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之进口合同履行PPT(3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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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应与信用证规定相符,一般应为发票金额。如单 据内含有佣金或货款部分托收,则按信用证规定的发 票金额的百分比开列.金额的大小写应一致。
汇票付款人应为开证行或指定的付款行。若信用证未 规定,应为开证行,不应以申请人为付款人。
出票人应为信用证受益人,通常为出口商,收款人通 常为议付银行。
付款期限应与信用证规定相符。
(二)办理进口保险
1. 办理保险的几种方法 (1) 预约保险
为了简化投保手续,防止漏保,我国外贸公 司和经常有货物进口的企业,与保险公司订有 预约保险合同(Open Police)。 (2) 逐笔投保 未与保险公司签订预约保险合同的企业,对 进口货物需逐笔办理保险、进口企业在收到国 外卖方的装船通知后,应立即填制投保单或装 货通知单。保险公司接受承保后将签发一份保 险单作为双方之间保险合同的证明文件。
三、审单和和支付
(一)审单 1.银行的审单责任 《UCP600》第14条a款明确规定了审核单据 的标准:“按照指定行事的被指定银行、 保兑行(如有)以及开证行必须对提示的 单据进行审核,并仅以单据为基础,以决 定单据在表面上看来是否构成相符交单”。
• 14条g款规定:信用证中未要求提交的单据, 银行将不予置理。如果收到此类单据,可 以退还提示人。也就是说明信用证上没有 规定的单据,银行不予审核。如果银行收 到此类单据,应退还交单人或将其照转, 但对此不承担责任。”
出票日期必须在信用证有效期内不应早于发票日期。
(2)提单
提单必须按信用证规定的份数全套提交。 提单应注明承运人名称,并经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 名或船长或其代理人签名并注明身份 。 除非信用证特别规定,提单应为清洁已装船提单。 若为备运提单,则必须加上装船注记(Shipped on Board)并由船方签署。 以CFR或CIF方式成交,提单上应注明运费已付 (Freight Prepaid)。 提单的日期不得迟于信用证所规定的最迟装运日期。 提单上所载件数、唛头、数量、船名等应和发票相一
• (二)开证注意事项
• 1.信用证的内容应是完整的 • 根据《UCP 600》第4条b款规定:开证行
应劝阻申请人将基础合同、形式发票或其 它类似文件的副本作为信用证整体组成部 分的作法。
2.信用证的条件必须单据化
• 进口方在申请开证时,应将合同的有关规 定转化成单据。
3.按时开证
• 如合同规定开证日期,进口商应在规定期 限内开立信用证;如合同只规定了装运期 的起止日期,则应让受益人在装运期开始 前收到信用证;如合同只规定最迟装运日 期,则应在合理时间内开证,以使卖方有 足够时间备妥货物并予出运。
2.银行的审单时间
《UCP600》第14条b款规定:按照指定行事 的被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有)以及开证 行,自其收到提示单据的翌日起算,应各 自拥有最多不超过五个银行工作日的时间 以决定提示是否相符。
3.银行的审单要点
(1)汇票
信用证名下汇票,应加列出票条款(Drawn Clause), 说明开证行,信用证号码及开证日期。
致、货物描述可用总称,但不得与发票货名相抵触。
(3)商业发票
发票应由信用证受益人出具,无需签字, 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 商品的名称、数量、单价、包装、价格条 件、合同号码等描述,必须与信用证严格 一致。 发票抬头应为开证申请人。 必须记载出票条款、合同号码和发票日期。
(4)保险单
保险单正本份数应符合信用证要求全套正 本应提交开证行。 投保金额、险别应符合信用证规定。 保险单上所列船名、航线、港口、起运日 期应与提单一致。 应列明货物名称、数量、唛头等,并应与 发票、提单及其他货运单据一致。
(二)付款和拒付
《UCP600》第十六条(c)款中规定:如果 开证行审单后发现单证不符或单单不符, 应于收到单据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电讯 方式通知寄单银行,也就是要求的通知必 须以电讯方式发出,或者,如果不可能以 电讯方式通知时,则以其它快捷方式通知, 但不得迟于提示单据日期翌日起第五个银 行工作日终了,并且在通知中说明单据的 所有不符点,并说明是否保留单据以待交 单人处理或退还交单人。
(1)洽商班轮舱位时,注意与信用证装船日 期衔接,保证按时在装运港接运货物。
(2)应在订舱前查明班轮费率表有无附加费、 有无折让回扣、其计价标准是尺码吨或重 量吨。
(3)班轮运输装卸费条件有多种,应注意与 进口合同中的费用负担条件相衔接。 (4)应确实了解所订班轮是否直达目的港、 停靠港口多少、中途是否转船等。
6.关于保兑和可转让信用证
• 我国银行原则上不开立保兑信用证,对可 转让信用证也持谨慎态度。对此,进口商 在签订合同时应予注意,以免开证时被动。
二、 办理运输和保险
• (一)办理运输 • 1.派船接运货物 • 由于履行FOB交货条件下的进口合同,应由
买方负责派船到对方口岸接运货物。
2.办理租船订舱时的注意事项
第九章 进口合同履行
一、 开立信用证
• (一)申请开证
填 写 开 证合 同 复 印缴 纳 开支 付 开 证填 写 进 口 付 申 请 书 件 备 案 证 担 保 手 续 费 汇 核 销 单
申请开立信用证的手续
• 进口合同签订后,进口商应填写开证申请 书向银行办理开证手续。开证申请书是银 行开立信用证的依据,也是申请人和银行 之间的契约关系的法律证据。
(5)产地证
应由信用证指定机构签署。 货物名称、品质、数量及价格等有关商品 的记载应与发票一致。 签发日期不迟于装船日期。
(6)检验证书
应由信用证指定机构签发。 检验项目及内容应符合信用证的要求,检 验结果如有暇疵者,可拒绝受理。 检验日期不得迟于装运日期,但也不得离 装运日期过早,因为检验证书一般都有有 效期。
4.关于装船前检验证明
• 由于信用证是单据业务,银行不过问货物 质量,因而可在信用证中要求对方提供双 方认可的检验机构出立的装船前检验证明, 并明确规定货物的数量和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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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保护性规定
• 《UPC 600》第一条“统一惯例的适用范围” 中规定,本规则适用于所有在正文中标明 按本惯例办理的跟单信用证。除非信用证 中另有规定,本惯例对一切有关当事人均 具有约束力。该条款说明了信用证的效力 是大于惯例的。但如果进口商认为《UPC 600》的某些规定将给自己增加风险,则可 利用“另有规定”这一前提,在信用证中 列入相应的保护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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