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经验: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承付手续的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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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承付手续的会计核算
付款单位出纳员收到其开户银行转来的托收承付结算凭证第五联及有关发运单证和交易单证后,应按规定立即登记异地托收承付付款登记簿和异地托收承付处理单,然后交供应(业务)等职能部门签收。

 托收承付付款登记簿和异地托收承付付款处理单一般采用横线登记式。

 出纳员在登记时,应逐项认真地登记托收单号、收单日期、收款单位名称、托收款项内容、托收金额等各项内容。

 供应部门会同财务部门认真仔细地审查托收承付结算凭证及发运单证和交易单证,看其价格、金额、品种、规格、质量、数量等是否符合双方签定的合同的规定,并签出全部承付、部分拒付、全部拒付的意见。

如为验货付款的还应将有关单证和实际收到货物作进一步核对,以签出处理意见。

 付款单位承付货款有验单付款和验货付款两种方式,由收付双方协商选用,井在合同中明确加以规定。

实行验货付款的,收款单位在办理托收手续时应在托收凭证上加盖验货付款戳记。

 实际验单付款的,其承付期为3天,从付款单位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承付期内遇到的例假日顺延,对距离较远的付款单位必须邮寄的另加邮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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