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2019年整理】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时间:2006-12-28 11:26:27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价费发 [2004]72 号各设区市物价局、建设局,杨凌示范区发展计划局、建设局: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我们制定了《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建设厅根据我省物业管理发展水平定期测算并向社会公布。
新制定的《陕西省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试行)》附后,各地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认真做好新旧收费标准政策的衔接工作。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管理、维修、养护及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维护,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
在省级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物业管理企业,其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建设厅负责;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物业管理企业,其物业服务收费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
”下文是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欢迎阅读!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指导监督工作,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按照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和办公写字楼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类型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特约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见附表)。
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基准价,结合当地物业环境、硬件设施、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物价指数等因素制定浮动幅度,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按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其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双方约定。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陕价服发【214】85号)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陕价服发[2014]85号)时间:2014-08-26 13:50:22 来源:陕西省物价局作者:陕西省物价局各设区市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局、建委、市政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规划建设局(市政局),韩城市物价局、建设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原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修订印发〈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陕价经发〔2012〕106号)同时废止。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8月14日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指导监督工作,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按照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和办公写字楼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类型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特约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写字楼等物业项目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第三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合理确定物业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形式设置隐性收费项目。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日常维修保养费、保安费、环境卫生费等,具体项目由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并报业主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按照合理成本、公正利润的原则确定,并公示在住户共享区域显眼位置,以便业主查询。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物业服务作出强制性要求,并不得向物业服务人员收取费用。
第二章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第七条物业服务费的缴纳方式应当多样化,包括现金、银行转账、支付宝等,方便业主选择。
第八条物业服务费的收取时间不得晚于每月的10日,并要以书面形式通知业主。
第九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专项账户,将物业服务费专门用于物业维修、保安、环境卫生等相关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每季度将物业服务费的收支情况进行公示,向业主报备,并接受业主监督。
第十一条业主有权对物业服务费的收费合理性提出质疑,并有权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相关票据和收支明细。
第三章违法行为和处理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公司和物业服务人员不得有以下违法行为:(一)超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范围向业主收取费用;(二)以不正当手段变相收取费用;(三)强制业主接受不必要的物业服务;(四)私自抬高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五)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对于违法行为,物业管理公司将被警告、罚款或吊销经营许可证等处罚,并赔偿业主经济损失。
第十四条业主对物业管理公司的违法行为有权向物业管理部门投诉,并可以寻求司法救济。
第四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陕西省物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2014修订)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2014 修订)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陕价服发〔 2014〕 85 号各设区市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局、建委、市政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规划建设局(市政局),韩城市物价局、建设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 2003〕186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原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修订印发〈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陕价经发〔 2012〕106号)同时废止。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 年8 月14日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指导监督工作,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按照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和办公写字楼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类型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特约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陕价服发【2014】85号)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陕价服发【2014】85号)一、背景介绍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物业行业得到了快速的发展,物业管理服务日趋完善,服务内容更加丰富。
但是,在不断的发展过程中,物业服务收费问题也日益突出,存在收费不规范、收费标准不透明、收费项目不明确等问题。
因此,国家相关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对物业服务收费进行规范管理。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陕价服发【2014】85号)是陕西省政府出台的对物业服务收费进行规范管理的法规文件,下面将详细介绍其主要内容。
二、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1. 收费标准的规定实施办法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等级、沿街商铺面积等因素进行合理测算,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列明。
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出现乱收费、乱摊派等行为。
2. 收费项目的明确实施办法规定,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应当明确列明、具体细化,不得模糊不清。
同时,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以及以附加收费等形式提高收费标准。
3. 价格调整的规定实施办法规定,物业服务收费的价格调整应当遵循事先公告、听取意见、合理预期等原则。
物业服务企业若要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应当提前公布并听取业主委员会的意见,并在合同中做出明确说明。
4. 费用使用的规定实施办法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收取的费用,用于服务设施的维修、改造和更新等方面,不得将收费用于其它用途。
同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公布费用使用情况,并向业主委员会以及物业服务使用者提供相关的整合报表。
5. 监督管理的规定实施办法规定,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相关部门共同实施。
对于收费不合理、收费乱象等问题,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配合开展调查工作。
三、实施办法的意义实施办法的出台,意义重大,对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增强业主的维权意识,促进物业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
通过规范的物业服务收费实施办法,能够:1.保障业主维权——实施办法规定了物业服务收费的标准以及收费项目的明确,对于物业公司的乱收费、乱摊派等行为进行了制约。
