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业务问答

交强险业务问答
交强险业务问答

2011公司交强险信息披露对外应答提纲

业务问题

一、你公司10年交强险的赔付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承保利润率低于平安、太保等公司,作何解释?

我公司赔付率处于行业较高水平的主要原因为业务结构所致。公司所承保的营业性车辆、特种车、拖拉机、挂车等赔付水平较高的业务占比较高,从而导致整体赔付率偏高。其中拖拉机业务的占比要远高于平安、太保。

其原因是:1、我公司经营历史悠久,网点覆盖全。所以一些经营长途运输的营业车以及一些特种车为方便理赔,享受到更加方便快捷的保险服务,通常选择我公司投保。

2、我公司的县支机构比较健全,尤其是深入农村的网点比较多,因此,费率低赔付率高的拖拉机通常选择我公司投保。同时,我公司也严格按照保监会的规定,要求分支机构不得拒保或拖延承保拖拉机交强险,所以拖拉机的承保数量要远高于其他公司,赔付压力也要远高于其他公司。

二、09年交强险出现了亏损,是否不要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了?由国家组织非赢利性的机构经营?

从国际经验来看,强制保险的实施有两种模式,代办模式和市场化模式。无论采用那种模式,都会产生相应的成本,由保险公司经营强制保险,原有的技术、人力、硬件等资源可以为交强险的实施提供平台和基础,社会效率相对较高,有利于降低投保人的成本。作为保险行业,我们希望在政策层面上可以明确,由保险公司作为交强险的代管者而不是经营者,借鉴类似于日本、台湾等地区的经营模式,由国家制定代办交强险的合理的费用率,保险公司只收取代办费,而经营结果由国家承担,通过国家财政进行调节,赢利转入国家财政,亏损也由财政兜底,切实落实强制保险的不赢不亏原则。

三、你公司预计今年交强险经营情况将如何?

2011年,公司交强险经营情况有以下影响因素:

1、按照费率浮动办法,连续两年或三年未出险客户的占比将逐步增加,

因此,可以享受20%和30%费率优惠的客户占比将会进一步增加,由此导致车均保费出现下降;

2、人伤赔偿标准逐年提高,增加赔付成本;

3、互碰自赔的进一步深化,部分赔款从车损险逐步回流;

4、救助基金的提取比例已经确定,同时救助基金的提取已经从2010年1月正式开始,因此交强险的运营成本进一步增加;

5、道路交通安全状况逐年好转,可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事故率。

综上,2011年交强险保费增速将低于承保数量增速,赔付成本也将有所上升,交强险的赔付风险将进一步增大。

四、你公司为什么赔付率较高的拖拉机越来越多, 而赔付率低的摩托车却越来越少呢?

1、根据交强险条例规定,保险公司不能拒保交强险,因此,拖拉机主动上门投保,保险公司必须提供保障。在实施交强险之前,拖拉机投保率较低,现在体现出明显的增长趋势。尤其是我公司作为产险行业领航者,在承担社会责任、服务三农方面通常发挥着积极的行业引领作用,因此,所承保的拖拉机在行业中最多。

2、车辆投保率的提高主要通过年审和路检制度保证。同时,可能还有一个因素影响了摩托车的投保率,车船税金额目前最高达到180元,远高于我公司摩托车车均保费,因此,代收代缴车船税,也可能会对摩托车主的投保意愿造成影响。

五、交强险的费率优惠浮动方案规定,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应当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且交强险费率不浮动,我们认为这样不合理,都是同一辆车,只不过是所有权人不一样,但并不一定就意味着其风险就会有所增加。

交强险属于责任保险,责任保险的风险成本与驾驶人的关系很大。所有权的转移会导致驾驶人的变更,随之车辆的风险发生了变化,以往年度的赔付记录就难以支持未来的发展趋势,因此交强险的费率不浮动。

六、交强险是强制险种,投保率为何只有49%左右?

我们也注意到交强险目前投保率仍然较低,但这是主要是因为占机动车保有量55%的摩托车和拖拉机的投保率较低,目前,摩托车的投保率为26%;拖拉

机的投保率为17%,而汽车的投保率为79%。我国交强险投保率偏低的摩托车、拖拉机主要分布在农村地区,车主的保险意识相对薄弱,很多车辆并不按规定参加审验。虽然《条例》规定了机动车管理部门(公安、农机)应在车辆上牌和审验时核查其投保情况,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处理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时查验机动车的投保情况,但在执行中还存在着较大的难度。这些车辆投保率的上升需要全民保险意识的增强,可能要经历一个过程。根据各国经营交强险的经验,都存在着投保率由低到高的过程,如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从1995年至2003年汽车强制保险投保率从70%逐步提高到85%。

七、集装箱牵引车和挂车是一个整体,挂车为何要投保?

1、《交强险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对于单独上牌照的挂车,目前是要求投保交强险的。

2、在主挂车两车相连后,车辆的长度、重量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风险程度有所增加,因此对挂车单独制定了费率,为主车的30%。

3、根据交强险实务规定,主、挂车的限额各自计算,因此目前是用130%的保费承担了200%的赔偿限额,且行业目前挂车的综合赔付率达到297%。

4、对于挂车,如果交管部门不作为单独挂牌上道路行驶的车辆,可以不投保交强险。

八、交强险为什么要代收代缴车船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已于2007年1月1日实施,根据条例规定,从事机动车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唯一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在交强险代收代缴车船税制度实施之前,全国车船税的金额不足30亿元,在这项制度实施之后,2010年,税款达到224亿元,对投保人来说,在投保交强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无需专程去单独缴税,手续方便,可以节约时间和成本。我公司为了落实条例要求,作了大量的准备工作,包括信息技术方面的,也包括业务流程方面的,较好的履行了这项义务。

九、我直接在保险公司投保,你们并未为我向中介支付手续费,为何我的保费和那些通过中介投保的人一样多?现在商业车险电话直销业务就比普通业务便宜15%?

对于任何一单保险业务而言,都存在销售成本,通过中介销售,中介会发生成本,由保险公司自己销售,则保险公司自己会发生相应的销售成本,所以,车主自行到保险公司投保,虽然保险公司不需向中介支付手续费,但自己也会产生相应的费用,因此,交强险并未按照渠道的差异制定不同的费率。

在商业车险中,因渠道的不同,所获得的业务质量情况也不同,例如通过网上直销,能获得客户真实、全面的信息,经过严格的核保筛选,降低了风险成本,这种价格差异主要来源于业务质量的差异。

十、交强险4%的手续费在你公司是否得到严格执行?

因为交强险带有强制性,其外部展业成本要比商业险低,所以为了降低交强险的价格,保监会规定保险公司在测算交强险费率时,考虑手续费水平要比商业保险低,规定了4%的上限标准。审计报告显示我公司2010年度记入交强险的手续费比例为3.13%。这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交强险的手续费支付比较规范,二是交强险有部分的直接业务,没有支付手续费。据反映,目前行业存在个别交强险业务手续费超标支付的现象,这主要是为了应对竞争、抢夺客户资源拿商业险的手续费进行补贴。这些超额手续费并未计入交强险的成本,而是计入了商业险的成本。但无论采用何种形式,交强险手续费突破4%都是违规的,保监会将严格监管。

十一、交强险费率与交通违法行为挂钩,是否双重惩罚?

