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整理)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信息化建设管理规定
信息化建设管理规定一、总则为规范信息化建设管理,提高信息化建设效率,加强信息化安全保障,确保信息系统稳定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二、管理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单位内所有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软件开发、网络建设、信息系统维护等方面。
三、项目立项1.任何信息化建设项目必须经过正式立项,明确项目目标、范围、进度和预算等关键信息。
2.立项申请需包括项目名称、目的、可行性分析、项目经费预算等必要信息,由相关部门或领导审批。
四、责任分工1.信息化部门负责统筹信息化建设工作,制定信息技术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
2.各部门需根据各自职责配合信息化部门进行信息化工作,确保项目进度和质量。
五、验收评估1.项目完成后需进行验收评估,评估内容包括项目目标完成情况、系统稳定性、用户满意度等。
2.验收评估通过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未通过者需进行整改再次评估。
六、安全保障1.信息系统必须有完善的安全保护措施,包括数据加密、访问权限控制等。
2.管理人员需定期对系统进行安全漏洞扫描和应急响应准备。
七、信息资源管理1.各部门需合理利用单位内部信息资源,避免信息孤岛和重复建设现象。
2.信息资源共享应遵循信息保密和权限管控原则,做好信息安全保护。
八、附则1.对于涉密信息系统建设,应遵守国家相关保密法规,确保信息安全。
2.如有违反规定行为,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和法律追究。
结语本规定的制定旨在规范信息化建设管理流程,提高信息系统运行效率和安全性,希望各部门能够严格遵循,共同致力于信息化建设的顺利推进。
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左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崇政办发〔2021〕24)
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左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崇政办发〔2021〕2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中泰产业园(市城市工业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崇左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8月24日【此件公开发布】崇左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崇左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2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党政机关部门、事业单位(含学校、医院)、市属国有企业作为业主单位建设、运维或购买服务的信息化项目,以及作为使用单位参与建设、运营的信息化项目。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主要指:崇左市统一信息基础设施、业务信息系统、信息资源库、信息安全基础设施、智能化基础设施、信息化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
第三条崇左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四条市大数据发展局牵头会同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共同编制市本级信息化建设规划。
市大数据发展局负责对所有项目的政策依据、数据共享开放、统筹利用、技术标准规范等审核。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项目审批、建设管理。
所有项目申报材料均报送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大数据发展局备案;所有在建项目均实行月报制度,每月5日前向市发展改革委、大数据发展局报送项目进展信息。
市大数据发展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编制项目建设投资年度计划。
市财政局负责项目预算管理,组织开展财政投资评审。
市公安局负责项目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和安全防护建设监督工作。
市委网信办会同市公安局对信息化项目网络安全情况进行检查、督查。
市国家保密局负责涉密通信及涉密信息系统的分级保护、审查和评定工作。
信息化管理实施细则
信息化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化规划地顺利实施和加强对信息化建设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信息化工作,明确信息系统(项目)的立项、申报、实施、维护、使用、废除;硬件设备的采购、维修与管理等环节的具体要求和规范内容,以保证公司信息化工作步调一致,避免重复投资,以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保证信息资料安全和提高企业运营效率的目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涉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信息化规划编制、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化系统建设、信息技术推广应用和信息安全保障。
法律或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和托管公司(以下简称总部及各分、子公司)。
本办法是公司信息化管理的基础。
第二章组织、管理体系建设第四条信息化组织是高度集中的组织,在企业管理和信息化规划与建设中有绝对权威性,是集企业管理与信息化技术应用于一体的企业管理改善的组织。
第五条公司信息化治理委员会是公司信息化的最高领导组织,由公司总经理担任主任,公司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总部各部门负责人和总部及各分、子公司分管领导为委员会成员。
