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编制申报表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1.01.06•【文号】中办发[2011]2号•【施行日期】2011.01.06•【效力等级】办法•【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已经中央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1年1月6日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落实《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推动节能减排,降低行政成本,推进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制度改革,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
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件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办案、监察、稽查、税务征管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三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分级管理。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五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
车辆编制根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一)中央和国家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按每20人不超过1辆确定;地方各级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标准,结合工作需要和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由财政部门会同公安、国家安全、司法和纪检监察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主管部门,根据车辆保障装备标准和工作需要确定。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试行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节约型政府,高效运转,降低行政成本,合理配置资源,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要求,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行为,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和《荆州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用于从事公务管理活动的载客汽车。
第三条公务用车配备原则:坚持严格标准、勤俭节约、逐步到位的原则;坚持先调剂后购置的原则;坚持以满足本单位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内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及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
第二章定编和购置第五条公务用车编制按下列原则核定:(一)按领导职数核定公务用车编制。
(二)按人员编制核定公务用车编制。
(三)按工作职能需要核定公务用车编制。
1、具有固定标识的特殊业务用车,可根据国家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和工作需要,适当增加核定公务用车编制。
2、财政拨款单位的19座以上载客汽车经过审批,纳入编制管理,不占车辆编制。
3、社会捐赠或上级下拨、奖励的车辆纳入编制管理。
(四)根据财力,以优先购买性能优,油耗低的省产车为主,对购买国产其它车辆的要严格控制。
第六条公务用车配备标准:(一)区“四大家”领导干部根据工作需要,可相对固定1辆公务用车。
(二)区直党政机关,按编制内人数每12人配备公务用车1辆;12人以上的,按12人的递增倍数配备车辆;不足12人的根据单位的工作职能和任务大小可配备1辆公务用车。
(三)镇、办事处、管理区可配备公务用车1辆,经济发达地可增配1辆。
(四)一个单位有10名县处级离、退休干部的,可增配1辆车。
(五)检察院、法院办案工作用车,按编制内人数1人1座配备;其他执纪执法机关公务用车,可根据工作需要和任务大小按编制内人数2人1座配备。
(六)抗洪抢险、救灾等应急工作可以另外配备专门用车。
第七条配备公务用车价格标准:公务用车的购车价格包括购置车辆价格、交纳购置附加税及办证费用。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车使用、公务接待、国内公务考察管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车使用、公务接待、国内公务考察管中共富阳市委办公室富办发〔2008〕136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公车使用、公务接待、国内公务考察管理工作的通知各乡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市级机关各单位:近年来,市委、市政府一直高度重视公车使用、公务接待、国内公务考察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并将其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
从2004年开始,我市把“公车私用、公款吃喝、公款旅游”问题作为“行为不廉洁、作风不检点”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整治内容,坚持惩防并举、疏堵并重,强化监督检查,注重规范管理,治理“三公”问题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为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作风建设,打造“廉洁富阳”,全面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遏制“三公”不正之风,根据省、杭州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公车使用、公务接待、国内公务考察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规范管理(一)进一步规范公车使用1.定人驾驶公务用车必须由专职驾驶员驾驶,非专职驾驶员不得驾驶公车。
市工贸资产经营公司、供销合作总社等从事生产经营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市管领导干部和一般干部)确因工作需要驾驶公车的,必须由个人在每年年初提出书面申请(表式详见附件一),经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于每年元月15日前报市纪委、监察局一次性审批。
公安、检察、法院等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因特殊工作需要驾驶公车的,按上级主管部门的具体规定执行。
2.定点停放公车在工作日夜间、双休日和节假日原则上应停放在本单位停车库(位),确因路途较远等特殊原因需在驾驶员居住区附近停放的,应首先选择停放在市、乡镇街道两级行政事业单位或企业内部停车场内,如附近确无行政事业单位或企业停车场的,应选择安全固定的停车位实施定点停放。
公安、检察、法院等单位的公车一般不得停放在居住小区。
市级机关、乡镇(街道)须将本单位所有公车停放地点于每年元月15日前上报市纪委、监察局备案(详见附件二),如有变更,应及时上报。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浮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0.16•【字号】云府办[2013]46号•【施行日期】2013.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府办〔2013〕4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云浮市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业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车管办(设在市府办)反映。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0月16日云浮市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为了贯彻和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1〕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1〕9号)及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管理通知》(粤财车管〔2013〕3号)精神,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推进节能减排,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一般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件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小轿车、越野车、旅行车等车辆。
