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权利义务案例
教育法律关系典型案例(3篇)
第1篇在教育领域,法律关系无处不在,从学生入学、教育过程管理到毕业就业,无不涉及一系列法律规范和权益保障。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教育法律关系案例,通过对案例的深入分析,旨在揭示教育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及其在现实中的应用。
案例背景某市一所知名中学,因学生张某(化名)在校园内发生意外受伤,引发了家长与学校之间的纠纷。
张某在课间休息时,与其他同学在操场上追逐打闹,不慎从楼梯上摔下,造成腿部骨折。
家长认为,学校在安全管理上存在疏漏,未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此类事故的发生,因此要求学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1.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在本案例中,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学校、学生张某及其家长。
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承担着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张某作为学生,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同时也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家长作为学生的法定监护人,对学生的合法权益负有保护责任。
2. 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学生的生命健康权、学校的管理权和家长的监护权。
在本案例中,张某的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学校的管理权受到质疑,家长的监护权受到挑战。
3. 教育法律关系内容(1)学校的管理权:学校有责任确保校园内的安全,防止学生发生意外伤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应当加强安全教育,防止发生事故。
(2)学生的生命健康权:学生有权在校园内享有安全的生活和学习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应当保障学生的生命健康,防止学生受到伤害。
(3)家长的监护权:家长有责任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家长应当对未成年子女进行安全教育,预防和制止未成年子女的危险行为。
4. 法律适用在本案例中,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判断。
根据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造成学生伤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常见的教育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教育领域的法律法规日益完善。
在教育实践中,教育法律案件层出不穷,涉及教育行政管理、学校管理、教师权益保护、学生权益保护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选取几个典型的教育法律案例进行分析,以期对教育法律实践提供借鉴。
一、案例一:某学校违规收费案案情简介:某市一所中学在招生过程中,向学生收取了额外的择校费、住宿费等费用,并未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收费。
学生家长向当地教育局投诉,经调查核实,该校确实存在违规收费行为。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收取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收取费用。
”该校在招生过程中违规收费,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处理结果:当地教育局对该校进行了严肃处理,责令其退还违规收取的费用,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通报批评。
启示:本案提醒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收费行为,切实维护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
二、案例二:教师因言论自由被解聘案案情简介:某教师在课堂上发表了对学校管理的不满言论,被学校认为违反了职业道德,遂被解聘。
教师不服,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享有学术自由、言论自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条规定:“劳动者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教师的言论虽然对学校管理提出了批评,但并未违反法律法规,学校以此为由解聘教师,侵犯了教师的合法权益。
处理结果: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教师的仲裁请求,认为学校解聘教师的行为违法,要求学校恢复教师的劳动合同关系。
启示:本案表明,教师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学校在处理教师言论问题时,应尊重教师的合法权益,不得滥用职权。
第四章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案例5:
杨某,30岁,师专毕业,初中物理教师。工作 以来,教学能力突出,很快成为学科骨干教师。 为了提高学历层次,经当地教育局和学校批准, 杨某到某师范大学进修。一年进修期间,杨某 成绩优秀,发表了数篇论文。然而,进修结束 后,她发现学校将她进修期间的工资扣了一半, 学校说:没有在学校正常工作的,一律扣发一 半工资。 讨论:学校有权这样做吗?杨某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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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丁某所在学校违法。 ◎《教师法》规定 “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 作的教师。” “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 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 薪休假。”《民办教育促进法》也有同等规 定。
丁某有权向所在地教育行政机关提起申诉。
(二)我国有关教师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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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1.学校无权扣除杨某工资。《教师法》 规定,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的权利。《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规定: “经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批准参加继续教育的 中小学教师,学习期间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福 利待遇。学费、差旅费按各地有关规定支付。” 2.杨某可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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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与讨论: 1、株洲市教育局的限聘决定属于什么性质? 2、你对尹健庭的观点怎么看? 3、株洲市教育局的行为侵犯了尹健庭的什么 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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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1、教育局的行为性质是行政处罚。 2、 “读书是为了挣大钱娶美女”作为一种教育理 念虽然与主流教育理念不符,出自教师之口也有 “误人子弟”之嫌,但仍属于正常的言论自由范畴。 可以进行批判,批驳其不合理性,甚至对该教师应 进行批评教育。但这种言论并没有违反我国现行法 律,它仍然属于我国宪法规定公民言论自由的范围 内。因此教育局的行为侵犯了尹健庭的言论自由权, 是违法行政行为。
