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什么“规范宪法学”
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前言读书笔记
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前言读书笔记宪法是一份国家的根本法律文件,它保障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了政府的职责和权力。
宪法学作为一门学科,研究的就是这份根本法律的内容、性质和运作方式。
《宪法学总论》是宪法学的入门教材,对于初学者来说,是了解宪法学的基础。
在阅读《宪法学总论》一书时,我对宪法规范的意义和宪法规范的方式深感兴趣。
本文旨在通过读书笔记,探讨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的过程,同时简述宪法学的前言。
一、宪法规范的意义宪法规范是指宪法中所包含的法律规定,它是国家最高法律权威的体现。
宪法规范的意义在于确保国家和人民的权利与义务得到保障和实现,保障国家长治久安和社会稳定。
宪法规范还约束政府的权力,使其在法律框架内行使职责,维护制度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
二、宪法规范的方式宪法规范的方式包括宪法文本规范、司法解释规范以及宪法实践规范。
宪法文本规范是指宪法正文中明确的规章条款,它们对国家权力的组织和运作进行限制和规范。
司法解释规范是指宪法解释组织或法院对宪法条款的解释和适用,通过司法实践为宪法规范提供具体指导。
宪法实践规范是指宪法的执行和遵守,包括政府机关的行为和公民的行为,通过实践的方式来落实宪法规范。
三、规范宪法规范的意义规范宪法规范是指对宪法规范进行制度监督和保障,确保宪法规范得到全面有效的实施。
规范宪法规范的意义在于防止宪法规范被侵犯和破坏,以及确保宪法规范的适用和落实。
规范宪法规范需要各个社会组织、政府机关以及公民自觉遵守宪法规范,并通过相应的法律制度和程序来保障宪法规范的实施。
四、宪法学的前言宪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其研究对象主要是宪法规范的内容、性质、成因和运作方式等。
宪法学的前言即是对宪法学的简要介绍和基本概念的阐述。
宪法学的前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宪法的历史背景:宪法的出现与社会历史发展密切相关,研究宪法需要了解它的发展历程和背景。
2. 宪法的基本原理和价值观:宪法规范的制定都有其基本原理和价值观,例如人权保障、国家治理原则等。
新规范主义宪法学——《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简介.doc
新规范主义宪法学——《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简介-《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一书是林来梵先生在新世纪伊始的一部力作,也是香港城市大学中国法与比较法研究中心晚近研究成果的总结。
该书主要运用比较宪法学的研究方法,以一种前沿的姿态,力求确立一个新的宪法学体系-规范宪法学。
作为一名在日本留学八年的学者,林先生吸收采纳了大量日本学术界的观点和最新研究成果,并恰当的与中国大陆的宪法学理论相结合,这也成为该书论证方式的一大特点。
正如本书题目所体现的那样,作者通过对宪法规范本身(包括规范结构、规范内涵、规范效力以及规范运作情况等方面)的细致缜密的比较研究,目的就是“让宪法学返回规范,确切地说就是返回到适度地接近规范主义,但又不至于完全退回到法律实证主义的那种立场”,也就是要确立一种新的规范意义上的宪法学,可称之为新规范主义宪法学,从而到达一种升华,以克服传统的“科学社会的宪法学”将实施与价值混为一谈的那种偏向。
规范宪法,是根据存在论式的宪法分类理论对宪法进行划分的一种宪法类型。
20世纪五十年代,美国当代宪法学家K·罗文斯登(Karl Loewenstein)提出了存在式的宪法分类理论,他将宪法分为规范宪法、名义宪法和语义宪法三大类。
罗文斯登认为,规范宪法就像“一件合身、并经常穿着的衣服”,在这种情形下,宪法驾驭着政治过程,与此同时,权力的运作也能适应和服从宪法而不至于与之相冲突,是一种理想的宪法类型。
并不局限于此,作者在该书中把规范宪法从一种理想类型上升为理想形态,它不仅具有最高的效力,而且也具有最高的实效性。
由此规范宪法学也从一种单纯的方法论或规范科学上升为拥有一定理论内涵的知识体系。
《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一书论述的主线是为确立规范宪法学体系所必须把握得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的一系列问题。
贯穿这一主线,作者在形式上讲全书分为四编,依次探讨四个问题:宪法规范的认识手段;宪法规范的价值核心;规范宪法的生成条件以及规范宪法的制度保障。
“政治宪法”的概念——从“政治宪法学”与“规范宪法学”之争切
“政治宪法”的概念
———从 “ 政治宪法学” 与 “ 规范宪法学” 之争切入
周林刚
[摘要] 在政治宪法学与规范宪法学的论争当中, 浮现出了规范宪法的概念和政治宪法的概念。 规范 宪法指基本权利规范体系。 与之相对, 政治宪法指最高权力的分配规范, 或者称之为主权的具体结 构。 而作为一个应对中国宪法问题的具体概念, 它是由三个要素共同构成的: 第一是当前最高权力的 内部结构, 是承载党与人民这一对关系的宪法安排; 第二是这一结构的未来理想形式; 第三是向未来 理想形式的演变是内在于既有的权力结构之中的, 因此, 这种演变也就成为一项宪法上的应当之事。 在这个意义上, 中国的政治宪法是历史主义的。 [关键词] 宪法的概念; 规范宪法; 政治宪法; 历史主义
问题在于, 如果说基本权利规范体系是宪法的 “灵魂”, 那么宪法的 “ 身体” 又在哪呢? 我们似 乎最多可以说, 基本权利规范体系只是宪法当中的 一部分。 “ 规范宪法” 之外的部分 ( 或许是宪法的 大部分) 内容作为 “ 非规范宪法”, 究竟是什么 呢? 该如何解释? 不过无论如何, 规范宪法的概念 建立起了宪法内部的等级体系。 虽然规范宪法学本 身的论题是极为广泛的, 远 远 超 出 “ 规 范 宪 法” 的范围, 但 “规范宪法” 告诉人们哪些规范更重 要、 更基本。 它限定了规范宪法学的极限和方向, 设定了它的根基和重心。
[收稿日期] 2015-11-02 [作者简介] 周林刚, 华东师范大学政治学系讲师、 华东师范大学世界政治研究中心研究员。
上海 20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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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便利之处。 只要还能够被理解为法学内部的争 论, 那么 “政治宪法学” 与 “ 规范宪法学” 的论 争就不能单纯地归结为方法之争, 而是必须同时也 归结为 “宪法” 概念之争。 也就是说, 这个争论 的实质在于对什么是 ( 中国) 宪法这个问题采取 的不同立场。
