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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校发〔2009〕56号

北京师范大学

关于印发《北京师范大学教师岗位聘用条例》的通知校内各单位:

为适应深化高校人事制度改革和学校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教师岗位聘用工作,创造有利于优秀人才成长的制度环境,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学校制定《北京师范大学教师岗位聘用条例》,现予以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学校教师岗位设置条例通知

送: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常委;校长、副校长。

北京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9年12月24日印发

北京师范大学教师岗位聘用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高等教育质量,适应深化高校人事制度改革和学校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教师岗位聘用工作,创造有利于优秀人才成长的制度环境,根据教育部等上级有关部门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国家关于岗位设置管理的规定,专业技术岗位数量不低于学校岗位总量的70%,其中教师岗位中的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的比例为2:3:4:1。在学校岗位设置总量控制的前提下,院、系等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数量应不低于岗位总量的80%,管理岗位数量不超过岗位总量的10%。根据学科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学校对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和重点建设平台及基地等的各级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比例可做适当调整。

每年的教师高级岗位具体设置方案由学校教师聘任委员会根据

学校的发展规划,组织院、系等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研究论证,并审议制定。

第三条教师岗位包括教学科研、思想政治教育和工程实验教学等岗位。

教师正高级岗位包括教授、研究员、教授级高级工程(实验)师;副高级岗位包括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实验)师;中级岗位

包括讲师、助理研究员、工程(实验)师;初级岗位包括助教、研究实习员、助理工程(实验)师和技术(实验)员。

第四条教师岗位聘用工作遵循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凡应聘教师岗位的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定、纪律,具有良好的品行操守、职业道德和团队精神,具备完成受聘岗位任务所需的专业素养、能力或技能条件,身心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完成学校、受聘单位规定的教育教学和社会服务等工作。

第六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的学风建设,严肃学术纪律,倡导良好学术道德,教师岗位聘用工作坚决贯彻《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等文件精神,严格执行学校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教师正高级岗位聘用基本条件

第七条应聘者受聘现岗位期间年度考核合格。具体按照《关于调整院、系(所)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的决定》(师校发[2008]52号)执行。

第八条学历及任职年限。应聘者须具有博士学位,受聘副高级岗位满5年;在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应聘者,由单位推荐、相关职能部门认定后,可适当降低受聘副高级岗位年限

的要求;术科类特别优秀应聘者可具有硕士学位,且受聘副高级岗位须满8年。

第九条教学科研工作。应聘者可选择下列两类条件中的一类:

(一)受聘现岗位期间独立承担列入本科生教学计划或研究生培养方案的理论课、实验课年均2门,取得教学、科研及社会服务等各类形式成果年均1项;或受聘现岗位期间独立承担列入本科生教学计划或研究生培养方案的理论课、实验课年均1门,取得教学、科研及社会服务等各类形式成果年均2项。有本科教学任务单位的应聘者须承担本科教学工作。

受聘现岗位期间承担教学科研项目2项。其中,以第一主持人主持纵向项目(含国家各部委及省级政府正式委托项目)1项,或以第一主持人主持到校经费50万元(理工科)、25万元(人文社科)的横向项目。

(二)受聘现岗位期间独立承担列入本科生教学计划和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课堂教学工作量年均400学时(含)以上;取得教学、科研及社会服务等各类形式成果3项;作为主要参与者参与教学科研项目1项(校级立项项目可计入)。

第十条代表作。应聘者须提交受聘现岗位期间取得的教学、科研及社会服务等方面的代表作品3项。

第三章教师副高级岗位聘用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应聘者受聘现岗位期间年度考核合格。具体按照《关于调整院、系(所)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的决定》(师校发[2008]52号)执行。

第十二条学历及任职年限。应聘者须具有博士学位、受聘中级岗位满3年,或具有硕士学位、受聘中级岗位满5年。

第十三条应聘者达到应聘岗位所要求的相应外语水平。

第十四条教学科研工作。应聘者可选择下列两类条件中的一类:

(一)受聘现岗位期间独立承担列入本科生教学计划或研究生培养方案的理论课、实验课年均1门,取得教学、科研及社会服务等各类形式成果年均1项。受聘现岗位期间独立承担列入本科生教学计划或研究生培养方案的理论课、实验课年均不足1门的应聘者,须取得教学、科研及社会服务等各类形式成果年均2项。有本科教学任务单位的应聘者须承担本科教学工作。

受聘现岗位期间承担教学科研项目2项,其中主持纵向项目(含国家各部委及省级政府正式委托项目)1项,或主持到校经费20万元(理工科)、10万元(人文社科)的横向项目。

应聘者可选择下列6项成果中的2项以折算教学科研项目1项(用于折算的成果不再计入受聘现岗位期间取得的成果项数内):

1.以第一作者出版学术著作(包括译著、古籍整理)1部,或合作出版学术著作(包括译著、古籍整理)2部;

2.主编出版教材1部或参编出版教材2部;

3.取得经授权的专利1项;

4.取得经省部级(含)以上部门鉴定通过的科技成果1项;

5.获得省部级(含)以上教学科研奖励1项;

6.以第一完成人正式出版、发表创作作品1部,或参加省部级(含)以上政府部门、国家级专业协会或学会组织的展览、公演、赛会1场/次。

(二)受聘现岗位期间独立承担列入本科生教学计划和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课堂教学工作量年均300学时(含)以上;取得教学、科研及社会服务等各类形式成果2项;参与教学科研项目1项(校级立项项目可计入)。

第十五条代表作。应聘者须提交受聘现岗位期间取得的教学、科研及社会服务等方面的代表作品2项。

第四章教师中级岗位聘用基本条件

第十六条应聘者受聘现岗位期间年度考核合格。具体按照《关于调整院、系(所)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的决定》(师校发[2008]52号)执行。

第十七条学历及任职年限。应聘者须具有硕士学位、受聘初级岗位满2年。

第十八条应聘者达到应聘岗位所要求的相应外语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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