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文件
00 北京师范大学教职工请假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201409
此文已浏览36次北京师范大学文件师校发〔2014〕33号北京师范大学关于印发《北京师范大学教职工请假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校内各单位:为规范我校教职工请假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学校制订了《北京师范大学教职工请假的若干规定(试行)》,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征求了代表意见,并针对有关意见进行了修改,经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
2014年9月3日北京师范大学教职工请假的若干规定(试行)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现就我校教职工请假事项规定如下:一、假期的种类、条件和期限(一)公假1. 法定节假日及纪念日,按照《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2. 带薪年休假: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有关规定,教职工已依法享受寒暑假,寒暑假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3. 产假:女职工因生育,由计划生育部门提供相关证明,可申请产假,产假期限一般为98天,晚育女职工可增加奖励假30天。
其他特殊情况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4. 婚假:教职工结婚,可申请婚假,婚假期限按《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劳总薪字[1980]29号)、《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一般1至3天;晚婚的教职工,增加奖励假7天。
5. 丧假:教职工配偶或直系亲属死亡,可请丧假。
假期一般不超过5天,同时可根据情况适当给予路程假。
6. 工伤假:教职工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工伤规定,需治疗和休养的,根据医院诊断证明、病休证明可给予工伤假。
其中4、5、6三项均不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二)事假教职工因本人或家庭特殊事情必须亲自处理的,可酌情请事假。
教职工配偶或直系亲属病情危重,经医院证明必须陪伴外出就医的,可酌情请事假。
事假一般年累计不超过15天。
(三)病假教职工因病必须接受治疗或休养者,可以请病假。
北京师范大学财经处
北京师范大学财经处师财〔2019〕第3号关于《会议费管理办法(试行)》(师校发〔2019〕54号)核心内容解读2019年11月14日,我校发布了师校发〔2019〕54号《会议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会议费》),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现就该文件的核心内容解读如下:一、《会议费》文件适用范围国内业务会议、国内管理会议、在华举办国际会议。
二、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相关规定指报经教育部外事部门批准的、在我国境内举办(含主办、承办)的、与会者来自2个(含)以上国家和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的会议。
经国家其他部委批准的国际会议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际会议应按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相关要求,提前履行预报、申报手续。
未经国际处报批教育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申办或承诺举办国际会议。
国际会议负责人须按规定在办会后两个月内提交会议总结。
三、会议费综合定额单位:元/人·天国内培训会议执行国内管理会议综合定额标准四、会议天数相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天数。
在按照综合定额计算会议费总体开支标准时,国内会议的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国际会议的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2天。
五、会议地点相关规定会议地点应优先选择学校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等场所。
因工作需要必须在校外召开的,原则上应安排在四星级及以下场所召开。
参会人员以在京单位为主(超过50%为在京单位人员)的会议原则上不得到京外召开。
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六、不计算在综合定额内的开支1.会议代表旅费。
参会人员往返交通费原则上应回其所在单位报销,确需由我方负担的,列支国内差旅费或国际差旅费,不列支会议费。
2.参会专家人员费用。
向邀请参会专家发放的劳务费,列支劳务费,不列支会议费。
3.国际会议宴请费。
国际会议期间可安排一次宴请,只邀请会议正式代表参加宴请,标准(含酒水及服务费用)为220元/人,宴请费用不计入当日会议综合定额。
4.国际会议同声传译人员翻译费、同声传译设备租金单独列支,不计入会议当日综合定额,不列支会议费。
《北京师范大学差旅费管理规定》
北京师范大学差旅费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学校教学科研活动中出差工作的需要,加强和规范学校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师范大学教职工、学生及各类聘用人员在国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的差旅费报销。
第三条差旅费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学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出差审批制度。
出差必须报经单位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根据财政部制定的差旅费标准分地区、分职级、分项目制定学校的差旅费标准。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飞机、汽车、轮船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院士、二级职员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租车或者自驾车出差的,可以凭租车合同、租车发票、过路费收据、汽油费发票等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汽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三章住宿费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住宿费限额标准按照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分地区出差的住宿费限额执行。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该上浮比例由财政部统一规定。
