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账支票背书不连续的案例
票据管理相关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XX银行被告:XX公司案由:票据纠纷二、案件背景XX公司是一家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因业务需要,于2019年10月向XX银行申请开立了一笔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
该汇票的付款人为XX银行,收款人为XX公司。
同年11月,XX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第三方丙公司。
2020年1月,丙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
丁公司在收到汇票后,向XX银行提示付款。
XX银行在审查汇票及相关单据后,发现以下问题:1. 汇票上的出票人签章与XX公司预留的银行印鉴不符;2. 汇票上的背书人签章与丙公司预留的银行印鉴不符;3. 汇票上的背书人签章与丁公司预留的银行印鉴不符。
XX银行认为,由于汇票上的签章存在伪造嫌疑,故拒绝支付汇票款项。
丁公司遂向XX银行提起诉讼,要求XX银行支付汇票款项。
三、争议焦点1. 汇票上的签章是否真实有效;2. XX银行是否应当支付汇票款项;3. XX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法院判决1. 关于汇票上的签章是否真实有效,法院经审查认定,汇票上的出票人、背书人签章均存在伪造嫌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票据上的签章应当真实、有效。
伪造、变造的票据无效。
”因此,汇票上的签章无效。
2. 关于XX银行是否应当支付汇票款项,法院认为,XX银行在审查汇票时,已经发现汇票上的签章存在伪造嫌疑,但仍然予以支付,存在过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票据债务人对于票据权利人请求支付票据款项,应当依法履行支付义务。
”因此,XX银行应当承担支付汇票款项的责任。
3. 关于XX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院认为,XX公司在申请开立汇票时,未对汇票上的签章进行严格审查,存在过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条的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因此,XX 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为票据的签章真实性和银行在票据支付中的责任。
票据的案例分析
4月15日以背书方式的方式将该支票转让 给了某租赁公司以支付所欠的建筑机械 租金 。4月19日,某租赁公司持该支票 向某现代商城购置计算机设备。4月26日, 某现代商城通过其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 开户银行以超越提示付款期为由作了退 票处理。某现代商城只好通知其前手进 行追索。在追索过程中,租赁公司和房 地产公司均以有保证人为由推卸
分析
依据票据是无因证券的特性,票据如果 符合票据法上的条件,票据权利就成立, 对票据行为赖以发生的原因在所不问。 依据票据行为独立性的特性,票据上无 行为能力的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签章的 无效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依据票据行为独立性的特性,被保证的
债权即使无效,保证人仍然要承担保证 责任。 依据票据行为的连带性,票据的出票人、 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 连责任,也即持票人可以不按票据债务 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的任何一人、熟 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票据方面的案例分析
——与票据制度有关
案例
司徒先生是某研究所的研究员,因专利 发明获得了大量收入,银行为其开立了 支票账户。2002年,因家庭生活,受到 刺激,导致精神失常。2001年4月1日, 司徒先生签了60万的转账支票给某房地 产公司购买房屋,某房地产公司希望有 保证人进行保证。司徒先生找到其朋友 钟女士保证。房地产公司收受支票后,
参与人员
2007011223 衡琴 2007011254 彭淑 2007011236 杨志鹏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自己的责任,保证人钟女士以司徒先生 系精神病人,其签发支票无效为由,拒 不承担责任。经鉴定,司徒先生确属精 神不正常,属无行为能力人。
图示
银行
转账支票二次背书样本
转账支票二次背书样本摘要:1.转账支票二次背书的概念和流程2.转账支票二次背书的注意事项3.转账支票二次背书的法律规定正文:一、转账支票二次背书的概念和流程转账支票二次背书是指在原有的背书人背书之后,再次由新的背书人进行背书的行为。
在这个过程中,原有的背书人称为一次背书人,新的背书人称为二次背书人。
转账支票二次背书的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原背书人(一次背书人)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注明被背书人名称并将支票交付给二次背书人。