第二条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配备使用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
第三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分级管理。
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市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的管理工作,指导县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四条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
车辆编制根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各级公务用车管理部门从严控制本级一般公务用车编制。
各单位除新设立机构、人员编制增加等情形外,不得突破现有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数。
温州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个人公务用车补贴发放申报表
温州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个人公务用车补贴发放申报表
填写单位(机构):(盖章) 序 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小计 填写人签字: 电话(手机): 单位主要负责 社会保障·市民卡卡号 办卡银行 办卡情况 职务 月度分类车贴标准 (元) 填写时间: 发放金额 (元/月) 手机号码 备注
填表说明: 1、温州市社会保障·市民卡卡号样式如A88888888。 2、办卡银行选择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温州银行、浙江省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填写。 3、办卡情况按“已拿到卡”、“已申请未拿到卡”、“未申请”填写。 4、职务按正县实职,副县实职(调研员),正科实职(副调研员),副科实职,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及其他人员来填写。事业单位领 导岗位人员按与机关相似职级填写,其他人员按科员、办事员及其他人员填写。省管干部不填写在内。 5、车贴标准单位分类、月度分类车贴标准按市车改领导小组审定标准填写。 6、本表根据市车改领导小组审定的本单位个人公务用车补贴标准及人员进行申报。 7、身份证号码必须填写,个人手机号码请务必填写准确,以便联系。
《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公务用车管理规定》龙井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标准、编制管理及购置、处置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标准,强化监督管理,坚决纠正公务用车配备使用中的奢侈浪费现象,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公务用车使用效益,根据省、州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市直所属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小轿车、吉普车、旅行车。
第二章公务用车配备标准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标准:(一)行政事业单位配备排气量在1.8升以下,价格在16万元(裸车)左右的公务用车。
(二)因特殊公务,确需配置超过此标准的公务用车,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请示批准。
第三章公务用车定编标准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编标准:(一)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含工勤人员编制)在25人以内的可以配备1辆公务用车,超过25人的单位,原则上每25人配备1辆公务用车。
极特殊部门因工作需要,确需超编制配备公务用车的,必须经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二)护林防火、防汛、环境监测、交通检查等公务用车,根据实际需要核定;公、检、法、司、纪检监察机关的公务用车,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核定。
第六条非常设机构原则上不核定车辆,特殊需要的,必须经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配备车辆。
第七条接受上级部门、相关单位无偿调拨、赠送的车辆,以及抵资、抵债等车辆,必须纳入公务用车编制统一管理,其接收的车辆冲抵单位公务用车编制。
接受无偿调拨、赠送超出原核定编制30%的车辆和接收抵资、抵债超出原核定编制的车辆要由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程序给予处置。
现未达到公务用车核定编制数量的,本规定不作为其申请购车的依据;已超出车辆编制数量的,可继续留用。
第四章公务用车购置程序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购置程序:(一)购车单位要集体研究决定。
邯郸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
邯郸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2019.5近日,邯郸市委办公厅、邯郸市政府办公厅印发《邯郸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和《邯郸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
邯郸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全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河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
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
第四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为市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根据职责负责对市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管理;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二章编制和标准管理第六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
车辆编制根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全市各级党政机关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编制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送各级财政部门作为安排部门有关经费预算的依据。
全市各级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公务用车编制管理制度
公务用车编制管理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的有关规定》,准确把握政策原则,为部门和基层单位服好务。
二、坚持单位车辆编制总量控制原则,核定购置车辆,对新组建单位和人员编制增长较快,确因工作需要增加车辆编制或购置公务用车,必须报经市公务用车编制领导小组批准同意,方能购买和纳入财政预算。
三、坚持车辆定编报批程序,做好公文收发登记,车编办提出初审意见,把好车辆排气量、购车价格和资金来源入口关,市政府分管领导明确批示,市政府办拟定编制公文,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车管部门准予上户,国有资产备案,单位资料归档保存。
四、搞好车辆报废更新,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国资委审查核销固定资产,车管部门出具车辆报废凭证,车主单位向市政府书面申请车辆报废事由,原则上报废车辆与新购车型相符,提倡车辆使用国产化。
五、严格执行上级下达的年度指标计划,客观分析年度使用指标情况,做好次年向省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的申请指标计划和工作总结。
六、认真做好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使用公务用车的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禁止违返规定使用公务车辆。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中办 国办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
中办国办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中办发〔2011〕2号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落实《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推动节能减排,降低行政成本,推进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制度改革,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车,是指党政机关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
