物价局(委员会):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自1996年5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

请抓紧做好《规则》施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各地对行政区内已有的汽车客运站收费办法要进行检查、清理,凡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收费项目要限期取消。

在制定《实施细则》时不得在本《规则》规定的收费项目以外增设其他费目。

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第一章总则为规范汽车客运站的收费行为,保护承运人、旅客和汽车客运站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道路运输管理和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核准经营的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适用本规则。

客运站在向承运人和旅客提供有偿服务时,必须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交通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印制、发放的票据,向承运人和旅客计收费用,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车辆站务收费客运站向承运人提供客运代理、客车发班、行包运输代理、车辆清洗清洁、车辆保温、车辆停放、车辆安全等服务项目时,可收取相应费用。

客运站为承运人代办客源组织、售票、检票、发车、运费结算等客运业务,按客运运费的一定比例,向承运人计收客运代理费。

客运代理费费率按不同站场设施、服务内容和吸引旅客能力等具体条件确定,最高不超过以下标准:一级站10%,二级站8%,三级站和三级以下站6%。

站级标准执行交通部统一规定。

客运代理费也可以按上述费率标准采取定额收费办法计收。

只为承运人提供统一安排班次、发车车位和候车室,但不代办售票、检票等服务,客运站可收取最高不超过客运运费6%的客车发班费,不再收取客运代理费。

汽车运价规则(2021整理)

汽车运价规则(2021整理)

汽车运价规那么〔交通部、国家开展方案委员会[1998]502号文件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统一全国汽车运价计算方法,正确执行?价格法?和国家物价政策,促进汽车运输事业开展,制定本规那么。

第二条本规那么是计算汽车运费的依据。

凡参与营业性运输活动的经营者、旅客、托运人,均应遵守本规那么。

第三条本规那么规定的汽车运价包括:汽车货物运价、汽车旅客运价。

第四条各级主管部门在制定和调整汽车运价时,应遵循价值规律,反映运输经营本钱和市场供求关系,根据不同运输条件实行差异运价,合理确定汽车运输内部的比价关系,并考虑与其它运输方式的比价关系。

出入境汽车客货运价的制定和调整还应遵循平等互利的原那么。

第二章货物运价第一节计价标准第五条计费重量一、计量单位:〔一〕整批货物运输以吨为单位;〔二〕零担货物运输以千克为单位;〔三〕集装箱运输以箱为单位。

二、重量确定:〔一〕一般货物:无论整批、零担货物计费重量均按毛重计算。

整批货物吨以下计至100千克,尾数缺乏100千克的,四舍五入。

零担货物起码计费重量为1千克。

重量在1千克以上,尾数缺乏1千克的,四舍五入。

(二〕轻泡货物:指每立方米重量缺乏333千克的货物。

装运整批轻泡货物的高度、长度、宽度,以不超过有关道路交通平安规定为限度,按车辆标记吨位计算重量。

零担运输轻泡货物以货物包装最长、最宽、最高部位尺寸计算体积,按每立方米折合333千克计算重量。

〔三〕包车运输按车辆的标记吨位计算。

〔四〕货物重量一般以起运地过磅为准。

起运地不能或不便过磅的货物,由承托运双方协商确定计费重量。

〔五〕散装货物,如砖、瓦、砂、石、土、矿石、木材等,按体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规定重量换算标准计算重量。

里程单位:货物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缺乏1千米的,进整为1千米。

第六条计费里程一、里程确定:〔一〕货物运输的营运里程,按交通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颁发的?营运里程图?执行。

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

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

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发布《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的通知颁布单位:交通部/国家计委发文字号:交公路发(1996)263号颁布时间:1996-03-18实施日期:1996-05-0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物价局(委员会):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自1996年5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

请抓紧做好《规则》施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各地对行政区内已有的汽车客运站收费办法要进行检查、清理,凡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收费项目要限期取消。