1、是条例的规定,是国际的通行的做法;

2、挂钩机制是实行有奖有罚的双向调解制度,实行这种机制,主要是鼓励车主提高安全驾驶的意识,减少违法行为,最终通过这种机制给予无违法行为的被保险人费率优惠。

十二、“互碰自赔”是很好的制度,方便了被保险人,但为什么“一方全责、一方无责”的情况不适用“互碰自赔”方式?为了100元的无责赔偿限额却导致理赔流程反而繁琐了?

全行业于2008年2月推出了“交强险财产损失无责赔付简化处理机制”,即:对于应由无责方承担的对有责方车辆损失的赔偿责任,由有责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代为赔偿。这与“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机制”,共同构成了覆盖全国的交强险财产损失快速理赔的完整体系。至此,机动

车辆在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后,无论是有责、无责,还是主责、次责;无论是在本地出险,还是在异地出险,只要满足一定条件,都能够得到保险公司方便、快捷的理赔服务。

十三、在部分地区的判例中,交强险先行赔偿精神损失抚慰金,其他的内容在商业险中赔付,这样对受害人的权益保障较高,是否能在交强险赔偿处理中明确这种赔偿顺序?

1、交强险的赔偿项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制定的;

2、交强险首先应当提供对对受害人的基本赔偿,主要对那些涉及人身伤亡的,如死亡、伤残补偿费、护理费等的直接损失先行赔偿,这是强制保险的初衷。在日本等其他实行强制保险制度的国家,精神损害赔偿并没有纳入赔偿范围。

3、在交强险中先行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法律法规的明确依据。为了既不损害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也在寻求更加公平合理的处理方式,建议可以按照比例在交强险中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十四、现在有些法院判决时不区分赔偿限额(浙江),是否合理?

不合理。

1、国务院《交强险条例》和《交强险条款》都明确规定了分项限额制度。分项限额制度也是交强险进行费率厘定的基础。据统计,11万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可以覆盖95%案件,1万元的医疗费用限额覆盖80%案件,2000元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可覆盖71%案件。

2、设置分项赔偿限额,可以体现交强险作为强制保险的特点,限额的设置必须兼顾投保人的经济承受能力与保障需求。在确保覆盖面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提高保障水平,集中为人伤提供赔偿,这是强制保险的初衷。

3、如果不区分赔偿限额,费率水平将大幅上升,投保人的负担将普遍增加,例如医疗费用的赔偿限额从1万提高到2万,估计费率要提高15%。

4、限额的制定,也要符合社会整体的经济发展水平,与社会诚信度相适应,在现行的医疗环境之下,医疗费用大幅提高限额,可能导致医疗费用的滥用。

5、我们希望司法机关按照交强险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审理案件。

十五、交强险短期日费率计算为什么要设立7天的最低投保天数?

主要是为了弥补保险公司开办交强险短期业务的成本。如果以单日投保,保险公司收取的保费完全无法弥补承保所发生的各项成本。以家庭自用汽车为例,单日保费仅为2.6元,而保险公司承保一单业务所发生的各项成本则远超过此数额。因此,综合考虑出单成本和车主投保短期险的需求,设定最低投保天数为7天。

十六、《侵权责任法》对交强险的影响。

侵权责任法主要规范了交通事故参与人之间的侵权责任界定,并在很大程度上遵循了《道交法》的相关规定。从这个角度看,对交强险影响不大。

尽管《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但由于交强险责任限额为每次事故限额,因此多人死亡的情况下也不会产生很大的影响。

十七、目前实行交强险费率浮动与酒驾行为挂钩上浮,为什么没有相应的下浮,如连续几年无违法事故下浮一定比例。因酒驾多收的交强险保费对交强险经营结果有什么影响?

首先,交强险条例规定交强险保费应与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挂钩。根据公安部门公布的酒驾数据每年仅有20-30万起,按照现有挂钩情况来看每年这部分保费收入在4千万元左右,目前,全行业承保的机动车目前已达到1亿辆,因酒驾收取保费所占的比例微乎其微。但是为与酒驾挂钩,保险行业做了大量基础性工作,例如改造平台,对接电脑系统,培训相关岗位的工作人员等等。此外,酒驾与交强险挂钩的目的不是为了多收保费而是为了更有效地阻止酒驾这种恶性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生。我们支持上海这种与多种道路违法行为挂钩根据违法守法情况浮动费率,按照上海的做法,如果三年未违法交强险保费最多可以下浮30%,我们也支持这种做法。

十八、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出台,为什么许多地区还未建立救助基金?如何进行救助基金索赔?救助基金实施对交强险经营结果有何影响?

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救助基金由各省人民政府负责建立。在建立过程中,各地要做大量的准备工作,包括制定规章制度、建立基金管理机构、明确相关政府部门的职责范围等等,需要一定的时间。目前各地正在积极准备过程中。

如何进行对救助基金的索赔,在管理办法中已有原则性的规定,各地也将

据此进行具体细化。

救助基金的建立将增加交强险的外部费用,使交强险的综合成本率有所提升,对保险公司的成本控制提出了更高要求。但同时,救助基金的建立,将使特定情形下的交通事故受害人得到更及时、有效的救助,从而使以交强险为基础的交通事故救助机制更加完善。

十九、为何在部分地区出现了拖拉机交强险投保难的现象?

1、在拖拉机交强险领域,为大力支持“三农”建设,在制定费率时,一直适用了预亏的费率,这在交强险的经营结果中已经充分体现。拖拉机业务持续处于亏损状态,保费充足性严重不足。

2、拖拉机业务亏损,除了费率水平偏低以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基层农机管理部门在执行过程中有偏差,纯粹从事农耕作业的拖拉机目前投保率很低,多数投保车辆均为从事货物运输的“变形拖拉机”,它们与正规的货车相比较,车辆的安全性能低,事故率高,风险很大,而所适用的拖拉机费率又远低于正规营运货车的费率。

3、在现行的交强险经营模式之下,因为拖拉机业务亏损严重,的确出现了个别分支机构拖延承保拖拉机的现象;我们建议有关部门加强对拖拉机的注册管理,特别是明确“变形拖拉机”的真实使用性质,使其保费水平和风险水平适当匹配,改善目前严重亏损的局面。为避免加重农民的保费负担,建议国家财政对拖拉机交强险给予补贴政策。另外,如果交强险的经营模式得到明确,这种拖延投保的现象也会迎刃而解。

二十、目前,部分地方存在对真正的农用拖拉机拒保问题,对此,你们如何解释,并准备采取什么改进措施?

目前,拖拉机业务整体亏损严重,在部分地区存在拖拉机投保难的问题,个别保险分支机构存在对一些纯农用拖拉机拒保或拖延承保的情况。出现这种情况,有多种原因,一方面个别保险机构的社会服务意识仍须加强;另一方面,从实务角度来看,拖拉机登记环节管理尚有待规范,车型种类繁多,甚至有很多从事长途货运的车辆甚至工程车辆登记为拖拉机。这种情况的存在,导致保险公司在承保过程中难以正确区分承保拖拉机的真实风险,对于真正的农用拖拉机也出现了拒保的情况。此外,从投保情况来看,投保人风险逆选择情况严重,主动投

保的往往都是从事运输的车辆,因此导致风险过度集中,加剧了该业务的亏损程度。今后我们将根据保监会与农业部的文件要求,密切配合各地农机管理部门规范拖拉机车型管理,正确评判变型拖拉机以及超标拖拉机的风险水平,做好拖拉机交强险承保工作,保障广大真正的农用拖拉机投保人的切身利益。

二十一、农民的消费水平本来较低,为什么还要出台拖拉机交强险地区费率浮动因子并上浮保费,是否会导致拖拉机投保率降低?