2.二次背书人在收到支票后,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注明被背书人名称,并将支票交付给最终持票人。
3.最终持票人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以表明自己为支票的最终持有人。
二、转账支票二次背书的注意事项在进行转账支票二次背书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背书必须连续。
即从原背书人到二次背书人,再到最终持票人,背书过程应该是连续不断的。
2.背书人应在支票背面的背书人签章栏内签章,注明被背书人名称。
3.二次背书人不得在原背书人未转让权利的情况下进行背书。
4.最终持票人在支票背面签章时,应确保支票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等内容的准确性。
三、转账支票二次背书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转账支票的背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背书应当是连续的,即从原背书人到二次背书人,再到最终持票人,背书过程应该是连续不断的。
2.背书人应在支票背面的背书人签章栏内签章,注明被背书人名称。
3.背书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背书无效。
4.背书时应当注明被背书人的名称,未注明的背书无效。
总之,转账支票二次背书是背书人在原有背书基础上再次进行的背书行为。
票据法律制度支票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在我国,票据法律制度是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权利、维护金融秩序的重要法律制度。
支票作为票据的一种,因其使用简便、支付迅速等特点,在个人和企业中广泛应用。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支票案例,分析票据法律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
案例简介甲公司是一家从事贸易的公司,乙银行是甲公司的开户银行。
2021年3月,甲公司向乙银行开具了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支票,收款人为丙公司。
丙公司收到支票后,于同年4月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了丁公司。
丁公司持票向乙银行请求付款,但乙银行以甲公司账户余额不足为由拒绝付款。
二、案例分析1. 支票的出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支票是出票人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在本案例中,甲公司作为出票人,向乙银行开具了支票,符合支票的出票要求。
2. 支票的背书转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支票可以背书转让,但出票人在支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不得背书转让。
在本案例中,丙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了丁公司,符合支票背书转让的规定。
3. 支票的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十条规定,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对出票人、背书人、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在本案例中,乙银行作为付款人,有义务按照支票记载的金额支付给持票人丁公司。
4. 拒绝付款的理由乙银行以甲公司账户余额不足为由拒绝付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付款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承担付款责任:(一)出票人账户余额足以支付支票金额的,应当支付;(二)出票人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支票金额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承担付款责任。
在本案例中,乙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
5.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付款人拒绝付款的,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赔偿持票人因此遭受的损失;(二)支付一定的违约金。
在本案例中,乙银行拒绝付款,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票据法案例
案例60:票据时效与利益返还请求权——持票人因票据时效丧失票据权利后能否要求出票人支付票面金额?案情摘要1996年1月5日,张xx与李xx(均系xx市人)签订了一份永恒买卖协议。
协议规定:李xx将属于其所有的房屋两间卖给张xx,价格为20万元。