【司法考试】司考宪法学重难点:宪法规范
【司法考试】司考宪法学重难点:宪法规范在2016年司考宪法中有许多重要考点,那么这些考点一定要背熟!本文“司考宪法学重难点:宪法规范”由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一、宪法规范的概念宪法规范是宪法最基本的要素和最基本的构成单位。
在人类社会生活中,人类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必须通过一定的规则来规范各自的行为,从而使人类社会生活处于有序状态。
尽管这种规则或规范各式各样,但大致说来主要有两大类:一是以调整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系为主的社会规范,包括法律规范、道德规范、宗教规范以及其他共同生活规则;二是以调整人与自然相互关系为主的技术规范,包括操作规程、交通规则,等等。
在阶级社会中,法律规范是人们运用得最为普遍的行为规范之一。
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表现统治阶级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则。
由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两大特点:一是调整的对象非常广泛,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二是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一方通常总是国家或者国家机关,一般表现在宪法典的具体规定。
因此可以将宪法规范定义为:宪法规范是由民主制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宪法主体参与国家和社会生活最基本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二、宪法规范的主要特点与一般法律规范相比,宪法规范具有以下主要特点:(一)根本性宪法规范的根本性是指宪法只规定国家生活中的根本性问题。
也就是说,尽管宪法的调整范围广泛,包括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但宪法在具体规范这些方面的内容时,主要涉及的是最根本性的问题,而不是事无巨细地都加以规定。
(二)最高权威性宪法规范的最高权威性是指宪法规范的地位和效力高于其他法律规范。
在整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宪法是母法、基础法,其他法律都必须以宪法为制定的依据,因而宪法规范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的地位。
同时,虽然所有的法律都有法律效力,但宪法规范的法律效力最高;其他法律规范不能与宪法规范相抵触,否则无效。
宪法学学习指导(课本习题答案) 名词解释
宪法学学习指导(课本内容)名词解析1、宪法规范:宪法规范是宪法最基本的要素和最基本的构成单位。
如果说宪法的基本范畴、基本理论主要处于观念形态,因而并不直接表现为宪政实践的话,那么宪法规范则是将宪法基本范畴和基本理论与宪政实践直接联系起来的桥梁。
这不仅因为宪法规范是人们有关宪法的理性认识与客观现实生活需求相结合的产物,而且还因为宪法规范只有切实调整国家和社会基本的社会关系,从而形成稳定的宪政秩序才有真正的意义。
2、柔性宪法:柔性宪法是指创制宪法的形式和程序与一般的普通法律一样,由此产生的宪法在法律效力上与普通的法律的效力是一样的。
把宪法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是英国学者詹姆斯·布赖斯(James Bryce)于1901年提出的。
这种区分的标准是要考察创制宪法与创制普通法律的形式和程序上的差别,突出强调创制宪法活动的特殊性和重要性。
美国属于典型的刚性宪法,而英国的宪法属于典型的柔性宪法。
3、民定宪法:民定宪法是由人民直接投票(公决)或由人民选举的代表组成的机关(如制宪会议、代议机构)制定和通过的宪法。
就内容而言,民定宪法一般奉行主权在民的的宪法原则,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宪法都属于这一类。
4、不成文宪法:不成文宪法是宪法的一类,与成文宪法相对。
不成文宪法是不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而且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书、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的宪法。
不成文宪法最显著的特征在于,虽然各种法律文件并未冠以宪法之名,但却发挥着宪法的作用。
英国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国家。
5、成文宪法:是指在一个国家中用名称为宪法的成文法典来表现的各种具有宪法效力的法律规范。
成文宪法:凡将国家基本组织、人民权利义务以一套法律文书形式表达的宪法,如中国、美国等绝大多数国家。
成文宪法: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有时也叫文书宪法或制定宪法,其最显著特征是在于法律文件上既明确表述为宪法,又大多冠以国名。
6、宪法性法律:一般是指有宪法规范存在其中,但形式上又不具备最高法律效力以及严格制定和修改程序的法律文件。
宪法规范
第六章宪法规范1、宪法规范的定义:○1宪法规范是指由民主制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宪法主体参与下的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的各种规范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和。
○2宪法规范是以根本规范为指导的价值体系和规范体系,既表现为实定法意义上的规范活动,有表现为超实定法的价值与原理,甚至表现为超合法性的规范;○3内容:宪法规范由宪法制定规范、宪法核、宪法修改规范与宪法律组成。
○4性质:宪法规范首先是一种法律规范;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决定宪法的规范为根本性的法律规范;○4作用:宪法核是一种根本规范,他提供实定法客观合理性的依据,表明实定法创始的出发点;2、★简述宪法规范的特征宪法规范是一种根本性的法律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相比具有自身的特点:1)政治性:规范性和政治性有机的统一体宪法是调整国家权力运行与人权保障的法律规范,在制宪及其行宪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表现其政治性。
