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设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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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信息化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xxxxxx(以下简称公司)信息化
设备管理,确保信息设备正常、可靠、有效地运行,保证各单
位日常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xxxxxx集团
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设备包括:计算机类设备(台式、便携式、服务器、显示器、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传真、音视频输入、输出设备、可移动存储设备等)、网络设
备(交换机、路由器)、电话、投影仪、防爆对讲设备、视频监控、无线巡检设备、一卡通等。
第三条公司信息化设备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维护、分
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公司信息化设备管理原则是:科学合理地规划、
配置、更新和维护公司信息化设备,实现信息化设备的动态
化和常态化管理,为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提供高效和稳定的信
息化支持。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信息化设备的计划、购置、使用、维护、维修、费用及报废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科技信息部是公司信息化设备的主管部门,负
责对信息化设备资源进行统一调配及维护工作,主要履行以
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公司信息化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制定公司信息化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
监督实施;
(三)指导和监督检查各单位信息化设备的管理工作;
(四)负责对各单位信息化设备日常管理进行考核;
(五)汇总、审核、编制公司信息化设备年度计划,并按
要求上报。
第七条信息化设备属地单位是信息化设备日常管理
及保养的责任单位,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在科技信息部的指导下建立《信息资产清单表》(内容包括:资产名称、资产类型、安全级别、所在位置、用途、责任人等);
(二)负责本单位属地区域内信息化设备的管理及日常
保养,认真做好“防尘、防潮、防火、防盗、防故障、防雷击”的“六防”工作。
第三章设备计划管理
第八条为体现厉行节约的原则,在满足正常办公、生
产运行需求的条件下,公司在帐的信息化设备的更新年限不
低于4年。
第九条更新的信息化设备,要按照各单位上报给科技
信息部的岗位需求,以及公司所批计划内容直接发给最终使
用者,各单位不得进行二次分配,科技信息部将把计划实行
准确率作为考核内容,纳入考核范围。
第十条每年的信息化设备采购以更新为主,对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确实不能使用或维修费用过高的信息化设备,逐步实施更新计划。
第十一条新增人员办公用计算机类设备,根据人事处提供的新增人员或岗位变动情况,酌情配置。
第十二条每年8月1日-9月30日,各单位将管理人员新增情况报至科技信息部,作为更新办公用计算机的依据;将符合报废年限的在用计算机列入更新申报计划,并提出性能需求。
第十三条每年10月1日-11月30日,科技信息部将对符合条件的设备更新,根据规划计划处分配的资金额度,
按设备更新比例编制完成公司下一年度信息化设备更新计划,报规划计划处。规划计划处根据财务处提供的下一年度公司零购更新额度进行总体平衡后,将信息化设备纳入下一年度公司零购更新计划,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
形成正式年度计划。
第四章选型与配置管理
第十四条公司信息化设备更新由各单位提出需求配置及性能要求,科技信息部按照中油统一要求选型,物资采购
部负责购置。
第十五条按照集团公司的要求,信息化设备的选型应贴切用户需求,坚持实用可靠、性能稳定、价格合理、服务优良的原则,统一型号和标准,方便维修和维护。
主要内容如下:
网络设备:选用思科、华为、中兴、华三品牌的交换机和路由器系列产品;
PC服务器:选用联想公司、惠普公司、戴尔公司的系列产品;
笔记本电脑:正科级以上领导岗位确因工作需要,配置
联想Thinkpad系列产品。其他人员如因工作特殊需要,可配置联想品牌系列产品;
台式计算机:选用联想公司的商用机系列产品;
激光打印机:选用惠普公司的HP Laserjet系列产品;
电话:选用TCL或步步高系列产品;
投影仪:选用爱普生、夏普、索尼公司系列产品;
防爆对讲设备:选用摩托罗拉、南阳一通公司系列产品;
视频监控:选用海康威视、北京高博公司系列产品;
无线巡检设备:选用北京兰德华公司系列产品;
一卡通:选用中控科技、杭州立方公司系列产品。
第十六条科技信息部负责审核用户需求,并定期对设备进行性能跟踪,检查产品质量和服务。根据质量、服务和市场变化情况调整设备选型。
第五章设备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属地单位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信息化设备的硬件管理负总责。
第十八条设备使用人为直接责任人,负责设备日常管理及保养,并执行以下规定:
(一)不得让设备在空闲时长期处于工作状态,不得人为
损坏,不得在设备上堆压重物,避免强光照射设备表面,让
其处于通风环境下;
(二)非连续运行设备养成人走关机的良好习惯;
(三)用于个人办公的信息化设备,均归个人负责保管。领用(退回)任何设备时,必须办理相关手续;
(四)办公计算机类设备原则上只能专人专用。非必要时,不能将机器交由他人操作(特别是非本单位人员)。未经本人同意,不能擅自在他人的机器上进行任何操作;
(五)严禁擅自将私有或外来的零配件及设备加入到本
单位内部的信息化设备或网络中。
第十九条因工作不负责任或不遵守操作规程而造成信息化设备损坏的人员必须进行等额经济赔偿。
第二十条各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对任何信息化设备硬件进行拆卸或改动。
第六章设备维护、维修管理
第二十一条科技信息部负责信息化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
第二十二条信息化设备发生故障时,设备使用单位或使用人应立即向科技信息部帮助热线(xxxxxx)申请维修。
第二十三条经科技信息部技术人员确认需要维修硬件的,设备使用单位或使用人按照信息化设备维修流程,填写《信息化设备维修单》,本单位审批后提交科技信息部进行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