在制定《实施细则》时不得在本《规则》规定的收费项目以外增设其他费目。

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第一章总则为规范汽车客运站的收费行为,保护承运人、旅客和汽车客运站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道路运输管理和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核准经营的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适用本规则。

客运站在向承运人和旅客提供有偿服务时,必须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交通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印制、发放的票据,向承运人和旅客计收费用,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车辆站务收费客运站向承运人提供客运代理、客车发班、行包运输代理、车辆清洗清洁、车辆保温、车辆停放、车辆安全等服务项目时,可收取相应费用。

客运站为承运人代办客源组织、售票、检票、发车、运费结算等客运业务,按客运运费的一定比例,向承运人计收客运代理费。

客运代理费费率按不同站场设施、服务内容和吸引旅客能力等具体条件确定,最高不超过以下标准:一级站10%,二级站8%,三级站和三级以下站6%。

站级标准执行交通部统一规定。

客运代理费也可以按上述费率标准采取定额收费办法计收。

只为承运人提供统一安排班次、发车车位和候车室,但不代办售票、检票等服务,客运站可收取最高不超过客运运费6%的客车发班费,不再收取客运代理费。

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

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

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汽车客运站的收费行为,保护承运人、旅客和汽车客运站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道路运输管理和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核准经营的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客运站在向承运人和旅客提供有偿服务时,必须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交通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印制、发放的票据,向承运人和旅客计收费用,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车辆站务收费第四条客运站向承运人提供客运代理、客车发班、行包运输代理、车辆清洗清洁、车辆保温、车辆停放、车辆安全等服务项目时,可收取相应费用。

第五条客运站为承运人代办客源组织、售票、检票、发车、运费结算等客运业务,按客运运费的一定比例,向承运人计收客运代理费。

客运代理费费率按不同站场设施、服务内容和吸引旅客能力等具体条件确定,最高不超过以下标准:一级站10%,二级站8%,三级站和三级以下站6%。

站级标准执行交通部统一规定。

客运代理费也可以按上述费率标准采取定额收费办法计收。

第六条只为承运人提供统一安排班次、发车车位和候车室,但不代办售票、检票等服务,客运站可收取最高不超过客运运费6%的客车发班费,不再收取客运代理费。

第七条客运站代承运人受理行包托运业务,按行包运输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收行包运输代理费。

第八条客运站根据承运人要求,提供车辆外部清洗服务和车厢内清洁服务,可按每辆次向承运人计收车辆清洗、清洁费。

第九条客运站根据承运人要求提供车辆保温服务,可按每辆次向承运人收取车辆保温费。

第十条承运人需在客运站内停放车辆(应班车除外),委托客运站负责看管,客运站可根据不同车型按辆次、时间向承运人计收车辆停放费。

第十一条客运站根据承运人要求,为进站车辆提供安全检查和紧固机件等服务,可按每辆次向承运人计收车辆安全服务费。

车辆如需修理,客运站按实际发生费用计收车辆修理费。

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

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

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汽车客运站的收费行为,保护承运人、旅客和汽车客运站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道路运输管理和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核准经营的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客运站在向承运人和旅客提供有偿服务时,必须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交通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印制、发放的票据,向承运人和旅客计收费用,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车辆站务收费第四条客运站向承运人提供客运代理、客车发班、行包运输代理、车辆清洗清洁、车辆保温、车辆停放、车辆安全等服务项目时,可收取相应费用。

第五条客运站为承运人代办客源组织、售票、检票、发车、运费结算等客运业务,按客运运费的一定比例,向承运人计收客运代理费。

客运代理费费率按不同站场设施、服务内容和吸引旅客能力等具体条件确定,最高不超过以下标准:一级站10%,二级站8%,三级站和三级以下站6%。

站级标准执行交通部统一规定。

客运代理费也可以按上述费率标准采取定额收费办法计收。

第六条只为承运人提供统一安排班次、发车车位和候车室,但不代办售票、检票等服务,客运站可收取最高不超过客运运费6%的客车发班费,不再收取客运代理费。

第七条客运站代承运人受理行包托运业务,按行包运输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收行包运输代理费。