第十三条院士、二级职员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其他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北师大研究生奖助体系
北师大研究生奖助体系12020年4月19日北京师范大学文件师校发〔〕31号北京师范大学关于印发《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设立方案》的通知校内各单位:根据国家《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从秋季起,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
为更好地促进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加快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建设,根据国家《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学校决定对级及以后年级的研究生设立奖助体系,并研究制定了《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设立方案》,现予以印发。
9月3日3 2020年4月19日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设立方案根据国家《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从秋季起,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
根据国家《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经学校研究,决定对级及以后年级的研究生设立奖助体系,以更好地促进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加快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建设。
一、奖助体系的设置原则1.保障基本生活和奖励优秀并重。
助学金保障基本生活需求,注重公平导向;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全面发展或拥有专长、贡献卓著的优秀学生,注重激励功能。
奖助结合,做到普惠式补助和激励性奖励并重。
2.鼓励全面发展和鼓励个性创新并重。
综合类奖学金注重学生的综合素质提升,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专项类奖学金注重学生某一方面的专长和业绩,鼓励学生个性发展与创新。
3.过程性评价与结果性评价并重。
奖学金评定坚持把过程评价和结果评价结合起来,既注重学生在学习、科研和实践环节中的过程表现,也注重学生在科研创新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在国际和全国性比赛中取得的优异成绩、在社会实践中做出的重要贡献。
二、奖助体系的适用对象42020年4月19日。
北京师范大学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暂行办法.doc
《北京师范大学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师校发【2007】50号)文件摘编第一部分岗位介绍一.专业技术岗位(1)教师岗位分为12个等级。
教师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其中,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其岗位名称分别为教授一级岗位、教授二级岗位、教授三级岗位、教授四级岗位。
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其岗位名称分别为副教授一级岗位、副教授二级岗位、副教授三级岗位。
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其岗位名称分别为讲师一级岗位、讲师二级岗位、讲师三级岗位。
初级岗位分为2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二级,岗位名称分别为助教一级岗位、助教二级岗位。
(2)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2个等级。
其他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分为6个等级,即二至七级,其中,正高级岗位包括二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
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
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工程实验、图书资料、编辑出版等。
二.管理岗位管理岗位分为9个等级,即二至十级职员岗位。
现行的部级副职、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二至十级职员岗位。
第二部分各类岗位申报基本资格条件A、教师岗备注1:岗位申报基本资格条件所规定的教学科研获奖均以岗位申请人为第一完成人和以北京师范大学为前二位完成单位,教学科研项目均以岗位申请人为主持人。
备注2:关于教授二级岗位申报基本资格条件中所列:国家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及以上奖项、国家科学技术奖(含自然科学奖、发明奖及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奖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二等奖及以上奖项、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一等奖及以上奖项,由“获奖均以岗位申请人为第一完成人”调整为“获奖以岗位申请人为前三位完成人”。
一、教师正高级岗位申报基本资格条件(一)教授二级岗位申报基本资格条件1.任教授职务15年及以上或聘用教授三级岗位10年及以上。
北京师范大学文科科研业绩津贴奖励办法
附件1:北京师范大学文科科研业绩津贴奖励办法(试行)为配合学校人才强校战略,落实《北京师范大学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工作的决定》(师校发[2008]39号)文件精神,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进一步提升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质量,社科处在原校内业绩奖励津贴实施办法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1. 科研项目包括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含教育、艺术、军事单列学科)中的特别委托项目、年度项目及后期资助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含全国教育科学规划教育部项目)中的基地重大项目、一般项目及后期资助项目。
2. 学术成果①学术论文A类:中国社会科学、SSCI、A&HCIB类:22种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新华文摘、国(境)外正式刊物以外文发表的学术论文C类:100种人文社科优秀期刊、香港地区部分高校期刊、 ISSHP②学术著作包括专著、译著、古籍整理③咨询报告指获得中央和国家领导批示;省、部(直辖市)级政府部门采纳的咨询报告。
3. 获奖成果指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不包括《北京师范大学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工作的决定》中"重大贡献和突出业绩奖励计划"已给予奖励的成果。
