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需医疗服务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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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需医疗服务暂行管理办法(2023最新版)

特需医疗服务暂行管理办法(2023最新版)

特需医疗服务暂行管理办法特需医疗服务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需医疗服务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享受优质医疗资源,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特需医疗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特需医疗服务指的是在基本医疗服务范围之外,提供高级别、高价值医疗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特需医疗服务机构应当遵循科学诊疗原则,提供优质医疗服务,维护患者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收取不合理、高额费用。

第四条特需医疗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特需医疗服务机构应当合理配置专业人员,制定规范的工作流程,确保医疗服务的效率和可及性。

第二章特需医疗服务机构的设立第六条申请设立特需医疗服务机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获得行政部门的批准。

第七条特需医疗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医疗设备和设施,满足提供特需医疗服务的要求。

第八条特需医疗服务机构应当设立医疗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医疗服务的质量监控和评估工作。

第九条特需医疗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医疗服务档案,保存医疗记录和相关资料,确保患者隐私和信息安全。

第十条特需医疗服务机构应当定期进行内部审核和外部评估,提升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水平。

第三章医疗服务的规范第十一条特需医疗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开展医疗服务,不得提供虚假、夸大宣传,欺骗患者。

第十二条特需医疗服务机构应当严格履行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要求,保证医疗服务的合法性。

第十三条特需医疗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医学常规和临床指南,提供科学、规范的医疗诊疗。

第十四条特需医疗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医患沟通机制,保障患者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十五条特需医疗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医疗事故的报告和处理,确保患者安全。

第四章特需医疗服务的收费第十六条特需医疗服务机构的收费应当合理、公开,不得存在任何不合理收费行为。

第十七条特需医疗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患者提供明细收费清单,不得收取患者不明费用。

第十八条特需医疗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收费监督机制,接受社会监督。

特需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特需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特需医疗服务管理制度在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把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第一位的同时,为满足部分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经研究决定,在医院一定范围内,适度开展特需医疗服务项目。

为规范特需医疗服务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原则“特需医疗服务”是指医院在保证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求的基础上,为满足部分人民群众的特殊医疗需求而开展的医疗服务活动。

(一)必须摆正基本医疗服务与特需服务的关系,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把病人利益第一、医疗质量第一的医疗服务宗旨放在首位。

(二)在确保基本医疗服务,不影响基本医疗保障体制的前提下,满足社会对医院医疗服务不同层次的需求,解决好医疗与服务的供需矛盾。

(三)特需服务必须要突出“特”字,强化优质服务。

参与特需服务的医、护、技人员必须是拥有较高技术能力和业务素质的人员。

(四)凡属于急、危、重病人的临床抢救及必须的医疗服务,一律不得列入特需医疗服务项目。

(五)特需医疗服务必须以病情需要为基础,病人或家属自愿为前提,费用由病人自费负担,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支出。

(六)严格执行《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指导意见》,控制公立医院特需服务规模。

二、控制特需医疗服务规模(一)严格控制特需医疗服务的申报审批程序1.申请开展特需服务项目的临床科室在服务项目开展前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证明本地区具有充足的适宜服务对象、有一定的社会需求。

2.申报科室具有充足的条件开展新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包括人员技术水平和相应的基础设施设备配置状况。

3.申报科室将可行性论证报告送相关医务、护理、人资、物价、财务等职能部门审核,相关职能部门讨论后签署意见。

4.经相关职能部门讨论后同意的可行性报告由申报科室分管院长提交院领导办公会(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讨论,确定同意开展后,申报科室方可开展特需医疗服务项目。

5.决策通过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由医院医务管理部门将特需服务项目、医技人员条件、基本设施设备,以及开展特需服务的形式和服务规范等相关事项向市卫生局申请备案;医院物价管理部门向市物价局备案收费价格。

特殊病种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特殊病种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特殊病种医疗服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特殊病种医疗服务的管理,提高医院特殊病种诊疗水平和服务质量,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服务行业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医院的特殊病种医疗服务,包含但不限于罕见病、重点传染病等。

第三条定义1.特殊病种:指罕见病、重点传染病、疑难病等医学上具有特殊诊治困难和疾病防控风险的疾病。

2.特殊病种医疗服务:指对特殊病种患者的诊断、治疗、病愈、护理、疾病防备等全部医疗服务。

第二章特殊病种医疗服务管理第四条组织和管理1.本医院设立特殊病种医疗服务管理委员会,负责特殊病种医疗服务的组织和管理。

2.特殊病种医疗服务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医院领导、相关科室主任和专家构成,委员会由一名主任负责。