第八条客运站根据承运人要求,提供车辆外部清洗服务和车厢内清洁服务,可按每辆次向承运人计收车辆清洗、清洁费。

第九条客运站根据承运人要求提供车辆保温服务,可按每辆次向承运人收取车辆保温费。

第十条承运人需在客运站内停放车辆(应班车除外),委托客运站负责看管,客运站可根据不同车型按辆次、时间向承运人计收车辆停放费。

第十一条客运站根据承运人要求,为进站车辆提供安全检查和紧固机件等服务,可按每辆次向承运人计收车辆安全服务费。

车辆如需修理,客运站按实际发生费用计收车辆修理费。

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

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
卸费各加成55%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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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行包保管费
❖ 定义:行包到达站从行包提取通告发出或公告发布当日计算,对超过3天 提取包的旅客,右按件核收行包保管费.
❖ 收费标准:(1)行包保管费的收取标准为1元/件天 (2)行包保管费按件按每10千克/天为单位计收,不足10千克按10千克 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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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则
❖ 承运人结算 余额部分=售票总额—客运代理费或客车发班费—旅客站务费+行包 运输收入—行包运输代理费—车辆停放费—车辆安全检查服务费+延 误、脱班费—车辆清洗费—车辆清洁费
❖ 站方应如期将余额部分交承运人,延误解交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双方 签订的协议向承运人支付滞纳金
❖ 站方收费要求: (1)因站方造成误班的,应按已售票额的20%,尚未发售客票的班次
或车站不代售客票的班次,按50元/次付站方误班费 (2)因承运方造成脱班的,应按已售票额的20%(清明、中秋、国庆、
元旦等节假日按80%、春运100%),尚未发售客票的班次或车站 不代售客票的班次,按100元/次(清明、中秋、国庆、元旦等节假 日按500元/次、春运1500元/次)付站方脱班费;如果导致放空, 站方还应按核定座位70%(清明、中秋、国庆、元旦等节假日按 85%、春运100% )实载率计算的客运运费支付给承运放损失费 (3)因不可抗力造成延误发班或脱班,延误发班或脱班方提前2小时通 知对方的,不支付延误发班费、脱班费、顶班费、放空损失费
许可证》 (4)按规定公布的收费细则,接受交通、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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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车辆站务收费项目
车辆停放费
车辆安检费

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

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

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一、收费标准1.1 基本收费根据《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质量和服务规范》,汽车客运站基本收费应包括以下部分:1.车站站建和维护费用2.停车费用3.动态服务费用4.其他相关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应根据当地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且应合理公正。

1.2 附加收费客运站可以根据需要,对某些附加服务实行收费。

如行李保管、卫生间使用等。

但相关附加收费应在车站显著位置公示,并且应符合相关规定。

二、收费方式2.1 现金支付客运站应提供现金支付方式。

用户在售票窗口购票时,应当直接支付现金,并获得相应的收据等。

2.2 线上支付随着线上支付的快速普及,客运站应支持用户使用支付宝、微信等线上支付方式。

2.3 计费方式客运站可以采用按站计费、按公里计费或按票价计费等方式,但应当在车站显著位置公示各种计费方式的收费标准。

三、票据发放3.1 车票发放客运站应当开具合规定的发票或车票。

如果是纸质车票,客运站应当在售票窗口直接发放给用户;如果是电子车票,客运站应当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直接发放给用户。

3.2 发票管理车票上的信息应准确、清晰。

纸质发票应保存好,方便一旦有投诉或退款等业务需要,相关人员方便查询。

而电子发票则不需保存,提高客户购票便利度。

四、执法监督本市交通管理部门应对汽车客运站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进行监管,确保质量公正,并对收费违规情况及时处罚,保证用户权益。

