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名词解释整理
公司法名词解释
《公司法》名词解释:1.公司: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上)指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由法人或自然人共同投资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学理上)2.公司法:规范公司类型、设立、组织机构、运行机制、解散等法律规范的总称。
3.人合公司:以股东个人的信用而非公司资本作为信用基础的公司。
4.资合公司:以股东的公司资本而非个人信用作为信用基础的公司。
5.人资兼合公司:公司兼以股东个人的信用和资本信用为信用基础的公司。
6.母公司:指因拥有其他公司一定比例股份或者依据协议可以直接或间接地控制或支配其他公司的公司。
7.子公司:指全部股份或者达到控股程度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控制,或者依照协议被另一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
8.公营公司:指政府独资经营,或者政府与私人合营经营而政府资本超过50%或政府在经营管理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公司。
9.民营公司:指公司完全由私人投资经营,或者私人与政府合资经营而政府投资超过50%的公司。
10.总公司:也称本公司,是管辖公司全部组织的总机构。
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11.分公司:指被总公司所管辖的公司分立机构,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为总公司的附属机构。
12.本国公司:指具有本国国籍的公司.13.外国公司:指公司不具有本国国籍而隶属于外国国籍的公司。
14.跨国公司:指以一国为基地或中心,通过对外直接投资,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子公司和其他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国际性或世界性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大型公司。
15.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以上股东共同出资,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16.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股份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的股东发起设立,并可以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全部资本分为均等的股份,股东以其对公司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公司法_名词解释(全)
1 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其他与公司组织有关的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性质:①公司法兼具组织法和活动法的双重性质,以组织法为主;②公司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性质,以实体法为主;③公司法兼具强制法和任意法的双重性质,以强制法为主;④公司法兼具国内法和涉外法的双重性质,以国内法为主。
2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律规定组织、成立和从事活动的,以营利为目的且兼顾社会利益,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其特征:①合法性;②营利性;③独立性。
公司构成的基本要素是资本、章程和机关。
3对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公司的权利能力,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①经营范围的限制;②转投资的限制;③作保证人的限制。
4 构成公司侵权行为应具备的条件:①这种行为须是公司负责人所为;②负责人的行为须是执行职务时实施的;③这种负责人的行为,须具备民法上侵权行为的要件。
5公司与合伙企业之间的区别:①成立的基础不同。
合伙企业成立的基础是合伙人之间签定的合伙协议;而公司成立的基础是公司章程。
②法律地位不同。
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属于自然人企业,而公司是法人,这是公司与合伙企业的主要区别。
③法律性质不同。
合伙企业强调人的联合,合伙人之间是平等的,一般都可以代表合伙企业对外发生业务关系,在合伙协议没有另外规定的情况下,各合伙人对企业的管理和利润具有平等的分享权。
而公司是资本的联合,各股东的平等是在股份基础上的平等,股东以其持股数分享权利。
④出资人承担的风险不同。
合伙企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公司股东的责任与合伙人不同,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仅负有限责任。
6 公司法的基本原则:①责任有限原则;②股权保护原则;③管理科学原则;④交易安全原则;⑤利益分享原则;9 公司设立的原则:从历史上看,公司设立的原则大致有:①自由设立主义;②特许主义;③核准主义;④准则主义。
我国实行的是准则主义和核准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10公司设立与成立的区别:公司成立是指设立中的公司经发起人依法定条件和程序完成了所有设立行为并得到登记主管机关的核准,取得法人资格,可以依法经营的特定状态。
公司法—名词解释总结
08-10公司发起人,是指向公司出资或认购公司股份、并策划、承担公司筹办事务的公司创始人。
08-10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08-10破产撤销权,是指破产的管理人对于破产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的法定期间内与他人进行的欺诈行为或对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油酸害的的行为,有否认其效力、并申请法院撤销的权力。
08-10可转换公司债,是指公司债债权人享有在一定条件下将其持有的公司债券转换为发行公司股票的公司债。
08-10、10-10、13-1资本公积金,它是我国《公司法》规定的一种公积金,是从公司非营业活动所产生的收益中提取的公积金。
股份公司溢价发行股票所得的溢价款收入应当列入资本公积金。
09-1公积金,是指公司依照法律、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从公司营利利润或其他收入中提取的一种储备金。
11-1、14-10忠实义务,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时,应以公司利益为己任,为公司最大利益履行职责;当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时,应以公司利益为重。