第五条专业团队1.特殊病种医疗服务需要组建专业团队,包含主任负责、医生、护士、技师等。

2.特殊病种医疗服务专业团队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医务人员构成,经过岗前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才略参加工作。

第六条诊疗路径和规范1.特殊病种医疗服务应订立相应的诊疗路径和规范,明确患者的诊治过程、操作流程、风险评估和防备措施等。

2.诊疗路径和规范由医院内相关科室联合订立,经医院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患者管理1.患者接受特殊病种医疗服务前,需供应相应的病例资料和医生开具的证明料子。

2.患者需依照医生的引导和要求接受相应的检查、辅佑襄助检验和特殊处理。

第八条预约挂号和布置1.特殊病种医疗服务需要提前预约挂号,通过电话、线上平台等方式进行。

2.医院应依据患者的病情和治疗需求,合理布置特殊病种医疗服务的时间和人员。

第三章质量监控和评估第九条质量监控和评估机制1.医院设立特殊病种医疗服务质量监控和评估机制,对特殊病种医疗服务进行监测和评估。

2.特殊病种医疗服务质量监控和评估包含对医疗过程、治疗效果、患者满意度等方面进行定期评估。

第十条医疗质量风险管理1.医院应建立特殊病种医疗服务的风险管理制度,对可能存在的医疗质量风险进行防备和应对。

医院特需服务的管理制度

医院特需服务的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特需服务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对高品质医疗服务的需求,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特需服务管理,包括特需病房、特需门诊、特需手术、特需康复等。

第三条特需服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以患者为中心,尊重患者意愿,满足患者需求;(二)公平、公正、公开,确保特需服务质量和水平;(三)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成本;(四)加强宣传,提高特需服务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我院成立特需服务管理委员会,负责特需服务管理的全面工作。

第五条特需服务管理委员会下设以下部门:(一)特需病房管理办公室:负责特需病房的日常管理,包括病房设施、医护人员、患者服务等方面;(二)特需门诊管理办公室:负责特需门诊的日常管理,包括门诊设施、医护人员、患者服务等方面;(三)特需手术管理办公室:负责特需手术的日常管理,包括手术设施、医护人员、患者服务等方面;(四)特需康复管理办公室:负责特需康复的日常管理,包括康复设施、医护人员、患者服务等方面。

第六条各部门职责:(一)特需病房管理办公室:1. 制定特需病房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2. 负责特需病房的设施维护、环境整洁;3. 负责特需病房的医护人员培训、考核;4. 负责特需病房的患者服务,包括入院、出院、日常护理等;5. 定期对特需病房进行质量检查,确保服务质量。

(二)特需门诊管理办公室:1. 制定特需门诊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2. 负责特需门诊的设施维护、环境整洁;3. 负责特需门诊的医护人员培训、考核;4. 负责特需门诊的患者服务,包括预约、就诊、咨询等;5. 定期对特需门诊进行质量检查,确保服务质量。

(三)特需手术管理办公室:1. 制定特需手术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2. 负责特需手术的设施维护、环境整洁;3. 负责特需手术的医护人员培训、考核;4. 负责特需手术的患者服务,包括术前、术中、术后等;5. 定期对特需手术进行质量检查,确保服务质量。

特需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特需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需医疗服务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特需医疗服务的管理,包括特需门诊、特需病房、特需手术等。

第三条特需医疗服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2. 优质、高效、安全原则;3. 患者至上、尊重隐私原则;4. 规范、有序、持续改进原则。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成立特需医疗服务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特需医疗服务管理的总体规划和组织实施。

第五条特需医疗服务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特需医疗服务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特需医疗服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1. 负责制定特需医疗服务管理制度、操作规程;2. 负责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的审批、备案、撤销等工作;3. 负责特需医疗服务质量的监控、评价和持续改进;4. 负责特需医疗服务信息的收集、统计和分析;5. 负责特需医疗服务相关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奖惩;6. 负责处理特需医疗服务投诉和纠纷。

三、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第七条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包括:1. 特需门诊:为患者提供个性化、私密性强的门诊医疗服务;2. 特需病房:为患者提供舒适、安静的病房环境和优质的服务;3. 特需手术:为患者提供高难度、高风险的手术医疗服务;4. 特需康复:为患者提供专业、全面的康复医疗服务。