宪法规范中主要规定政治权力运行规律、权力主题的地位与职权、国家与公民之间的相互关系等内容。
表现在:○1制宪过程是一种政治选择过程;○2宪法根据具体内容的确定反映了一种政治选择;○3宪法规范的调整方式与调整过程受一定政治利益的约束;2)组织性与限制性宪法规范是一种组织国家权力的规范。
国家权力通过宪法规范的作用得到合理的组织和分配。
宪法规范的组织性的主要功能是合理地确定国家机关的组成与体系,为权力运行提供合宪性基础。
为了保证权力运行的合宪性,宪法规范不仅要发挥组织的功能,同时要发挥其限制的功能。
限制性:表现为限制性规范和人权保障规范;组织性:表现为授权规范,构成确定国家机构活动的宪法基础。
合理确定国家机关的组成与体系,为权力运行提供合法性基础;限制性:表现为限制性规范和人权保障规范;关系:为了保障权力运行的合宪性,宪法规范不仅要发挥组织功能,而且要发挥限制功能。
3)宪法规范的最高性○1宪法规范是社会生活中具有最高价值的准则,它构成一切政治社会的基础;○2宪法效力的最高性,一切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不得与宪法相抵触;○3宪法规范的最高性意味着宪法是调整社会生活的最高依据,是判断政治行为是否合法、合理的标准,是民意的最高体现;○4在有关法律的规范体系中,违宪审查制度、违宪诉讼制度等的建立与运行根据,源于宪法规范的最高性;为保障宪法的最高性地位,应采取下列措施:○1实行严格而复杂的宪法修改程序;○2建立权力分离与监督机制;○3健全违宪审查机制;○4加强社会只怪让宪法意识的培养;○5推进宪法解释权的积极运用4★)宪法规范的稳定性与适应性:有机统一首先,宪法规范作为构成宪法的基本要素,需要在社会生活中长期稳定,不得轻易变动。
宪法解释学与规范宪法学的对话1
宪法解释学与规范宪法学的对话1关键词: 宪法解释学/规范宪法学/宪法文本/宪法规范/价值/事实内容提要: 方法多元化的现象已次第呈现于我国宪法学界,“宪法解释学”与“规范宪法学”是于此背景中出现的两项方法风格。
通过两者的对话,宪法学方法论的智识结构可大致地展示为两个层面:围绕实定宪法秩序以及在此基础上适度地保持宪法学方法论的开放性。
由此,虽然两项方法风格虽然从不同的角度阐述各自的学术主张,但无论从理论结构还是内涵上,两项方法论诉求之间更多的体现出交叠共识。
一、访谈主题及内容的厘定郑磊:非常荣幸,跟两位老师就宪法学研究方法进行对话。
我们这次对话的主题是:宪法学方法论。
二十世纪九十年末以来,越来越多的宪法学者开始重视方法论问题的研究,并在方法论上渐次形成了一些个性化的风格,由此出现了方法论上的多元化倾向,韩老师所倡导的宪法解释学和林老师所倡导的规范宪法学是于其中出现的两种学术倾向。
因宪法学研究方法涉及的理论或学说比较多,这次学术对话主要围绕宪法解释学和规范宪法学的方法论进行。
这对于明确宪法学方法论的中的一些基本问题,促成一些基本共识的达成与扩大,是具有积极意义的。
作为两位老师的学生,能够参与这种形式的学术讨论,也感到荣幸和惶恐。
韩大元:不要紧张,学术问题,特别是方法论问题本身是需要对话的,包括老师与学生之间的对话,宪法学本身就是一门充满对话精神的学问,对话也是宪法学方法论的一项重要精神。
林来梵:嗯,法律特别讲究程序,而法律程序本身正是要为人类提供一种可信赖的对话机制,宪法的一项重要功能就是维系着这个对话机制的可信赖性,宪法学方法论中的诸多问题的妥善解决也有赖于对话精神与对话机制。
郑磊:好的,谢谢两位老师。
为使学术对话有的放矢,我先对访谈的话题的结构作一个设定。
根据我学习两位老师分别主张的宪法解释学与规范宪法学的体会,虽然两者冠以不同的名称,但所表述的方法论诉求表现出诸多“交叠共识”,我将这些共识划分为两个层面,并按照这个两层结构去理解两位老师的主张,接下去的对话也基本上按照这样的两个层面分别展开:第一个层面是,宪法判断或宪法解释、宪法研究活动应围绕文本展开,这是宪法学的核心层面;第二个层面,宪法学作为一门开放性的学问,宪法学方法论应相应地保持适度的开放性。
浅谈宪法学研究方法
浅谈宪法学研究方法浅谈宪法学研究方法要讨论宪法学研究的方法,首先要明确的是宪法学的研究对象,其分为两个方面宪法学的理论结构与宪法的实践结构。
宪法学的理论结构是静态的,它主要反映、说明和解释宪法现象的基本原理与基本理念,其具体包括:宪法概念、制宪权、宪法功能、宪法适应社会的形式、宪法的实施以及宪法发展的一般途径等。
宪法的实践的结构主要是指具体制度和操作过程反映了宪法,宪法的动态过程,以及如何在现实中实现和相应的社会效应的形成。
宪法的现象种类繁多,包括:宪法规范(宪法典、宪法性法律文件、宪法判例等)宪法意识(宪法学说、宪法思想);宪法制度;围绕规范、意识和制度三要素所形成的宪法关系;规范、意识、制度三要素形成的历史;不同的法律体系,不同的国家的宪法规范、宪法意识、宪政制度相互区别,相互影响,产生这种关系的条件。
宪法理论结构和宪法现象给我们提供了一个研究方向:首先,在规范层面上,宪法学应澄清并梳理宪法所规定的价值规范秩序;与此相关,在逻辑层面上,宪法学应提供解释宪法含义的技术;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在实证层面上,宪法学应是一门分析人性与社会权力的科学,并进而指导宪法的指定和修正①。
由于早期宪法学是根植于国家学和政治学之中的,在许多国家的不同时期,宪法学都曾深陷于哲学、政治学、社会学和历史学等学科的泥潭之中。
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确立宪法学的研究方法成为不同国家不同时期宪法学家的学术志向和理想。
下面的几种研究方法是随着时代的发展逐步形成和建立起来的几种方法论体系。
一、规范宪法学规范宪法学是对宪法规范与价值等级的探讨。
首先,法律是一个完整的规范性文件,宪法更加如此,不同规范组成了相应的价值等级秩序,而法学家的任务就是澄清这个秩序,使宪法的不同规范各得其所,作为一部法律文件,宪法的不同规范并不是孤立的,而是形成了一个相互联系的整体。
不同的宪法规范有时可能发生冲突。
这时,法学家的等级有可能有所不同:有的规范是首要的,其效力高于其它的规范,因而控制着这些次生规范的意义。
宪法规范的名词解释
宪法规范的名词解释宪法,作为一国最高法律文件,是国家政治制度及其运行的基石。
而宪法规范则是指宪法中所包含的各项规定和条款,用以约束国家机关和公民行为,确立并保障公民的权利和国家机构的职责,维护社会秩序和法治的正常运行。
一、宪法规范的基本原则宪法规范的基本原则主要体现在宪法的各项规定中,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国家主权与权力分立宪法规范明确规定国家的主权归属于人民,国家权力的行使应当依法进行,并实行权力分立的制度,以确保国家权力不集中于个别机构或个人。
2.公民权利与义务宪法规范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例如人身自由、言论自由、信仰自由等。