双方到房管局依法办理了产权变更手续后,张xx取得了对协议房屋的所有权。
1月8日,张xx向李xx签发了一张以1996年1月8日为出票日,金额为20万元,以张xx开户银行为付款人,以李xx为收款人的现金支票,经签章后交付给李xx 持有。
1月10日,李xx又从王xx(也系xx是让市人)那里买了一辆价值20万元的小轿车,并把其所持有的由张xx签发的20万元的现金支票转让给王xx。
7月12日,王xx持该现金支票向张xx的开户银行提示付款。
该开户银行以该现金支票已超过票据权利时效,即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未行使权利消灭为由拒绝付款。
于是,王xx便根据《票据法》第18条的规定,请求出票人张xx返还其未支付的票额相当的利益20万元。
问题:持票人因票据时效丧失票据权利后能否要求出票人支付票面金额?分析:这是关于票据权利时效和利益返还请求权的争议。
一、票据权利时效《票据法》第九十一条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第十七条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
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二、利益返还请求权:性质为不当得利债权第十八条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票据法案例分析
票据法案例分析1、案例分析题出票⼈甲将票据交付给受款⼈⼄,⼄通过背书将票据转让给丙,丙⼜将票据转让给丁,丁⼜将票据转让给戊,戊为最后持票⼈。
请问:在这⼀系列的当事⼈之间,谁是票据上的前⼿和后⼿?这样的区分有何意义?答:①甲、⼄、丙、丁、戊所处的地位是相互独⽴的,在前者被称为前⼿,在后者被称为后⼿。
例如:甲为⼄的前⼿,⼄为甲的后⼿,甲、⼄、丙、丁均为戊的前⼿,戊则同时是甲、⼄、丙、丁的后⼿。
②前⼿与后⼿的区分意义在于,票据上的当事⼈⾏使追索权时,只能由后⼿向前⼿追索,⽽前⼿不能向后⼿追索。
所以在前后⼿的关系中,前⼿为债务⼈,后⼿为债权⼈。
2、案例分析题1998年1⽉,湖南天易公司与福建华茂发展公司签订了名为联营实质上是借贷性质的《联营合同》,约定华茂公司向天易公司借款⼈民币500万元,湖南交通银⾏衡阳某分⾏(下简称为交⾏)对该借款作担保并给天易公司出具了担保书。
之后,天易公司签发了以浙江某服装⼚为收款⼈,到期⽇为1998年8⽉底的500万元商业汇票⼀张,还同该⼚签订了虚假的《购销合同》,将该汇票与合同⼀并提交给农业银⾏某县⽀⾏(下简称为农⾏)请求承兑,双⽅签订了《委托承兑商业汇票协议》。
天易公司告知农⾏拟使⽤贴现的⽅式取得资⾦,并承诺把该汇票的贴现款项⼤部分汇回该⾏,由该⾏控制使⽤。
其后,该农⾏承兑了此汇票。
⽽后收款⼈浙江某服装⼚持票到建设银⾏浙江某分⾏贴现,并将贴现所得现款以退货款形式退回给天易公司,后者则按《联营协议》的约定,将此款项全部借给华茂发展公司。
汇票到期后农⾏以受天易公司等诈骗为理由拒绝付款给贴现⾏,⽽当天易公司要求华茂发展公司及交⾏归还借款时,该⾏则以出借⽅签发汇票套取资⾦⽤于借贷不合法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请问:(1)此案中哪些属于票据关系?(2)此案中有哪⼏种⾮票据关系?(3)农⾏和交⾏的理由能否成⽴?为什么?答:(1)天易公司的出票、农⾏的承兑、浙江某服装⼚向建⾏浙江某分⾏的贴现,构成了本案中的汇票的出票⼈、收款⼈、承兑⼈、背书⼈及被背书⼈之间的⼀系列的票据债权债务关系,即本案的票据关系。
他们为什么要负连带责任:对一起变造转帐支票金额案例的剖析
一
、
案 例 介 绍
2 0 年 1 月2 00 0 0日 , 一 客 户 持
一
是 否 由 原 记 载 人 签 章 证 明 ( 背 6) 书 转 让 的 支 票 是 否 按 规 定 的 范 围
转 让 ,其 背 书 是 否 连 续 ,签 章 是 否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19 年 9 1 97 月 9日 印 发 的 《 付 结 算 会 计 核 算 手 续 规 定 , 票 支 持 人 的 开户 银 行 受理 持 票 人 送 来 的他 行 转 账 支 票 应 认 真 审 查 以 下 事 项 . 1) ( 支 票 是 否 是 统 一 规 定 的 印 制 的 凭 证 , 票 支 是 否真 实 ,提 示 付 款 期 限 是 否 超 过 ;
“ 行 以 善 意 且 符 合 规 定 正 常 操 作 程 银
序 审 查 , 伪 造 、 造 的 票 据 和 结 算 凭 对 变 证 上 的 签章 以及 需 要 交 验 的 个 人 有效 身 份证 ,未发现 异 常 即支付 金额 的 , 对
张 收 款人 为某 医院 、 额 50 金 0 元
的 信 用 社 转 账 支 票 支 付 4 5 医 3元
药 费 用 后 , 要 求 医 院 将 余 款 6 元 5 以转 账 支 票 转 回 其 在 信 用 社 开 立
的 存 款 账 户 中 。 医 院 按 客 户 要 求
出 具 了 一 张 收 款 人 为 客 户 , 付 款
维普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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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一 起 变 造 转 账 支 票 金 额 案 例 的 剖 析