信息化治理委员会负责指导信息化规划的编制和信息化建设中的全部工作,确定公司信息化实施的重点项目和实施方案,负责信息化建设管理、协调和监督,发布公司信息化工作管理办法、标准和规范。
第六条公司信息化治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管理机构为信息化管理部,信息化管理部经理负责部门的日常管理和信息化建设项目的推进工作。
信息化管理部按信息化项目建设要求分为各不同的项目组。
信息化管理部负责编写和修改公司信息化规划、负责编写公司年度信息化计划及制定和组织实施信息化建设项目、负责管理信息化建设项目经费,负责信息化团队建设,负责组织、开展公司信息化建设日常工作,并对总部各部门、总部及各分、子公司的信息化工作进行指导。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七条公司信息化治理委员会对公司信息化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决策重大问题,其主要工作职责是:(一)根据国家和行业信息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对信息化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和管理;(二)发布信息化管理有关规章制度;(三)审批重大信息化工程项目;(四)开展对信息化工作的检查、协调和监督。
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管理,推动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办发〔2019〕57号)、《省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37号)、《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政办字〔2021〕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项目,是指采取政府投资(含上级补助)建设、政府与社会企业联合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等各种方式,新建、扩建或升级改造、运行维护的,用于支撑政务部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各类信息化项目。
主要包括电子政务网络、政务业务信息系统、政务信息资源库、政务信息安全与应用支撑基础设施、政务信息化标准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系统,不包括办公终端软硬件设备。
前款所称政务部门是指区级地方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及其直属各部门、单位。
第三条区新型智慧城市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负责全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的领导和统筹工作。
区大数据中心承担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日常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编制政务信息化工作建设规划和年度指导计划,牵头负责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立项审批、资金计划、验收评估、监督管理等工作,对所有项目进行全生命周期备案管理。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对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立项审批。
区财政局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的预算评审、资金保障、政府采购监管、资产监管及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对项目建设和运维资金进行统筹安排。
区审计局负责按照年度审计计划对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区保密局负责对项目建设使用单位保密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各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本部门(含所属单位)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归口管理。
具体包括项目申报、建设管理、运行维护、绩效目标及数据资源归集、共享、开放等工作,对项目实施进度、建设质量及资金管理等工作总负责。
信息化建设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信息化建设管理规定实施细则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2018GT目录1概述本办法对信息化项目建设过程的控制流程进行规范,并对流程中各阶段的工作步骤、职责和要求进行详细描述。
所有信息化项目建设应遵循本管理规定,以降低项目风险,提高项目质量。
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厦航所有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管理,包括信息系统、信息基础平台、弱电工程的建设、升级、改造等。
3名词解释3.1需求单位:指提出项目建设需求的单位或项目使用、保障单位,信息部下属各处室也可作为需求单位。
3.2主要需求单位:指项目实现的主要业务或功能的管理单位。
3.3主办单位:指承担项目主要建设任务的信息部下属各处室。
3.4项目组:由主办单位、需求单位、供应商人员共同组成,分工协作共同承担项目建设任务。
3.5项目类型4项目控制流程项目实施过程包括项目启动、需求调研、供应商考察、采购、设计、编码、测试、部署、试运行、上线及验收等阶段,项目启动阶段应根据项目类型、项目规模、建设方式等特点确定项目控制流程。
下表为各类项目的基本控制流程和流程调整说明。
下表为控制流程中各阶段的控制方式、评审材料或工作成果简表,详细的操作流程、注意事项、准入条件、准出条件请参见各阶段的描述。
5阶段评审阶段评审用于检查阶段成果是否达到要求,项目启动、需求调研、供应商考察、设计、试运行、上线、验收等阶段需要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方可进入下一阶段的工作。
5.1阶段评审分为正式评审和非正式评审两种方式。
正式评审需召开评审会议并在会上审查材料,非正式评审不需召开评审会,评审组、项目组之间采用电子邮件、即时通信等非正式方式审查材料。
无论何种评审,评审组均需指出评审材料中存在的缺陷,并得出评审结论。
项目组需修改所有缺陷后方可进入下一阶段工作。