陕西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委、市政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规划建设局(市政局):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们重新修订了《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原陕价费发【2004】72号,陕价经发【2006】154号、陕价经发【2007】174号同时废止。
二0一一年六月十日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未实行社会化物业服务的全省公共机构物业及原房改房的物业服务收费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公共或共用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政策,指导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
按工商注册同级管理或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在省级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具备二级以上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其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含在省级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三级以下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其物业服务收费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陕价服发号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陕价服发[2014]85号)时间:2014-08-26 13:50:22来源:陕西省物价局作者:陕西省物价局各设区市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局、建委、市政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规划建设局(市政局),韩城市物价局、建设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原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修订印发〈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陕价经发〔2012〕106号)同时废止。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8月14日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指导监督工作,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按照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和办公写字楼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类型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特约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范围内的物业服务企业和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等相关主体。
第三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公平、合理、透明,不得侵害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物业服务费的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根据陕西省物业服务市场的实际情况,在依法取得相关执照的前提下,自主确定,并向相关部门备案。
第五条物业服务费应当按照实际提供的服务内容计费,不得包含任何违法违规收费项目。
第六条物业服务费的计费周期一般为月度或季度,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第七条物业服务费的收费方式可采用现金、银行转账、POS机刷卡等方式,不得要求业主使用特定的支付方式。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和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对物业服务费的收费情况进行记录,并向业主进行公示。
第二章收费项目第九条物业服务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1.物业管理费:用于小区内的公共区域的日常维护、保洁、绿化等工作。
2.保安费:用于小区内的安保人员、设备的投入与管理。
3.卫生费:用于小区内的垃圾清运、消毒灭鼠等卫生工作。
4.水电费:用于小区内公共设施的供水、供电等费用。
5.修理费:用于小区内公共设施的维修、保养费用。
6.管理费:用于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及各项管理工作的费用。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和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提供其他额外服务的,可以按照相关协议约定的方式收费,但必须明确约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服务费用。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费的收费项目不得超出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或住户代表大会的授权范围。
第三章收费程序第十二条物业服务费的收费应当提前向业主公告,并在收费前30日在住宅小区公共区域明示,以便业主核对。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费的收费项目、标准和计费周期发生变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和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提前向业主公告,并在收费前30日在住宅小区公共区域明示,以便业主核对。
第十四条业主对物业服务费有异议的,可以向物业服务企业或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据,物业服务企业或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及时作出回应。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陕价服发 号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陕价服发[2014]85号)时间:2014-08-26 13:50:22??来源:陕西省物价局??作者:陕西省物价局各设区市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局、建委、市政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规划建设局(市政局),韩城市物价局、建设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原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修订印发〈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陕价经发〔2012〕106号)同时废止。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8月14日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指导监督工作,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按照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和办公写字楼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类型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特约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指导标准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多层住宅(六层以下,含六层)物业费每平方米每月最高0。
45元,高层住宅物业收费每平方米每月最高为1。
50元,预收物业费不得超过三个月。
高层住宅物业费每平方米每月最高1.5元《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提出,我省住宅和办公写字楼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分为高层住宅、多层住宅以及办公写字楼三种类型,每种类型又分为四级基准价,我省多层住宅(六层以下,含六层)物业费每平方米每月最高0.45元,高层住宅物业收费每平方米每月最高为1。
50元。
市级价格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物业环境、硬件设施、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物价指数等因素,对高层住宅按不高于省定基准价、办公写字楼按省定基准价或上浮不超过10%、多层住宅按省定基准价或上浮不超过40%的原则制定辖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其他类型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特约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规范其价格行为。
高于2.2米车库物业费按住宅标准50%收物业服务费按照法定产权面积计收.已办理产权证的,以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未办理产权证的,以购房合同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由业主购买(使用)层高达到2.2米以上(含2。
2米)的车库、杂屋,物业服务费按照同类型住宅收费标准的50%收取,另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
改变使用性质用于居住的应按照同类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收取,用于办公的按同类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加收100%,用于商业(包括商业经营或为经营配套的仓储、员工食堂等)的按同类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加收200%。
连续超半年未住物业费收70%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因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由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业主验收房屋后从未入住,经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确认后,从第一个月开始其物业服务费按收费标准的70%交纳;入住后(含房屋装修),因故不使用住房,经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确认后,不使用连续期限超过六个月的房屋,从第七个月开始,其物业服务费按收费标准的70%交纳.公共设施维修费不得计入物业支出根据《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物业服务成本或物业服务支出构成包括: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的维修养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内清洁卫生费用(不含生活垃圾处理费);物业管理区域内绿化灌溉、养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秩序维护费用;办公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法定税费以及合理利润。