同时,公民也应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如遵守法律和社会规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
3.平等与非歧视原则宪法规范明确规定,每个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受种族、性别、宗教、财产等因素的歧视,实现全民平等的基本原则。
4.法治原则宪法规范强调法治的重要性,即依法治国,推动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宪法规定国家机关和公民都必须遵守法律,依法行事,严守法律的底线。
二、宪法规范的重要性宪法规范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一个国家的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宪法规范的重要性的一些方面:1.保障公民权利宪法规范确立公民的基本权利,保护公民免受滥权和不当侵犯。
宪法规范是公民享受自由和福利的基础和保障。
2.统一和约束国家机关行为宪法规范约束国家机关的行为,规定了它们的权限和责任。
国家机关必须依法行使权力,接受人民的监督,遵循公正和廉洁的原则。
3.维护社会稳定和法治宪法规范的执行有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法治的正常运行。
宪法规范的存在和执行,可以预防和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
4.保障国家长期稳定发展宪法规范作为一项长期有效的法律制度,为国家提供了稳定和可预见的法律环境,为经济、政治和社会发展提供了保障。
三、宪法规范的实施与监督宪法规范的实施和监督是确保其有效性和权威性的关键环节。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实施与监督机制:1.宪法审查宪法审查是指对法律与宪法是否相符的审查机制。
宪法学名词解释
宪法学名词解释宪法学名词解释1、宪法规范:宪法规范是宪法最基本的要素和最基本的构成单位。
如果说宪法的基本范畴、基本理论主要处于观念形态,因而并不直接表现为宪政实践的话,那么宪法规范则是将宪法基本范畴和基本理论与宪政实践直接联系起来的桥梁。
这不仅因为宪法规范是人们有关宪法的理性认识与客观现实生活需求相结合的产物,而且还因为宪法规范只有切实调整国家和社会基本的社会关系,从而形成稳定的宪政秩序才有真正的意义。
2、柔性宪法:柔性宪法是指创制宪法的形式和程序与一般的普通法律一样,由此产生的宪法在法律效力上与普通的法律的效力是一样的。
把宪法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是英国学者詹姆斯·布赖斯(James Bryce)于1901年提出的。
这种区分的标准是要考察创制宪法与创制普通法律的形式和程序上的差别,突出强调创制宪法活动的特殊性和重要性。
美国属于典型的刚性宪法,而英国的宪法属于典型的柔性宪法。
3、民定宪法:民定宪法是由人民直接投票(公决)或由人民选举的代表组成的机关(如制宪会议、代议机构)制定和通过的宪法。
就内容而言,民定宪法一般奉行主权在民的的宪法原则,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宪法都属于这一类。
4、不成文宪法:不成文宪法是宪法的一类,与成文宪法相对。
不成文宪法是不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而且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书、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的宪法。
不成文宪法最显著的特征在于,虽然各种法律文件并未冠以宪法之名,但却发挥着宪法的作用。
英国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国家。
5、成文宪法:是指在一个国家中用名称为宪法的成文法典来表现的各种具有宪法效力的法律规范。
成文宪法:凡将国家基本组织、人民权利义务以一套法律文书形式表达的宪法,如中国、美国等绝大多数国家。
成文宪法: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有时也叫文书宪法或制定宪法,其最显著特征是在于法律文件上既明确表述为宪法,又大多冠以国名。
6、宪法性法律:一般是指有宪法规范存在其中,但形式上又不具备最高法律效力以及严格制定和修改程序的法律文件。
宪法规范的名词解释
宪法规范的名词解释宪法规范是指宪法中所包含的规范性条款、原则以及制度安排,它是国家最高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对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方面起着基本的指导作用。
首先,宪法规范是一种基本法律规范。
宪法是一部国家的基本法律,它对国家行为和公民行为进行了一系列规范,确保国家政权的合法性和稳定性,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
宪法规范包括国家机构的设立、职权划分、权力行使和监督等方面的规定,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宪法规范具有普遍适用性和长期稳定性,是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保障。
其次,宪法规范是国家行为的基准。
宪法规范对国家行为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和引导作用。
它规定了国家机关的权力范围和行使方式,确保国家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保证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宪法规范还规定了国家机关的组织与职权分立等制度,以便行使权力的公正和有效。
同时,宪法规范也对国家行为的目标、原则和方式进行了规定,确保国家行为符合公共利益和社会公正的要求。
再次,宪法规范是社会关系的基石。
宪法规范涉及社会关系方方面面,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
宪法规范为各种社会关系提供了基本框架和基本准则,确保社会关系的正常运行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宪法规范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保障每个公民的人权和平等。
宪法规范还规定了国家制度和政策,为经济发展、公共事务的管理等方面提供了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