09-1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是指外国公司依照中国《公司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
09-1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清洁公司债权债务、分配公司剩余财产、最终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使公司法人资格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
09-1、13-10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09-1重整,是指对已经具有破产原因或有破产原因之虞而又有再生希望的债务人实施的旨在拯救其生存的积极程序,其目的不在于公平分配债务人的财产,而在于恢复债务人的经营能力。
09-10吸收合并,吸收合并是一种公司合并方式,具体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合并时,其中一个公司吸纳其他公司继续存在,其他公司随之消灭。
公司法名词解释
公司法名词解释标准化管理部编码-[99968T-6889628-J68568-1689N]1.公司法:是调整公司在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公司:是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3.自益权:是指股东以自己利益为目的行使的权利。
4.共益权:是指股东为自己利益的同时兼为公司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
5.无限责任公司:是指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
6.两合公司:是指由一人以上的无限责任股东和一人以上的有限责任股东所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股东仅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7.股份两合公司:是指由无限责任股东和有限责任股东共同投资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股东仅以认购的股份为限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8.人合公司:是指公司的信用基础在于股东个人而不取决于公司资本的公司。
9.资合公司:是指公司的信用基础在于公司资本数额而不取决于股东个人信用的公司。
10.人合兼资合公司:是指公司的经营活动兼具人的信用和资本信用两方面的公司。
11.封闭式公司:又称为少数人公司、不上市公司,私公司,是指全部资本由设立该公司的股东所拥有,不能对外发行股份,股东的出资证明不能在市场上自由流通的公司。
12.开放式公司:又称为多数人公司、上市公司,公公司,是指可以公开募股,股票可以在股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公司。
13.母公司:是指因拥有其他公司的一定比例的股份或者根据协议可以控制或支配其他公司的公司,包含控制公司或控股公司。
14.控制公司:拥有另一公司的股份已达到控制程度并直接掌握其经营活动的公司15.控股公司:拥有另一公司的股份已达到控制程度但并不直接掌握其经营活动的公司16.子公司:是指全部股份或者达到控制程度的股份被另一个公司控制、或者依照协议被另一个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
最全《公司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1. 公司法:是调整公司在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公司:是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3. 自益权:是指股东以自己利益为目的行使的权利。
4. 共益权:是指股东为自己利益的同时兼为公司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
5. 无限责任公司:是指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
6. 两合公司:是指由一人以上的无限责任股东和一人以上的有限责任股东所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股东仅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7. 股份两合公司:是指由无限责任股东和有限责任股东共同投资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股东仅以认购的股份为限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8. 人合公司:是指公司的信用基础在于股东个人而不取决于公司资本的公司。
9. 资合公司:是指公司的信用基础在于公司资本数额而不取决于股东个人信用的公司。
10. 人合兼资合公司:是指公司的经营活动兼具人的信用和资本信用两方面的公司。
11. 封闭式公司:又称为少数人公司、不上市公司,私公司,是指全部资本由设立该公司的股东所拥有,不能对外发行股份,股东的出资证明不能在市场上自由流通的公司。
12. 开放式公司:又称为多数人公司、上市公司,公公司,是指可以公开募股,股票可以在股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公司。
13. 母公司:是指因拥有其他公司的一定比例的股份或者根据协议可以控制或支配其他公司的公司,包含控制公司或控股公司。
14. 控制公司:拥有另一公司的股份已达到控制程度并直接掌握其经营活动的公司15. 控股公司:拥有另一公司的股份已达到控制程度但并不直接掌握其经营活动的公司16. 子公司:是指全部股份或者达到控制程度的股份被另一个公司控制、或者依照协议被另一个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
17. 全资子公司:是指母公司拥有子公司全部股份的子公司。
最全《公司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最全《公司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1. 公司法:是调整公司在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公司:是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3. 自益权:是指股东以自己利益为目的行使的权利。
4. 共益权:是指股东为自己利益的同时兼为公司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
5. 无限责任公司:是指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
