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产业发展协议书-苏州工业园区土地交易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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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乙方自开工建设当年起开始履行相应纳税义务; 乙方项目在苏州工业园区内每个完整年度形成的纳税总额, 按项目拟建计容积率建筑面积每万平方米不低于 3000 万元 约定;纳税总额以苏州工业园区税务部门核算统计的入库数 据为准。
(四)上述宗地的项目总投资额(地块上的固定资产额, 包括土地基建、设备安装和土地出让金)不低于 9250 万元 人民币(项目用地投资强度不低于 500 万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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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责令乙方退还从甲方获取的历年奖励所得。 2、按照乙方持有的不动产权所对应的土地出让价格和 土建成本,扣除房产折旧和乙方已转让部分的盈利所得后对 其回购。 经甲方核验,确因客观因素影响,乙方在取得不动产权 证(土地)之日起 10 年后,项目纳税无法达到本协议第四 项第(三)条纳税约定的,甲方将引导乙方通过转让公司股 权或整体转让总部大楼土地及建筑不动产权的方式,引入新 项目继续履行本协议约定。 (三)经甲方核验,乙方存在税收转移、虚假承诺、未 经甲方允许擅自变更实际控制人等主观恶意行为,使项目纳 税无法达到本协议第四项第(三)条纳税约定的,甲方有权 采取以下措施: 1、责令乙方退还从甲方获取的历年奖励所得。 2、提请国土部门解除土地出让合同,无偿收回土地使 用权,地上建筑物及构筑物不予补偿。 (四)针对乙方不同的违约行为,在由管委会相关部门 追究其违约责任的同时,将其列入园区诚信平台中的失信企 业。失信主体不得再次参与园区土地竞买,并由相关部门按 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实施联动惩戒。
甲方: 法定代表ຫໍສະໝຸດ Baidu或授权代表: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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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协议双方当事人 甲方:江苏省苏州阳澄湖半岛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 地址: 苏州工业园区慈云路 9 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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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块基本情况 宗地编号:320513103302GB24677 土地位置:苏州工业园区珠泾路西、葑亭大道南 项目名称: 土地用途:科研(研发)用地、旅馆用地(公寓式酒店)、
六、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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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或纠纷,双 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土地所在地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 (一)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均具同等 法律效力。 (二)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三)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通过书面补充协议予以明 确,与本协议内容互为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法律 效力。
(八)甲方在按照《苏州工业园区企业总部用地供应管 理办法》对涉及须乙方满足的相关指标进行核实时,乙方应 主动配合,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拒不配合的,视为乙方违约。
五、违约责任 (一)乙方未经甲方批准,违反本协议约定,擅自或变 相变更土地用途、开发条件等规定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限 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甲方有权采取措施建议相关部门暂停 办理企业的后续行政审批手续。必要时,甲方可提请国土部 门解除土地出让合同,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 构筑物不予补偿。 (二)经甲方核验,确因客观因素影响,乙方在取得不 动产权证(土地)之日起 10 年内,项目纳税无法达到本协 议第四项第(三)条纳税约定的,甲方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编号: CJ20180501 号
苏州工业园区产业发展协议书
(苏州工业园区企业总部基地用地)
二〇一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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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履行《苏州工业园区总部企业用地供应管理办 法》(苏园管规字【2017】1 号)要求,保证苏州工业园区企 业总部基地(以下简称“总部基地”)区域发展目标的实现, 明确项目落户总部基地过程中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协议书:
(五)乙方在签订土地《成交确认书》后,须持正式签 署的《产业发展协议》与苏州工业园区国土环保局签订《国 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六)乙方取得不动产权证(土地)之日起 10 年内(含 10 年),未经甲方允许,不动产权证(土地)持有人公司实 际控制人不得变更。
乙方取得不动产权证(土地)之日起 10 年后,项目宗 地及地上建筑物如因客观原因确需整体转让,或不动产权证 (土地)持有人公司实际控制人如确需变更,受让方/实际控 制人变更后的公司仍需符合上述第(三)条的纳税约定,且 受让方/实际控制人变更后的公司原则上不能再次享受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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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优惠政策。 (七)项目总部大楼建成后,乙方使用和运营的面积参
照《苏州工业园区企业总部用地供应管理办法》执行。旅馆 用地(公寓式酒店)对应的计容积率面积可分割转让,其余 建筑面积不得转让。
乙方总部大楼出租区域入驻的项目经向甲方备案后,税 收贡献可计入乙方纳税总额,分割转让区域入驻的项目税收 贡献不计入乙方纳税总额。
四、乙方权利义务 (一)乙方取得的上述企业总部基地地块主要用于建设 总部大楼,乙方项目应承诺符合《苏州工业园区企业总部用 地供应管理办法》的规定。 (二)乙方项目如为新注册或新迁入企业,须在自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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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土地)之日后六个月内完成本地注册(阳澄湖半 岛旅游度假区)。乙方项目在总部基地内应连续经营,原则 上不得迁移。
零售商业用地 用地面积: 12329.07 平方米