宪法规范在社会关系中发挥着重要的纽带和调节作用。
最后,宪法规范是法治建设的基础。
宪法规范强调法治原则,主张依法行政,保证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宪法规范规定了国家机关的权力来源和限制,确保权力不被滥用和侵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宪法规范还规定了宪法的修改程序和废止程序,保证宪法的权威和稳定。
宪法规范还涉及司法机关的组织和职权,保证司法独立和公正,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公信力。
总的来说,宪法规范是一种基本法律规范,是国家行为和社会关系的基准,也是法治建设的基础。
宪法规范确保了国家的政治稳定和社会的和谐发展,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社会公正的要求,为国家和社会提供了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
“规范宪法学”是什么
一、引言:从“什么是宪法学”谈起所谓宪法学,一言以蔽之就是以宪法现象作为研究对象的一门法律学。
[1]然而这里所说的“宪法现象”其实具有复合的结构,个中蕴含着纷繁复杂、斑驳陆离的要素。
根据日本原“京都学派”宪法学家们的观点,[2]这一“宪法现象的逻辑结构”主要包括了以下四大要素: 1、宪法规范:主要包括宪法典、宪法性附属文件、宪法判例等; 2、宪法意识:其中包括宪法学说、宪法思想以及人们的宪法感觉等; 3、宪法制度:指的是根据宪法规范、并为了将宪法规范付诸实现而被组织出来的国家的代表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地方政权机关等机关装置的有关制度; 4、宪法关系:围绕规范、意识和制度三要素所展开的特定社会关系。
[3] 在上述四大要素中,[4]宪法规范显然乃处于轴心的地位,而其它三大要素则基本上均围绕着这一轴心而展开。
当然,这并不是说宪法规范是一种本原的东西,其它三大要素均是其派生的现象。
实际上正如人们的经验所可以证实的那样,后者这些要素往往对宪法规范产生着巨大的影响。
但是这种影响的结果最终都必须凝结为宪法规范的内在要素才具有意义,否则就不可能构成所谓的“宪法现象”。
正因如此,如果严格地从规范科学的角度来说,宪法学的主要对象就不得不被限定于既定的、实在的宪法规范。
[5]这里所言的宪法规范,不仅指的是那些构成宪法典的具体条款,而且主要指的是那种综合意义上的宪法规范体。
德国历史上的国法学(包含德国的传统宪法学)即基于这种立场而演绎到了相当极致的程度。
当然,在法律实证主义的影响下,这种宪法学曾经在极致的理论形态中走向了极端,以致于将一切政治、历史、伦理等角度的考量统统作为“非法律学的东西"而加以鄙弃。
这一偏向早已在国际宪法学界中受到了驳难,如今人们大多倾向于认为,为了系统地、全面地认识宪法现象,毕竟有必要把驳杂多样的宪法现象全部纳入宪法学的视野之内,以便彻底地解明这些对象的关联结构。
这就是所谓“社会科学的宪法学"的基本立场。
规范宪法学
规范宪法学
规范宪法学是一门重要的法学分支,它围绕着宪法条文来进行研究和
理解,探讨宪法理念与实践之间的内在关系,对宪法制度有着积极的
意义和影响。
规范宪法学是以宪法为中心的针对性学科,它的内涵诠释了历史、文化、思想和法律等各种因素的融合。
它的主要职能是以宪法为准则,
以宪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建立宪法规则体系和相关的法律适用范围,并对这些规则进行全面的实践性研究和深入的分析。
宪法规范学是构筑宪法体系的主要原则,它提供了一套清晰的法理性
依据,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宪法,准确把握有效性。
在判断有关宪法
和法律的案子时,司法往往借助宪法学的理论和方法,全面考量案件
现实背景,及宪法原则及其实践。
此外,宪法规范学还能够帮助人们在正确理解宪法的基础上,畅通宪
法理念的传播,拓展宪法文化的覆盖面,加强公民的宪法素养和宪制
民主的实践,增强民众对法律的尊重和遵守意识,促进宪法的有效实
施和司法实践秩序。
总之,规范宪法学是宪法体系建设和实施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它能够为宪法的理念、意义和实践提供有效的支撑力量,为社会发展
法治、安宁和自由的环境提供了有力的保证。
第六章 宪法规范
一、什么是国家机关之间关系最基本、最重要的规范的总 称。 • 1、宪法规范是法律规范 • 2、宪法规范是有关公民与国家间、国家机关与 国家机关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 • 宪法不仅是母法,更是公法 • 3、宪法规范是调整公民与国家间、国家机关与 国家机关之间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义务规范
• (三)宪法规范的最高性 • 1、法律效力的最高性。一切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性 文件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 2、违宪审查是宪法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维护宪法最高 性的基本形式。 • (四)宪法的稳定性和适应性 • 稳定性是指宪法规范作为宪法基本要素,需要长期稳定, 不得轻易变动。 • 适应性要求适时对宪法规范进行调整,适应社会发展。 • 宪法修改和宪法解释是宪法适应性的两中基本方式。 • (五)宪法规范的制裁性 • (六)宪法规范的原则性
三、宪法规范的要素
• 宪法规范三要素: • 宪法规则,是确定宪法权利、宪法权力、宪法义 务以及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 • 宪法原则,制定和实施宪法的基本准则 • 宪法政策,宪法所确认的国家大政方针政策
四、宪法规范的种类
• 1.确认性规范,如宪法第2条规定,中国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 于人民 • 2.权力性规范(授权性规范) • 3.权利性规范 • 如宪法第35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 威的自由 • 4.义务性规范, • (1)必须为某种行为 • 如宪法第52条规定,中国公民有维护统一的义务 • (2)不得为某种行为,即禁止性规范,如宪法第12条规定,禁 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国家和集体财产 • 5.权义复合型规范,如宪法第42条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 义务 • 5.程序性规范,如宪法关于宪法修改程序的规定
宪法规范的主要内容
宪法学笔记