6. 两合公司:是指由一人以上的无限责任股东和一人以上的有限责任股东所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股东仅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7. 股份两合公司:是指由无限责任股东和有限责任股东共同投资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股东仅以认购的股份为限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8. 人合公司:是指公司的信用基础在于股东个人而不取决于公司资本的公司。
9. 资合公司:是指公司的信用基础在于公司资本数额而不取决于股东个人信用的公司。
10. 人合兼资合公司:是指公司的经营活动兼具人的信用和资本信用两方面的公司。
11. 封闭式公司:又称为少数人公司、不上市公司,私公司,是指全部资本由设立该公司的股东所拥有,不能对外发行股份,股东的出资证明不能在市场上自由流通的公司。
12. 开放式公司:又称为多数人公司、上市公司,公公司,是指可以公开募股,股票可以在股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公司。
13. 母公司:是指因拥有其他公司的一定比例的股份或者根据协议可以控制或支配其他公司的公司,包含控制公司或控股公司。
14. 控制公司:拥有另一公司的股份已达到控制程度并直接掌握其经营活动的公司15. 控股公司:拥有另一公司的股份已达到控制程度但并不直接掌握其经营活动的公司16. 子公司:是指全部股份或者达到控制程度的股份被另一个公司控制、或者依照协议被另一个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
17. 全资子公司:是指母公司拥有子公司全部股份的子公司。
公司法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及答案
1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其他与公司组织有关的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性质:①公司法兼具组织法和活动法的双重性质,以组织法为主;②公司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性质,以实体法为主;③公司法兼具强制法和任意法的双重性质,以强制法为主;④公司法兼具国内法和涉外法的双重性质,以国内法为主。
2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律规定组织、成立和从事活动的,以营利为目的且兼顾社会利益,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其特征:①合法性;②营利性;③独立性。
公司构成的基本要素是资本、章程和机关。
3 对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公司的权利能力,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①经营范围的限制;②转投资的限制;③发行债券的限制;④作保证人的限制。
4 构成公司侵权行为应具备的条件:①这种行为须是公司负责人所为;②负责人的行为须是执行职务时实施的;③这种负责人的行为,须具备民法上侵权行为的要件。
5 公司与合伙企业之间的区别:①成立的基础不同。
合伙企业成立的基础是合伙人之间签定的合伙协议;而公司成立的基础是公司章程。
②法律地位不同。
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属于自然人企业,而公司是法人,这是公司与合伙企业的主要区别。
③法律性质不同。
合伙企业强调人的联合,合伙人之间是平等的,一般都可以代表合伙企业对外发生业务关系,在合伙协议没有另外规定的情况下,各合伙人对企业的管理和利润具有平等的分享权。
而公司是资本的联合,各股东的平等是在股份基础上的平等,股东以其持股数分享权利。
④转让出资不同。
合伙企业的合伙性质决定了合伙人转让出资份额具有严格的限制,一般而言,合伙人的出资份额不得转让;而公司股东可以转让自己的出资,尽管股东转让出资的方式和自由程度因公司种类而有所不同。
⑤合伙人与公司股东承担的责任不同。
合伙企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公司股东的责任与合伙人不同,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仅负有限责任。
6 公司法的基本原则:①责任有限原则;②股权保护原则;③管理科学原则;④交易安全原则;⑤利益分享原则;7 中国现行公司法的特色:①确立了一系列社会主义的法律原则;②选择两种公司形态;③严格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股票的发行及上市;④从资产规模和公司性质上限制债券发行主体;⑤有自愿清算、强制清算之别,而无任意清算、法定清算之分;⑥专章规定法律责任;⑦明显带有转轨时期的烙印。
公司法名词解释
公司法重要概念1、企业(我国法学):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和商业服务的企业2、(1)Company(英):一定数量的自然人为了共同目的,往往是以营利为目的进行经营,而结成的社团,也指适合于规模太大以致无法以合伙运作而采用的一种组织形式。
(2)corporation(美):依据法律授权而注册成立,具有法定组织结构和法人资格的实体。
(company在美国泛指一切商业企业,无论其是否经过注册,也无论其是否具有法定组织结构和法人资格。
)我国公司类型适用“corporation”3、我国公司法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4、(1)社团:指为一定目的由二人以上所组织的团体。
(2)财团:又称“目的财产”,指一定目的财产为成立基础的组织体。
5、(1)人合公司,指以股东个人的信用而非公司资本作为信用基础的公司。
(2)资合公司,指以公司的资本而非股东个人信用作为信用基础的公司。
(3)人合兼资合公司,指公司兼以股东个人的信用和资本信用为信用基础的公司。
6、(1)公营公司,指政府独资经营,或者政府与私人合资经营而政府资本超过50%或政府在经营管理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公司。
(2)民营公司(私营公司/私人公司),指公司完全由私人投资经营或者私人与政府合资经营而政府资本超过50%的公司。
7、(1)母公司,指因拥有其他公司一定比例股份或者根据协议可以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支配其他公司的公司,是一种控股公司。
又分为纯粹的控股公司,只可以控制股份;混合的控股公司,既控制股份又从事其他业务。
控股的方式:持有50%以上的股份或者签订协议。
(2)子公司,指全部股份或达到控股程度的股份被另一个公司控制,或者依照协议被另一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
子公司是独立法人,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并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责任。
8、(1)总公司(本公司),是管辖公司全部组织的总机构,至少具有三个以上分支机构。
(2)分公司,指被总公司所管辖的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仅为总公司的附属机构,但仍有经营资格,需办理营业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订立合同,也可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
公司法名词解释和简答