转账支票填写规范的要求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转账支票填写规范的要求对于支票相信大家都很熟悉了吧,许多公司的老板都那么会使用到支票,而且公司与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都是支票来支付的,支票作为一种支付方式在我们生活中很受用,大家也很乐意去使用支票,很方便。
转账支票填写规范的要求?下面就让赢了网小编为大家详细的讲解吧。
转账支票填写规范的要求日期填写(1)数字必须大小写,如: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举例:2007年8月5日:贰零零柒年捌月零伍日。
(2)注意:a,壹月贰月前零字必写,叁月至玖月前零字可写可不写。
拾月至拾贰月必须写成壹拾月、壹拾壹月、壹拾贰月(前面多写了“零”字也认可,如零壹拾月)。
b, 壹日至玖日前零字必写,拾日至拾玖日必须写成壹拾日及壹拾X日(前面多写了“零”字也认可,如零壹拾伍日)。
注意事项票据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其直接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出票人对其直接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被背书人提示付款或委托收款的票据,银行不予受理。
票据背书人在票据背面背书人栏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如何处理转账支票收款单位出纳员收到付款单位交来的支票后,首先应对支票进行审查,以免收进假支票或无效支票。
对支票的审查应包括如下内容:(1)支票填写是否清晰,是否用墨汁或碳素墨水填写;(2)支票的各项内容是否填写齐全,是否在签发单位盖章处加盖单位印鉴,大小写金额和收款人有无涂改,其他内容如有改动是否加盖了预留银行印鉴;(3)支票收款单位是否为本单位;(4)支票大小写金额填写是否正确,两者是否相符;(5)支票是否在付款期内;(6)背书转让的支票其背书是否正确,是否连续。
收款单位出纳员对受理的转账支票审查无误后,即可填制一式两联进账单,连同支票一并送交其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审核无误后即可在进账单第一联上加盖“转讫”章退回收款单位。
转账支票二次背书样本
转账支票二次背书样本【最新版】目录1.转账支票的定义与用途2.二次背书的概念及其在转账支票中的应用3.转账支票二次背书样本的内容及格式4.注意事项及常见问题正文【一、转账支票的定义与用途】转账支票,是指出纳员在支票上填写指定的收款人姓名、金额、日期等信息,并在支票背面签名,然后将支票交给收款人,收款人凭此支票向指定的银行领取相应金额的货币。
转账支票主要用于单位和个人之间的货款结算,具有方便、快捷、安全的特点。
【二、二次背书的概念及其在转账支票中的应用】二次背书,是指在原有背书人的基础上,再次进行背书的行为。
在转账支票中,二次背书常常发生在收款人领取支票后,需要将支票金额转让给他人时。
这时,收款人需要在支票背面进行二次背书,填写被背书人姓名、背书日期等信息,并签名。
二次背书可以使支票的权益转让给其他人,实现资金的流转。
【三、转账支票二次背书样本的内容及格式】以下是一个转账支票二次背书的样本:(支票背面)被背书人:XXX背书人:XXX背书日期:XXXX 年 XX 月 XX 日背书人签名:______________注:此支票仅限于一次性背书,不得转让。
【四、注意事项及常见问题】1.转账支票的背书人与被背书人应保证支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进行二次背书时,背书人应确保支票未到期、未挂失、未被止付。
3.二次背书应在支票背面进行,并在“被背书人”栏填写被背书人姓名。
4.背书时应注明背书日期,并在“背书人”栏签名。
5.如需进行多次背书,应在每次背书时注明“一次性背书”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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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经济法案例(六十一至一百三十)
经济法案例(六十一至一百三十)【案例六十一】离婚协议与《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曾某与丈夫周某结婚5年,感情一直不好。
1个月前,当夫妻俩再次发生激烈争吵时,周某便起草了一份离婚协议,内容为:双方自愿离婚;儿子由丈夫抚养;家庭财产房屋一栋,归丈夫所有;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曾某不假思索,在协议上签了字。
第二天,曾某反悔了,拒绝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周某却不依不饶,将曾某告上了法庭。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围绕离婚协议的效力,存在着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离婚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周某并没有采取胁迫的手段,因此,该离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法院应当以离婚协议内容为依据,作出判决。
第二种意见认为,离婚协议的效力由离婚与否来决定,如果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则按照离婚协议作出判决;如果认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则离婚协议自动失去效力。