5.2职责与流程1)项目组准备评审材料,提交到规划质量处进行准入检查;2)如材料未通过准入检查,项目组应重新修改材料;3)材料通过准入检查后,规划质量处组成评审组(评审组组成详见各阶段),发布评审通知;4)评审组审查材料,汇总缺陷,给出评审结论;5)项目组根据评审结论修改缺陷;6)评审组确认所有缺陷均已修改。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政办〔2021〕91号_1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政办〔2021〕9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武汉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8月2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计划和审批管理第三章建设与资金管理第四章分工与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武汉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建设管理,推动数据资源整合共享,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和〈湖北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8〕5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政机关、市直属事业单位(不含国有企业,下同)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包括项目的规划、审批、实施、验收、监管、评估评价等有关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务信息化项目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含新建、改建、扩建、升级等)、政府与社会企业联合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或者需要政府资金运行维护,用于支撑政务部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各类项目,包括电子政务网络平台、业务应用信息系统、信息资源库、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电子政务基础设施、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1.29•【字号】河府办〔2021〕30号•【施行日期】2021.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河府办〔2021〕3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河源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反映。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1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第三章立项第四章采购第五章实施第六章验收第七章监督第八章附则河源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建立高效、协同、有序的项目一体化建设管理模式,参照《广东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粤府办〔2020〕9号)和《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粤办函〔2021〕21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或自筹资金采购的政务信息系统相关服务项目,包括基础设施服务、软件开发服务、运维服务、系统业务运营服务和第三方服务等。
(一)基础设施服务是指政务网、政务云,以及市级各有关单位在其专业业务范围内使用的基础设施服务。
(二)软件开发服务包括公共支撑平台、通用软件和专业软件的开发服务。
其中,公共支撑平台开发服务是指为政务信息系统提供支撑的公共平台开发服务;通用软件开发服务是指普遍通用的政务信息系统开发服务;专业软件开发服务是指市级各有关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政务信息系统开发服务。
(三)运行维护服务包括基础设施运行维护服务、软件系统运行维护服务。
其中,基础设施运行维护服务是指为基础环境、硬件正常运行提供的各种支持服务;软件系统运行维护服务是指为保障政务信息系统软件正常运行提供的各种支持服务。
湖北省信息化条例(2021年)
湖北省信息化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7.30•【字号】•【施行日期】2021.07.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信息化条例(2009年7月31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涉及优化营商环境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息化发展规划与建设第三章信息产业发展第四章信息技术推广应用第五章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第六章信息安全保障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信息化建设,规范信息化管理,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信息化发展规划与建设、信息产业发展、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安全保障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信息化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务求实效、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信息化工作的领导,将信息化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信息化工作领导协调机制,推动信息技术创新和应用,加强信息化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开展信息化知识的宣传、普及,促进信息化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信息化专项资金,用于引导和