名词解释:公司法:广义上的公司法,是指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解散以及公司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涉及公司的所有法律、法规,股权:股票持有者所具有的与其拥有的股票比例相应的权益及承担一定责任的权力。
广义的股权,泛指股东得以向公司主张的各种权利;狭义的股权,则仅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
作为股权质押标的股权,仅为狭义的股权。
公司的设立:公司设立人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为组建公司并取得法人资格而必须采取和完成的法律行为。
公司可转换债:狭义的可转换公司债是指债券持有人有权依照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公司债券转换为发行公司股份的公司债。
广义的可转换公司债是指赋予了债券持有人转换为他种证券权利的公司债券,转换对象不限于发行公司的股份。
公司合并: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订立合并协议,共同组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
它是指通过将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公司并入另一个公司的方式而进行公司合并的一种法律行为。
公司的强制清算(法定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为最终了结现存的财产和其他法律关系,依照法定程序,对公司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清理、处分和分配,以了结其债权债务关系,从而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
公司除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外,其余原因引起的解散,均须经过清算程序。
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后,成立一个新的公司,参与合并的原有各公司均归于消灭的公司合并。
简答题公司的债VS一般的债(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股份公司的特征:一、公司财产要平均划分成若干等分,即股份;二、公司的股份由不同的人持有,持股的人称为股东;三、公司的资本由公司支配,所有权和经营权完全分离;四、公司要有一套民主管理的程序。
《公司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公司:公司是指全部资本由股东出资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依《公司法》成立的企业法人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解散及其内部、外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公司章程:是公司股东依法订立的规范公司组织与活动的基本法律文件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是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资本总额: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股份总数与每股面值的乘积。
最低资本额:即公司法规定的资本最底限额。
发起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总数的一部分,其余部分项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获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发行:是股份有限公司为募集资本而出售或分配其股份的行为。
外国公司: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成立的公司,其依照我国《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为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为筹集资金,依照募集程序而向社会发行债券,从而与债券持有人形成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公司债的转换:是将公司债务变为公司资本的途径,也是公司集资的手段,同时它还是公司债消灭的方式之一。
资产负债表:是反映公司在某一特定日期静态财务状况的报表。
法定公益金:公司在法定公积金之外,从税后利润中依法提取的用于公司职工集体福利的款项。
法定公积金:又称强制公积金,是公司法规定必须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公积金。
公司清算:指公司因某种原因终止时(除合并与分立),依照法律程序,对公司终止时的财产和应了结的事务,选派清算人进行处理分派的法律行为第一章公司法概述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其他与公司组织有关的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司法名词解释{整理}
1.公司法:是调整公司在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公司:是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3.自益权:是指股东以自己利益为目的行使的权利。
4.共益权:是指股东为自己利益的同时兼为公司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
5.无限责任公司:是指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
6.两合公司:是指由一人以上的无限责任股东和一人以上的有限责任股东所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股东仅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7.股份两合公司:是指由无限责任股东和有限责任股东共同投资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股东仅以认购的股份为限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8.人合公司:是指公司的信用基础在于股东个人而不取决于公司资本的公司。
9.资合公司:是指公司的信用基础在于公司资本数额而不取决于股东个人信用的公司。
10.人合兼资合公司:是指公司的经营活动兼具人的信用和资本信用两方面的公司。
11.封闭式公司:又称为少数人公司、不上市公司,私公司,是指全部资本由设立该公司的股东所拥有,不能对外发行股份,股东的出资证明不能在市场上自由流通的公司。
12.开放式公司:又称为多数人公司、上市公司,公公司,是指可以公开募股,股票可以在股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公司。
13.母公司:是指因拥有其他公司的一定比例的股份或者根据协议可以控制或支配其他公司的公司,包含控制公司或控股公司。