二、奖励标准1. 学术成果津贴的总额度为140万元。
学术专著津贴标准为每部0.4万元,译著、古籍整理每部0.2万元;获得中央和国家领导批示的咨询报告每篇0.5万元,省、部(直辖市)级政府部门采纳的咨询报告每篇0.1万元;A类论文每篇0.5万元,B类论文每篇0.3万元,C类论文每篇津贴额度为学术成果津贴总额奖励学术著作、咨询报告、A类及B类论文之后的余额除以C类论文总数。
2. 科研项目津贴总额为50万元,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津贴标准为每项0.8万元,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每项津贴额度为科研项目津贴总额奖励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之后的余额除以符合奖励范围的项目数。
3. 获奖成果津贴总额为10万元,按照颁奖单位奖励额度1:1配套。
4. 获奖成果津贴的余额部分,并入学术成果津贴总额;获奖成果津贴不足部分,由学术成果中C类论文津贴部分补足。
北京师范大学低值易耗品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师范大学低值易耗品管理暂行办法(师国资发〔2017〕04号)为加强学校低值易耗品的管理,根据《高等学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84〕教供字20号)《北京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师校发〔2015〕41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低值易耗品,又称存货,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实物资产。
第二条低值易耗品按其性质,可分为材料类、低值品、易耗品等。
第三条低值易耗品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确保低值易耗品合理购置与使用,厉行节约,避免积压浪费、挪用、虚报。
第四条校内各二级单位是本单位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入库、使用、核销的直接责任部门。
国有资产管理处(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是学校低值易耗品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校内各二级单位严格按照项目和部门预算以及实际需求进行低值易耗品的购置,严格在预算内合理安排支出,坚决杜绝虚假支出。
第六条校内各二级单位在低值易耗品到货后,应及时组织有关责任人和使用人验收。
验收合格后,一律通过北京师范大学低值易耗品信息系统进行登记,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确认后,方可报销。
第七条校内各二级单位,在领用、发放低值易耗品过程中,应认真细致做好领用、发放的台账记录,实现低值易耗品使用全程可追溯、可核查。
妥善做好低值易耗品的核销和记录工作。
第八条校内各二级单位对低值易耗品的存量信息进行定期盘点;国有资产管理处(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校内各单位的低值易耗品的存量信息进行不定期抽查,对低值易耗品管理不到位的相关单位,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提出批评和整改意见,对涉及挪用和虚假列支违反校规校纪的责任人,交由人事和纪检部门处理。
第九条校内各二级单位应根据上述规定及各自具体情况,制订相应的低值易耗品出入库登记和使用细则。
第十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北京师范大学强基计划培养方案(化学)
北京师范大学大学强基计划培养方案根据《教育部关于在部分高校开展基础学科招生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教学〔2020〕1号)等文件要求,加强强基计划招生和培养的有效衔接,特制定培养方案如下。
化学专业一、基本情况1.专业简介北京师范大学化学学院的前身化学系(1922年建立)是我国高等院校最早建立的化学系之一,可追溯到 1912 年成立的北京高等师范学校理化部,至今有100 多年的历史。
1952 年,我国大规模进行院系调整时,辅仁大学化学系并入北京师范大学化学系。
2005 年 9 月,北京师范大学化学系撤系建院,并更名为北京师范大学化学学院。
化学学科分为无机化学、有机化学、分析化学、物理化学和高分子化学与物理5个二级学科,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相应的教学和科研团队。
物理化学为国家重点学科,无机和有机化学为北京市重点学科。
2009年获批高校特色专业建设点;2010年参加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项目—“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试验计划”,并建立了励耘化学实验班;2019年入选首批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
2.师资队伍学院师资力量雄厚,现有专任教师99人,正高职称53.5%,98%具有博士学位,45岁以下青年教师48.5%,境外博士学位获得者15.2%。
学院拥有院士2人、长江学者2人、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10人、国家优秀青年基金获得者5人、万人计划教学名师1人、国家教学名师1人、北京市名师5人、宝钢优秀教师3人、教指委2人。
3.教学及科研条件资源平台拥有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和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近年来,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一等奖1项、二等奖2项,北京市教学成果一等奖6项。
拥有国家级优秀教学团队1个、国家精品课3门、国家级双语示范课1门、国家精品资源共享课程4门、国家精品在线课程1门。
拥有基金委创新群体、创新团队及3个省部级重点实验室。
承担包括国家973计划项目、863计划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和杰出青年基金项目等50余项,年均获得纵、横向经费约4千余万元。
教育部关于同意北京师范大学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
教育部关于同意北京师范大学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
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教育部
•【公布日期】2024.03.18
•【文号】教政法函〔2024〕7号
•【施行日期】2024.03.18
•【效力等级】行政许可批复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
正文
教育部关于同意北京师范大学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
教政法函〔2024〕7号北京师范大学:
你校送审的章程修正案收悉。
经审核,该章程修正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规定,现予核准。
请你校重新印发新修订的章程,向本校和社会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将电子文本和正式文本(一式两份)报我部备案。
特此批复。
附件:北京师范大学章程修正案(2024年核准稿)
教育部
2024年3月18日。