推动信息化建设;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加大对信息化发展资金的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本辖区内的信息化发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信息化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发展的统一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信息化建设是指在传统的基础设施上引入信息技术,使各个领域的工作更加自动化、数字化和智能化,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为了有效管理信息化建设,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往往会制定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本文将围绕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行探讨,详细阐述其内容和意义。
一、工作范围:明确信息化建设管理的对象和范围,以及涉及的工作内容。
工作范围一般包括信息化建设项目筹划、规划、实施、验收、运维等各个阶段,以及与信息化建设相关的资源配置、人员培训、安全保障等方面的管理。
二、管理机构:明确信息化建设的管理机构和职责,确保相关工作的有序开展。
管理机构一般由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项目管理办公室或专门的信息化建设管理部门组成,负责制定和实施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协调各方资源,推动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工作流程:明确信息化建设的工作流程,以确保各个环节的衔接和协调。
工作流程一般包括项目筹划、需求调研、方案设计、系统开发、测试上线等各个阶段,每个阶段都有具体的工作要求和流程规定,以确保项目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四、项目管理:要求对信息化建设项目进行全面管理,以确保项目的进度和质量。
项目管理一般包括项目计划、进度控制、风险管理、质量保证等方面,要求项目经理具备相应的技术和管理能力,能够有效管理团队,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五、资源配置:要求合理配置信息化建设所需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以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资源配置包括编制详细的资源计划、合理分配人员、设备和资金,并进行后续的跟踪和管理,确保项目在所需资源的支持下得以顺利进行。
六、风险管理:要求对信息化建设过程中的各种风险进行识别、评估、防范和应对,以减少项目风险和提高成功率。
风险管理包括制定风险管理计划、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加强风险监控,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确保项目不受大的风险影响。
一、规范管理:通过制定实施细则,可以规范信息化建设的工作流程和管理方式,减少管理过程中的主观和随意性,确保工作的有序进行。
北京市政务与公共服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政务与公共服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北京市政务与公共服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加强对本市政务与公共服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的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财政投资建设的政务信息化工程和政府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信息化工程,均适用本细则。
但隶属中央单位和军事系统的信息化工程除外。
本细则所称信息化工程,是指以计算机、通信、广播电视以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建设、信息应用系统建设和信息资源开发等相关工程。
第三条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办)是本市信息化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信息化工程建设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和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信息化工程建设中规划、基础设施建设、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安全保密等事项的监督管理,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鼓励和支持计算机网、通信网和广播电视网的融合。
第五条本市信息化基本建设项目应当纳入全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信息系统运行维护费用应当纳入同级单位部门预算。
区县信息化建设所需资金应当由各区县负责安排。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编制信息化工程项目预算之前应当提前论证。
第七条对于财政全部补助或者部分补助在200万元以上的重大信息化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计划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时,财政主管部门在审核资金时,应当会同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共同审查。
对于重大项目,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审查:(一)是否符合国家和首都信息化发展规划,并推动信息化发展;(二)是否符合国家和首都信息化相关的政策法规。
对审查不合格的,计划主管部门应当不予批准立项;属于财政投资的,财政部门不予拨款。
第八条第七条规定以外的信息化工程项目,各审批部门应当将有关批准文件抄送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重大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投标。