第八条特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应遵循以下原则:1. 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2. 合理、公开、透明;3. 与普通医疗服务收费标准保持合理差距。

四、特需医疗服务流程第九条特需医疗服务流程如下:1. 患者咨询:患者可通过电话、网络、现场等方式咨询特需医疗服务相关信息;2. 预约挂号:患者根据自身需求,选择特需医疗服务项目,进行预约挂号;3. 接诊服务:患者按预约时间到院,由特需医疗服务团队进行接诊;4. 诊疗服务:特需医疗服务团队为患者提供个性化、私密性的诊疗服务;5. 费用结算:患者按照收费标准支付相关费用;6. 术后随访:特需医疗服务团队对患者的术后情况进行随访,确保患者康复。

医院特需服务管理制度

医院特需服务管理制度

医院特需服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医疗服务需求,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特需服务,是指医疗机构在保证基本医疗服务的前提下,为满足特定人群的医疗服务需求,提供的高品质、个性化的医疗服务。

第三条医疗机构开展特需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医疗服务质量安全。

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特需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特需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特需服务的设置和管理第五条医疗机构开展特需服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与其开展特需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二)具有与其开展特需服务相适应的设施和设备;(三)具有完善的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条医疗机构开展特需服务,应当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并按照备案的内容开展特需服务。

第七条医疗机构开展特需服务,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制度,合理制定特需服务项目价格,并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和透明度。

第八条医疗机构开展特需服务,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服务成本核算和成本控制管理制度,合理确定特需服务的成本和价格。

第九条医疗机构开展特需服务,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服务质量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确保医疗服务的安全和质量。

第十条医疗机构开展特需服务,应当加强对特需服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和职业道德素质。

第三章特需服务的监督和管理第十一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特需服务的监督管理,定期对特需服务的质量、安全、价格等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二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机构特需服务的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特需服务的项目、价格、服务内容等信息。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特需服务的内部监督制度,加强对特需服务的过程和结果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章特需服务的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开展特需服务,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特需医疗服务暂行管理办法

特需医疗服务暂行管理办法

特需医疗服务暂行管理办法特需医疗服务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特需医疗服务的管理,维护患者权益,促进医疗机构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需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为满足患者个性化和特殊需求,提供的具有多样性、个性化、定制化特点的医疗服务。

第三条特需医疗服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定制化诊疗服务、全程陪护服务、VIP住院服务、特需医生预约服务等。

第四条特需医疗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并遵循医学道德、医疗伦理和患者权益的原则。

第二章特需医疗服务的设立和管理第五条医疗机构在设立特需医疗服务前,应当获得相应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特需医疗服务的管理系统,明确特需医疗服务的组织架构、责任分工和工作流程。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特需医疗服务的特点,配置相应的医疗设备、人员和环境资源,保障特需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特需医疗服务的投诉处理机制,并及时处理患者的投诉和纠纷。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特需医疗服务进行评估,及时进行调整和改进。

第三章特需医疗服务的实施第十条患者在享受特需医疗服务前,医疗机构应当与患者签订特需医疗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患者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并与医疗机构协商确定价格和服务内容。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在提供特需医疗服务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循医疗操作规范,保障患者的安全和隐私。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及时记录和归档患者的特需医疗服务信息,确保患者的医疗记录完整和可追溯。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不得因提供特需医疗服务而影响正常医疗秩序和患者正常就诊。

第四章监督与执法第十五条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特需医疗服务的监督与管理,确保特需医疗服务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六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特需医疗服务行为,卫生主管部门有权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患者对医疗机构提供的特需医疗服务可以进行投诉,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向患者反馈处理结果。

特需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特需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特需医疗服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医院特需医疗服务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患者的权益。

本制度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医院的管理要求订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的特需医疗服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特需医疗服务申请与审批第三条特需医疗服务的定义特需医疗服务是指患者通过预约或付费等方式享受医院供应的增值服务,包含但不限于私人病房、个性化护理、专家会诊等服务。