教育法律法规精选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教育法律法规逐渐完善,教育法律意识不断提高。
本文精选几个教育法律法规案例,旨在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分析,提高广大教育工作者和学生的法律意识,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案例一:教师侵害学生权益案1. 案情简介2018年,某小学教师李某在课堂上对学生进行体罚,导致学生身体受伤。
学生家长向学校投诉,学校经调查核实后,给予李某行政处分,并赔偿学生家长经济损失。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学生有权接受教育,学校、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教师应当遵守教育法律法规,尊重学生,关心学生,不得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3. 案例分析此案中,教师李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相关规定,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
学校在得知情况后,及时进行调查处理,保障了学生的合法权益。
三、案例二:教育行政处罚案1. 案情简介2019年,某中学教师王某因违规补课被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查处。
经调查,王某在非工作时间组织学生进行有偿补课,严重违反了教育法律法规。
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对王某作出行政处罚,并取消其教师资格。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一)非法办学或者擅自改变学校名称、层次、类别、专业设置等;(二)擅自招生、招录学生;(三)擅自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四)非法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教育机构;(五)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3. 案例分析此案中,教师王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有偿补课。
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体现了教育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四、案例三:教育合同纠纷案1. 案情简介2020年,某教育培训机构与家长签订了一份教育培训合同,约定培训机构为家长的孩子提供一定时间的学习辅导。
《教育政策法规》:典型案例
教育政策法规典型案例(一)1:教师侵犯学生权益的案件某中学初二(1)班学生薛某,因平时学习成绩不太好,上课总是不遵守纪律,老师们都不太喜欢他,尤其是语文老师。
这天,语文讨论课上,老师让同学们自由发言进行争论。
薛某起身回答问题时,由于他的观点与老师的观点不一致,因此老师很不高兴,并用刻薄的语言训斥薛某,说他“笨得像猪”。
薛某听了以后很不服气,就顶了老师一句,说“你才像呢”。
老师一气之下就把薛某赶出了教室,并说,“既然我像猪,以后你就不要再来上我的课了!”。
请根据相关的教育法律分析:1.本案中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主体有哪些?2.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应当承担什么责任?3.本案对我们有哪些启示?案例分析:1.本案中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主体有语文老师和学生薛某。
2.这是一起中小学广泛存在的教师侵犯学生权益的案件。
案例中的语文老师将学生赶出教室是剥夺学生受教育权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学生有“参加教育、教学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课堂教学是教育教学的主要活动,教师将学生赶出教室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是违反教育法的行为。
另外,语文老师让学生在教室门口罚站,说他“笨得像猪”,这既是对学生的一种变相体罚,又侮辱了学生的人格尊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第四款关于教师义务的规定:“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同时也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语文老师应该向学生薛某道歉,并及时改正自己的行为。
3.由本案例我们可以得到启示:中小学教师要加强对教育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教育法律意识,自觉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法律保护教师权利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张老师,女,35岁,本科学历,中学一级教师。
在某市一所中学担任语文教师已8年。
近年来,随着教育改革的深入推进,学校管理层对教师的要求越来越高,工作压力不断加大。
在此背景下,张老师因工作繁忙,加班加点,导致身体出现严重不适。
然而,学校管理层并未给予适当的关怀和支持,反而以“工作效率低下”为由,对张老师进行了一系列的处罚,包括降低工资、取消评优资格等。
张老师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遂向某市教育局提起申诉。
二、案情1. 张老师向学校管理层反映身体不适,希望得到休息和调岗,但学校管理层未给予重视,仍要求其正常上班。
2. 张老师因工作繁忙,加班加点,导致身体出现严重不适,住院治疗期间,学校管理层未派代表探望,也未给予相应的关怀。
3. 张老师康复后返回工作岗位,学校管理层以“工作效率低下”为由,降低其工资,取消评优资格。
4. 张老师向学校管理层提出申诉,要求恢复其工资和评优资格,但学校管理层未予理睬。
5. 张老师向某市教育局提起申诉,要求调查处理。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条规定:“教师享有教育教学、学术研究、参加教育教学改革、参加社会活动、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待遇、获得工资报酬、享受国家和社会的尊重和优待等权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四、处理结果1. 某市教育局接到张老师的申诉后,立即成立调查组,对学校管理层的行为进行调查。
2. 调查组发现,学校管理层在处理张老师身体不适的问题上存在失职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相关规定。