本科生大学外语课程和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认定管理办法
绩达 85 分及以上(成绩两年内有效),可认定大学日语课程成绩和“北京师范大 学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日语)”。在不同修读状态下认定课程成绩的规则参见本 办法第一条第二款。
大学英语六级考试要求者,即被认定通过“北京师范大学学士学位外语考试” (英语),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记为“通过”。
(三) 其他类学生 其他类学生完成“大学英语”课程的学习,成绩合格,学分修满,即被认定 通过“北京师范大学学士学位外语考试(英语)”,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记为 “通过”。
第三条 “大学英语”课程免予重修 (一) 达到“大学英语”课程免修认定条件者 达到本文件第一条第二款所述的“大学英语”课程免修认定条件者,如果曾
参加俄罗斯国际俄语水平二级通过(合格证书两年内有效),或参加大学俄 语六级考试成绩达 85 分及以上(成绩两年内有效),可认定大学俄语课程成绩和 “北京师范大学学士学位外语考试(俄语)”。在不同修读状态下认定课程成绩 的规则参见本办法第一条第二款。
经有相应课程的不及格记录,可不再选课重修,申请将相应课程的成绩记为 60 分,并标记为“重修”。
(二) 达到“学士学位外语”考试免考认定条件者 通过“北京师范大学学士学位外语考试(英语)”或达到本办法第二条所述 的条件被认定为学士学位外语通过者,如果曾经有“大学英语”必修课程的不及 格记录,可不再选课重修,申请将相应课程的成绩记为 60 分,并标记为“重修”。 如果有不及格的大学英语选修课程,仍需重修原课程或者改选同类的其他课程。
课)
已选课但尚未取得成绩的课程
成绩认定为 90 分
北京师范大学关于印发《非建制性科研机构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模板】
***北京师范大学文件师校发〔2018〕42号**大学关于印发《非建制性科研机构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校内各单位:为加快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建设,全面落实《**大学章程》,大力实施学校“双轮驱动”学科建设战略,加强一级学科建设和跨学科交叉创新,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学校非建制性科研机构的建设和管理,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经党委常委会研究,修订《非建制性科研机构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
**大学2018年12月23日**大学非建制性科研机构管理办法(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建设,全面落实《**大学章程》,大力实施学校“双轮驱动”学科建设战略,加强一级学科建设和跨学科交叉创新,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学校非建制性科研机构的建设和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非建制性科研机构由学校批准设立,有明确学科归属,依托建制性教学科研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一般指学部院系所)管理,不具有行政级别和独立招生资格,原则上学校不为其设立独立部门财务账号,不配备人员编制,不提供运行经费、办公用房等支持条件。
确需支持的,需通过依托单位申请。
第三条非建制性科研机构是学校科研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科研创新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是激发创新潜力、争取社会资源的重要渠道,是面向学术前沿、树立学术品牌、整合多学科资源、拓展科研新领域的重要平台。
第二章非建制性科研机构的设置第四条非建制性科研机构按研究规模可分为研究中心和研究院。
第五条非建制性科研机构的设置条件1.研究方向属于国家或学校学科建设急需,符合学校学科发展规划,体现学科交叉,有较好的发展潜力。
机构名称、研究内容与学校现有科研机构不能重复。
2.建设目标明确,有详细的建设规划,具有较好的研究基础。
3.负责人原则上应为我校在编在岗的专任教师,在退休前应能完成一届的工作,具有较强的科研组织能力。
校外专家(含党政领导干部)担任或兼任机构负责人,按照中组部、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办法【模板】
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发挥奖学金的激励和导向作用,促进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以及《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设立方案》(师校发〔2014〕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参评对象、奖项设置及奖励标准第1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对象为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2014级及以后年级的、在国家教育拨款学制年限内的非定向、全日制研究生,同时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一)入学第一年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不得参评;(二)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不得参评;(三)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的评定。
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2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共设一等、二等、三等3个等级,其中学术型硕士生分别按40%、45%和12%评定,奖金分别为1.2万/人·年、1万/人·年和0.6万/人·年;专业硕士生分别按40%、45%和13%评定,奖金分别为1万/人·年、0.8万/人·年和0.6万/人·年;博士生分别按35%、40%和20%评定,奖金分别为1.8万/人·年、1.5万/人·年和0.8万/人·年。
第3条奖项名额由各院系根据符合评奖资格学生人数及学院实际情况按学校规定比例自行测算,其中高级别学业奖学金名额可以调整给低级别学业奖学金名额,低级别学业奖学金名额不能调整给高级别学业奖学金名额。
二评奖条件第4条基本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成绩良好,有一定的研究成果,表现出较好的发展潜力;(五)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六)综合素质全面发展,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关心集体,有良好的行为习惯。
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及成绩管理办法-北京师范大学教务部