三、甲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应根据苏州工业园区的相关政策和发展要 求,为乙方企业总部项目的设立、规划、建设、运营等提供 相关服务。 (二)甲方有权或委托相关机构按照本协议书核查乙方 项目的履约情况。若乙方违反本协议书的有关规定,甲方有 权按照本协议书的约定进行责任追究。
(四)上述宗地的项目总投资额(地块上的固定资产额, 包括土地基建、设备安装和土地出让金)不低于 9250 万元 人民币(项目用地投资强度不低于 500 万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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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责令乙方退还从甲方获取的历年奖励所得。 2、按照乙方持有的不动产权所对应的土地出让价格和 土建成本,扣除房产折旧和乙方已转让部分的盈利所得后对 其回购。 经甲方核验,确因客观因素影响,乙方在取得不动产权 证(土地)之日起 10 年后,项目纳税无法达到本协议第四 项第(三)条纳税约定的,甲方将引导乙方通过转让公司股 权或整体转让总部大楼土地及建筑不动产权的方式,引入新 项目继续履行本协议约定。 (三)经甲方核验,乙方存在税收转移、虚假承诺、未 经甲方允许擅自变更实际控制人等主观恶意行为,使项目纳 税无法达到本协议第四项第(三)条纳税约定的,甲方有权 采取以下措施: 1、责令乙方退还从甲方获取的历年奖励所得。 2、提请国土部门解除土地出让合同,无偿收回土地使 用权,地上建筑物及构筑物不予补偿。 (四)针对乙方不同的违约行为,在由管委会相关部门 追究其违约责任的同时,将其列入园区诚信平台中的失信企 业。失信主体不得再次参与园区土地竞买,并由相关部门按 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实施联动惩戒。
甲方: 法定代表ຫໍສະໝຸດ Baidu或授权代表: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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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协议双方当事人 甲方:江苏省苏州阳澄湖半岛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 地址: 苏州工业园区慈云路 9 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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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块基本情况 宗地编号:320513103302GB24677 土地位置:苏州工业园区珠泾路西、葑亭大道南 项目名称: 土地用途:科研(研发)用地、旅馆用地(公寓式酒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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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或纠纷,双 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土地所在地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 (一)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均具同等 法律效力。 (二)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三)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通过书面补充协议予以明 确,与本协议内容互为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法律 效力。
(八)甲方在按照《苏州工业园区企业总部用地供应管 理办法》对涉及须乙方满足的相关指标进行核实时,乙方应 主动配合,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拒不配合的,视为乙方违约。
五、违约责任 (一)乙方未经甲方批准,违反本协议约定,擅自或变 相变更土地用途、开发条件等规定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限 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甲方有权采取措施建议相关部门暂停 办理企业的后续行政审批手续。必要时,甲方可提请国土部 门解除土地出让合同,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 构筑物不予补偿。 (二)经甲方核验,确因客观因素影响,乙方在取得不 动产权证(土地)之日起 10 年内,项目纳税无法达到本协 议第四项第(三)条纳税约定的,甲方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编号: CJ20180501 号
苏州工业园区产业发展协议书
(苏州工业园区企业总部基地用地)
二〇一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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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履行《苏州工业园区总部企业用地供应管理办 法》(苏园管规字【2017】1 号)要求,保证苏州工业园区企 业总部基地(以下简称“总部基地”)区域发展目标的实现, 明确项目落户总部基地过程中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协议书:
(五)乙方在签订土地《成交确认书》后,须持正式签 署的《产业发展协议》与苏州工业园区国土环保局签订《国 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六)乙方取得不动产权证(土地)之日起 10 年内(含 10 年),未经甲方允许,不动产权证(土地)持有人公司实 际控制人不得变更。
乙方取得不动产权证(土地)之日起 10 年后,项目宗 地及地上建筑物如因客观原因确需整体转让,或不动产权证 (土地)持有人公司实际控制人如确需变更,受让方/实际控 制人变更后的公司仍需符合上述第(三)条的纳税约定,且 受让方/实际控制人变更后的公司原则上不能再次享受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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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优惠政策。 (七)项目总部大楼建成后,乙方使用和运营的面积参
照《苏州工业园区企业总部用地供应管理办法》执行。旅馆 用地(公寓式酒店)对应的计容积率面积可分割转让,其余 建筑面积不得转让。
乙方总部大楼出租区域入驻的项目经向甲方备案后,税 收贡献可计入乙方纳税总额,分割转让区域入驻的项目税收 贡献不计入乙方纳税总额。
四、乙方权利义务 (一)乙方取得的上述企业总部基地地块主要用于建设 总部大楼,乙方项目应承诺符合《苏州工业园区企业总部用 地供应管理办法》的规定。 (二)乙方项目如为新注册或新迁入企业,须在自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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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土地)之日后六个月内完成本地注册(阳澄湖半 岛旅游度假区)。乙方项目在总部基地内应连续经营,原则 上不得迁移。
零售商业用地 用地面积: 12329.07 平方米
三、甲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应根据苏州工业园区的相关政策和发展要 求,为乙方企业总部项目的设立、规划、建设、运营等提供 相关服务。 (二)甲方有权或委托相关机构按照本协议书核查乙方 项目的履约情况。若乙方违反本协议书的有关规定,甲方有 权按照本协议书的约定进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