教师学生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教育领域,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日益受到社会的关注。
随着教育改革的深入和教育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教师和学生之间的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文通过对几个典型的教师与学生法律案例的分析,探讨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相关法律问题的处理。
二、案例分析案例一:教师体罚学生案案情简介:某小学教师因学生上课不专心,多次进行体罚,导致学生身体受伤,家长报警。
法律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当遵守教育纪律,履行教师职责,不得有侮辱学生、体罚学生的行为。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处理结果:教师被学校解聘,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二:学生侵权案案情简介:某中学学生甲与乙发生口角,甲用书本击打乙头部,导致乙受伤。
法律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处理结果:学生甲的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学校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案例三:教师抄袭学生作业案案情简介:某中学教师抄袭学生作业,并在课堂上展示,被学生举报。
法律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幼儿教师权利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老师,女,30岁,是一名具有5年教龄的幼儿教师。
她在某市一所公立幼儿园担任大班班主任。
由于工作认真负责,张老师深受家长和孩子们喜爱。
然而,在2020年,张老师在工作中遭遇了一系列不公平待遇,她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
二、事件经过1. 工作强度过大:张老师所在幼儿园实行的是两班制,即一天内要同时照顾两个班级的孩子。
由于幼儿园师资力量不足,张老师经常需要加班,甚至有时需要连续工作12小时以上。
长时间的加班导致张老师身心疲惫,健康状况每况愈下。
2. 待遇不公:张老师的工资待遇与其他教师相比明显偏低。
尽管她在工作中表现优异,但园方以“工作量不大”为由,拒绝给她调薪。
此外,张老师还被剥夺了参加教师培训的机会,导致她的专业技能无法得到提升。
3. 职称评定受阻:张老师在教学工作中取得了显著成绩,多次获得“优秀教师”称号。
然而,在职称评定中,她却因“非在编教师”的身份而遭到不公平对待,未能顺利晋升。
4. 合法权益受损:在一次家长会上,张老师因工作需要,对个别家长进行了耐心劝导。
不料,部分家长将情况反映到园方,导致张老师被指责为“态度恶劣”。
园方未进行调查核实,便对张老师进行了通报批评,严重损害了她的名誉。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该法规定,教师享有教育教学权、学术研究权、管理学生权、获得报酬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权等权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该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等。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该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张老师作为幼儿教师,依法享有教育教学权、获得报酬权、休息休假权等权利。
然而,园方却以各种理由侵犯了张老师的合法权益。
1. 工作强度过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
园方未按规定安排张老师的休息时间,导致其身心疲惫,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
法律救济教师申诉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我国,教育是国家发展的重要基石,而教师作为教育工作的主体,其权益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教师申诉制度作为法律救济的一种重要途径,旨在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以一起教师申诉案例为切入点,分析法律救济在教师申诉中的具体运用,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案例背景甲市某中学教师张某,因与学校领导在课程安排上产生分歧,导致其教学工作受到影响。
张某认为学校领导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向学校提出申诉。
然而,学校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张某遂向当地教育局提出申诉,要求撤销学校领导的决定,恢复其正常教学工作。
三、案例分析1. 教师申诉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由此可见,教师申诉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2. 教师申诉的受理程序本案中,张某在向学校提出申诉后,学校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张某有权向当地教育局提出申诉。
教育局在接到张某的申诉后,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3. 教师申诉的处理结果本案中,教育局在接到张某的申诉后,经过调查,认为学校领导在课程安排上的行为侵犯了张某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教育局应当撤销学校领导的决定,并要求学校恢复张某的正常教学工作。
4. 法律救济在教师申诉中的运用(1)程序保障本案中,张某在向学校提出申诉后,学校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教育局作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张某的申诉,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这体现了法律救济在教师申诉中的程序保障作用。
(2)实体保障本案中,教育局在接到张某的申诉后,经过调查,认为学校领导的行为侵犯了张某的合法权益。
教育法律关系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XX市某小学教师李某,因对学生王某进行体罚,导致王某身体多处受伤,引起家长和社会广泛关注。
事件发生后,王某家长向学校提出赔偿要求,学校对此进行调查,并对李某进行了处分。
随后,王某家长向当地教育局投诉,要求追究李某的法律责任。
二、案例概述1. 事件经过2019年3月,XX市某小学五年级学生王某在课堂上因作业未完成,被班主任李某发现。
李某认为王某行为不当,遂对其进行体罚,导致王某身体多处受伤。
事件发生后,王某家长向学校反映情况,学校对此进行调查,并对李某进行了处分。
2. 事件处理(1)学校层面:学校对李某进行了处分,包括停职检查、取消评优资格等。
(2)家长层面:王某家长向当地教育局投诉,要求追究李某的法律责任。
(3)教育局层面:当地教育局对李某进行调查,确认李某存在体罚学生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李某进行了处罚。
三、案例分析1. 教育法律关系概述教育法律关系是指在国家教育活动中,教育主体之间依法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主要包括:国家、学校、教师、学生、家长等。