北京师范大学教务部文件师教培养〔2019〕60号为提高研究生课程学习质量,根据《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北京师范大学关于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规定》、《北京师范大学关于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规定》、《北京师范大学关于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文件对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和成绩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课程管理(一)制定课程学习计划研究生入学后应按照所在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型(学科领域)培养方案的要求,在导师或导师组指导下,结合个人实际情况,制定个人课程学习计划。
(二)选课与退课研究生应在学校选课通知规定的选课时间内,通过“教务网络管理系统”进行选、退课。
选课时间一般分为两个阶段,即选课阶段和退补选阶段。
如需退选,应在每学期的退补选阶段结束前办理网上退选手续。
未办理选课手续而旁听的课程,无法取得成绩及记载到教务系统。
未办理退选或缓考而不参加考核者,以缺考记载,成绩记零分或“不及格”。
(三)修读校外课程为开阔视野,拓展知识面,学校鼓励研究生在学习好本专业学位课程的基础上,充分利用校外优质教育资源开展交流学习,修读校外课程。
具体要求及流程详见《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校外修读课程认定与学分转换办法》。
二、课程考核(一)考核方式和成绩评定1.研究生应在规定期限内参加课程和培养环节的考核,考核通过方能取得相应学分。
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
除实习、实验、实践、社会调查、科研活动等实践性教学环节可采用考查的形式进行考核外,其他课程都要进行考试。
必修课、学位基础课原则上需进行笔试。
笔试必须有规范的试卷,时间不少于2小时。
2.研究生课程的成绩由平时成绩(实验报告、文献阅读、课堂讨论、作业等)和期末考试(考查)成绩综合评定。
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录,考查成绩以百分制或等级制记录。
等级制分优秀(90~100)、良好(80~89)、中等(70~79)、及格(60~69)、2不及格(0~59)五等。
百分制成绩在60分(含)以上,等级制成绩在及格(含)以上方能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北京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北京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1995年12月11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2014年1月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学校依据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或备案的学科门类及专业类型授予学位,所授学位按类型分为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两种,按等级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第三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品行端正,遵守学术规范,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可根据所学专业的要求,按本细则规定申请相应学位。
第四条 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篇论文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境内外联合培养的,如另有规定,按规定执行)。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及专业学位评审组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全校的学位授予等相关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二人,任期三年。
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主管副校长和学术成就突出的教授担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名单由校长提名,经校长办公会批准,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 1 ·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科门类或一级学科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另设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七至十五人组成(人数须为奇数),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二人,由相关培养单位提名,报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主席一般应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委员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其中应有培养单位主要负责人。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配备一名具有讲师或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担任秘书,管理日常工作。
第七条 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按照专业学位类型设立相应的专业学位评审组。
评审组组长应由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担任;成员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
实践教学文件汇编-北京师范大学
北京师范大学本科实验教学工作规范师教文[2008]2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组织本科实验教学工作,提高本科实验教学质量,根据《北京师范大学本科教学工作规范》(师教文[2007]50号)精神,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我校本科教学计划内的实验教学工作。
第二章实验教学体系第三条按照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的要求,科学建设实验教学体系,制定实验课程教学大纲,选择实验教学内容,设计实验项目,合理安排基础性、综合性、设计性实验。
第四条实验课程教学内容的制定应以本科教学计划、课程教学目的、学科发展为依据,注重与理论课程教学内容的协调,及时反映学科发展的最新成果。
第五条实验项目是实现实验教学目的和任务要求的基本单元,应按照规定的实验教学学时精心安排,注重学生基本实验能力和实践创新能力的培养。
第六条教学实验课程的调整应根据《北京师范大学关于教学计划管理的若干规定》(师教文[2004]0802号)、《北京师范大学课程教学大纲管理办法》(师教文[2006]172号)的要求执行。
教学大纲中必修实验项目的调整,应由教学实验室主任组织有关专家论证,报教学主管院长(系主任)批准、教务处备案。
第三章实验教材第七条实验课程应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实验教学大纲及《北京师范大学教材选用管理办法》(师教文[2007]68号)的要求,选用优秀实验教材或自编具有特色的实验指导书。
