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解决方式的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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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解决方式的仲裁
合法的民事争议解决方式包括调解、和解、诉讼和仲裁。当事人可自主协商,也可以寻求信赖的第三方居间调停,调解或者和解的方式值得提倡,当事方基于自愿原则达成合意,方便纠纷的彻底解决,消除后患,且这种方式较诉讼或者仲裁节省更多的人力物力财力。若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较之仲裁更被公众所熟知,本文主要通过对比分析等方式着重阐释仲裁这种纠纷解决方式。
(一)仲裁定义及特性
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当事人依据有效的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至仲裁委员会裁决的争议解决制度和方式。其最本质的特性为民间性,此外还衍生出其他特性,例如独立于国家司法、行政机关,程序便捷,方式灵活,争议解决成本较低等。
(二)启动仲裁程序的前提
要想启动仲裁程序需具备两个要素,即所要解决的纠纷属于仲裁裁决的范围,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第二、三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值得注意的是,劳动争议
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也可以仲裁,但其不受《仲裁法》调整,而是分别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此文不再论述。
《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第十八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
仲裁程序的启动具有被动性,即当事人必须具有仲裁的意思表示,约定仲裁事项,达成仲裁协议。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程序启动的先决条件,其与诉讼不同,诉讼中只要当事人诉求合法,法院就会受理。仲裁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有效的仲裁协议具有排除诉讼管辖的效力。
在日常的商务合同文本制作过程中,有时会出现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的现象,例如误将“大连仲裁委员会”写成“大连市仲裁委员会”,依据《仲裁法》规定,该仲裁协议可能无效。但依据司法解释,即使仲裁委员会名称不准确,不影响其机构选择与判定,甚至没有约定仲
裁机构但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能够确定仲裁机构,都不会因此否定仲裁协议的效力。此司法解释充分考量了普通人对于仲裁相关知识的认知水平,不轻易否定仲裁协议的效力,拓宽当事人的诉求解决途径。
(三)诉讼与仲裁的选择
诉讼仲裁
性质国家司法行为民间性的居间裁判
受案范围涉及民事、刑事、行政领域涉及部分民事问题
管辖限制属地管辖、级别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
人员选择对审判员选择无自主权对仲裁员选择有自主权
裁决人员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法官主要是法律、经济贸易还有科学技术方面的专家学者
审理方式公开审理为原则不公开审理为原则
审级制度两审终审一裁终局
诉讼和仲裁均有各自的优势,其对比分析见上表,当事人可以依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无论是仲裁条款还是诉讼条款都具有独立性,即合同无效并不影响该条款的效力,当事人依旧可以依据相关条款寻求救济。
在非涉外商务合同条款中一般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甲方所在地法院”,通常情况下我司作为甲方参与商业活动,这样的规定有利于节约可能出现的诉讼成本,促进纠纷的顺利解决。对于存在涉外因素的商务活动,相对方更倾向于选择约定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例如选定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等,仲裁语言往往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