2. 案例中涉及的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第二十七条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尊重学生人格,不得体罚学生。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3. 案例分析(1)李某作为教师,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尊重学生人格,不得体罚学生。
(2)李某在课堂上对王某进行体罚,侵犯了王某的人格尊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3)学校对李某进行了处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教师的法律地位相关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市某小学教师李某,因不满学校对其教学工作的安排,认为学校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向甲市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教育行政部门调查后,认定学校对李某的处理并无不当,李某的投诉不成立。
李某不服,向甲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自己的法律地位,并要求学校赔偿因其工作安排不合理而造成的损失。
二、案件焦点1. 教师的法律地位如何界定?2. 学校与教师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何确定?3. 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享有哪些权利和承担哪些义务?三、案件分析1. 教师的法律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条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教师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主体,具有独立的人格和法律地位。
2. 学校与教师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享有以下权利:(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同时,教师还承担以下义务:(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3)对学生进行德育教育,培养学生良好品行;(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学校与教师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基于教师法规定的,学校有义务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教师有义务履行教育教学职责。
师生法律关系案例分享(3篇)
第1篇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师生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它既包含了教育关系,也涉及了民事关系和劳动关系等多重属性。
以下是几个典型的师生法律关系案例,通过这些案例,我们可以更深入地了解师生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如何正确处理相关法律问题。
案例一:教师侵犯学生隐私权案情简介:某中学教师在给学生布置作业时,要求学生填写一份包含个人隐私信息的表格,内容包括学生的家庭住址、父母姓名、联系电话等。
部分学生因担心个人信息泄露,拒绝填写。
教师认为这是学生不配合教学的表现,遂在全班同学面前公开批评学生,并要求填写表格的学生在下次课堂上提交。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教师未经学生同意,收集和公开学生的个人信息,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条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处理结果:学校对教师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要求其公开道歉,同时加强对教师职业道德的教育。
案例二:学生伤害事故责任认定案情简介:某小学学生在课间休息时,与同学玩耍时不慎跌倒,导致腿部骨折。
家长认为学校未尽到安全教育和管理职责,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学校在课间休息时未能有效管理学生,导致学生受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处理结果:学校与家长协商达成一致,由学校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并给予学生一定的医疗补助。
案例三:教师罢课引发的争议案情简介:某中学因教师待遇问题,部分教师发起罢课抗议。
学校认为教师罢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要求教师恢复正常教学秩序。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应当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不得擅自离职或者罢课。
教师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老师,一位在教育行业工作了多年的资深教师,在某市一所知名中学担任语文教师。
2021年,张老师因一次课堂管理事件与家长发生了纠纷,最终演变成了一场法律诉讼。
二、事件经过2021年9月,张老师所在的班级中,一名叫李明的学生(化名)在课堂上多次扰乱纪律,严重影响了其他学生的学习。
张老师在多次劝阻无效后,采取了较为严厉的措施,对李明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在课后与李明的家长进行了沟通。
李明的家长,王女士(化名),对张老师的批评教育方式表示强烈不满。
她认为张老师的教育方法过于粗暴,伤害了孩子的自尊心,并可能对孩子的心理造成负面影响。
在多次与张老师沟通无果后,王女士决定将此事诉诸法律。
三、法律纠纷王女士以张老师侵犯了李明的名誉权、人格尊严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老师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
张老师则认为,自己在履行教师职责,维护课堂秩序,并未侵犯李明的任何权利。
张老师还提供了多份证据,包括李明在课堂上扰乱纪律的记录、与其他同学的证言以及学校的处理意见等。
四、法院审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真听取了双方的陈述和证据,并进行了如下分析:1. 张老师作为教师,有权对学生的行为进行管理,以维护课堂秩序。
2. 张老师在批评教育李明时,虽然措辞较为严厉,但并未使用侮辱性语言,也没有体罚或变相体罚李明。
3. 李明的行为确实对其他同学的学习造成了影响,张老师的教育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是必要的。
4. 王女士提出的名誉权、人格尊严权受到侵犯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五、法院判决根据以上分析,法院认为张老师在履行教师职责过程中,并未侵犯李明的任何权利。
因此,驳回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并判决张老师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六、案例启示本案给教育工作者带来了以下几点启示:1. 教师在履行职责时,要注重方式方法,避免使用侮辱性语言或体罚、变相体罚学生。
2. 教师与学生家长之间要加强沟通,及时了解学生的行为表现,共同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教师权利义务案例