在招投标阶段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参与监督审查。
信息化主管部门对招标文件从如下方面进行审查:(一)是否有全面的、可行的信息安全解决方案;(二)是否与现有信息化工程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关于印发《兵团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关于印发《兵团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30•【字号】新兵办发〔2021〕126号•【施行日期】2021.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关于印发《兵团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兵办发〔2021〕126号各师市、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兵团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2月30日兵团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兵团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政务信息系统应用绩效,依据《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办发〔2019〕57号)以及电子政务建设和管理等有关要求,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主要包括:政务信息化基础设施(电子政务网络平台、政务云平台、信息安全基础设施、数据中心及机房等)、信息资源库、共性支撑平台、重点业务信息系统、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国家标准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使用自有收入、自筹资金、兵团本级及以上财政性资金开展信息化项目建设(含新建、改扩建、续建,下同)、运行维护的下列单位:(一)兵团本级党的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群团机关;(二)兵团直属事业单位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三)兵团本级部门牵头组织,具体建设、运行维护的具有一定公共管理职能的信息化项目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兵团政务信息化项目产生方式主要有自行建设和购买服务。
第五条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需符合“国家有要求、兵团有需求、财力能保障、技术可实现、平台需共建、数据须共享”总体方向,坚持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信息化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信息化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1.01.04•【文号】国市监办发〔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1.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信息化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市监办发〔202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总局各司局:为加强和规范市场监管信息化标准化建设和管理工作,总局制定了《市场监管信息化标准化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2021年1月4日市场监管信息化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场监管信息化标准化管理工作,规范和保障市场监管信息化建设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市场监管信息化标准,指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信息化建设中需要统一的各类标准和规范。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市场监管信息化标准化工作,包括标准的提出、立项、制定、实施、宣贯、复审及动态维护等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全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信息中心(以下简称总局信息中心),在总局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总局网信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市场监管信息化标准化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研究拟定市场监管信息化标准化工作的总体规划及相关管理制度、年度工作计划等;(二)负责市场监管信息化标准体系建设;(三)负责市场监管信息化标准项目的立项工作;(四)负责组织市场监管信息化标准的制定、宣贯、实施、复审以及动态维护等工作;(五)组织开展市场监管信息化标准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
第六条市场监管总局各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业务信息化建设相关标准化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根据实际业务发展的需要,提出本部门业务范围的市场监管信息化标准制定需求建议;(二)协助总局信息中心组织开展本部门业务相关信息化标准的起草、宣贯、实施工作;(三)组织开展或协助总局信息中心开展本部门业务相关信息化标准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
信息化建设实施规范
信息化建设实施办法1目的和范围1.1为办法自有软件系统以及外包软件系统建设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办法属于公司管理体系三层次文件中的第二级,其上级管理文件为《信息化管理程序》。
此文件不需二级单位编制实施细则。