第四条特需医疗服务的申请1.患者或其家属可以向医院的特需医疗服务部门提出特需医疗服务的申请。

2.患者或其家属必需填写特需医疗服务申请表,并供应相关的证明料子。

3.特需医疗服务部门要在收到申请后及时进行初步审核,并布置面谈。

第五条特需医疗服务的审批1.特需医疗服务部门依据申请料子和面谈结果,进行综合评估和审批。

2.特需医疗服务部门有权拒绝不符合要求或不具备相应条件的申请。

3.特需医疗服务部门在审批通过后,应及时通知患者或其家属,并布置相关服务。

第三章特需医疗服务的实施第六条特需医疗服务的项目1.医院特需医疗服务包含但不限于以下项目:–私人病房服务:供应舒适的住院环境和个性化的护理服务。

–专家会诊服务:布置患者与专家面对面进行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案订立。

–快速就诊服务:供应优先就诊、加快检查结果等服务,缩短患者等待时间。

–个性化护理服务:依据患者需求供应个性化的护理服务,如洗浴、理发等。

–特需手术服务:供应特殊手术、微创手术等服务。

2.具体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由医院特需医疗服务部门依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七条特需医疗服务的收费1.特需医疗服务通过预约或付费方式供应,收费标准由医院特需医疗服务部门订立,并向患者或其家属进行公示。

2.患者或其家属应依照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支出,并获得相应的收据和服务凭证。

第八条特需医疗服务的实施要求1.特需医疗服务部门应严格依照医院相关规章制度进行服务,不得擅自转变或取消已批准的特需医疗服务。

2.特需医疗服务部门应配备充分数量和高素养的专业人员,保证服务质量。

最新版特需医疗服务管理政策

最新版特需医疗服务管理政策

最新版特需医疗服务管理政策一、概述特需医疗服务是指在现有医疗服务体系之外,为满足患者个性化需求而提供的高级医疗服务。

由于特需医疗服务涉及高级医疗技术和资源,因此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政策来规范其运营和提供。

二、政策目标1. 提高特需医疗服务的质量:通过制定管理政策,要求特需医疗服务机构具备高水平的医疗技术和设施,以确保服务质量。

2. 保障患者的权益:政策应设定患者权益保护标准,确保特需医疗服务机构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不侵犯患者合法权益。

3. 促进特需医疗服务的可持续发展:政策应鼓励特需医疗服务机构开展创新研究,并提供相应的支持和激励措施,以促进其可持续发展。

三、主要政策措施1. 许可和审批:特需医疗服务机构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许可和审批,确保其具备提供高质量服务的能力。

2. 资质要求:特需医疗服务机构要求拥有一定规模和设施,并具备一定的专业医疗人员团队,以满足各类特需医疗服务的需求。

3. 监管和评估:建立特需医疗服务机构监管机制,进行定期评估和监督,确保其按照相关规定提供特需医疗服务。

4. 价格管理:特需医疗服务机构应公示价格信息,严禁乱收费和不合理涨价,保障患者合法权益。

5. 信息公开:政策要求特需医疗服务机构公开相关信息,包括服务项目、价格及质量保证等,方便患者和社会监督。

四、政策效果评估政府应建立定期的特需医疗服务管理政策效果评估机制,及时对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调整。

同时,政府还应加强与特需医疗服务机构的沟通和合作,共同推动特需医疗服务的规范和发展。

五、总结特需医疗服务管理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提升特需医疗服务的质量,保障患者权益,促进特需医疗服务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政府、特需医疗服务机构和患者应共同努力,共同推动特需医疗服务的进步与发展。

特需医疗服务暂行管理办法

特需医疗服务暂行管理办法

特需医疗服务暂行管理办法特需医疗服务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需医疗服务的管理,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需医疗服务是指提供给需求方特别需求的医疗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特需医疗服务的提供者及需求方。

第二章特需医疗服务的提供者第四条特需医疗服务的提供者应具备相应的医疗设施、人员和技术条件,确保提供的服务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医疗质量标准。

第五条特需医疗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依法设置特需医疗服务科室,通过人防设施、设备设施等措施确保服务的安全性。

第六条特需医疗服务的提供者应当制定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医疗服务的规范性和连续性。

第三章特需医疗服务的需求方第七条特需医疗服务的需求方应当依法享有特需医疗服务,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享受相关待遇。

第八条特需医疗服务的需求方应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明,确保能够获得合理的特需医疗服务。

第九条特需医疗服务的需求方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缴纳相应的费用。

第四章特需医疗服务的管理第十条特需医疗服务的管理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实行监督管理,完善考核评价机制,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第十一条特需医疗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的服务信息,不得虚假宣传。

