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设立公司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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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有资产流失法律调查报告

对国有资产流失法律调查报告

关于国有资产的法律调查报告一、国有资产的概念(一)定义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据法律取得的,国家以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或接受捐赠而取得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形态的资产。

”(二)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第四条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包括:1.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及其他占有国有资产的社会组织;2.国营企业、事业单位;3.各种形式的国内联营和股份经营单位;4.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5.占有国有资产的集体所有制单位;6.其他占有国有资产的单位。

二、国有资产转让程序国有资产转让即涉及到国有资产监管的特别规定,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相应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易规则之规定(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于转让方而言,国有资产交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一)决议1.确定转让方主体。

主体确定的依据是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如果转让标的物是企业有形资产,则企业本身为转让方,如果转让标的物是企业股权,则企业的投资方即股东为转让方。

2.转让方案形成决议。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这一环节属于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即制定的资产转让方案需经不同企业的不同决策层审议,如国有独资企业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同时转让方案还应听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3.将转让方案形成的决议向主管部门申请批准。

(二)决定或批准必须将企业的转让方案形成的决议报经主管部门审批。

这一环节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资产转让事项的首次审批,主要是对企业内部资产转让决议的审核。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清产核资及财务审计清产核资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做到账、卡、物、现金等齐全、准确、一致,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核实和界定国有资本金及其权益,其中国有企业借贷资金形成的净资产必须界定为国有资产。

关于国有产权(资产)无偿划转的税收政策及分析

关于国有产权(资产)无偿划转的税收政策及分析

关于国有产权(资产)无偿划转的税收政策及分析无偿划转作为一种特殊的国有产权流转方式,对合理配置经济资源,实施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起着重要的作用。

因其非市场和无对价以及与有偿转让方式相比可以减轻企业的税务负担等特点,被国有企业广泛使用。

一、无偿划转制度的历史变迁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制度的由来,可以追溯到1979年6月8日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实行有偿调拨的试行办法》和1979年7月6日财政部《关于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试行部分有偿调拨的通知》,这两个文件在规定实行资产有偿调拨的同时,对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无偿划转资产也做了相应规定。

对企业国有资产通过无偿划转的方式在国有企业间流动,是我国特有的也是最具有计划经济色彩的资产整和方式,原指在政府直接干预下,将目标企业无偿划转给收购方的资产转移行为。

在八十年代末,这种无偿划转的做法被广泛采用,主要是政府部门将经营不善、陷入财务困境的国有企业划转给效益比较好的国有企业,且在划转过程中不剥离富余人员、不良债务和企业办社会。

随着时代的发展,无偿划转的模式已经不仅局限于政府部门主导型,企业主动型的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模式也在蓬勃发展,在国有企业改制特别是在国有企业集团资产重组过程中被经常采用。

国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以前,关于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原国家经贸委、财政部联合颁布的《关于国有企业管理关系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1]257号)和财政部颁布的《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财管字[1999]301号)。

前者对国有企业管理关系变更(实为无偿划转)的行为审批做出了规定,为实体性规范;后者侧重于办理划转手续,为程序性规范。

机构改革后,尤其是随着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建立,上述两个文件的体制基础发生了变化。

原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对无偿划转事项以行政管理为主,分为企业管理关系变更和办理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手续两个阶段。

国资委成立后,国资委作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专门机构与企业之间不再存在行政管理关系,无偿划转事项实质转变为企业产权关系调整。

浅谈《企业国有资产法》

浅谈《企业国有资产法》

浅谈《企业国有资产法》作者:陈娇来源:《商情》2010年第11期[摘要]《企业国有资产法》颁布实施已一年有余。

从理想与现实不同层面看,这部《企业国有资产法》还存在一定的不足。

当前阶段,需以《企业国有资产法》为龙头,对现有法规进行清理,尽快出台配套法规、施行条例,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法律体系不断建设和完善。

[关键词]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资产国资委国有资产监督2008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国资法》),历经三届全国人大、15年起草调研审议终于出台,并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

《国资法》对于有效管理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强化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头力,具有重要意义。

该法实施已一年有余,为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这部法律,实现对国有资产的有效保护,还应当对它进行更深层次的思考。