1.3本办法适用于全部职能部门、二级单位(含分(子)公司、事业部)及项目部。
2管理职责2.1软件实施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监督和推进公司信息化项目。
2.2 信息化部负责组织、协调、建设信息化项目。
2.3 公司机关业务部门负责配合信息化部建设信息化项目。
2.4 二级单位负责配合信息化部建设信息化项目。
3管理原则软件系统开发遵循项目管理和软件工程的基本原则。
项目管理涉及立项管理、项目计划和监控、配置管理、合作开发管理和结项管理。
软件工程涉及需求管理、系统设计、系统实现、系统测试、用户测试、试运行、系统上线和数据迁移、系统验收、系统运维。
4管理风险4.1信息系统建设、实施风险5管理内容5.1相关术语5.1.1软件系统开发:指新软件系统建设和现有软件系统重大改造。
5.1.1自行开发:主要依赖公司自身的管理、业务和技术力量进行系统设计、软件开发、集成和相关的技术支持工作,一般仅向外购置有关的硬件设备和支撑软件平台;合作开发是指与专业 IT 公司(合作商)共同协作完成 IT 应用的项目实施和技术支持工作,一般形式是公司负责提供业务框架,合作商提供技术框架,双方组成开发团队进行项目实施, IT 系统的日常支持由信息化管理部和合作商共同承担;外包开发是指将 IT 项目的设计、开发、集成、培训等任务承包给某家专业公司(可以是专业的 IT 公司或咨询公司等),由该公司(承包商)负责应用项目的实施。
5.1.3除特别指定,本制度中项目组包括业务组(或需求提出组)、IT 组(信息化管理部和合作开发商)。
5.2立项管理5.2.1软件系统建设规划是项目立项的主要依据。
信息化管理部会同业务部门做好各业务部门信息化需求统计工作,在本企业信息化总规划的框架下,制定实施计划。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市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市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1.27•【字号】岳政办发〔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市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岳政办发〔202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岳阳市市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计划第三章立项审批第四章项目采购第五章项目建设第六章项目验收第七章安全保障第八章监督评价第九章附则岳阳市市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避免无序建设、重复投资、低效应用,推动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政务信息化项目),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政府和社会企业联合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或需要政府运行维护的,用于支撑市本级政务部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各类信息化项目,主要包括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物理机房、网络、计算、存储、安全、信息化传感及控制设备,以及基础建设工程项目中的信息化部分等)、软件开发、系统运维及运营服务等。
第四条市“数字政府?智慧岳阳”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研究协调重大问题、重大事项等。
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智慧办)负责拟订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规划计划,统筹推进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工作。
吉安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吉安市政务云管理办法(2021)
吉安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吉安市政务云管理办法(2021)井冈山管理局,井冈山经开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陵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吉安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吉安市政务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1月20日吉安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强化政务信息系统应用绩效考核,根据《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办发〔2019〕57号)《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16〕51号)和《江西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赣府厅字〔2020〕68号)《江西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开放管理办法(赣数据共享办〔2020〕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项目,是指市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部门按《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负责实施,支撑政务部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业务信息系统、信息资源库、信息安全基础设施、政务信息化基础设施(电子政务网络平台、电子政务云平台、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公共支撑平台、共性应用系统等)、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及相关支撑体系等新建、扩(改)建及运行维护的政务信息系统建设项目,不包括零星的办公电脑、耗材添置项目。
