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税法-思维导图-08.1 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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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税率
4%
个人出租住房(不分出租后用途)
计税依据&计算 从价计征 按照房产原值(包括地价)一 次减除10%-30%损耗后的余值 扣除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确定 独立地下建筑物进行原值调整 原值明显不合理的应予评估 没有原值的由所在地税务机 关参考同类房屋的价值核定 租金收入(包括实物收入和货币收入)以劳务或其他形式抵付房租收入的,按 当地同类房产租金水平确定 出租的地下建筑,按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税 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出租后不论是否用于居住)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或4%
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经营管理单位缴纳 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所有——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产权出典——承典人缴纳 纳税义务人 征税范围内房屋产权所有人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无租使用其它单位房产的单位和个人——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2009年1月1日,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也征收房产税
有屋面和围护结构 征税对象 没有农村 征税范围 征税范围 城市 县城 建制镇 工矿区 征多少
1.2% 12%
房产
征税须人民政府批准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自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 出租非居住的房产取得租金收入 营业税 3%税率减半 4% 房产税 个人所得税 10%
地下建筑
-1-
营业税:不征收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涉及 土地增值税:联营双方均为非房地产企业的,暂免征收;联营的企业属于房地 产企业的,或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投资联营的,应当征收土地增 值税 契税:以房产作投资、入股,视同房屋买卖,由产权承受方计算缴纳契税 房产税:按照房产计税余值从价计征 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 按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住宅区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地产
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 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
所属的附属工厂、商店、招待所等不属于单位公务、业务的用房,应照章纳税 出租房产以及非自身业务使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不属于免税范围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全额或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本身 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给予地 方一定 减免权 限 税收优惠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 相馆等所使用的房产及出租的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照章纳税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对个人拥有的营业用房或者出租的房产,不属于免税房产,应照章纳税 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 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 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 税 经营公租房的租金收入,免征房产税 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 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 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 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 次月起 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 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 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 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的纳税 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的实物或权利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纳税期限 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在房产所在地缴纳 对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
确定计税余值:需要减除规定比例的损耗来确定计税余值 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 年税率 计算年税额:用确定的计税余值乘税率计算房产税年税 额(结合税收优惠规定) 计算当期应纳税额:由年税额折算成应履行纳税义 务期间的应纳税额
12%
从租计征
4%
特别提示 房产原值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 本费用 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 原值的地价 与地上房屋相连 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物的规定计算房产税 确定应税原值:按照工业用途或商 业用途及其他用途进行规定比例的 应税原值确认 确定计税余值:用调整好的地下建 筑物应税原值减除规定比率的损耗 率计算确定计税余值 单独的地下建筑 计算年税额:用确定的计税余值乘 税率计算房产税年税额(结合税收 优惠规定) 计算当期应纳税额:由年税额折 算成应履行纳税期间的应纳税额 营业税:不征收 工业 用途 商业&其他 房屋原价的50%~60% 房屋原价的70%~80%
投资联营的房产
营业税:按照“服务业——租赁业”的5%税率计征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按照营业税税额及法定税率、征收比率 计征 土地增值税:视同房地产出租,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契税:视同房地产出租,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房产税:按照房产租金收入从租计征 只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 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房产余值
融资租赁房屋
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
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
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 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 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 原值 自营:依照房产原值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征, 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的 原值准确划分开的,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 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 出租:依照租金收入计征
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
义务发生时间
征收管理
纳税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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