宪法学宪法学(我国是刚性宪法和成文宪法国家,属于大陆法系)宪法学是指以宪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一门法律学科宪法现象包括宪法意识和宪法物质或宪法思维与宪法存在两方面的内容。
(即一个抽象方面,一个具体方面)宪法学的研究对象:1宪法典(宪法文本)2宪法理论3宪法规范4宪法现象及宪法运行过程1宪法典:宪法学的主要任务是解释宪法条文所形成的背景、规范内涵与实践意义。
2宪法理论:深入学习研究宪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基本原理,把握宪法的基本规范和内涵3宪法规范:宪法规范主要是调整国家公民的关系以及国家的基本制度和原则。
4宪法现象及宪法的运行过程:透过不同宪法现象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宪法运行的具体过程,把握其宪法发展的内在规律。
宪法学的基本构成要素:1宪法概念2宪法原则3宪法规范宪法学的基本特征:1实践性(功能)2规范性(学科的规律)3开放性(知识的品质)4综合性(知识体系)5价值性(知识的属性)6鲜明的政治性7宪法学在法学学科体系中具有基础性。
基础性:许多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都根源于宪法政治性:因为宪法具有政治性,所以宪法学也具有政治性宪法与政治,宪法是“政治的儿子,同时也是政治的父亲”(政治制度的基础是宪法,宪法又限制政治活动)2宪法学的实践性,宪法与公民的生活息息相关,时时保护并规范着人们的行为。
宪法学的规范性所谓规范性意味着宪法学研究的主要是探究:主要体现在宪法文本中的宪法规范的规范目的和规范内涵,为宪法案件的判决提供依据。
宪法学的开放性宪法学的根本任务是探究宪法规范,但这并不意味着宪法学是始于规范、终于规范的封闭体系。
宪法学是开放的。
表现为1宪法学对其他学科和知识体系的开放2对社会现实合理性的开放(宪法学的研究是一个宪法规范与宪法实践的互动过程)体现为宪法变迁。
宪法学的价值性表现在:通过研究,不断探索并努力实现宪法所蕴含的人类价值。
价值包括:对国家的权力保持警惕监督,对人的尊严与自由时刻维护。
宪法学的综合性1研究内容的综合性:宪法学是研究各种宪法现象的性质与存在形式的高度概括的知识体系。
关于“规范宪法学”是什
“规范宪法学”是什么一、引言:从“什么是宪法学”谈起所谓宪法学,一言以蔽之就是以宪法现象作为研究对象的一门法律学。
然而这里所说的“宪法现象”其实具有复合的结构,个中蕴含着纷繁复杂、斑驳陆离的要素。
根据日本原“京都学派”宪法学家们的观点,这一“宪法现象的逻辑结构”主要包括了以下四大要素:1、宪法规范:主要包括宪法典、宪法性附属文件、宪法判例等。
2、宪法意识:其中包括宪法学说、宪法思想以及人们的宪法感觉等。
3、宪法制度:指的是根据宪法规范、并为了将宪法规范付诸实现而被组织出来的国家的代表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地方政权机关等机关装置的有关制度。
4、宪法关系:围绕规范、意识和制度三要素所展开的特定社会关系。
在上述四大要素中,宪法规范显然乃处于轴心的地位,而其它三大要素则基本上均围绕着这一轴心而展开。
当然,这并不是说宪法规范是一种本原的东西,其它三大要素均是其派生的现象。
实际上正如人们的经验所可以证实的那样,后者这些要素往往对宪法规范产生着巨大的影响。
但是这种影响的结果最终都必须凝结为宪法规范的内在要素才具有意义,否则就不可能构成所谓的“宪法现象”。
正因如此,如果严格地从规范科学的角度来说,宪法学的主要对象就不得不被限定于既定的、实在的宪法规范。
[5] 这里所言的宪法规范,不仅指的是那些构成宪法典的具体条款,而且主要指的是那种综合意义上的宪法规范体。
德国历史上的国法学 (包含德国的传统宪法学)即基于这种立场而演绎到了相当极致的程度。
当然,在法律实证主义的影响下,这种宪法学曾经在极致的理论形态中走向了极端,以致于将一切政治、历史、伦理等角度的考量统统作为“非法律学的东西"而加以鄙弃。
这一偏向早已在国际宪法学界中受到了驳难,如今人们大多倾向于认为,为了系统地、全面地认识宪法现象,毕竟有必要把驳杂多样的宪法现象全部纳入宪法学的视野之内,以便彻底地解明这些对象的关联结构。
这就是所谓”社会科学的宪法学"的基本立场。
宪法 法律 法规 规章
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一、宪法宪法是一部国家的最高法律,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根本规范,也是国家治理的基本准则。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组织形式、权力机构、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安排,对于国家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起着重要的作用。
我国的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于1982年通过并实施。
宪法由总纲和具体章节组成,总纲包括了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国家的根本任务,具体章节则规定了国家的组织形式、权力机构、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等。
宪法的编写和修订一般经历以下程序:起草、讨论、审议、通过和公布。
起草阶段是由专门的起草机构进行,起草机构根据国家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制定宪法的具体内容。
讨论阶段是将起草的宪法稿交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进行讨论,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都可以提出。
审议阶段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对宪法进行逐条审议,对宪法的内容进行修改和完善。
通过阶段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会议上进行表决,通过宪法成文。
公布阶段是将通过的宪法公布于全国人民。
二、法律法律是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是国家对社会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的工具。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是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
我国的法律体系包括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劳动法、民事诉讼法等多个领域的法律。