14.控制公司:拥有另一公司的股份已达到控制程度并直接掌握其经营活动的公司15.控股公司:拥有另一公司的股份已达到控制程度但并不直接掌握其经营活动的公司16.子公司:是指全部股份或者达到控制程度的股份被另一个公司控制、或者依照协议被另一个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
17.全资子公司:是指母公司拥有子公司全部股份的子公司。
法人独资设立的一人公司,就是典型的全资子公司。
公司法名词解释
1.公司的概念:我国公司是指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出资设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独立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2.公司的特征:①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企业组织。
营利性是公司最本质特征之一,主要有两层含义:其一,设立公司的目的是为了利润;其二,公司应该连续地从事同一性质的经营活动②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公司作为法人必须具备的条件:1)必须依法设立2) 必须有独立的财产3)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③公司是以股东投资为基础组成的社团法人④公司是一法定条件和程序成立的企业法人。
3公司的种类(一)——以投资者的责任为标准大陆法系: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英美法系:合伙封闭式公司公众式公司有限合伙公司的种类(二)——以两个公司之间的关系为标准母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从属公司第13条第2款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的种类(三)——以投资者的责任为标准本公司分公司: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公司法》第13 条第1 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0 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市、县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公司的种类(四)——以国籍为标准本国公司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成立的公司。
公司的种类(五)——以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基础人合公司(企业):无限公司、合伙。
资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人合兼资合公司(企业):有限公司。
4公司法的概念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活动、解散以及他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公司法的性质1公司法属于私法公法:调整国家与社会组织和个人之间关于公共生活关系的法律规范。
公司法名词解释简答题归纳
1、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全体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的企业、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投资、共同经营管理、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股权式合营企业。
3、个人独资企业(独资企业):将其定义为依照该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4、有限合伙企业:由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普通合伙人和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有限合伙人共同组建的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的总人数为2人以上50人以下,普通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企业。
5、退伙:是指已经取得合伙人身份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使其合伙人身份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和事实。
6、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原来不具有合伙人身份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经其他合伙人同意而取得合伙人资格的民事法律行为。
7、一人公司:依据我国《公司法》的架构设计,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8、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9、有限责任公司:亦称有限公司,是指依照我国法律规定由50个以下的股东所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10、股份有限公司:也称为股份公司,是指由数量较多的股东所组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有股份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11、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股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名词解释
公司法名词解释第一章公司法概述公司法:是指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其他与公司组织有关的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司:(西方):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我国):依照公司法律规定组织、成立和从事活动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且兼顾社会利益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二章公司法简史南海泡沫”事件:南海公司在1711年得到英国女王颁发的特许令,专门从事对西班牙的贸易活动。
1714年由于受到西班牙战争的影响,公司将主要目标转向金融投机。
1720年南海公司获得包销英国大部分国债的权利。
公司为了进一步筹集资金,大量发行股票,并许诺优惠的回报条件,这就引发了抢购南海公司股票的热潮。
不久,泡沫破裂,许多人损失惨重。
这场狂潮过后留下了大批倒闭的公司,使人们对投资设立公司的活动失去了兴趣。
