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医学院学分制实施方案【VIP专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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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医学院学分制实施方案
作者:教务处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4736 更新时间:2006-11-24 0:44:49
滨医行发〔2004〕6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国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对高等教育人
才培养的需要,满足广大受教育者对高等教育的多样化需求,推进人才培养模式
改革,全面贯彻因材施教原则,促进学生的个性发展与创新能力培养,有利于全
面实施素质教育,优化学生的知识结构,有利于调动教与学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促进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有利于培养适应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复合型人才。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山东省高等学校实施学分制的意见》文件精神,结
合我校实际情况,我校自2004年实施以指导性培养计划为基础的学分制管理。
第二条 学分制是以选课为前提,以学分作为学习计算单位,以取得必要的学分作为毕业和获得学位的一种教学管理制度。根据学校教学的总
体安排和学生实际情况,允许学生在规定修读年限内选择学习进程。
第二章 修业年限
第三条 医学类本科专业标准修业年限为5年,非医学类或
医学相关类本科专业标准修业年限为4年;专科专业标准修业年限为3年。
第四条
实施学分制度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制。标准修业年限为5年的
本科专业在校学习时间为4-7年、标准修业年限为4年的本科专业在校学习时间
为3-6年、标准修业年限为3年的专科专业在校学习时间为2-4年。
第三章 教学计划与课程设置
第五条 本科、专科按专业制订专业指导性培养教学计划。
本科各专业第一年进行公共基础教育。
第六条 课程设置
全校各专业课程按课程类型分为思想政治教育与人文社科课、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按课程性质分为:必修课、选修课。必修课
是根据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学生必须修读并取得学分的课程及实践环节。选修课
是为了优化学生知识结构,拓宽学生知识面而开设的课程,分为限定性选修课
(简称限选课)和任意选修课(简称任选课)两类。
第七条 教学计划中教学周学时原则安排在25学时左右(不包括任选课)。
第四章学分与平均学分绩点
第八条 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也是反映课程
难易程度和学习时间的量化指标,同时也是进行学籍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各类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按如下方法计算学分
(一)理论课(含课内实验)、单独开设的实验课18学时为
1学分;
(二)实践性教学环节1周计1学分;
(三)军训、就业指导、公益劳动等是学生必修的教学环节,每周计1学分;
(四)自主设计性实验以实际工作量计算。
学分的最小单位为0.5学分,学时不规范的按相近学时计算
学分。
第十条 学生毕业时取得的总学分不得低于该专业所规定的最低学分。
第十一条 每学年的标准学分以各专业教学计划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以学分绩点考核学生的学业水平。
(一)每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课程学分数×课程的成绩绩点;
(二)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
(三)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仅为必修课;
(四)学习成绩(百分制)与绩点的折算方法如下:
90—100分折合为4.0—5.0绩点;
80—89分折合为3.0—3.9绩点;
70—79分折合为2.0—2.9绩点;
60—69分折合为1.0—1.9绩点;
<60分折合为0绩点。
第五章 课程的修读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按照各专业教学计划及选课流程选课。
第十四条学生应在专业课程指导教师指导下,按本人实际情况选择修读课程。
第十五条
学生选课应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必须首先修读必修课和限选课,后选任选课;有严格的先修后续关系的课程,应先选先修课,再选后续课。选课应避免各门课程上课时间的冲突。
第十六条选修人数少于30人的课程应予以停开;选修人数过于集中,超出规定选修人数的课程,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第十七条 教务处于每学期第15周公布下学期开课课程。
第六章 学分的取得
第十八条学生修读的所有课程均须经过考试,成绩合格,方可取得学分。
第十九条
必修课和限选课考试按《滨州医学院考试工作管理规定》进行考试,成绩与学分同时载入学生成绩档案;任选课以学生学习态度、出勤、听课、课堂讨论、作业、实验或见习、调查报告等情况综合评定为合格或不合格,合格者既获得该课程学分。
第二十条必修课、限选课考试不合格者应予重考重修,任选课考试不合格者可重考重修、改修或放弃。
第二十一条重修课程(作弊者除外)考试合格,可取得学分,其成绩按实际得分记载。
第二十二条本科学生在规定的学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学分计算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科学生在规定的学期参加全省计算机文化基础考试,成绩合格即获得规定的学分。
第二十四条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合格者应重修,合格后方可获得学分。
第七章 重考、重修、免修与免听
第二十五条重考
凡考试不及格者,应重考。每门课程只有一次重考机会。重考一般安排在下学期第二周进行。重考成绩在60分以上者,按60分计。
第二十六条重修
(一)凡重考不合格或旷考的所有修读课程,一律重修,重修次数不限,但每次均需办理重修手续,按有关规定交纳重修学分修读费;
(二)学生对某些课程成绩不满意,也可申请重修,但重修仅限一次,其成绩按其取得的最高分记载;
(三)凡单独开设的实验课,考试不合格者均应重考、重修;
(四)课程考试作弊者,原则上不准重修,但对确有悔改表现者,经本人申请,所在系(部)推荐,经教务处批准并交纳学分修读费后,可以重修一次;重修成绩在60分以上者,仍按60分计。
第二十七条重修方式
(一)跟班重修:重修的学生原则上参加下一年级相应课程的学习和考试;
(二)组班重修:同一门课程重修人数在30人以上者,由教务处统一组班,由开课教研室在相应下一学年利用学生课余时间集中组班重修;
(三)辅导自修:同一门课程重修人数不足30人或与其他选修课程时间有冲突者,经教务处批准,可采取教师辅导答疑、学生自修的方式进行重修。
第二十八条重修办理程序
(一)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申请重修的学生须填写《重修申请单》,到教学管理科办理重修注册手续;
(二)学生按有关规定到学校财务处交纳重修学分修读费;未交纳重修学分修读费的学生不得参加重修和考试;
(三)教务处在开学后三周内,将重修教学任务下达到有关系(部),由系(部)组织开课教研室具体安排重修。组班重修的上课时间及教室由教务处统一安排。采取辅导自修的辅导时间、地点,由辅导教师与重修学生协商确定,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九条重修课程的考试
(一)跟班重修的学生,参加听课班级同堂同卷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