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件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
执勤执法用车是指用于办案、监察、稽查、税务征管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三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分级管理。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五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
车辆编制根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一)中央和国家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按每20人不超过1辆确定;地方各级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标准,结合工作需要和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由财政部门会同公安、国家安全、司法和纪检监察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主管部门,根据车辆保障装备标准和工作需要决定。
执法执勤用车不得与一般公务车重复配备。
(三)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实行指标管理,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直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党政机关应配备使用国产汽车。
对自主品牌和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可以实行政府优先采购。
第七条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一)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其中机要通信用车配备排气量1.6升(含)以下、价格12万元以内的轿车。
配备享受财政补助的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以补助后的价格为计价标准;(二)执法执勤用车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应急救援、警卫和特殊地理环境等因素外,依照一般公务车标准配备。
山东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山东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
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
第四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根据职责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统一处置管理;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省机关事务局是全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省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各市公务用车管理工作;各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所辖县(市、区)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推进公务用车标准化管理,健全完善公务用车编制、配备更新、使用和处置管理等标准体系。
第二章编制管理第七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
车辆编制根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编制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邯郸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
邯郸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2019.5近日,邯郸市委办公厅、邯郸市政府办公厅印发《邯郸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和《邯郸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
邯郸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全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河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
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
第四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为市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根据职责负责对市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管理;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二章编制和标准管理第六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
车辆编制根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全市各级党政机关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编制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送各级财政部门作为安排部门有关经费预算的依据。
全市各级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登记表
附件1一般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登记表填表单位(印章):填表日期:年月日单位车辆编制数(辆):实有车辆数(辆):序号品牌型号车牌号车架号排气量购车价格购置时间资金来源车辆类型违规情况备注1填表人:联系电话:单位领导签字:附件2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汇总统计表填表单位(印章):填表日期:年月日一般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合计备注车辆新编制数 1 0 1车辆原编制数 1 0 1实际配备车辆数小轿车 1 0 1 越野车 0 0 0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 0 0 0 其他车辆 0 0 0 合计 1 0 1自查发现违规车辆数超编车数 0 0 0 超标车数 0 0 0 违规换车数 0 0 0 违规借车数 0 0 0 摊派款项购车数 0 0 0 豪华装饰公务用车数 0 0 0 合计 0 0 0填表人:联系电话:单位领导签字:2附件3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统计表填表单位(印章):填表日期:年月日统计项目一般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合计备注清理违规车辆情况超编车数超标车数违规换车数违规借车数摊派款项购车数豪华装饰公务用车数合计违规车辆处理拍卖金额(万元)数量拍卖车辆数调剂使用数继续使用数退换数3情况合计统计项目厅局级县处级乡科级合计备注查处人数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合计查处公车私用数(起)填表人:联系电话:单位领导签字:附件4公务用车问题重点检查工作情况统计表填表单位(印章):填表日期:年月日统计项目厅局级县处级乡科级合计本地区本部门实有单位数(个)重点检查单位数4统计项目一般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合计备注检查发现未上报违规车辆情况超编车数超标车数违规换车数违规借车数摊派款项购车数豪华装饰公务用车数合计超编车数填表人:联系电话:单位领导签字:5。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车辆配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车辆配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1.28•【字号】丹政办发〔2017〕73号•【施行日期】2017.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车辆配备管理办法的通知丹政办发〔2017〕7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丹东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车辆配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1月28日丹东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车辆配备管理办法为加强我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车辆配备管理,规范车辆配备管理行为,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部门1.根据省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小汽车配备使用管理的补充通知》(辽纪发〔2002〕5号)第二条“党政机关购买车辆必须报财政部门审批”和第三条“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党政机关购置配备小汽车的审批管理。