第十二条特需医疗服务的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特需医疗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理来自需求方的投诉。

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特需医疗服务:指提供给需求方特别需求的医疗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高难度手术、特殊病种诊疗等。

2.医疗质量标准:指在医疗服务过程中,以保障患者安全和提高医疗质量为目标的一系列规范和指导标准。

第六章附件1.附件一:特需医疗服务需求方申请表2.附件二:特需医疗服务提供者资质认定申请表3.附件三:特需医疗服务申请费缴纳通知书。

特殊人群医疗服务与管理制度

特殊人群医疗服务与管理制度

特殊人群医疗服务与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供应优质的医疗服务,确保特殊人群的健康权益,特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特殊人群的诊疗、护理、病愈和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特殊人群包含但不限于老年人、儿童、残疾人、孕妇、慢性病患者等特殊群体。

第二章医疗服务第四条医院将依据特殊人群的特点和需求,订立个性化诊疗方案,并供应相应的医疗服务。

第五条为老年人供应全面的健康检查,及时发现和防备老年疾病,供应个性化治疗和病愈服务。

第六条为儿童供应全面的儿童保健服务,包含疫苗接种、生长发育监测、常见儿科疾病的诊断和治疗等。

第七条为残疾人供应无障碍的就医环境和设施,供应个性化的病愈计划和服务。

第八条为孕妇供应孕期和分娩的健康管理,供应孕产检查、孕妇教育和计划生育引导等。

第九条为慢性病患者供应个性化的治疗方案和长期随访服务,供应慢性病管理和病愈引导。

第三章管理机制第十条医院将建立特殊人群健康档案,定期更新并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隐私保护。

第十一条设立特地的特殊人群医疗服务部门,负责特殊人群的医疗管理和服务。

第十二条为特殊人群医疗服务设置专属通道,供应绿色就诊环境和优先就诊权。

第十三条定期进行特殊人群健康宣教活动,提高特殊人群的健康意识和防备知识。

第十四条重视特殊人群医疗技能培训,提高医务人员对特殊人群的医疗服务本领。

第十五条鼓舞医务人员乐观参加特殊人群相关的学术沟通和科研活动,提高医疗水平和质量。

第四章服务监督第十六条建立特殊人群医疗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特殊人群的投诉和纠纷。

第十七条定期进行特殊人群满意度调查,收集特殊人群的看法和建议,改进医疗服务质量。

第十八条加强监督检查,对涉及特殊人群医疗服务的岗位和工作进行定期考核。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医务人员在特殊人群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行政责任。

第二十条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医院将视情况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必需时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历史资料以本制度为准。

医院特需服务管理制度

医院特需服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特需服务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满足患者个性化需求,保障患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院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特需服务管理工作的开展,包括特需病房、特需门诊、特需护理、特需康复等服务。

第三条我院特需服务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患者至上,以人为本;(二)规范服务,质量第一;(三)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四)持续改进,追求卓越。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我院设立特需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特需服务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五条特需服务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制定特需服务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二)组织开展特需服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三)监督特需服务工作的开展,确保服务质量;(四)收集患者意见和建议,持续改进特需服务工作;(五)处理特需服务相关的投诉和纠纷。

第六条各科室设立特需服务管理小组,负责本科室特需服务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特需服务管理小组的主要职责:(一)严格执行特需服务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二)确保特需服务人员的资质和技能;(三)提高特需服务质量,满足患者个性化需求;(四)加强科室内部沟通,确保特需服务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特需服务内容与标准第八条特需服务内容包括:(一)特需病房:提供单人间、双人间等不同规格的病房,配备先进医疗设备,提供24小时护士站服务;(二)特需门诊:由知名专家、资深医师坐诊,提供专业、个性化的诊疗服务;(三)特需护理:提供专业护理团队,为患者提供全方位、个性化的护理服务;(四)特需康复:提供康复医师、康复治疗师等专业团队,开展康复训练和康复指导。

第九条特需服务标准:(一)环境舒适:病房设施齐全,环境优雅,保持整洁;(二)服务优质:特需服务人员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三)技术精湛:特需服务团队具备高超的医疗技术和丰富的临床经验;(四)隐私保护:尊重患者隐私,严格保密患者个人信息;(五)收费合理:特需服务收费公开透明,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特需医疗服务暂行管理办法