2024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2024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内所有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合理、便民、透明的原则,不得损害业主合法权益。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一律以货币形式进行,不得以其他形式收取费用。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金额收取,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市场价格合理确定。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的调整应当根据物价变动合理确定,需提前向业主公告并征求意见。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的具体标准和收费项目应当制定并向业主公示。
第二章收费项目第八条物业服务收费的项目包括:1.物业费;2.公共维修资金;3.其他费用。
第九条物业费由业主按照房屋面积和楼栋价值等因素共同支付,用于物业管理、维修等费用。
第十条公共维修资金由业主按照房屋面积等因素共同支付,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维修、绿化景观等费用。
第十一条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1.清洁费;2.保安费;3.绿化费;4.电梯费;5.停车费等。
第三章收费标准第十二条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并向物业管理委员会和业主大会进行报备,通过业主大会表决确定。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公示,向所有业主公开,不得私自调整。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小区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确定,不能以高于市场价格和合理费用为由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调整应当提前三个月向业主公告并报备,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收费管理第十六条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应当建立独立的账户,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收取、管理和使用。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收费的使用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决议执行,用于小区的维修、保洁、绿化等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十八条物业服务收费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业主公示,接受监督。
第十九条物业服务收费的结余应当优先用于小区内设施的改善和提升。
第二十条物业服务收费使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违法违规经营活动。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共同承担。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前言物业服务是城市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场需求也在不断增长。
为了保障物业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加强物业服务企业的自律和规范管理,陕西省制定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一、总则物业服务企业在提供物业服务时,需要对业主收取相应的费用。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是针对物业服务收费进行的法规性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任何物业服务企业都必须遵守本办法,按照规定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并严格按照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二、费用周期物业服务收费周期应当根据物业服务服务周期确定,不能跨月计算、不得擅自延期或提前收取。
任何物业服务企业在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用时,必须提供详细的费用清单,并经过业主确认。
三、收费标准物业服务企业的收费标准应当依据物业服务内容而定,严禁乱收费、乱摊派、乱收“附加费”。
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的物业服务费用,应当公开透明。
业主有权查阅物业服务费用的收费标准,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费用的清单。
四、费用项目物业服务费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包括以下费用项目:1.物业管理服务费:包括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2.公共维修资金:由业主按照业主大会决议缴纳的公共维修资金,用于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公共区域进行维修治理;3.公用事业费:包括小区中的水、电、气、热等公用事业收费,由业主按照用量缴纳;4.其他费用:包括保安服务费、卫生清洁费等。
五、收费方式物业服务费用可以按照年度、季度、月度等周期收取。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强制要求业主一次性缴纳物业服务费用,也不得强制要求业主使用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收费方式。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充分尊重业主的利益,提供多种收费方式,便于业主进行选择。
六、收费调整物业服务企业在调整物业服务费用时,必须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业主大会决定。
七、违法行为处理物业服务企业有违法收费行为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惩处。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本站整理 点击数: 2253 更新时间:2008-11-2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围价格法》和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管理、维修、养护及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维护,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
在省级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物业管理企业,其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建设厅负责;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物业管理企业,其物业服务收费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第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并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住宅(含多层和高层)及办公写字楼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商业物业、工业物业和别墅区等的特殊物业服务收费及物业管理企业为业主提供的特约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给予规范指导。
第七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建设厅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项因素,制定相应等级收费标准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
各设区市根据当地物业管理的发展水平,在省定等级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可适当下浮,制定本市的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基准价和浮动幅度,报省物价局备案。
陕价费发(2004)72号文件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时间:2006-12-28 11:26:27陕西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陕价费发[2004]72号各设区市物价局、建设局,杨凌示范区发展计划局、建设局: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我们制定了《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建设厅根据我省物业管理发展水平定期测算并向社会公布。
新制定的《陕西省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试行)》附后,各地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认真做好新旧收费标准政策的衔接工作。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管理、维修、养护及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维护,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
在省级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物业管理企业,其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建设厅负责;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物业管理企业,其物业服务收费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未实行社会化物业服务的全省公共机构物业及原房改房的物业服务收费参照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公共或共用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第五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政策,指导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
按工商注册同级管理或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在省级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具备二级以上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其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含在省级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三级以下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其物业服务收费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省物价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属省管物业服务企业的收费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并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住宅和办公写字楼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类型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特约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规范其价格行为。
陕西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修改《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九条内容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修改《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九条内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建设厅,陕西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7.12.11