目前,拖拉机交强险费率普遍较低,经营亏损严重,在部分地区出现了农民投保难的问题。之所以如此,从制度层面讲,是因为交强险经营模式不清,保险公司难以处理做好保险服务与提升经营效益之间的关系,对高亏业务采取了简单拒保的方式处理矛盾。

同时,三年多的实践表明,交强险制度实施之初制定的拖拉机交强险费率划分标准与我国农村现阶段拖拉机使用状况尚存在一定的差距。目前,除了在田间地头从事农业作业的传统意义上的拖拉机之外,还有很多所谓的“变型拖拉机”,这些车辆载重5—20吨不等,时速在40公里以上,甚至具有自卸等多项功能,多数从事长途货运或者进行建筑施工。对于这些车辆,保险公司在进行承保判断时存在较大难度,许多公司对于承保上述车辆存在顾虑,出现了拖延承保以及拒保的情况。

为解决这一问题,2009年12月7日,保监会会同农业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拖拉机交强险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9】127号),要求对于赔付率超过100%的地区,保监局会同农机主管部门探索制定适合当地情况的运输型拖拉机交强险地区费率,而并未普遍上调拖拉机交强险的整体费率。目前拖拉机交强险的投保率来看,没有出现下降。

二十二、摩托车行业是盈利的,为什么部分地区摩托车保费在上调?

目前,摩托车交强险业务在经营形式上存在较大的地区差异,有的地区赔付率不到70%而有的地区则超过100%。在赔付率过高的地区也出现了保险公司拒保交强险甚至搭售商业车险的情况。

为此,保监会于2010年2月9日下发了《关于做好摩托车交强险有关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0】18号),一方面要求各保险公司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承保交强险,不得拒保或搭售商业车险,另一方面授权有条件的地区

探索实行摩托车交强险地区费率因子,盈利的地区可下调摩托车费率,亏损的地区可上调摩托车费率,上下浮动的比例不超过30%,一方面在整体上实现摩托车交强险不赢不亏的经营原则,另一方面解决部分地区摩托车交强险投保难的问题。

二十三、现在很多医院治疗期间用药超出医保范围,交强险是公益险种,是否应承担这部分非医保医疗费用?

我国交强险制度成立时间不长,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根据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状况,以及交强险的费率水平,交强险应当是通过广为覆盖的风险分散机制,为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以及集中的人伤救助。因此,为了在有限的赔偿限额内最大限度地发挥交强险制度的社会功能,对于一些超标药物以及超出卫生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范围的药物不应该由交强险承担。

二十四、如果交强险不能给保险公司带来收益,还占用了资本金,保险公司为何要经营交强险?

交强险的实施的确给车险行业乃至整个产险行业都带来了正面的积极因素,首先,交强险的经营提高了车险的承保面,带动了商业险业务的发展。交强险的实施使车险的投保率从34%提高到45.8%,其中汽车的投保率从58%提高到79%,交强险虽然对保险公司的利润基本无贡献,但对保费规模有贡献;其次,对商业保险公司来说,经营交强险是为了更好的服务原有的商业车险客户;第三,交强险的实施提高了普通消费者的保险意识,这从交强险目前的社会关注度中可见一斑。

二十五、已决赔款中是否存在商业险赔案的转移,是否存在假赔案,你们有哪些措施来避免这些问题出现?

1、制度是对赔付准确性的一种保证。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车险赔偿顺序是交强险在先,商业三责险在后,制度保证了商业险赔款不会转移到交强险,另外,09年、10年保险行业的监管重点以及我公司的工作重点都放在数据真实性的考核和管理上。同时,公司通过将关键业务管控要求嵌入信息系统,从而进一步了加强刚性管控,保证数据的真实性。

2、事实上反而有从交强险向商业险转移的,08年交强险的出险率仅为

14.4%,而商业险家用车车损险的出险率超过100%,理论上交强险的保险责任比商业险更为宽泛,而且客户是先索赔交强险,之后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再向商业险索赔,因此,出险率的问题反映可能存在一部分交强险赔案转移到了商业险。

3、保险欺诈是行业长期以来的管理重点,目前通过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信息平台的逐步推广,加大了对保险欺诈的处理力度。例如:北京地区2006年以来公安机关共打掉13个骗赔团伙,抓获犯罪分子近200人。下一步,行业还将大力推动保险公司完善交强险信息平台功能,运用信息化手段防范假赔案。

4、保险行业已推出赔案自助查询制度,被保险人可以通过电话或网络的方式查询交强险的赔案处理信息,这将发挥社会对交强险理赔的监督作用。

5、无责代赔和互碰自赔等简化处理机制实施后,对改善此问题有重要作用。财务问题

二十六、什么是2号解释公告?对交强险经营结果的影响

为消除我国保险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异,2008年8月,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2009年12月,财政部发布《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09]15号),明确了保险业贯彻实施《2号解释》的具体会计政策,要求所有保险公司从2009年年报起执行。具体来说,包括三个重点:

1、保费收入的确认和计量引入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和分拆处理;

2、保单获取成本不递延,计入当期损益;

3、采用新的基于最佳估计原则下的准备金评估标准。包括在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时扣除首日费用,对未来现金流采用无偏的当前估计,并考虑货币时间价值、退保、风险边际因素。

前两项会计政策对交强险财务报告结果基本不产生影响,第三项会计政策会使准备金的评估结果发生一定的变化。但是由于保费增长速度变化及评估假设的差异,二号解释对交强险财务报告的影响不能一概而论,也不是一成不变的。目前,从全行业汇总的交强险4年半累计经营结果看,2号准则对交强险财务报告经营利润的影响有限。

二十七、如何保证2号解释公告各项假设的合理性?

2009年12月,财政部发布《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09]

15号),规定了保险公司编制财务报告的原则;2010年2月,保监会印发了《关于保险业做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实施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0〕6号)。这些文件规范了保险公司准备金计量的工作流程和内控体系,同时对于保险混合合同分拆、重大保险风险测试、折现率的选择、风险边际的测算方法和范围等进行了规范。这些规章制度保证保险公司具备统一规范的操作标准。

同时,按保监会要求,各公司交强险财务报告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以保证交强险财务报告的真实公正。此外,按照保监会要求,经营交强险的公司应该向社会公众公开交强险财务报告,而重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及其变更是需要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的,这也能够有效保障保险公司会计假设的公允合理。

二十八、你公司是否存在调整交强险赔付数据以实现交强险账面亏损?是否存在交强险反贴商业险的情况?(商业车险转入交强险的情况?)赔付成本由赔款支出和提取的未决赔款准备金构成。

1、交强险赔款支出按照赔案处理结果进行归集,归集到交强险的赔款都有相应的原始赔案资料作为支持文件,以保证赔款归集环节的准确真实。另外,行业积极开展车险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每笔承保和理赔情况都可以在平台进行查询,做到透明公开。

2、交强险未决赔款准备金严格按照精算方法提取,为提高精算结果的透明性,保监会要求各公司报送交强险精算报告,并对外公布精算报告摘要。保监会专门聘请了精算师对各公司报送的精算报告进行审查,以保证交强险未决赔款准备金精算结果的准确性、合理性。

二十九、你公司交强险10年经营亏损33.20亿,那么自06年开办以来,整体经营情况怎样?累计盈利为多少?