特需医疗服务暂行管理办法

特需医疗服务暂行管理办法特需医疗服务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需医疗服务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医疗需求,推动医疗服务的优质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特需医疗服务的范围和内容第二条特需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为有特殊需求的患者提供的高级医疗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医疗诊断服务;(二)手术治疗服务;(三)特殊检查和检验服务;(四)特殊康复服务;(五)特殊治疗服务;(六)其他特殊医疗服务。

第三章特需医疗服务机构的资质管理第三条特需医疗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注册,并获得相关执业许可证;(二)设备、设施和人员配备符合特需医疗服务需求;(三)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四)具备良好的医疗服务信誉和口碑。

第四章特需医疗服务的申请和审批第四条个人或单位申请特需医疗服务,应当向特需医疗服务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并按照规定缴纳审批费用。

第五条特需医疗服务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如实记录审核意见。

第六条特需医疗服务机构在接受申请后,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审批手续,并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特需医疗服务机构对特需医疗服务的申请,应当按照先到先审的原则进行办理,不得搞排队或保留号源。

第五章特需医疗服务的管理和监督第八条特需医疗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医疗服务质量评估制度,对医疗服务质量进行定期评估。

第九条监管部门应当对特需医疗服务机构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并追究责任。

第十条特需医疗服务机构应当向社会公示其服务项目、价格和评价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特需医疗服务申请材料清单法律名词及注释:1. 特需医疗服务:指医疗机构为有特殊需求的患者提供的高级医疗服务。

2. 特需医疗服务机构:指提供特需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3. 审批费用:特需医疗服务申请时需要缴纳的一定费用。

4. 医疗服务质量评估制度:特需医疗服务机构建立的对医疗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和监控的制度。

特需医疗服务暂行管理办法

特需医疗服务暂行管理办法

特需医疗服务暂行管理办法特需医疗服务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需医疗服务的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特需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的个性化、定制化和高附加值的医疗服务。

第三条特需医疗服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的原则,不得损害患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但特需医疗服务不得替代基本医疗服务,不能影响普通患者的医疗权益。

第二章医疗机构的特需医疗服务管理第五条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应当由具有相应医疗资质的医护人员提供,并设立特需医疗科室或业务部门。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将特需医疗服务的项目、费用及收费标准公示,并向患者提供必要的专业讲解和咨询。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特需医疗服务的质量控制机制,确保服务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特需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及时处理投诉和纠纷,定期对特需医疗服务进行评估和整改。

第三章特需医疗服务的收费与报销第九条医疗机构收取特需医疗服务费用,应当公示并合理合法,不得实施价格欺诈或其他不正当行为。

第十条特需医疗服务费用可以由患者自费支付,也可以由商业医疗保险、公共医疗保险等方式支付。

第十一条特需医疗服务费用的报销标准、范围和程序,应当按照相关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医疗机构,相关主管部门将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处罚。

第十三条对故意违反本管理办法,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医疗机构,相关主管部门将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医疗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暂无法律名词及注释:1:医疗机构:指经批准或备案设立,主要从事医疗活动和提供医疗服务的单位。

2:特需医疗服务费用:指特需医疗服务过程中,医疗机构向患者收取的费用。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指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的准入证明文件。

特需医疗服管理制度

特需医疗服管理制度

特需医疗服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特需医疗服务管理工作,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医疗事业的良性发展,制定本规定。

二、服务范围特需医疗服务是指提供给患者在正规医疗机构无法满足其健康需求的医疗服务。

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高端诊疗、团队诊疗、专家会诊、VIP服务、高端医疗仪器设备使用等。

三、服务对象特需医疗服务主要面向有特殊需求的患者,包括但不限于:高端群体、海外人士、VIP客户、企业高管、明星名人等。

四、管理要求1.特需医疗服务应当符合医疗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医德医风,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2.医疗服务机构应当严格审查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及费用,公示服务内容与收费标准,杜绝乱收费、变相收费等不合理的行为。

3.医疗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特需医疗服务档案管理制度,记录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服务费用等相关信息,做到真实准确可追溯。

4.医疗服务机构应当建立特需医疗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患者投诉,调查处理,并向患者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5.医疗服务机构应当定期开展特需医疗服务质量评估,对服务质量不达标的需及时整改,确保服务质量得到提升。

六、监督检查1.地方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特需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医疗服务机构依法进行严厉处罚。

2.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听取患者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加强对特需医疗服务管理工作的监督。