省市两级财政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批(县区机关小汽车的审批权在市里),决不允许放宽标准、放松管理”的规定,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车辆配备与更新实行市财政局审核(审批),市政府批准制度。
2.市财政局负责市直及各县(市)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车辆配备与更新的审核,及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车辆编制管理。
各县(市)区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车辆配备与更新的初审。
各县(市)区财政局负责本地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车辆编制管理。
3.市、县(市)区公安交警部门要按照市财政局审核(或审批)意见办理车辆牌照登记和过户相关事宜。
二、审批依据1.配备标准。
按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2.配置数量。
财政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库
其他用车是指上述四种用车之外的机动车辆,如大中型载客车辆、载货车辆等。
第五条 党政机关配备更新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中央有关文件规定的配备标准。
第六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车辆编制按照中央有关文件规定,根据人员制、领导职数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第三章 公务用车购置费用预算编制
第十一条 公务用车购置费用包括公务用车购置价款、车辆购置税和其他相关支出。
第十二条 对各有关部门编制的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公务用车管理规定严格审核。在此基础上,统筹安排公务用车购置费用,并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三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本级一般公务用车和部级干部用车购置费用,分别归口列入四个管理局的部门预算。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领导干部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其他用车。
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
领导干部用车是指用于领导干部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办案、监察、稽查、税务征管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五章 公务用车预算执行和决算编制
第二十一条 公务用车预算下达后,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原则上不予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经财政部门审批。资金支付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年度终了,各部门在编制部门年度决算时,应当统计汇总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公务用车增减变动和预算执行情况,并就有关情况作出说明,报送财政部门。
第十六条 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党政机关公务用车购置费用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基本建设支出”类或者“其他资本性支出”类下的“公务用车购置”款级科目。预算编制没有细化到经济分类的,应当将“公务用车购置”预算单独列示。
《北京市党政机关汽车定编表》填表说明
《北京市党政机关汽车定编表》填表说明
《北京市党政机关汽车定编表》是核定单位汽车编制的重要依据,各单位填报时要做到数字真实、准确。
要求表和软盘同时报送。
软盘报表统一用Excel97编制。
现将填报说明如下:
一、第1栏“车辆型号及名称”,要填写车辆名称及车辆型号,要全称不要填简称。
如:桑塔纳2000型小轿车、奥迪A6小轿车。
二、第2栏“牌照号码,要牌照号码全号。
如:京EG8850。
三、第3栏“排气量”,要填写车的排气量,如:2.0。
四、第4栏“购车日期”,填到年,不填月、日。
一律用阿拉伯数字。
五、第5栏“己行使里程”,填到万,以下四舍五入。
六、第6栏“是否在编”,将市控办列入编制的车辆填在前面,填“在编”;编制以外的车辆,如大轿车,填“不在编”。
七、第6栏“用途”,共有三种,1、工作用车。
指副局级以上领导用车;2、公务用车。
3、执法用车。
八、第8栏“市编委核定人员编制数”,要与市、区、县编委文件下达的人员编制数一致。
九、第9栏“现有在编人数”,截止填表日止的实有人数。
十、第10栏“副局级以上领导名单”,将现职副局级以上领导填列前边,离退休的填在后边。
十一、第11栏“现任或原任职”,按“正局级”、“副局级”、“离休正局”、“离休副局”、“退休正局”、“退休副局”、“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填列。
十二、第12栏“备注”,要注明编内人员性质,分为行政人员、事业人员、工勤人员、离退休人员数量各是多少。
2003年2月。
公务用车编制管理制度范例
保养规定
定期保养
公务用车应按照规定的里程或时 间间隔进行定期保养,包括更换 机油、清洗空气滤清器、更换轮 胎等。
日常保养
每天出车前和收车后,驾驶员应 对车辆进行日常保养,包括检查 油水、刹车、灯光等。
季节性保养
根据不同季节的特点,对车辆进 行季节性保养,如更换防冻液、 机油等。
维修流程
预先报修
审批流程
公务用车出现故障时,驾驶员应先报告车队 负责人,并填写维修申请单。
车队负责人审核维修申请单后,报请主管部 门审批,批准后方可进行维修。
维修实施
验收与结算
车辆送至指定维修站进行维修,驾驶员需配 合维修人员进行维修。
维修完成后,驾驶员需对维修项目进行验收 ,确认无误后签字确认,并提交维修费用结 算单。
废旧处理
公务用车编制管理制度范例
xx年xx月xx日
目录
• 制度背景与目的 • 编制管理范围与对象 • 公务用车申请与审批流程 • 公务用车使用与监管制度 • 公务用车维护与保养制度 • 公务用车管理制度的绩效评估 • 附录:公务用车管理制度细则
01
制度背景与目的
背景介绍
• 公务用车编制管理制度是在中国政府实施公车改革 的过程中逐步形成的,旨在规范公务用车的配置和 使用,提高公务用车的使用效率,降低行政成本, 加强廉政建设。该制度以各级党政机关为实施主体 ,对公务用车的购置、使用、处置等环节进行全面 规范。
申请材料
公务用车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公务用车申请表 、出行任务的相关文件或通知、驾驶员信息及驾 驶证复印件等。
相关文件或通知应能证明出行任务的必要性及具 体要求。
申请表中应包含出行时间、目的地、出行原因、 预计返回时间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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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编制申报表
备注:1、本表一式三份(申报单位、县市区财政局、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各一份),由申请单位填写并附申请编制的详细说明及必要证明材料后一并报县(市、区)公务用车主管部门;2、“核编属性”为:初核、重核、新增;3、“单位性质”为:行政、事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4、“单位级别”为:正、副县级,正、副科级,股级;5、“领导职数”为:县级单位填县级领导数,科级单位填科级领导数,股级单位不填;6、井冈山管理局、井开区管委会可根据需要制作备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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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吉安市县(市、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编制呈报表
呈报单位:时间:年月日
说明:1、本表由县(市、区)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填报;2、单位按此表格式添加;3、执法执纪车辆配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未列编。
主题词:行政事务公务用车定编通知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县法院、检察院,县委各部门,群众团体
吉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3月21日印发-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