一、尚未实现国有资产统一管理《物权法》中“国家所有权”的实物形态分为三类:经营性国资,即由国家对企业的出资形成的经营性资产;行政事业性国资,即由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等组织使用管理的行政事业性资产;资源性国资,即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矿藏、森林、水流等资源性资产。

不同的国有资产有不同的表现形态和立法监管需求,制定一部大而全的“国有资产法”并非现实。

从立法迫切性看,行政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已有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加以规范;有关国有自然资源的权属及其保护和开发利用等,除《物权法》外,已有《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森林法》等相关的专门法律调整。

《国资法》仅将经营性国有资产作为调整对象,是符合实际的。

可见,《国资法》所规范的只占整个国有资产的很小一部分,其他庞大的资源类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部门管理的经营性资产,没有得到有效的法律规制。

二、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保护缺乏操作性《国资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国有企业进入强制清算程序之中,较之于非国有企业的资产交易,目前我国各类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产权交易规则对于国有企业的规定种类繁多,且与国有企业相关的讨论与争议始终存在且部分尚无定论,其中以国有资产交易尤为突出,强制清算案件中,相较于非国有企业的资产处置的一般性问题,清算组开展国有资产的处置工作时,不仅面临一般性问题,还有国有资产所特有的特殊性问题。

笔者将基于在北京市的办案经验,从国有企业的识别、国有企业资产交易的分类、强制清算程序中国有资产处置的要点分析、强制清算程序中国有资产处置的难点分析四个方面初步探讨强制清算程序中应关注的国有资产的要点问题以及应对之策。

一、国有企业的识别关于国有企业的称谓繁多,例如“国有企业”“国家出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等,而关于国有企业的定义也规定在不同的法律、行政法规之中,现行法律法规尚未就对国有企业的定义予以统一,目前关于国有企业的定义的规定主要有以下法律法规,具体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9年5月1日生效,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中首次出现“国家出资企业”的表述,即该法第五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而,结合该法其他条款的规定,“国家出资企业”范围应仅指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并享有出资人权益,包括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换言之,“国家出资企业”范围仅限于被国家直接出资的一级公司,而对于“国家出资企业”再行对外投资的二级或其他各级子企业则不属于“国家出资企业”。

(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6月24日生效,以下简称32号令)32号令进一步明确了国有企业的认定标准,即32号令第四条所规定的三类企业:1、国有独资、全资企业:即“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2、国有控股企业:“控股”又进一步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全资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并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二是国有独资企业、国有全资企业或本条第一类国有控股企业持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3、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即“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

引入「国有企业」作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出资人的相关问题分析

引入「国有企业」作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出资人的相关问题分析

引入「国有企业」作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出资人的相关问题分析问题背景:当前A公司在募资过程中考虑引入“国有企业”作为所设立基金的出资人,并考虑作结构化的安排,故就此对引入国有企业出资人的相关注意事项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国有企业”成为基金GP可能存在适格问题1、《合伙企业法》规定国有企业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从基金的架构安排来看,以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基金的法律主体可能性较大。

根据2007年施行的《合伙企业法》第三条,国有企业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结合引资商业实质考虑,引入国有企业应作为基金的LP。

有限合伙企业架构如下:1、“国有企业”的概念存在争议“国有企业”的概念是模糊的,而界定清楚“国有企业”的概念才能厘清不成为普通合伙人的国有企业具体指哪些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合伙法释义》(全国人大常委法工委编撰,法制出版社2006年出版),“国有独资企业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企业的概念则较宽泛,可以理解为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控股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合伙法释义》亦载有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2006年6月24日):“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国资委、证监会研究认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如果成为普通合伙人,就要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利于保护国有资产和上市公司股东的利益。

因此,不宜允许其成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合伙法释义》所体现的立法意图和理解内容看,国有企业概念的指向相对清晰,包括以国有控股为限国资成分更高的企业,大致与国资监督管理部门管理的企业范畴一致。