同时,用户在购票或服务中遇到的收费问题,可以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

五、合理的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可以有力地规范客运站的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同时也保障了用户的合法权益。

因此,各地相关部门要密切关注新情况、新变化、新技术的发展,时刻保持对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的更新完善。

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

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

交通部、计划委员会关于发布《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的通知颁布单位:交通部/计委发文字号:交公路发(1996)263号颁布时间:1996-03-18实施日期:1996-05-0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物价局(委员会):现发布《中华人民国交通部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自1996年5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

请抓紧做好《规则》施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各地对行政区已有的汽车客运站收费办法要进行检查、清理,凡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收费项目要限期取消。

在制定《实施细则》时不得在本《规则》规定的收费项目以外增设其他费目。

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第一章总则为规汽车客运站的收费行为,保护承运人、旅客和汽车客运站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道路运输管理和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凡在中华人民国境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核准经营的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适用本规则。

客运站在向承运人和旅客提供有偿服务时,必须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交通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印制、发放的票据,向承运人和旅客计收费用,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车辆站务收费客运站向承运人提供客运代理、客车发班、行包运输代理、车辆清洗清洁、车辆保温、车辆停放、车辆安全等服务项目时,可收取相应费用。

客运站为承运人代办客源组织、售票、检票、发车、运费结算等客运业务,按客运运费的一定比例,向承运人计收客运代理费。

客运代理费费率按不同站场设施、服务容和吸引旅客能力等具体条件确定,最高不超过以下标准:一级站10%,二级站8%,三级站和三级以下站6%。

站级标准执行交通部统一规定。

客运代理费也可以按上述费率标准采取定额收费办法计收。

只为承运人提供统一安排班次、发车车位和候车室,但不代办售票、检票等服务,客运站可收取最高不超过客运运费6%的客车发班费,不再收取客运代理费。

客运站代承运人受理行包托运业务,按行包运输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收行包运输代理费。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0.01.29•【字号】吉交发[2010]2号•【施行日期】2010.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吉交发[2010]2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吉林市公用局:现将《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服务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服务规范(试行)》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九日附件: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服务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公共客运行业管理,规范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及驾驶员的经营服务行为,不断提高城市公共客运服务质量,推动城市公共客运经营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发展,根据《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全省范围内从事城市公共客运客运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

第三条本规范为城市公共客运客运质量信誉考核的主要依据,由县级以上承担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能的机构负责组织监督实施。

第四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接受承担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能的机构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五条严格执行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运价、税费政策,按时依法交纳税费。

代收税费的,要公示收费依据和标准。

严禁私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第二章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出租汽车客运,是指按照乘客意愿和要求提供客运服务,并依照行驶里程和时间收费的经营活动。

出租汽车经营者,是指经承担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能的机构许可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出租汽车驾驶员,是指经承担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能的机构许可取得出租汽车客运从业资格的驾驶员。

第一节经营者服务规范第六条积极推行出租汽车客运公司化经营。

经营者承担经营管理责任,不向驾驶员转嫁经营风险,不出租、出借、违法转让出租汽车运营许可。

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

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

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发布《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的通知颁布单位:交通部/国家计委发文字号:交公路发(1996)263号颁布时间:1996-03-18实施日期:1996-05-0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物价局(委员会):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自1996年5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

请抓紧做好《规则》施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各地对行政区内已有的汽车客运站收费办法要进行检查、清理,凡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收费项目要限期取消。

在制定《实施细则》时不得在本《规则》规定的收费项目以外增设其他费目。

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第一章总则为规范汽车客运站的收费行为,保护承运人、旅客和汽车客运站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道路运输管理和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核准经营的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适用本规则。

客运站在向承运人和旅客提供有偿服务时,必须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交通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印制、发放的票据,向承运人和旅客计收费用,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车辆站务收费客运站向承运人提供客运代理、客车发班、行包运输代理、车辆清洗清洁、车辆保温、车辆停放、车辆安全等服务项目时,可收取相应费用。