第三种意见认为,曾某拒绝办理登记离婚手续,意味着曾某反悔了。
因为她反悔了,离婚协议没有生效。
思考:1、离婚协议是否适用《合同法》?2、本案怎么处理?【案例六十二】北京密云县南天村的农民孙某于1999年5月与南天村签订了一份承包合同。
双方约定,孙某以200元钱承包下一片荒山25年的经营权。
合同中约定,孙某承包的荒山范围的界定是:东至集体杨树林东边。
也就是说荒山的范围包含了一片杨树林。
在履行合同期间,双方产生争议。
村委会认为合同中所说的承包的范围是错误的,不应当包括那片杨树林。
其中“至集体杨树林东边”应当为“西边”。
所以该片杨树林的所有权仍然是村里的,孙某无权对其处分。
这片杨树林总共有481棵杨树,价值近万元。
孙某对此不服,认为既然合同中写明“至杨树林东边”,杨树林自然归其所有,并且其已经管理近一年的时间,光施肥浇水就花去近千元,,其有权对其进行处分。
并且双方各自持有的一份合同中均明确写着“至杨树林东边”,合同也没有任何涂改的痕迹,故该合同有效。
村委会说这是写合同时笔误造成的,并且与孙某同样承包荒山的刘某以同样的价格承包了相邻的荒山,合同中规定的为“至杨树林西边”。
票据法案例分析
票据法案例分析(36)√案例1:甲市一个建筑公司因为基建工程资金不足,后期工程无法完成,欲向该市工商银行申请贷款600万元,但是该市工商银行资金困难,无法出货,乙市一家百货商场经理闻知,提出本市银行可以帮助解决资金问题。
于是,建筑公司经理、工商银行行长以及信货科长一行数人赶到乙市,约见该市工商银行行长以及商场经理。
四方商量提出一个方案:先由建筑公司开出1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经甲市工商银行(以下称甲银行)承兑后,再由百货商场送交乙市工商银行(以下称乙银行)办理汇票贴现,所得1000万元,转汇甲银行600万元,货给建筑公司使用,留下400万元留给商场使用。
到期则由乙银行收回各方票款。
甲银行当场开出两张汇票,一张600万元,一张400万元,汇票上均未填具交易合同号码和承兑契约编号。
当天,乙银行即办理了票据贴现,次日则以百货商场名义转汇甲银行600万元,留下400万元冲抵了百货商场的债务。
年底建筑公司如期归还到百货商场,但是,百货商场无力归还400万元本息,汇票到期后甲银行拒绝付款。
乙银行遂告甲银行,并将百货商场和建筑公司列为第三人。
问:(1)甲银行签发的无商品交易的银行承兑汇票是否有效?为什么?(2)甲银行有无权利拒绝付款?为什么?(3)如果汇票到期之前乙银行将该汇票背书后转让给了丙银行,甲银行能否拒绝丙银行的付款请求?为什么?答:(1)本案中甲银行签发的两张汇票均属有效票据。
依照我国《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但是在本案中,所涉及的四方单位在不同程度上均违反了上述规定。
作为甲银行,在明知建筑公司和百货商场之间没有真实商品交易的情况下,违法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并进行了承兑。
作为乙银行,同样明知建筑公司和百货商场之间无商品交易,但是为达到收回百货商场所欠贷款的目的,利用他行资金周转困难,诱引他行出具违法承兑汇票,并且违法为其办理票据贴现。
转账支票背书不连续的案例
知识是浩瀚的海洋
转账支票背书不连续的案例
一、案例经过
近日,业务处理中心在处理一笔对公转账业务时发现转账支票收款人为企业客户,但转账支票第一手背书及进账单收款人为另一个人客户,原收款人在进行转让行为时未在支票背书人签章处签章,导致最后持票人(个人客户)在背书签章时签章位置错误(在第一背书人签章处签章),最终支票背书不连续形成无效票据。
二、案例分析
票据法规定转让背书必须记载的事项有:背书人签章、被背书人名称、背书日期。
前两项为绝对应记载事项,如果欠缺记载背书无效。
支付结算办法规定:背书必须连续,即票据第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前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依次前后衔接,最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三、案例启示
(一)网点临柜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受理业务时未认真审核票据的真实性、背书的连续性,忽略了简单业务的操作风险。
(二)票据转让要衔接是避免票据持票人因票据丢失、被盗等造成的经济损失最有效的手段,此类无效票据如被银行受理,会带来银企纠纷以致给银行的资金带来损失。
(三)网点业务主管应定期组织员工认真学习《支付结算办法》、《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等文件规定,将风险隐患杜绝于受理环节,提高柜员的业务能力、法律意识和制度观念,积极抵御结算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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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账支票二次背书样本
转账支票二次背书样本
摘要:
一、转账支票的定义和用途
二、转账支票二次背书的概念
三、转账支票二次背书的原因和场景
四、转账支票二次背书的操作流程
五、转账支票二次背书的风险和注意事项
正文:
转账支票是一种经济活动中常用的支付工具,具有流通性和支付功能。
它是由付款单位开出,用于将款项从一个账户转到另一个账户。
转账支票的流通过程中,有时需要进行二次背书,以便实现款项的再次转移。
转账支票二次背书是指在转账支票的背面再次书写转让事项,将支票的收款人由原收款人变更为新的收款人。