企业国有资产法的重要变化及相关法律问题

企业国有资产法的重要变化及相关法律问题

六、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五十九条 国家取得的下列国有资本收入,以及下列收入的支出, 应当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一)从国家出资企业分得的利润; (二)国有资产转让收入;(三)从国家出资企业取得的清算收入; (四)其他国有资本收入。 第六十一条 国务院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国有资本 经营预算草案的编制工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向财政部门提 出由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批准程序
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 让,应当由企业负责人 集体讨论决定。 集体讨论决定。国有独 资公司的产权转让应当 由董事会审议。 由董事会审议。国有资 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 参股公司而言, 参股公司而言,则由公 司股东会、 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 者董事会决定
清产核资和审计 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产权 转让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 转让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 由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 构负责核准。 构负责核准。其他机构批 准的备案。 准的备案。当交易价格低 于评估结果的90%的,应 于评估结果的 的 当暂停交易, 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 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 方可继续进行。 方可继续进行。
国家出资企业出资设立的企业的资产评估 法律层面
2005年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应为与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之间存在控制关 系的企业。 2008年的《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十七条)并包括国有资本参股 公司在发生应当进行资产评估情形时需要进行资产评估。
实践层面
进场交易程序 进场交易程序
产权登记
(三)例外情况——协议转让 例外情况——协议转让 ——
直接协议转让
2003年《企业国有制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对于国民经济关键行 年 企业国有制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业、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企业实施资产重组中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给 所属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经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 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国有产权。中央企业由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地方企业由省 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2006年《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进一步明确 年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协议转让的价格: 协议转让的价格:协议转让项目的资产评估报告由该协议转让的批准机构核准或 备案,协议转让项目的转让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设立公司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设立公司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设立公司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对外投资设立公司的现象逐渐增加,这其中涉及一系列法律问题,需要得到合理的解决和规范。

本文将重点研究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设立公司时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设立公司的法律依据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投资设立公司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设立、经营和解散等基本事项,明确规定了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投资设立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而《企业法人登记条例》则为设立公司提供了具体的登记程序和办理要求。

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设立公司可能面临的法律问题1. 投资决策合规性问题在投资设立公司时,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批程序,确保投资决策的合规性。

否则,一旦出现违规操作或未经授权的投资行为,将可能导致法律责任的承担。

2. 投资资金来源合法性问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投资设立公司时,需要合法合规地选用资金来源,并明确注明投资资金的性质,如股金、资本金等。

否则,可能面临违规资金运作的财务风险和法律风险。

3. 公司设立手续办理问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设立公司过程中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一系列的手续,如商事登记、税务登记等。

如果手续不完善或不规范,可能导致公司设立无效,进而影响后续经营活动。

4. 公司治理结构问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设立公司后,需要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权结构、董事会组织和决策程序等。

如果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或不规范,可能导致决策混乱、利益冲突等问题,进而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

三、解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设立公司相关法律问题的建议1. 加强内部审批程序和管理制度建设为了保证投资决策的合规性,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加强内部审批程序和管理制度的建设。

明确投资项目的审核流程和审批权限,确保投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企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

国有企业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研究

国有企业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研究

国有企业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研究作者:金磊来源:《现代商贸工业》2021年第34期摘要: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背景下,经济结构不断转型升级,私募股权基金得以飞速发展。

国有企业资本是私募股权基金市场的重要资金来源,是股权基金的重要主体角色;而参与私募股权投资,能够引领其它社会资本投资,更好地实施产业政策,利用市场投资机构实现国有企业在投资领域的创新与发展,获取更多的新兴经济红利,同时增强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能力,这对于国有企业的稳健、可持续发展而言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简要阐述了国有企业设立私募股权基金主要模式和形态,分析了国有企业设立私募股权基金存在的问题,对国有企业设立私募股权基金的几点对策建议进行深入探究。

关键词:国有企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图分类号:F23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ki.1672-3198.2021.34.0421国有企业设立私募股权基金主要模式和形态结合现阶段的国有企业设立私募股权基金情况,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可以将私募股权基金分为如下三种:(1)公司制:就是指法人制基金,股东为投资人、投资最终决策人,一般根据出资比例享有参与管理与分配收益等权利,并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的责任。

(2)契约制:是指基金的设立与运行是基于一整套契约的是私募股权基金形式。

一般情况下,由委托人、受托人、基金受益方订立契约,进行运作。

基金的持有人通过持有人大会来行使权利。

(3)合伙制:由至少一名的普通合伙人(GP)与有限合伙人(LP)构成,GP对合作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LP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仅仅承担认缴的出资额部分债务。