第四章教师的权利和义务1、教师的法律概念与法律地位各是怎样的?(思考题1)P56 ⑴、“教师”是指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对教育法上教师的概念,要侧重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一是、教师是了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这是教师地位的本质特征、是教师概念的内涵。
①履行教育教学、教书、育人职责是教师的职业特征。
只有直接承担教育教学工作职责的人,才具备教师的最基本的条件。
②专业人员是教师的身份特征。
教师是一种从事专门职业活动的专业人员。
“专业人员”包括三层含义:一是教师要达到符合规定的相应学历;二是教师要具备相应专业知识;三是教师要符合与其职业相称的其他有关规定,二是、教师必须从教于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
三是、教师具有特定的权利和义务。
在法律上,教师具有两种身份(双项),一方面,他们是普通公民;他们是普通公民;另一方面,另一方面,他们是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
他们是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
①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产①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产生并由教育法律规范所设定。
生并由教育法律规范所设定。
②与教师职务和职责紧密相连。
②与教师职务和职责紧密相连。
②与教师职务和职责紧密相连。
它具有两层含义:它具有两层含义:一是教师的权利义务始于其取得教师资格并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任职,终于解聘。
二是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其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要求和基本保证。
③是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能予以保证的。
⑵、我国教师法律地位①教师的法律地位就是通过立法确立的教师的职业地位。
《教师法》师法》明确规定明确规定明确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教师的平均工资应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从法律上来说,教师是一个专业人员,他承担着教书育人,他承担着教书育人,提高民族素质的重要历史使命,提高民族素质的重要历史使命,提高民族素质的重要历史使命,应具有很高的社会应具有很高的社会地位。
教师法中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是我国关于教师权益保障和教师管理的重要法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明确规定了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并对违反教师法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通过对几个典型案例的分析,探讨教师法中法律责任的具体应用。
二、案例一:教师因体罚学生被开除案例背景:某小学教师李某,因多次在课堂上体罚学生,导致学生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影响。
家长向学校投诉,学校经过调查核实后,根据《教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开除李某。
案例分析:根据《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在本案中,李某因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严重违反了教师职业道德,损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根据《教师法》的相关规定,学校依法对其进行了开除处理。
三、案例二:教师泄露学生个人信息被处罚案例背景:某中学教师张某,在为学生办理入学手续时,将学生个人信息泄露给他人。
家长发现后,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经调查,张某因泄露学生个人信息,被当地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
案例分析:根据《教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侵犯学生、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二)违反学校管理制度,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在本案中,张某泄露学生个人信息,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师法》的相关规定,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四、案例三:教师抄袭他人论文被查处案例背景:某高校教师王某,在撰写学术论文时,未经允许抄袭他人作品。
经查实,王某的行为违反了学术道德规范,根据《教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学校给予王某行政处分。
案例分析:根据《教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侵犯学生、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二)违反学校管理制度,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在我国,教师资格证的取得是成为一名合格教师的前提。
然而,在现实的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职业道德与教育法律法规的冲突时常发生。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法律案例,探讨教师职业道德与教育法律法规的冲突,并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
一、案例背景张老师,某中学历史教师,拥有多年的教学经验。
一天,学校组织了一场关于“抗日战争胜利70周年”的主题班会,要求各班学生撰写一篇关于抗战历史的文章。
在班会上,张老师针对这一主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认为日本侵略者在战争中犯下的罪行是永远无法洗刷的,并对日本军国主义进行了严厉的批评。
然而,在班会上,有一位名叫小李的学生对此表示不满,认为张老师言辞过激,损害了日本人民的感情。
小李的家长得知此事后,认为张老师的行为违反了教育法律法规,要求学校给予张老师处分。
二、案例分析1. 教师职业道德冲突根据《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师应遵守爱国守法、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终身学习等道德规范。
在本案例中,张老师对日本军国主义的批评,体现了他的爱国情怀和正义感,符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的爱国守法要求。
然而,张老师在与学生小李的交流中,未能充分尊重学生的观点,导致学生家长的不满。
这违反了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的关爱学生和为人师表的要求。