交强险2008至2010年主要财务指标

2010年我公司交强险实现保费305.78亿元,同比增长22.2%;赔付成本242.69亿元,赔付率87.5%;2010年经营费用74.23亿元,费用率26.8%,在公司加强费用管控、市场逐步规范及行业自律加强等内外因素的共同作用下,交强险整体费用率3年来基本保持稳定。

2010年承保亏损39.60亿元,分摊投资收益6.40亿元,加上投资收益后,经营亏损33.20亿元。我公司交强险自06年开办以来,截至10年累计经营亏损20.84亿元。公司截至09年累计盈利12.36亿元,但随着赔付率走高、投资收益率下滑,2010年度首次出现累计经营亏损。

三十、你公司交强险自06年开办以来,费用率变动趋势怎样?

我公司交强险自06年开办以来,一直本着严控成本、规模化经营的原则控制费用率指标,除去06年交强险开办初期费用率不可比、07年为老口径下财务数据外,近三年我公司交强险费用率一直保持相对稳定。2010年度,全行业按照保费收入2%的比例计提了交强险救助基金,剔除此项因素影响,2010年度费用率同比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三十一、请简要介绍你公司10年交强险资金运用情况。

我公司部分交强险业务的资金单独运用,并单独归集投资收益。对于其他未单独运用的交强险业务资金,投资收益按实际可运用资金量乘以公司投资收益率的方法在交强险和其他保险业务之间进行分摊。我公司交强险10年综合投资收益为6.4亿元,呈同比下降趋势。

法律问题

三十二、交强险为什么要包含财产损失?为什么对财产损失实行无责赔付?是否计划取消财产损失?

首先,对财产损失实行无过错责任是我国交强险的独有现象。从国外看,

有的国家只保人身,有的国家同时保人身和财产,但无论如何,对财产无过错目前还没有先例。

对财产无过错不仅使很多人感觉不尽合理,索赔麻烦。以保险公司立场而言,同样认为这一规定比较超前。一是会助长“碰瓷”等欺诈行为,增加道德风险;二是向客户解释比较难;三是使交强险的理赔处理变得异常烦琐,案件处理成本和赔付成本提高,既不利于降低投保人的保费负担,也不利于提高理赔服务效率和质量;四是财产损失案件占用了保险公司80%以上的交强险理赔资源,仅解决了20%的赔付成本,使保险公司大量理赔精力和资源投入到财产损失的理赔案件,无法有效集中理赔资源对人身损害案件进行更为充分的救济。经测算,如果将财产损失从交强险中剔除,在现有费率水平下,对人身伤亡的保障水平可进行较大幅度的提高。

但是,目前在《道交法》第76条规定了对财产损失实行无过错责任,《交强险条例》对《道交法》的要求给与了具体落实,因此目前的交强险只能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物损实行无过错责任。我们希望,社会各界能够更充分的关注这个问题,发表意见,推动立法进行相应的调整。

三十三、车外人员和车上人员都属于“第三者”,为什么交强险仅保障车外人员,而不保障车上人员?

在理论上,从广义而言,凡合同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主体,均可称为“第三者”。从国外的强制保险实践看,大多数地区也把车上人员列入了保障对象。

但从我国法律规定看,并未对“第三者”给予明确的定义。在传统的车险领域,第三者特指车外人员。我国交强险条例采用了车险的狭义概念。

未将车上人员列入保障范围,主要出于以下考虑:

1、列入车上人员,将导致保费水平大幅提高,超出车主的负担水平。

2、车上人员的风险主要集中在客运车辆上,易发生群死群伤事故。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已明确要求客运车辆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3、在经营模式上要求交强险不盈不亏。如将车上人员纳入,将进一步侵蚀保险公司的盈利空间。

因此,是否将车上人员纳入保障范围,取决于以下条件的成就:

1、法律法规体系的理顺,解决好交强险与承运人责任险的竞合问题;

2、交通安全形势的好转,事故率的降低,使车主不必因增加保障对象而过度增加保费负担;

3、经营模式的明确、合理。

三十四、新保险法的实施,对交强险有何影响?交强险相关制度是否进行相应调整?

新保险法对交强险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上。同时,新法第186条第2款规定:“强制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新法在对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利益调整中,整体上更倾向于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保护,在这方面,《交强险条例》的规定总体上比保险法更严格、更具体,很多对商业保险提出的新要求——如:直接向第三者支付赔款,在交强险制度中早已提出,并已经在执行。

新法在个别问题上对交强险提出了新的要求,如: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履行方式,核定保险责任的时限要求等等,涉及到了对交强险的单证、操作规范和条款文字表述的细微调整。行业已经根据新法对交强险的承保理赔实务进行了调整。

精算问题

三十五、交强险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提取遵循什么标准?有没有监控准备金的机制?

1、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提取是一种为偿付受伤人员和受损财物所作的储备,是为维护人民利益而设立的。

2、“短尾巴”险种如财产损失的准备金较少,而涉及第三者人伤的“长尾巴”险种如交强险的准备金较多。

3、监控准备金的法规如下:《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保监会令[2004]13号),《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关于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责任准备金评估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保监产险[2006]680号)。

4、各保险公司的准备金是由保监会认可的精算责任人评估提取的,有些公司,从透明度和合理性考虑,还会请独立的精算事务所进行评估。交强险未决赔款准备金具有合理性和稳健性的特点。

三十六、不赢不亏的标准是什么?几年不赢不亏?

交强险定价原则是“不盈利不亏损”,体现如下三个方面:

1、不赢不亏是指行业厘定费率和监管审批费率时不设定利润因子。

2、保险特性是定价在先,成本在后,在交强险执行前期,由于数据具有不稳定性,投资收入、道路安全状况改进程度性和承保面扩大速度不确定性影响,实际经营结果要么亏损要么盈利,很难做到绝对的“不盈不亏”理想目标。

3、从时间纬度上,经过长期经营统计和适时的限额费率调整,动态实现不赢不亏。

交强险承保实务规程(2009)