这些法律分别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刑事犯罪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的职权和行为、经济活动的规范等。
由专门的法律起草机构进行,起草机构根据国家的实际情况和社会需求,制定法律的具体内容。
审议阶段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对法律进行逐条审议,对法律的内容进行修改和完善。
通过阶段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会议上进行表决,通过法律成文。
公布阶段是将通过的法律公布于全国人民。
三、法规法规是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是对法律的具体细化和实施细则的规定。
法规是对法律的具体细化和实施细则的规定,是国家行政机关对社会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的重要手段。
第七讲 宪法规范
二、宪法规范的逻辑结构与种类
宪法规范的逻辑结构 假定:是宪法规范规定的适用规则的条件; 处理:是宪法规范规定的行为模式,以要求、
授权、禁止等形式加以表现;
制裁:是宪法规范规定的因违反规则而产生的
法律后果或具体制裁。 宪法规范与宪法条文的关系
宪法规范的种类 确认行规范:是对已经存在的事实的认定,其主要意义在
段等的规范,主要涉及国家机关活动程序方面的内容。
三、宪法规范的效力与宪法规范变动
宪法规范的效力
“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 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 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 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 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宪法规范的逻辑结构与种类 三、宪法规范效力与宪法规范变动
一、宪法规范概述
宪法规范:是指调整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的
各种规范的总和。
宪法规范的特点:
1、宪法规范的政治性 2、宪法规范的组织性与限制性 3、宪法规范的最高性 4、宪法规范的稳定性与适应性 5、宪法规范的制裁性 6、宪法规范的原则性 7、宪法规范的历史性与概括性
宪法效力的基础:
1、制宪者必须拥有国家权力 2、宪法规定的内容必须具有正当性
宪法效力的直接性和间接性
宪法规范的变动
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的冲突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1、宪法规范性与客观现实存在性的矛盾 2、宪法的政治计划性
正常冲突与非正常冲突:
正常冲突是指一般在规范体系的价值已经确立并获得普遍共识的条 正常冲突 件下出现,通过规范的调整功能即可以解决的冲突现象。 1、宪法修改 2、宪法解释 3、基于规范体系的变化而出现的变动 非正常冲突即在某一阶段出现的规范与现实的正常冲突,脱离了正 非正常冲突 常的发展轨道,严重阻碍社会运行,这时宪法规范也就丧失了对社 会的调整功能。 1、宪法破坏 2、宪法废除 3、宪法侵害 4、宪法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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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宪法学”是什么一、引言:从“什么是宪法学”谈起所谓宪法学,一言以蔽之就是以宪法现象作为研究对象的一门法律学。
然而这里所说的“宪法现象”其实具有复合的结构,个中蕴含着纷繁复杂、斑驳陆离的要素。
根据日本原“京都学派”宪法学家们的观点,这一“宪法现象的逻辑结构”主要包括了以下四大要素:1、宪法规范:主要包括宪法典、宪法性附属文件、宪法判例等;2、宪法意识:其中包括宪法学说、宪法思想以及人们的宪法感觉等;3、宪法制度:指的是根据宪法规范、并为了将宪法规范付诸实现而被组织出来的国家的代表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地方政权机关等机关装置的有关制度;4、宪法关系:围绕规范、意识和制度三要素所展开的特定社会关系。
在上述四大要素中,宪法规范显然乃处于轴心的地位,而其它三大要素则基本上均围绕着这一轴心而展开。
当然,这并不是说宪法规范是一种本原的东西,其它三大要素均是其派生的现象。
实际上正如人们的经验所可以证实的那样,后者这些要素往往对宪法规范产生着巨大的影响。
但是这种影响的结果最终都必须凝结为宪法规范的内在要素才具有意义,否则就不可能构成所谓的“宪法现象”。
正因如此,如果严格地从规范科学的角度来说,宪法学的主要对象就不得不被限定于既定的、实在的宪法规范。
[5] 这里所言的宪法规范,不仅指的是那些构成宪法典的具体条款,而且主要指的是那种综合意义上的宪法规范体。
德国历史上的国法学 (包含德国的传统宪法学)即基于这种立场而演绎到了相当极致的程度。
当然,在法律实证主义的影响下,这种宪法学曾经在极致的理论形态中走向了极端,以致于将一切政治、历史、伦理等角度的考量统统作为“非法律学的东西"而加以鄙弃。
这一偏向早已在国际宪法学界中受到了驳难,如今人们大多倾向于认为,为了系统地、全面地认识宪法现象,毕竟有必要把驳杂多样的宪法现象全部纳入宪法学的视野之内,以便彻底地解明这些对象的关联结构。
这就是所谓”社会科学的宪法学"的基本立场。
长久以来,我国宪法学尽管在某种程度上曾一度处在与国际宪法学界相互隔绝的封闭状态之中,但所幸的是在马克思主义科学观的指引下也同样达至了上述的认识。
然而,在此过程中人们似乎又把这种认识推到了矫枉过当的境地,即把宪法学之作为“社会科学"的定性发挥到无以复加的程度,以致于走向了另一种极端,那就是仅仅只致力于探究那些围绕着宪法规范而展开的诸种社会性的要素,而不屑于细致地剖析在宪法现象的逻辑结构中处于核心地位的宪法规范本身。
时至今日的中国,注释宪法学之受到鄙薄、政治学和法理学等其它学科即使以”粗放型"的宪政研究也就足以轻易地替代了宪法学的劳作等迹象,从侧面上明证了一个可谓之以“宪法学之悲哀"的情势。
之所以说是一种悲哀,是因为一旦无限度地扩展并倾斜性地关注宪法学研究的周边对象,而不力图将认识的聚焦点设定于宪法规范之上,那么往往有可能在所谓“科学的方法论"的旌旗下踏入了将事实与价值单纯地加以相提并论、甚至混为一谈的误区。
在这一点上,我国迄今为止的法学研究已经留下了足够深刻的教训。