优势:能够明确确定GP的智力资本价值,财产相对独立,权利义务明确、能够有效避免双重征税。

在合作制基础上,基金管理人作为公司,形式为有限合伙制企业,也是一种常规、普遍的股权投资基金设立方式。

这一形式的缺点是GP的事务风险较高,GP及LP 双方对有限合伙制度的理解存在差异,增加了對GP的挑战。

国务院关于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

国务院关于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

国务院关于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8.07.14•【文号】国发〔2018〕23号•【施行日期】2018.07.14•【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改革正文国务院关于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国发〔2018〕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是以管资本为主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的重要举措。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有关要求和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为加快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定不移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着力创新体制机制,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切实发挥国有企业在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中的带动作用。

(二)试点目标。

通过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主体,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实现国有资本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分离,实行国有资本市场化运作。

发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平台作用,促进国有资本合理流动,优化国有资本投向,向重点行业、关键领域和优势企业集中,推动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营效率,更好服务国家战略需要。

试点先行,大胆探索,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尽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模式。

(三)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

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把企业党组织内嵌到公司治理结构之中,明确和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作用,确保党和国家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设立公司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设立公司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设立公司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设立公司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引言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在我国经济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们通过投资设立公司来参与市场竞争,并实现自身的发展目标。

然而,这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较为复杂,需要对相关法律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

本文旨在探讨为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设立公司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

国有企业投资设立公司的法律问题国有企业作为国家的重要经济实体,其投资设立公司必须遵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

以下是国有企业投资设立公司的法律问题的研究:1. 企业投资设立公司的法律依据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企业在投资设立公司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

国有企业投资设立公司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国有企业法、公司法、行政法规等。

2. 投资设立公司的资金来源国有企业投资设立公司的资金可以来自多个渠道,包括企业自有资金、财政资金、银行贷款等。

企业在选择资金来源时需遵守相关法律的规定,确保资金的合法合规性。

3. 公司治理结构国有企业所投资设立的公司,在公司治理结构上有其特殊性。

国有企业应根据法律规定,合理设置公司治理结构,并确保国有企业的参与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4. 投资设立公司的审核程序国有企业在投资设立公司前,需要经过一系列的审核程序,并遵守相关的法定程序和要求。

这其中包括行政审批、公司注册等程序。

国有企业在进行投资设立公司时,要确保程序的合法合规性,确保投资的合法性。

事业单位投资设立公司的法律问题事业单位作为国家的非营利性组织,其投资设立公司的法律问题也需要特别关注。

以下是事业单位投资设立公司的法律问题的研究:1. 事业单位投资设立公司的法律依据与国有企业相似,事业单位投资设立公司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事业单位法以及其他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

2. 投资设立公司的财务管理事业单位投资设立公司时,需要建立独立的财务管理体系,确保投资的合理性和资金的合规性。

公司出资形式法律问题研究

公司出资形式法律问题研究

要之物一般不宜用来 出资。我 国新修订 的《 公司法》 未强调有 虽
益性要求 , 但在其他法规 中却存在着此类规定 。例如《 中外合资 经营企业法实 施细则》 2 第 7条规定 , 为外 国合 营者 出资 的实 作 物必须为合营企 业生产所必不可少 , 且中 国不能生产 , 或虽 能生
标 的物应该是事实上 已经存 在的价值物 ,且出资者对该标的物
具有所有权或支配权 ,将来 才被生产 出来的物是不具有适格性 的。因此带条件或附期 限规定 的现物出资不应予以认可 。但是 , 对“ 现存 ” 所指 的时间点 , 则存在分歧 , 通常认为只要在交付 日期 到来前现实存在即可 , 并不要求 在确定条款时即客观存在 。
同类 物当时的国际市场价 格 ) 。如果 有意 以落后 的设备进 行欺 骗, 造成损失 的 , 应赔偿损 失 ; 出资物按 照公 平合理原则 由 中 ③ 外投资者协商确定 , 或聘请 中外各方 同意的第三方评定 。 场地使用权出资 : 其中特别要求 : ①仅在合资和合作企业 中由
() 1 确定性 。所谓确定性 , 就是指作为现物 出资的标 的物必 须客观明确 ,即可通过对 出资标 的物 的数量和种类 的详 细记 载 的条款判断出股东用 以出资标的物是何物 。 () 2 价值物 的现存性 。所渭价值物的现存性 , 指现物 出资 的
或聘请中外各方同意的第三方评定 ; 外资企业工业产权 、 专有技
术的作价金额不得超 过外资企业注册资本 的 2 %。 0
其他 财产权利 出资 : 中特 别要 求 : 其 ①适用 于合作企业 。投 资是指合作者用货币 、 建筑物 、 机器设 备或其他物料 、 工业产权 、
专有技术 、 土地使用权等作价的出资。 合作条件是指合作者提供的 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 , 包括 : 土地使用权 , 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 及其他定着物、 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 工业 产权和专有技术等财产权利 。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提供 的合作条 件属于合作企业的财产 , 以货币 的形式表示 , 不 但应做辅助登记 ,