第八条重视实验教材建设,鼓励教师出版优秀实验教材或编写具有特色的实验指导书。
对内容更新快、探索性强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应及时编写实验指导材料。
第九条加强实验教学资源建设,不断积累实验教学相关资料。
第四章实验教学过程第十条实验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应集体备课、撰写教案。
第十一条实验课开课前,教学实验室或教研室负责人应对实验教师的备课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实验教师首次开设实验课程应进行试讲,经院(系)相应专家组织评议和审核后方可承担实验教学任务。
第十三条实验教师应提前做好实验教学准备工作;实验前向学生讲解实验室有关制度;实验教学中应认真讲解、指导、巡视和检查,注重启发学生思考,培养学生独立实验能力、分析与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创新能力,及时解答学生提出的疑问,发现学生实验中存在的问题并加以指导;实验结束时,应及时、认真检查实验数据及结果,并在原始数据上签字;明确实验报告撰写要求,指导学生科学撰写实验报告。
北京师范大学遴选博士生指导教师实施办法
北京师范大学遴选博士生指导教师实施办法(2002年5月14日校长办公会通过,2004年10月13日校长办公会修订)遴选博士生指导教师是学校学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高层次人才的关键性、基础性工作。
为了促进我校学科建设,适应国家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发展,实现我校“十五”发展规划纲要提出的“综合性、有特色、研究型的世界知名高水平大学”的办学目标,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1999〕9号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博士生指导教师是培养博士生的重要工作岗位,而不是教授职务中的一个固定层次和荣誉称号。
确定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原则是:按需设岗,按岗位要求遴选。
第二条遴选博士生指导教师应有利于学科建设,有利于促进博士点建设,有利于为国家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
第三条博士学位点是学校的资源。
按照有利于学科交叉发展的原则,尚无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中符合博士生指导教师条件的教授,经两位博士生导师和本单位推荐,可向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相近或相邻学科申请担任博士生指导教师。
第四条根据我校博士生培养和争取新增博士点的需要,校外专家可向我校申请担任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
申请人需由我校两名相关专业的博士生导师推荐,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分会)同意和研究生院认可,按照我校规定的博士生指导教师申报程序进行评审。
被批准的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应与我校签订协议,明确培养责任。
第五条遴选博士生指导教师应坚持标准,公正合理,充分发挥专家的评审把关作用。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六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治学严谨,作风正派,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
第七条具有教授(研究员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58岁(含58岁)以下。
195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申请人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
或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职务、且已取得博士学位、教学与科研成绩突出。
北京师范大学国有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师范大学国有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师校发〔2009〕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国有经营性资产的监督管理,建立以资本为纽带的新型校办产业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规范学校校办企业投资和经营行为,确保学校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教技发[2005]2号)及《北京师范大学关于加强学校产业规范建设的决定》(师校发[2006]3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校国有经营性资产,是指产权归属学校并由北京师大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经营公司)经营管理的各种形式资产形成的权益。
第三条学校国有经营性资产管理工作的宗旨是:加强学校经营性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实现经营性资产的优化配置和有效使用,维护学校作为出资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管理体制第四条学校设立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资委)。
经资委是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的决策机构,代表学校对资产经营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学校国有经营性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经资委下设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其日常办事机构。
第五条学校出资设立的资产经营公司,是国有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经资委授权对其下属企业行使学校国有经营性资产的管理监督职权。
对所投资企业的国有股权实施经营与管理,承担学校国有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第六条学校根据经营性资产产权归属及实际占有情况对经营性资产实行分级授权管理制度。
学校直接出资企业(一级企业)由经资委监督管理,学校一级企业出资设立的企业(二级及以上企业)由经资委授权资产经营公司监督管理。
第三章经营性资产产权管理第七条学校国有经营性资产产权管理包括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转让等。
北京师范大学理科科研管理条例.pdf
北京师范大学科研管理条例汇编(师校发【2003】26号)北京师范大学理科科研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和科技、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我校的学科优势,鼓励富有创新性的理科科研,提高理科科研的整体实力,规范和完善学校理科科研管理工作,为学校理科科研创造良好的学术研究环境,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北京师范大学理科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开发研究、社会服务、技术咨询研究和综合研究等。