第三章公司设立公司设立:为使公司成立、取得公司法人资格而依据法定程序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
公司成立:是指公司取得法人资格、取得了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自由设立主义:也称放任主义,即公司的设立完全听凭当事人的自由,国家不加任何干预或限制。
特许主义:公司的设立需要王室或议会通过颁发专门的法令予以特别许可。
核准主义:也称许可主义或审批主义,公司设立除具备法定之一般要件外,还须经政府行政主管机关审查批准。
准则主义:又称登记主义,公司法事先规定公司设立的要件并将这些要件作为设立公司的指导原则,任何人只要符合此种原则要求,具备公司法所规定的最低条件即可设立公司。
发起设立:也称单纯设立,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资本而设立公司的方式。
募集设立:2017.4又称募股设立、渐次设立、复杂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的行为。
发起人:是指向公司出资或认购公司股份,并策划、承担公司筹办事务的公司创始人。
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与活动的基本准则,具体是指对公司的组织、运营、解散以及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作出明确规定的公开性质的法律文件。
复习重点(绝对齐全的名词解释)
复习重点(绝对齐全的名词解释)本文档将提供关于公司法的复重点,包括全面的名词解释。
公司法(Corporation Law)公司法是规范公司组织形式和运作的法律体系。
它涉及了公司设立、公司治理、股东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公司(Corporation)公司指一个由股东投资并成立的法人实体。
公司通过发行股份来筹集资金,由董事会管理和运营。
公司独立于其股东,享有自己的权益和责任。
董事会(Board of Directors)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公司的战略方针和决策。
董事会成员由股东选举产生,他们代表股东利益,并承担监督管理公司的责任。
股东(Shareholder)股东是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或组织。
股东通过购买股份成为公司的合法所有者,并享有相应的股权利益和权益保护。
股份(Share)股份代表股东在公司中的所有权。
每个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量决定了其在公司中的影响力和权益比例。
董事(Director)董事是董事会的成员,负责监督、管理和决策公司的日常运营。
董事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确保公司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和有效。
法人实体(Legal Entity)法人实体指一个可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享有权益和承担义务的组织或机构。
公司作为法人实体,具有自己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
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公司治理是指管理和控制公司的机制和方式,以确保公司运作的合法性、透明性和有效性。
公司治理的目标是保护股东利益、促进公司长期发展。
股东权益保护(Shareholder Protection)股东权益保护是指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在公司中的权益得到尊重和保护。
这包括股东的投票权、信息获取权和收益分配权等。
公开公司指股份公司的一种形式,其股份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公开买卖。
公开公司受到更多法律规定的约束,需要更为严格的信息披露和治理要求。
私人公司指股份公司的一种形式,其股份不能公开买卖。
公司法名词解释
公司法名词解释公司法是一门研究公司组织、运营、管理等方面法律规范的学科,它是指立足于公司组织的独特性和独立法律地位的一种法律规范。
公司法涉及到公司的成立、组织、运营、改制、重组、清算等方方面面,权衡了股东权益和公司利益,对公司的合法运营提供了法律保障。
以下是几个常见的公司法相关名词的解释。
1. 公司:公司是指经依法组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实体。
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自己的财产、债权债务,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是现代经济组织的基本形式之一,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形式。
2.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由两个以上的联合发起人共同投资组成的,以公司名称组织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经济组织。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由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分为若干股份,股东以所持股份的多少,享有公司利润的分配权、股东大会的表决权等权益。
3. 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由两个以上的股东出资组成,共同承担公司债务,其责任限于其出资额的一种公司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公司法人资格,资本金以出资额为限,股东按照出资额享有利润分配权等权益,但其责任限于出资额,不承担个人财产的责任。
4. 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指公司组织形式及其运作规则的基本文件。
公司章程包括公司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股权结构、公司组织结构和运作规则等内容,是公司的基本规范文件。
公司章程具有法律效力,对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等具有约束力。
5. 股东:股东是指以出资形式入股公司的个人或法人单位。
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拥有公司的股份,享有公司利润分配权、决策权等权益,并承担一定的风险与责任。
股东在公司治理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6. 董事: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的决策、管理和监督等职责。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可以是公司股东本人或外部人员,具有独立性和无偏向性。
董事在公司的日常运营和重大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代表公司进行对外事务。