2. 教育法律法规冲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二)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三)按照规定获得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在本案例中,小李作为受教育者,有权表达自己的观点,并要求学校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教师法权利和义务案例
教师法权利和义务案例一、案例背景介绍在我们学校啊,有这么一位李老师。
他已经在教育岗位上兢兢业业工作了十多年啦。
这个学校呢,是一所公立的中学,学生数量还不少呢。
李老师一直都是非常受学生喜欢的那种老师,他教的是数学,教学风格幽默风趣,学生们的数学成绩在他的教导下也都很不错。
二、问题详细描述有一次啊,学校突然说要给老师们增加很多额外的行政工作,像什么每天都要去检查校园卫生,还要负责统计各种和教学不太相关的数据。
这就导致李老师原本备课和批改作业的时间被大量压缩。
李老师觉得这侵犯了他在教师法里的权利,他的主要工作应该是教学相关的,而不是这些行政事务。
而且呢,学校还没有按照之前合同里约定的那样,给老师们提供足够的教学资源,像教学用的投影仪坏了好久都没修,一些新的教材和教具也没有及时采购。
另外,在班级管理方面,学校还出台了一些新规定。
比如说,对于违纪学生的处理,学校要求老师必须采用非常严厉的惩罚措施,这和李老师一贯的教育理念不符。
李老师觉得自己作为教师,有权利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采用合适的教育方式,而不是一刀切地按照学校的规定来。
三、解决方案概述李老师首先自己仔细研读了教师法,明确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然后呢,他联合了几个同样有困扰的老师,一起向学校的工会反映了这个情况。
他们希望工会能够介入,协调学校和老师之间的关系,让学校重视老师们的合理诉求。
同时,他们也准备了一份详细的报告,里面列举了教师法的相关条款,以及目前学校的做法对教学工作产生的负面影响。
四、实施步骤细节1. 李老师花了好几个晚上的时间,把教师法里关于教师权利和义务的部分都整理出来,还做了详细的笔记。
他把和自己目前遇到的情况相关的条款都标记出来,并且在旁边写上了自己的理解和分析。
2. 他和其他老师约了个时间,大家一起讨论,分享自己遇到的问题。
然后把这些问题按照重要性和紧急程度进行排序。
他们发现,教学资源不足和教学时间被占用是最急需解决的问题。
3. 他们找到了工会主席,先和主席进行了一次私下的沟通。
教育法律案例教师(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教育法律问题日益凸显。
其中,教师与学生的人身权纠纷成为教育法律领域的一大热点。
本案例将围绕一起教师与学生的人身权纠纷展开,分析案件的具体情况、处理过程以及相关法律问题。
(一)案情简介某小学五年级学生李某,因学习成绩较差,经常受到班主任张某的辱骂和体罚。
在一次课堂上,张某因李某没有完成作业而对其进行辱骂,并用手推搡李某。
李某感到极度委屈,情绪失控,与张某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李某突然站起来,用书砸向张某,导致张某头部受伤。
事后,李某家长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承担侵权责任。
(二)争议焦点1.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2. 如果构成侵权,张某应承担何种责任?二、案件分析(一)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张某作为班主任,对学生李某进行辱骂和体罚,其行为已构成侵权。
首先,张某的辱骂行为侵犯了李某的人格尊严。
人格尊严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尊严、名誉、荣誉、隐私等方面的权益。
张某的辱骂行为使李某的人格尊严受到严重损害。
其次,张某的体罚行为侵犯了李某的身体权。
身体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身体的支配权。
张某用手推搡李某,使李某的身体受到伤害,侵犯了李某的身体权。
(二)张某应承担何种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张某应承担以下责任:1. 赔偿李某的医疗费用;2. 赔偿李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3. 承担李某的诉讼费用。
三、案件处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审理了双方当事人的诉求。
经审理,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侵权,依法判决张某承担李某的医疗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诉讼费用。
四、法律启示本案给教育法律领域带来以下启示:1. 教师应遵守教育法律法规,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和身体权,不得对学生进行辱骂和体罚;2. 学校应加强对教师的培训和监督,提高教师的法律意识,避免类似侵权事件的发生;3. 学生应学会依法维权,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及时寻求法律帮助。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相关案例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相关案例【案例一】获取报酬待遇权丁某,女,23岁,2002年从某师范大学毕业后,应聘到一所民办学校,担任小学英语教师。
学校地处市郊、实行封闭化管理,平时不能外出.而且教学任务很重,不过每月有3000元的收入,比公办学校的教师工资高很多,这使她很感欣慰。
然而,随着寒假的到来,她才知道,学校有一个规定:寒暑假期间不上课,每人每月仅发150元的生活费。
丁某很是不解,为什么公办教师可以带薪休假,而民办学校的教师就不可以呢?150元的生活费甚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
该学校违法吗?丁某该怎么办?该校的规定违法。
丁某有权向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机关提起申诉。
《教师法》第2条规定:“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7条规定:“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42条规定:“教育机构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由教育机构依法予以保障。
【案例二】教师义务:关心爱护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义务。
遵守职业道德的义务。
2003年10月23日下午,绥德县某乡镇中学初二年级英语竞赛中,马某为监考老师。
临开考马某强调考场纪律时,考生景某突然发笑。
马某随即将该生叫上讲台,问其笑因及名字未果的情况下,马某恼羞成怒在景某的左右脸部大扇耳光。
马某发完试卷后又带景某来到其办公室,继续施暴。
考试结束后景某感觉病情严重,到榆林市第一医院治疗。
住院6天后,景某被家人送往西安交大第二医院治疗。
因诊断与榆林第一医院相同,景某又被安排回绥德县一医院住院19天。
后经榆林中院法医鉴定为左耳鼓膜外伤性穿孔。
2004年8月17日,绥德县法院一审因马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由马某及绥德县中学赔偿景某治疗及各种费用39152.19元。
(2004年9月17日《中国新闻网》)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教师体罚学生造成严重伤害,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教师权利义务案例
教师权利义务案例
案例描述:
小红是一名小学英语教师,她在上课期间突然发现有一个学生在门外玩耍。
她当即生气,并通过对学生的斥责想让他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但是,这名学生并不以为然,于是小红赌气地拿起书本朝学生扔去。
结果,书本准确地命中了学生的头部,学生当场昏厥。
权利:
1.教师有权维护教学秩序和教学权威