市直事业单位利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化项目也按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共建共享、数据融合、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坚持整合存量、推动共享,规范增量、强化审批,统筹建设、专业运维的发展思路,推动全市政务信息系统“网络通、系统通、数据通、应用通”、政务数据“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共享交换。
第四条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相关单位职责: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中心负责对政务信息化项目安全监管,指导和监督项目建设单位落实网络安全审查制度要求。
江苏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江苏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推动政务信息基础设施集约建设、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提升政务信息系统应用绩效,加快推进“数字政府”建设,根据《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办发〔2019〕57号)、《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苏政发〔2020〕6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主要包括: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使用预算资金实施建设的电子政务网络、重点业务信息系统、信息资源库、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数据中心、机房等)、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
第三条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四条省政务办负责牵头编制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统筹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委网信办对项目前期技术方案和网络安全部分方案提出审核意见;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省财政厅负责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预算管理和政府采购管理;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项目建设、运行和安全监管等相关工作,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并联管理。
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委网信办、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政务办等相关部门建立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的协商机制,做好统筹协调,开展督促检查和评估评价,推广经验成果,形成工作合力。
第二章规划和审批管理第六条省政务办会同省有关部门和单位,统筹考虑并充分论证各部门建设需求,结合全省信息化发展规划要求,编制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如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要求,或内外部发展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对规划进行调整,应当适时组织评估论证,提出调整意见并报省政府批准。
省有关部门和单位编制规划涉及政务信息化建设的,应当与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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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1概述 (4)2适用范围 (4)3名词解释 (4)4项目控制流程 (5)5阶段评审 (7)6项目启动 (8)7需求调研 (10)8工作量评估 (12)9供应商考察 (13)10采购 (15)11设计 (16)12编码 (18)13测试 (19)14部署 (21)15试运行 (22)16上线 (25)17验收 (26)1概述本办法对信息化项目建设过程的控制流程进行规范,并对流程中各阶段的工作步骤、职责和要求进行详细描述。
所有信息化项目建设应遵循本管理规定,以降低项目风险,提高项目质量。
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厦航所有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管理,包括信息系统、信息基础平台、弱电工程的建设、升级、改造等.3名词解释3.1需求单位:指提出项目建设需求的单位或项目使用、保障单位,信息部下属各处室也可作为需求单位.3.2主要需求单位:指项目实现的主要业务或功能的管理单位.3.3主办单位:指承担项目主要建设任务的信息部下属各处室.3.4项目组:由主办单位、需求单位、供应商人员共同组成,分工协作共同承担项目建设任务。
3.5项目类型4项目控制流程项目实施过程包括项目启动、需求调研、供应商考察、采购、设计、编码、测试、部署、试运行、上线及验收等阶段,项目启动阶段应根据项目类型、项目规模、建设方式等特点确定项目控制流程.下表为各类项目的基本控制流程和流程调整说明。
项目启动需求调研设计编码测试(部署)试运行上线验收●部署过程复杂、涉及面广、影响范围大的项目,应增加部署阶段,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后方可实施。
●工期要求短于3个月的项目可跳过概要设计、测试、试运行、上线评审阶段;●工作量小于3人月项目可跳过概要设计、测试、试运行、上线评审阶段;●分期交付的项目要进行总体项目启动、总体上线和总体验收,其他可分期进行;●逻辑复杂的项目应在设计阶段进行详细设计;●研究性质的项目启动和验收环节应按要求进行评审;项目启动业务调研供应商考察工作量评估采购需求调研设计编码测试(部署)试运行上线验收●独家谈判的项目可以跳过供应商考察阶段;●其他说明同自研软件类项目。
项目启动需求调研设计工作量评估采购测试(部署)试运行上线验收●已签订编码外包框架协议的项目在采购环节可直接下单,未签订协议的项目要先按采购要求签订协议;●其他说明同自研软件类项目.项目启动采购维护验收●应记录维护过程和品质,作为验收依据,维护记录格式见《软件维护单》模板.项目启动采购验收●仅针对系统软件、数据库、文字处理、安全证书等功能特别完善的软件,或上级单位要求使用的指定软件.●可不召开正式验收会。