二次背书多发生在以下场景:
1.原收款人无法兑现支票,需要将支票背书给其他人;
2.企业间进行业务往来,通过背书方式支付货款或往来款项;
3.个人之间的资金往来,如借款、还款等。
进行转账支票二次背书的操作流程如下:
1.在支票背面注明“背书”字样,并注明原收款人、新收款人、背书人等信息;
2.背书人、新收款人在背书签字栏签字;
3.将支票交给新收款人。
在转账支票二次背书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风险和事项:
1.背书时,务必核实新收款人的身份和账户信息,防止背书给无法兑现支票的第三方;
2.背书过程中,确保支票不被篡改或遗失;
3.背书后,及时通知原收款人和新收款人,确保双方知晓支票背书情况;
4.若发生支票纠纷,应保留相关证据,及时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总之,转账支票二次背书是一种常见的支付方式,对于保障资金安全和提高支付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高院典型案例:以空白背书的票据付款有何法律风险?民商事裁判规则
高院典型案例:以空白背书的票据付款有何法律风险?民商事裁判规则转让人不得主张未记载自己为被背书人的票据受让人已取得票据权利作者:唐青林李舒李元元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阅读提示:虽然根据《票据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背书转让票据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但实践中当事人为确保票据流通的灵活性,往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九条,不记载被背书人即将票据交付他人,仅让他人出具票据收据以证明票据转让关系。
空白背书的票据,为票据转让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但凡事都是有利有弊,交付空白背书的票据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裁判要旨空白背书票据的受让人未记载自己为被背书人的,不是票据关系当事人,不享有票据权利,不承担票据义务。
票据转让人仅根据受让人出具的收据主张其通过空白背书转让票据的方式履行了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一、2011年11月3日,铁路公司与博桑公司签订《总承包合同》,铁路公司将哈木铁路柴达尔至木里段防尘抑尘设施工程发包给博桑公司施工。
二、2011年11月至2013年6月,博桑公司与石岩公司签订一份《分包合同》和两份《劳务合同》。
2011年11月5日石岩公司进场施工,工程是于2014年12月通过竣工验收。
三、2015年10月,博桑公司与石岩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确认截止2015年10月13日,双方共计合同金额11651680元,合同内已付款11361008元。
四、博桑公司提供的转账凭证、收条等证据显示,自2012年1月至2016年5月,博桑公司已向石岩公司付款17831008元。
但石岩公司对其中1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有异议,认为没有收到。
五、关于100万元承兑汇票,石岩公司认可2012年1月31日1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的收条确为石岩公司人员孙廷文向博桑公司出具,但认为并未实际收到银行承兑汇票。
经查,该收条所载明的100万元承兑汇票出票人为安达公司,最后一名被背书人为博桑公司。
票据法案例分析汇编
票据法案例分析汇编(1)[根据郭守杰老师讲义摘录][精华帖]案例分析题【案例1】A公司为支付B公司的货款,于1996年6月5日给B公司开出一张2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
B公司获此汇票后,因向C公司购买一批钢材而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C公司,但事后不久,B公司发现C公司根本无货可供,完全是一场骗局,于是,便马上通知付款人停止向C公司支付票款。
C公司获此票据后,并未向付款人请求支付票款,而是将该汇票又背书转让给了D公司,以支付其所欠之工程款。
D公司获此汇票时,不知道C公司以欺诈方式从B公司获得该汇票,B公司已通知付款人停止付款的情况,即于1996年7月1日向付款人请求付款。
付款人在对该汇票进行审查之后即为拒绝付款,理由是:(1)C公司以欺诈行为从B公司获得票据的行为为无效票据行为,B公司已通知付款人停止付款;(2)该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为无效票据。
随即,付款人便作成退票理由书,交付于D公司。
要求:根据本例提供的事实,请回答以下问题:(1)付款人可否以C公司的欺诈行为为由拒绝向D公司支付票款,并说明理由。
(2)A公司开出的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是否为无效票据?为什么?(3)D公司的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时,可以向本案的哪些当事人行使追索权?(1996年)【案例1答案】(1)付款人不能以C公司的欺诈行为为由拒绝向D公司付款。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在本题中,D公司不知道C公司以欺诈方式从B公司取得票据,并已付对价,因此D公司属于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票据债务人不能以持票人D公司的前手存在权利瑕疵而对抗持票人。