在教学过程中,教师是班级内最高的权威。
教师在课堂上有权要求学生们认真听讲,不得影响他人听课。
如果发现有学生在课堂上玩耍,教师可以对其进行批评,以维护教学秩序。
2.教师有权掌握教学进度和课堂纪律
教师有权制定教学计划,掌握教学进度。
如果发现学生在课堂上不守纪律,教师有权采取适当的措施来改正。
3.教师有权依法惩罚违纪学生
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也要求学生遵纪守法。
如果有学生违反了校规和课堂纪律,教师有权进行批评和惩罚,以维护课堂秩序。
义务:
1.教师有义务遵守教育法律法规
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严格遵守教育教学规范,确保教学秩序和学生安全。
2.教师有义务对学生负责
教师不仅要为学生提供知识,还要为学生建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良好的行为习惯。
在教育教学工作中,教师有责任对学生进行全面的教育,帮助学生们塑造积极向上的人格特征。
3.教师有义务慎重处理教学纠纷
如果出现教学纠纷,教师应该慎重处理,保证自己的言行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避免引起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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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教师的权利和义务1、教师的法律概念与法律地位各是怎样的?(思考题1)P56⑴、“教师”是指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对教育法上教师的概念,要侧重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一是、教师是了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这是教师地位的本质特征、是教师概念的内涵。
①履行教育教学、教书、育人职责是教师的职业特征。
只有直接承担教育教学工作职责的人,才具备教师的最基本的条件。
②专业人员是教师的身份特征。
教师是一种从事专门职业活动的专业人员。
“专业人员”包括三层含义:一是教师要达到符合规定的相应学历;二是教师要具备相应专业知识;三是教师要符合与其职业相称的其他有关规定,二是、教师必须从教于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
三是、教师具有特定的权利和义务。
在法律上,教师具有两种身份(双项),一方面,他们是普通公民;另一方面,他们是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
①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产生并由教育法律规范所设定。
②与教师职务和职责紧密相连。
它具有两层含义:一是教师的权利义务始于其取得教师资格并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任职,终于解聘。
二是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其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要求和基本保证。
③是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能予以保证的。
⑵、我国教师法律地位①教师的法律地位就是通过立法确立的教师的职业地位。
《教师法》明确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教师的平均工资应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从法律上来说,教师是一个专业人员,他承担着教书育人,提高民族素质的重要历史使命,应具有很高的社会地位。
②、教师法律地位主要通过教师的权利与义务体现出来。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从本质上确立了教师作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专业人员所特有的政治、经济地位和职业声望。
①我国教师的政治地位通过其享有的政治权利体现并受有关法律的确认与保护。
②我国教师的经济地位通过法律所规定的收入水平和其他物质待遇来体现。
③《教师法》的颁布确立了教师的职业声望。
教师的职业声望是教师职业的声誉和名望的总称。
2、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分别是什么?请举例说明。
(思考题2)P59案例14:张某系某第一高中教师,在教育战线上奋斗了二十余载。
由于他对工作认真负责,刻苦钻研业务,努力提高自己的教学科研水平,先后在教育报刊上发表论文若干篇,探讨教学方法的改进。
其中某篇论文主张在根据学生的性格特点、学习基础上因人施教,教学工作要有针对性,而不能不顾对象,千人一面,千篇一律,生搬硬套,那样只会把工作搞砸,误人子弟。
此文见报后,受到教育界同仁的一致好评,被评为教学论文二等奖。
张某本人不仅刻苦钻研理论,更重要的是他能把自己的科研成果付诸实践,他利用自己的心得体会,在班上因材施教,对症下药。
张某某以自己的言传身教在学生中树立了崇高的威信。
由于张某在工作中取得了巨大的成绩,2005年他被评为县模范教师,获得县教育局颁发的荣誉证书和奖金500元。
2005年底,县教育局某位领导找到张某,想让他的侄子进入张某任教的毕业班,但由于该领导侄子的成绩较差,张某按照学校的规定婉转地拒绝了该领导的要求。
事隔不久,某县教育局突然收回张某某所获的模范教师称号,收回所得奖金,理由是教学模式老化,学生反映意见挺大,张某不配得模范教师称号。
张某得知此事后大为吃惊,立即找县教育局交涉,要求县教育局承认自己的教学科研能力,保护自己辛苦得到的荣誉称号。
但县教育局不予理睬。
张某所在学校议论纷纷,人们传说张某出了问题,要不怎么回被剥夺“模范教师”称号?张某为此精神恍惚,精神压力很大,以至住院月余,花去医疗费500余元。
张某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县教育局非法剥夺自己的荣誉称号,给自己造成了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要求人民法院判令县教育局返还荣誉证书及奖金,并在原有范围内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金。
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对工作认真负责,刻苦钻研,勇于探索,在长期的实践中摸索出一套成功的方法,用它来促进教学水平的提高,效果十分显著。
这已经被实践所证实。
张某所撰写的教育方面的论文,受到广大教师的好评,具有一定的科研价值,对实践有较好的指导作用。
他提出的因材施教,有针对性地教育学生的观点,发展了前人的理论,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和实用性,其已在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重视,证明是可行的。
县教育局所说的“张某撰写的论文哗众取宠,没有实际效果;张某教学模式老化,学生反映意见挺大”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
县教育局未经认真调查,只凭领导个人好恶(本案中所提到的领导在剥夺张某荣誉的称号过程中起了决定性作用),未依法定程序便剥夺张某的模范教师荣誉称号及奖金,构成对张某荣誉权的侵害,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判令:县教育局返还张某模范教师的荣誉证书及奖金500元;在原有范围内为张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金4000元等。
教师依据法律规定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这是国家赋予教师职业的特定权利,任何人都无权干涉或阻挠。
本案县教育局的某领导打击报复教师张某的行为,侵犯了教师享有的合法权益,县教育局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⑴、教师享有的权利。