全民所有制企业设立等有关问题研究

全民所有制企业设立等有关问题研究

全民所有制企业设立等有关问题研究赵明明2018.11一、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主管部门、审批机关1、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第16条规定:“设立企业,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报请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企业取得法人资格。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没有主管部门、审批机关的企业申请开业登记,由登记主管机关进行审查。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三十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2、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上述规定来看,全民所有制企业必须有主管部门,且这一“主管部门”是政府主管部门,是行政机关。

由于设立全民所有制企业须经“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所以,通常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主管部门”和“审批机关”是同一部门。

3、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不仅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还适用于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等。

全民所有制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可能没有主管部门、审批机关,所以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才规定“没有主管部门、审批机关的企业申请开业登记,由登记主管机关进行审查”。

4、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在内,所有企业都存在“登记主管机关”,且都是工商部门。

5、设立全民所有制企业,必须经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主管部门”和“审批机关”通常是同一部门,但也存在不一致的情况。

例一。

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1992年《审批设立全民所有制公司暂行办法》(国经贸企﹝1992﹞617号)第8条规定:“公司须有主管部门。

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公司的监督检查,并不得以挂靠、代管等名义设立公司。

”第9条规定:“大型综合性的和对国民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全国性公司,由主管部门提出申报,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批准。

”第10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设立全国性公司和组建集团,由主管部门提出申报,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组织审批。

国有产权交易所挂牌-法律意见书内容指引及法律依据

国有产权交易所挂牌-法律意见书内容指引及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条本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三十一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第三十三条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有本法第三十条所列事项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行使权利。

第四十六条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作出决议时,该交易涉及的董事不得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第五十三条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的,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五条国有资产转让应当以依法评估的、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认可或者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核准的价格为依据,合理确定最低转让价格。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1修订)》第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论国有资产法律问题

论国有资产法律问题

论国有资产法律问题摘要: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及其代表机构所有的资产,是国家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国有资产的管理与运用越来越受到关注。

国有资产法的出台,为国有资产管理和保护提供了更加完备的法律保障。

但是,国有资产法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法律问题,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和分析,旨在为国有资产法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参考。

关键词:国有资产,国有资产法,法律问题,管理,保护正文:一、国有资产法的意义国有资产作为国家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理与运用关系到国家利益和人民福祉。

国有资产法的出台,旨在保护国有资产,优化管理,促进合理利用,实现国家利益的最大化。

同时,国有资产法还规定了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处置、监管等方面的具体制度和程序,为国有资产管理提供了更加完备的法律依据。

二、国有资产法中存在的法律问题1.对国有资产的定义模糊不清国有资产法中对国有资产的定义模糊不清,容易产生概念混淆的问题。

例如,公司法中规定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即为国有资产,而国有资产法中仅规定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作为持有国有资产的单位,这导致了国有资产与国有企业之间的界限不清晰。

2.国有资产的评估标准不完备国有资产评估是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环节,但是国有资产法中规定的评估标准过于简单,难以满足实际需求。

例如,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中规定了国有资产应按照市场公允价值进行评估,但是市场公允价值的具体操作标准不明确,需要进一步完善。

3.国有资产监管制度不健全国有资产监管是保护国有资产的重要措施,但是国有资产监管制度不健全,存在管理不严格、监督不到位的问题。

例如,国有资产法中规定了国有资产监督机构对国有资产的监管职责,但是监督机构的设立、职责具体内容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案例:2018年,某省国资委在出售一家上市公司的股权时,将其股权评估价值悄然上涨数倍。