七、责任追究对违反本规定的特需医疗服务机构,应当依法给予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八、其他本规定未涉及的事项,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

特需医疗服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特需医疗服务管理工作,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医疗事业的良性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特需医疗服务是指提供给患者在正规医疗机构无法满足其健康需求的医疗服务。

特需医疗服务内容主要包括高端诊疗、团队诊疗、专家会诊、VIP服务、高端医疗仪器设备使用等。

第三条特需医疗服务对象主要面向有特殊需求的患者,包括高端群体、海外人士、VIP客户、企业高管、明星名人等。

特需医疗服务暂行管理办法

特需医疗服务暂行管理办法

特需医疗服务暂行管理办法特需医疗服务暂行管理办法是中国国家卫生计生委于2016年11月发布的一部法律文档,该办法为中国特需医疗服务领域的管理提供了一定的指导和规范,旨在提高特需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保障患者的健康权益。

一、背景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对特需医疗服务产生需求,而特需医疗服务机构的数量和规模也在不断扩大。

然而,由于业务的特殊性、风险较高等原因,特需医疗服务机构的管理难度也相应加大,同时也经常出现各种问题,如收费过高、服务质量不过关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人们对特需医疗服务的信任度和使用率。

为了解决以上问题,中国国家卫生计生委对特需医疗服务进行了全面的管理和规范,发布了《特需医疗服务暂行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特需医疗服务暂行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特需医疗服务机构的注册和备案:特需医疗服务机构需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注册和备案,备案内容包括机构资质、服务项目、服务对象等。

(二)特需医疗服务收费的管理:特需医疗服务机构需要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并在显著位置向服务对象进行公示。

同时,特需医疗服务机构还需要开具详细的收费明细单,为服务对象提供合理的账目保障。

(三)特需医疗服务机构的质量管理:特需医疗服务机构需要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医疗质量管理、人员培训、应急预案和消防安全等方面,在服务对象的需求和安全方面进行全方位的保障。

(四)特需医疗服务机构的医学检查与诊疗管理:特需医疗服务机构需要依据国家的医疗诊疗标准和规程进行医学检查与诊疗管理,保障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和医疗知情权。

(五)特需医疗服务机构的安全管理:特需医疗服务机构需要对服务场所进行严格的安全管理,包括通风、消毒、环境卫生等方面。

三、实施效果和影响《特需医疗服务暂行管理办法》的实施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提高了特需医疗服务机构的管理和服务水平:特需医疗服务机构针对管理和服务的规范性和专业性有了较好的提升,包括收费公开透明、医学检查和诊疗质量的提高等。

海南省国际医疗门诊(特需门诊)暂行实施方案

海南省国际医疗门诊(特需门诊)暂行实施方案

海南省国际医疗门诊(特需门诊)暂行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国际医疗门诊(特需门诊)是医院对外医疗服务的重要窗口,是整合医院优质医护资源,以医院精湛的医术、一流的医疗设备和先进的管理为依托,为我省患者提供多元化、个性化诊疗服务的重要途径。

二、服务人群(一)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A、B类)的外国人才中,被我省认定为柔性引进的大师级人才和杰出人才、全职和柔性引进的领军人才、全职引进的大师级人才和杰出人才的配偶及二代以内直系亲属(以下统称外国人才及家属)。

(二)有特需医疗服务需求的患者。

(三)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需要提供就医绿色通道服务的人群。

三、服务项目(一)开展电话、手机APP、微信公众号、现场办理等多种形式的挂号预约服务。

(二)实行一站式服务,优先安排外国人才及家属的诊疗、检查(复诊)、取药、办理出入院、结账等服务,在保障外国人才及家属的基础上,为其他有特需医疗服务需求的患者提供特需服务。

(三)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和预防保健指导。

四、基本要求(一)开通国际医疗门诊(特需门诊)的医院应悬挂多语言指示牌,导诊护士应熟悉诊室所在位置并能准确引导。

(二)国际医疗门诊(特需门诊)应设立在医院内醒目、便利位置,有清晰指引标识。

应为独立诊室,单独挂国际医疗门诊(特需门诊)门牌,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并配备专门护士。

条件成熟后逐步完善场地设施,可建立相对独立诊疗场所或区域,设置独立于医院门诊的挂号、结算、检查、取药等系统。

(三)国际医疗门诊(特需门诊)出诊医师必须是理论基础扎实、临床经验丰富、医疗技术精湛、医德高尚、熟练掌握英语的医师(有外语交流障碍的,由医院配备翻译人员后可出诊)。