交强险承保实务规程(2009版) 交强险承保实务规程(2009版) 第一节说明和告知 一、保险人须履行的告知义务 (一)向投保人提供投保单并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交强险),向投保人介绍交强险条款,主要包括:保险责任、各项赔偿限额、责任免除、投保人义务、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等内容。其中:关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内容必须在投保单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提示书》等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二)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公司按照《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实行交强险的费率浮动。 (三)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人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审核医疗费用。 (四)告知投保人不要重复投保交强险,即使多份投保也只能获得一份保险保障。 (五)告知有挡风玻璃的车辆投保人应将保险标志贴在车内挡风玻璃右上角;告知无挡风玻璃的车辆驾驶人应将保险标志随车携带。 (六)有条件地区,可告知投保人如何查询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 (七)告知投保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在投保交强险同时缴纳车船税,法定免税或有完税、免税证明的除外。 二、保险人应提示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 (一)保险人应提示投保人提供以下告知资料 1、已经建立车险信息平台的地区 提示投保人按当地保监局以及行业协会制定的单证简化方法提交相关单证。 2、对于尚未建立车险信息平台的地区 ①提示首次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人提供行驶证复印件。新车尚未取得行驶证的,提供新车购置发票复印件或出厂合格证复印件,待车辆获得牌照号码办理批改手续时,再提供行驶证复印件。 ②在原承保公司续保交强险的业务,投保人不需再提供资料。 ③对于从其他保险公司转保的业务,提示投保人应提供行驶证复印件、上期交强险保险单原件或其他能证明上年已投保交强险的书面文件。 (二)保险人应提示投保人对以下重要事项如实告知 1、机动车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发动机号、牌照号码(临时移动证编码或临时号牌)、使用性质; 2、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址、身份证或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3、机动车交通事故记录(仅无车险信息平台地区的转保业务须提供); 4、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告知事项。 (三)保险人应提示投保人提供准确、便捷的联系方式 提示投保人准确提供联系电话、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等联系方式,便于保险人提供保险服务。 (四)保险人应提示投保人解除合同时及时交还相关单证 提示投保人:交强险合同解除时,应将保险单等交还保险人进行核销。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

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修订版) 第一节接报案和理赔受理 一、接到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报案后,应询问有关情况,并立即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涉及人员伤亡,或事故损失超过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或事故一方没有投保交强险的,应提醒事故当事人立即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 二、保险人应对报案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录入业务系统统一管理。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以索赔须知的方式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索赔须知必须通俗、易懂,并根据实际案情勾选以下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1)索赔申请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保险人身份证明,领取赔款人身份证明。 (2)事故证明材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或简易事故处理书,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或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 (3)损失情况证明:车辆定损单,车辆修理发票,财产损失清单。 (4)人员费用证明: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报销凭证,误工证明及收入情况证明,伤残鉴定书,死亡证明,被扶养人证明材料,户籍证明。 第二节查勘和定损 一、事故各方机动车的保险人在接到客户报案后,有责方车辆的保险公司应进行查勘,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核定。无责方车辆涉及人员伤亡赔偿的,无责方保险公司也应进行查勘定损。 二、事故任何一方的估计损失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的,

应提醒事故各方当事人依法进行责任划分。 三、事故涉及多方保险人,但存在一方或多方保险人未能进行查勘定损的案件,未能进行查勘定损的保险人,可委托其他保险人代为查勘定损;受委托方保险人可与委托方保险人协商收取一定费用。接受委托的保险人,应向委托方的被保险人提供查勘报告、事故/损失照片和由事故各方签字确认的损失情况确认书。 第三节垫付和追偿 一、抢救费用垫付条件 (一)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二)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垫付的通知书; (三)受害人必须抢救,且抢救费用已经发生,抢救医院提供了抢救费用单据和明细项目; (四)不属于应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

2016—2017学年上学期《汽车保险理赔实务》期末--陈林(答案)

2015—2016学年上学期《汽车保险理赔实务》期末 考试试卷 适用班级高二汽销班级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 分数_____________ 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37分)。 1、机动车辆保险基本险包括:()、()、()、()。 2、列举五个车损险的附加险()、()、()、()。 3、列举三个商业三者险的附加险()、()、()。 4、 上图表示车辆的险种为();有效日期为()年()月 5、新增加设备,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出厂时原有各项设备以外,被保险人加装的设备及设施,其免赔率为所对应的主险条款规定为准。 6、。交强险中受害人财产损失需要施救的,财产损失与施救费赔款累计( 2000 )。 7、车身划痕损失险条款每次赔偿实行(15% )的免赔率。 8、车辆最高折旧金额应不超过新车购置价的(80% )。 9、甲车仅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2008年3月5日,该车与乙、丙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甲车损失3000元、乙车损失7000元、丙车无损。经交警处理,甲车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乙、丙车无责。据查实,乙车交强险脱保,丙车交强险保在天安保险公司,则按交强险实务,我公司应赔偿甲车(2200 )。10、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增加免赔率(10%)。 二、单项选择题(每空2分,共40分)。 1、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一般情况下仅包括( C) A、车辆、财产的直接损失; B、现场抢救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 C、停工、停业等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2、(C )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 A、被保险人 B、受益人 C、投保人 D、保险人 3、离合器通常安装在(C )之间。 A、半轴与车轮 B、使动轴与主减速器 C、发动机与变速器 4、根据我司家庭自用汽车保险损失保险条款被保险车辆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无法找到第三方时,免赔率为( C )。 A、10% B、20% C、30% D、40% 5、某车挂牌、购置保险半年后,自行加装了真皮座椅、高档音响。后来发生属于保险责任的落水事故,定损时对于自行加装的真皮座椅、高档音响,应该如何处理?( C ) A.既然落水属于保险责任,应该予以赔偿。 B.真皮座椅、高档音响不是原车配置,车主又未曾投保“新增设备险” ,无需赔

交强险都赔哪些东西

一、交强险都赔哪些东西 交强险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汽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交强险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在保险期间(通常为1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二、交强险的注意事项 交强险的强制实施肯定是有它的必要性,可以使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赔偿得到保障,促进道路交通安全。交强险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购买是必要的。所以说所有的车主都必须进行投保。 交强险在赔偿的时候,会涉及到一个财产损失,车主们需要明确这个财产损失的定义是什么,财产损失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直接造成事故现场受害人现有财产的实际损毁。如果是是被保险车辆内自己东西的丢失或者说财产的损失,是不在交强险内赔偿范围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如实填写投保单,向保险人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号牌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投保人未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对保险费计算有影响的,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 第十三条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人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第十四条投保人续保的,应当提供被保险机动车上一年度交强险的保险单。 第十五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否则,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 第十六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十七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和事故调查。 发生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要点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你协会《关于报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行业指导性要点的报告》(中保协发[2006]8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对你协会组织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要点》予以备案。 你协会应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协调和督促各有关保险公司严格遵照执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要点》。保监会及各地保监局将据此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经营进行监督检查。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要点 第一章承保实务规程 第一节说明和告知 一、保险人向投保人介绍条款、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一)向投保人介绍条款,主要包括:保险责任、各项赔偿限额、责任免除、投保人义务、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等内容。 特别对责任免除事项,要向投保人明确说明。 (二)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 (三)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人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审核医疗费用。 (四)告知投保人不要重复投保交强险,即使投保多份也只能获得一份保险保障。 (五)提醒有挡风玻璃的机动车的投保人将保险标志贴在车内挡风玻璃右上角;摩托车、拖拉机的驾驶人要随身携带。 (六)告知投保人如何查询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 二、提醒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一)投保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1、首次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人应提供投保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

2、对于续保业务,投保人需要提供上期交强险保险单原件或其他能证明上年已投保交强险的书面文件。未建立交通事故责任交强险信息平台的地区,投保人不能提供机动车上年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的,保险人不给予相应的费率优惠;建立交通事故责任交强险信息平台的地区,根据信息平台记录的信息相应浮动费率。 (二)要求投保人对重要事项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重要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1、机动车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牌照号码、使用性质; 2、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址、身份证或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3、续保前该机动车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等影响费率水平的事项(交强险实施第一年不需要提供); 4、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要求投保人提供联系电话、地址、邮政编码等,以便于保险人提供保险服务。 (四)交强险合同解除后,投保人应当及时将保险单、保险标志交还保险人核销(若标志残损只要可辨认,即可核销)。 第二节投保单填写 一、保险人应指导投保人正确填写投保单,投保单至少应当载明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号牌号码、使用性质,投保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以及续保前投保机动车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等影响费率水平的事项。 二、要求投保人真实、准确填写交强险投保单的各项信息,并在投保单上签字或加盖公章。 三、投保人提供的资料复印件附贴于投保单背面。 四、保险期间的起期必须在保险人接受投保人的投保申请日之后,保险期间开始前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交强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保人可以投保短期保险: (一)临时入境的境外机动车;