(2)A公司开出的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不属于无效票据。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的付款日期属于相对应记载事项,如果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并不必然导致票据的无效,根据规定视为见票即付。
(3)D公司的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时,在作出拒绝证明后,可以向本案中的出票人A公司、背书人B公司、C公司以及付款人中的一人、数人或者全部行使追索权。
转账支票二次背书样本
转账支票二次背书样本一、背书的概念和作用背书是指将支票的收款人转让给他人的行为,通过背书,支票的权利可以被转移。
转账支票二次背书则是指在支票已经被一次背书转让后,再次进行背书转让的情况。
转账支票二次背书样本是指用于指导和规范转账支票二次背书的模板样本。
背书的作用在于方便资金的流动和转移。
通过背书,支票的持有人可以将支票的权利转让给他人,实现资金的快速流转。
转账支票二次背书样本的存在可以确保背书的合法性和规范性,避免出现纠纷和风险。
二、转账支票二次背书样本的要求转账支票二次背书样本需要满足以下要求:1.样本中需要包含背书人的姓名、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2.样本中需要明确指出背书人转让的对象,即新的收款人的姓名和地址等信息。
3.样本中需要包含转让的金额和日期等相关信息,以确保转账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4.样本中需要包含背书人的签名和日期,以确认背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三、转账支票二次背书样本的格式示例以下是一个转账支票二次背书样本的格式示例:转账支票二次背书样本背书人信息:姓名:[背书人姓名]地址:[背书人地址]联系方式:[背书人联系方式]转让对象信息:姓名:[新的收款人姓名]地址:[新的收款人地址]转账信息:金额:[转让金额]日期:[转让日期]背书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四、转账支票二次背书样本的注意事项在使用转账支票二次背书样本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样本中的信息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填写,确保准确性和合法性。
2.背书人在进行背书时需要仔细核对转让对象的信息,确保无误。
3.背书人在进行背书时需要在指定的位置进行签名,并填写日期,以确保背书的有效性和真实性。
4.背书人在进行背书时需要保管好支票,避免丢失或被他人冒领。
五、总结转账支票二次背书样本是用于规范和指导转账支票背书转让的模板样本。
通过使用转账支票二次背书样本,可以确保背书的合法性和规范性,避免出现纠纷和风险。
商法案例之二票据法案例集锦(三)
商法案例之二——票据法案例集锦(三)18、空白支票案情简介德亨水果批发公司和利兴进出口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
德亨水果批发公司卖给利兴进出口贸易公司价值20万元的水果,利兴进出口贸易公司以空白转账支票方式支付货款。
9月22日货物发出,利兴进出口贸易公司验收合格后签发给德亨水果批发公司一张在用途上注明“限额20万元”的空白转帐支票。
同年10月5日,德亨水果批发公司与瑰宝纸箱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
德亨水果批发公司购买瑰宝纸箱有限责任公司30万元包装纸箱,遂将上述空白转帐支票补记30万元金额背书转让给了瑰宝纸箱有限责任公司。
10月20日,瑰宝纸箱有限责任公司向当地工商银行分行提示付款,银行拒付,理由是:票面写有限额20万元,而提示的票据票面金额为30万元,超过了限额。
瑰宝纸箱有限责任公司遂向出票人利兴进出口贸易公司行使追索权。
利兴进出口贸易公司认为自己出票时已经注明该空白转帐支票限额20万元,所以只能承担20万元的责任,对超过部分不承担。
瑰宝纸箱有限责任公司又向德亨水果批发公司行使追索权。
德亨水果批发公司认为尽管金额是自己补记的,但是支票是利兴进出口贸易公司签发的,应由利兴进出口贸易公司承担付款责任。
瑰宝纸箱有限责任公司只得起诉于法院。
试问:瑰宝纸箱有限责任公司是否有权得到30万元?本案参考结论银行审查票据合格后,应当足额付款,瑰宝纸箱有限责任公司是否有权得到30万元。
参考理论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85条规定了支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1)表明“支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
“确定金额”是支票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空白支票可以授权补记。
只要支票被补记成为完全票据,就以据票据上记载的金额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合法票据持有人依法有权主张票据权利。