7. 监事:监事是对公司董事会及其成员的监督人员,负责监督公司管理和财务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
公司法名词解释
公司:依照公司的法律规定组织、成立和从事活动的,以营利为目的且兼顾社会利益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P5公司法: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其他与公司组织有关的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P1企业集团: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以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P12封闭公司:股份全部由设立时的所有股东持有,且其股份不能在公开的市场上自由转让的公司。
公开公司:以法定程序公开招股,股东人数无法定限制,股份可以在公开的市场进行自由转让的公司。
人合公司:公司的设立和经营活动是以股东个人信用而非资本为基础的公司。
资和公司:公司的设立和经营活动是以资本而非股东个人信用为基础的公司公司设立:为使公司成立、取得公司法人资格而依据法定程序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
P44严格准则主义:在公司设立时除了具备法律规定的要件外,还在法律中规定了严格的限制性条款,设立公司虽无须经过行政主管机关批准,但要符合法律规定的限制性条款,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P46发起设立: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资本而设立公司的方式。
P46募集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的行为。
P47发起人:向公司出资或认购公司股份,并策划、承担公司筹办事务的公司创始人。
P55公司章程:公司组织与活动的基本准则,具体指对公司的组织、运营、解散以及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作出明确规定的公开性质的法律文件。
P58公司资本(注册资本):由公司章程确定的全体股东认缴或实缴的出资总额。
P62公司资产:既包括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自有财产——公司资本,又包括由公司对外发行债券、向银行贷款等以负债形式形成的公司财产。
股东:通过向公司出资或其他合法途径获得公司股权,对公司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是公司设立、存续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基础要素。
公司法-名词解释(全)
未足额出资。
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不依承诺实际交纳出资,须向已足额交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
不能补交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补交的连带责任。
62 我国公司法对股东资格的限制:①②公司自身及其子公司;③公司章程约定不得成为股东的人。
63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权利:①出席股东会,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②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③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④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置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⑤⑥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⑦公司解散时,分配剩余财产;⑧其他依法应享有的权利。
义务:①足额缴纳出资;②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③遵守公司章程;④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老实信用;⑤以法定程序行使权利;⑥其他依法应履行的义务。
64 股东资格丧失的情形:①所持有的股权已合法转让者;②不依章程约定履行股东义务而受到除名处置者;③因违法受政府处分而被剥夺股权者;④公司已消灭者;⑤其他合法理由。
65 ①1/2以上出资额的股东通过;②2/3以上出资额的股东通过;③股东向外转让出资,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必须以通过的事项包括:①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本钱;②公司分立、合并或变更公司形式;③公司解散;④修改章程。
66 公司:①邀请出资,改变原出资比例;②按原出资比例增加出资额,而不改变出资比例。
公司有:①减少出资总额,同时改变原出资比例;②以不改变出资比例为前提,减少各股东出资。
有限责任公司减资的根本程序:①②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③④67 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在发行公司债券方面的限制:①公司性质的限定。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只有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发行公司债券;②公司规模的限制。
公司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2、按份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人主体一方的当事人各自按照一定份额享受权利或者负担义务的债,包括按份债权和按份债务。
3、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卖得价款优先受偿。
4、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5、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生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另一方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
6、不安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性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的义务二、填空:1、招标投标开标和决标2、无权要求双倍3、保证抵押质押定金留置4、委托人5、债务人6、运送合同保管合同委托合同信托合同居间合同7、法定义务公益义务三、问答题:1、答:⑴债的主体的特定性。