第二章科研机构第三条北京师范大学理科科研机构分为实体性和非实体性两种。
实体性科研机构是指由学校批准成立并提供编制、经费等一定物质条件支持的科研机构,其行政管理直属学校或依托所在院(系、所)。
非实体性科研机构是指不需要学校提供编制、经费和其它物质条件的科研机构,其行政管理依托所在院(系、所)。
跨校或跨院(系、所)成立的科研机构,一般依托校内与该机构关系最为密切的单位。
第四条成立科研机构的条件1. 实体性科研机构实体性科研机构应设立在一级或二级学科层次上,并且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前沿的研究方向和明确的中长期研究目标,有比较稳定的研究任务和相当的科研能力,已形成明显的学术特色和优势。
(2)具有一支年龄结构合理的学术梯队,学术带头人应是正高职称且在相关学科领域具有较大影响,专职研究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教授应在2名以上。
(3)承担国家级或省部级以上纵向科研项目,年人均科研经费不低于5万元,年总经费不少于100万元。
(4)现为博士或硕士研究生培养点和具有相应学位授予权的单位,并且已培养数届博士或硕士研究生,能承担本学科一、二门主干课程的教学任务。
2. 非实体性研究机构(1)申请人应是学术带头人、杰出人才或者为国家重大、重点科研项目负责人。
(2)申请机构应具有明确的面向学科和社会发展急需领域的研究方向,具有相对稳定的研究队伍。
(3)机构应有充足的项目和经费支持。
第五条审批程序1. 申请成立科研机构的单位负责人向科学技术处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师范大学科研机构设置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后报科学技术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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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文件师校发〔2009〕56号北京师范大学关于印发《北京师范大学教师岗位聘用条例》的通知校内各单位:为适应深化高校人事制度改革和学校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教师岗位聘用工作,创造有利于优秀人才成长的制度环境,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学校制定《北京师范大学教师岗位聘用条例》,现予以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主题词:学校教师岗位设置条例通知送: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常委;校长、副校长。
北京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9年12月24日印发北京师范大学教师岗位聘用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高等教育质量,适应深化高校人事制度改革和学校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教师岗位聘用工作,创造有利于优秀人才成长的制度环境,根据教育部等上级有关部门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国家关于岗位设置管理的规定,专业技术岗位数量不低于学校岗位总量的70%,其中教师岗位中的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的比例为2:3:4:1。
在学校岗位设置总量控制的前提下,院、系等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数量应不低于岗位总量的80%,管理岗位数量不超过岗位总量的10%。
根据学科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学校对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和重点建设平台及基地等的各级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比例可做适当调整。
每年的教师高级岗位具体设置方案由学校教师聘任委员会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组织院、系等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研究论证,并审议制定。
第三条教师岗位包括教学科研、思想政治教育和工程实验教学等岗位。
教师正高级岗位包括教授、研究员、教授级高级工程(实验)师;副高级岗位包括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实验)师;中级岗位包括讲师、助理研究员、工程(实验)师;初级岗位包括助教、研究实习员、助理工程(实验)师和技术(实验)员。
第四条教师岗位聘用工作遵循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凡应聘教师岗位的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定、纪律,具有良好的品行操守、职业道德和团队精神,具备完成受聘岗位任务所需的专业素养、能力或技能条件,身心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完成学校、受聘单位规定的教育教学和社会服务等工作。
第六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的学风建设,严肃学术纪律,倡导良好学术道德,教师岗位聘用工作坚决贯彻《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等文件精神,严格执行学校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教师正高级岗位聘用基本条件第七条应聘者受聘现岗位期间年度考核合格。
具体按照《关于调整院、系(所)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的决定》(师校发[2008]52号)执行。
第八条学历及任职年限。
应聘者须具有博士学位,受聘副高级岗位满5年;在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应聘者,由单位推荐、相关职能部门认定后,可适当降低受聘副高级岗位年限的要求;术科类特别优秀应聘者可具有硕士学位,且受聘副高级岗位须满8年。
第九条教学科研工作。
应聘者可选择下列两类条件中的一类:(一)受聘现岗位期间独立承担列入本科生教学计划或研究生培养方案的理论课、实验课年均2门,取得教学、科研及社会服务等各类形式成果年均1项;或受聘现岗位期间独立承担列入本科生教学计划或研究生培养方案的理论课、实验课年均1门,取得教学、科研及社会服务等各类形式成果年均2项。
有本科教学任务单位的应聘者须承担本科教学工作。
受聘现岗位期间承担教学科研项目2项。
其中,以第一主持人主持纵向项目(含国家各部委及省级政府正式委托项目)1项,或以第一主持人主持到校经费50万元(理工科)、25万元(人文社科)的横向项目。
(二)受聘现岗位期间独立承担列入本科生教学计划和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课堂教学工作量年均400学时(含)以上;取得教学、科研及社会服务等各类形式成果3项;作为主要参与者参与教学科研项目1项(校级立项项目可计入)。
第十条代表作。
应聘者须提交受聘现岗位期间取得的教学、科研及社会服务等方面的代表作品3项。