而注明“限额20万元”的限制,在票据法上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所以,银行审查票据合格后,应当足额付款。
转账支票背书的正确方法
转账支票背书的正确方法我跟你说啊,转账支票背书这事儿,我一开始也是瞎摸索,简直头疼死了。
我记得第一次弄的时候,就特迷茫。
首先呢,你得在支票背面那个背书栏里盖章,这个章可不能瞎盖。
我开始都不确定章该盖多清晰才好,我盖得有点模糊的时候,银行那边就不认可,这就很麻烦。
所以啊,这个章一定要盖得清晰完整,就像你做手工的时候,每个细节都得做到位那种感觉。
那章盖哪呢,这就好比在地图上找地点,背书栏就那么小一块地儿,你得准确找到盖章的位置。
而且我试过那种刻章不太好的,盖出来的印边缘不整齐,这也会导致问题。
还有啊,写上被背书人的名称也很关键。
我之前有一次就写得比较潦草,结果又不行,就像你考试写字一样,人家要求工整你就不能乱写。
这里的填写你得一笔一划的,不能连笔,也不能有涂改。
我刚开始不懂,图省事,想稍微改一下那肯定不行啊。
另外,背书转让的时候,要是有连续性这个情况,我之前是完全没概念。
当一张支票要多次背书转让的时候,那每一次的背书都得符合要求,就像接力赛跑一样,一棒一棒得交接好。
比如说第一个背书人和被背书人的关系,第二个再背书时又要遵循一定的流程,容不得差错。
我觉得最保险的就是,在你真正去处理转账支票背书之前,先找张废纸或者复印件练习一下盖章和书写。
再之后呢,如果能去银行咨询一下相关的业务人员,让他们给你稍微讲讲重点,那就更好了。
像我们自己不清不楚地就去弄,犯错的几率就很大。
总之呢,经过我这么多折腾,现在我在转账支票背书这事儿上总算是有点把握了,不过还是要小心谨慎呐。
说到盖章还有一点我差点忘了,印章蘸印泥也要注意,不能太多也不能太少。
太多的话会糊掉,太少的话那个印又不够清晰。
这就跟你涂口红一样,太多了涂得满脸都是不行,太少了又没效果。
再就是同一个公司她不同的财务章或者法人章可能在细微的字体或者图标上有差别,得用对章。
我以前就没太注意,随手拿了个章就盖,结果可想而知是错的。
这些小细节啊看起来简单,但一个不小心就前功尽弃了。
转账支票二次背书样本
转账支票二次背书样本
【实用版】
目录
1.转账支票的定义和作用
2.二次背书的概念和流程
3.转账支票二次背书样本的内容和结构
4.使用转账支票二次背书的注意事项
正文
一、转账支票的定义和作用
转账支票是出纳人员在办理转账业务时,用来指示银行将一定金额从付款人的账户转移到收款人账户的书面凭证。
转账支票在现代金融业务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它为单位和个人提供了快速、安全、便捷的资金结算方式。
二、二次背书的概念和流程
二次背书是指在原有背书基础上,持票人再次进行背书的行为。
其主要目的是将支票权利转让给第三者,或者将部分支票权利转让给第三者。
二次背书的流程如下:
1.持票人在支票背面原有背书人签章的位置签章;
2.持票人在支票背面被背书人栏内填写第三人的名称;
3.持票人将支票交付给第三人。
三、转账支票二次背书样本的内容和结构
以下是一个转账支票二次背书样本的内容和结构:
【支票背书格式】
支票编号:XXXXXX
支票金额:人民币壹万元整
出票日期:2021 年 12 月 1 日
付款人:A 公司
收款人:B 公司
【背书栏】
原背书人签章:
被背书人签章:
背书日期:2021 年 12 月 2 日
【被背书人栏】
C 公司
四、使用转账支票二次背书的注意事项
1.进行二次背书时,原背书人应保证支票的背书连续性,即在原有背书人签章后进行背书;
2.二次背书时,被背书人名称应填写准确,以免造成支票权利无法正常转让;
3.支票背书应符合我国《票据法》的相关规定,否则可能导致背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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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账支票背书不连续的案例
一、案例经过
近日,业务处理中心在处理一笔对公转账业务时发现转账支票收款人为企业客户,但转账支票第一手背书及进账单收款人为另一个人客户,原收款人在进行转让行为时未在支票背书人签章处签章,导致最后持票人(个人客户)在背书签章时签章位置错误(在第一背书人签章处签章),最终支票背书不连续形成无效票据。
二、案例分析
票据法规定转让背书必须记载的事项有:背书人签章、被背书人名称、背书日期。
前两项为绝对应记载事项,如果欠缺记载背书无效。
支付结算办法规定:背书必须连续,即票据第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前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依次前后衔接,最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三、案例启示
(一)网点临柜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受理业务时未认真审核票据的真实性、背书的连续性,忽略了简单业务的操作风险。
(二)票据转让要衔接是避免票据持票人因票据丢失、被盗等造成的经济损失最有效的手段,此类无效票据如被银行受理,会带来银企纠纷以致给银行的资金带来损失。
(三)网点业务主管应定期组织员工认真学习《支付结算办法》、《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等文件规定,将风险隐患杜绝于受理环节,提高柜员的业务能力、法律意识和制度观念,积极抵御结算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