债的主体的特定性,是指债的主体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只能是特定的人,而不能是不特定的人;⑵债权是一种请求权,债务具有特定性。
债的内容位债权和债务,也有一定的特殊性。
债权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因而是请求权。
债务具有特定性。
债务表现为特定人的特定行为;⑶债的客体的多样性。
债的客体是指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它可以是物、行为,也可以是智力成果等;⑷债可因不法行为而发生。
2、答:⑴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⑵合同是由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⑶合同是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协议。
3、答:又称合同的必要条款,是指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
主要有:⑴标的⑵数量和质量⑶价款或者报酬⑷履行期限和地点和方式⑸违约责任条款和解决争议的方法作业3参考答案1、王某去世后,无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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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名词解释整理
公司法名词解释
1. 公司法:是调整公司在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的过程中所发生的 ___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公司:是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3. 自益权:是指股东以自己利益为目的行使的权利。
4. 共益权:是指股东为自己利益的同时兼为公司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
5. 无限责任公司:是指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
6. 两合公司:是指由一人以上的无限责任股东和一人以上的有限责任股东所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股东仅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7. 股份两合公司:是指由无限责任股东和有限责任股东共同投资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股东仅以认购的股份为限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8. 人合公司:是指公司的信用基础在于股东个人而不取决于公司资本的公司。
9. 资合公司:是指公司的信用基础在于公司资本数额而不取决于股东个人信用的公司。
10. 人合兼资合公司:是指公司的经营活动兼具人的信用和资本信用两方面的公司。
11. 封闭式公司:又称为少数人公司、不上市公司,私公司,是指全部资本由设立该公司的股东所拥有,不能对外发行股份,股东的出资证明不能在市场上自由流通的公司。
12. 开放式公司:又称为多数人公司、上市公司,公公司,是指可以公开募股,股票可以在股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公司。
13. 母公司:是指因拥有其他公司的一定比例的股份或者根据协议可以控制或支配其他公司的公司,包含控制公司或控股公司。
14. 控制公司:拥有另一公司的股份已达到控制程度并直接掌握其经营活动的公司
15. 控股公司:拥有另一公司的股份已达到控制程度但并不直接掌握其经营活动的公司
16. 子公司:是指全部股份或者达到控制程度的股份被另一个公司控制、或者依照协议被另一个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
17. 全资子公司:是指母公司拥有子公司全部股份的子公司。
法人独资设立的一人公司,就是典型的全资子公司。
18. 非全资子公司:按照母公司是否拥有其一半以上的股份,又可以分为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子公司。
19. 总公司:也称本公司,是管辖公司全部组织的总机构。
20. 分公司:是指被总公司所管辖的分支机构,在业务、资金、等方面都受总公司管辖。
21. 本国公司:是指依据本国法律,在本国批准登记设立的公司。
22. 外国公司:是指依据外国法律登记设立的公司。
23. 跨国公司:是指以本国为基地或中心,在不同国家或地区设立子公司、分公司,从事国际性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
24. 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指由50个以下股东共同投资设立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5. 一人公司: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该股东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
26.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 ___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27. 单一性:是指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只能有一人,就是国家,国家是设立国有独资公司的唯一的主体
28. 特定性:是指国有独资公司的单一股东只能是 ___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
29.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分成
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30. 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31. 上市交易:又称场内交易,交易所交易,指所有的供求方集中在交易所进行竞价交易的交易方式。
32. 柜台交易:又称场外交易,指交易双方直接成为交易对手的交易方式。
每个交易的清算是由交易双方负责进行。
33. 关联方交易舞弊:是指管理当局利用关联方交易掩饰亏损,虚构利润,并且未在报表及附注中按规定做恰当、充分的披露,由此生成的信息将会对报表使用者产生极大误导的一种舞弊方法。
34.公司的设立:是指发起人为组建公司,使之取得法人资格,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必须采取和完成的多种连续的准备行为。
35.公司的成立:是指公司经过设立程序,具备了法律规定的条件,经过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的一种法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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