项目启动需求调研供应商考察采购(部署)试运行上线验收●针对需要定制的软件,或不同品牌功能差异大的软件。
●部署过程复杂、涉及面广、影响范围大的项目,应增加部署阶段,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方可实施。
项目启动需求调研供应商考察采购服务验收●如需求明确,可在《项目启动分析报告》中描述,跳过需求调研阶段;●应记录服务过程和品质,作为验收依据,维护记录格式见《技术服务单》模板;●可不召开正式验收会。
项目启动需求调研供应商考察采购部署上线验收项目启动采购验收●根据采购管理部要求,到货XX天内验收;●可不召开正式验收会。
任务书编制设计及深化造价编制工程采购施工工程验收●管理办法详见《弱电工程建设管理制度》下表为控制流程中各阶段的控制方式、评审材料或工作成果简表,详细的操作流程、注意事项、准入条件、准出条件请参见各阶段的描述。
5阶段评审阶段评审用于检查阶段成果是否达到要求,项目启动、需求调研、供应商考察、设计、试运行、上线、验收等阶段需要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方可进入下一阶段的工作。
5.1阶段评审分为正式评审和非正式评审两种方式.正式评审需召开评审会议并在会上审查材料,非正式评审不需召开评审会,评审组、项目组之间采用电子邮件、即时通信等非正式方式审查材料。
无论何种评审,评审组均需指出评审材料中存在的缺陷,并得出评审结论。
项目组需修改所有缺陷后方可进入下一阶段工作。
5.2职责与流程1)项目组准备评审材料,提交到规划质量处进行准入检查;2)如材料未通过准入检查,项目组应重新修改材料;3)材料通过准入检查后,规划质量处组成评审组(评审组组成详见各阶段),发布评审通知;4)评审组审查材料,汇总缺陷,给出评审结论;5)项目组根据评审结论修改缺陷;6)评审组确认所有缺陷均已修改。
6项目启动6.1阶段概述本阶段是对计划建设的项目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并系统地规划整个项目的建设过程.项目通过项目启动评审是项目启动的标志,未通过项目启动评审的项目应取消建设计划.6.2阶段准入项目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或已通过计划外建设审批。
6.3阶段准出《项目启动分析报告》通过评审,且所有缺陷已纠正。
6.4职责与流程1)需求单位提供项目背景、建设目标和项目范围,进行建设必要性分析,评估项目效益;2)项目组评估所需资源和建设难点,从人力和技术等方面进行可行性研究,识别项目风险,提出解决方案,确定建设模式和建设计划,形成《项目启动分析报告》;3)如为采购项目,应同时编写《采购要求(初稿)》进行评审;4)评审组评审相关文档,根据项目与信息规划匹配度、项目投入产出比、项目建设风险等确定评审结论;5)项目组根据评审报告纠正所有缺陷;6)项目组提交评审结论审批流程,《项目启动分析报告》、《评审报告》、《缺陷跟踪表》均作为流程附件,流程由信息部审批.6.5注意事项1)所有项目均应编写《项目启动分析报告》,视项目复杂度决定评审方式,评审方式包括会议、邮件或流程审批;2)对于改变业务流程、业务模式的系统,要充分评估业务改造的可行性;3)《项目启动分析报告》中应明确需求调研计划,确保不遗漏重要调研对象;4)中止建设的项目重新启动时要再次进行“项目启动”评审.6.6评审组组成与职责6.7阶段成果《项目启动分析报告》《采购要求(初稿)》《项目启动评审报告》《独家谈判说明》(限独家谈判项目)6.8规范及模板《项目启动分析报告》模板《采购要求》模板《独家谈判说明》模板(缺)图2 项目启动分析阶段流程图7需求调研7.1阶段概述本阶段是确定项目建设目标,界定项目范围,确认项目的业务流程、功能需求、非功能需求、界面原型的过程。
本阶段十分重要,是项目建设成功与否的关键.项目建设过程允许需求变更,但应遵循《需求变更管理办法》。
通过评审的《需求规格说明书》和需求变更申请是项目实施、验收和建设管理的依据。
7.2阶段准入项目已通过“项目启动”评审,且所有缺陷已纠正。
7.3阶段准出需求文档通过评审,且所有缺陷已纠正.7.4职责与流程1)项目组细化需求调研计划,确保不遗漏重要调研对象;2)项目组向需求单位调研业务细节,当需求范围超越项目目标、项目范围或业务流程不明确时,组织相关单位负责人讨论确定。
3)项目组根据业务需求,分析该项目与其它系统可能存在的接口,与接口系统负责人明确接口可行性和接口实现方法,必要时调整需求方案;4)项目组编写《需求规格说明书》,软件研发项目还应进行界面设计,提交评审。
5)评审组评审相关材料,检查业务流程、业务细节、性能要求、界面等的正确性,确定评审结论;6)项目组根据评审报告纠正所有缺陷;7)项目组提交评审结论审批流程,《需求规格说明书》、《评审报告》、《缺陷跟踪表》均作为流程附件,流程由信息部、需求部门审批。
7.5注意事项1)要对用户需求进行有效管理,取舍非关键需求,确保在预算和指定时限内完成项目建设;2)针对旅客服务类项目,相关的服务部门、业务保障部门都应作为需求调研的对象;3)很少出现的业务场景要适当取舍,避免为实现此类需求而使用复杂逻辑或复杂操作。
7.6评审组组成与职责7.7阶段成果《需求规格说明书》7.8规范及模板《需求规格说明书(软件研发项目)》模板《需求规格说明书(其他项目)》模板图3 需求调研流程8工作量评估8.1阶段概述整体外包和编码外包软件应进行工作量评估,作为采购依据。
8.2阶段准入项目已通过项目启动评审,且所有缺陷已纠正。
8.3阶段准出《工作量评估报告》通过高级架构师审核,且所有缺陷已纠正。
8.4职责与流程1)项目组根据业务调研或需求调研结果,编写《工作量评估报告》,提交高级架构师;2)高级架构师审核《工作量评估报告》,项目组根据审核意见修改所有缺陷后,由高级架构师在报告上签字。
8.5注意事项1)工作量评估是采购谈判的依据,评估结果应基本准确。
8.6阶段成果《工作量评估报告》8.7规范及模板《工作量评估报告》模板(缺)9供应商考察9.1阶段概述本阶段是根据项目目标和需求,考察并甑选合格供应商、明确采购要求、给出建议采购方式和采购评分表的过程。
计划采用独家谈判的项目应提供《单一来源采购说明》,详细阐述独家谈判的依据和原因。
根据《采购管理制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a)采购项目只有唯一的供应商;b)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c)经过公司批准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向原供应商采购。
9.2阶段准入软件研发类项目:已通过项目启动评审,所有缺陷已纠正,且《业务需求说明书》已由需求单位签字确认。
非软件研发类项目:已通过需求评审,且所有缺陷已纠正;或在项目启动阶段已明确需求.9.3阶段准出《供应商考察报告》、《采购要求》和《采购评分表》通过评审,且所有缺陷已纠正.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单一来源采购说明》也应通过评审,并纠正所有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