有关部门调查发现,国资委委托评估机构仅以公司最近一个季度的业绩数据为依据,未考虑公司未来发展的潜力以及行业未来趋势等因素,导致评估价值过高。

国有企业资产监管法律问题及对策

国有企业资产监管法律问题及对策

国有企业资产监管法律问题及对策作者:程霞张晓星来源:《职工法律天地》2024年第06期在新时代背景下,国有企业资产监管不仅能让国有资产实现保值增值,也利于提升国有企业风险控制能力。

国有企业资产监管需要健全国有企业资产监管法律体系、明确国有企业资产监管主体权限、明晰国有企业资产监管范畴边界、丰富国有企业资产监管方式方法等措施,以此激发国有企业内生动力,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一、国有企业资产监管的必要性(一)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国有资产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有着重要意义。

国有资产普遍由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管理,最终目的是为大家提供优质的社会生活服务。

为此,对国有企业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可以激励管理主体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这既要允许和鼓励国有企业利用资产开展各项投资活动,也需要对投资的项目以及可能产生的风险进行监管。

(二)巩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当前,国有资产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比重较高,尤其是国家支柱产业多以国企经营为主,国有资产的稳定性对社会有强烈的影响。

相关部门应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保证国有资产能够持续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起到重要作用。

同时,由于国有资产分布广泛,需要建立统一的监管法律制度,确保职能部门依照法律规定管理国有资产。

(三)提升国有企业风控能力国有企业在开展投资的过程中,由于企业自身的逐利性,容易倾向于投资高风险项目,此种行为看似能够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但会将国有资产置于高风险环境。

国有企业资产监管就是要对企业的投资行为进行指导,督促国有资产远离高风险行业。

二、国有企业资产监管面临的法律问题(一)监管法律依据模糊国有企业资产监管缺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的明确指引。

从《宪法》的规定情况来看,对于国有资产界定、国有资产监管主体、对象、手段、程序等定义不全面,并不足以形成国有企业资产监管的法律体系。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在该领域的规定较少。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法律问题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法律问题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法律问题一、国有企业的范围语境不同范围不同,但在国资监管层面尤其资产处置和产权转让层面包括了:国有独资(法定性),国有全资(包括全民所有制),国有控股。

法律管制不同。

二、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行为管制的1231、保值增值是底限:任期责任审计,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

2、程序和实体双重审查:3、合法合规合理三个评价标准:公有性(国有和集体)与公共性(资本市场)。

(1)违背法律文件是违法乃至涉嫌犯法,违背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是违规(2)业务主管部门(与国资监管的并行)报批报备的违背;目标公司的增资或股权收购价钱肯定(净资产而非PE法)(3)单方股东提供借款(某城中村改造项目);非对称增资的净资产肯定(审计仍是评估,某医药项目)。

对合理性的违背可能也是涉嫌犯法的线索(某光电公司增资项目),或组成资本市场的实质性障碍(如党的纪律文件)。

三、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路径和形式1、股权投资并购:收购股权,吸收归并,换股;评估,交易行为;尽调,涉税(先分红后交易)。

增资:溢价功能、利益封锁功能;评估,非交易;不涉税但尽调;等比例、非等比例。

【某合伙项目的增资、收购、关联交易路径的简化】新设:非交易,无实物不评估。

债权债务的屏蔽。

【某仓储项目,合作开发变实物出资】【某两路一桥项目,新设项目公司实现轻资产】股权出资的价值:资本的再资本化(用股权出资是报表直接放大,不同于对股权增资的收益间接放大);节约现金流实现重组和架构搭建【兄弟公司变母子公司,母子、兄弟公司之间再重组,和非关联企业的任意关联化,某保税项目】;产权交易变非货币投资【从交易中心到工商局,平顶山某国有企业的资产保全】;可用于投资前的内部重组【某石化项目】;税收利益(一般是5年分摊,国有企业为了上市重组免税)。