交强险抢救费用垫支付操作实务

交强险抢救费用垫/支付操作实务 目 录 一、基础理论 1.抢救费用的含义 2.抢救费用垫/支付的对象 3.抢救费用垫付和支付的区别 4.抢救费用垫/支付的条件 5.抢救费用垫/支付的时效规定 6.抢救费用垫/支付所需材料 7.抢救费用垫/支付审核依据 8.抢救费用垫/支付方式 9.交强险抢救费用垫/支付的限额 10.保险公司、医院、被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 二、操作实务 1.流程 2.单证收集与要求 3.系统操作

一、基础理论 1、抢救费用的含义 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2、抢救费用垫/支付的对象 被保险机动车肇事致伤的受伤人员(不包括被保险人、本车上人员)且符合以下条件: A.受伤人员必须抢救,且抢救费用已经发生; B.抢救所用药品、检查费用与本次事故有关,并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 临床诊疗指南》和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标准 3、抢救费用垫付和支付的区别 A、适用范围不一样: ?垫付抢救费用适用于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情况; ?支付抢救费用适用于事故属于交强险保险责任的情况。 B、抢救费用垫付后保险公司有权追偿,抢救费用支付作为正常赔款,相当于赔款的预付。 4、抢救费用垫/支付的条件 ⑴、抢救费用垫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A.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垫付抢救费的书面通知; B.发生的交通事故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的 四种情形(醉酒驾车或无驾驶资格、被盗抢期间、被保险人故意行为); C.被抢救人员为被保险机动车肇事致伤的受伤人员,但不是被保险人或者本车 上的人员; D.受害人必须抢救,且抢救费用已经发生,抢救医院提供了抢救费用单据和明 细项目; E.抢救所用药品、检查费用与本次事故有关,并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

最新交强险伤残赔偿标准

最新交强险伤残赔偿标准 投了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在限额内予以赔偿。那么交强险伤残赔偿标准是什么?交强险赔付金额限额是多少?交强险伤残赔偿项目有哪些?赔偿范围呢?赔偿程序如何走?有哪些计算方式呢? 交强险伤残赔偿标准: 根据保监会相关规定,交强险是对第三者造成损失的赔偿,在事故发生过程中,将实行交强险先行,商业三责险补充的原则。商业车险在扣除交强险赔偿金额后,对剩余理赔金额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计算免赔率,最终确定相应理赔金额,但商业车险的理赔原则是有责赔付,无责不赔。 1、医药费:如产生了医疗、抢救等费用,按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凭发票确定;必然将发生的医疗费用,凭医院证明或鉴定机构鉴定书。(其算在医药费赔偿限额内,医疗赔偿限额为10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 2、处理事故费用:死者的亲属为处理交通事故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亦可向责任人主张,但该种主张应按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分担,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三人。交通费按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3、住宿费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误工费的计算,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

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4、精神损害抚慰金: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注意事项:若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伤残是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交强险赔付金额限额: 1、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2、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交强险伤残赔偿项目: 交强险死亡伤残和医疗费用赔偿项目: 1、死亡伤残赔偿项目。丧葬费、死亡补偿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

53951279558_交强险业务知识测试题库(6页)

交强险业务知识测试题库 一、不定项选择题: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制定单位是:[ ] A.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B.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C.中国保监会会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D.各财产保险公司 2、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 A.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B.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 C.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 D.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规定。[ ] A.保监会 B.保险行业协会 C.保监会会同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 D.保监会会同保险行业协会 4、下列有关交强险合同的论述,正确的是:[ ] A.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B.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可以采用口头形式。 C.交强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五部分组成。 D.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法律允许投保人可以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人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5、目前,交强险费率浮动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 ] A.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相联系的浮动机制 B.仅与被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 C.与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 D.与上一保险期间发生的保险赔偿次数相联系的浮动机制 6、以下有关“道路”、“交通事故”的论述正确的是:[ ]

A.广场、公共场所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属于道路。 B.道路不仅指公路、城市道路,且包括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 C.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D.交通意外不属于交通事故。 7、下列有关“交通事故”、“意外事故”、“保险事故”的论述正确的是:[ ] A.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B.所有的交通事故都是保险事故 C.所有的交通事故都是意外事故 D.所有的意外事故都是保险事故 8、以下属于交强险保险责任构成要件的有:[ ]。 A.被保险机动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不含港、澳、台) B.发生交通事故 C.造成受害人的人身、财产损害 D.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9、以下属于交强险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是:[ ] A.某乙依据交警部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B.某乙依据与受害人之间的《赔偿和解协议》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C.某乙在交通事故中无事故责任,而依据法院《调解书》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D.某乙在交通事故中负全责,而依据法院《调解书》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10、以下属于交强险赔偿项目的有:[ ] A.医疗费 B.整容费 C.鉴定费 D.营养费 11、以下属于《条例》第22条“未取得驾驶资格”情形的有:[ ] A.未通过正常的学习、考核或者通过其他非法渠道获得驾驶证

最新交通事故与保险理赔法律法规汇编

最新交通事故与保险理赔法律法规汇编(广东地 区) 最新交通事故与保险理赔法律法规汇编(广东地区) 本文主要收集了广东地区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指导意见等,分为两部分:一是关于交通事故处理方面;一是保险理赔诉讼方面。 第一部分:交通事故法律法规 一、交通事故基本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试行)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 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法律条文的理解适用问题的函》的答复(国法秘函〔2005〕436号) 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

交强险理赔主要流程是怎样的

交强险理赔主要流程是怎样的 要是机动车发生了交通事故的,在造成了对方或其他第三人人身损害的,此时可以通过购买的交强险来向保险公司理赔。但进行理赔,有严格的流程要求。那到底▲交强险理赔主要流程是怎样的?小编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交强险理赔主要流程是怎样的 保险公司已经简化了交强险理赔手续和流程、缩短了结案周期、完善了抢救费用垫付机制。车主在购买交强险时,注意记录保险公司的理赔电话号码。交强险申请理赔如涉及第三者伤亡或财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应先联系120急救电话(如有人身伤亡),拨打110交警电话,并拨打保险公司的电话报案,配合保险公司查勘现场,可以根据情况要求保险公司支付或垫付抢救费。 保险公司会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保险公司理赔受理后,有责方车辆的保险公司应进行查勘,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核定。保险公司收到赔偿