客运站为承运人代办客源组织、售票、检票、发车、运费结算等客运业务,按客运运费的一定比例,向承运人计收客运代理费。

客运代理费费率按不同站场设施、服务内容和吸引旅客能力等具体条件确定,最高不超过以下标准:一级站10%,二级站8%,三级站和三级以下站6%。

站级标准执行交通部统一规定。

客运代理费也可以按上述费率标准采取定额收费办法计收。

只为承运人提供统一安排班次、发车车位和候车室,但不代办售票、检票等服务,客运站可收取最高不超过客运运费6%的客车发班费,不再收取客运代理费。

客运站收费细则

客运站收费细则

关于印发《吉林省汽车运价及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交通运输局、物价局: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交运发[2009]27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交通运输厅、物价局制定了《吉林省汽车运价及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汽车运价及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二0一0年八月三十日抄送:吉林省人民政府,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运输管理处(所)、客运企业、客运站吉林省汽车运价及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汽车运价和客运站收费管理,维护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汽车运价规则》、《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是计算汽车运价和客运站收费的依据。

凡在省内参与经营性道路运输活动的经营者、旅客和货主,以及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工作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规定了汽车旅客运价、汽车货物运价、客运站收费等。

第四条价格制定(一)道路班车客运(含加班车)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农村道路客运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定线旅游客运价格按照道路班车客运价格执行;非定线旅游客运、包车客运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货物运输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旅客、货物运输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第五条运价管理权限(一)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省的道路运输价格,确定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管理形式,制定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旅客、货物运输价格以及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道路班车客运价格,并核定客运票价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基准价、浮动幅度。

(二)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理委员会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价格,以及跨省、跨市(州)、市(州)内跨县(市、区)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的核定工作,指导本辖区内各县(市、区)汽车运价工作。

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

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

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发布《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的通知颁布单位:交通部/国家计委发文字号:交公路发(1996)263号颁布时间:1996-03-18实施日期:1996-05-0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物价局(委员会):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自1996年5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

请抓紧做好《规则》施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各地对行政区内已有的汽车客运站收费办法要进行检查、清理,凡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收费项目要限期取消。

在制定《实施细则》时不得在本《规则》规定的收费项目以外增设其他费目。

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第一章总则为规范汽车客运站的收费行为,保护承运人、旅客和汽车客运站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道路运输管理和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核准经营的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适用本规则。

客运站在向承运人和旅客提供有偿服务时,必须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交通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印制、发放的票据,向承运人和旅客计收费用,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车辆站务收费客运站向承运人提供客运代理、客车发班、行包运输代理、车辆清洗清洁、车辆保温、车辆停放、车辆安全等服务项目时,可收取相应费用。

客运站为承运人代办客源组织、售票、检票、发车、运费结算等客运业务,按客运运费的一定比例,向承运人计收客运代理费。

客运代理费费率按不同站场设施、服务内容和吸引旅客能力等具体条件确定,最高不超过以下标准:一级站10%,二级站8%,三级站和三级以下站6%。

站级标准执行交通部统一规定。

客运代理费也可以按上述费率标准采取定额收费办法计收。

只为承运人提供统一安排班次、发车车位和候车室,但不代办售票、检票等服务,客运站可收取最高不超过客运运费6%的客车发班费,不再收取客运代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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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汽车运价及客运站收费实施细

吉林省汽车运价及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汽车运价和客运站收费管理,维护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汽车运价规则》、《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是计算汽车运价和客运站收费的依据。

凡在省内参与经营性道路运输活动的经营者、旅客和货主,以及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工作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规定了汽车旅客运价、汽车货物运价、客运站收费等。

第四条价格制定
(一)道路班车客运(含加班车)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农村道路客运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定线旅游客运价格按照道路班车客运价格执行;非定线旅游客运、包车客运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货物运输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旅客、货物运输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第五条运价管理权限
(一)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省的
道路运输价格,确定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管理形式,制定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旅客、货物运输价格以及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道路班车客运价格,并核定客运票价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基准价、浮动幅度。