2、债权投资:借款,委贷,名股实债【回购的问题:单方减资】。

3、其他投资:基金份额【LP】,金融产品。

四、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程序管控1、内部程序公司法下一般程序:董事会,股东会。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现状、问题与对策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现状、问题与对策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现状、问题与对策%笪常蕊(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北京100836)眼摘要演全面分析了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现状,深入剖析了其存在的问题,并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发展混合所有制和国有企业按功能分类的要求对进一步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提出了具体的,可操作性的对策建议。

文章认为,应加强国有资产所有权;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与公共管理职能分开;根据国有企业的功能分别设立不同类型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实行分类治理;大力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制。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应有组织地分步推进,并注意与其他方面的改革相协调。

眼关键词演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国有企业;国有经济;公司治理[中图分类号]F27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461(2016)03-0015-052016年3月第38卷第3期Mar.2016Vol.38No.3一、引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设置、管理权限划分和确定调控管理方式等方面的基本制度体系;是涉及国有资产的管理、监督、运营,以及国家投资企业的公司治理等多方面相互联系又相互制约的体制和机制。

它是国民经济管理体制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管理过程中产权关系的具体表现形式,也是国家所有制的具体实现形式。

[1-2]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包括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

其中宏观层面反映政府内部所有者的权能关系,微观层面反映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产权关系。

[3]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指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以及资源性国有资产等所有权属于国家的一切财产的管理体制。

本文的研究对象为狭义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即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推进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体制载体。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发展,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经历了数次调整,逐渐从计划经济体制下政企不分的政府多头管理模式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和资企分开的政府统一管理模式转变。

国有企业控股投资的法律风险.doc

国有企业控股投资的法律风险.doc

国有企业控股投资的法律风险()股东权益股权转让什么是少数股东权益股份发行股权继承大股东股东义务股东出资国有企业控股投资有什么法律风险?国有企业控股投资的风险点主要有股权投资对象的法律风险、股权投资过程中的法律风险、股权投资运营中的法律风险、股权投资退出的风险以及境外投资的法律风险,下面由在本文为您详细介绍。

一、股权投资对象的法律风险及防范风险点:(1)国企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2)投资于不规范私募基金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近年来,私募股权(PE)和风险投资(VC)越来越多,常以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设立,一些国有企业也投资其中。

《公司法》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成为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同时,《合伙企业法》规定,除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外,公司可以向合伙企业转投资。

故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只能成为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否则将被认定无效。

防范意见:国企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投资。

对投资对象,应作深入细致的尽职调查,如投资对象承诺保底和高额回报的,应值得警惕。

二、股权投资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股权投资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直接出资设立;二是股权受让;三是参与增资扩股。

(一)直接出资设立中的两大法律风险,即虚假出资和非货币出资。

1、虚假出资的风险点:(1)已出资股东也可能为其他股东的虚假出资行为买单;(2)出借资金协助他人进行虚假出资的,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司法实践中,债权人会把债务人的所有股东都作为被告,特别是信誉好、资产多的国有企业股东。

上述规定加大了企业对外投资设立公司及出借资金的法律风险,相关纠纷可能因此大幅增加。

极端情况下,即使国有企业出资到位、即使仅持有少部分股权,也可能会承担100%的赔偿责任,最终还面临向虚假出资股东追偿无着的风险。

防范意见:国有企业在对外投资时,应加强对其他股东的资信调查。

除自己足额出资外,还必须认真监督其他股东的出资情况。

国有企业 事业单位投资设立公司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

国有企业 事业单位投资设立公司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

对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新设公司相关问题的法律研究一、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定义依照《》的第七条的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

”国有企业的本质属性,是“全民所有”,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下,国有资本即是属于全体人民共同占有的资本。

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防设施、城市公交、城市绿化、水利等特殊法人企业也是属于国有企业的一种,其是由政府全额出资并明确其法人地位,由国家通过专门的法规和政策来规范,不受规范,本文主要讨论受公司法规范的国有公司的投资行为,该类企业暂不纳入讨论范围)。

事业是指由政府利用设立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与企业单位相比,事业单位有以下特征:一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二是财政及其他单位拨入的资金主要不以经济利益的获取为回报。

包括教育事业单位、科技事业单位、文化事业单位、卫生事业单位、体育事业单位等。

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设立公司的法律研究1.国有企业本文讨论的国有企业属于公司法人,因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国有企业全资或者参股设立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八、四十七、一百、一百零九条:“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股东或股东大会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并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因此,股东(政府机关)只要达成决议同意投资设立公司,该决议即具有法律效力,便可投资设立公司。