•【字号】陕价经发[2007]174号
•【施行日期】2007.12.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陕西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修改《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九条内容的通知
(陕价经发〔2007〕174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房管局(建设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规划建设局:根据广大业主反映和我省物业服务收费的实际,经研究,现将省物价局、建设厅2004年6月下发的《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陕价费发〔2004〕72号)第十九条进行修改,将原条款中规定“业主购买房屋后从未入住的或入住后不使用期连续超过六个月的房屋,经物业管理企业登记确认后,从第七个月开始,其物业服务费用按收费标准的70%交纳”的内容,修改为“业主购买房屋后从未入住,从第一个月开始,经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确认后,其物业服务费用按收费标准的70%交纳;入住后(含房屋装修),不使用期连续超过六个月的房屋,经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确认后,从第七个月开始,其物业服务费用按收费标准的70%交纳”。
请各级物价部门和物业服务企业认真按以上规定执行,并做好相关宣传解释工作。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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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围价格法》和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
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
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管理、维修、养护及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
和秩序的维护,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
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
成。
第四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
监督管理工作。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
在省级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物业管理企业,其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由
省物价局会同省建设厅负责;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
登记的物业管理企业,其物业服务收费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
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并应当区分
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住宅(含多层和高层)及办公写字楼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商业物业、工
业物业和别墅区等的特殊物业服务收费及物业管理企业为业主提供的特约服务实
行市场调节价,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给予规范指导。
第七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建设厅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
标准等项因素,制定相应等级收费标准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
各设区市根据当地物
业管理的发展水平,在省定等级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可适当下浮,制定本市的物业服
务等级收费标准基准价和浮动幅度,报省物价局备案。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备案制。
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按
照物业管理服务等级和收费等级标准,结合所管理小区的物业服务实际情况协商收
费等级,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按管理权限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具体收费标准
可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及成本费用变化情况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协商后,在规
定的幅度内上下浮动。
确因特殊情况双方协商不一致的,可由物业管理企业或业主
委员会提请价格主管部门协调。
物业服务收费按月收取,确需预收的,最多不能超过三个月。
特殊情况可由双
方约定。
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十条物业管理企业备案时应以独立小区(楼宇)为单位,填写《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备案
表》,同时提供与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成本费用核算资料
及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等有关资料。
物业管理企业因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成本费用变化,需要变更物业服务收费
等级的,须经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协商,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变更条款,并重新备案。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统
一规定的公示格式,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等进行公示。
各物业管理
企业须将公示内容按管理权限报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查后方能公示。
第十二条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计费方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亏损均由物业管
理企业享有或承担。
酬金制是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
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承担。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
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
当一致。
第十四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
理企业的利润构成。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支出
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灌溉、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同定资产折旧;
8、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经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同意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保险费用,由物业管理企业代收代缴。
物业共用部
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
通过列入维修资金专项支出解决,不得计人物业服务支出
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在国家规定的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的大修、中修和设备更换,应由原开发建设单位负责,不得动用专项
维修资金或由业主承担。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物业管理企业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属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
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
行审计。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
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十八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
金。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
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
物业服务资金的,从
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
资金。
第十九条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
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业主购买房屋后从未入住的或入住后不使用期连续超过六个月的房屋,经物业管
理企业登记确认后,从第七个月开始,其物业服务费用按收费标准的70%交纳。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
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
手续费,具体标准由双方协商约定。
水、电费的收取标准按照省物价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电梯、中央空调和水泵等机
电设备运行的能耗费及其他共用水、电费不包含在物业服务费用中,物业管理企
业应单独计量,合理分摊并定期分布。
第二十一条自备供暖系统、且未实行分户计量的小区,其冬季采暖费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
收费方案,征得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同意后收取。
采暖期结束后,须向业
主公布收支情况。
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
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交通工具停放服务费、保管费收取规定和标准另文制定。
第二十四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
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的监督。
物业管理企业违反价格法
律、法规和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
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办法由陕西省物价局、建设厅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陕西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
费暂行办法》(陕价房发[1998]46号)及与本实施办法不符的政策规定一律废止。
原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可延续执行至2005年6月底,
逾期应按本实施办法的规定重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