第三章教师副高级岗位聘用基本条件第十一条应聘者受聘现岗位期间年度考核合格。
具体按照《关于调整院、系(所)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的决定》(师校发[2008]52号)执行。
第十二条学历及任职年限。
应聘者须具有博士学位、受聘中级岗位满3年,或具有硕士学位、受聘中级岗位满5年。
第十三条应聘者达到应聘岗位所要求的相应外语水平。
第十四条教学科研工作。
应聘者可选择下列两类条件中的一类:(一)受聘现岗位期间独立承担列入本科生教学计划或研究生培养方案的理论课、实验课年均1门,取得教学、科研及社会服务等各类形式成果年均1项。
受聘现岗位期间独立承担列入本科生教学计划或研究生培养方案的理论课、实验课年均不足1门的应聘者,须取得教学、科研及社会服务等各类形式成果年均2项。
有本科教学任务单位的应聘者须承担本科教学工作。
受聘现岗位期间承担教学科研项目2项,其中主持纵向项目(含国家各部委及省级政府正式委托项目)1项,或主持到校经费20万元(理工科)、10万元(人文社科)的横向项目。
应聘者可选择下列6项成果中的2项以折算教学科研项目1项(用于折算的成果不再计入受聘现岗位期间取得的成果项数内):1.以第一作者出版学术著作(包括译著、古籍整理)1部,或合作出版学术著作(包括译著、古籍整理)2部;2.主编出版教材1部或参编出版教材2部;3.取得经授权的专利1项;4.取得经省部级(含)以上部门鉴定通过的科技成果1项;5.获得省部级(含)以上教学科研奖励1项;6.以第一完成人正式出版、发表创作作品1部,或参加省部级(含)以上政府部门、国家级专业协会或学会组织的展览、公演、赛会1场/次。
(二)受聘现岗位期间独立承担列入本科生教学计划和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课堂教学工作量年均300学时(含)以上;取得教学、科研及社会服务等各类形式成果2项;参与教学科研项目1项(校级立项项目可计入)。
第十五条代表作。
应聘者须提交受聘现岗位期间取得的教学、科研及社会服务等方面的代表作品2项。
第四章教师中级岗位聘用基本条件第十六条应聘者受聘现岗位期间年度考核合格。
具体按照《关于调整院、系(所)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的决定》(师校发[2008]52号)执行。
第十七条学历及任职年限。
应聘者须具有硕士学位、受聘初级岗位满2年。
第十八条应聘者达到应聘岗位所要求的相应外语水平。
第十九条教学科研工作。
应聘者可选择下列两类条件中的一类:(一)受聘现岗位期间每学年参与教学辅助工作;取得教学、科研及社会服务等各类形式成果年均1项;参与教学科研项目1项。
(二)受聘现岗位期间独立承担列入本科生教学计划和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课堂教学工作量年均200学时(含)以上;取得教学、科研及社会服务等各类形式成果1项;参与教学科研项目1项(校级立项项目可计入)。
第二十条代表作。
应聘者须提交受聘现岗位期间取得的教学、科研及社会服务等方面的代表作品1项。
第五章教师初级岗位聘用基本条件第二十一条应聘者须具有硕士学位、初期工资执行期满,或具有大学本科(含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学历者、一年见习期满,且考核合格。
第二十二条应聘者须完成受聘单位规定的教学、科研及社会服务工作。
第六章教师岗位聘用程序及聘用工作纪律第二十三条教师岗位聘用程序(一)公布岗位。
学校向校内外公布经学校教师聘任委员会审核批准的教师岗位,公开招聘。
(二)个人申报。
应聘者向聘用单位提出应聘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三)资格审核。
院、系等单位成立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应聘者的相关材料,公开展示应聘者各项成果,并将审核合格者材料报相关职能部门复核通过后交人事处。
(四)单位教授委员会或聘用推荐组评议。
院、系等单位成立由全体教授或教授代表组成的单位教授委员会,或成立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学术委员会主任、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和获聘教师高级职务的在岗人员组成的单位聘用推荐组。
单位聘用推荐组一般由7-9人组成,其中具有正高级职务教师不得少于全体人数的三分之二。
单位教授委员会或聘用推荐组的成员名单须在本单位公示后报学校教师聘任工作办公室备案。
单位教授委员会或聘用推荐组召开全体会议,审核应聘者的学术成果等材料、听取应聘者到会述职报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确定向学科评议组推荐的应聘中级岗位人选,并按照1:1.5的比例确定送校外同行专家评议的应聘高级岗位人选。
(五)校外同行专家评议。
应聘正高级岗位者需送5名校外具有正高级职务同行专家评议,应聘副高级岗位者需送3名校外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务同行专家评议。
同行专家评议合格者方可进入下一级程序。
正高级岗位应聘者的同行专家评议由学校教师聘任工作办公室组织外送和回收,副高级岗位应聘者的同行专家评议由院、系等单位组织外送和回收。
(六)学科评议组评议。
学校组织9-15名具有正高级职务的在岗人员成立学科评议组,其中校外专家不得少于1/3。
学科评议组全体会议审议应聘者的综合水平和能力,听取正、副高级岗位应聘者到会述职报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等额确定推荐人选。
(七)学校教师聘任委员会评议。
学校教师聘任委员会全体会议根据学科评议组的推荐意见,对正、副高级岗位应聘者进行综合评议,择优确定最终聘用人选。
(八)公示和申诉。
各级教师岗位聘用组织须以适当方式公示评议、推荐结果,公示期为一周。
在公示期间,各级教师岗位聘用组织受理聘用工作中的申诉。
(九)签订《岗位任务书》。
学校和院、系等单位与新聘用人员签订《岗位任务书》(《聘用合同书》的附件),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
聘用期限一般为5年。
接近退休年龄或已获准延聘的高级职务人员,其聘期不超过退休年龄或延聘期限。
第二十四条教师岗位聘用工作纪律(一)各级教师岗位聘用组织每次会议的出席者须达到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方为有效,赞成票须达到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方为通过,不设委托票。
如有必要,可以预投票,预投票次数不得超过2次。
如对会议结果有异议,须由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一(含)以上提出,并经全体成员的半数以上同意,可予重新评议一次。
(二)各级教师岗位聘用组织成员要严格按照聘用程序和聘用条件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且对聘用工作负有保密责任。
(三)教师岗位聘用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在岗位聘用和评议工作中凡涉及本人或直系亲属的,相关人员须回避。
(四)应聘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纪律,或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不予以聘用。
第七章教师岗位续聘第二十五条聘期内年度考核合格,且满足本办法中关于相应教师岗位教学科研工作条件或在学科和队伍建设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受聘者可续聘现岗位。
第二十六条凡满两个聘期,且聘期考核合格的高级岗位受聘者,自第三个聘期始,聘期内年度考核合格即可直接续聘现岗位。
第二十七条聘期考核不合格的受聘者,原则上给予1年的缓聘期。
缓聘期后考核仍不合格者,降聘至低一级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