①、教育教学自主权。
是指教师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
包括:自主的组织课堂教学;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其教学内容和进度,并不断完善教学内容;针对不同的教育教学对象,在教育教学的形式、方法、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改革、实验和完善。
②、学术自由权。
是指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的权利。
包括:有权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等创造性劳动;参加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在学术研究中发表自己的观点,开展学术争鸣的自由。
③、管理学生权。
是指教师在教学活动中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生成绩的权利。
包括:教师有权依据学生的身心发展状况和特点,因材施教,指导学习;教师有权对学生的思想政治、品德、学习、劳动等方面给予客观、公正、恰如其分的评价;教师有权运用正确的指导思想、科学的方式方法,使学生的个性和能力得到充分发展。
④、获取报酬权。
是指教师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
包括:教师有权要求所在学校及其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教育法律的规定、按时、足额的支付工资报酬;教师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⑤、参与教育管理权。
是指教师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的民主权利。
包括:教师享有对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工作的批评和建议权;教师有权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以及其他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⑥、培训进修权。
是指教师参加各种培训和进修的权利,该权利体现了终身教育的理念。
包括:教师有权参加进修和接受其他多种形式的培训,提高自己的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采取各种形式,保证教师进修培训权的行使。
⑦、申诉权。
教师的申诉权是指教师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教师有权向所属机关或者上级机关提出申诉要求做出相应的处理。
包括:教师有权对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政府部门以及社会的有关侵权行为或不公正处理提出申诉;受理教师申诉的机关必须对教师提出的申诉做出客观公正的裁决;教师的申诉必须向主管机关提出,不可向行政机关个人提出,以免造成延误。
案例15:某中学,因翻修校舍,急需一部分资金,1990年扣留了全体教师从7月份到9月份的全部工资款额共计4.32万元。
全体教师对学校的行为极为不满,联名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其申诉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33条:“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7条第4款规定: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带薪休假”的权利。
要求学校马上归还扣留教师的全部工资。
问:学校侵犯了教师的什么权利?教师的申讼能得到县教育局的支持吗?为什么?如何处理?教师获取报酬权被学校侵害。
教师的请求能得到县教育局的支持。
原因是拖欠教师工资,违反《教育法》、《教师法》,是侵害了教师合法权益的行为。
它不仅侵害了教师获取劳动报酬的基本权利,危及教师及其家庭生计,还严重影响了教师队伍的稳定和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不利于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处理:经县教育行政部门深入调查,查明该校拖欠教师3个月工资的情况属实。
县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该校及其责任人限期归还被挪用的教师工资,修建校舍的经费由该校另行解决。
并决定对该校领导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⑵、教师的义务《教育法》第8条规定了教师的六项义务:⑴、遵纪守法义务。
教师应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包括以下几层含义:①教师必须遵守宪法、法律。
培养学生的法制观念、民主意识,使每个学生都成为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②教师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
⑵、教育教学义务。
教师应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①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全面贯彻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方针,对学生进行全面指导。
②教师应遵守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制定的教育教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③教师应当履行聘任合同中约定的教育教学职责,完成职责范围内的教育教学任务。
⑶、政治思想品德教育义务。
基本含义包括:①教师应自觉的结合教育教学业务特点,将思想政治、品德教育贯穿在教育教学工作全过程之中。
②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品德教育,要遵循宪法确定的四项基本原则。
把学生培养成具有社会公德、文明行为习惯的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③教师应当有意识的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弘扬中华民族精神。
⑷、尊重学生人格义务。
决不能采取简单粗暴的办法,不能侮辱、歧视他们,不能泄露学生隐私,更不能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因侮辱学生影响恶劣或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泄露学生隐私的,造成的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⑸、保护学生权益的义务。
教师应对有害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制止,批评和抑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其包含两方面含义:①教师制止的范围是特定的。
教师在学校工作和教育教学工作相关的活动中,对侵犯其所负责教育管理的学生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给予制止。
②教师批评和抑制的范围是一般意义上的。
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是全社会的责任。
⑹提高思想觉悟水平义务。
教师应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
案例16:某校化学教师赵某参加了县教育学会组织的为期一天的学术研讨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