有条件的医院可聘用外国医师。

医疗机构根据实际需求和门诊设置制定本院出诊医师的遴选标准。

(四)国际医疗门诊应配备语言翻译器,方便其他语种外国人就医。

(五)在职医师出国际医疗门诊(特需门诊)必须出普通门诊、专科/专病门诊、专家门诊。

(六)外国人才及家属按普通门诊收费,其他有特需医疗服务需求的患者由医院自主定价收费,收费标准应符合物价部门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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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需医疗服务暂行管理办法
为了实现医疗卫生的多元化,延伸医疗服务内容,保证患者的基本医疗服务服务,控制特需服务规模,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定义
特需医疗系指具有一定条件的医疗单位在保证广大群众获得基本医疗保健服务的前提下,为满足部分高收入人群对医疗保健高层次的特殊需要而提供的多样化、高层次的全程医疗保健优质服务。

二、特需服务项目
1.门诊预约诊疗服务和特需门诊服务
2.特需病房
3.院际会诊服务
三、特需医疗服务的对象:外宾、部分领导干部、有特需医疗服务需求的患者。

四、特需医疗服务内容和规范
(一)门诊预约诊疗服务和特需门诊服务
1.参加特需门诊的专家必须是理论基础扎实、临床经验丰富、医疗技术精湛、医德高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师;
2.开展电话预约、现场预约等形式的门诊预约诊疗服务;
3.对急危重症、疑难患者开展全程陪同检查、检查绿色通道等医疗服务;
4.对患者进行全面健康教育和预防保健指导。

(二)特需病房
1.特需病房除具备基本医疗配备要求以外,应设立单独卫生间,并配备其他相关服务设施,为病人提供舒适、安静、优美的治疗、休息环境。

2.各病区应牢固树立以“以人为本”服务理念,为病员提供优质、高效、快捷、个性化的服务。

3.病人入院后可根据患者的需求制定个性化的诊疗方案,确定检查项目后根据患者的时间安排与相关检查科室进行预约,检查前告知患者注意事项,提醒并协助患者完成各项准备工作,检查过程中有专门的护理人员陪同。

4.病人住院期间可实行指定专家会诊等服务,各项检查和治疗均应予以优先安排。

有多学科进行会诊的需求,由所在科室按照医院规定报医务科组织会诊,及时予以诊断和治疗。

(三)院际会诊服务
1.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和需求,开展派专家外出会诊和邀请外院专家来院会诊服务。

2.本院专家外出会诊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3.邀请外院专家来院会诊应由需求方自愿提出会诊要求,医院与需方就有关邀请人员、医疗方案等事项进行沟通,然后由医院出面组织邀请院外专家来本院会诊。

五、原则
(一)医院根据病人病情需要正常开展的急诊、会诊、抢救、特护、监护、业余服务或加班工作不属特需服务范围。

(二)特需医疗必须以满足大多数人获得基本医疗优质服务为前提。

(三)特需医疗必须区别于基本医疗服务,独立开设,独立管理。

(四)特需医疗服务必须做到自愿、公开、优质和自由选择。

(五)特需医疗服务必须有领导地开展,并报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六、管理
(一)开展特需医疗服务的需应向所在县卫生主管部门提交申请,说明开展特需医疗服务的项目、基本条件、收费标准和管理要求,由卫生主管部门审批。

(二)特需医疗服务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由医院全面负责、建立相应的质控标准和管理制度,教育医务人员严格遵守特需医疗服务有关规定,坚持优质高效服务,确保特需医疗服务的工作质量。

(三)参加特需医疗服务人员报酬公开。

七、收费
(一)特需医疗服务的各项收费价格实行同行定价或医院自行定价,报卫生、物价部门备案。

(二)特需医疗服务发生的各项费用由患者自理,不得在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合作医疗和医疗保险中报销。

医院应设专用收据并加盖“自费、不得报销”印章。

(三)特需医疗服务的收支帐目应纳入医院财务科统一管理,不得在科室自收自支和截留资金。

(四)开展特需医疗服务的单位要接受同级卫生、物价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按时填报统计报表。

(五)特需医疗服务纳入医院综合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内容,凡在这项工作中做了显著成绩,受到群众好评的医务人员由医院给予表扬和奖励。

对违反本《办法》的有关人员,由本单位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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