另外,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持有国家股权的单位以及以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产权登记。

因此国有企业投资设立公司,应当履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

2.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按规定权限审批本级事业单位有关资产购置、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组织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德恒NEWSLETTER20120927国资背景企业担任GP问题分析

德恒NEWSLETTER20120927国资背景企业担任GP问题分析

2012 第9期国资背景企业担任GP问题分析秦茂宪李锐 2012-9-27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因其出资的灵活性、与私募基金运作原理的契合性在业界得到广泛运用,在此趋势下,国资背景的企业作为普通合伙人(以下简称“GP”)发起设立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的情况越来越多。

但我国法律对国资背景的企业担任GP的情况作出了限制,即《合伙企业法》第三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如何界定上述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企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登记机关(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称“工商局”)和备案管理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称“发改委”)以及相关行业主管机关(如证券公司的行业主管机关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证监会”)遵循了不同的认定标准。

这种认定标准的不统一,对判断各种不同类型国资背景的企业究竟能否担任GP带来了困扰,本文尝试根据笔者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以及实务操作经验对该问题作出分析。

一、工商局的认定标准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统计局共同颁布的《关于划分企业注册类型的有关规定》(国统字〔2011〕86号,以下简称“《划分规定》”)第三条规定:“国有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

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第七条则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与代码代 码 企 业 登 记 注 册 类 型 代 码 企 业 登 记 注 册 类 型 100 110 120 130 140 141 142 143 149 150 151 159 160 170 171 172内资企业 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 股份合作企业 联营企业 国有联营企业 集体联营企业 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 其他联营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私营企业 私营独资企业 私营合伙企业173 174 190 200 210 220 230 240 290 300 310 320 330 340 390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其他企业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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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新设公司相关问题的法
律研究
一、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定义
依照《中华人民共与国宪法》的第七条的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就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

”国有企业的本质属性,就是“全民所有”,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下,国有资本即就是属于全体人民共同占有的资本。

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防设施、城市公交、城市绿化、水利等特殊法人企业也就是属于国有企业的一种,其就是由政府全额出资并明确其法人地位,由国家通过专门的法规与政策来规范,不受公司法规范,本文主要讨论受公司法规范的国有公司的投资行为,该类企业暂不纳入讨论范围)。

事业单位就是指由政府利用国有资产设立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与企业单位相比,事业单位有以下特征:一就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二就是财政及其她单位拨入的资金主要不以经济利益的获取为回报。

包括教育事业单位、科技事业单位、文化事业单位、卫生事业单位、体育事业单位等。

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设立公司的法律研究
1.国有企业
本文讨论的国有企业属于公司法人,因此适用《中华人民共与国
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国有企业全资或者参股设立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公司法》第三十八、四十七、一百、一百零九条:“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与投资方案,股东或股东大会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与投资计划,并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因此,股东(政府机关)只要达成决议同意投资设立公司,该决议即具有法律效力,便可投资设立公司。

另外,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持有国家股权的单位以及以其她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产权登记。

因此国有企业投资设立公司,应当履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

2.事业单位
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就是政府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按规定权限审批本级事业单位有关资产购置、处置与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与担保等事项,组织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与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第七条: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审核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与担保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有关资产购置、处置事项。

第八条:事业单位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与对外投资、出租、出
借与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与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综上,事业单位若要投资设立公司,应当先行进行必要的可行性分析与论证,向本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再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才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设立公司。

同时,根据《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所办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与国有参股公司以及其她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

同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也应当履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

三、投资新设公司的手续与流程
一)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单位投资者(单位股东、发起人)名录》、《投资者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出资额)缴付情况》、《法定代表人登记表》、《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2、公司章程;
3、投资者的合法资格证明:投资者为本市国有企业的,出具加盖登记机关印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投资者为外埠国有企业的,出
具当地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核转函及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投资者为事业单位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4、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
6、《指定(委托)书》;
7、《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8、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步骤与流程:
1.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2.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3.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等有关表格;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到经工商局确认的入资银行开立入资专户(全民所有制企业无须开立入资专户,应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
4.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设
立登记通知书》;
5.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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