申请之日起1天内,书面告知需要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自收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付保险金。具体注意事项如下: (一)随车携带机动车辆《三证一单》的清晰复印件、即车主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和保险大单。在此特别提醒大家,现在许多保险公司的保险小卡已不再作为理赔凭证。 (二)出险及时报案非常重要,尤其是重大事故。拨打保险公司报案电话时需要提供保单号码、出险时间、地点、事故性质等基本情况。 (三)暗示临时牌照车辆一般只办理了短期交强保险,且有规定路线和时间,在规定以外的路线和时间发生的意外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 (四)车辆异地出险时,及时报保险公司,由出险地定损人员进行代查勘定损。赔付费用一般按出险地的行业标准估价,若有局部损坏回到投保地才发现的,这部分的修理费用保险公司可补定损赔偿。 (五)被保险人如果要委托修理厂办理赔,或将事故赔偿费直接划给修理厂的,应亲自签订授权委托书,并报保险公司备案。每次修理时,与修理厂签订质量合同,这样才能维

交强险合同范本

交强险合同范本 篇一:保险合作协议书 保险合作协议 甲方:公司 乙方:公司 为了促进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的业务全面发展,达到双赢的目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在友好合作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 一、双方合作项目: 在本合作协议期内,甲方在乙方提供的保险产品和费率条件下,在开展自身业务过程中利用自身优势积极向乙方投保建筑工程保险及机动车辆保险。乙方将利用自身资源特点,在承保的所有建筑工程保险及机动车辆保险中,在核保流程和费率上尽可能予以便利。 二、甲乙双方的权利及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甲方可根据自身业务需求,经双方协议后,调整乙方提供的保险产品的保险金额及保障项目。 2、甲方应执行保监局关于见费出单的规定,不得拖欠乙方保险费。 3、甲方有义务做好本单位工程施工安全教育工作,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及时通知乙方并保留好事故现场,积极配合

乙方做好案件的查勘及理赔工作。 4、为确保甲方享受乙方提供的优惠费率,甲方应确保每一会计年度,在乙方投保的建筑工程保险全年合计总造价,不得低于相应优惠费率所享受的相应工程总造价额度要求。时间不足一会计年度的,合计工程总造价按相应比率折算。 5、甲方有义务指定专人与乙方进行工作容沟通,服务内容具体为新单资料报送、接单,手续费接收、协助报案、意见反馈、沟通协调等。 (二)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乙方指定代理人廖健伟(工号:51070700000040)与甲乙进行相关业务沟通及办理,所签定业务指定为其名下,负责相应新单业务及保全业务办理,同时负责手续费支付; 2、为促进双方公司业务发展,乙方按甲方投保保险产品为其支付相应手续费用,投保建筑工程保险主险手续费为乙方实收主险保费的15%进行支付,投保建筑工程保险附险手费为乙方实收附险保费的1%进行支付;机动车辆保险手费中,投保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按乙方实收保费的15%进行支付手续费,交强险不计入手续费。手续费为次月25日前支付,乙方指定人员不得无故拖延。手续费采取每单业务一结方式,由甲方与乙方核对后结算当笔手续费,需甲乙双方指定人员书面交接支付手续 为确保甲乙双方双赢,乙方有权利暂扣留5000元人民

交强险赔偿款项分割协议(标准版).docx

编号:_________________ 交强险赔偿款项分割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交强险赔偿款项分割协议 年4月12日,李**驾驶云****号“海马”牌小型轿车载乘张**、刘**、刘**、李***由曲靖市前往昆明市。09时30分许,李文付驾车沿昆明市渝昆高速嵩昆段由北向南行驶至K833+600M处,李**驾车由道路中心隔离东向西数第二条车行道驶入第三条车行道内向后倒车,李**倒车数米后将车头南尾北停于道路中心隔离东向西数第三条车行道内时,遇闫**驾驶经检验制动系不合格的云S2**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云**挂号“辰陆”牌重型普通半挂车拉载33220千克钢材(未超载)沿渝昆高速嵩昆段中心隔离东向西数第三条车行道以约为96km/h的车速由北向南驶至,两车临近,闫**驾车来不及避让,闫**所驾车车头右前角与李**所驾车车身左侧后端相碰撞,后李**所驾车前部又与道路西侧防护栏相碰撞,闫**所驾车分别又与道路西侧防护栏及东侧防护栏向碰撞,至李**场死亡(经鉴定李**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张**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头部及胸部损伤死亡),刘**、李**伤(经鉴定刘**、刘**、李**此次损伤伤情达轻微伤),两车及道路设施局部受损,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五大队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认定李**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闫**承担次要责任,张**、刘**、刘**、李**无责任。就此次交通事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对死者家属及伤者在交强险赔付范围内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2008版(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2008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以下简称费率方案)适用于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本费率方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及说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办法、保险费的计算办法和解除保险合同保费计算办法等4个部分组成。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及说明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详见附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结构、费率水平全国统一(除拖拉机和低速载货汽车)。现将表中需说明事项明确如下: (一)机动车种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按机动车种类、使用性质分为家庭自用汽车、非营业客车、营业客车、非营业货车、营业货车、特种车、摩托车和拖拉机8种类型。 1、家庭自用汽车:是指家庭或个人所有,且用途为非营业性的客车。 2、非营业客车:是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客车,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为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承租且租赁期限为1年或1年以上的客车。 非营业客车分为:党政机关、事业团体客车,企业客车。 用于驾驶教练、邮政公司用于邮递业务、快递公司用于快递业务的客车、警车、普通囚车、医院的普通救护车、殡葬车按照其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客数,适用对应的企业非营业客车的费率。 3、营业客车: 是指用于旅客运输或租赁,并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客车。 营业客车分为:城市公交客车,公路客运客车,出租、租赁客车。 旅游客运车按照其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客数,适用对应的公路客运车费率。4、非营业货车:是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用或仅用于个人及家庭生活,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货车(包括客货两用车)。货车是指载货机动车、厢式货车、半挂牵引车、自卸车、电瓶运输车、装有起重机械但以载重为主的起重运输车。 用于驾驶教练、邮政公司用于邮递业务、快递公司用于快递业务的货车按照其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质量,适用对应的非营业货车的费率。

天安交强险费率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介[返回页首]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是指当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对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时,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一种具有强制性质的责任保险。交强险从200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交强险的保障对象是被保险机动车致害的交通事故受害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其保障内容包括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交强险的特点:一是突出“以人为本”,将保障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作为首要目标;二是体现“奖优罚劣”,即安全驾驶者将享有优惠的费率,经常肇事者将负担高额保费;三是坚持社会效益原则,即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不以赢利为目的;四是实行商业化运作,即交强险的条款费率由保险公司制定,保监会按照交强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进行审批。 建立交强险制度的意义在于: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有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有利于促进道路交通安全,通过“奖优罚劣”的费率经济杠杆手段,促进驾驶人增强安全意识;有利于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保障功能,维护社会稳定。 ? ?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的区别[返回页首] ? ?(一)交强险具有强制性,商业三者险存在自愿性。 交强险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必须投保;同时要求具有经营交强险资格的保险公司不能拒保,也不能随意解除交强险合同,但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保险公司都将受到处罚。因此,交强险具有强制性,而商业三者险则是由投保人自愿投保,不具有强制性。 (二)交强险实行“无过错责任”赔偿原则,商业三者险实行“按责论处”赔偿原则。 投保了交强险的机动车不论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有过错,只要造成了他人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均须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而现行商业三者险实行的是“按责论处”的赔偿原则,即保险公司只根据被保险机动车在事故中的责任比例,在商业三者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三)交强险保险责任范围比商业三者险宽泛。 除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的个别事项外,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责任风险。而商业三者险中,保险公司不同程度地规定有免赔额、免赔率或责任免除事项。 (四)交强险实行分项责任限额制,且责任限额固定;而商业三者险只设定综合的责任限额,但责任限额可以分成不同的档次,由投保人自由选择。