(二)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理委员会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价格,以及跨省、跨市(州)、市(州)内跨县(市、区)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的核定工作,指导本辖区内各县(市、区)汽车运价工作。

(三)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价格,以及县(市、区)内道路班车客运运价的核定工作。

第六条道路班车客运价格在政府指导价基准价的基础上实行上、下浮动。

第七条在春运及节假日期间,道路班车客运票价不得在政府指导价浮动范围或者政府定价以外实行特殊的加价政策。

第二章旅客运价
第一节计价标准
第八条运价单位
(一)计程运价:元/人•千米
(二)计时运价:元/座位•小时
(三)行包运价:元/千克•千米
第九条计费里程
(一)里程单位: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的,四舍五入。

(二)里程确定
1、营运线路里程按照交通运输部核定颁发的《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确定。

《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中未标明的,由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实际里程核定。

2、城市市区里程按照实际里程计算。

3、国际道路旅客运输属于境内的计费里程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的里程为准,境外的里程按有关国家(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有权认定部门核定的里程确定。

(三)里程计算
1、道路班车客运的计费里程按旅客乘车出发地至到达地的区间里程计算。

在两站之间上车的旅客,按后方站点里程计费;在两站之间下车的旅客,按前方站点里程计费。

2、计程包车客运的计费里程,包括运输里程和调车里程。

运输里程按客车驶抵载客地点起至下客地点止的实际载客里程计算;调车里程按客车由站(库)至载客点加下客点返回至站(库)的空驶里程的50%计算。

(四)站点设定
道路班车客运应依照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许可的停靠地设立站点,并遵循以下原则:
1、跨省班车客运应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或县级及以上经济开发区所在地为站点;
2、省内跨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市(州)内跨县(市、区)班车客运应以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或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经济开发区所在地为站点;
3、县(市、区)内班车客运应以行政村或较大的自然屯为站点;
4、毗邻县之间的班车客运应以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或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经济开发区所在地为站点;属毗邻县农村道路客运的应以行政村或较大的自然屯为站点。

第十条计时包车客运计费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起码计费时间为2小时;使用时间超过2小时的,按实际包用时间计算。

整日包车,每日按8小时计算;使用时间超过8小时的,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

时间尾数不足半小时的舍去,达到半小时的进整为1小时。

第二节计价规定
第十一条旅客运价依据车辆类别、等级、道路条件和里程等计算。

(一)按车辆类别划分为:座席客车和卧铺客车;
(二)按车辆等级划分为:
座席客车:普通、中级、高一级、高二级、高三级客车;
卧铺客车:普通、中级、高级客车;
座席客车和卧铺客车的等级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进行评定。

(三)按道路条件分为:平原和山区运价;
(四)按里程划分为:长途和短途运价。

第十二条跨省道路班车客运运价,应按毗邻省不同运价和里程分段计算,也可执行跨省运输协议规定的运价。

两省计算同一条客运线路上的相同类别、等级客车的票价水平应当基本一致。

省内跨市(州)、长白山管委会的道路班车客运运价由相关市(州)、长白山管委会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联合确定,有争议的由省级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国际道路旅客运输价格按照双边或者多边汽车运输协定,根据对等原则,由经授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道路班车客运车辆经过收费公路、渡口、桥梁、隧道所发生的通行费用,按经过收费站的客车单程收费额除以36(即按客车平均45个座位的80%)计算座席或卧铺分担额计入票价。

第十五条成人及身高超过1.5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全票。

身高1.2米以下、不单独占用座位的儿童乘车免票,占用座位的购买儿童票;身高1.2-1.5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儿童票,并供给座位。

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乘车分别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购买优惠票,并供给座位。

儿童票和优惠票按照具体执行票价的5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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