曾几何时,人们坚信自己所掌握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已经深刻地“透过"了宪法规范而看到了其内部所蕴含的”阶级性"的本质,但其实恰恰忽视了对宪法本身的规范结构、规范内涵、规范效力以及规范运作状况等方面的精微湛密的探究。
二、规范宪法学的第一层含义有鉴于此,以笔者陋见我们必须让宪法学返回规范,具体地说就是返回到适度地接近规范主义( Normativismus <德>) 、但又不致于完全退到法律实证主义的那种立场。
立足于这一立场,宪法学的核心任务应该在于探究宪法规范,而考量那些围绕着这一轴心展开的其它宪法现象则只是为完成上述任务服务的次阶任务。
换言之,它的“终极关怀"不在于考量规范背后的那些现象,而在于探究规范本身;它恢复了规范科学所应有的本来面目,并力图围绕规范形成思想。
我们姑且将这种宪法学称之为”规范宪法学"。
返回规范是否意味着逃避现实、拒绝价值呢?窃以为不然。
如上所述,这种规范宪法学并没有一直退回到传统法律实证主义的立场上去,成为一种类似于19世纪德国国法学式的“纯粹的规范科学",刻意地将一切政治的、历史的、伦理的考量一味地加以排除。
为此,它仍然需要面对纷繁复杂的价值问题,并且有可能面对规范的妥当性与规范的实效性之间所可能存在的冲突。
之所以如此,这其实也与宪法规范的相位不无干系。
盖所谓“法"者,一方面以政治的要素为触媒而得以生成,另一方面又反过来对现实的政治过程产生规制作用,而其中的宪法规范,恰恰首当其冲地处在法与政治相交接的锋面之上。
宪法规范的这种相位决定了宪法学的一种宿命,即:在历史所与的法秩序体系处于相对稳定的时期,宪法规范所具有的政治性就可能”淡出"时代的背景,与此相应,宪法规范一般也被视为价值中立的载体,于是宪法学也就可以专心致志地面对宪法规范本身;然而一旦时代进入巨大的激荡、尤其是进入法秩序体系处于风雨飘摇的历史时期,宪法的政治性就必然重新“淡入",宪法规范作为”基本价值"之载体的特性也会被看透无遗,而此时的宪法学又该如何自处呢?对此,当代日本著名宪法学家▲(此处为一个日式汉字,左为“木”旁,右为“通”字,请造字。
下同。
特注)口阳一教授曾作过一番如下的论断:一方面随着有关宪法内在价值的政治斗争趋于激化,另一方面以宪法价值为名义的现存秩序之防卫的志向也将被力图制度化。
值此之际,宪法学需作出响应:是任凭政治的现状而随波逐流,还是把宪法与政治的关联作为学问的对象加以深刻的分析;同时,在运用宪法解释中,对于“人的尊严"这一可称之为立宪意义上的宪法之存在理由的价值究竟应抱持何种态度,也自当受到追问。
[8]由此可见,宪法学即使返回规范也未必可彻底地避开价值纷争的纠葛,尤其在那种激荡的时代背景下,情形更是如此。
既然如此,那么返回规范的意义究竟何在呢?要了解这一点,首先必需明确规范宪法学应如何解决事实与价值之间的关系这一问题。
窃以为在此方面,规范宪法学首先必须把价值命题与事实命题加以相对区别,然后在此前提下才致力于妥当地解决规范与价值、价值与事实之间的辩证关系,这也是规范宪法学围绕规范形成思想的前提,而且只有在这种前提下它才能够克服将事实与价值混为一谈的所谓“社会科学的宪法学"的那种偏向,而返回规范的意义正在于便于实现这个目标,把握自己的命运。
值得注意的是,这并不是一种超验的抉择,而是一种立足于客观现实的取向。
因为,当返回到适度地接近规范主义、但又不致于完全退到法律实证主义的这一立场之后,规范宪法学便已经可以恰到好处地认识到:作为一种价值载体,宪法规范本身可具有价值中立的特性,因为它并不排除任何一种特定的价值,就好象一种单纯的容器;然而,它又不是一种普通的“容器",而是一种各种势力竞相争夺的”容器",就好象我国古代那种象征着最高权力的大鼎;但是,它毕竟又有别于那种仅仅只象征着最高权力的“大鼎",而是一种超出了权力象征意义的规范载体,从中特定的势力可以注入特定的价值,并使之上升为具有最高效力的国家意志,去规范现实的政治过程。
从这里我们也可以看到事实与价值实际上是可以相对分离的实情,表现在:第一,由于宪法规范这种载体并不排斥特定的价值,或者说任何的价值均可以通过竞逐而注入其中,所以”载体"本身和特定的“价值"之间实际上是彼此可以分离的;第二,当宪法规范被注入特定的价值之后,它便成为应然命题的载体,并相应地具有内在的价值取向,从这一意义上说,这时的宪法规范并不同于外在的其它宪法现象,因为它所对峙的正是这种客观事实。
由上可知,我们的规范宪法学能够将价值命题与事实命题加以相对区分,而且也必须加以相对区分。
当然,因为规范宪法学只是将价值与事实加以相对的区分,而非绝对的割裂,故而它并不排除宪法学的社会科学方法,其中包括马克思主义宪法学的方法。
但是需要强调的是,由于规范宪法学确定了自己知性活动的轴心,所以毕竟有别于那种“大大咧咧"的、”莽莽撞撞"的学问,它成熟到可以“带着镣铐跳舞"的程度,[9] 而这种”镣铐"不是别的何物,正是宪法规范本身。
同时,又正因为它区别了事实命题与价值命题,从而便可相对自觉地、并且有效地避开各种政治意识形态的复杂纠葛,而致力于严肃的、“规范化"的学术营构,即前面所说的”围绕规范形成思想"。
三、规范宪法学的第二层含义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上述的性向,这种规范宪法学在一定程度上也将不可避免地满足于规范内在的自足合理性,满足于国家意志所与的规范前提。
质言之,它必然倾向于重视既定的、实在的宪法规范的保障。
从这一点上来说,规范宪法学并不是完全没有可能踏入传统规范主义曾经踏入过的陷井。
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以C. 施密特( Carl Schmitt) 为代表的德国规范主义宪法学正是由于无法否定“恶法亦法"的命题,最终才遭到了纳粹主义的利用而沦为”政治的婢女"的。
诚然,规范宪法学并没有立足于极端的规范主义的立场,为此不致于轻易地沦落到那种境地,然而为了使自己确立成为一门真正可值得信赖的学问,毕竟仍有必要排除那种可能出现的、哪怕是些微的潜在危险。
不言而喻,这在诸种意味上其实也是基于当下我国宪法规范现状的一种客观要求。
[10]窃以为,对于规范宪法学来说,要力图克服传统规范主义的上述宿命,与其说索性放弃本身的那种重视实在规范保障的立场,倒不如说必须把握实在规范保障所必需的可靠前提,那就是:在理论上首先确认权利规范在整个宪法规范中的价值核心地位,其次进而追求宪法规范向“规范宪法"的升华。
这里所言的”规范宪法",本借用之于美国当代宪法学家K.罗文斯登(Karl Loewenstein) 所提出的normative constitution这一宪法分类概念,简单地说,就是一种体现了立宪主义精神、并具有规范实效性的宪法规范,[11] 但在笔者看来,它不仅是宪法规范的一种理想类型,而且也是宪法规范的一种理想形态;它不仅具有最高法的效力(validity),而且也具有最高法的实效性(effectiveness)。
在将“规范宪法"确立为宪法规范的理想形态之后,上述所谓的”规范宪法学"仍然可称为“规范宪法学",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它已不再是一种单纯的方法论、或曰一种单纯的规范科学,而是一种拥有一定理论内涵的知性体系。
而且由于其方法论上可能存在的缺陷在理论上得到了自我的救济,这种体系实际上可拥有相对自足的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