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2020试行版)

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 (2020版) 目录 第一节接报案和理赔受理 (2) 第二节查勘和定损 (3) 第三节垫付和追偿 (4) 第四节抢救费用支付 (5) 第五节赔偿处理 (6) 第六节特殊案件处理 (15) 第七节支付赔款 (17) 第八节直接向受害人支付赔款的赔偿处理 (20) 第九节结案和归档 (21) 附件1: (23) 机动车交强险互碰赔偿处理规则(2009版) (23) 附件2: (36) 机动车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 (36)

第一节接报案和理赔受理 一、保险公司应建立全天候接报案服务制度,确保“365 天×24 小时”报案渠道畅通,并在营业网点和互联网向社会公示统一报案电话,提示和引导消费者出险后及时报案。各保险公司所有车险出险报案统一由客户服务中心归口受理。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受理报案,如客户拨打客户服务中心电话、通过微信、移动APP等方式报案等。 二、接到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报案后,应询问有关情况,并立即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涉及人员伤亡或事故一方没有投保交强险的,应提醒事故当事人立即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 保险人应对报案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录入业务系统统一管理。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受害人)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受害人)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保险人应增加专门单证,或在《索赔申请书》中设置项

目,要求被保险人确认是否需要保险人直接向第三者(受害人)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受害人)协商一致后,由被保险人现场亲笔签字确认。 四、书面一次性告知索赔单证。保险人应当在收到赔偿申请时立即以索赔须知的方式,一次性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人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索赔须知必须通俗、易懂,并根据《交强险索赔单证规范》(见附件3)勾选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各公司可以减少交强险索赔单证,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加索赔单证种类和要求。 第二节查勘和定损 一、事故各方机动车的保险人在接到客户报案后,有责方车辆的保险公司应进行查勘,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核定。无责方车辆涉及人员伤亡赔偿的,无责方保险公司也应进行查勘定损。 二、事故任何一方的估计损失超过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应提醒事故各方当事人依法进行事故责任划分。 三、事故涉及多方保险人,但存在一方或多方保险人未能进行查勘定损的案件,未能进行查勘定损的保险人,可委托其他保险人代为查勘定损;受委托方保险人可与委托方保险人协商收取一定费用。接受委托的保险人,应向委托方的被保险人提供查勘报告、事故/损失照片和由事故各方签字确

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2009版)

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2009版) 第一节接报案和理赔受理 一、接到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报案后,应询问有关情况,并立即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涉及人员伤亡或事故一方没有投保交强险的,应提醒事故当事人立即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 二、保险人应对报案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录入业务系统统一管理。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受害人)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受害人)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保险人应增加专门单证,或在《索赔申请书》中设置项目,要求被保险人确认是否需要保险人直接向第三者(受害人)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受害人)协商一致后,由被保险人现场亲笔签字确认。 四、书面一次性告知索赔单证。保险人应当在收到赔偿申请时立即以索赔须知的方式,一次性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人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索赔须知必须通俗、易懂,并根据《交强险索赔单证规范》(见附件3)勾选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各公司可以减少交强险索赔单证,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加索赔单证种类和要求。 第二节查勘和定损 一、事故各方机动车的保险人在接到客户报案后,有责方车辆的保险公司应进行查勘,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核定。无责方车辆涉及人员伤亡赔偿的,无责方保险公司也应进行查勘定损。 二、事故任何一方的估计损失超过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应提醒事故各方当事人依法进 行责任划分。 三、事故涉及多方保险人,但存在一方或多方保险人未能进行查勘定损的案件,未能进行查勘定损的保险人,可委托其他保险人代为查勘定损;受委托方保险人可与委托方保险人协商收取一定费用。接受委托的保险人,应向委托方的被保险人提供查勘报告、事故/损失照片 和由事故各方签字确认的损失情况确认书。 第三节垫付和追偿

交强险业务问答

2011公司交强险信息披露对外应答提纲 业务问题 一、你公司10年交强险的赔付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承保利润率低于平安、太保等公司,作何解释? 我公司赔付率处于行业较高水平的主要原因为业务结构所致。公司所承保的营业性车辆、特种车、拖拉机、挂车等赔付水平较高的业务占比较高,从而导致整体赔付率偏高。其中拖拉机业务的占比要远高于平安、太保。 其原因是:1、我公司经营历史悠久,网点覆盖全。所以一些经营长途运输的营业车以及一些特种车为方便理赔,享受到更加方便快捷的保险服务,通常选择我公司投保。 2、我公司的县支机构比较健全,尤其是深入农村的网点比较多,因此,费率低赔付率高的拖拉机通常选择我公司投保。同时,我公司也严格按照保监会的规定,要求分支机构不得拒保或拖延承保拖拉机交强险,所以拖拉机的承保数量要远高于其他公司,赔付压力也要远高于其他公司。 二、09年交强险出现了亏损,是否不要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了?由国家组织非赢利性的机构经营? 从国际经验来看,强制保险的实施有两种模式,代办模式和市场化模式。无论采用那种模式,都会产生相应的成本,由保险公司经营强制保险,原有的技术、人力、硬件等资源可以为交强险的实施提供平台和基础,社会效率相对较高,有利于降低投保人的成本。作为保险行业,我们希望在政策层面上可以明确,由保险公司作为交强险的代管者而不是经营者,借鉴类似于日本、台湾等地区的经营模式,由国家制定代办交强险的合理的费用率,保险公司只收取代办费,而经营结果由国家承担,通过国家财政进行调节,赢利转入国家财政,亏损也由财政兜底,切实落实强制保险的不赢不亏原则。 三、你公司预计今年交强险经营情况将如何? 2011年,公司交强险经营情况有以下影响因素: 1、按照费率浮动办法,连续两年或三年未出险客户的占比将逐步增加,

交强险包括一些怎么样的内容

一、交强险包括一些怎么样的内容 交强险是我国第一个法定强制保险,包含物质损失和人身伤害相关条款。国务院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所有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都必须投保交强险。交强险执行全国统一责任限额、统一基础费率和统一保单条款。 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即每次保险事故的最高赔偿金额),全国统一定为6万元人民币。在6万元总的责任限额下,实行分项限额,具体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此外,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别按照上述限额的20%计算。 交强险的基础费率共分42种,家庭自用车、非营业客车、营业客车、非营业货车、营业货车、特种车、摩托车和拖拉机等八大类42小类车型保险费率各不相同。但对同一车型,全国执行统一价格。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显示,6座以下家庭自用车,交强险保费定为1050元;6座以下营业出租车,交强险保费定为1800元;10吨以上营业货车,交强险保费定为4480元;50CC-250CC摩托车,交强险保费定为1 80元等。 二、什么样子的情况交强险不负责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情形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保险责任限额内不负赔偿责任:

1、受害人的故意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例如:自杀、自残行为,碰瓷等等; 2、《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条中规定的保险车辆本车人员、被保险人; 3、因发生交通事故而导致的仲裁或诉讼费及与之相关的其它费用; 4、间接损失,比如:车辆因碰撞而造成的价值减损。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交强险的赔偿范围有哪些 《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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